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他对于法律和政治有着独特的见解和思考,这些思想影响了后世的政治理论和实践。
本文将围绕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展开讨论,并分析他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的14张理想国法律。
1. 法律的根源和目的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根源是正义和公正。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应该超越个人利益,以整体的利益为导向。
2. 法律的权威性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权威性和信仰力。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理性和公正的产物,而不是任意的规定。
他反对以强权和暴力为基础的统治,并主张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3. 法律的平等性柏拉图关注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他主张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每个人,不论贫富、地位、族群或性别。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为所有公民提供公平的机会与保护。
4. 法律的专业性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由专业人士制定和实施。
他强调法律家和执法人员应该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标准。
他认为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制定出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5. 法律的完备性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是完备的,不能有漏洞和矛盾。
他认为法律应该细致入微,涵盖各个方面的问题,并且与其他法律相协调。
他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正非常重要。
6. 法律的稳定性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稳定性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他主张法律应该是长期稳定的,不应该频繁改变。
他认为频繁的法律变动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和不确定性,破坏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7.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柏拉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紧密的联系,法律应该是道德的体现。
他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指导,只有遵循道德原则的法律才是公正和合理的。
他反对不道德的法律和政策。
8.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柏拉图认为教育是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他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以塑造公民的行为和价值观。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题目: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大纲: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优异代表。
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从抽象的人性出发 , 提出了人性正义的理论 , 并用逻辑推理的方法 , 将人性的正义等同于国家的正义。
在政治实践受挫后 , 他又发展了自己的法律理论 , 走向了法律看法的一元论 , 最终实现了法律理论的转变。
柏拉图的人治乌托邦和法治乌托邦在最后目的上是一致的, 即实现国家正义 , 在逻辑上也是相通的。
他的法治理论确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价值基础 , 对后辈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要点词:柏拉图人治理想国法律正义一、柏拉图的思想归纳“法律是所有人类智慧聪颖的结晶,包括所有社会思想和道德。
”这句话正是出自于柏拉图。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所有西方哲学致使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
柏拉图对整个西方文明产生的巨大影响是不能取代的。
其法律思想不但在历史上对西方法治的发展方向起到导航的作用 , 而且关于今天的整个人类法治事业都有着不能磨灭的影响和贡献。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他的着作里 , 主要有《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
这三篇对话反响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能够说 , 《理想国》是柏拉图商议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要智慧结晶 , 《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实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成立城邦的政治法律制,尔后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理想国》中他提出了关于正义的思想。
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
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控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拥有这些美德。
找到城邦的正义后,柏拉图开始商议个人的正义。
他认为,人的灵魂里存在三种质量,即理智、激情和欲望。
因此,他因此为的正义就是“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且不兼做他人的事情” 。
同时,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保护法律就是保护正义,遵守纪律就是遵从了正义,以此重申法律的声威。
《理想国》中的关于人治的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PPT(14张)
“洞穴理论”:人类如在洞穴中,见识短而自高自大。 “ 所有事物本质上说都只是永恒思想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虚伪的
影子。他们就像洞穴人,在墙上看到影子,但从不自问是什么创造出影子。” 这句话源自柏拉图的《洞穴之微笑》。 但是,即使是柏拉图本人,也无法将永恒思想作为一种真实呈献给世人。 犹太族里有句谚语:“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意即, 人类思考得愈多,偏离客观世界愈远。 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大部分人的利益
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 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依此安排,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 律的执行官。我这样称呼他们并不是随便说的, 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是决定国家 兴衰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 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 和赐福。”《法律篇》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 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 智慧相比。因为:
