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日税收理论与实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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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自然人税收管理比较分析

中日自然人税收管理比较分析

税务筹划中日自然人税收管理比较分析赵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西安710002)摘要:随着我国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以及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和完善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成为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日本在自然人税收管理方面有着较为完备的管理体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我国下一步自然人税收管理改革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

本文深入分析了中日两国自然人税收管理情况的异同,对日本自然人税收管理中先进的地方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下一步完善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日本;自然人管理1引言当前,我国在经济持续增长,个人收入不断增加的同时,面临着社会贫富差距扩大,自然人税收管理不到位,税收大量流失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加强和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减少税收流失成为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日本在自然人税收管理方面有着较为完备的管理体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我国下一步自然人税收管理改革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

本文深入分析了中日两国自然人税收管理情况的异同,对日本自然人税收管理中先进的地方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下一步完善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建议。

现就中日两国税收特别是自然人税收管理情况比较进行分析。

2中日两国税收情况总体比较2.1中日两国税收分类大类相同,细类差异较大中国将税收分成货物劳务税类、所得税类和财产行为税类三大类,日本与中国类似,将税收分为消费税类、所得税类和资产税类三大类。

日本消费税类中最主要税种是消费税,相当于我国的增值税,目前税率8%,其余还包括对特殊商品的消费征税,如酒税、烟叶税等。

日本所得税类与中国基本相同主要包括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企业所得税),其他还有地方法人特别税等税种。

日本的资产税与中国财产行为税类似,但税种构成差异较大,主要包括遗产税、赠与税、地价税、不动产购置税、固定资产税等。

具体见表1和表2。

2.2日本以直接税为主,中国以间接税为主2016年日本三大类税收按税收比重排序从高到低依次是所得税类占比52.6%,消费税类占比33.7%,资产税类占比13.7%。

中日会计对比分析

中日会计对比分析

中日会计对比分析中日两国在会计方面存在很多差异,这些差异与两国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等因素有关。

在本文中,将对中日会计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探讨两国会计制度的优缺点。

一、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中日两国在会计核算方法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中文会计中,多采用“费用”、“预算”等概念,而日本会计则常常采用“成本”和“累计折旧”等概念。

例如,在中文会计中,一般使用“销售费用”这一概念,而在日本会计中,则一般使用“销售費用”这一概念。

同时,在会计核算中,中文会计更强调现金流量的掌控,而日本会计则更注重利润的管理。

这是因为日本企业的业务较为复杂,利润率比较重要,而中国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现金流量掌控更为重要。

二、会计报告的差异中文和日本的会计报告格式和内容也存在差异。

在中文会计报告中,一般会列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和现金流量。

在日本会计报告中,则除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外,还会列出股东权益变动表、营业收入分类表、费用分类表等详细的报告内容。

这些报告的列出,有利于日本公司的股东、经营者等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以便做出更合理的经营决策。

三、税收制度的差异中日两国的税收制度也存在差异。

在中日两国的税率上,日本企业的税收负担比中国企业更高,这是因为日本企业的税收制度较为复杂,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要求更高,对企业的纳税也更加严格。

此外,在税务管理方面,日本的税务机关更为严格,对企业的财务纪律要求也更加严格,因此日本企业需要拥有更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以应对税务机关的财务审计。

综上所述,中日两国的会计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具有一定的优缺点。

中文会计制度注重现金流量管理, 使得中国企业在现金流量管理方面优势明显; 日本会计制度注重股息、缴纳赡养费,使得日本企业在股东分红和社保福利等方面更有盈余。

但无论是中文还是日本,企业的法律、制度环境都会对会计体系的运作起到重要的影响。

中日所得税对比

中日所得税对比

中日所得税对比作者:陈悦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01期一、引言日本国土面积小,资源既不丰富也不富有,甚至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料都需要从别国进口,且人口密度大。

然而在这样的发展条件下,日本经济依旧能高速发展,成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

这意味着其政府势必重视资源优化配置,而该观念也贯穿至其税收制度,使其税收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日本的税务体系发展于1887年,从1940年起拥有现代税务体系,并于2002年再次发展。

本文将对比中日所得税收的不同之处,找出可学习借鉴之处。

至今已有学者在相关领域进行了研究。

如2015年徐伟伟对比了中日个人所得税,就起征点、税率、费用扣除、征管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得出以家庭为单位课税等五个方面的启示。

再如,2011年席炜研究认为日本个税针对不同负担的纳税人,有不同的起征点、免征税率及扣除费用,较好的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值得借鉴。

