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轨电车示范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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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出台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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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0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0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0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有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是指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段(场)、控制中心、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与轨道交通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经济舒适、规范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轨道交通运营日常监督管理、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需要。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资金通过经营收入、政府投入、社会资本、市场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解决。

轨道交通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运营单位应当对志愿者开展培训。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遵守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并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三亚市有轨电车示范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三亚市有轨电车示范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三亚市有轨电车示范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为了规范三亚市有轨电车示范线(简称“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三亚市实际,我局特制定《三亚市有轨电车示范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正确理解《办法》主要内容,现将《办法》制订情况解读如下:一、《办法》的背景情况《办法》目的是保障三亚市有轨电车示范线运营管理顺利开展。

《办法》制定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影响有轨电车运行安全与运行效率,关系到每个百姓的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规范三亚市有轨电车示范线的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有轨电车的运营安全,以确保有轨电车的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定位和特点《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详细规定了运营管理制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车规则等内容。

《办法》主要原则为:安全环保、通行优先、便捷高效、经济舒适。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规定了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管理重大事项,分别由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务及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有轨电车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了安全、运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

(三)明确了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对配套商业、广告等资源的利用应办理审批手续。

(四)明确运营相关流程,制定了运营管理制度,对车辆、车站及相关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以保障运行正常及行车安全。

(五)制定了相关运营服务规范和乘车规则。

(六)明确了有轨电车、社会车辆安全行驶及行人安全通行的注意事项。

(七)设立了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并明确相关行为规则。

四、《办法》的出台《办法》出台历时二年余,期间多次反复征求我市各相关部门意见,经过广泛的综合考量、探讨,多次修改内容,《办法》日臻完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精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精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轨行区管理办法

轨行区管理办法

轨行区管理办法轨行区是指铁路、地铁、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系统中,供列车或车辆行驶的线路范围。

为了确保轨行区的安全和运营效率,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轨行区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轨行区的管理要求、安全措施和管理流程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轨行区管理要求1. 安全第一:轨行区是轨道交通的关键部分,管理者必须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行车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2. 严格遵循规章制度: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轨行区的正常运行。

3. 环境整洁:轨行区需要保持整洁干净,避免杂物杂草的堆积,以确保列车或车辆行驶的安全和顺利。

4. 定期维护检查:对轨行区进行定期的维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轨行区的正常运行。

二、轨行区安全措施1. 设立标志标线:轨行区内应设置清晰明确的标志标线,指示车辆行驶的方向和限制区域,避免误操作。

2. 安装信号设备:在轨行区的出入口处,应安装信号设备,确保车辆进出轨行区时的安全。

3. 防护设施建设:根据轨行区的特点和需要,设置合适的防护设施,如围栏、护栏等,以确保轨行区的安全。

4. 制定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对轨行区的日常运营、安全检查等进行规范,以确保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符合标准。

三、轨行区管理流程1. 风险评估:在轨行区投入运营之前,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制定管理计划: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轨行区的管理计划,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分工,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 定期巡检:安排专人对轨行区进行定期巡检,查看设备是否完好,清理杂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应急处理:在轨行区发生紧急情况时,要能够迅速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列车或车辆的安全。

5. 完善培训教育:对轨行区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四、轨行区管理的挑战与应对1. 人员素质:轨行区管理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轨行区的安全运行。

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2017年8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发布,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华现代有轨电车(以下简称有轨电车)的运营服务、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轨电车运营实行特许经营。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按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

第四条龙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授权负责监督有轨电车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统筹协调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组织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运营服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有轨电车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龙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专用车道范围内公共绿地的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轨电车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遵守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负责有轨电车日常运营工作,承担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有轨电车运营秩序、安全生产、消防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通信、供电、供水、排水、道路养护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营保障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不得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有轨电车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盗窃、损坏有轨电车设施或者其他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轨道交通的重要性不断提升。

为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稳固和高效,需要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一、运营管理机构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和管理权限,以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行。

二、列车运行管理列车在轨道交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列车运行管理是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核心。

列车运行管理应当包括列车调度、晚点处理、接触网供电等方面的管理。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调度系统,通过多链路、高效率途径,实现线路、车辆、司机等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以实现轨道交通的高效安全运行。

三、安全管理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是运营管理的最重要部分。

安全管理应当包括安全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安全制度的制定和公布、安全评估和监测等方面。

针对轨道交通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手段,及时监测、掌握轨道交通的安全状况,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四、客运服务管理轨道交通的客运服务是对社会提供的一种重要公共服务,客运服务管理应当围绕用户需求,以安全、舒适、便捷为出发点,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的客运服务。

客运服务管理应当包括车站管理、安全检查、票务管理、维修服务、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五、能源管理能源管理是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列车供电、能源保障、能耗控制等。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节能制度和能源管理规范,通过采用节能技术手段,优化能源使用方式,实现轨道交通的高效、环保运行。

六、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是现代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必要条件,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以提高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行。

