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 合伙人 -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代表:根据八届律协第十二次理事会决定,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定于2014年3月29日(星期六)-3月30日(星期日)在深圳市委党校礼堂召开。
现就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报名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时间:2014年2月24日(星期一)至2月26日(星期三)二、推荐方式: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推选,并填写《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律师代表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于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8:00前将报名表报送律协秘书处。
三、主席团候选人报名条件:八届律协第十二次理事会决议:主席团成员中部分会员代表人数定为2人。
部分会员代表候选人由本次大会正式代表自愿报名,经工作小组(会长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确定最后人选。
每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推选一名候选人,具体条件如下:(1)应当是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未在八届市律协担任理事、监事以上职务;(3)执业10年以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4)按《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至第六项确定的主席团候选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不能再报名。
特此通知。
四、材料报送地点:市律协秘书处办事大厅办公室窗口。
附件: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单深圳市律师协会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共540人。
其中:团体代表327人,个人代表209人,法援、公职、公司代表4人。
谭高辉等与南京伊晶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高辉等与南京伊晶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68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莙刘婷徐冰【审理法官】金莙刘婷徐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高辉;南京伊晶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炜瀚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谭高辉南京伊晶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炜瀚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谭高辉【当事人-公司】南京伊晶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炜瀚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江红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仇海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江红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仇海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江红仇海军【代理律所】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高辉【被告】南京伊晶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炜瀚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伊晶公司与炜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如果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谭高辉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伊晶公司与炜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如果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谭高辉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伊晶公司与炜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且伊晶公司已经向炜瀚公司实际支付了借款,炜瀚公司应当依约履行还款责任。
梅留青、史翠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梅留青、史翠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15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东方张文平宋娟【审理法官】高东方张文平宋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梅留青;史翠想;濮阳野生动物园;梅战超;李六法【当事人】梅留青史翠想濮阳野生动物园梅战超李六法【当事人-个人】梅留青史翠想梅战超李六法【当事人-公司】濮阳野生动物园【代理律师/律所】赵登双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李全伟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王佳佳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登双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李全伟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王佳佳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登双李全伟王佳佳【代理律所】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梅留青;史翠想;濮阳野生动物园;梅战超【被告】李六法【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梅留青、史翠想、濮阳野生动物园、梅战超与被上诉人李六法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梅留青、史翠想、濮阳野生动物园、梅战超与李六法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的借款合同、梅留青、史翠想、梅战超出具的还款计划书、转款凭证、二审中田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四上诉人自认共计收到李六法包括本案转款在内的1500万元,并提供了李六法出具的上述借款免息至2018年3月10日的证明。
首先,该合作协议的双方系河南九峰山实业有限公司和濮阳野生动物园,除了本案上诉人之一的濮阳野生动物园作为协议一方外,梅留青、史翠想、梅战超均非该协议一方当事人;其次,合作协议中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查,结合案涉的借款合同、还款计划等证据,四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不足以认定案涉款项并非借款,对此不予采信;对于田某、李某的证言,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二人的证人证言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6【案件字号】(2021)浙10民终1532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练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方子路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鸣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林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练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方子路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鸣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林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练方子路林鸣华林瑟【代理律所】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被告温岭智慧公司是否存在应当解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从原审被告温岭智慧公司本身看,其自2017年1月起至今未实际经营,法定代表人岑飚与总经理黄先志也于2019年1月3日提出辞职申请,已陷入经营管理困难。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清算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执行标的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一致。
