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合集下载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6.15•【文号】•【施行日期】198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一九八0年六月十五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妇幼卫生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关系到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

为了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妇幼卫生工作应认真贯彻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

根据妇女儿童的生理特点,运用现代医学和祖国医学科学技术。

对妇女儿童进行经常性的预防保健工作,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逐步发展我国的妇幼保健学科。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设立相应的行政组织,建立健全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同时组织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妇女保健1.普及科学接生,提高产科质量,开展围产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推广产前胎儿健康预测,提高民族素质。

2.定期进行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普查普治,调查分析发病因素,掌握发病规律,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劳动保护。

对农村(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卫生学调查,提出劳动保护的建议,并监督实施。

4.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宣传生殖生理及节育科学知识,贯彻避孕为主的方针。

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五条儿童保健1.对婴幼儿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掌握其健康状况和生长发育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儿童体质。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职能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

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

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

备注:指标解释1.2 相关部门职责及协调工作机制:妇儿工委相关成员单位是指:宣传部、妇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1.3地方妇幼卫生项目补助政策:除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之外,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对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其他妇女病普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其他妇幼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政策。

4.1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机构:依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

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

4.2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业务用房:依据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公布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一类地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人员不小于40人,依据《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年报批稿),县(区)级机构人均面积40-41平方米,据此推算,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业务用房不小于1600平方米(40人×40平方米/人)。

保健业务用房指保健门诊、保健管理科室用房和保健门诊专用的医技用房。

4.3医疗保健机构设备配备:依据1996年卫生部《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1994年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对乡镇卫生院设备要求、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卫生部联合印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等规定配备相关服务设备。

4.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用房:依据2008年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卫生部联合印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等规定配备。

5.1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人员配备:依据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5000-1:10000配备;县(市、区)妇幼保健所,一类地区 41-70人;二类地区20-40人;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附件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2.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一类121-160人61-90人41-70人二类80-120人40-60人20-40人注:(1)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县级人员编制标准确定。

(2)目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按二类标准执行。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执行一类标准。

3.各级妇幼保健院内,临床部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增加编制。

4.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妇幼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85%。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导职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市(州、盟)以上妇幼保健院为2至4人,妇幼保健所为1至3人(包括专职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内)。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紫外线灯氧气瓶显微镜离心机血红蛋白测定仪高压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电冰箱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块床单2个枕芯1.2个枕套2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法规、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法规、规

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2.xx红十字会法(实施)3.xx母婴保健法(实施)4.xx献血法(实施)5.xx执业医师法(实施)6.xx药品管理法(实施)7.xx职业病防治法(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9.xx传染病防治法(实施)10.xx食品xx(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12.xx精神卫生法(实施)二、行政法规1.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实施)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实施)5.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实施)6.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实施)1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1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实施)1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实施)1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实施)1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1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实施)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2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2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实施)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23.xx中医药条例(实施)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2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2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2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实施)3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31.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3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实施)3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3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35.护士条例(实施)3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3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3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3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三、部门规章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实施)2.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实施)3.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实施)4.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实施)5.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实施)6.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实施)7.精神疾病xx暂行规定(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实施)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10.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实施)1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3.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实施)1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实施)15.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实施)16.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1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实施)18.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实施)19.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实施)20.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实施)21.女职工xx工作规定(实施)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2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实施)2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实施)2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实施)2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实施)27.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实施)28.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29.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实施)30.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实施)31.母婴xx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3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实施)3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实施)3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实施)35.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实施)36.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实施)37.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实施)38.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实施)39.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40.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实施)41.卫生计量认证实施程序(实施)42.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暂行规定(实施)43.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实施)4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45.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实施)46.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实施)47.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48.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实施)4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50.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5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实施)5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实施)53.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实施)5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实施)55.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实施)56.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实施)57.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实施)58.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59.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实施)60.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实施)6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实施)62.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63.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实施)6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实施)65.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实施)6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67.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68.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实施)69.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7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实施)71.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实施)7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7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实施)7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实施)7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76.消毒管理办法(实施)7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实施)7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79.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实施)80.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8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实施)8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实施)8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施)8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实施)8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86.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实施)87.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实施)8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实施)89.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实施)90.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实施)91.血站管理办法(实施)9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实施)9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94.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实施)9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实施)9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实施)97.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实施)98.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99.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100.处方管理办法(实施)101.信访工作办法(实施)10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实施)10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实施)10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实施)10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实施)106.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10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实施)108.《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实施)109.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实施)110.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实施)11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11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实施)11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114.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实施)115.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实施)11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墓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实施)117.餐饮服务xx管理办法(实施)11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11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实施)120.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实施)12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实施)122.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12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1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125.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实施)12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12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128.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实施)12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130.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实施)13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13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实施)131.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实施)132.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实施)13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实施)13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3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3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13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138.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实施)139.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实施)140.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实施)14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142.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14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14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实施)145.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实施)146.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实施)147.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实施)14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施)149.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实施)11/ 11。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等。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

