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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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

柏拉图
探究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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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简介 (设计好之后可以删掉这个文本框哦)
古代西方先哲柏拉图于2500百年前创作 的《法律篇》,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 作,开创了西方法学的学术传统。它论述精 到,内容丰富,对后世法和法学的发展产生 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分五个部分,分别对该 书的作者、译者,该书写作的历史背景,该 书的思想传承关系,该书的主要内容与基本 特点,以及该书对后世的影响作了比较详细 的分析和论述。
这个比喻是晚年的柏拉图对法律无奈的哀叹:哲学王难求,只有 退求其次;法律不是最好的,但它也还不错。垂垂老矣的柏拉图已经 不再富于幻想,到晚年,他对政 治的看法多少有了完整的看法,他以 一个老年人的心态来认识政治和法律,于是就有 了他的《法律篇》。 这部他死时都还没有完成的著作,给人留下更多的猜想。对这本著作 的评价,也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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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和立法者 (设计好之后可以删掉这个文本框哦)
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是最早系统阐述立 法问题的学者。他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 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而“最大的善既 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 平与善意”。真正的立法者应该把他所制定的 有关战争的法律当作和平的工具,而不是将关 于和平的立法当作战争的工具。
关于婚姻家庭与继承
柏拉图首先认为:城邦国家适用于婚姻的一个普遍规则就是, 每个人要找的婚姻应该是有利于国家,而不是寻找个人认为最有 魅力的。其次,他认为有效的订婚权首先属于新娘的父亲,第二 属于她的祖父,第三是她的同父诸兄弟。如果这些人都不在了, 那么此权归于母亲方面同一顺序的亲属。对于法定婚龄,他认为: 对一个女孩子来说,从16岁到20岁(这是规定了的上下年龄限 制);对一个男人来说,从30岁到35岁最为合适。[24]他还认为, 新郎和新娘应该把他们所能生的最好的孩子献给国家。至于被继 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但不得给已成家的儿子或女 儿分配财产。男性在继承上总是优先于女性。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

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人物

之一。他对于法律和政治有着独特的见解和思考,这些思想影响了后

世的政治理论和实践。本文将围绕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展开讨论,并分

析他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的14张理想国法律。

1. 法律的根源和目的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根源是正义和公正。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公正。他强调法律的

重要性,认为法律应该超越个人利益,以整体的利益为导向。

2. 法律的权威性

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权威性和信仰力。他认为法律应该是理性

和公正的产物,而不是任意的规定。他反对以强权和暴力为基础的统治,并主张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3. 法律的平等性

柏拉图关注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他主张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每个人,不论贫富、地位、族群或性别。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为所有公

民提供公平的机会与保护。

4. 法律的专业性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由专业人士制定和实施。他强调法律家和执法人员应该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标准。他认为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制定出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5. 法律的完备性

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是完备的,不能有漏洞和矛盾。他认为法律应该细致入微,涵盖各个方面的问题,并且与其他法律相协调。他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正非常重要。

6. 法律的稳定性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稳定性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他主张法律应该是长期稳定的,不应该频繁改变。他认为频繁的法律变动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和不确定性,破坏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世界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

世界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 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12
西方现代法学家—— 罗尔斯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美国的法学家。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 宰, 自然法是从人的理性中推演出来的。 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
13
罗斯科·庞德
美国的著名法学家,,《法理学》、《法律 哲学导论》、《法律与道德》等著作。 社会学法学的提出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目的在于满 足社会和人们的需要。 综合治理——社会工程。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 人就是整个国家。 主要思想:
– 论政体 – 三权分立
9
卢梭—古典自然法的杰出代表
1755年,《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提出回到 自然,暴力革命。
1762年卢梭《爱弥尔》抨击了封建制度,被 迫逃亡。
《社会契约论》提出法乃公共意志。
10
卢梭的主要观点
卢梭:“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其命令所 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 法律不能只适用于个别人或个别客体。” 我愿意生活在一个法度适宜的民主政府之 下。我愿意自由地生活,自由地死去,我 要这样服从法律:不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 能脱离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阿奎那(1225-1274)
– 神学家和政治家 – 法律思想
法律----拘束、强制;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 提出法律的分类-----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摘要: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到务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与他所处的时代和个人的经历是分不开的。柏拉图见证了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逐渐衰落的过程,这促使他探求政体的改革,以挽救危在旦夕的城邦。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重大。