许海峰与张彦军、吉林天勤锂业有限公司、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许海峰与张彦军、吉林天勤锂业有限公司、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海峰;张彦军;吉林天勤锂业有限公司;高利军【当事人】许海峰张彦军吉林天勤锂业有限公司高利军【当事人-个人】许海峰张彦军高利军【当事人-公司】吉林天勤锂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王丽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胡淼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王丽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胡淼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姝王丽胡淼【代理律所】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海峰;吉林天勤锂业有限公司;高利军【被告】张彦军【本院观点】张彦军主张许海峰向其借款30万元,并提供许海峰出具的借条,许海峰认可其收到张彦军的30万元款项,故应认定张彦军与许海峰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第三人自认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中,本院对案外人何洪志进行询问,其称张彦军多次通过其向许海峰主张还款。
许海峰称何洪志的陈述不属实,张彦军认可何洪志陈述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彦军主张许海峰向其借款30万元,并提供许海峰出具的借条,许海峰认可其收到张彦军的30万元款项,故应认定张彦军与许海峰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许海峰称案涉款项的借款人为天勤锂业,天勤锂业法定代表人高利军承诺自公司入账后,借条即作废,但许海峰又称系受何洪志委托向张彦军出具借条,虽然高利军认可其收到许海峰向其交付的30万元款项,对许海峰所称的入账后借条作废未提出异议,但高利军与许海峰的交付过程和协商借条作废过程并未征得张彦军的同意,对张彦军不发生法律效力,许海峰在收到款项、出具借条之后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张彦军与许海峰借贷关系的成立,许海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以本人名义向他人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故许海峰仍负有向张彦军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审判令许海峰向张彦军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郁树建、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郁树建、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永张晨魏宁【审理法官】李永张晨魏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郁树建;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郁树建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郁树建【当事人-公司】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史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军樊福敏【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郁树建【被告】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95元,由郁树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53:28郁树建、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04民终2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树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355H。
法定代表人:廖长和,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7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波赵秀红陈日文【审理法官】张秀波赵秀红陈日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尹忠芬【当事人】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尹忠芬【当事人-个人】王丽丽尹忠芬【当事人-公司】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维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潘艳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维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潘艳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维伟潘艳岩【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被告】尹忠芬【本院观点】上诉人证大公司主张其是正规从事网络借贷服务平台,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上诉人证大公司未提交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允许其从事网上借贷服务的备案登记文件,并且上诉人证大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其经营范围并未明确载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证大公司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网络借贷服务平台。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证大公司主张其是正规从事网络借贷服务平台,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上诉人证大公司未提交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允许其从事网上借贷服务的备案登记文件,并且上诉人证大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其经营范围并未明确载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证大公司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网络借贷服务平台。