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级公立医院的设立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城乡、区域医疗资源,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五条根据医院等级、类别、核定编制数,在规定限额内合理设置**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党政管理机构设置应当精简高效,职能相近的可合并或合署办公。

**级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置业务机构,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级公立医院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六条**级公立医院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包括临床医疗人员(医、药、护、技人员)、预防保健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依据**级公立医院等级、床位数、门诊量、医疗特色等因素确定人员编制,并根据实际承担的任务,分基本编制、附加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专文下达。

(一)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是指**级公立医院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按照户籍人口以千分比核定,根据床位数确定**医院、蒙中医院的比例,为人口以2.1‰—2.9‰,总计为440人。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 年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 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 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 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 2 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 70 —第九条 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远离居民区;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妇幼保健院设施

妇幼保健院设施

妇幼保健院的基本配置品目妇科:妇科检查床、综合手术台、节育手术器械、床旁监护仪妇科治疗仪、阴道镜、电动吸引器、产科:产床、分娩监护仪多普勒胎心诊断仪、妊娠高血压检测仪、呼吸机、新生儿抢救台、床旁监护仪。

儿科: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婴儿体重计、无影灯、麻醉机、输液泵、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电子天平、离心机、冰箱、恒温培养箱、干燥箱、高压消毒柜、毁形器、显微镜、健康教育设备、氧气瓶。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四、主要职能与工作范围(一)保健工作1.掌握本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变化情况,针对主要死因提出干预策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规划并参与实施;2.掌握本省影响儿童生长发育、影响儿童与妇女身体与心理健康的主要生物、社会、环境与心理因素,针对这些主要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并参与实施;3.为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4.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业务工作的质量监测和质量审评,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中的妇幼保健业务;6.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二)临床工作1.接受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转诊;2.处理妇女、儿童高危病例;3.开展与妇女、儿童保健目标一致的其它临床服务;4.提供与妇女、儿童保健密切有关的检测技术。

(三)培训工作1.根据本省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人力发展规划与在职培训计划;2.接受县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和妇幼卫生专业学生实习;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四)健康教育1.根据妇女、儿童保健目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健康教育计划,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2.提供健康教育材料;3.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教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
1 劳动人事部
规 章 名 称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试行 )
公 布 日期 实施 日期 1986.1.22 1986.1.22
2 卫生部
禁止食 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3 公安部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司 法 部
卫 生 部
4 卫生部
灾 害事 故医疗救援工 作管理办法
1l 卫 生部
医疗机 构评 审办法
12 卫 生部
母 婴保健专 项技 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 办法
13 卫生部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87.10.22 1987.10.22
1989.7.1 l 1989.8.1
1992.5.1l 1992.5.1 1 1992.10.7 1993.1.1
27 卫生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o2.1.22 2002.5.1
28 卫 生 部
国 家 职 、Ip 1丁毕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2002.3.28 2002.5.1
29 卫生部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2002.3.28 2002.7.1
30 卫生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 办法
37 卫 生部
关 于1丁牛 督体系建设 的若干规定
2005.1.5 2005.1.5
38 卫生 部
医疗机 构传 染病预检分诊管理 办法
2005.2.28 2oo5.2.28
39 卫生部
医师外 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05.4.30 2005.7.1
40 卫生部
传染病 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 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整理至2017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整理至2017年4月)

