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认定考核办法-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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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2015年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2015年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2015年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2015年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引导农民合作社更好地向加工领域发展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014年,我部决定用三年时间开展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2015年,在各省(区、市)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按照示范创建条件,经严格审核,现认定北京琉璃河宏利肉鸭专业合作社等313个合作社为2015年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见附件)。

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是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

各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产品加工业新的经营主体进行重点培育、给予大力扶持。

一是加大政策支持。

积极推动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在农民合作社发展加工流通方面的有效落实,争取农村产业融合、农民创业创新、金融保险服务等政策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将加工示范单位纳入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及“百县千乡万村”试点工程、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农民创业创新行动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等政策项目支持范围,向银行推荐加工示范单位贷款项目,支持其发展包括采收、产地处理、贮藏、烘干等初加工及运输、销售等环节。

二是开展公共服务。

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加工示范单位参与中国农产品加工投资贸易洽谈会及区域性经济合作交流活动,支持加工示范单位开拓市场,开展产销对接、企社对接、银社对接、院社对接,创新营销模式,培育市场品牌。

三是强化管理监督。

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加工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和常态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农业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农业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正文:---------------------------------------------------------------------------------------------------------------------------------------------------- 农业部令(第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我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我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律无效。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废止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发布日期 1 关于我国优良种畜种禽出口(79)农业(牧)30号1979年3月30日问题的通知 2 农业部关于引进动物疫病病(80)农业(牧)字1980年8月25日原菌(毒)种的几项规定第141号 3 关于加强优良种畜、种禽出(81)农业(牧)字1981年7月21日口管理的通知第90号 4 兽药检验所工作细则(试行) (83)农(牧)字第88 1983年5月12日号 5 关于加强种畜禽和牧草种子(83)农(牧)30号1983年11月14日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6 农牧渔业部关于整顿和加强(1985)农(牧)字1985年8月10日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紧第91号急通知7 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国家(1986)农(牧)字1986年8月23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生产第31号、销售假劣兽药经济处罚的通知8 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1988)农(牧)字1988年3月2日法第10号9 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1988)农(牧)字1988年3月2日第10号10 兽医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88)农(牧)字1988年3月2日第10号11 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农(牧)字1988年7月11日注册兽药管理办法第48号12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1989年7月10日13 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1990年11月24日14 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1992年10月24日15 兽医卫生证、章及标志管理(1992)农(牧)字1992年10月24日办法第102号16 畜禽检疫委托管理办法(1992)农(牧)字1992年10月30日第23号17 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实实(1993)农(牧)字1993年7月31日施细则》第六十条的通知第8号18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94)农(牧)字1994年2月26日第4号19 兽药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农牧发(1994)33号1994年10月23日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淡水鱼(1979)渔总(淡)字1979年4月1日类检疫暂行规定第2号21 渔业无线电管理条例(1979)渔总(管)字1979年5月31日第19号22 国家水产总局关于调整渤海(1979)渔总(管)字1979年12月24日区机动渔船拖网渔业禁渔区第37号的通知23 关于严禁捕捞和自由出售幼(1980)渔总(管)字1980年2月6日虾的规定第4号(1980)工商(管)字第10号24 关于施行国务院技术改进奖(1980)渔总(科)字1980年9月1日励条例的实施细则第57号25 关于东黄海区水产资源保护(1981)渔总(管)字1981年4月15日的几项暂行规定第014号26 沿海小型渔业船舶登记管理(1981)渔总(管)字1981年6月21日暂行办法第009号27 关于重申停止新增渔船和加(1982)农渔(管)字1982年10月14日强管理引进渔船的通知第12号28 渔业船舶检验收费办法(1984)农(渔管)字1984年8月30日第31号29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农(渔政)字1985年11月9日渔业船舶登记章程》的通知第24号30 关于印发《东海外海渔场作(1985)农(渔政)字1985年12月3日业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第31号知31 关于发布《长江中下游中华(1987)农(渔政)字1987年9月7日绒螯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第34号知32 关于授权海区渔政分局加强(1987)农(渔政)字1988年4月20日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第10号的通知33 关于公布“木质渔船生产许(1989)农体改(企1989年3月14日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管)字第2号34 关于渔业船舶防污染检验收(1989)农(渔政)字1989年5月27日费规定的通知第11号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农业部令第8号1989年9月25日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36 关于发布《渔船渔港管理费(1989)农(渔政)字1989年10月4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15号通知37 小型木质渔船工厂认可办法(1990)农(渔政)字1990年6月4日第12号38 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渔业(1990)农(渔政)字1990年9月5日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第15号39 