霍春建与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春建与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8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霍春建;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霍春建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霍春建唐建华【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卢广磊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廉颖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广磊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廉颖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广磊廉颖【代理律所】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霍春建【被告】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由于(2019)吉0113民再5号、(2020)吉01民终54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2018年1月28日唐建华与霍春建签订的借款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唐建华已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现该民事判决书仍然发生法律效力,且霍春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故对霍春建上诉称其未指示唐建华将借款交付给于春艳的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2019)吉0113民再5号、(2020)吉01民终54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2018年1月28日唐建华与霍春建签订的借款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唐建华已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现该民事判决书仍然发生法律效力,且霍春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故对霍春建上诉称其未指示唐建华将借款交付给于春艳的主张不予支持。
沈阳市大东区永丰金香汇三宝晚茶店、安心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大东区永丰金香汇三宝晚茶店、安心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1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刘小丹任江【审理法官】宋宁刘小丹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大东区永丰金香汇三宝晚茶店;安心乐;关常儒;路月【当事人】沈阳市大东区永丰金香汇三宝晚茶店安心乐关常儒路月【当事人-个人】安心乐关常儒路月【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永丰金香汇三宝晚茶店【代理律师/律所】王景龙辽宁法源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景龙辽宁法源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景龙【代理律所】辽宁法源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永丰金香汇三宝晚茶店【被告】安心乐;关常儒;路月【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责任比例应是多少,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2000元,应否按照责任比例由三方承担。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造成被上诉人安心乐摔倒受伤的原因有三,一是上诉人的手动旋转门无合格证,无制动系统,自重较重且摩擦系数较小致使手动运行旋转门的力度不易掌握,而事发时,旋转门处的引导员缺岗,无人正确引导客人;二是被上诉人关常儒在通过旋转门时,忽视瞭望,没有注意到被上诉人安心乐尚在出口内侧,而大力推行旋转门门扇;三是被上诉人安心乐已80岁高龄,行动、反应迟缓,到公共场所活动理没有家人搀扶和帮助。
既然一审对本案事故。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责任比例应是多少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造成被上诉人安心乐摔倒受伤的原因有三,一是上诉人的手动旋转门无合格证,无制动系统,自重较重且摩擦系数较小致使手动运行旋转门的力度不易掌握,而事发时,旋转门处的引导员缺岗,无人正确引导客人;二是被上诉人关常儒在通过旋转门时,忽视瞭望,没有注意到被上诉人安心乐尚在出口内侧,而大力推行旋转门门扇;三是被上诉人安心乐已80岁高龄,行动、反应迟缓,到公共场所活动理没有家人搀扶和帮助。
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徐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徐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浙05民终863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徐国庆【当事人】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徐国庆【当事人-个人】徐国庆【当事人-公司】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永平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刘泉生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潘琼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陈燕青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永平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刘泉生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潘琼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陈燕青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永平刘泉生潘琼华陈燕青【代理律所】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徐国庆【本院观点】园林公司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能够证明其所主张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徐国庆是否需要归还园林公司上诉主张的四笔借款以及相应数额为多少。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9 01:31:20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徐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5民终86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吉山二路99号园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悦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生,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琼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35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会军金鑫赵智【审理法官】姜会军金鑫赵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敏;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徐嘉成【当事人】刘敏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徐嘉成【当事人-个人】刘敏徐嘉成【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闫学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闫学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晓菊闫学刚【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敏;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被告】徐嘉成【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案涉《祝家供销社营业大楼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如何处理。
因从《祝家供销社营业大楼转让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可知,双方对涉案房屋不具备买卖条件均知情,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均存在过错。
因刘敏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存在过错,且刘敏亦实际使用该房屋多年,装修产生费用用于经营案涉协议,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该项主张亦无不妥,本院对刘敏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因通过本案庭审调查可知,刘敏于2009年12月8日就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并于2019年1月4日搬离房屋,故刘敏应当支付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因从2009年12月8日合同签订至2016年11月18。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案涉《祝家供销社营业大楼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如何处理。