关键词:柏拉图正义哲学王法治

柏拉图是古希腊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过度民主自由的暴民所导致其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让他看到了古希腊政治的衰变。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终身学术志向。他有过理想国家哲学王的最优方案,也有过依法而治的次优方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是如何构建的,看看他是如何从追求人治而转向追求法治的。本文就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背景资料

柏拉图的个人简介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前347年),生育雅典名门贵族,他的母亲是雅典立法者梭伦的后裔。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勒斯(Aristokles),却又何以改称“柏拉图”呢?溯其源,阿里斯托勒斯自幼身体强壮,胸宽肩阔。因此体育老师就替他取了“柏拉图”一名,“柏拉图”希腊语意为“宽阔”。后来,柏拉图的名字被延用下来,流行至今。柏拉图20岁时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苏格拉底的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逃亡期间,柏拉图游历了地中海沿岸的很多地方。公元前387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了“阿卡德米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建他的理想国。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法律的思考

和理解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柏拉图主张建立一

个理想国家,认为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个理想国家的关键要

素之一。

一、理性和公正的法律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他关注的不仅

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

一个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家,其中法律被视为实现公正的工具。

柏拉图认为,理性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它的公民对真理的理性追

求上。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哲学的方式,通过思考和辩论,追求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中。只有在法律制度基于理性的基

础上,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他认为,

一个无序的社会将会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

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柏拉图主张,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需要法律来管

理和调节社会关系。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他认为,法律不仅

应该被视为一种制约力量,还应该成为塑造个体品德的手段之一。他

认为,通过教育和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并为理想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柏拉图将法律和正义视为密不可分的概念。在他的著作中,法律是对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则。柏拉图主张依法治国,并强调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他重人治轻法治。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正义理论

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正义就是制作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她天性的职务。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

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道德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这种不平等权力分配强强是道德正义的体现

法律是一种秩序。法律争议是社会各阶层各守其位、各谋其政,不非分越位。

正义是国家的原则

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法律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

理想的国家制度

理想的国家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需要

国家阶级的构成:护国者、辅助者、生意人

在统治者内部实行“共产、共妻、共子”的制度,各不同等级之间的人不能通婚

对统治者进行终身培养教育,从儿童时期抓起

“第二等好的国家”

第二等号的国家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应建立民主制和君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实际上就是寡头制政体,是贵族制政体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引言

正义、平等、自由、法治这些价值观念现在几乎都被视为当代文明的一个标准,而且我们也希望生活在这样的世界里。要实现这样的一个社会的构想,需要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但是在我们这样做时,我们好好的研究我们对于“法”的理解、对于法律应该追求的价值,这样是有莫大的作用的。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问题绝对是法律应该关心的一个中心问题。许多人认为,法律与自由之间是矛盾的,如果崇尚法治,那么将有可能损害到自由。不过也有人认为,法律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绝大部分自由而存在的,离开了法律,自由也得不到真正的实现。那么法律与自由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关系呢?罗素曾说过:“西方两千多年的哲学只是为柏拉图作注脚。”柏拉图在西方思想史和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无人能及的。在他的著作中对于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是有相当的论述的,研究他的思想对于我们理解这样的一个问题鄙视大有裨益的。