2008年,周永远对比了中日企业所得税的差异,指出中国可借鉴日本的一些税制,提出更加注重税收的公平性及重构税权等意见。

可见,可研究的内容较为丰富,研究仍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中。

二、中日个人所得税对比日本于1887年开征源泉税。

源泉税概念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日本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从1978年起一直高于其他类别的税收,2016年占总税收的26.1%。

我国虽然在1950年设立了相应的税收制度,但实际上并没有征收。

直至1980年,我国个税制度才建立起来,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1年,提高了免征额至3500元。

对于纳税人,两国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的居住时间规定不同。

我国分为:不超过90日或183日、超过90日或183日、满1年但不满5年及超过5年这四种情况。

而日本的时间划分节点只有两个,1年和5年,据此分为三种情况:不满1年、满1年但不满5年、超过5年。

对于征税内容,日本有以下10项:利息、股息、不动产、经营、工薪、转让、偶然、山林、退休所得和其他所得。

中国则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等10项及其他所得。

中日保税区域发展对比分析及借鉴

中日保税区域发展对比分析及借鉴

中日保税区域发展对比分析及借鉴摘要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中日两国保税区域的发展情况,并提出借鉴和引导中日保税区域发展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两国保税区域政策、运营模式和发展成果的比较,可以深入探讨差异背后的原因,并为中国保税区域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1. 引言保税区作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平台,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发展。

中日两国作为东亚地区的大国,都设立了保税区域,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将比较两国保税区域的发展情况,探讨其中的差异和原因,并寻找中国保税区域发展的借鉴和引导方向。

2. 中日保税区域政策比较2.1 中方保税区域政策中国在改革开放后逐步推出一系列政策,促进保税区域的发展。

2009年,中国设立了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区,为其他地区的保税区域发展提供了前瞻性的经验。

目前,中国的保税区域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货物进出口便利化等方面。

2.2 日方保税区域政策日本的保税区域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并在90年代取得较大突破。

日本政府在保税区域发展方面主要采取税收优惠、宽松的监管政策等措施。

此外,日本还鼓励保税区域与其他国家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

3. 中日保税区域运营模式比较3.1 中方保税区域运营模式中国的保税区域运营模式主要包括内贸和外向型两种形式。

内贸型保税区域主要服务于国内市场,为企业提供内销货物加工、分拨等服务。

外向型保税区域则更加注重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和外国企业。

3.2 日方保税区域运营模式日本的保税区域运营模式主要为外向型,注重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日本的保税区域主要以对外贸易为主,吸引外国企业在保税区域设立生产基地,并借助日本的高科技和产业链优势。

4. 中日保税区域发展对比分析通过对中日两国保税区域政策和运营模式的比较,可以发现一些差异和共同点。

4.1 差异分析首先,中方的保税区域政策更加注重内贸型和外向型的融合,既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也吸引了外国企业。

而日方则更加注重对外贸易,通过吸引外国企业来提升国际竞争力。

应用文-关于中日税收理论与实践比较

应用文-关于中日税收理论与实践比较

关于中日税收理论与实践比较'关于中日理论与比较二战结束后,美国政府派遣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卡尔·夏普为首的税制考察团赴日,并于1949年8月向占领军总部提交了《日本税制书》,对日本的税制改革提出了建议方案,一般把这个方案称为“夏普劝告”。

夏普劝告及其据此形成的税制对战后日本的恢复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60年的演变,日本现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税收体制,中央税是由国家征收的税款,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具体又分为都道府县征收的都道府县税和由市町村政府征收的市町村税,即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征税体制。

一、关于中日税收制度的比较1、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比较日本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税收管理体制,中央税是由国家征收的税款,具体是由大藏省下的国税厅负责征收的。

有些由中央征收的税种,如地方消费税,虽然由国税部门代为征收,但法律规定其为都道府县税(地方税),实质上也就是地方政府委托国税部门代为征收。

我国与日本相比,除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设定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外,还包括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间的界定不十分清晰。

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管理机构。

中央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归地方政府使用。

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系统征收后,将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所有的税收立法权都归中央。

2、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较中日在直接税间接税比例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间接税所占比重高于直接税比重,但两者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2012年两者相差13.02%,到2014年,两者相差9.28个百分点。