刘建中、牛海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建中、牛海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99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亓雪飞【审理法官】亓雪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建中;牛海洋;陈望献;王忠昶【当事人】刘建中牛海洋陈望献王忠昶【当事人-个人】刘建中牛海洋陈望献王忠昶【代理律师/律所】王军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赵媛媛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军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赵媛媛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军赵媛媛【代理律所】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建中【被告】牛海洋;陈望献;王忠昶【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刘建中应否偿还涉案借款55万元及利息;涉案借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刘建中应否偿还涉案借款55万元及利息;涉案借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刘建中应否偿还涉案借款55万元及利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刘建中向牛海洋、陈望献、王忠昶出具了55万元的欠条,刘建中对欠条的真实性和欠条所涉汇票款项没有偿还并无异议,刘建中辩称出具借条是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但刘建中未提供其具有相应职务或代理权限的证据,涉案欠条中明确标注“欠款人:刘建中(签名并捺指印)”,也未提及任何单位,且在陈望献向刘建中催要欠款时,刘建中亦答复“我该你的钱得给你”。
赵京国、张文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京国、张文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9【案件字号】(2022)鲁05民终8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曰全蒋建功翟玉芬【审理法官】马曰全蒋建功翟玉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京国;张文爱;陈佃堂;山东福优奥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赵京国张文爱陈佃堂山东福优奥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京国张文爱陈佃堂【当事人-公司】山东福优奥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维凯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项震宇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宋吉清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刘远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平宝凯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维凯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项震宇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宋吉清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刘远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平宝凯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维凯项震宇宋吉清刘远平宝凯【代理律所】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京国【被告】张文爱;陈佃堂;山东福优奥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4张照片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真实,也无法体现是赵京国向陈佃堂催要欠款,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问题是:一是被上诉人张文爱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二是赵京国主张的欠款本息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申请再审强制执行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陈佃堂与张文爱于2015年12月23日离婚。
一审法院重审认为,2012年8月9日张文爱、陈佃堂向赵京国出具借条,陈佃堂收到了赵京国提供的借款。
2017年12月11日,陈佃堂就该笔借款重新向赵京国出具借条,张文爱没有在借条上签字。
上述证据证明赵京国仅与陈佃堂对借款重新达成新的借款协议,赵京国与陈佃堂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证明赵京国与张文爱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靳兴涛等与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靳兴涛等与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66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强张琦柳适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包晗;靳兴涛;徐晶【当事人】包晗靳兴涛徐晶【当事人-个人】包晗靳兴涛徐晶【代理律师/律所】孔祥红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郑小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崔文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鑫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祥红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郑小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崔文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鑫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祥红郑小英崔文东张鑫【代理律所】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包晗;靳兴涛【被告】徐晶【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徐晶、包晗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其效力如何认定;二、包晗、靳兴涛是否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依据现有证据审查的情况,在徐晶、包晗之间的债务发生后,包晗、靳兴涛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登记离婚之后,均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自认客观性质证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3:51:41靳兴涛等与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666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红,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兴涛。