水产技术推广管理规定(1991)农(渔)字1991年7月15日第23号40 关于在黄海中部设立对虾亲(1993)农(渔政)字1993年2月22日虾休渔区的通知第2号41 关于加强海洋涉外渔业管理(1993)农(渔政)字1993年4月29日的通知第4号42 关于发布《浮拖作业渔船管(1993)农(渔政)字1993年8月3日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1号43 关于公布底拖网伏季休渔区(1993)农(渔政)字1993年8月9日基点位置的通知第12号44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农渔发(1994)25号1994年12月19日计算方法(试行)45 乡镇企业升国家级企业实施(1988)农(企)字1988年6月28日办法(试行)第15号46 乡镇企业煤矿安全监督员管(1988)农(企)字1988年10月10日理办法第16号47 关于实施乡镇企业领导干部(1989)农企字1989年12月9日岗位培训的规定(试行)第17号48 乡镇企业升国家级企业实施(1990)农(企)字1990年3月26日细则第4号49 国家级乡镇企业复查办法(1990)农(企)字1990年3月26日第4号50 关于命名全国乡镇企业系统(1990)农(企)字1990年10月18日先进企业的试行办法第21号51 全国乡镇企业系统先进财会(1994)农(企统) 1994年1月31日集体和优秀财会人员评选办第1号法52 关于加强粮食棉花油料作物农粮池字第48号1955年5月19日优良品种繁育推广工作的指示53 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57)农保轩字第1957年12月74号54 关于良种经营若干具体问题农种川字第83号1958年5月27日的联合通知55 省间种苗调运检疫请切实按(63)农保东字1963年12月6日国务院(63)国农字518 第140号号规定办理56 调剂良种必须保证质量的通(63)农种伟字第82号1963年12月26日知57 关于加强农业科学研究等单(64)农保字第4011964年2月24日位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号58 关于发给示范繁殖农场工作农种轩字第503号1964年5月10日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59 关于检发《水稻、小麦原种农种朱字第135号1965年10月19日繁育暂行办法(草案)》供试行的通知60 关于使用“引进热带作物种(81)农垦生字第44 1981年3月20日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通知号61 印发“国内热带作物检疫对(84)农垦字第90号1984年4月13日象名单和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62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统一对(81)农业(种)字1981年9月30日外进出口的通知第58号63 关于实行粮食包干后省间良(82)农业(种)字1982年3月2日种调拨和部分良种实行议购第7号议销的意见64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统一对(82)农业(种)字1982年3月5日外进出口的补充通知第12号65 关于农作物种子的引种、调(82)农(农)字1982年8月11日剂、销售和推广工作由各级第31号种子公司(站)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6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83)农农字第1571983年6月23日号67 关于植物检疫人员制服供应(84)农(保综)字1984年10月办法第10号68 关于印发加强国内植物检疫1988农(农)字1988年3月12日收费管理的规定和调整国内第3号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69 关于山西省万荣县一些企业1988农(农)字1988年6月15日生产销售假劣农药的通报第20号70 关于加强水稻、玉米杂交种(1986)(农)字1986年8月1日子管理的通知第23号71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1987)农(农)字1987年8月13日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第36号72 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1988)农(农)字1988年1月31日的紧急通知第33号73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农药产品1988农(农)字1988年2月23日管理的通知第6号74 关于今年假劣农药情况和改1988农(农)字1988年8月31日进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第28号75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进出口(1990)农(农)字1990年11月17日管理的通知第37号76 农垦部关于颁发《农垦部工1981年11月20日业优质产品评选及标志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1992)农(检疫)字1992年5月22日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8号二、继续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发布日期 1 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1992)农(检疫)字1992年6月27日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第15号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 2 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1993)农(检疫)字1993年12月12日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第3号的通知 3 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农检疫发(1996) 1996年6月5日检疫管理的通知4号 4 关于禁止从英国英格兰南部农检疫发(1996) 1996年6月5日地区进口活禽及其产品的紧5号急通知 5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农检疫发(1996) 1996年6月26日入我国的通知6号6 关于禁止从荷兰新城疫疫区农业部令第9号1996年10月31日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7 禁止从加拿大部分地区输入农业部令第10号1996年11月8日禽类和禽产品的规定8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农检疫发(1996) 1996年12月12日理办法13号9 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农业部令第15号1997年3月27日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10 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农业部令第16号1997年3月28日产品的规定11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农业部令第17号1997年3月28日产品的规定12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农业部令第18号1997年3月28日产品的规定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农业部令第26号1997年10月10日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4 关于颁发《乡镇企业职工伤(1989)农(企)字1989年1月19日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第1号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15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农业部令第16号1990年4月13日定16 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农业部令第17号1990年6月18日规定17 乡村集体企业节能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5号1991年3月5日18 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办法(1991)农(企)字1991年6月20日第16号19 乡镇企业职工教育规定(1991)农(企)字1992年1月3日第13号20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农业部令第8号1992年1月3日团暂行办法21 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农业部令第9号1992年1月3日22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职工养(1992)农(企)字1992年11月26日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第20号23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安全监农企发(1994)6号1994年4月14日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4 