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6.刑事辩护系列讲座:罪名从轻辩护及其限制性操作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案例解析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案例解析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运用一系列的策略和技巧,以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为被告人辩护,争取辩护立场的一种行为。
本文将从案例的角度,来解析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
案例一:被告人甲因被控盗窃罪甲是一名经济困难的年轻人,由于无力负担生活开销,被控盗窃他人财物。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采取以下技巧与策略:1.了解案情:律师首先要深入了解案情,包括掌握案件细节、取证过程以及证人证言等信息。
只有全面了解案情,律师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2.筛选证据:律师需要审查控方提供的证据,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
并且要重点关注其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如证人证言不一致、物证链条不完整等。
3.证据辩驳:律师在庭审中要善于发现证据中的漏洞,进行有针对性的辩驳。
比如在甲的案件中,律师发现某个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并通过交叉询问将其矛盾之处揭示出来。
4.借力打力:律师可以选择利用媒体或公众舆论来帮助辩护。
在甲的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甲的经济困难背景和无相关前科等情况,以争取公众的同情和理解。
5.辩护陈词:在辩护陈词时,律师要准备充分,用事实和逻辑来说服法庭。
同时要善于运用辩证法,通过对证人证言和物证进行折叠推理,来揭示控方证据的不足之处。
案例二:被告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乙与他人发生纠纷,随即被控故意伤害罪。
在这个案件中,律师采用了以下的技巧与策略:1.辩论策略:律师在辩论过程中,要善于找出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通过有力的论点和证据来质疑控方的指控。
比如在乙的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证人的证言来证明乙只是出于正当自卫的行为。
2.心理分析:律师要对被告人的心理进行分析,揣摩控方的辩论策略,以及法官和陪审团的心理动态。
在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时,律师可以以积极的姿态去争取证人的支持。
3.调查取证:律师要通过调查来收集更多的证据,包括调查案件发生现场、取证过程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
在乙的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调查证人的背景和动机,来找出对乙不利的证人可能存在的瑕疵。
刑事辩护的辩护思路
刑事辩护的辩护思路
刑事辩护的辩护思路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辩护思路:
1.无罪辩护: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分析证据、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2.轻罪辩护:如果被告人承认犯罪行为,但认为指控的罪名过重,可
以进行轻罪辩护。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分析证据、法律适用等方式,争取减轻被告人的罪名。
3.量刑辩护:即使被告人被认定有罪,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在量刑方面
进行辩护。
他们可以强调被告人的良好表现、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等因素,争取减轻刑罚。
4.证据辩护:如果案件中的证据存在问题,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或关联性存在疑点,辩护律师可以对证据进行质疑和辩护,争取排除或削弱不利证据的效力。
5.程序辩护:如果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违
法行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程序辩护,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法律适用辩护:如果对指控的犯罪行为存在法律适用的争议,辩护
律师可以通过研究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提出法律适用的辩护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辩护思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制定,并且要充分考虑证据和法律的适用。
辩护律师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教程
这些摘录不仅展示了《刑事辩护教程》这本书的价值和重要性,也为我们提供 了深入了解刑事辩护工作的机会。通过这些段落,我们可以了解到辩护律师的 角色和责任,以及他们在保障人权、维护公正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
阅读感受
《刑事辩护教程》是一本由田文昌所著,2023年北京大学的书籍。本书是一本 深入探讨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的指南,其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了刑事辩护的基本 原理和操作技巧。对于我这样对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浓厚兴趣的人来说,这本书 无疑是一本宝贵的资源。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这是《刑事辩护教程》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内容摘要
本章介绍了刑事辩护的基本程序和技巧。作者从实际案例出发,详细阐述了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 庭审辩论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方法。同时,作者还对如何提高辩护效果提出了建议。 本章介绍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制度。作者强调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提出了 完善我国证明制度的建议。同时,作者还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形式进行了分析。 本章介绍了刑事辩护与诉讼关系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作者从实际案例出发,详细阐述了辩护律师 在调解、仲裁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方法。同时,作者还对如何协调好辩护与诉讼关系提出了建议。 本章介绍了国际刑事辩护的发展和现状。作者分析了国际刑事辩护的特点和趋势,探讨了国际刑 事辩护对国内刑事辩护的借鉴意义。同时,作者还对国际刑事辩护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要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情感需求,给予被告人必要 的心理支持和安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辩护律师要善于与控方、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通过 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轻被告人的负担。”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要有远见卓识,社会公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他们 不仅是被告人的代理人和朋友,也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了解刑事案件中的指控和辩护策略