相比之下,日本税收收入中直接税占比高于其间接税占比,且差距较大,2014年,直接税所占比重是间接税所占比重的两倍还要多。

因此,日本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而我国以间接税为主。

3、中日税收负担比较不管是从税收总额还是租税负担率来说,中国的水平都高于日本,且中国的税收收入总额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相反,日本的税收收入总额逐年减少,也就是说,两国的差距越来越大。

中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之比较

中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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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 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 ’ 之比较
王 雁 玲
( 京大学 经济 学 院 , 北 北京 10 7 ) 0 8 1
内容提 要 : 中国与 日本 具有 深厚 的历 史渊 源 , 国的社 会 文化 也 比较相 似 , 两 而且 日本 在 制 定 个人 所得税 制度 和征 缴 税收 等 管理 方面具 有 丰 富的 经验 , 日本 的 个人 所得 税 制 将 度 与 中国进行 对 比 , 在 此基 础 上进 学 习和借 鉴 , 并 对促进 中国个 人 所得 税 制度 的改 革 与 完善很 有 帮助 。本 文对 比 了中 日两 国的 个人 所得税 制度 , 点分析 了两 国在 税 率 结构和 重
制或混合税制 。相对 于西方 国家而言 , 个人 所得税在 中国的发展较 晚 。新 中国成 立前后 , 这一税 制并没有 得 到切实的发展 。 直到 1 7 9 8年 , 随着改革开 放政策的 实施 , 中国才开始逐步构 建个人所得税制度 。 1 9 到 94
年 , 国将对 外籍 个人 征 收的个人 所得 税 、 国内居 中 对
( ) 一 中国个人 所得 税 的发展
府两次提高了个人所得扣除标准, 使得中国低收人人
群 的 自由可支 配收入有所增加 。
由 图 1可 以看 出 , 1 9 从 9 4年 到 2 0 0 7年 , 国 中
在 中 国 , 人所 得税 已经成 为第 四大税 种 , 个 它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收 人 逐 年 递 增 ,年 均 增 长 率 为 3 %。 4 19 94年 中 国个 人 所 得 税 的税 收 收 入 近 7 元 , 3亿 到 了 20 0 7年 已增 加 到 3 8.8亿 元 , 长 了 4 . 。 149 增 26倍

中 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及启示_0

中 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及启示_0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及启示内容提要: 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率及其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地位和分税几个方面,对中国和日本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借鉴日本,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具体实际,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中国日本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其同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功能而倍受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青睐,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于1980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而产生,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曾起过重大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过个税制度虽不断调整但其制度设计仍不能实现所得税在组织收入、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作用。

我国GINI系数2001年达为;个税收入虽然是增长最快的税种,但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2001年为%,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实现其应有之职能,使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相适应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课题。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世界上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本文试对我国和日本个人所得税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以此对我国个税改革提出借鉴的建议。

一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一)中日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比较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制有三种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税制。

日本个人所得税是按年为单位核算,实行分类综合税制,即按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先课以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额,如达到一定课税额度标准,再以统一的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税,对预定征收或源泉征收的予以扣除。

具体为,第一步,对于利息所得、分红所得、工薪所得、退职所得和一次性所得等易于把握的所得,实行源泉征收,在取得所得时由支付单位按一定比率代扣代征。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作者:代慧斌杨宏玲来源:《日本问题研究》2006年第02期2005年10月27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尘埃落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1981年制订的800元的个税起征点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这一改革虽然有些姗姗来迟,但是对于举步维艰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来说,总算迈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关键一步。

无论从修改的内容还是幅度来看,此轮《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只能说是一次“微调”,改革的意义也决不仅仅在于起征点的提高,这只是个税改革的良好开端,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依然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发挥着聚集国家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以及税收征管的不断改进,个人所得税收人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人比1994年增长23倍,已达到173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增长到6.8%,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但是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个人所得税是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是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重要工具。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占预算收入的30%以上,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正是因其大的数额和高的比重,而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和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全世界都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很多方面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至今已十多年,其间中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快速增长,社会经济关系呈多方向发展,表现在分配关系方面也是错综复杂,呈现新的特点: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富裕人群逐渐增加;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快速增长,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

同时,分配秩序不规范、初次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再分配的调节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

试论中日两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试论中日两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试论中日两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为了适应泡沫经济崩溃之后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的需要,日本正在实施税制改革。

个人所得税作为日本税收中的主要税种,不仅与普通民众生计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的健全,其注重激发经济、社会和地方活力的改革思路和方向尤为引人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收入所得差距扩大化现象日益凸显。