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农企发(1994)21号1994年6月12日行办法25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安全生农企发(1994)44号1994年11月29日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6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消防管农企发(1994)43号1994年12月1日理规定》的通知27 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企业东农企发(1995)18号1995年6月12日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8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职业卫农企发(1996)6号1996年6月28日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9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80)农业(牧) 1980年11月20日管理办法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联供字第545号30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80)农业(牧)字1980年11月25日行办法第181号31 关于淘汰兽药品种的通知(82)农(牧)字1982年11月10日第83号32 关于恢复使用双氢链霉素和(1987)农(牧)字1987年3月6日部分恢复使用呋喃西林的通第7号知33 农业部关于淘汰兽药“跛行(1988)农(牧)字1988年8月4日安”注射剂的通知第55号34 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及使用(1989)农(牧)字1989年1月9日规定第1号35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农业部令第2号1989年7月10日《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36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农业部令第4号1989年7月10日法37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1989年7月10日38 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1989年7月10日39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1989)农(牧)字1989年12月26日行)第52号40 关于恢复磺胺噻唑等兽药品(1990)农(牧)字1990年2月28日种的生产和使用的通知第7号41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1991)农(牧)字1991年1月9日第2号42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农(牧)函字1992年5月3日兽药典》一九九零年版的通第19号知43 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1993)农(牧)函字1993年7月5日第46号44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1993)农(牧)字1993年10月16日第13号45 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农牧发(1994)7号1994年3月8日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46 兽药监察所工作细则(试行) 农牧发(1994)16号1994年6月6日47 省级兽药监察所基本条件农牧发(1994)16号1994年6月6日(试行) 48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农牧发(1994)32号1994年10月21日细则(试行) 49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发(1994)41号1994年12月28日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50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发(1995)1号1995年1月16日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51 关于下发“鸵鸟引进暂行管农牧畜发(1995) 1995年1月26日理办法”的通知第155号5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农牧发(1995)3号1995年3月2日通知53 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农牧发(1996)2号1996年4月22日工作的通知54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1996年5月28日55 关于印发“加强全国畜禽良农牧发(1996)9号1996年12月24日种繁育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56 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农牧发(1997)8号1997年9月2日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57 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农牧发(1997)7号1997年9月4日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关于(1957)水(渔)字1957年8月16日转知“国务院关于渤海、黄第41号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59 关于渔船统一编号的通知(1975)农林(渔)字1975年4月18日第34号60 关于“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1982)农(渔管)字1982年11月19日规定”的通知第12号61 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1983)农(管)字1983年9月20日第28号62 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管(1983)农(管)字1983年10月31日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6号63 鱼粉生产管理暂行规定(1984)农(渔)字1984年5月15日第37号64 关于加强对进口旧渔业船舶(1985)农(渔政)字1985年5月22日的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第14号65 关于印发《黄渤海对虾资源(1985)农(渔)字1985年10月8日保护增殖基金的征收及使用第195号管理规定》的通知66 关于加强黄渤海区秋汛对虾农业部、国家工商1987年9月9日市场管理的通知局、物价局发布67 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1989)农(渔政)字1989年5月30日业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第13号6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1989)农(渔政)字1989年6月27日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第14号的通知69 关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1989)农(渔政)字1989年6月30 护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第12号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70 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1989)农(渔政)字1989年8月7日的通知第19号71 关于做好远洋渔船检验发证(1989)农(渔政)字1989年9月25日工作的通知第24号72 关于批转修改渤海区梭子蟹(1989)农(渔政)字1989年11月29日越终场范围报告的通知第27号73 关于公布沿海首批确定的(1990)农(渔政)字1990年6月23日279个渔港名称的通知第13号74 关于印发《一九七二年国际(1990)农渔(管港) 1990年7月31日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89年字第42号修正案生效的通知75 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1990)农(渔政) 1990年11月10日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字第18号的通知76 关于公布第二批沿海渔港名(1990)农(渔政)字1990年12月27日称的通知第19号77 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农业部令第6号1991年4月13日定78 关于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程序(1991)农(渔政)函1991年4月18日的通知字第13号79 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1991)农(渔政)字1991年6月8日网作业的通知第3号80 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1991)农(渔政)字1991年12月16日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0号81 