(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 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
(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 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
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 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柏拉图 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 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 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 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 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 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 蛮的兽类一样。 ...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如果他在 服从方面比在统治方面做得更好;首先是服从法律,这也 是服从诸神。”《法律篇》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摘要: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到务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这与他所处的时代和个人的经历是分不开的。
柏拉图见证了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逐渐衰落的过程,这促使他探求政体的改革,以挽救危在旦夕的城邦。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重大。
关键词:柏拉图正义哲学王法治柏拉图是古希腊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
过度民主自由的暴民所导致其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让他看到了古希腊政治的衰变。
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终身学术志向。
他有过理想国家哲学王的最优方案,也有过依法而治的次优方案。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是如何构建的,看看他是如何从追求人治而转向追求法治的。
本文就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背景资料<一>柏拉图的个人简介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前347年),生育雅典名门贵族,他的母亲是雅典立法者梭伦的后裔。
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勒斯(Aristokles),却又何以改称“柏拉图”呢?溯其源,阿里斯托勒斯自幼身体强壮,胸宽肩阔。
因此体育老师就替他取了“柏拉图”一名,“柏拉图”希腊语意为“宽阔”。
后来,柏拉图的名字被延用下来,流行至今。
柏拉图20岁时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苏格拉底的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
逃亡期间,柏拉图游历了地中海沿岸的很多地方。
公元前387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了“阿卡德米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建他的理想国。
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
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和老师苏格拉底,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大哲学家。
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其政治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本书中。
其中《理想国》又名《国家论》或《正义论》是柏拉图早年关于理想国家构建的最优方案(人治)。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法律的思考和理解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主张建立一个理想国家,认为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个理想国家的关键要素之一。
一、理性和公正的法律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
他关注的不仅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一个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家,其中法律被视为实现公正的工具。
柏拉图认为,理性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它的公民对真理的理性追求上。
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哲学的方式,通过思考和辩论,追求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中。
只有在法律制度基于理性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一个无序的社会将会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柏拉图主张,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需要法律来管理和调节社会关系。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被视为一种制约力量,还应该成为塑造个体品德的手段之一。
他认为,通过教育和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并为理想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柏拉图将法律和正义视为密不可分的概念。
在他的著作中,法律是对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则。
柏拉图主张依法治国,并强调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对于法律与正义的理解对于后来的法律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观点部分地影响了现代法律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总结: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上,服务于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塑造个体的品德。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
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
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
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
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
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正义理论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正义就是制作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她天性的职务。
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
道德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