了解刑事案件中的指控和辩护策略刑事案件中的指控和辩护策略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至关重要。
指控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罪名,辩护策略则是律师为被告争取辩护的方法和手段。
本文将从指控和辩护两个方面展开,探讨刑事案件中的相应策略。
一、指控在刑事案件中,指控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罪名的定性和刑事责任的认定。
指控的内容应当准确、充分,并基于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将罪名提出。
当被指控人对指控内容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策略进行辩护:1.否认指控:被告可以完全否认指控,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例如,通过证人证言、物证或技术鉴定的手段,来证明自己与案件无关。
2.减轻指控:即使无法否认指控,被告也可以尝试通过辩护,减轻或部分承认指控。
例如,被告可以声称自己的行为并非故意而是出于无奈或正当防卫,从而降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刑罚的严重程度。
3.矛盾指控:被告还可以利用矛盾指控进行辩护。
当案件中出现供词或证据上的矛盾时,被告可以通过指出这些矛盾来质疑指控的真实性。
4.非法取证:如果指控的证据是非法获得的,被告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要求法庭排除这些证据的使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策略辩护策略是律师为被告争取合法权益的手段和方法。
律师在辩护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策略:1.证据策略:律师应详细研究案件材料,收集相关证据,并合理利用、强调有利证据。
同时,律师要善于质疑控方证据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2.策略统一:律师需要在案件中确保辩护策略的统一性。
即确保律师团队内部的一致性,避免因为不同律师的观点出现冲突,导致辩护策略的破坏。
3.法律解释策略: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以便在庭审中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
4.人情证据搜集:律师可以积极寻找与被告有关的人情证据,并在庭审中充分利用。
如提供亲属、朋友等的证言,以证明被告的良好品行和社会关系。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刑事案件的辩护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因此,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和技巧来进行有效的辩护。
以下是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一些关键技能和技巧。
1.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首先,律师需要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包括证据、目击者证词及相关文件。
同时,律师还需要熟悉适用于案件的法律,以便能够在辩论中引用并解释相关法律条文。
2.善于审理证据:律师需要仔细审视和分析所有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等。
通过精确地观察和比对证据,律师可能能够找到矛盾之处或证据的不完整性,从而在辩论中对这些证据进行有效的质疑。
3.准备充分的辩护词:辩护词是律师进行口头辩论的关键要素之一、律师需要准备有力的辩护词,以支持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或减轻罪名。
辩护词应当具备逻辑性、合理性和说服力,以使陪审团、法官或法庭成员相信被告人的无辜。
4.善于提问和质询:律师需要善于提问和质询,以便能够在辩论中引导证人或相关当事人的回答。
通过巧妙的提问,律师可以揭示证人的偏见或误导性的证词,从而帮助辩方构建有力的辩护。
5.利用专家证人:律师可以考虑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证人,以提供专业的见解和解释。
通过专家证人的证言,律师可以加强对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名的辩护。
6.建立和谐的法庭形象:律师需要在法庭上展现出专业、自信、有礼貌和尊重的态度。
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庭形象,律师更有可能获得法官和陪审团的支持,并有助于增加辩护的说服力。
7.有效的口头沟通: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口头沟通能力,包括流利的语言表达和清晰的逻辑思维。
通过清晰而有力的陈述和辩解,律师能够更好地传递自己的观点和论点。
8.基于事实和法律的逻辑推理:律师在辩护中应该借助逻辑推理,建立有力的论证链条,将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引导,以使陪审团、法官或法庭成员能够理解和接受辩护观点。
9.充分利用时间管理: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合理安排时间,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介绍论点和重要证据,同时也应留有一定的时间应对对方辩护意见和质询。
刑事辩护常用辩护方法与原理
刑事辩护常用辩护方法与原理
刑事辩护常用的辩护方法包括否认犯罪、认罪辩护、证据辩护、法律辩护和情感辩护等。
这些辩护方法的原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和平等对待。
1. 否认犯罪:辩护律师主张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与犯罪无关。
辩护律师的任务是证明被告人的无罪,要求法院无罪释放被告人。
2. 认罪辩护:辩护律师承认被告人有罪,但以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和动机为理由,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种辩护方法适用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争议,但希望通过认罪来减轻刑罚。