关于公布第三批沿海渔港名(1993)农(渔政)函1993年2月9日称的通知字第7号82 关于发布《渔港费收规定》(1993)农(渔政)字1993年10月7日的通知第15号83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农渔发(1994)11号1994年8月18日规则84 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农业部令第4号1994年11月9日的通告85 关于将鲈鱼列为渤渔重点保农渔发(1995)2号1995年1月16日护对象的通知86 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农渔发(1995)6号1995年2月7日要渔场渔汛生产安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87 关于公布第四批沿海渔港名农渔函(1995)21号1995年5月22日称的通知88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渔发(1995)17号1995年5月29日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的通知89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农渔发(1995)29号1995年9月28日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农业部令第2号1996年1月12日督检验管理规定91 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农渔发(1996)3号1996年1月22日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2 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农渔发(1996)9号1996年6月12日电捕作业的通告93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1996年8月9日94 关于加强27.50 ̄39.50MHZ农渔通(1996)25号1996年9月11日渔船用无线电话机管理的通知95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农渔发(1996)14号1996年10月8日方法规定96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农渔发(1996)13号1996年11月27日97 关于加强对黄渤海鲅鱼资源农渔发(1996)17号1997年1月8日保护的通知98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农业部令第13号1997年3月26日程序规定99 关于公布第五批沿海渔港和农渔函(1997)19号1997年3月28日首批内陆水域渔港名称的通知100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九农渔发(1997)6号1997年4月25日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01农药登记规定(82)农业保字1982年4月10日第10号102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82)农(农)字1982年9月第72号103关于《做好取代六六六、滴(83)农(农)字1983年2月21日滴涕农药工作》的报告第20号104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杂交(1989)农(农)字1989年12月21日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第52号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5关于《调整国外农药实施收(90)农(计)字1990年9月19日费标准》的通知第61号10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农(农)字1990年11月8日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40号(试行)》的通知107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棉种(1992)农(农)字1992年3月20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4号108关于印发《中国种子管理员(1992)农(农)10号1992年7月28日证》及《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关于印发《国外引种检疫审(1993)农(农)字1993年11月10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8号110关于批准颁发肥料、土壤调农农发(1994)37号1994年12月5日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第三批正式和第五批临时登记证的通知111关于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药农农发(1995)7号1995年3月20日、种子管理的通知112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农农发(1996)4号1996年4月16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3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农农发(1996)6号1996年5月28日法114关于发放和使用种子检验员农农发(1996)7号1996年6月24日新证、章的通知115关于申报举办农作物种子交农农发(1997)3号1997年3月4日易会有关问题的通知116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农业部令第15号1997年3月28日理暂行办法117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农农发(1997)9号1997年9月8日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18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南繁农农发(1997)18号1997年9月27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9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农业部令第23号1997年10月10日章程120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3号1997年10月10日121印发《评选农业经济信息先(1987)农计函字1987年11月16日进网点试行办法》的通知第47号122农业部门统计报表管理暂行(1991)农(计)字1991年10月9日规定第88号123农业统计信息计算机应用管(1995)农(市统)字1995年7月3日理暂行规定第20号124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农办综(1996)91号1996年11月15日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25关于印发《农业部计算机信农市发(1997)1号1997年4月2日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6农业部、劳动部关于加强农(1989)农(垦)字1989年2月13日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第22号、劳安字(1989)3号127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1992)农(机)字1992年9月30日理办法第8号128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食品(1993)农(绿)字1993年1月11日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号129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1993)农(经)字1993年1月27日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第2号担的通知130“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1997年4月20日13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27号1997年10月25日三、修改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82)农机字第10号1982年8月31日发布删去第十三条“‘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领取‘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具,在推广过程中,经过抽查,证明质量下降者,发证单位有权收回‘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一)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一)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一)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引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是推动农村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保证示范园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对其进行了评审认定,并制定了相关标准。