在强化社会保障体系,注重公共资源再分配功能的同时,如何改革现有所得税税制,发挥国民收入的分配调节功能,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课题。

本文在论述日本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和必要性、分析其改革的思路和方向的基础上,探讨有益的经验教训,有助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背景和必要性20世纪90年代初泡沫崩溃后,日本陷入了长达10年之久的经济萧条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首先,日本财政状况持续恶化。

泡沫崩溃后,日本政府为了刺激经济,改变经济低迷的状况,大力扩大公共投资力度,实行减税政策,结果寅吃卯粮,财政赤字恶化。

根据日本财务省统计,至2007年底,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债务累计总额高达773万亿日元,相当于当年GDP的148%[1]。

其中,中央政府的国债(包括建设公债和特例公债)累计总额就高达547万亿日元,它相当于日本政府税收的10年份额(2007年日本政府一般会计税收预算额为53万亿日元),数额极其巨大。

如果分摊到每个公民的话,每个公民就要分摊428万日元[1]。

如果以4人为一个家庭单位计算的话,那每个家庭就要承担1713万日元债务。

如此庞大的财政赤字,即使在推崇高福利的欧洲发达国家中也是极为罕见的。

其次,少子老龄化进展迅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40年代末人口高峰时期出生的所谓“团块的一代”[2]相继退休,开始享受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制度。

对日本财政来说,社会保障支出将骤然增加。

另一方面,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日本总人口在2005年达到顶峰之后逐年递减。

现有的日本养老金保障制度与中国相似,基本上是社会统筹,隔代抚养,也就是说,现有的包括养老金、医疗、护理等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来源于现在工作一代人所缴纳的相关社会保障费用,不足部分由财政支出填补。

“不对等”必然“不对称”_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日新征微观税的角力

“不对等”必然“不对称”_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日新征微观税的角力

“不对等”必然“不对称”_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日新征微观税的角力“不对等”必然“不对称”: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日新征微观税的角力”在民国时期,中日两国之间的税收问题一直是敏感而颇具争议的议题。

尤其在北京政府时期,中日之间的接触更加频繁,税收问题也日益突出。

其中,新征微观税成为一次中日之间的“不对等”和“不对称”的角力。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税收政策、实施情况以及效果评估等角度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民国时期的中国对外贸易处于低谷,对经济重启有着迫切需求。

与此同时,中日两国之间的贸易也在扩大。

为了保护国内工业和加强财政收入,北京政府推出了新征微观税的政策。

二、税收政策新征微观税的主要目的是对来自日本的进口商品进行征税。

这项税收政策通过提高对进口商品的关税来达到保护国内工业的目的。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不同商品的税率是不同的,一般来说,重要的商品如纺织品、机械等税率较高。

三、实施情况新征微观税政策的实施涉及到税务部门的组织和执行。

税务部门需要对进口商品进行记录、分类以及计算税率等相关工作。

这项工作需要专业知识和有效的监管手段,同时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新征微观税政策面临着许多问题。

首先,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使得征收和管理变得困难。

税务部门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核查手段,导致了一些商品被错误征收了高额的税款。

此外,新征微观税政策的实施缺乏对日本政府的有效沟通和监督,使得一些进口商品逃税或者遭受滥收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效果评估新征微观税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工业,增加了财政收入。

一方面,通过提高关税,减少了进口商品的竞争优势,使得国内工业有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税收收入的增加也为政府提供了更多的财务支持,有利于国内经济发展。

然而,新征微观税政策也引发了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日本政府对这项政策进行了强烈抗议,认为其违反了贸易自由的原则。

这导致了中日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对两国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不利影响。

中日美三国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中日美三国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郑旭伟抵免制度的比较及借鉴中日美三国外国税收 随着国际间经济的频繁交往,国际重复征税现象逐年增加。

抵免制度作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特别是由于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导致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较为有效的办法,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采纳和使用。

日美两国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具有其独到之处。

因此,我国有必要研究并借鉴其合理之处,完善我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本文从抵免对象、抵免限额、间接抵免条件、避税港特例以及亏损处理五个方面加以分析比较,试图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一、抵免对象我国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抵免对象,仅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在其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中又补充规定:“……,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总体来看,抵免对象不够明确,对可抵免的税收缺乏严格的定义,没有具体的标准。

而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则明确规定,抵免对象仅为所得税,并且对所得税规定了3条标准:1、该外国税收非某特定经济利益的代价;2、该税以已实现的净所得为课税标准;3、该税是根据该国的法律合法课征的。