法律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他的《法律篇》中,他这篇文章主要是从理论上讨论各种法学问题,也就是说是从法理学的高度来论述他对于法律的看法的。《法律篇》的思想主要来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失败的结局、战后雅典政局动乱和苏格拉底的被处死、三次西西里之行的失败及希腊城邦的危机、城邦林立和城邦政治制度的多样性、柏拉图前辈重视政体和法律研究的传统等。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随着小家族结合成为一个大的共同体后,需要互相协调,制定出体现共同要求的法律来。于是各个小家族便推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制定法律的工作,这些人被称作立法者。柏拉图则认为,“我们的法律必须把一切不断地仅仅引向一个目的”,“这唯一的目的就是把称为美德(善)的东西叫作正义。”换言之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美德或以善为目标,达到正义,这是贯穿整个《法律篇》的基本精神。那么,何为美德,柏拉图认为是节制或自制,因为节制是理智与欲望的和谐,是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基础,斯巴达那样的崇尚武力和勇敢、缺乏节制和以战争为主的国家,是不会有和平和和谐的。因此,法治的前提条件是人人自觉守法。自觉守法就是自制,自制就是美德,是

人民版高三历史选修4_知识拓展: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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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这句话出自著名的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之口,他就是柏拉图。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一生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法治观的哲学基础——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

柏拉图是西方客观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其哲学体系博大精深,对其教学思想影响尤甚。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理念论”是柏拉图整个法哲学思想的哲学理论基础,其法律正义论、人治观和法治思想都构筑于“理念”这一基本的哲学范畴之上。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不可否认,在古代很多哲学家思想中都牢牢把握着“理性”这一条线,因此柏拉图划分了两种美德,神圣的与人类的,他认为应该按此种美德次序调整一切关系,确定各种善恶状态。正如柏拉图所言:“就是一方面,我们说有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存在,并且说每一种美的、善的东西又都有多个,……另一方面,我们又曾说过,有一个美本身、善本身,以及一切诸如此类者本身;相应于上述每一组多个的东西,我们又都假定了一个单一的理念,假定它是一个统一者,而称它为每一个体的实在。”这里所谓“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是指多数的个别事物,所谓“美本身”“善本身”就是指美的东西、善的东西的“理念”。有些学者将“理念”汉译为“相”,“相”是事物的“本真”,“正义”指人的德性,“善”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又是最高的正义。因此,“相”的哲学思想本身已蕴涵了对宇宙本质和人类道德生活的终极关怀。柏拉图的相论确实存在着一个发展过程。前期的相论不仅侧重目的论的伦理道德,而且搞不清具体事物中已包含着事物普遍本质,后期柏拉图在这两个方面都有觉醒和发展,所有事物都有普遍本质,也应该有其相应的“相”。这为他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过偷换概念,变更论点,改变前提条件 等种种手法,使错误的观点得出貌似正 确的结论,也就是所谓“把稻草说成金 条”。 诡辩并非一种不值得学习的错误口才, 它也可以用于正途,例如,用于摆脱尴 尬,用于弥补正理的不足,用于考验辩 论对手的智力,等等。此外,日常生活 中,我们常常会遭遇诡辩,有理说不出。 掌握了诡辩的诀窍,就能有效地破解别 人的诡辩。
2、斯多葛学派
也叫斯多亚学派,
由芝诺创立,因其 位于雅典广场的壁 画长廊下,而“长 廊”在希腊文中叫 “斯多亚”而得名。 又称“画廊派”。
斯多葛学派原址
区分两个芝诺
季蒂昂的芝诺(公元 爱利亚的芝诺(约公元
前336年——公元前 264年):斯多葛学派 的创始人。生于塞浦 路斯岛的季蒂昂,后 到雅典,师从犬儒学 派、麦加拉派、学院 派,亦受亚里士多的 影响。公元前294年在 雅典创立斯多葛学派
3、两个典型的城