3. 证据辩护:辩护律师质疑起诉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可信度,寻找其他证据来推翻起诉方的指控,或者质疑证据链的完整性。
辩护律师可以提出抽样、鉴定、DNA检验等
技术性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4. 法律辩护:辩护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文章解释或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质疑起诉方的指控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获得合法等,力图以法律的规范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5. 情感辩护:辩护律师通过叙述被告人的个人背景、家庭环境、困境和心理状况等,调动法官和陪审团的同情和理解,争取宽大处理或者从轻量刑。
这些辩护方法的原理是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争取合法权益、旨在提供公正审判的同时,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和尊严。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尽可能地争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刑事辩护与犯罪辩解控方与辩方辩论技巧
面提出合理怀疑。
揭示证据矛盾
指出对方证据之间的矛盾或不一 致之处,削弱其证明力。
反驳对方观点
针对对方提出的观点或论证,提 出相反的证据或论点进行反驳。
法庭辩论语言艺术
用词准确
使用专业、准确的法律术语,避免使用 模糊或歧义的语言。
表达清晰
发言时条理清晰,逻辑严密,使法官和 听众易于理解。
向法庭提供与控方证据相反的证据, 以推翻控方的指控。
质疑控方证据的关联性
指出控方提供的证据与指控的犯罪事 实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性,不能证明 被告人有罪。
法律适用辩解
质疑控方指控的法律依据
指出控方指控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从而否定 其指控的合法性。
提出新的法律依据
向法庭提供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依据,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 罪轻。
事实辩解
03
否认指控事实
质疑指控事实的真实性
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直接否认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漏洞或不合理之处。
向法庭提供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 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
证据辩解
质疑控方证据的合法性
提出反证
指出控方证据的收集、保管、提取等 环节存在违法行为,从而否定其证据 效力。
关注司法实践
了解最新判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把握司法 实践的趋势和特点。
提升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
强化逻辑思维能力
01
通过学习和训练,提高分析、推理、判断等逻辑思维能力,能
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
提高表达能力
02
加强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陈述观点、
2012 【戴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讲义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深度解读编讲:戴鹏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概览及重要期限立案拘留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报捕终审判决一审宣判上诉提起公诉拘留期限公:3+(1~4)+7或30+7检:14+1~3侦查羁押期限2+1+2+2+∞审查起诉期限1+0.5一审阶段:2+1+3+∞二审阶段2+2+∞上抗诉:10天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概览及重要期限一、拘留期限。
拘留为逮捕前的一种临时羁押措施,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1、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现场人指认他犯罪的;3、身边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有流结多重大嫌疑的。
7、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
拘留终结的标志即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
立案之后若有法定情形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的时间为3+(1~4)+7,或者30+7,侦查机关应当在3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对于具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可以延长至30天,报请检察院逮捕后,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时间为14+(1~3),即应当在拘留后14天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本阶段开始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结束为移送审查起诉。
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日起即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公式为2+1+2+2+∞。
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为案情复杂,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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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关于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询问要点
• (1)是否在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案; • (2)在被追缉、追捕过程中,是否有自动投案行为; • (3)是否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 (4)是否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
关于是否有立功情节的询问要点