只有当外国税收符合美国所得税的概念时,才可成为抵免对象,该抵免对象也包括地方税。

日本的抵免对象为外国的得税和外国法人税,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在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渡边淑夫所著的《外国税额扣抵———消除国际重复课税制度之研究》中也列出了六条判断法人所得税的标准。

并且又按国别列举了各国符合抵免条件和税种。

另外,日本规定中央税和地方税都可抵免。

为此,我国应明确我国对所得税的判断标准,而不能依赖于外国税法。

另外,我国也可借鉴日本做法,充分列举出与我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可抵免税种。

二、抵免限额我国采用分国限额方式,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我国消费税分析及与日本消费税的比较

我国消费税分析及与日本消费税的比较

我国消费税分析及与日本消费税的比较内容摘要: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暂行办法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国策制定的,随着我国国力不断的上升,消费税对于我国的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在不断变化。

我们需要了解其他国家现行的消费税,从中借鉴,对日后我国消费税暂行办法的修改有所帮助。

关键词:消费税类型课征范围调节能力一.消费税的演变及广义影响消费税(Excise Tax),是一种古老的税种,Excise一词最早是由拉丁语Accensus变形所得,它的含义就是税。

古时期最早开征的一些税基是现在消费税的前身,具有当代消费税的特性,一般认为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

当时,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繁荣,于是相继开征了诸如盐税、酒税等产品税,这就是消费税的原形。

欧洲的中古时代,产品税已发展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这时人们发现,对不同的产品征税会取得不同的效应。

斯密在《国富论》中对此的论述是:对奢侈品征税不会使劳动工资提高,所以对奢侈品征税不会影响工业生产;而对必需品征税,则会提高其价格,使劳动工资增加。

因此,当时的英国税负较轻,并没有使制造业受到侵害,反观其他国家,对生活必需品课予重税的,制造业则受到了重创。

工业革命后,各主要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税收体系也日趋健全,在商品税方面,均建立了销售或周转税相结合的商品税制模式,消费税的地位也日趋重要。

消费税对于筹集财政收入、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差距、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都有重要的作用。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消费税在世界各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中有所下降,但随着环境污染、资源枯竭、贫富不均等问题的态势日益严重,各国都开始重视消费税制引导合理消费、间接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二.我国消费税的历史发展与消费税分析(一)我国消费税的历史发展在中国古代,早在周朝就开征了“山泽之赋”,春秋战国时期有渔税、羽翮税、盐税、茶税、矿产品税、皮毛税等。

中日税务会计的比较及启示

中日税务会计的比较及启示

审日栽器会计曲PC较及启●●■爿忘口弓锋伟段敏生刘总理中国和日本的税收背景不同,其税务会计也存在差异。

本文拟就中日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并对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

日本的税务会计在历史上,日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曾经长期受中国的影响;在“二战”中,与德意法结盟;“二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占领军(盟军)在日本推进“民主化”进程,1949年5月盟军司令官邀请卡尔、夏普博士等为日本起草制定税收制度,同年公布《夏普使节团日本税制报告书》(后称“夏普劝告书”)。

该报告书是对日本税制的一次彻底改革,其中不难发现美国税制的痕迹,但也不是美国税制的翻版,其基本架构一直延续至今。

由此可见,日本税制是介于东西之间的,有其自己的特点。

在日本番场嘉一郎教授主编的《新版会计学大辞典》中,对“会计学”词条作了阐释,认为“根据企业会计所属会计领域的不同,会计学可大致划分为下列三个部分:财务会计学(对外报告会计学)、管理会计学和税务会计学”。

说明在日本,有人支持企业会计是由包括税务会计在内的三大分支组成,而不都是认为包括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两大分支组成。

日本的税制受美国的影响,日本的税务会计也同样受美国的影响。

因此,其税务会计主要是所得税会计。

而所得税会计方法各国基本相同,即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递延法、债务法)。

但永久性差异项目、暂时性差异项目,则因各国税法的规定不同而不同,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也不相同。

在日本,不少院校早已开设了“税务会计”课程。

中国的税务会计1、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税收源远流长。

若认为“将中国税款的征收与会计记录联系起来”就是税务会计,那我国的税务会计历史也有几千年,但这只能是原始意义上的税务会计。

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税务会计只是最近十来年的事。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直执行的是计划经济运行机制,会计(核算)制度服从税收制度(还不能言其法)和财务制度,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很低,税务会计没有存在的必要。