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这种不平等权力分配强强是道德正义的体现法律是一种秩序。
法律争议是社会各阶层各守其位、各谋其政,不非分越位。
正义是国家的原则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法律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理想的国家制度理想的国家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需要国家阶级的构成:护国者、辅助者、生意人在统治者内部实行“共产、共妻、共子”的制度,各不同等级之间的人不能通婚对统治者进行终身培养教育,从儿童时期抓起“第二等好的国家”第二等号的国家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应建立民主制和君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实际上就是寡头制政体,是贵族制政体主张限制私有财产,实行法律的统治哲学王统治与政体理论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正常政体,是指依据法律进行通知的政体;变态政体,是指不依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法律和法制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柏拉图已经初步具有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柏拉图特别重视立法形式和技术,应注重法律条文的高质量而不是法律条文的长短柏拉图特别强调法律的遵守;“服从法律,这也是服从诸神”对无神论者或者不敬神者法律应当规定更残酷的刑罚特别强调法的执行,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法律应是主任,统治者则是法律的奴仆;树立法律权威,统治者也要服从法律。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这位古希腊的哲学巨匠,其思想犹如璀璨星辰,在哲学的浩瀚星空中闪耀着独特的光芒。
他的法律思想,更是为后世的法学和政治学研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柏拉图出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家庭,生活在古希腊的城邦时代。
当时的雅典,民主政治繁荣发展,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这样的社会背景深刻地影响了柏拉图的思想,使其对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工具。
在他看来,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每个人都应该追求的目标。
而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规范,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维护正义,确保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不应该因为个人的意志或情况而随意改变。
只有这样,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由智慧的统治者制定。
他认为,普通民众往往受到欲望和情感的支配,缺乏理性和智慧,无法制定出真正符合正义的法律。
因此,需要有哲学家式的统治者,凭借其卓越的智慧和高尚的品德,来制定出公正合理的法律。
这种统治者不仅要了解人性和社会的本质,还要能够洞察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制定出能够引导人们走向美好生活的法律。
同时,柏拉图强调法律的教育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是一种教育手段。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人们能够逐渐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
法律的教育作用在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然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并非完美无缺。
他过于强调统治者的智慧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众的参与和权利。
这种观点在现代社会看来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现代法治强调的是民主参与和权力制衡。
柏拉图还认为,理想的城邦应该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不同等级的人有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而法律则是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重要手段。
这种等级观念在现代社会中可能会引发争议,因为现代社会更强调平等和自由。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 “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
物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 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 题的规则。”
“柏拉图著作的影响(无论好坏)是 不可估量的。可以说,西方思想不是柏 拉图哲学的就是反柏拉图哲学的,但很 少是非柏拉图哲学的。” ——波普尔
苏格拉底之死:守法即是正义
• 精神助产术
“其实你并不懂,还是让我来解释所请 教的学问是什么。当然,学问在你心里, 只是你无法想起来,现在我帮助你回忆, 就像帮助你生小孩。”
苏格拉底之死:守法即是正义
• 苏格拉底审判
– 指控: • “苏格拉底有罪,它腐蚀青年人的心灵,相信他自
己发明的神灵,而不相信国家认可的诸神”
法理学专题五: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 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
• 公元前469年出生于雅典城的一个石 • •
匠兼雕刻匠家庭,自幼随父学艺,后 来当兵,曾经三次参战。 大约在40岁左右苏格拉底出了名,并 进人五百人会议。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不敬国 家所奉的神,并且宣传其他的新神, 败坏青年”的罪名被判有死罪。在收 监期间,他的朋友要帮他越狱,但他 决心服从国家的法律,拒不逃走,在 狱中服毒而死。终年70岁。
三、亚里士多德
• 古希腊哲学家、科学家、教育家。 • 生于马其顿的斯塔吉拉镇,卒于希腊的
哈尔基斯。
• 亚里士多德是马其顿王家医师尼科马科
斯之子,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 的师傅。
• 公元前335年在雅典创办吕克昂
(Lyceum)学校,形成“逍遥派”,因 边讲学边散步而得名。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
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 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柏拉图 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 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 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 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 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 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 蛮的兽类一样。 ...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如果他在 服从方面比在统治方面做得更好;首先是服从法律,这也 是服从诸神。”《法律篇》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 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 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 的价值。