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7.5.1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6.1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10.1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1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12.1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实施)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12.1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1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5.1实施)二、行政法规1.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实施)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实施)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9. 1实施)5.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实施)6.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1.1实施)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实施)1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1.1实施)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实施)1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10.1实施)1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实施)1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实施)1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9.3.1实施)1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4.1实施)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2001.6.20实施)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10.1实施)2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实施)2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实施)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9.15实施)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10.1实施)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19实施)2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实施)2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1.1实施)2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实施)2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6.1实施)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11.1实施)3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12.1实施)31.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3.1实施)3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5.1实施)3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5.1实施)3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实施)35.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3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9实施)3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10.1实施)3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0实施)3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6.1实施)三、部门规章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1.22实施)2.妇幼卫生工作条例(1986.4.20实施)3.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0.22实施)4.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1988.10.12实施)5.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1989.2.10实施)6.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1989.2.10实施)7.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8.1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实施)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6.1实施)10.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7.30实施)1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实施)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实施)13.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实施)1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1991.12.30实施)15.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3.15实施)16.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实施)1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17实施)18.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实施)19.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1993.2.17实施)20.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实施)21.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11.26实施)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实施)2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实施)2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9.5实施)2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9.2实施)2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9.5实施)27.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实施)28.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实施)29.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6.13实施)30.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7.21实施)31.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1995.8.7实施)3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8.7实施)3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8.7实施)3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6.1实施)35.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1996.4.2实施)36.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1996.4.3实施)37.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实施)38.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1996.8.5实施)39.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96.9.20实施)40.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试行)(1996.10.4实施)41.卫生计量认证实施程序(1996.10.9实施)42.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暂行规定(1996.11.5实施)43.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1996.11.15实施)4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实施)45.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1997.8.28实施)46.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1997.9.1实施)47.综合医院评审标准(1997.9.1实施)48.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1997.9.1实施)4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1.5实施)50.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2.25实施)5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1999.3.15实施)5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1999.3.15实施)53.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1999.3.15实施)5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1999.3.26实施)55.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4.13实施)56.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4.13实施)57.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6.28实施)58.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实施)59.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实施)60.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1999.8.31实施)6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9.16实施)62.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1999.10.25实施)63.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1999.12.15实施)6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2000.1.1实施)65.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实施)6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7.1实施)67.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实施)68.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 实施)69.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8.1实施)7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8.1实施)71.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7.1实施)7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1实施)7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5.1实施)7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5.1实施)7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5.1实施)76.消毒管理办法(2002.7.1实施)7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9.1实施)7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9.1实施)79.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9.1实施)80.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5.1实施)8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3.5.1实施)8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实施)8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实施)8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实施)8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实施)86.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实施)87.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实施)8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实施)89.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7.1实施)90.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9.1实施)91.血站管理办法(2006.3.1实施)9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1实施)9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3.1实施)94.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8.1实施)9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9.1实施)9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7.27实施)97.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8.15实施)98.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8.16实施)99.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7.2.1实施)100.处方管理办法(2007.5.1实施)101. 信访工作办法(2007.2.16实施)10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11.1实施)10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12.1实施)10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8.1.1实施)10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3.1实施)106.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5.12实施)10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12.1实施)108.《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9.1.1实施)109.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3.1实施)110.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3.1实施)11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6.1实施)11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5.20实施)11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7.1实施)114.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2009.5.27实施)115.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10.1实施)11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墓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9.21实施)117.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5.1实施)11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5.1实施)11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5.1实施)120.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0.3.30实施)12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7.1实施)122.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8.1实施)12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11.1实施)1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12.1实施)125.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2010.12.28实施)12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3.1实施)12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5.1实施)128.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2011.6.23实施)12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7.1实施)130.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7.1实施)13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8.1实施)13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8.1实施)131.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8.24实施)132.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2.10.17实施)13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12.1实施)13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1.1实施)13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3.24实施)13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4.10实施)13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6.1实施)138.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2013.9.6实施)139.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10.1实施)140.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10.30实施)14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4.2.1实施)142.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9.10实施)14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5.1实施)14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5.27实施)145.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2016.1.19实施)146.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1.19实施)147.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5.1实施)14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11.1实施)149.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12.1实施)。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指南
一、新时代妇幼保健事业发展的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需要也在不断提高。

妇幼保健工作必须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原则
1. 依法依规,科学周到。

设置机构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2. 以人为本,切实关心。

机构设置要以满足本地区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需求为依归,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分类设置。

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订差异化的机构设置方案。

4.协调配合,分级负责。

各级机构在工作任务和功能定位上要协调一致,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

5.配套完善,保障有效。

机构设置同其它相关工作配套进行,以保证妇幼保健工作高质量开展。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细分设置
(省级机构设置例子)
(地级机构设置例子)
(县级以下机构设置例子)
四、增强机构作用的举措
(吸引专业人才工作)
(完善保健体系保障 )
(促进信息化建设)
以上只是一个范例,具体设置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总之,要真正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与配套是极为重要的。

我国妇幼保健机构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我国妇幼保健机构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我国妇幼保健机构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摘要】从妇幼保健机构的特殊职能以及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性着手,对常州市妇幼保健机构费用测算课题的研究里发现了一些问题,重点强调我国的妇幼保健机构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里,有着财务补偿的力度不够,业务收入不足的困境,而且详细的分析会使得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是如此之多,针对这些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这样我国的妇幼保健机构就能够摆脱困境,使得人们的健康水平得以提升。

【关键词】妇幼保健困境对策【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4)28-0344-021 我国妇幼保健机构现状我国妇幼保健机构跟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发展,然而从整体上出发还是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人员的编制存在不足之处,基础设施比较薄弱,政府在财政补贴力度上存在不足。