(1)雅典——民主 制(希腊文明的 中心)
雅典卫城
(2)斯巴达 ——军事贵族制

三个阶层:
斯巴达人——统治者 庇里阿西人——平民
希洛人——奴隶
斯巴达武士
在古希腊200多个城邦中,雅典和斯巴达
是最具有实力的。在当时,雅典是民主、 进步、文学繁荣的城邦。而斯巴达却是 保守、专制的。雅典的民主政治和斯巴 达的贵族寡头政策处于水火不相容的地 步。在经济上,双方也在为争夺矿产、 奴隶而发生冲突,争端不断升级。最后, 爆发了这场希腊大部分城邦都卷入的战 役——伯罗奔尼撒战争。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 苏格拉底的申辩 • 第一阶段:胜辩阶段 • 第二阶段:激怒阶段 • 第三阶段:伏法阶段
“不论是真理的持有者,
还是美德的富有者,
最后都必需是法律的服从者”
苏格拉底之死:守法即是正义
• 拒绝越狱
“我们坚持, 在这种情况下不服 从是一种罪恶,理由 有三条:第一,我们是 他的父母。第二,我们 是他的卫士;第三,在允 诺服从时,他既没有服 从我们,又没有在假定 我们犯了任何形式的 错误时说服我们 改变决定。”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 法治的两个标准
– 已成立的法律或的普遍的服从 – 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
制定良好的法律
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 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美德、 何为正义的规定。”
• “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
物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 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 题的规则。”
“柏拉图著作的影响(无论好坏)是 不可估量的。可以说,西方思想不是柏 拉图哲学的就是反柏拉图哲学的,但很 少是非柏拉图哲学的。” ——波普尔
法理学专题五: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 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
• 公元前469年出生于雅典城的一个石 • •
匠兼雕刻匠家庭,自幼随父学艺,后 来当兵,曾经三次参战。 大约在40岁左右苏格拉底出了名,并 进人五百人会议。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不敬国 家所奉的神,并且宣传其他的新神, 败坏青年”的罪名被判有死罪。在收 监期间,他的朋友要帮他越狱,但他 决心服从国家的法律,拒不逃走,在 狱中服毒而死。终年70岁。

022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柏拉图)

022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柏拉图)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了“混合政体”的理论,倾向 于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即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 自由相结合,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达到和谐,从而 实现政治力量稳定的局面。
(孟德斯鸠分权原则的原型)
四、柏拉图的法律观
《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的法治论 立法观 守法观
1、《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的法治论
哲学:理念论
伦理学:善的理念
政治法律:正义论
城邦 法律
柏拉图的理念论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 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 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 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 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 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
(如果统治者凭其卓越的知识就有资格行使权力,那么法律就无足轻重了。 因为,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王的手脚,就像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 医学教科书中去抄袭处方一样。)
法律是强者之所好,有恶法
法律是刻板的
“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 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 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美德、何为正义的规定。”
三次西西里之行的失败
从公元前387年至公元前360年长达27年间,柏拉图曾冒着极大风 险,怀着满腔的政治热情和勇气,三次去西西里岛(叙拉古,迪奥尼 西亚二世),以实际参与政治改革的行动,实现他改良人类社会、以 “哲学王治国”的政治理想,均以失败而告终(据说,盛怒之下的迪 奥尼西亚二世险些把柏拉图送到奴隶市场卖掉)。这对柏拉图的打击 非常大。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讲述了正义的理论,设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度,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本文通过分析两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从而更加坚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关键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

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

柏拉图是古希腊乃至西方文化历史中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他一生有很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体现。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有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度才可以实现正义。在《法律篇》中他强调人类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并遵守法律,才能拥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否则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仅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还是教育家。他一生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加注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得安乐稳定的生活,就必须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实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

1. 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首先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正义就是每个人坚守本分,履行职责。其次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美好的秩序。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在柏拉图看来,理想的国度和正义是存在联系的,正义理念得以实现从而造就理想国,然而理想国又是因正义的普遍实现而形成的。

[柏拉图,法理学,正义]从法理学角度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

[柏拉图,法理学,正义]从法理学角度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

从法理学角度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

一、柏拉图正义观提出的背景

《理想国》是一篇长度仅次于《法篇》的对话体著作,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与思想家柏拉图的重要著作之二《理想国》是一篇对柏拉图哲学思想总结与概括的论著,理想国,指的是理想中存在的,人们是正义和善良的国家。柏拉图推理出的理想国所要阐述的重点就是正义。