长春市化工原料总公司、张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化工原料总公司、张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5【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70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迪冯红红张海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春市化工原料总公司;张星【当事人】长春市化工原料总公司张星【当事人-个人】张星【当事人-公司】长春市化工原料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同付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王申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同付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王申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同付王申【代理律所】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长春市化工原料总公司【被告】张星【本院观点】1.关于化工原料总公司应否协助张星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书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3:13:29长春市化工原料总公司、张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终70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化工原料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厦门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耿昌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光,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壮,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同付,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申,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长春市化工原料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原料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吉07民终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铭李敏英杨小玉【审理法官】李铭李敏英杨小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当事人-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王文滨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王金旭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文滨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王金旭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文滨王金旭王彦鹏【代理律所】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被告】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本院观点】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中,给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公证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法定代理无权代理转委托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回避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书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中,给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公证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公证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即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致使公证机构出具错误公证书造成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当事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公证机构作为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两者之间在承担责任上应有先后顺序,当事人是第一顺序责任人,公证机构是第二顺序责任人,若第一顺序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后一顺序责任人就不必承担责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律师协会设置若干由律协理事会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律师业自律受理的议案和规则,履行律协各项职能,办理相关事务。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市律协设立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律师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制度建设委员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前海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十七个专门委员会。
现将已组建完成的专门委员会及人员组成名单公布如下:一、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马学平鼎方所副主任:方壮毅华商所梁敏星辰所郭海英广和所委员:程泉诚公所丁志祥伟华所甘定中鹏正所何苗深田所黄笑宇鼎义所黄远兵深泰和泰所黄志诚惠浩所李波巨龙所李志勇知明所梁启明竟德所罗采枢君一所马维远德城所王建中鹏图所王宇能华协所徐天明圣方所曾江辉宏泰所张亚佳士达所张成深广深所张存清德纳所庄健龙深鹏所刘勇卓权所傅祥鹏淳锋所丁超群百瑞所连俊虎君泰所唐新杰江山宏所二、律师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主任:郑马淳锋所副主任:廖耀雄国欣所鲁楷广和所委员:郭中亮广深所纪长钦联建所贾玉臣大成所景佩茹正罡所赖轶峰建纬所李魏晟典所刘高潮中圳所吕利民时文所潘建辉经纬所吴寄帆海埠所肖红广大所谢兰军中银所杨文宝城所赵东川德恒所赵俊竞德所赵显龙金杜所周舟公言所周昌春创基所白银阶迎东所陈军东元所陈武海华商所龚楚世纪华人所古毅先鹏正所李继承深宝所李伟知明所刘天军众多所罗建斌融关所马丽瑞霆所XXX 金圳所姚铁星辰所叶健红国晖所张伟东万乘所三、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主任:杜艳芝经天所副主任:谌兰星辰所高中明万乘所周俊波君言所主任助理:郭丽锦天城所委员:安星瑞霆所陈伟炜衡所吉同燕华商所梁文华深天正所林燕青扬权所濮庆融关所舒笑雅棠所司贤利隆安所孙大勇惠邦所唐波德恒所田园诚公所王腊清深兴所王文兵大成所吴俊梅深和所徐燕松明根所杨帆尚权所俞飞君强所曾常青宝城所张福军君一所张宏亮知明所陈盛卓权所朱江华金卓越所秘书:郑名伟经天所四、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主任:尹成刚盛唐所副主任:梅臻淳锋所孟西银华所舒卫东华商所委员:廖爱敏经纬所江知芸隆安所吕伟红宝城所李双慧诚公所顾思源创基所王建新德城所刘芳德纳所胡杰冠杰所吴坚平广和所何张婧国欣所刘胜军经天所黄小明君一所李磊礼磊所陈群普罗米修所王继丰瑞霆所杨逍商达所张运华深鹏所刘全民深亚太所邓香花晟典所杨世玉卫权所张付忠星辰所光东斌知明所刘敏建纬所栾永明万商天勤所五、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贺倩明建纬所副主任:涂红兵星辰所杨云邦盛所王强扬权所委员:曾凡新大成所肖文全炜衡所林伟平宝城所王志强泛城所王佳强广和所王琰国欣所谭卫山华商所赖守铭惠邦所杨江苏融关所闻毅瑞霆所黄敬深天成所张涛万乘所杨志刚卓建所六、律师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制度建设委员会主任:汪腾锋知明所副主任:张翔大成所赖向东隆安所彭晓燕华商所委员:兰天广和所杨银笛金美所曹广辉知明所管铁流律人所陈志旭融关所庹明生瑞霆所邹中国蛇口所储萍萍晟典所任忠孙星辰所石瑗扬权所陈宏辉众诚所七、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主任:梁江洲普罗米修所副主任:张方亮圣方所张天虹扬权所委员:陈佛通佳士达所谌秋林华商所罗白云星辰所马骥知明所彭瑞宁融关所王文胜广和所熊勇瑞霆所徐仲锋中银所蒋剑烽巨龙所朱明生一言所八、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主任:贾红卫隆安所副主任:石怀方锦天城所刘鸿瀚宇所杨林卓建所委员:陈庆辉大成所封卫波宝城所罗振辉诚公所吴旺根德纳所吴明辉广和所吴鹏程海埠所曾凡金华程所徐立新华商所仇秀斌华协所谢沁洋惠商所刘平凡际唐所霍朋经天所常宝生礼磊所刘新生联睿所李绪兵陆台所胡湘奇鹏港所熊代琨鹏正所郑忠林仁人所曹政蛇口所闫洪师深弘法所田轩盛唐所郭卫群星辰所陈建明扬权所党