(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 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
(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 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
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 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 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 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 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康德:意志高于理性
意志主义哲学
叔本华:意志——万物之源 1.是一种无意识的意志; 2.意志高于理性,理性、思想不过是意 志的体现方式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
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 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 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 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 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 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 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 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 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讲述了正义的理论,设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度,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
本文通过分析两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从而更加坚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关键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柏拉图是古希腊乃至西方文化历史中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
他一生有很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体现。
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有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度才可以实现正义。
在《法律篇》中他强调人类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并遵守法律,才能拥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否则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仅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还是教育家。
他一生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
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加注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得安乐稳定的生活,就必须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实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1. 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
首先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正义就是每个人坚守本分,履行职责。
其次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美好的秩序。
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对柏拉图法律思想的重新解读
理论前沿对柏拉图法律思想的重新解读陈金全 陈鹏飞内容提要:传统的观点认为柏拉图在 理想国中构建了一个乌托邦国家,他强调哲学王统治,轻视法律,反映了他反民主的人治思想;后期他培养哲学王失败,才转而在 法律篇中表达了对法治的诉求。
本文从柏拉图生活的时代背景去理解他的思想,得出了和传统观点不一致的看法。
伯罗奔尼撒战争使希腊社会混乱、道德沦丧,怎样把握真理,消除智者意见的不良影响,是柏拉图关注的焦点。
因为,只有符合真理的政治法律制度才是正义的,才能使社会秩序稳定。
因此,我们理解,柏拉图一生一直是在为民主法治构建理论基础,晚年他感到自己没有精力在理论上继续开拓时,才将理论转化为制度,以期后人沿此方向继续探讨。
关键词:柏拉图 法律思想 古希腊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鹏飞,法学硕士,河南财经学院教师。
柏拉图青年时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度过的,他目睹了当时希腊社会的混乱给城邦公民带来的悲惨遭遇。
正如修昔底德所说,那是一个!混乱∀的时代。
#1∃我们知道,政治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持社会有序和谐,而法律乃是实现这一秩序的最权威手段。
综观柏拉图的平生,他都在为希腊城邦的社会秩序进行不断的思考和探讨。
但是,他并非肤浅地停留在法律制度层面,而是从哲学和道德哲学入手,从真正意义上的法哲学角度去探讨社会法制和秩序。
可以说, 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 政治家篇和 法律篇才真正在 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度。
所以从总体上讲,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有着深厚理论基础的法治思想,而非什么由人治到法治的过渡,更非什么人治思想。
一 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石柏拉图的!相论∀体现了他的本体论哲学和辩证法思想,他的正义论道德哲学又是他的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他寻求真理不仅是为了否定意见,更体现了他对宇宙本质和人的理性思维的终极关怀。
柏拉图的!相论∀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前期 斐多篇和中期 国家篇所探讨的!相∀是在批判智者意见的不确定性基础之上,认为感性事物不能成为知识和定义的对象,唯有!相∀才是知识的对象。
022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柏拉图)
(孔子:周游列国,推销其“仁政”,“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 创办“阿卡德米”学园 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
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 文化知识的中心。
博登海默:柏拉图的正义观和法律观
具有明确界分。正义理论详尽明确,构成整 个哲学理论的基石,其间大部分观点也坚 持始终;变化。
二、柏拉图的正义观
1、哲学基础
柏拉图的伦理学与政治法律学包含在哲学
中,哲学中的理念论在伦理学的体现就是正义论 (根据理念的一般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与法就自 然是公正的、善的、美的),因此,正义论成为 国家和法律的伦理基础和最高原则。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到了五种政体形式,即:贤人政 体、军阀政体(军人统治的政体)、寡头政体(少数富有者 的统治)、平民政体(多数平民执政或民主制)、专制政体 (暴君政体或一人独裁)。其中,柏拉图倾向于贤人政体。