• (1)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 (2)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 (3)是否曾阻止过他人的犯罪活动; • (4)是否曾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 (5)是否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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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到当事人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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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源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3、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 • 准备好会见提纲 • 征询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意见,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还只是解答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 解读相关罪名、刑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 • 解答嫌疑人的法律疑问 • 适当转达家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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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
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实务 会见时律师应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 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 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 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 – 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以及实施犯罪时是否已达法定刑事责任
罪名从轻辩护及其限制性操作(一)
罪名从轻辩护及其限制性操作(一)今年初,和陈老师一同到遵义,在遵义律师协会的安排下,为200多位遵义律师做了一场《罪名从轻辩护及其限制性操作》的学术讲座,现场反响热烈,演讲结束后,很多律师向我反映,这一演讲颠覆了他们很多传统的观念。
这是我第一次面向律师群体进行学术演讲。
以下是这次演讲内容的学术版,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8月号。
现场演讲版没有时间整理,比学术版有更多的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演讲结束后,我们还专程前去茅台酒厂车间参观,并在生产车间里喝到了刚刚生产出来的原浆。
整个镇子飘满了酒香,那天,我喝了很多……内容摘要由于无罪辩护面临的种种困境,辩护律师往往选择较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罪名从轻辩护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却在理论上饱受争议。
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环境之下,辩护律师选择罪名从轻辩护具有某种不可避免性和有限的正当性,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遵循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事实范围同一性原则和被告人同意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关键词罪名从轻辩护变更指控罪名量刑辩护一、问题的提出所谓罪名从轻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辩护人根据指控犯罪事实选择比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反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一种辩护形态。
为了更为深入直观地分析这种辩护形态,我们可以先关注一起真实的案例。
2007年9月27日,被告人龙英勇与曾祥举、龙发旺等人在锦屏县三江镇飞山社区六街开发区第26栋三楼301号房间打牌时,曾祥举因发现与其同桌打麻将的被害人杨永其打假牌诈赌而与杨发生争吵,在该屋其他房间打牌的被告人龙英勇及龙发旺等人听到争吵后闻讯赶来围观。
其中曾祥举、龙发旺在动手殴打杨永其并被围观旁人劝阻的过程中,杨永其跑出房间往大门方向时,曾祥举、龙发旺及其他在场围观人跟着追出。
当杨永其后退到靠近大门的厨房边时,被此时站在杨永其身后的龙英勇抓住杨的后衣领一拉,杨永其即倒在磁砖地上,造成其头部受伤。
刑事辩护策略自首与从犯辩护的技巧与应对
刑事辩护策略自首与从犯辩护的技巧与应对在刑事辩护中,自首与从犯辩护是两种常见的策略。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揭发之前,自动向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而从犯辩护则是由于被控罪名的人为证明自己只是从犯,没有直接犯罪行为,只是参与了他人的犯罪活动而辩护。
本文将就自首与从犯辩护的策略、技巧和应对进行探讨。
一、自首的策略自首作为一种积极的表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告人产生利益。
在刑事辩护中,被告人可以采取以下自首策略:1. 一早投案:及早向司法机关投案有助于宣示投案人的诚信。
自愿投案且积极配合调查,可以展现出被告人悔罪态度。
2. 详尽供述:在自首过程中,被告人应全面如实地向调查人员供述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如实供述,才能有效减轻自己的罪责。
3. 辅助证据收集:自首后,被告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协助调查人员收集相关证据。
这不仅有利于查清事实,也可以表明被告人的合作精神。
二、从犯辩护的技巧在从犯辩护中,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只是从犯,没有直接犯罪的行为。
1. 证据收集:被告人应积极收集与自己作为从犯有关的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只是从属于主犯的行为。
2. 证人证言:从犯辩护时,可以寻找相关证人提供证言支持。
这些证人可以证明被告人并非直接参与犯罪行为,只是被主犯利用或误导。
3. 视频监控与物证:如果有相关的视频监控或物证存在,被告人可申请鉴定并提供这些证据,以证明自己并无犯罪行为,其所谓的参与只是误会或其他合理解释。
三、自首与从犯辩护的应对1. 咨询专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自首与从犯辩护是复杂的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被告人应及时咨询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以获得全面的法律支持和指导。
2. 精心准备辩护材料:被告人应在律师的指导下,精心准备相关辩护材料,包括自首证明、证人证言、相关证据等,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和主张。
3. 保持合理的沟通:被告人应与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
刑事案件辩护常见策略与战术