俊平耀圣所彭丹建纬所赵志伟闻天所九、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肖寒梅竞德所副主任:胡宁可晟典所陈亚莉诚公所张方硕广和所委员:陈凌建纬所戴维鹏正所耿丽萍深天正所李兰兰君言所龙耀兰瑞霆所闵齐双嘉得信所倪素芹星辰所欧阳莉娜深大地所王荣群鹏鼎所喻群辉国欣所陈贵琼淳锋所郑平进宝城所秘书:付春竞德所十、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主任:张思珠时文所副主任:赵永胜深鼎所胡长青大成所岳峰广和所委员:贾晶华商所林志强宝城所彭章键中银所唐剑明金卓越所王强知明所吴铭新东方所徐安营品然所徐向红晟典所薛忠民竞德所张国瑞天浩所XXX如坚田所黄致远星辰所十一、文体委员会主任:洪氢立国所副主任:丘彪山锦天城所谢华清财富东方所俞仕华星辰所委员:黄岩磷华商所李序根中圳所李志忠广和所饶庆松竞德所沈威融关所杨崇新尚权所游才万深明徳所朱继军鼎方所左青云大成所陆化淳锋所赵丹阳海埠所十二、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主任:陈方星辰所副主任:黄丽荣扬权所张鹏盛唐所委员:张勇仁人所蔺晓青世纪华人所梁建东广和所郑德刚鹏正所林昌炽尚权所马学平鼎方所尹成刚盛唐所张斌卓建所张思珠时文所杜艳芝经天所汪腾锋知明所肖寒梅竞德所周旻品然所郑马淳锋所洪氢立国所贺倩明建纬所贾红卫隆安所顾东林联建所梁江洲普罗米修所韩俊万商天勤所蔡华伟华所张善华信桥所李慧宝城所张西文鼎义所何志军深宝所张文波朗道所刘军泛城所高立明金唐所张丽杰金杜所江定航锦天城所陈治民晟典所郑剑民圣方所高树华商所崔军星辰所童新广和所李智强安恪所梁华金杜所王艺桦大成所方宏锦天城所何红耀大成所胡铁军金唐所黄辉盛唐所黄远伸知明所刘子平卓建所盛旭海埠所时秋芳国晖所王立星辰所周璇竟天公诚所黄振辉深宝所王寿群华商所XXX绯建纬所侯河清诚公所侯林百瑞所姚朝武百瑞所傅立标穗江所苏东州雅尔德所陶琴胜业所方壮毅华商所马越耀恒所詹华伦金砺所十三、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蔡华伟华所副主任:许宜群鑫涌所吴劲松知明所罗贤逸深大地所委员:王艳平钧霆所田晓峰融关所刘必飞尚律所刘国梁瀚诚所华国东华程所朱金辉深田所许伟东华商所张茂荣信荣所李严隆安所李艳启通所李瑛扬权所李建国广和所杨宝凯星辰所XXX 瑞霆所陈东文中银所陈庆新新东方所周科国晖所孟庆杰诚公所房蓉晖高帜所罗琳芝深君联所段春晓振能所骆光声卫权所陶晓莉怀明所常洁淳锋所董会莲晟典所秘书:朱延群伟华所十四、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童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定航锦天城所胡圣诞生龙所陈正沓淳锋所主任助理:郭璇玲广和所委员:张丽杰金杜所孙伟强伟强所王巧云华商所胡荣国东方昆仑所周新锋星辰所黄亚英国欣所于秀峰德恒所林昌炽尚权所解秋艳盐田法援吕成刚竞德所郑德刚鹏正所艾及深天成所刘辉君言所王丽娜瑞霆所蔺晓青世纪华人所李建华竞德所高树华商所崔军星辰所陈治民晟典所邱伟平君道所苏醒深亚太所蔡平告罗湖法援廖耀雄国欣所奚蓉圣天平所张亚仁人所储向东大成所胡健君言所张文中伦所肖寒梅竞德所查晓斌德恒所蔡文生格威所康晓岳万乘所李庆华五维所谢兰军中银所张西文鼎义所周璇竞天公诚朱兰春大成所汪腾锋知明所樊成玮仁人所蔡荣填德荣所姚仕传龙岗法援李军强鹏翔所赵小庆绿建所陶琴胜业所秦敏法魁所黄振辉深宝所吴波宝城所李远勇中熙所肖植政法广所杜长荣荣安所陈达星辰所刘文君君凯所饶晓敏凯文所黄远兵深泰和所十五、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秀玲广和所曾洛川瑞霆所周念军中圳所委员:陈良星辰所阮湘安创安所孙程旭融关所胡俪凡知明所陈科军尚权所陈春华宝城所张小峰信桥所汪涛共和所十六、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主任:张斌卓建所副主任:周旻品然所韩俊万商天勤所李立坤晟典所孟荻律人所(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陈艳枝盛唐所(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委员:崔琼斯利人所崔小平知明所贺树奎经天所黄汉鸿深天正所兰才明星辰所蓝新宏建纬所王芬王芬所刘永华商所深圳市律师协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柳静等与李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柳静等与李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6【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95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卫清潘春霞寻增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柳静;徐添伟;李蕾【当事人】柳静徐添伟李蕾【当事人-个人】柳静徐添伟李蕾【代理律师/律所】邱亲亿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晓松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郭田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彭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王雪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亲亿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晓松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郭田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彭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王雪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亲亿李晓松郭田芳彭琨王雪原【代理律所】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柳静;徐添伟【被告】李蕾【本院观点】上诉人柳静、上诉人徐添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柳静、上诉人徐添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柳静、上诉人徐添伟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50元,由上诉人柳静负担人民币4,400元,由上诉人徐添伟负担人民币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4:08:43柳静等与李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1民终957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柳静。
沈军、威海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军、威海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1【案件字号】(2022)鲁10民终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军志许萍潘慧【审理法官】王军志许萍潘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军;威海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沈军威海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沈军【当事人-公司】威海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苗永健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张晨韵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邹松翰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苗永健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张晨韵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邹松翰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苗永健张晨韵邹松翰【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军【被告】威海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从查明的事实看,沈军向元盛公司出具的借条中并无还款日期,元盛公司催要后,沈军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返还,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关于沈军提出的2013年12月31日、2014年2月28日及2016年12月31日共四笔借款应予扣除的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元盛公司提交的记账凭证中,沈军与元盛公司发生的借贷总额为184440元,贷方金额为50138.9元,元盛公司起诉要求沈军偿还的借款本金为134301元,一审法院审核后,以有沈军签字确认的借据又有转账凭证且转账凭证中款项用途备注为借款的款项来确定沈军的借款数额共34000元,并无不当,沈军提出的四笔还款均包含于贷方金额即沈军已还款项内,沈军要求扣除上述四笔款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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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 WTO 框架下的国际贸易及反倾销;境内外上市、投融资(含外商投资)及收购 兼并重组;公司、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刑事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执业简历