在《政治家》种,柏拉图的政体理论有重要的发展和修正。 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第一,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少; 第二,执政者权力的行使是否按法律办事。据此,把政体分 为六种,即:君主政体和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和寡头(财阀) 政体;共和政体和民主(暴民)政体。(这种政体的划分对 亚里士多德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法律篇》:法律是导致文明的力量,如果没有这种力量,任人性 听其自然,人就会成为最野蛮的动物。
凡是法律未能独立且无权威者,国家必定灭亡;反之,法律之尊严 胜过统治者,那么国家必定多福。
法律由此代替了柏拉图曾经努力使之在理想的国家中居于至高无上 地位的那种理性。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论文【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论文【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摘要:提起柏拉图,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起他的名著《理想国》,但是,《法律篇》不如《理想国》文笔优美,它较为冗长、晦涩难读,因此,无声无息不为人注意,第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强烈地仇视民主制,而在《法律篇》的宪法中,有一些民主制的特色提起柏拉图,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起他的名著《理想国》。
固然,《理想国》是一本具有永恒研究价值的杰作,柏拉图用纯理论大胆构造的这个理想王国激起人们极大的兴趣,而神采焕然的文笔更使许多读者爱不释手。
书中哲学王的观点、等级分工及公有制的观点等丰富的内容被人们反复论述和研究着。
然而,许多人并不知道,《理想国》只是柏拉图的前期思想,并非全部。
几十年的时间,柏拉图徒劳地企图在现实社会中实现他的理想国,但直到晚年仍看不到丝毫的希望。
因此,他不得不忍痛放弃最好的理想,动手设计第二套方案,即他所谓第二好的理想,这就是《法律篇》。
晚年的柏垃图已不再在幻想中漫游,一生的挫折、坎坷使他比较注重实际了。
《法律篇》改变了许多《理想国》的重要原则,在这里,他重新承认了法律的作用,恢复了家庭和财产,对民主制已不再那样仇视,并且提出了意义深远的混合制政体。
柏拉图的《法律篇》对他的后继者产生了较《理想国》更大的影响。
但是,《法律篇》不如《理想国》文笔优美,它较为冗长、晦涩难读,因此,无声无息不为人注意。
对这部体现了柏拉图晚年思想特点的著作,目前研究还很少。
而英国人斯达力(R.F.Stalley)的《柏拉图的法律概说》(AnIntroduct iontoPlato’sLaws)一书填补了这个空白。
这本书比较全面地概述和分析了柏拉图《法律篇》的主要观点,从《法律篇》的年代、风格、对话体结构及其重要性一直谈到立法的目的、法律主权以及惩罚、责任等等。
首先是自然法的问题。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希腊哲学,几乎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贯穿始终。
古希腊的思想家们认为,自然法就是一种自然正义,它存在于一切民族、一切地方,人通过理性理解它,它是人定法的来源和基础。
浅谈柏拉图之《法律篇》
浅谈柏拉图之《法律篇》作者:陈昊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摘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时期的作品,于其74岁着手开篇,是继《理想国》、《政治家篇》之后的最后一篇以对话体裁为文载的力作。
它是对柏拉图以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其思想的结晶。
可惜的是,我们看到的并不是柏拉图的完稿,而是由其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的稿子,并加入了腓力浦自己的东西。
但是,这不能否认《法律篇》在世界文献中的地位,其内涵的对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公民生活以及对国家发展模式的终极探讨,对现今世界,甚至人类整个进程都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古希腊文化作者简介:陈昊哲,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09-04一、对此书性质的看法《法律篇》是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之后的最后一部力作,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的一个反思与回顾,是对以往的继承与发展。
通过细细品味《法律篇》,深挖其中包含的种种思考,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律、政治、思想、文化等的发展模式与思想积淀,以及正确评价柏拉图的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非凡的意旨。
在古希腊语中,《法律篇》的题目是nomos,也就是翻译成中文后是律法的意思。
通览全篇,柏拉图讲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似乎还有更深层次的东西。
我们不妨找一下nomos更深层次的含义。
我想这对于我们了解《法律篇》的内涵有很大作用。
在中国的古代,有类似这样的论述,《论语》、《孟子》等等对话篇的论述,还是《尚书》、《鬼谷子》等等专门论述,都包含了对一个地区或者邦国治理方式的综合性论述,既含有法律性质的,又含有国家发展模式、国家精神性质的大框架论述,而这一切,都可以用一个词来代之,这便是礼。
礼,既含有对国家的一个规范,又有对公民个人的约束和定义。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关于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谈:一个是起点问题;另一个是法治的问题。
首先,第一个问题,柏拉图认为,法律和国家的起点和归宿应该是正义。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与正义相一致的东西,正义应该在法律中体现。
从而达到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的结果。
因此,为了实现正义,柏拉图主张国家的一切都应该制定成法律。
那么什么是正义呢?通过之前对前柏拉图时代法律思想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论述诸多的问题。
关于正义,柏拉图的主张和论述不同于前人的诸多观点。
柏拉图的正义观主要体现在他的《理想国》中。
(《理想国》论述的核心问题就是什么是正义)柏拉图首先讨论了三种自己不赞同的正义观:第一,“正义”就是“欠债还债”,给每个人恰如其分的报答;第二,正义就是“助友害敌”,帮助朋友,打击敌人,为了城邦的公益而献身;第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即正义的源泉是立法者的意志,正义等于合法,除了人定法或惯例外,人不能诉诸更高的东西来为自己行为的正义性进行辩护。
通过我对柏拉图正义观的理解,关于为什么柏拉图不赞同这三种观点的原因,我想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我觉得,这三种观点,正好是与柏拉图正义观中三个主要观点向冲突的。
第一个观点,欠债还债,强调的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是一种无差别的平等。
但是,柏拉图的正义观,突出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承认因天分等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权力和特权。
关于第二个观点,我认为,它只是强调了城邦(国家)正义这一个方面,而在柏拉图看来,这种正义的观点并不全面,还应该包括个人正义这样一个角度。
关于第三个观点,它强调的是强者的利益,是社会有机体中的一部分。
而柏拉图的正义(无论是国家正义还是个人正义)都强调一种和谐关系。
这是我理解的柏拉图不赞同这些正义观的原因,当然,这些分析中,也体现了柏拉图正义观的三个主要方面——强调实质正义而不是形式正义;国家(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正义体现一种和谐关系。
接下来,我想系统介绍一下柏拉图的正义观。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摘要:《法义》是反映柏拉图法哲学思想的重要著作,他以“正义”为出发点,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分析了国家政治制度和选举制度、刑法制度、妇女地位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哲学思想,对人类社会整个进程及当今世界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法义》;法律哲学;正义;法治柏拉图作为古希腊时期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他的法哲学思想对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产生了巨大影响。