1.1 人员编制不足根据2010年妇幼保健机构的资源和运营情况的调查显示:省级,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现有人员编制数量分别是330,100和45,保健人员编制数量分别是64,32和15人。

当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都是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的。

1.2 人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2010年妇幼保健机构资源和运营情况调查显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里有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占到14.8%,市级占到13.6%,县级占到5.8%。

各个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结构不一,中级或以下的职称占到了总人数的五分之四。

1.3 基础设施薄弱,影响正常业务开展2010年全国2000多妇幼保健机构里230所机构没有构建相应的房屋,都是租用的房屋,包括1个省级机构、18个地市级机构、214所区县级机构。

从所调查的19种妇幼保健机构里常用的保健设备,县区机构里的16种设备所拥有的比例低于35%,8种设备不够10%,常见的19种临床的比例也不是很高。

1.4 政府财政补偿力度不够2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发展对策2.1 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属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它不同于综合医院,也不同于一般的防病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妇幼保健机构是社会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审标准的建立对于保障妇幼健康、提高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妇幼健康特点和服务需求,确保其能够满足妇幼群体的健康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以下是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设施和条件。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包括宽敞明亮的诊疗室、干净整洁的卫生间、舒适安全的待诊区等。

同时,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确保能够进行常见的妇幼健康检查和诊疗服务。

二、医护人员队伍。

妇幼保健机构的医护人员队伍应当具备专业的医疗技能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为妇幼群体提供全面、细致、贴心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三、服务项目和质量。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多样化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孕产妇保健、儿童健康管理、妇科常见病诊疗等。

同时,服务质量应当得到有效保障,包括诊疗流程的规范、医疗质量的控制、服务态度的友好等方面。

四、健康宣教和指导。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健康宣教和健康指导工作,向妇幼群体传播健康知识,提高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通过开展健康讲座、健康教育活动等形式,帮助妇幼群体正确理解和掌握健康知识,提高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五、投诉处理和监督机制。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确保患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六、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总之,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的建立是为了提高妇幼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妇幼群体的健康权益。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推动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发展,为妇幼群体提供更好的健康服务。

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和决定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的文件目录【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19【实施日期】2016.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我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和决定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的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2.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的文件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月19日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1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1.221986.1.222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0.221987.10.2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7.111989.8.14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1992.5.115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71993.1.16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11.261993.11.267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1994.9.1 8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9.51994.9.5 9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9.21994.9.2 10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9.51994.9.511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1995.4.2712卫生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部、轻工总会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6.131995.10.113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7.211995.7.21 14卫生部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1995.8.71995.8.715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8.71995.8.716卫生部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8.71995.8.717 卫生部 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1996.8.51996.8.518 卫生部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 1996.11.15 1996.11.15 19 卫生部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 1997.6.19 20 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 1997.9.1 1997.9.1 21 卫生部 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1997.9.1 1997.9.1 22 卫生部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9.2.25 1999.2.25 23 卫生部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1999.3.15 1999.3.15 24 国家计生委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3.191999.7.1 25 卫生部 人事部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6.28 1999.6.28 26 卫生部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999.7.16 1999.7.1627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7.16 1999.7.16 28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9.161999.9.1629 卫生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2000.5.152000.7.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是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其编制标准对
于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妇幼保健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机构应当有
宽敞明亮的候诊大厅、诊室、护理室、手术室等功能区域,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

此外,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卫生条件,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

其次,妇幼保健机构的医护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医疗技能和良好的服务意识。

机构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他们应当熟悉妇幼保健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且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关心患者,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人格。

再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机构
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病历记录真实完整;同时,要加强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保障患者的权益。

最后,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妇幼保健意识。

机构
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儿童免疫接种、妇女常见病防治等健康宣教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妇幼保健知识,提高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总之,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是保障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按
照标准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才能够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促进妇幼健康事业的发展。

希望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为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保驾护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1986年1月22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86]卫妇字第2号
为了加强和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管理,促进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现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妇幼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格原则上与同级卫生防疫机构相等。

各级领导对妇幼保健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妇幼保健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有多余时,应及时调出。

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由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具体审核同意,从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

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调整。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
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2. 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
省(自治区、直市(州、盟)县(市、区、
辖市)妇幼保健妇幼保健院旗)妇幼保健
院(所)(所)所
一类121-160人61-90人41-70人
二类80-120人40-60人20-40人
注:(1)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县级人员编制标准确定。

(2)目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按二类标准执行。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执行一类标准。

3.各级妇幼保健院内,临床部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增加编制。

4. 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妇幼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85%。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导职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市(州、盟)以上妇幼保健院为二至四人,妇幼保健所为一至三人(包括专职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