正义作为评价政治生活价值的标准、维持社会秩序的最高原则,在古希腊是一个重要的观点。正义可发生在国家中,也会体现在个人中,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个人体现出的是遵守社会制度的优良品德。正义可发生在国家中,也会体现在个人中,在人们生活中,通过单个成员体现出的是遵守社会制度的优良品德。苏格拉底为了把道德的理念落实到每个人的具体行为中,把自己的一生都奉献在探索德行知识的道路上,最终付出了生命去维护社会正义。苏格拉底的死,对柏拉图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他开始思考一种最终能为全社会带来幸福的途径:正义的道路需要什么样的引导,需要受到保护和肯定的美德的人该怎样操作《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也仅仅是发表个人的浅薄认识,通过《理想国》中的论述,尝试对柏拉图的正义理念进行分析与论述。

二、什么是正义

在中文中,正义指的是公平与公道,从字面与经验理解,何为公平,何为不公平很容易,却难给大家一个都接受的准确有关正义的定义。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正义论出发,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1、正义是人类各得其所。正义是一种人类的精神意向,根据每个人的品德、能力、身份、地位、奉献的分配机会、财富和权利等,使每个人都能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2、正义是一种公平等价的回报。这种观点在中国和西方的一些语言表达中都有体现,比如中国的用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西方的一个在某种情况下以某一种方式对待别人的人,不能认为他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以同一方式对待他是不公正的。3、正义是所谓的平等对待。从某种特殊的观点来说,给予就是同样的对待平等的人。4、正义是很理想的自然产生的关系。人们对自然而然所存在的、理想状态的关系认知并不相同。如果每个人真能遵循这些自然理想的关系,社会上就真的实现了正义。5、正义是法治或者说是合法性的。持有本观念的学者认为,人并不是人的统治,而是受法的统治。6、正义是一种公正体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正义是一种能够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体制,满足人类实现主张和享有东西一种的手段,可以满足人们受到最少限度的阻碍及浪费,从而使人们生活的更加美好。

浅谈柏拉图之《法律篇》

浅谈柏拉图之《法律篇》

浅谈柏拉图之《法律篇》

作者:陈昊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

摘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时期的作品,于其74岁着手开篇,是继《理想国》、《政治家篇》之后的最后一篇以对话体裁为文载的力作。它是对柏拉图以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其思想的结晶。可惜的是,我们看到的并不是柏拉图的完稿,而是由其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的稿子,并加入了腓力浦自己的东西。但是,这不能否认《法律篇》在世界文献中的地位,其内涵的对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公民生活以及对国家发展模式的终极探讨,对现今世界,甚至人类整个进程都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古希腊文化

作者简介:陈昊哲,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09-04

一、对此书性质的看法

《法律篇》是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之后的最后一部力作,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的一个反思与回顾,是对以往的继承与发展。通过细细品味《法律篇》,深挖其中包含的种种思考,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律、政治、思想、文化等的发展模式与思想积淀,以及正确评价柏拉图的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非凡的意旨。

在古希腊语中,《法律篇》的题目是nomos,也就是翻译成中文后是律法的意思。通览全篇,柏拉图讲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似乎还有更深层次的东西。我们不妨找一下nomos更深层次的含义。我想这对于我们了解《法律篇》的内涵有很大作用。在中国的古代,有类似这样的论述,《论语》、《孟子》等等对话篇的论述,还是《尚书》、《鬼谷子》等等专门论述,都包含了对一个地区或者邦国治理方式的综合性论述,既含有法律性质的,又含有国家发展模式、国家精神性质的大框架论述,而这一切,都可以用一个词来代之,这便是礼。礼,既含有对国家的一个规范,又有对公民个人的约束和定义。《法律篇》中亦是如此。所以我认为,它不是一篇纯粹的法律着作,也就是说,该书的一些观点是为了集中为法律的说明服务,还是在昭示着其它什么?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