标准概述以下是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的标准要点:1.示范园的规划布局能够合理、科学地整合农业生产、农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产业要素,形成集群发展。

2.示范园必须拥有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手段,具备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创新性。

3.示范园的产业链条需要完整,从农田种植、农产品加工到销售都能够有明确规划和有效实施。

4.示范园要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地域特色,能够吸引人们关注和参观。

5.示范园要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达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标准。

6.示范园要拥有一定的规模效应,能够带动周边地区的农业发展。

7.示范园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带动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

评审程序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评审程序如下:1.示范园的申请者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国家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和筛选,确定是否具备进入评审程序的条件。

3.通过初步筛选的示范园将进入评审环节,国家将组织专家对示范园进行现场评审。

4.评审专家将根据相关标准对示范园进行评估和打分。

5.根据评审专家的评估结果,国家相关部门最终确定是否认定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并颁发认定证书。

结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农村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示范园所承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将在示范园认定后得到进一步提升,为更多地区提供借鉴和启示。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10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10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1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现将国家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

同时,根据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

二是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方面。

农民合作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计入相应科目。

三是农民合作社社务管理规范方面。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四是农民合作社社会声誉方面。

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社风清明,恪守信誉,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申报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一、引言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是指导和规范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的重要依据。

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已成为推动农村产业升级、改善农民生活、促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评台。

如何科学、合理地评审和认定这些示范园,对于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详细探讨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以期为您呈现一幅清晰的全貌。

二、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概述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是由国家农业农村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建设和管理。

评审认定标准将从示范园的规划建设、产业布局、科技创新、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等级认定。

这一标准的实施,对于鼓励和引导更多地区和企业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规划建设1. 规划编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应当有详细的发展规划,包括示范园的总体定位、发展目标、重点产业布局等,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的资源禀赋和区域特色。

2. 基础设施建设评审认定标准将关注示范园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包括道路交通、水电气供应、通讯网络等,以确保示范园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得以改善。

四、产业布局1. 产业结构示范园的产业布局应当合理,整体产业结构要符合当地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同时注重产业的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2. 产业链条评审认定标准还将关注产业链条的延伸和完善,包括原材料采集、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等环节,以提高产业链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五、科技创新1. 创新能力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应当具备科技创新的能力,包括拥有一定的研发机构和科研团队,能够不断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2. 科技示范评审认定标准也将考察示范园的科技示范效果,包括技术推广、示范引导等,以加强技术创新成果的应用和示范效应的放大。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6•【文号】农经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0年08月26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5•【文号】农计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计发〔2013〕1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财政(财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示范引领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核心,以破解农业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风险大等制约瓶颈为重点,通过整合部门资源,搭建试点平台,合力推动试点示范区率先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化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系,率先构建财政引导、金融支持、保险保障、订单营销“四位一体”的农业发展新机制,进一步释放发展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力、营造发展新优势,打造一批农业改革与建设的排头兵,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积累经验、储备政策、探索路径。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见起色、两年出成效、三年有突破”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15年,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试点示范区基本建立起以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的农业经营新体系、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产销新模式、以资金整合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支持新方式、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业投融资新机制、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风险防范新措施,现代农业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粮食规模经营单产比2012年平均单产增加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9日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认定2022年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认定2022年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认定2022年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的通知》(农办外〔2022〕2号),在省级推荐、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和公示的基础上,决定认定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16个基地为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国贸基地”),将湛江双湖食品有限公司等8个基地纳入国贸基地管理体系。