刑事案件辩护常见策略与战术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辩护律师常常采取各种策略和战术来应对不同情况。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刑事案件辩护策略与战术。
1. 磨刀霍霍:在刑事辩护中,磨刀霍霍指的是充分准备。
辩护律师应事先了解案件的各个细节,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以便在庭审中有效辩护。
这包括对证据的研究和分析,分析检察官的观点,寻找案件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为辩护提供有力的依据。
2. 否认:辩护律师常常会采取否认的策略,即否认被告的罪行。
这需要律师收集相关证据,提供证人证言、物证等来证明被告的清白。
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质疑检察官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否认策略的目的是使陪审团产生合理怀疑,为被告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3. 自卫辩护:自卫辩护是一种常见的策略,适用于那些被告在自我保护中使用了必要的手段,但可能被指控为刑事犯罪的案件。
辩护律师将试图证明被告是在合理的防卫行为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反驳控方的指控。
4. 心理战术: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还可以采取一些心理战术来影响陪审团或法官的决策。
比如,通过引起同情心、分散对方注意力或者制造疑虑来达到目的。
这需要律师具备一定的演讲技巧和心理分析能力,以便在庭审中有效地运用心理战术。
5. 辩护与交涉:辩护律师在案件调查和庭审过程中,与检察官进行交涉,以争取对被告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这可能包括与检察官达成协议,寻求减轻刑罚或者获得较轻的指控。
交涉不仅需要律师的法律功底和谈判技巧,还需要对案件的细节和相关法律有全面的了解。
6. 指控错误: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还可以试图指出控方的错误或者违法行为。
这可能包括搜集相关证据来揭示控方的不当行为,如证人证言不一致、证据缺失或非法取得等。
律师通过揭示控方的错误,试图削弱对被告的指控,达到辩护的目的。
7. 公开辩护:辩护律师有时会通过公开辩护的方式来争取公众的支持和关注。
2012【卫跃宁】海天重点学科班刑诉讲义(部分)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法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2、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则往往选择保护人权3、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
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
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4、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巻于诉讼制度的首位,在冲突情况下,原则上保障人权优先于惩罚犯罪。
在诉讼制度上体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程序公正的含义主要有三点:①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②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③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2、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
(2)并重论。
(3)程序优先轮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
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
由于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4、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左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卫性,而程序公正的特点有助于为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5、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程序正义放在优先的地位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
刑罚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四、诉讼效率诉讼效率的要求:1、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的带到审判官而前:2、对判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左;3、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4、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五、刑事诉讼价值1、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苴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泄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2、刑事诉讼价值可分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独立价值)两个方面3、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可以通过''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要增强当事人的自主性、保障当事人的充分参与、贯彻控辩平等、推进司法独立、增强司法权威4、刑诉法的价值有公正、效率、效益说,公正、人权、效率说等5、刑诉主体需要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决定了刑诉法价值目标的多样性。
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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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律师。 注意三方面限制:(1)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2)曾担 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 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近亲 属除外 ;(3)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 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律师辩护人。 (参见《律师法》)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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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 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 当作出哪种决定?