综上所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是保障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只有运营管理机构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才能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淮政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8日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现代有轨电车(简称“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是指以电力驱动,在道路上沿敷设的固定轨道行驶的公共客运车辆。

第三条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电车优先、规范有序、安全便捷、区域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有轨电车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重大管理事项。

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有轨电车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保障有轨电车系统的电力和通信的稳定、安全。

公安机关负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有关的治安、交通、消防等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轨电车线路范围内的市政管网、绿化、路灯、导向标识、地道等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轨电车沿线的环境卫生及市容秩序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规划、安监、价格、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与有轨电车交通运营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20〕84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20〕84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轨电车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是本市有轨电车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轨电车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轨电车正常运营的保障工作。

第六条有轨电车运营实行特许经营。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负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对有轨电车的设施保护、运营秩序、安全和应急等事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市住建部门应当制定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建立和实施有轨电车服务质量监督、考评制度。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6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6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6号)《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张佰成2020年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节能环保和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审计、国资、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卫健、生态环境、园林、水务、人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监督、指导和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做好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车站周边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8年2月23日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轨电车管理,促进有轨电车规划建设,保障有轨电车运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有轨电车,是指由电力驱动,沿轨道运行,可以与地面道路混行的中低运量轨道交通公共客运车辆。

第三条有轨电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运营、信号优先、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其辖区内有轨电车的规划、建设、运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轨电车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具体负责有轨电车运营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有轨电车的项目审批管理;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有轨电车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有轨电车建设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有轨电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管理。

财政、城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轨电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有轨电车建设、运营单位,分别负责有轨电车的建设、运营工作。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有轨电车用地范围内,有轨电车建设、运营单位可以依法进行配套商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所获得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有轨电车的建设和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严谨有效的运营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首先,运营管理规定要明确运营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对轨道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同时,要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人员管理方面,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和技能。

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对于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也要有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做到文明服务、热情周到,及时解答乘客的疑问和处理投诉。

对于乘客的管理,规定应当明确乘客的权利和义务。

乘客有权享受安全、便捷的轨道交通服务,但同时也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

比如,购票乘车、文明乘车,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在运营安全方面,规定要强调加强安全检查。

进站口应当设置安检设备,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同时,要加强对轨道线路、车站、车辆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设置警示标识,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运营时间和运营间隔也是运营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的实际需求和交通状况,合理确定运营时间和运营间隔。

在高峰时段,应当适当缩短运营间隔,增加列车班次,以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在非高峰时段,可以适当调整运营间隔,但要保证基本的服务水平。

票务管理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票价政策,并向社会公示。

苏州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

苏州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

苏州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苏州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保障有轨电车交通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轨电车交通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轨电车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轨电车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有轨电车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轨电车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有轨电车交通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轨电车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其他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第六条有轨电车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有轨电车交通建设涉及地下管线和其他设施迁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迁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条有轨电车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九条从事有轨电车运营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符合要求的运营设施、设备和车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营服务。

苏州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有轨电车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有轨电车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设施保护、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轨电车及设施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有轨电车,是指以电力驱动,按照固定轨道、站点和时间运营,主要在城市道路上并按照道路交通信号行驶,供公众乘坐的路面电车。

本办法所称的有轨电车设施,是指有轨电车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桥梁、车站、停车场、车辆、机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有轨电车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 [管理原则]有轨电车管理实行统一规划、优先发展、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分工负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有轨电车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有轨电车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有轨电车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公安、环保、民防、园林和绿化、市容市政、安监、水务、物价、审计、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有轨电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营单位的确定方式]有轨电车经营单位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项目经营单位的职责与权限]有轨电车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有轨电车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

第八条 [筹资渠道]有轨电车建设资金筹集实行政府投资或其他渠道筹资等多元筹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有轨电车建设投资。

第九条 [配合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有轨电车的建设,不得阻碍有轨电车的建设与运营。

供电、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有轨电车对能源、通信等资源的需要,保障有轨电车的正常建设和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深圳市现代有轨电车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介绍

深圳市现代有轨电车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介绍

附件1深圳市现代有轨电车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现代有轨电车管理,保障现代有轨电车安全运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现代有轨电车(以下简称有轨电车)运营及沿线道路交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轨电车运营遵循安全运营、科学规范、优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有轨电车运营监督管理,制定运营服务规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沿线道路交通管理、办理有轨电车驾驶资格业务及车辆登记备案业务。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轨电车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有轨电车沿线所在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有轨电车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和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有轨电车实行特许经营。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按照市政府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负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对有轨电车的运营秩序维护、设施管理、安全保障和应急事故处置等事务实施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和乘客守则,不得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有轨电车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盗窃、损坏有轨电车设施或者其他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轨电车服务规范,建立和实施监督考核制度。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安全、运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保障有轨电车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及交通管理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营工作,保证有轨电车的合理需要。