中日税收调节能力差异分析

中日税收调节能力差异分析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 2019年2月093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19.03.093中日税收调节能力差异分析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曾小林摘 要:税收作为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对调节收入分配格局起着重要作用。

鉴于税收效应的共同特性,本文以日本税收调节能力为参照,主要从税种设计、税制结构及税收监管三个方面对中日两国税收在调节国内居民收入差距上的作用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分析出影响我国税收调节能力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基尼系数 日本税制 财产税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9)02(a)-093-0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民在享受改革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福利的同时,收入差距却不断趋于扩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显示,2001—2017年,我国基尼系数在0.45~0.49之间波动,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

与我们相邻的日本,其基尼系数从2001—2011年这十年基本维持在0.249,是全球范围内基尼系数第二低的国家。

而在100年前,日本还是世界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

日本之所以能在战后一步步的消除过大的收入差距,形成现在的收入分配格局,税收调节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1 税种设计角度的中日税收调节能力比较1.1 日本税种设计的调节能力日本着力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及遗产税。

它们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1.1 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合理,有利于降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日本个人所得税以年为核算单位,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

首先利用源泉征收的方法对利息、股息、工薪等12项所得先课以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然后对全年各项所得额进行综合申报征收。

为减轻国民税务负担,所得税的设计特色主要体现在税前扣除方面,即根据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制定了形式不同的扣除原则,在所得税的设计原则中,“公平”始终是其围绕的核心内容。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

革和完善依然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


中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发 展
个人所 得税 既是 筹集 财 政收入 的重要 来源 ,又是 调节个 人收 入分 配 的重 要手 段 。在我
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 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发挥着聚集 国家财政收入 、 公平收 入分 配的 重要 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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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第 2 06 期
日 问题研究 本
中 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
代 慧斌 t 杨 宏玲
(。 1 2河北大 学 经 济学 院 , 北保定 0 10 ) 河 70 2
20 0 5年 1 0月 2 7日, 国个 人所得 税法 修订 尘埃 落定 , 中 个人 所得 税起征 点从 8 0元提 0 高 到 10 60元 。 9 1 制订 的 80元 的个税 起征 点终 于退 出 了历 史舞 台 , 一 改革虽 然有些 18 年 0 这 姗姗 来迟 ,但 是对 于举 步维 艰的 中国个 人所得 税改 革来说 ,总算 迈 出 了具 有重 大意 义的 关 键 一步 。无论 从修 改 的 内容 还是 幅度 来看 , 轮 《 此 个人 所得税 法>的修 改 只能说 是一 次 “ 微 调 ” 改 革 的意 义也决 不 仅仅在 于起 征点的 提高 , 只是 个税改 革 的 良好 开端 , 一步 的改 , 这 进
确 处理各 种社 会分 配 关系 ,特别 是按照 公平 与效率 兼顾 原则 ,稳 妥 处理好 国家与个 人 的分 配 关 系是一项 重要 课 题 。
二、 日个人所 得税 比较 中
1 .我国个人所得税按月为核算单位 , 目前依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 个人工资、 薪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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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综 复杂 , 现新 的特 点 : 呈 一方 面城 乡居 民收入 大 幅度提 高 , 富裕 人群逐 渐增 加 ; 另一 方面

中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比较分析

中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比较分析

中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比较分析摘要:本文介绍了中国、美国、日本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现状,并对中外税收管理方法做了比较,并根据我国中外所得税特点给出了改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比较分析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世间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并且在当代经济社会中,个人所得税呈现出“全球趋同”化的特征。

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具备分类所得税制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l类,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月或次计征。

该税制的实施对于增加财政收入和公平社会分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过去个人收入调节税等相关的几个税种在计征方法、适用税率、费用扣除及减免税规定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行税法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兼顾,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加之分类所得税制的固有缺陷,现行税制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b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二、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美国有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纳税人能自觉申报纳税, 偷逃税现象很少。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 左右, 且主要来源于占人口少数的富人, 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多数的普通工薪阶层。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有效运行, 在于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1)建立严密的收入监控体系根据美国税法, 只要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 政府就要对其收入征税。

中 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及启示_0

中 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及启示_0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及启示内容提要: 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率及其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地位和分税几个方面,对中国和日本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借鉴日本,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具体实际,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中国日本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其同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功能而倍受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青睐,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于1980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而产生,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曾起过重大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过个税制度虽不断调整但其制度设计仍不能实现所得税在组织收入、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作用。