(2006年,单选)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辩护人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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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援助辩护(也称指定辩护) 1.特点: (1)没有辩护人为前提 (2)适用于侦、检、审全过程 (3)只能由法援律师来担任 (4)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2.情形: (1)申请法援辩护(也称“可以指定辩护”)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 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 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 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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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师辩护人的其它权利 1.拒绝辩护权: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委托从事 违法活动、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法》第 32 条) 2.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 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例外:发表危害国家安全、 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嫌犯罪被 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 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 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法》第 37条
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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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如何通过轻罪辩护和降档辩护实现罪轻不诉
读书笔记|如何通过轻罪辩护和降档辩护实现罪轻不诉
(来源:摘取《辩护人认为》轻罪篇文章部分观点)
一、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在技术上寻找适合的轻罪和妥当的量刑档次。
根据涉案事实,穷尽可能适用的罪名,按照罪名轻重列出有阶梯结构的“罪名串”,明确辩护方向。
刑法中有许多罪名存在阶梯关系,根据犯罪方法及主观恶性不断升级,设置了档次多寡和最高法定刑轻重各不相同的罪名,例如“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传销罪-集资诈骗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严格区分各个罪名的本质区别。
例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虽均为计算机犯罪,但两罪具有本质区别,前者的行为方式必须为在合法使用或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基础上实施破坏行为,后者的行为只能是非法侵入,不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规定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四种情形,如果不加区别,一切的假冒注册商标或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都能被归结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去,使轻罪没有适用的余地。
三、轻罪、罪轻辩护策略确定后,要充分挖掘轻罪、罪轻的情节。
单位犯罪的提出,就是其中之一。
在单位犯罪案件中,一般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能够处以较自然人犯罪更轻的法定刑。
刑事犯罪如何做轻罪辩护
刑事犯罪如何做轻罪辩护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可以委托律师进⾏辩护,⽽律师提供辩护服务时,要和嫌疑⼈认真沟通,确定辩护的⽅向,依法维护当事⼈的利益,那么刑事犯罪怎样做轻罪辩护?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刑事犯罪如何做轻罪辩护刑事犯罪怎样做轻罪辩护,依据实际情况⽽定,⼀般的程序是写辩护书,然后开庭时进⾏质证,提供嫌疑⼈可以从轻处罚的证据。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犯罪嫌疑⼈、被告⼈除⾃⼰⾏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作为辩护⼈。
下列的⼈可以被委托为辩护⼈:(⼀)律师;(⼆)⼈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三)犯罪嫌疑⼈、被告⼈的监护⼈、亲友。
正在被执⾏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由的⼈,不得担任辩护⼈。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但系犯罪嫌疑⼈、被告⼈的监护⼈、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七条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哪些⼈不能担任刑事辩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员不能担任犯罪嫌疑⼈(被告⼈)的刑事辩护⼈:1、正在被执⾏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2、依法被剥夺、限制⼈⾝⾃由的⼈;3、⽆⾏为能⼒或者限制⾏为能⼒的⼈;4、⼈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员;5、⼈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7、外国⼈或者⽆国籍⼈。
注意:以上4、5、6、7项⼈员,如果是被告⼈的监护⼈、近亲属,由被告⼈委托担任辩护⼈的,可以准许。
8、审判⼈员和⼈民法院其他⼯作⼈员从⼈民法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份担任辩护⼈。
9、审判⼈员和⼈民法院其他⼯作⼈员从法院离任后,不能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但作为被告⼈的监护⼈、近亲属进⾏辩护的除外。
10、审判⼈员和⼈民法院其他⼯作⼈员的配偶、⼦⼥或者⽗母不能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但作为被告⼈的监护⼈、近亲属进⾏辩护的除外。
上海涉嫌刑事犯罪从轻辩护要点
上海涉嫌刑事犯罪从轻辩护要点
1.认罪态度:被告在受审前主动认罪,表现出悔过之心,轻判是对其
悔过的鼓励和肯定。