他从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中认识到,过度的民主自由思想使古希腊政治变得衰败,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愿望与追求。
《法义》中的法律思想就是构建这种理想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整个希腊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后世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崇尚的是一种“哲学王”的统制,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认知进行统治,相对于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提并论。
因为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还要高明,“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
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
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柏拉图所提出的通过“哲学王”实现统治的理想国模式,背弃了古希腊城邦制度下的法治传统和古希腊人尊崇自由、崇尚法律的最高价值理念,因此在当时的社会背景条件下这种理想模式是很难实现的。
虽然他仍然坚持没有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最完善的统治形式,但他也承认这种国家的有效运行需要由具有最高才智的和不会做出错误判断的人来掌控,由于这种人很难找到,所以他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在柏拉图看来,哲学王的统治即这种人治方式始终是理想国家的最优选择,而实行法治则只不过是次优选择而已。
柏拉图曾历经磨难,企图在现实社会中实现他的理想国,但无情的现实最终打破了他的幻梦,迫使他不得不放弃最优的理想,即按照道德原则建构哲学王统治的人治模式国家,开始探索通往理想国的第二条途径,即他所谓人治与法治结合的混合治理國家模式。
试论柏拉图的法治观
现在 《 法律 篇》 是 其理想 国家政 体模式 探讨轨 迹的最 后一 环 。 中, 在古 希腊时 期的论著 中 , 的 以法 为关键词 的论 题都是 以正义 大量
仍然没 有背离其 哲学王 的统 治论 , 治也因而仍 然是次 于人 治的 法
一
种 治国方 略 。 他说 :就要 求一位 立法 者在 订立他 的法律 时, “ 不
的形 式被探 讨着 , 比如什么 是合 法的 , 能被转化成 “ 可 何为 正义” 要 只看 到一 个方面 , 只看到 人 的德性 中最低 下的那 一部分 ; 应 他
的命 题的探 讨 。故在 古希 腊时 期的法 的概念 和现代 法 的概念 有 该 看到全 部的善 德, 并按 照这些善 德来制 定 出各类 法律 根据 柏 ”
Lg ly tm (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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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柏拉图的法治观
丁海笑
摘 要
汪 启 蒙
“ 治” 法 概念 是在 历 史上 产生 的, 柏拉 图的 从 法律 篇》 出现 对 “ 法治” 阐述后 , 的 西方法 治思 想发 生 了许 多的改 变,
柏拉 图( l o 是著名 的古希腊哲学 家, Pa ) t 他写下 了许 多哲学 的
律 教育 的前提 。
但 是, 柏拉 图特别 强调 了统 治者与法 律 的配合 , 出了政 治 突
这种 思想在 随后 的论述 中也 体现 出来 了, 如 对 话录 , 并且 在雅 典创办 了著名 的学 园( cdm ) 柏拉 图的 哲 统 治中 的法治 观念 。 A ae y 。 “ 学 思想对后 世的影 响非常大 , 别是 对文艺 复兴时期在 与经院派 柏拉 图认 为 , 为众神 服务 的最 高职位 必须授 予最 善于服 从 已制 特 哲 学家 的对抗 中起 了 比较 大 的作用 。柏 拉 图的法律 思想主 要体 定 的法律 并在城 邦 中取得此 种成 就的人 ” 柏 拉 图后期 的法 治观 。
试论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
百家论坛试论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徐敏嘉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摘要:法律思想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方向,在法律的制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古希腊是西方法律的起源,而柏拉图的《法律篇》是西方国家第一步法学专著,在这部法律中,柏拉图以正义论和法治论为核心进行研究,虽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是,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法律的研究与制定有着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法律思想前言:法律思想就是人们对法律所持有的观念、想法与评价,这种现象反映在人们的主观意识中,并且会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出来。
不同时代的人有着不同的法律思想,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现象以及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并且这种法律思想一旦形成就很难进行改变,对后世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
一、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的成因(一)柏拉图的亲身经历柏拉图是典型的原创性哲学家,心怀现世、充满正义感是他们的基本特征,从某种角度来看,伟大的理论都是哲学家们从实际生活中总结出来的,将自己的亲身经历总结成具有现实意义的哲学经验。
柏拉图出生于战争的年代,当时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初期,柏拉图的整个成年过程都在战争的笼罩之下。
从柏拉图的很多作品中我们能了解到,他从青年时期就渴望参与政治,心里有一腔热血无处施展,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带领城市走向和平。
但是,事情并没有按照想象中的剧本发展,柏拉图的思想受到了当权者的无视,导致国家政权混乱,财政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柏拉图在这个国家看不到一点希望,于是毅然决然的离开了。
后来,柏拉图陆陆续续又参加过很多次战争,但是,从来没有受到过当权者的肯定,并且带走了他心目中最正直的人——苏格拉底。
从苏格拉底的死亡柏拉图领会到了法律的意义与价值,开始积极的钻研法律的真谛。
通过不断的游学过程中,柏拉图又看到了很多不同的人与不同的社会现象,以及其他国家解决问题的方式,柏拉图逐渐意识到“理想国”是不存在的,他开始退而求其次,寻找“法治国”[1],于是,就有了我们现在看到的《法律篇》。
论柏拉图《法律篇》中“法治范式”的当代启思
为一个 社会 最 佳 的管 理方 式 , 是将 专 制与 自由相 结合 的“ 合 政治 ” 而透 过这 一新 型 的混 合政 体 , 就 混 , 我们 发 现法治 才 是它 的核 心 内涵 , 在法 律统 治下 的“ 合政 治” 是一 个 真正 有效 的 政治 范式 , 是 自 混 才 才
导性成 分 , 只有这 种 “ 混合 政治 ” 是 现实 的最优 体制 , 才 才是各 种 善理 念 的现 实 的体制 根基 , 拉 图说 : 柏 “ 我们 发 现 , 当我 们 在 两个 例子 中看 到 专制 和 自由各 自拥 有一 定 比例 时 , 种社会 都 会获 得最 大 限度 两 的幸福 , 当事 情 在两个 例 子 中都 被推 向极 端 , 是极 端 的服从 , 个是 极端 的不 服从 , 么 其 结果 而 一个 一 那 在两个社 会都 不 能令人 满 意。 1 ” ( 附 在此 , 拉 图揭示 了极 端君 主制 的极 权法 则 与极端 民主制 的 自由 柏
图在这 段话 里揭 示 了他 的新政治 体制 观 , 造 出一种君 主制 与 民主制 相结 合 的新 型 的“ 构 混合 政 治 ” 在 ,
