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应不应该支持媒体曝光公众人物私生活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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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支持媒体曝光公众人物私生活

谢谢主席,大家好。

(几个定义的辨析)

对方辩友在有意混淆几个概念。

首先,我们必须强调“曝光”是指被揭露,而“私生活”是指涉及个人行为,不属于社会活动范围的,没有义务公开的私人活动。从中可见我们今天探讨的行为对于公众人物来说,是被动的和非自愿的。(对方辩友所说的,公众人物为了增加自己知名度,而主动迎合媒体所报道的内容,不在我们今天的范围内)

其二,我们必须明晰“隐私”和“私生活”的关系,隐私的范围比私生活大得多,其分为一般隐私和核心隐私,而私生活则更私密,其绝大部分是属于是核心隐私,这一部分是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包括私人通信内容,恋爱,婚姻及婚姻生活,心灵创伤,医疗信息,犯罪史等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这一部分没有义务公开,这部分的“核心隐私权”没有必要让渡。

今天辩题的背景,正是由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发生了矛盾而产生的。这三者关系就好似一个铁三角,三者需要的是相互制约,其中任何一方的权力过多,都会导致三角的失衡,今天我们判断应不应该支持的标准,就是是否会影响三者的平衡。

首先,对于公众人物,其也属于自然人,权利是不因主体的属性而发生本质改变的。公众人物和普通人同样拥有最基本的人格权,即隐私权。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必要的让渡,是为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但换而言之,在一定限制的同时,就更需要绝对的保护。正如之前所说,私生活绝大部分涉及的是公众人物核心隐私权,这部分是不需要被让渡的基本人权。(而对于对方辩友所说的私生活当中的非道德部分只是很小一部分)同时,私生活中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公众人物的家人,这会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其二,对于媒体,其作为一种社会公器,具有新闻监督的职能。而正是因为其具有监督权,更应谨慎对待,而支持媒体曝光私生活会使得媒体定位发生偏差。从动机看,这种曝

光行为更多的是出于满足公众窥私欲和媒体的商业性驱动,试想,媒体时刻紧跟着公众人物的出发点,到底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行使监督权,还是为了猎奇猎丑寻找噱头和卖点呢从手段看,为了获得公众人物私生活,其手段势必会具有不正当性,如偷窥、跟踪甚至是窃听等不法手段;从结果看,媒体需要行使的监督范围应该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社会大多数人正义的部分,如果支持曝光私生活,对整个媒体环境是不利的,势必会走向庸俗化,泛娱乐化,从这个意义看,甚至是对媒体独立性、公正性的亵渎。

其三,对于公众来说,知情权是有限的。公众的窥私欲是无限扩张的,媒体要做的不应该是一味满足,而是加以遏制。尤其在信息爆炸的今天,泛娱乐化已成一种趋势,“娱乐至死”已成一种现实的隐忧。支持曝光公众人物私生活,就会走向窥探他们核心隐私的“雷区”。造成的结果会是进入公众审美低俗化、窥私行为泛滥化的恶性循环。

支持,其实质是在鼓励和迎合。支持媒体曝光公众人物私生活,看似可以平衡社会公平,但实质会使媒体利益最大化,但造成的是媒体监督权力偏差、公众窥私欲望泛滥,最大伤害是公众人物及其家人基本人权的伤害。为了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整体道德环境的良好,必须保证三者的平衡,因此,我方坚持认为不应该支持媒体曝光公众人物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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