2.社会关系:被告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家庭团结和睦,有能力赔偿损失,表现出在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
3.犯罪动机:被告实施犯罪系被逼迫、挑衅或误判所致,情节不严重,可从轻判决。
4.犯罪手段:被告实施犯罪的手段或工具简单,对被害人或社会造成
的危害较小,可从轻判决。
5.自愿招供:被告在受审前就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法院坦白其犯罪事实,表现出重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判决。
6.初犯:被告是首次违法犯罪,从轻减轻罪责,但需认真考虑其人身
安全和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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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虎:罪名从轻辩护及其限制性操作今年初,和陈老师一同到遵义,在遵义律师协会的安排下,为200多位遵义律师做了一场《罪名从轻辩护及其限制性操作》的学术讲座,现场反响热烈,演讲结束后,很多律师向我反映,这一演讲颠覆了他们很多传统的观念。
这是我第一次面向律师群体进行学术演讲。
以下是这次演讲内容的学术版,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8月号。
现场演讲版没有时间整理,比学术版有更多的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演讲结束后,我们还专程前去茅台酒厂车间参观,并在生产车间里喝到了刚刚生产出来的原浆。
整个镇子飘满了酒香,那天,我喝了很多……内容摘要由于无罪辩护面临的种种困境,辩护律师往往选择较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罪名从轻辩护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却在理论上饱受争议。
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环境之下,辩护律师选择罪名从轻辩护具有某种不可避免性和有限的正当性,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遵循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事实范围同一性原则和被告人同意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关键词罪名从轻辩护变更指控罪名量刑辩护一、问题的提出所谓罪名从轻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辩护人根据指控犯罪事实选择比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反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一种辩护形态。
为了更为深入直观地分析这种辩护形态,我们可以先关注一起真实的案例。
2007年9月27日,被告人龙英勇与曾祥举、龙发旺等人在锦屏县三江镇飞山社区六街开发区第26栋三楼301号房间打牌时,曾祥举因发现与其同桌打麻将的被害人杨永其打假牌诈赌而与杨发生争吵,在该屋其他房间打牌的被告人龙英勇及龙发旺等人听到争吵后闻讯赶来围观。
其中曾祥举、龙发旺在动手殴打杨永其并被围观旁人劝阻的过程中,杨永其跑出房间往大门方向时,曾祥举、龙发旺及其他在场围观人跟着追出。
当杨永其后退到靠近大门的厨房边时,被此时站在杨永其身后的龙英勇抓住杨的后衣领一拉,杨永其即倒在磁砖地上,造成其头部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永其的伤情属重伤。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龙英勇及其辩护人刘万宏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定性错误,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理由是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怕龙发旺等人打被害人出事来,才将被害人往自已身边一拉,想不到这一拉,因地板系磁砖,导致被害人倒地致成重伤,这是被告人疏忽大意造成的后果,属过失致人重伤,被告人愿认此罪。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在杨永其倒地前后均没有伤害被害人,被告人的行为应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属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解,符合客观事实,法庭予以采纳。
最后根据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龙英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并没有仅仅围绕控方指控的罪名展开辩护,而是在否定故意伤害罪的同时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这一较轻罪名的辩护意见。
从最后的辩护效果上来看,如果法院按照控方指控罪名定罪量刑的话,按照刑法规定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由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从而只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辩护律师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其他一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最终赢得了判二缓三的判决结果,辩护可以说大获成功!本案中辩护人所运用的辩护策略就是本文所称的罪名从轻辩护。
尽管这种辩护形态往往会取得良好的辩护结果,但在理论上却饱受争议,反对者认为:首先,罪名从轻辩护违背了辩护律师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的职业操守。
其次,罪名从轻辩护使得律师变成“第二公诉人”,容易造成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矛盾和对立。
比如,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田文昌对这种辩护策略就明确表示反对,他认为,辩护律师的职责只是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而不应当庭指出被告还构成另外的犯罪。
在田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当中,被告被指控贪污和挪用公款,事实清楚,被告人本人也供认不讳,但是田律师经过调查却发现,被告所动用的并非公款,而是一个私营性质的关系单位的款项,所以贪污和挪用公款这两个罪名都不能成立,但是被告的行为具有利用帐外客户资金发放贷款的性质,确实构成了另一罪名。
尽管如此,田律师在法庭上仍然依据现有的证据作了无罪辩护。
但在事后,田律师也坦诚,被告人的确构成了其他的犯罪。