这 种“ 合政 治 ” 自由、 混 中 和平 以及智 慧等 政 治精 神 才能 真 正 的 生根 、 长 。在这 种 政 治观 的 指导 下 , 成 柏拉 图认 为单 纯 的君 主制 、 寡头制 、 贵族 制 与 民 主制这 些 类 型 都不 是 一 种体 制 , 过是 一些 体 制 的 主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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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3月 第 5卷 第2 期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概
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概述引言古希腊罗马是历史上两个重要的文明,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并分析其对现代法律思想的启示。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古希腊是民主的摇篮,拥有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律思想家。
在古希腊,法律是由政治实体制定和执行的。
这种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平等和公正。
希腊法律比较碎片化,法律条文散布在各个城邦之间。
然而,希腊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性。
古希腊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思想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
苏格拉底主张以合理的方式解决争端,并认为每个人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
柏拉图则追求一种理想化的法律体系,认为法律应该是合理和公正的。
罗马的法律思想罗马是法律的发源地,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马法律的特点是系统性和秩序性,它通过一系列法典和法规来规范社会。
罗马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早期法、公法和特权法。
在罗马法律中,私人财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私人财产权受到保护,并为市民提供了广泛的法律保障。
罗马法律最重要的成就是《罗马法大全》,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个综合性法典。
该法典对所有的法律进行了整理和分类,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一法典的重要性在于它为法律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和一套明确的规则。
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启示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为现代法律系统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首先,古希腊强调了法律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性。
这一思想影响了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平等原则和人权保护机制。
其次,罗马的法律思想强调了系统性和秩序性,这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范本。
现代法律系统也注重法律规范和秩序,以维持社会的稳定。
此外,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还强调了人民的参与和承担责任的重要性。
希腊的民主思想影响了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民主原则和公众参与机制。
而罗马法则鼓励市民参与公共事务,为现代法律中的公众参与和社会责任提供了借鉴。
结论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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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内容摘要: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杰出代表。
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提出了人性正义的理论,并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人性的正义等同于国家的正义。
他以法律概念的二元论为依据,提出了人治乌托邦的理论。
在政治实践受挫后,他又发展了自己的法律理论,走向了法律概念的一元论,提出了法治乌托邦的理论,最终实现了法律理论的转变。
柏拉图的人治乌托邦和法治乌托邦在最终目的上是统一的,即实现国家正义,在逻辑上也是相通的。
他的法治理论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价值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柏拉图、理念论、人治、法治“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这句话出自著名的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之口,他就是柏拉图。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
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一生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法治观的哲学基础——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柏拉图是西方客观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其哲学体系博大精深,对其教学思想影响尤甚。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
“理念论”是柏拉图整个法哲学思想的哲学理论基础,其法律正义论、人治观和法治思想都构筑于“理念”这一基本的哲学范畴之上。
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
不可否认,在古代很多哲学家思想中都牢牢把握着“理性”这一条线,因此柏拉图划分了两种美德,神圣的与人类的,他认为应该按此种美德次序调整一切关系,确定各种善恶状态。
正如柏拉图所言:“就是一方面,我们说有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存在,并且说每一种美的、善的东西又都有多个,……另一方面,我们又曾说过,有一个美本身、善本身,以及一切诸如此类者本身;相应于上述每一组多个的东西,我们又都假定了一个单一的理念,假定它是一个统一者,而称它为每一个体的实在。
”这里所谓“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是指多数的个别事物,所谓“美本身”“善本身”就是指美的东西、善的东西的“理念”。
有些学者将“理念”汉译为“相”,“相”是事物的“本真”,“正义”指人的德性,“善”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又是最高的正义。
因此,“相”的哲学思想本身已蕴涵了对宇宙本质和人类道德生活的终极关怀。
柏拉图的相论确实存在着一个发展过程。
前期的相论不仅侧重目的论的伦理道德,而且搞不清具体事物中已包含着事物普遍本质,后期柏拉图在这两个方面都有觉醒和发展,所有事物都有普遍本质,也应该有其相应的“相”。
这为他后期继续探讨城邦政治和具体立法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哲学理论基础。
二、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发展(1)《理想国》中关于正义的思想;柏拉图首先以一个例子引入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探讨。
他说“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入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那我们可就交了好运了,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它们是不是一样。
