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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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从该起借款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来看,________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请合议庭慎重评议,依法判决被告人_________无罪。
辩护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因此,从本案事实来看,该起借款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并以单位的名义做出的,实质上是一种单位行为。
二、从法律规定来看,__________也不构成挪用公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在本案中,该借款行为是以单位名义作出的,______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另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各地法院在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处理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专门出台了《关于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处理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实质上是一种单位行为。对于单位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既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擅自决定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均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8辑,总第19辑)
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Baidu Nhomakorabea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人_________的委托和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__________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经过对被告人____________的询问,以及对本案有关事实所做的调查和了解,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认为,被告人________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辩护理由如下:
其次,从借款的过程来看,张某决定借款,也并非擅自决定,而是征求过厂里其他负责人的意见。 某厂副厂长霍某提供书面证明说:“关于某局王某向我厂借款拾万元一事,厂长张某事前曾和我讲过,还款后我也知道。” 某厂厂长助理胡某也提供书面证明说:“借给_________省某局领导王某壹拾万元款项之事,张厂长在事前和我打过招呼。该事情,我知道。”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霍某与胡某均出庭作证,证实张某在王某借款之前和还款之后都曾经和他们打过招呼,征求过他们的意见。因此,可以将该起借款视为某厂有关领导的集体决定。更值得注意的是,该笔借款是某厂财务科以支票形式划至某公司帐户,再由某公司转给王某本人的,这也可以说明借款行为是以太原某厂单位名义做出的。
一、从本案事实来看,该起借款实质上是为了单位利益,并以单位名义做出的单位行为,而不是私自挪用公款。
我们对起诉书陈述的事实,并无意见。但是,该起借款也并非象起诉书陈述的那样简单。
首先,从借款目的,或者说借款人身份来看,借款人王某当时是_____省某局三处的负责人。也就是说,借款人是某厂的业务监督部门的负责人。由于借款人具有检验某厂出口产品以确认是否可以出口的决定权,而借款人的职权行为直接涉及到某厂的生产和经济利益,身为某厂厂长的张某与借款人王某并无私交,正是出于为厂里的利益考虑,才同意借款。换句话说,张某同意借款并非出于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单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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