具有中国、美国、香港等多重法学教育、执业资格及工作背景,具有丰富的国际律师 执业实践及经验,是基于 WTO 框架下的国际贸易及反倾销;境内外上市、投融资(含 外商投资)及收购兼并重组;公司、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刑事等领域的知名法 律专家和资深律师;是首批获得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资格、 美国外国法律顾问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律师。 曾接受中、美两国法学院系统而严格的 法学教育和培训,曾在中国、美国、香港的法院、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熟悉中国、 美国、香港的法律及司法体系,对三地的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 权法、金融法、环保法等,以及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仲裁法、国际贸易法、WTO 世贸规则及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进行过深入而细致地研究和学习。曾成功办理大 量疑难复杂、不同类型的境内外上市、重组与并购、尽职调查、外商投资、房地产及 建筑工程、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刑事等领域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案件,在该 业务领域产生过重大影响! 曾成功办理美国 NU-DALL 公司与福建艾伦集团资产收 购案;美国 NU-DALL 公司与中国艾伦集团在美国联邦法院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OLD SECOND BANCORP, INC.公司美国并购案;埃米尔国际有限公司与浙江飞龙集团中外 合资经营纠纷案;全国首例 B 股股票侵权纠纷案;美国惠普假冒注册商标案;国内首 例化学危险品非法经营案;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香港 TMP 集团 与澳大利亚 Cement Australia 公司国际货物采购招投标案;深圳广盛荣投资有限公司 与澳洲公司巨额股权收购案;深圳市立圣石油服务有限公司巨额股权转让纠纷案;沈 阳中北等多家中国公司在美上市、国际贸易纠纷、专利侵权、国际仲裁等法律事务。 曾先后为中纪委监察部国风杂志社、机械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深圳地铁、中国石
社会活动:
2008 年 5 月,应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 Wilson Elser 邀请在美国纽约就中国法律体系和 产品质量责任体系作专题演讲; 2009 年 4 月,应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要求,对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 11 名 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东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第 5 号议案提供相关意见; 2009 年 4 月,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对死刑案件辩护问题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 参与《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试行现状和立法建议》; 2010 年 12 月 18 日,参与《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草案修改 稿)》、《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 2011 年 2 月 22 日,参与五届人大七次会议《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深圳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 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修改。
油化工集团公司、美国福瑞博得软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 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武警广东省边防总队、UT 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侨 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首创投资有限公司、莱英达集团、福建省实达电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金安集团、佳宁娜集团、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大中型企业 提供顾问及法律服务。曾多次参与立法并为中外律师及企业就如何在中国开展生意、 中国法律体系及产品质量责任体系、中国当前主要法律问题、外商投资及并等购方面 提供专题研讨与讲座;服务行业涉及银行、政府、互联网、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 新能源、汽车、医药、粮食、环保、矿业、建筑、装饰设计、房地产、物业管理、高 科技、物流、餐饮等领域;客户遍布中国、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印度、日 本、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正在为世界各国的企业和团体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其卓越的沟通技巧、杰出的工作能力和效率、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赢得了无数中外当 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社会荣誉
广东省律师协会“在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歌颂共产党、迈向新世纪”歌咏比赛第一名; 深圳市委两新组织工委 2010 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深圳市司法局“优秀女律师”; 深圳市司法局机关工委“优秀党务工作者”; 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 20 周年庆祝大会突出贡献个人”; 深圳律协工会“优秀工会会员”、“优秀艺术团团员”; 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地区“芝加哥偶像”暨“奥运之星”歌手大赛第一名; 美国伊利诺伊州大学芝加哥分校卡拉 OK 大赛第一名; 兰州市委“市直机关优秀团干”; 兰州市司法局“诗歌朗诵暨演讲比赛”第一名。
韩俊 合伙人
教育背景
中国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美国伊利诺伊州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 国际比较法法学硕士 美国 Loyola University Chicago school of Law 法学院学习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习
社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职
美国伊利诺伊州外国法律顾问 中纪委、监察部主办国风杂志社法律顾问、深圳记者站副站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 WTO 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助理 深圳律师艺术团团长 深圳市律师工会委员 深圳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协会)执委 深圳市律协文体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会员 美国芝加哥律师协会会员 美国旅美中国科学家工程师专业人士协会会员 美国伊利诺伊州律师协会会员 美国中西部商会会员 美国东北商会理事
工作语言
中文(普通话,粤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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