我国GINI系数2001年达为;个税收入虽然是增长最快的税种,但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2001年为%,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实现其应有之职能,使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相适应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课题。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世界上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本文试对我国和日本个人所得税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以此对我国个税改革提出借鉴的建议。

一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一)中日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比较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制有三种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税制。

日本个人所得税是按年为单位核算,实行分类综合税制,即按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先课以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额,如达到一定课税额度标准,再以统一的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税,对预定征收或源泉征收的予以扣除。

具体为,第一步,对于利息所得、分红所得、工薪所得、退职所得和一次性所得等易于把握的所得,实行源泉征收,在取得所得时由支付单位按一定比率代扣代征。

中日税法的若干比较

中日税法的若干比较

◆张 松中日税法的若干比较 日本作为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税法体系相对来说比较完善。

我国与日本虽然政治、经济制度不同,但追寻市场经济和法制化的目标是一致的。

故此,比较中日两国税法,从中探寻规律性的东西,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对完善我国税法是十分有益的。

一、理论依据的比较 西方法学界对税法的性质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一个是权利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纳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国家以优越的权力意志主体的身份出现,国家课税权的行使以“税收法规———课税决定———滞纳决定———税收处罚”的模式进行;另一个是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日益深入人们的经济生活,许多税收法律问题用权利关系说已很难作出圆满的解释。

因此,债务关系说逐渐成为日本税法理论依据的主导部分,并为税法学界所承认。

日本税法中体现债务关系说的内容是很多的,如纳税担保、纳税人的债权、纳税人财产的扣押与拍卖、税收债权的偿还顺序等等。

我国税收理论界和法学界并没有提出我国税法的理论依据问题。

但事实上我们是遵循权利关系说,这一点从学者们对税收概念、特征的论述中不难看出。

然而,随着税收作用范围的拓展,象纳税担保这样用权利关系说无法解释的问题在我国税法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类似的规定以后还会增加。

因此,及时参照债务关系说指导我国税法建设无疑是必要的。

二、税法体系的比较 日本税法由《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国税违章取缔法》和《法人税法》、《继承税法》、《物品税法》、《消费税法》等实体税法构成。

其体系、结构是严密和完整的:一是形成了以税收基本法(即《国税通则法》)为主导,各单行税法紧密配合的结构体系,税收基本法承上启下的作用十分突出;二是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税理士法等都分别设立,条理清楚,特别重视程序法建设,国税征收法和其他税法中的程序性内容占的比重相当大,体现出日本税法现代化水平较高;三是日本消费税法实施以后,实体税法建设基本到位,可以说已没有想开征而没有开征的税种了。

中日地方税制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日地方税制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日地方税制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中国日益扩大对外开放,中日经济关系日趋密切,双方国家之间的文化、科技、产业等方面的交流越来越多。

同时,地方税制在国家税制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其制度设置、政策调整和实施效果等都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因此,中日地方税制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中国和日本有着不同的政治体制、社会文化和经济模式,其地方税制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中日经济合作的背景下,研究中日地方税制的异同,将有助于深化中日两国间的交流合作,为提升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水平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研究目的本次研究旨在比较中日两国地方税制的相关制度设置、政策调整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异同,探究中日地方税制的发展历程、现状和趋势,为加强中日两国经济合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研究内容:1.中日地方税制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制度设置;2.中日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模式和实施效果;3.中日地方税制的发展历程、现状及趋势;4.中日地方税制的比较研究,包括制度设计、政策效果、管理模式、税收贡献等方面的比较分析。

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双方在地方税制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制度文件,获取中日地方税制的基本情况。

2.数据统计法:通过各种数据来源,比较中日两国地方税收收入、支出情况及征管效率等方面在税收贡献和社会经济效益上的分析。

3.实地调查法:通过实地调研,在中日两国地方税制相关机构和学者中获取有关信息,了解中日地方税制运行和管理的现状,加深对中日地方税制的认识与理解。

四、研究意义中日地方税制比较研究有以下意义:1.对于加强中日两国间地方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2.有利于发现中日两国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差异,推动我国地方税制的完善和提升;3.有助于加深对中日两国政治体制、社会文化、经济模式等方面的了解与比较研究;4.可以促进中日两国在地方税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日关系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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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日税收理论与实践比较
【摘要】本文通过对日本税收制度的研究和比较中日两国的税收制度、税收负担来分析出中日税收制度差异的原因,并给出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政策导向,以解决我国税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使其更加完善。

