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质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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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上来讲,质证是指在庭审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属性及证明的过程进行质疑和验证的活动。在展开前,首先我们应明确质证可以质哪些方面。我们可以先看下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五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所以质证主要就是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等发表相关的意见。

如何充分有效展开质证,见仁见智。但要达到对证据有全面充分的认识,建议至少阅卷三遍以上,并边看卷边做笔记/备注。一般而言,在写质证意见时,如时间充分,可以考虑三个层次:单个证据的质证;分组证据的质证;全案证据的质证。

一. 单个证据质证

对于单个证据的质证,这就要求辩护人非常细致去思考每一份证据可能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就笔录部分的质证提出一些可以思考的点。笔录部分有三大块: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时,可以思考:

1. 其被讯问的次数,是否有缺少的,如缺的,可以要求补齐;

2. 其被讯问的时间/时长,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况;

例:正常情况下,一般讯问时间在1-2小时,但是在某个故意伤害案中,笔者曾在一份讯问笔录中发现讯问时间长达7小时,而且是从凌晨开始讯问的,笔录却只有1页,这时候就可以申请调阅讯问录像,视情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3. 被讯问的问题,是否有诱导性;

4. 前后笔录中是否有矛盾的地方(比如多次不认罪,仅有某次笔录认罪,可考虑非法证据排除);

5. 是否存在大段的复制粘贴且与前后文逻辑不一致的地方;

6. 其辩解是否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等。

2. 被害人陈述

看被害人陈述时,可以思考:

1. 其前后多次笔录有无矛盾之处,如有可以用列表的形式整理出来,以说明其陈述可能存在不实的情况;

例:在某个套路贷案件中,被害人被询问了四次,但是这四次笔录中,被害人关于借条签订的数额、签订的日期、还款的情况、陪同人员等均不一致,说明其真实性是存疑的,至少有部分笔录在说谎,可以在矛盾中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点。

2. 其陈述是否客观,是否因被害而夸大;

3. 其陈述有无其他证据印证等。

3. 证人证言

看证人证言时,可以思考:

1. 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将直接影响其证明力的大小;

例:在某个职务侵占案中,相关证人均是公司的股东和在职员工,与案件中的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所以在“公司是否知情”等问题上,真实性存疑,可以提请法院注意这些证人与本案被告人说法不一致的地方应慎重采信。

2. 其笔录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如与辩点相关且对被告人有利的,在质证环节应当提出;

3. 其陈述是客观的,还是仅是主观臆想等。

阅卷时应带着这些点去思考单个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当然在庭审中,很多时候时间有限,我们很难就卷宗中的证据一一进行质证。这时候,我们一般都会直接进行分组质证。公诉人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其起诉中所罗列的证据分组进行质证,所以我们应提前做好准备。比较多的时候是按证据类型,也有的是按照要件事实或者定罪、量刑事实来分组的。

二. 分组质证

在庭上进行分组质证时,逻辑结构上采用三段论的偏多。即首先说明论点,然后结合论据去论证分析。用的最多的理论就是证据的三性。辩护律师应首先考虑关联性,无关联性就不用再展开了,若有关联性,就放在最后再讲。其次是合法性(非法证据的直接排除;瑕疵证据的补强)。再次是真实性(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与其他证据不符,两个证据各执一词,不能相互印证;违反了常识、常情、常理)。有时候也会采取直言判断的模式,即本组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点,就是质证要下结论、给意见。很多律师在质证时只说明了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但没有说明结论/意见,这在逻辑上是不完整的。我们常用的结论用语可以是:在补证、合理解释之前,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应慎重使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互相矛盾,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等。

三. 全案证据质证

分组质证完毕之后,可以对全案证据有个简要的总结。总结分析时,我们可以从五个维度去概括:(一)证据本身:哪些证据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二)证据之间:哪些证据相互印证/存在矛盾,互相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三)待证事实:哪些证据不能证明公诉方提出的待证事实;(四)证明标准: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如何;(五)证明体系:全案证据在整体上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否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此外,质证环节还需要注意一点:仅就证据进行发言,做到简明扼要,不要延伸到实体法的分析,因为对实体法的分析是在辩护阶段所要展开的,切忌混淆。

质证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我们即使将证据理论背得烂熟于胸,也不一定能在个案中很好地质证。质证更多是将我们法学理论、生活经验、常识和情理等综合运用到案件里,检验证据真伪和合法与否的过程。这需要我们在实战中不断研究、积累、总结、复盘,相信只要用心,定能找出适合自己的质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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