面对这一问题,实务界的争论以及理论界的沉默恰成鲜明的对照,这也恰恰激发了笔者的研究兴趣,本文旨在依次回答如下一些问题:为何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会出现罪名从轻辩护这一独特的辩护形态?在控方指控事实构成犯罪已无异议的情况之下,传统的无罪辩护是否能够维护被告人的最大利益?罪名从轻辩护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其对被告人利益究竟会产生哪些影响?罪名从轻辩护究竟是否具有正当性?辩护律师因此而遭受的“第二公诉人”的质疑是否能够成立?如果认为这是一种较为现实的辩护策略因而需要坚持的话,又应对其进行哪些必要的限制,以使其不会损害被告人的最大利益?一、无罪辩护的困境我国《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通过提出无罪和罪轻辩护意见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应该说,在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场合下,如果辩护律师能够进行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当然应被视为最佳的辩护结果,也符合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但是笔者的问题是,像上文列举的案例一样,如果辩护律师认为控方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该行为又确实符合另一较轻罪名的犯罪构成时,仅仅为其作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辩护是否符合被告人的最大利益?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首先,我国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论体系决定了纯粹的无罪辩护很难取得成功。
在我国法官的定罪思维中,罪与非罪的判断总是优先于此罪与彼罪的判断。
在以社会危害性为龙头的实质刑法观中,法官往往总是根据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先形成是否应予以刑罚处罚的判断,然后再通过听审过程寻找支持这一判断的证据。
正是这种普遍存在于法官思维中的实质刑法观将犯罪构成决定犯罪成立的罪刑法定观念搁臵了起来。
换句话说,“罪名是决定刑事责任的起点,而这个起点的确定有时却发生在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刻。
”这一以实质刑法观和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定罪思维使得法院在罪名的选择与判断上不受起诉的制约,对犯罪行为后果的实质性判断超越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形式性判断,最终使得罪刑相适应原则超越了罪刑法定原则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帝王条款,只要法官认为行为产生了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就必然会在庞大的罪名体系之中找到一个最为合适的罪名给被告人定罪,以使得罪行与刑罚取得大体一致的对应关系,而绝不会在行为具有足够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仅仅因为不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宣告被告人无罪。
因此,在事实基本成立的前提下,这种以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以形式违法性为核心的定罪观使得辩护人所作的纯粹的无罪辩护很难取得成功。
辩护人必须寻找到一种能够更为现实地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的辩护策略和方法。
其次,不受任何制度约束的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极有可能导致对被告不利的从重变更,因此仅仅针对指控罪名进行无罪辩护还可能蕴藏着更大的风险。
在重视“实质正义”和“实事求是”的立法思维指导之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与“无罪推定”和“不告不理”原则相背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在这一制度之下,只要法官对指控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形成初步判断之后,几乎很难仅仅因为证据的问题而宣告无罪,因罪刑法定原则而发展出来的庞大罪名体系也为法院通过罪名实现刑事制裁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
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与西方变更罪名制度不同的是,我国的法院既可以选择从重变更,也可以选择从轻变更,而没有任何必要的限制。
因此,如果辩护律师仅仅着眼于进行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辩护,而不对法院可能作出的罪名认定进行适当的引导,甚至会带来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的结果。
以诈骗罪为例,一起最初被指控为诈骗罪的公诉案件,同一个案件事实却在定性上呈现出多种可能的变化方向,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竟先后出现了“票据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抢劫”、“挪用公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职务侵占”、“行贿”等多种可能的罪名认定,其中既有从轻的罪名,也有从重的罪名。
类似的例子还有从故意伤害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杀人罪,合同诈骗罪变更为伪造公司印章罪或集资诈骗罪等等,正是这种利益流向的不确定性使得单纯的无罪辩护不但可能无法否决已经作出的指控,甚至还会使被告人承担更大的潜在风险。
最后,仅仅针对指控罪名进行无罪辩护还会使得辩护律师无法充分地就量刑情节和证据进行举证,从而丧失量刑辩护的宝贵机会。
由于我国定罪和量刑程序合一的庭审结构,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和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一般都要先解决定罪问题,然后再进行量刑问题的调查和辩论。
而辩护律师一旦选择作无罪辩护,往往就忽视量刑情节(尤其是酌定量刑情节)的搜集与提供,也没有再做量刑辩护的可能了。
而法官受到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实质刑罚观的影响,在缺乏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时,就极有可能会作出指控罪名最高刑罚的“顶格判决”,而这在死刑罪名中就意味着辩护律师一方面在做着慷慨激昂的无罪辩护,而另一方面,自己的当事人却要面对死刑的宣判!这种理想的辩护和现实的结果之间的反差是何其之大!这种对无罪辩护的理想化追求还会导致无法充分进行量刑辩护的结果,从而既不能获得无罪宣告,也无法获得量刑上的从轻处罚,给被告人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广州许霆案件辩护就是如此,两名辩护律师以许霆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为由进行无罪辩护。
在长达4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却没有机会发表任何量刑意见,而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全国的高度关注,恰恰是因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两名律师在被记者问到这一问题的时候无可奈何地说,我既然选择了无罪辩护就只能坚持到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只能围绕无罪辩护展开,等我发现定罪已成定局,准备就量刑进行辩护的时候,程序已经要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