(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建设国贸基地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国贸基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培育打造产业集聚度高、生产标准高、出口附加值高、品牌认可度高、综合服务水平高的农业对外贸易骨干力量,充分发挥国贸基地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为农业产业提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8月29日2022年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认定名单01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02三尚行(天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3天津市利民调料有限公司联合体04天津天伟食品有限公司05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6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7承德亚欧果仁有限公司08河北雄瀚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09河北天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汾阳市瑞优食品有限公司11赤峰东黎羊绒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12内蒙古李牛牛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五原县大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4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16开原市嬴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17沈阳华美食品有限公司18大连天正实业有限公司19葫芦岛春贺食品有限公司20大连瑞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1辽宁台安高新农业产业开发区白羽肉鸡出口企业联合体22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3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4黑龙江省恒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认定名单25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海伦市大豆产品出口企业联合体27江苏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28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29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30无锡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1苏州优尔食品有限公司32盐城市怡美食品有限公司33江苏兴野食品有限公司34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5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6宁波今日食品有限公司37宁波佳必可食品有限公司38浙江兴业集团有限公司39阜南县金源柳木工艺品有限公司40安徽鸿叶集团有限公司41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2安徽宁清茶业有限公司43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4漳州市陈字贸易有限公司45福建岳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46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7福建铭兴食品冷冻有限公司48仙芝科技(福建)股份有限公司AGRICULTURAL INTERNATIONAL TRADEHIGH-QUALITY-DEVELOPMENT ENTERPRISES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56CHINA'S FOREIGN TRADE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2022年纳入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管理体系名单01湛江双湖食品有限公司02肇庆市振业水产冷冻有限公司03丹东泰宏食品有限公司04山西金顺源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05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6威海浦源食品有限公司07山东青果食品有限公司08山东池上桔梗出口企业联合体2022年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认定名单49平和县三绿果蔬有限公司50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1江西恒顶食品有限公司52江西绿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53江西正邦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54江西五丰食品有限公司55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56山东省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57金乡大蒜出口企业联合体58山东美佳集团有限公司59青岛市(自贸片区、上合示范区)农业出口企业联合体60山东一品农产集团有限公司61山东百佳食品有限公司62德州谷神蛋白科技有限公司63山东源清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64山东日盈食品有限公司65山东巨鑫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66樱源有限公司67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68青岛鲁海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69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0安阳金品达食品有限公司71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72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73华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4湖北双港农业科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75湖北飘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76湖北浩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7湖北莱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78钟祥兴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79湖南华诚生物资源股份有限公司80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82湘丰茶业集团有限公司83汇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4湖南省劲松机械有限公司85广东顺欣海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86广东明基水产集团有限公司87深圳市源兴果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认定名单88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9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有限公司90桂林爱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91海南勤富食品有限公司92海南翔泰渔业股份有限公司93重庆丰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94重庆市涪陵绿陵实业有限公司95重庆市江津区丰源花椒有限公司96重庆旺隆黄连科技有限公司97云阳芸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98成都市郫都区川菜产业城联合体99四川森态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攀枝花喜果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101湄潭县茶叶出口企业联合体102贵州怡壶春生态茶业有限公司103贵州省贵三红食品有限公司104德宏正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5丽江三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6丽江中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107宾川县云福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108安康正兴有机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9陕西森弗天然制品有限公司110白水县润泉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11甘肃普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12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113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114盐池县怡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15新疆金典优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16塔城市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72022.11 中国对外贸易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农经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3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农业部令第1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

农业部令第1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

农业部令第1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令第1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2月8日农业部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制定并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四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与风险评估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

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七条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五)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六)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七)应急反应措施。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1.13
•【文号】农外发〔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本篇法规中的《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认定考核办法(试行)》已被《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农外发〔2021〕5号)自2021年9月30日起停止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农外发〔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农业对外合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业对外合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实施“一带一路”和农业走出去战略,我部决定在“一带一路”沿线以及其他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在沿海、沿江、沿边等条件成熟地区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以下简称“两区”建设),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境外、境内两类平台,以外带内、以内促外,形成推动农业对外合作的双轮驱动和高水平双向开放格局。

现将《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两区”建设工作。

农业部
2016年11月13日附件: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

我国境外农业园区建设的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

我国境外农业园区建设的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

农业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几年聚焦“三农”问题。

2013年“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给农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成为推动农业“走出去”的重要驱动力。

2016年,为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和农业“走出去”战略,加速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农业部决定在“一带一路”沿线以及其他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境外、境内园区两类平台,以外带内、以内促外,形成推动农业对外合作的双轮驱动和高水平双向开放格局。

2017年,农业部认定首批“两区”建设试点,境外农业园区建设与农业对外开放合作区被纳入国家战略发展范围。

产业集群式发展成为农业发展新路径。

得益于国家农业政策优化调整和战略支持,我国农业“走出去”取得了一定成效。

截止2019年底,我国农、林、牧、渔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196.69亿美元,较2018年增长8.73亿美元。

仅2003-2019年,我国农业对外直接投资净流量就累计达216.05亿美元,年均增长达35.15%。

不过,我国农业对外投资额所占比例不高,截至2019年末,我国农、林、牧、渔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1.8%,相比第二产业(占比14.8%)和第三产业(83.4%)仍有较大差距。

此外,我国农业“走出去”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投资规模普遍偏小,经营分散,抗风险能力差,效益不佳。

