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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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例]1
青年工人张小刚为筹办婚事,到玻璃店买了一块穿衣镜,高高兴兴地乘25路公共汽车回家。当车行驶到东风路口时,突遇豆花饭店服务员王丽用木架车拉着为饭店买的货物横穿马路,驾驶员只好紧急刹车。结果车上乘客几乎全部摔倒,张小刚的穿衣镜也被打碎,划破乘客丁旺的脸部,使其误工15天,用去医疗费322元。在解决赔偿问题时,各纺发生争执,张小刚和丁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他们应当将谁作为被告,谁作为第三人起诉?
[案例]2
王忠、王金、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是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母曾对6个子女在不同场合说过,他们老夫妻坐落在上海市新民街的房屋八间,由两个儿子各住一面,1990年和1992年其父母先后去世。1998年2月,王忠将北房三间,西北角房一间以16万元价款卖给徐小东。胞兄王金以王忠无权出卖房屋并要求继承此房为由,于同年6年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徐小东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问题]1.追加王英、王兰、王风、王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正确?
2.徐小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案例] 3
李刚和范英系夫妻,有两个儿子,一个是李贵,在工厂当工人,另一个儿子李龙在内蒙古当兵。李刚和范英夫妇生活困难,又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其子李贵给付赡养费,遭拒绝,于是以李贵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贵给付赡养费。法院在审理中询问原告,是否要当兵的儿子李龙给付赡养费,原告亦要求李龙给付赡养费。法院便把李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问题]: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4
案情:1983年尹丽君出国,将自己所有的房产四间交邻居魏复若代管,言明代管五年,期间魏复若可将房屋出租,租金归魏复若,但魏复若不可将房屋转交他人代管,也不可将房屋出卖。1989年,魏复若见尹丽君仍未回国,而他又要到南方特区去工作,于是就将四间房屋交给承租人李汉山代管,并向李汉山说明该四间房的产权是尹丽君的,不可出卖。1991年1月,李汗山未经魏复若同意,私自将这四间房以8500元的价钱卖给钱昌盛,说好钱两次付清,1991年1月钱昌盛付给了李汉山4000元,另一次待1991年6月付,钱付完办交房手续,1991年6月,李汉山收了钱昌盛的第二次钱4500元,钱昌盛要李汉山去办房屋过户手续,李汉山说,房子你先住着吧,手续待过两、三个月再办,钱昌盛不同意,坚持要马上办,李汉山说那不成。于是钱昌盛诉诸法院要求李汉山立即交房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进行过程中,尹丽君回国,得知钱昌盛、李汉山双方正在对其房屋产权问题进行诉讼,因此到法院提出主张,认为该四间房屋产权应归自己所有,并提请法院通知魏复若来参加诉讼。
[问题]:1.尹丽君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
2.魏复若需要来参加诉讼吗?如果需要,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案例]5
案情:甲与乙是邻居,甲要砌一段墙,委托给丙,由丙包工包料保质量,甲付给丙工钱料钱800元。完工后两天,这段墙倒了并砸坏了邻居乙的财物,乙经济损失1000余元。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诉讼中,甲称墙是丙砌的,墙砌好后仅两天就倒了,属工程质量问题,应由丙来负赔偿责任,甲认为应当把丙作为被告,自己则不属于本案当事人,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问题]:1.甲的请求该不该支持?
2.丙是否应参加诉讼?为什么?
[案例]6
甲以被继承人养子的身份,要求乙返还由他代管的甲的养父李明遗留的房产。被继承人李明的女儿李英认为,甲不是其父的养子,无权要求乙返还代管的
房产,并同意该房产继续由乙代管和居住。甲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乙归还代管的房屋。法院立案后,将未参加诉讼的李英列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问题]:1.本案有几个争议?
2.法院将李英列为诉讼的第三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案例] 7
1995年夏天,圣达公司为了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搞了一次促销活动,即如果“面的”司机同意在车上张贴宣传条“老憨除水垢,干净又省力”当场赠送“老憨”牌汽车水箱清洗剂一瓶。该宣传条贴满了3个月后,再赠送他们从兰月化学研究所购买的“兰星”牌不冻液一瓶。据统计,圣达公司共向“面的”司机发出了400余张宣传条。
后来,黄秋平、李文海等司机将“兰星”牌不冻液加入汽车水箱后,造成汽车的铝制缸盖被化学物质腐蚀,结果密封失效,最终导致发动机不能工作。有的“面的”司机把客人拉到半路,车走不了了,只好停下来修车,从而给司机造成了损失。1995年12月,黄秋平、李文海等十几名司机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圣达公司、兰星化学研究所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1.“面的”司机应当适用哪种诉讼制度请求司法保护?
2.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审理这类群体诉讼,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