【关键词】现状税收制度税收负担政策
二战结束后,美国政府派遣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卡尔?夏普为首的税制考察团赴日,并于1949年8月向占领军总部提交了《日本税制报告书》,对日本的税制改革提出了
建议方案,一般把这个方案称为“夏普劝告”。

夏普劝告及
其据此形成的税制对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十
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60年的演变,日本现实行中央和地方
分税制的税收管理体制,中央税是由国家征收的税款,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具体又分为都道府县征收的都道府县税和由市町村政府征收的市町村税,即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征税体制。

一、关于中日税收制度的比较
1、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比较
日本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税收管理体制,中央税是由国家征收的税款,具体是由大藏省下的国税厅负责征收的。

有些由中央征收的税种,如地方消费税,虽然由国税部门代为征收,但法律规定其为都道府县税(地方税),实质上也
就是地方政府委托国税部门代为征收。

我国与日本相比,除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设定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外,还包括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间的界定不十分清晰。

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管理机构。

中央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归地方政府使用。

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系统征收后,将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所有的税收立法权都归中央。

2、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较
中日在直接税间接税比例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间接税所占比重高于直接税比重,但两者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2012年两者相差13.02%,到2014年,两者相差9.28个百分点。

相比之下,日本税收收入中直接税占比高于其间接税占比,且差距较大,2014年,直接税所占比重是间接税所占比重的两倍还要多。

因此,日本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而我国以间接税为主。

3、中日税收负担比较
不管是从税收总额还是租税负担率来说,中国的水平都高于日本,且中国的税收收入总额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相反,日本的税收收入总额逐年减少,也就是说,两国的差距
越来越大。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日本税收收入总额不断减少,但其租税负担率却呈上升趋势,到2014年,这一比率已经超越了中国,达到18.81%,中国为18.73%。

二、中日税收制度差异的原因
1、社会文化存在差异
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日本的税收管理十分注重法律的规定,严格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违法成本很高。

同时,税务人员在处理税务案件时十分尽责,在处理征纳双方的纠纷时,他们会以独立的复议人或者法院审判的结果为准,而不会通过协商或上级的干预来解决。

征纳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十分明确且得到保障。

因此日本的税收违法行为较少,偷逃税仅限于少数人,远没有成为普遍性。

而我国的文化背景影响下,社会上的普遍心理是,税收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因此违法事件频频发生。

可见,西方文化下行之有效的制度在我国的文化环境下无法产生同样
的作用。

2、政府调节目的不同
日本经济几次经历波动都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来应
对危机。

比如近年来,随着日本负债的不断增加,巨大的累计负债使日本面临着严峻挑战,政府的财政收入急需增加,而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则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选途径。

在提高所得税等其他税收难以实行的情况下,日本
逐步推行了消费税的改革,通过提高消费税税率改变日本财政困境。

我国目前采取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也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府取向。

同时,在顺应时代发展和面对国际危机时,中外也对税制的调整有不同的选择。

3、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财富分配的影响不同
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重要因素。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处在较低的水平,这就直接制约了税种的选择和设置、税目税率的确立及组合。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年来计算的,这样相对就合理一些;其次,相对中国的起征点,日本每年每人有不少的免税额,而且是家庭负担越重,起征点越高,此外还有其他多项免税措施,保障了家庭的负担沉重问题。

日本拥有强有力的收入调节机制,有多种多样的福利政策,这是财富分配的有效手段和有利资源。

三、启示
1、进一步提高税制设计的科学性,积极推进税制改革
日本有着合理的税收结构,所得税、流转税和财产税所占比例比较均衡。

借鉴日本经验,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确定财产税的制度框架以及财产税改革的目标、措施、进程。

从完善地方税系、推进分税制改革的
角度,推进我国财产税体系的整合,同时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财产税管理权限,设计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中国特色的财产课税体系。

2、提升税收立法层次和质量,提高税收立法的严肃性
借鉴日本经验,加快税收立法步伐,不断提升税收立法层次,逐步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应进一步严格税收立法程序,提高税收立法的严肃性,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方政府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恶性竞争,促进各地经济的整体协调发展。

3、理顺中央和地方间财政关系,实现财权事权统一
我国与日本一样都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其财力
不对等的现象。

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承担,而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又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借鉴日本经验,通过制定相关法律,理顺中央和地方间财政关系。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适度加强中央事权。

二是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中央和地方税结构,放宽地方设税权限,培育地方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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