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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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来源注意事项

1.《北

京市房

屋建筑

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保密工程不在网上进行申报,下载申请表填写。

1.填写的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工

程名称相一致,并在括号内注明本次

备案内容(规证附件中的单体名称)。

工程地址应与施工许可证中工程地址

相一致。

2. 建筑面积(m2)/工程造价(万元)一

栏: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填写建

筑或装修面积,填写内容应与本次备

案单体的建筑规模或规划验收注明的

相一致(在施工许可范围内)。工程

造价与本次备案内容的合同价款相一

致(在施工许可范围内)。

3.“工程类别”为“房屋建筑工

程”。

4.“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

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

称相一致。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核对,

如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时,应

出具变更单位的上级单位或工商局的

变更证明文件。

5.报送时间:由备案机关填写。

6.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建设单

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

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7.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 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由建设单位书写

1.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工程结构类型及特点,主要工程量,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

分包)单位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情况;

(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

况;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方面的评价;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

和组织形式。包含: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

容和组织形式;应明确工程竣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

等有关单位参加,监督单位到场进行监督;验收日期必须与监督报告中的竣工日期一致;

应注明无障碍设施验收情况(2005年1月25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验收情况(2010年3月1日后办理规划许可并在规划许可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情况(2010年后竣工的集中供暖的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工程分包项目依法招标及备案情况等内容。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如有无甩项或增项(量),有无质量遗留问题,需说明的其他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2.其他注意事项:工程名称、地址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备案表一致;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报告书写日期不能早于竣工验收日期。

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1.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层数与施工许可证所载信息一致;

2.验收意见应为合格;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四方验收单位都盖章,且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4.公章应与施工证中参建单位一致,若发证后参见单位更名,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单位更名文件;

5.竣工日期与备案表填写日期应一致。

4. 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管理人姓名和日期。

5. 建设工程规划许1.规划附件中的规划监督验收一栏要有规划部门盖的长方形验收章。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注明原

可证

(含附

件、附

图)复

印件

件存放处、管理人姓名和日期。

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复印件1.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址、工程名称、规划许可证号应与规划许可证所载信息一致。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管理人姓名和日期。

7. 建筑工程

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址、工程名

称、消防验收规模、单体高度应与施

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所载信息一

致。

2.消防验收部分不能存在甩项。

3.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注明原

件存放处、管理人姓名和日期。

8. 建设工程

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1.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址、工程名

称应与规划许可证所载信息一致。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注明原

件存放处、管理人姓名和日期。

9. 工

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范本(链接)

1.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名称、工程名

称应与施工许可证所载信息一致;

2.保修年限及保修起始日期参照《房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

令第80号令);

3.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出具法定

代表人签字授权书,由受托人签字。

4.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注明原

件存放处、管理人姓名和日期。

10.《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依据、工程基本情况、保修范围和期限(最低保修年限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令)规定,本市自2009年9月1日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按本规程执行《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DB11/641-2009))、保修答复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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