境外农业园区建设则有助于企业抱团出海,对外进行集群式投资,以降低风险。

因此,加强境外农业园区建设,发挥园区的集聚效应和平台带动效应就显得尤为重要。

1 我国境外农业园区建设现状分析1.1 境外园区分布较为集中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经在5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85个境外产业园区,其中境外农业园区57个,占比30.8%。

目前我国境外农业园区建设几乎遍布五大洲,其中又属欧洲最多,达28个。

在欧洲地区,我国在俄罗斯就建设有26个境外农业园区,占总数的45.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19〕29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19〕29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19〕2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2017年,我部印发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范》)。

《试行规范》发布以来,对规范全国海洋牧场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的新要求,我部在全面总结评估《试行规范》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9月4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成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支持,并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牧场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正文:---------------------------------------------------------------------------------------------------------------------------------------------------- 农业部令(第7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19•【文号】技监局发[1995]23号•【施行日期】1995.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2007年标准委印发的《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委农[2007]81号),其内容涵盖了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并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已做出了新的规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9月1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技监局发[1995]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准确评价示范区建设水平,为全国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按照《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中关于构建“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管理机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在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内试行。

第三条开展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要确保评价数据真实可靠、评价方法简便易行、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省(区、市)示范区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本省(区、市)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

示范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指标第五条本办法主要对示范区农业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物质装备水平。

反映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2项指标进行测算。

(二)科技推广水平。

反映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农户计算机拥有率、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5项指标进行测算。

(三)经营管理水平。

反映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6项指标进行测算。

(四)支持水平。

反映财政金融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持程度,主要采用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农业保险深度、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3项指标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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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认定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建设境外农业产业园区,创建中国农业对外投资合作的示范工程,促进境外农业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农业部相关意见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中资控股的涉农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农业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具有聚集、辐射和示范效应的农业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应有利于发挥农业走出去的集群效应,提升产业链话语权;有利于发挥平台和载体作用,带动国内涉农企业走出去;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强谈判能力;有利于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和技术交流,服务国内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认定考核包括初次认定和发展考核。

初次认定是对示范区基础条件和运营成效的认定;发展考核是对示范区发展建设和示范效果的考核。

农业部向通过初次认定的示范区实施企业下发《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确认函》(附件1–3)并授牌。

示范区通过认定后,须定期申请发展考核。

第五条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示范区的规划与管理,统筹示范区初次认定和发展考核。

第六条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外经中心”)承担示范区认定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本区域企业申报示范区,并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支持本区域企业发展建设示范区。

第二章初次认定第八条申请初次认定的示范区须具备的总体条件:(一)示范区已制定未来5~10年的发展规划,定位清晰,科学合理,已根据规划内容开始实施,产业发展覆盖试验研发、生产加工、仓储流通中的多个环节,集中多个主体,发挥多个功能。

(二)示范区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应有较强的投融资、招商和抗风险能力;具备在国内建设农业产业园的经验或在境外牵头开展农业投资经营实力。

(三)示范区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有与当地政府、公益组织、协会、媒体等沟通协调能力;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示范区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的业务模式清晰,在示范结束后有潜力对推动农业对外合作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九条申请初次认定的示范区须具备的基础条件:(一)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已与我国签署与投资、合作相关的政府间协议或双边规划等文件。

示范区发展符合国家关于农业对外合作国别、产业和总体布局要求,符合所在国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

(二)所在国农业资源丰富,与我国互补性强,具备满足示范区发展需要的农业市场体系、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农业贸易流通体系等,交通、物流及产业配套便利。

(三)实施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均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如多家中资控股企业共同在境外投资建设一个示范区的,须先在境内组建一家实施企业,并以该实施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建设示范区。

(四)示范区开发土地法律手续齐全,所签土地具备农业开发的基础条件;产业定位明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要,具备较健全的运营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已制订示范区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有较为国际化的管理团队;已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入区企业(指在示范区内投资的独立法人),已制订清晰的针对入区企业的示范区服务指南。

第十条申请初次认定的示范区的具体条件:(一)投入产出规模。

示范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并配套研发、农产品生产加工、农机设备、交通运输、仓储、烘干、冷链、展示展销等设施建设。

示范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20公顷(不含农作物种植区面积)。

(二)发挥集群效应。

已有5家以上具备中资成分的入区企业,其中至少3家已开工建设且境内投资主体不同;具备中资成分的入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入区企业投资领域至少涉及试验研发、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环节中的3类。