法律思想史

西方 (39)

法律思想史 (39)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41)

(一)哲学观点 (41)

(二)政治观点 (41)

(三)法律观点 (41)

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41)

(一)哲学观点 (41)

(二)伦理学观点 (41)

(三)政治观点 (41)

(四)法律观点 (42)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42)

一、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 (42)

二、哲学王统治 (42)

三、理想国与政体理论 (42)

四、《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 (42)

第一,关于法治的必要性。 (43)

第二,重视研究法律的概念问题 (43)

第三,重视立法工作 (43)

第四,关于守法问题。柏拉图特别强调官吏守法。 (43)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43)

一、正义论的法律观 (43)

二、法律的定义和特性 (43)

其一,平等性与普遍性 (43)

其二,可变性与稳定性 (43)

其三,正义性与权威性 (43)

三、法的分类 (43)

其一,基本法与非基本法 (43)

其二,自然法与人定法 (43)

其三,良法与恶法 (43)

其四,习惯法与成文法 (43)

四、国家(城邦)的起源及其特征 (43)

五、政体分类及其主张 (43)

1、政体的概念 (43)

2、政体划分标准 (44)

第一,根据执政者人数的多少;第二,根据统治所趋向的目的。 (44)

3、政体主张 (44)

4、政体演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44)

六、理想的国家制度 (44)

(一)国家的目的 (44)

(二)国家的规模 (44)

(三)国家的职能 (44)

(四)政体的要素 (44)

(五)财产管理制度 (44)

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一)哲学观点:朴素的唯物主义 (二)伦理学观点:按照自然生活 (三)政治观点: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主张混 合式的世界国家和世界法律 (四)法律观点:极力鼓吹自然法
第三章 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 二、哲学王统治 三、理想国与政体理论 四、《法律篇》中的法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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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 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 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 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 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无目 的,就是凭兴趣)。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 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 了从事政治的愿望。 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 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 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 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 化知识的中心。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 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 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 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 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 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
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自我世界的思考,而没有在试图接近真实。即使我们的 思考接近真实,是否完美地反映客观世界仍未可知——背景、立场严重地影 响着我们的思维形态。

“我的言说已经偏离了我的思考,而我的思考又偏离了眼前的这个世界”。 佛学:现象与本象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洞穴理论”:人类如在洞穴中,见识短而自高自大。 “ 所有事物本质上说都只是永恒思想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虚伪的 影子。他们就像洞穴人,在墙上看到影子,但从不自问是什么创造出影子。”
这句话源自柏拉图的《洞穴之微笑》。 但是,即使是柏拉图本人,也无法将永恒思想作为一种真实呈献给世人。 犹太族里有句谚语:“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意即, 人类思考得愈多,偏离客观世界愈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 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 “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 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 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 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 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大部分人的利益 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 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依此安排,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 律的执行官。我这样称呼他们并不是随便说的, 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是决定国家 兴衰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 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 和赐福。”《法律篇》





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 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统治者)→智慧→灵魂的“理性”部分 银→勇士(军人)→勇敢→灵魂的“意志”部分 铜铁→生产劳动者(人民)→节制→灵魂的“情欲”部分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 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 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 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 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 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 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子女属于父辈的等级 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尽其本分,则自然 和谐,“理想国”实现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 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 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 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 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 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 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 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 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 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 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 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 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 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 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 的价值。

康德:意志高于理性 意志主义哲学 叔本华:意志——万物之源 1.是一种无意识的意志; 2.意志高于理性,理性、思想不过是意 志的体现方式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 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 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 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 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 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 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 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 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 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 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 智慧相比。因为: (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 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 (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 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 (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 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 (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 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

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 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柏拉图 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 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 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 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 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 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 蛮的兽类一样。 ...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如果他在 服从方面比在统治方面做得更好;首先是服从法律,这也 是服从诸神。”《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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