”这个例子跟正义的关系是“有个人的正义,也有城邦的正义”。
因此他认为大东西里边的正义可能更容易理解,主张用由大见小的方法,先探讨城邦的正义,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
他从一个城邦的成长讲起,来考察正义和非正义的成长。
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
由于每个人各自的性格天赋不同,适合做不同的行业,于是产生了分工和交换。
随着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商业和对外贸易,还有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
城邦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同外界的战争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城邦保卫者。
城邦保卫者包括统治者和辅助者。
城邦的护卫者必定是经过良好教育培训,并被证明是最优秀的。
这样城邦社会被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军事护卫者、生产者。
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美德。
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智慧、勇敢和节制要有序、合理的加以安排。
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
当劳动者、军人和统治者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
“当城邦里的这三种自然的人各做各的事时,城邦被认为是正义的,并且,城邦也由于这三种人的其他某些情感和性格而被认为是有节制的、勇敢的和智慧的。
”找到城邦的正义后,柏拉图开始探讨个人的正义。
他认为,人的灵魂里存在三种品质,即理智、激情和欲望,三者分别是人们在学习、愤怒和满足自然欲望时动用的身体的一部分。
理智是“人们用以思考推理的,可以称之为灵魂的理性部分”;欲望是“人们用以感觉爱、饿、渴等等物欲之骚动的,可以称之为心灵的无理性或欲望部分,亦即那种满足和快乐的伙伴”。
激情是“我们藉以发怒的那个东西”。
理性居于统率地位,意志则协助理性控制情欲,情欲的唯一功能便是服从。
当理性、意志和情欲三者融洽无间便产生第四种美德即“正义”,当灵魂的各个部分和谐结合,因而使一个人同时具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的德性的时候,他就是一个有德之人。
同样,理想的国家或社会组织如同个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也相应地分为三个等级,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于是他提出了的两种正义,一是城邦的正义,二是个人的正义。
因此,他所认为的正义就是“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且不兼做他人的事情”。
同时,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以此强调法律的权威。
二、《理想国》中的关于人治的思想柏拉图前期倾向人治,在《理想国》中,强调的是掌握哲学的人治国家。
柏拉图崇尚一种王制,或称贤人政治,或称“哲学王”的统治,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治。
他经典的说法是:“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禄禄之徒,必须排除出去。
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
”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应该是哲学家,因为只有哲学家才能具备真正的知识,才能洞见到真实的世界,从而管理好整个国家。
他们属于整个国家的第一阶层:护国者。
哲学王不但拥有智慧,而且也是具有极高道德的人,他们不占有任何私人财产只有哲学家是能把握永恒不变事物的人,他不会被千言万别的事物多样性弄得迷失了方向。
哲学家天赋具有良好的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温文而雅,爱好和亲近真理、正义、勇敢和节制。
他看到了群众的疯狂,但他保持沉默,就象一个在暴风卷起尘土或雨雪时避于一堵墙下的人一样,看别人干尽不法之事,而自己终生不沾上不正义的罪恶。
“哲学如果能达到它本身一样最善的政治制度,那时可以看得很明白,哲学确实是神物,而其他一切,……都不过是人事。
”应该说,追求一种哲学王的政治理想是柏拉图一生的愿望,在理论上,他写了《理想国》,在实践上,他曾试图一位暴君改造成一个哲学王。
在实践上他没有成功,但在理论上留下了“哲学王”的政治统治方式。
哲学王统治的核心是把“哲学家的智慧”和“国王的权力”结合起来,也就是智慧地统治。
这里,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等级制理论。
一个城邦里的人们亲如兄弟,但上天在铸造每个人的时候给每个人加入了不同的质料,结果导致他们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护国者下面的阶层就是士兵,除了军人,还包括一些辅佐哲学王的人。
他们在智慧上可能有些不足,但是足够担任一些管理工作。
在道德上,他们有一些瑕疵,可能对于财富的追求和物质享受还不能完全摈弃。
士兵阶层下面就是普通人了。
普通人数量最多,也是头脑最简单的人,他的任务就是养活哲学王和士兵,除了管理国家和打仗之外,别的工作都由他们干。
这些人在道德上是不值得效仿的,都是一些贪图享乐,一心只想赚取钱财的人。
从柏拉图的这个理想的乌托邦的画面可以看出柏拉图这时的法律思想极权主义相当严重,并且将其变为事实的可能性相当小。
三、《法律篇》中的关于法治的思想;在《法律篇》中,他开宗明义提出:神是法律的制定者,克里特人的这个神是宙斯,斯巴达人这个的神是阿波罗。
每个民族有自己的法律,这也许是基于这个民族的传统,也有可能基于地理环境;法律可以用于战争的目的,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战争,而是为了通过法律达到和平,正如同在一个家庭里,一个好的家长不是要处罚捣乱的兄弟,而是要达到家庭的和睦一样,法律的目的是和平,立法者的任务是获得最大的善。
就一个人而言,他都有和快乐,痛苦的预感叫恐惧,快乐的预感叫相信,就这四个因素加以计算,从而确立是否曲直的时候,这就是法律。
柏拉图指出,法律的权威是至上的,实行依法治国即意味着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阶级都要尊崇法律的权威,自觉接受法律的统治,这是新的法治国最为重要的特征。
他明确宣称,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秩序井然,安定有序。
所以,服从法律的权威是必要的。
他强调法律就是正义的表现,将法律概念与正义紧紧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是理性正义的结果,因此他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人们应该服从人类心中那种永恒的理性的命令。
因而他认为法治应该非常重视立法工作。
立法应该遵循公正和美德的理念,这也是立法的根本原则。
他认为立法应该在自由、团结和统一的国家进行,并要求国民具有理解力。
法律应该取得民众的认同。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重视立法技术并有自己的法律大纲。
然后,柏拉图强调应该树立法律权威,要求全体公民都要依法办事,“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
认为法治可以克服极端自由和专制,只有人们都遵守法律,法律居于官吏之上并被他们服从和遵守,那么这样的国家才有正义。
柏拉图特别强调官吏守法,不然就算再好的法律,其法律的价值都会掠夺。
因此,为了保证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和遵守,他不仅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实行陪审制度,而且认为应该对法官以及其他执法者做出一定的要求,使其遵守法律,成为法律的奴仆和忠实信仰者。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中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柏拉图认为,智慧是至高,凭着智慧一个国王没有做不到的事情;如果国王有了智慧,那么他有没有其他治国良法则无关大局。
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在《理想国》里,法律是无足轻重的,甚至受到柏拉图讥笑。
他说:“把这些规矩订成法律,我认为是愚蠢的。
因为,仅仅订成条款写在纸上,这种法律是得不到遵守的,也是不会持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