(三)周边辐射带动。

长期聘用当地人员比例不低于园区员工总人数的30%,在当地的社会公益投入超过20万美元,能够带动当地关联产业发展,在当地具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四)稳定供销渠道。

具有稳定的种子、农资、农机(或饲料、疫苗、种畜种禽)供应渠道;有较完备的市场销售渠道和产后处理设施,已有2款以上终端产品被市场充分认可。

第十一条初次认定程序包括: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企业答辩、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

示范区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实施企业提出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农业部;中央企业通过企业总部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须按要求提交示范区申报材料(附件1–1)。

第十二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农业部附报以下材料:(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二)经审核的示范区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外经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农业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对通过审核的示范区,由农业部下发《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确认函》并授牌。

第十四条已获得商务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农业产业型园区可直接向农业部申报示范区。

第十五条农业部结合境外农业投资合作的方向和重点,指导、支持示范区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示范区建设和培育计划,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重点支持示范区发展。

第三章发展考核第十七条通过初次认定的示范区每三年须接受一次农业部组织的发展考核。

发展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

按照示范区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对示范区内农业和工业用地、农业机械装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构筑物等方面的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进行实地评估。

(二)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

核实资金来源及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核查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投入的费用。

(三)招商进展。

核实实际入区企业类型、数量、实际完成投资额、完成产值、建设运营以及产业链对接等情况。

(四)产业发展情况。

农业生产、加工、销售规模和数量,农业技术示范与推广情况,产能和技术合作情况,研发成果和人员培训情况。

(五)对双边经贸关系的影响。

示范区对于引导和带动我国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发展平台、增加所在国就业和税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所发挥的作用。

(六)重大变更。

指示范区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是否变更,是否存在改变示范区发展方向的规划调整。

(七)示范区的管理、服务、环保、安全、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第十八条农业部定期发布示范区发展考核通知,示范区实施企业按要求向外经中心提交考核申报材料(附件1–2)。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外经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农业部审定。

外经中心可视情况请申报主体提供影像资料或进行现场调研。

第二十条如确因所在国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示范区建设和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示范区发展考核期限可相应延长。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将取消涉事示范区称号:(一)经核实在示范区认定考核过程中有重大欺瞒行为的;(二)连续两次发展考核不合格或不再具备引领示范作用的;(三)利用示范区从事我国或所在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对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未按示范区规划进行建设、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示范区,将不予认定或终止发展考核,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警告、通报方式处理,并纳入农业对外合作信用评价制度体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1.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申报材料1–2.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发展考核申报材料1–3.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确认函附件1–1 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申报材料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市、区)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申报书申报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类型:年月日填报说明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辅证材料。

二、申报书一式三份,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

辅证材料须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

三、申报材料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农业部。

四、申报材料模板可从农业部网站下载(http:///zwllm/ tzgg/tz)。

辅证材料目录1.境外公司登记注册文件、股东出资证明、企业章程、董事会构成文件;2.实施企业近3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存款证明等文件;3.示范区近3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存款证明等文件;4.示范区用地法律手续文件,农业土地可使用基本情况;5.示范区总体规划;6.示范区与所在国政府签署的优惠政策协议,以及其他明确享受的所在国优惠政策等文件;7.示范区水、电、路、气等外部配套条件的落实证明材料;8.示范区水利灌溉等农业基础设施、农业装备、公共服务设施、构筑物等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9.入区企业注册、投资、运营等相关证明文件;10.示范区风险防范办法、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1.示范区在推动双方农业对外投资与合作、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证明文件;12.实施企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1–2 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发展考核申报材料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市、区)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发展考核申报书申报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类型:年月日填报说明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辅证材料。

二、申报书一式三份,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

辅证材料须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

三、申报材料模板可从农业部网站下载(http:///zwllm/ tzgg/tz)。

辅证材料目录1.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确认函。

如申请单位在示范区所在国以中外合资企业为主体开展建区工作,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示范区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银行存款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3.示范区考核期内土地开发、建设、发展投资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4.新增入区企业注册、投资、运营等相关文件;5.实施企业重组或股东变化、建设用地变化、示范区规划变更、产业定位调整等重大事项调整情况及批复文件;6.示范区在生产运营、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取得成效的证明文件;7.实施企业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1–3 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确认函(实施企业名称):根据《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认定考核办法》,你单位投资建设的(示范区名称)符合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确认条件,现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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