第八条有轨电车工程经初验合格后,运营单位可以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试运行期间,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通过评审并经政府批准后,正式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南京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南京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南京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南京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3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4年7月5日南京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轨电车交通管理,保障有轨电车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和安全保障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交通,是指以电力驱动,沿固定轨道运营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有轨电车交通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运营、信号优先、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市有轨电车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轨电车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交通客运治安秩序维持和突发事件处置。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轨电车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轨电车交通建设单位、经营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有轨电车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轨电车交通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市、区人民政府在财政、用地、建设、管理等方面支持有轨电车交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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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轨电车示范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AA市有轨电车示范线(简称“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有轨电车示范线的运营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环保、有轨电车优先、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轨电车项目的综合协调和运营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道路交通安全、车辆管理;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客运治安秩序维持和突发应急事件处置。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务、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轨电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有轨电车沿线各区人民政府配合有轨电车的运营管理。

第五条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并执行安全、运营、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公布并执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做好有轨电车交通客运量、正晚点、开行班次和营运里程等数据统计,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因紧急情况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组织培训、演练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负责保障站台、有轨电车车身外观卫生整洁,确保站台设施灯光、标语完好无损。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有轨电车用地范围内,有轨电车运营单位进行配套商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有轨电车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设计标准、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据《JT/T1091-2016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相关要求由有轨电车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

试运行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通过的,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可以开展试运营。

有轨电车试运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八条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建立运营管理制度,对有轨电车车辆、车站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有轨电车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供气等相关单位应协助做好有轨电车正常运营的保障工作。

第九条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制定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车规则,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依据服务规范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有轨电车首末班车行车时间、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有轨电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有轨电车道口和沿线的管理,加强有轨电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保障有轨电车的安全通行。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加强向有轨电车线路沿线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它社会组织进行有轨电车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主要路口的管理。

第十二条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设置专用车道标志、禁止进入标志、车道隔离设施;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停止线、禁止停车线。

第十三条有轨电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驾驶人、调度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有轨电车车辆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以下通行规则:(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有交通警察指挥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速要求;(三)非紧急状态下,不得在车站站台以外区域上下乘客。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一)在车道、车站(站台)、进出站通道等相关区域内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擅自摆设摊点,携带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触碰有轨电车充电装置;(三)干扰有轨电车交通专用无线通信频段;(四)损坏、擅自操作有轨电车交通设施设备;(五)在非紧急状态下启用紧急安全装置;(六)非法拦截、击打有轨电车;(七)钻车、扒车、跳车;(八)在轨道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轨道线路上通过、翻越车道隔离设施;(九)向线路范围内抛弃杂物;(十)擅自进入轨道、车辆段等禁止进入的区域;(十一)强行上下列车;(十二)其他危害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有轨电车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吐槟榔渣汁、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二)在车厢或者有轨电车交通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张贴;(三)携带宠物乘车;(四)下车出站台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横穿马路;(五)危害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乘客及其他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轨电车交通运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相对于其他车辆优先通行的权利。

其他车辆借道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

其他机动车在驶过停靠站台或者正在启动的有轨电车时,应缓速行驶,注意瞭望,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或者其他设有禁止进入标志的有轨电车交通区域。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在确保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情况下除外。

禁止超高、超载、超限车辆擅自驶入或者穿越有轨电车车道。

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在有轨电车交通道口发生拥堵时进入道口,已经进入道口的,应立即撤离。

第二十条投入运营的有轨电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性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二)标明线路名称、运行走向、起讫点和停靠站等运营信息;(三)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并确保设施完好;(四)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购买相应保险。

第二十一条有轨电车车辆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岗位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有轨电车票价应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

有轨电车车票由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发行;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执行政府定价,对符合规定的乘客实行免票或者优惠票价。

乘客乘坐有轨电车,应按照规定持有效乘车凭证,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有权查验乘客的乘车凭证。

对未持有有效乘车凭证的乘客,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票款并给予处罚,同时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意外情况,无法恢复运行的,乘客有权要求换乘或者退还票款,退还票款的方式由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四条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涉及有轨电车的交通事故,在本办法明确的路权、优先权的基础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有轨电车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轨电车驾驶人应立即停车,开启安全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并立即报警。

事故造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未造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记录事故现场状况,其他事故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快速清理事故现场。

双方当事人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并签名确认,可以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索赔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的状况,可以通知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暂停线路运营,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应立即通知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恢复线路运营。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服从指挥。

第二十六条乘客乘坐有轨电车,应遵守有轨电车乘车规则。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应配合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接受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依法承担有轨电车运营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应设施设备,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设立有轨电车工程安全保护区,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如下:(一)以有轨电车交通线路中心线为基线,两侧各15米;(二)车站、通信基站、变电站、车辆段、电缆通道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

第二十九条在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就申请人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书面征求有轨电车运营单位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挖掘、钻孔、爆破、桩基施工、地基加固;(三)打井、挖沙、采石、取土、堆土、疏浚河道;(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其他可能影响有轨电车安全的作业活动。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对上述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应自收到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公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有权对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作业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轨电车安全的情况,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单位拒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对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报告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有轨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制订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按照事故救援规定,对发生事故的车辆配备必要且有效的救援、拖移设备,以便事故快速处理。

第三十二条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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