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源枯竭城市名单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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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源枯竭城市名单公布(第一批+第二批)《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后,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扎实落实相关政策,取得积极进展。目前,首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已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首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也将于近期下达。

根据《若干意见》提出的"2007-2010年,设立针对资源枯竭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增强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重点用于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贷款贴息等方面"要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原国务院振兴东北办会同财政部以东北办前期完成的《我国资源型城市和资源枯竭城市界定研究》等课题为基础,提出了首批12家资源枯竭城市名单,已经国务院批准。

首批资源枯竭城市包括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城市5个:阜新、伊春、辽源、白山、盘锦;

西部地区典型资源枯竭城市3个:石嘴山、白银、个旧(县级市);

中部地区典型资源枯竭城市3个:焦作、萍乡、大冶(县级市);

典型资源枯竭地区1个:大兴安岭。

目前,财政部提出的2007年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方案也已经国务院批准,转移支付资金将于近期下达。在总结首批经验的基础上,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归集相关数据,积极开展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的界定工作。

根据《若干意见》提出的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要求,目前各有关省区加强了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分别组织制定本地区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首批资源枯竭城市也在积极制定、完善转型规划,提出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转型思路和发展重点,保证合理使用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国务院确定第二批32个资源枯竭城市名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近日,国务院确定了第二批32个资源枯竭城市。中央财政将给予包括此前确定的12个资源枯竭城市在内的共44个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近年,暂不再审定新的资源枯竭城市。

国务院要求,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并强调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同时要求资源枯竭城市要抓紧制定、完善转型规划,提出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具体方案,进一步明确转型思路和发展重点,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用好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为保增长、促协调,为全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探出一条新路。

具体名单如下:

一、地级市9个:山东省枣庄市、湖北省黄石市、安徽省淮北市、安徽省铜陵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重庆市万盛区(当作地级市对待)、辽宁省抚顺市、陕西省铜川市、江西省景德镇市。

二、县级市17个:贵州省铜仁地区万山特区、甘肃省玉门市、湖北省潜江市、河南省灵宝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湖南省耒阳市、湖南省冷水江市、辽宁省北票市、吉林省舒兰市、四川省华蓥市、吉林省九台市、湖南省资兴市、湖北省钟祥市、山西省孝义市、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森工)、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森工)、吉林省敦化市(森工)。

三、市辖区6个:辽宁省葫芦岛市杨家杖子开发区、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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