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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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者双方共同选择的准据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婚姻缔结地法、婚姻住所地法或者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在涉外婚姻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婚姻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婚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男女双方自愿;(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男女双方未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四)男女双方未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疾病。

”对于涉外婚姻,我国法院在判断婚姻有效性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 婚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涉外婚姻中,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3. 婚姻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涉外婚姻中,婚姻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四、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 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节 扶养、监护和收养
第一节 结婚〔一〕
一、结婚和跨国结婚
跨国结婚是指含有跨国因素或外国因素的婚 姻成立行为。跨国结婚也包括跨国结婚的实 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跨国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跨国夫妻关系中的财产 关系方面采用法院地法原那么 。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三〕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婚生子女 1.适用父母属人法 〔1〕适用生母之夫的本国法。 〔2〕适用生父的住所地法。 〔3〕适用子女出生时生母的属人 法。 〔4〕适用父母的共同属人法 。 〔5〕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
2.适用子女属人法 3.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四〕
〔二〕非婚生子女及其准正
1.关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母亲的关系,西方国家立法一般主张 适用母亲的属人法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的关系,西 方国家一般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
五、中国关于跨国离婚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那么?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如果受案法院在第三国, 可以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如适用当事人 共同的属人法。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一〕
一、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跨国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1〕适用丈夫的本国法。 〔2〕适用夫妻双方的共同本国法,在没有共同
第二节 离 婚 〔二〕
〔二〕适用夫妻共同或一方的住所地法

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

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

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领域。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差异,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并重点关注在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首先,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在涉外婚姻中,夫妻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他们的婚姻关系可能会受到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的影响。

因此,在处理涉外婚姻问题时,需要考虑到双方的国籍、居住地以及婚姻登记的地点等因素,以确定适用的法律制度。

其次,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还需要考虑到文化差异和社会制度的影响。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观念和社会价值观可能会对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处理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离婚被视为一种耻辱,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离婚则被视为一种个人权利。

因此,在处理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时,需要尊重和理解双方的文化背景,并采取灵活的法律措施。

离婚是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中最常见的法律处理方式之一。

然而,涉外离婚可能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涉外离婚需要解决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

由于涉外婚姻往往涉及到跨国财产和资产,因此在财产分割方面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其次,涉外离婚还需要解决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

由于双方可能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抚养协议,确保子女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教育。

在处理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时,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些国际公约,如《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私法公约》,为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这些国际公约强调了保护儿童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的重要性,为各国提供了共同的法律框架和原则。

然而,尽管有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支持,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的差异使得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处理变得复杂和困难。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摘要:,并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1.国际私法概述2.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3.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5.涉外继承法律适用6.涉外物权法律适用7.涉外债权法律适用8.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9.国际私法问题举例正文: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在跨境民事关系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国际私法条文主要包括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法律适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内容。

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根据这一章节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确定。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那么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涉及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问题,需要同时遵循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以及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的规定。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的收养子女,需要同时重叠使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属人法。

所指的收养人所在地应该是住所地。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主要涉及财产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继承应遵循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中国有房产,当他去世时,他的继承人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继承这些房产。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 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他们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涉外债权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合同纠纷。

当涉及跨国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签订地法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涉外婚姻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规定

涉外婚姻规定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关于涉外婚姻规定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涉外婚姻规定一、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结婚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和15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1)依据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结婚登记的函》的有关内容,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之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

(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上述规定体现在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原则上采用的是婚姻缔结地法。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么对上述婚姻,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离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境外要求离婚,首先应当了解所在地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例如,涉外离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应当符合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

大多数国家主张离婚实质要件适用法院地法,即在哪一个国家提起离婚请求,则应当依据该国法律认定能否离婚。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3140学时:64学分:3开课学期:第六学期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教学手段:板演一、教学目的与任务:国际私法学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

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四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冲突法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经济和民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部分,主要阐述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统一实体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实体法;第四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

由此,在教学中要注重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的阐述,同时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现实,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涉外案件开展案例教学。

使学生明确学习国际私法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2.了解有关国际私法规范组成的不同主张;3.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4.理解国际私法的性质;5.了解国际私法的内容体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内容体系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教学方法:讲授、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这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分。

2.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3.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多数具有国际性。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1.国际私法范围本身的含义2.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3.国内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理解我们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也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两者是一致的。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原则 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
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采用的国家有希腊、泰国、约旦和波兰等。 主张夫妻关系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而 正是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会在人 身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财产关系。既然夫妻人身 关系适用属人法,财产关系当然也应适用属人 法。
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 事人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 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 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 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 生理缺陷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第三节 离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涉及到当事人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的问题
在很多国家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法院地法,所 以管辖权对于法律适用很重要
有三种做法
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为依据的管辖原则 (英美国家)
理由: (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
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
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 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
在国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 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3、婚姻举行地法与当事人属 人法的混合适用(混合制)
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某些大陆法系国 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唯一依据的做法已经不 多见)
3. 兼采住所或居所标准或国籍标准(较多国 家采用)

国际私法白皮书试题

国际私法白皮书试题

国际私法白皮书(各章试题)试题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练习题:一、选择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1.冲突规范的作用,在于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进行A. 直接调整B. 间接调整C. 明示调整D. 默示调整【】2.在国际私法所包括的各类规范中,占最核心地位的是A. 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 冲突规范C. 统一实体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3.一般认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是因为A. 有关国家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B. 具有独立司法主权的国家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C. 各国负有承认他国法律域外效力的国际法上的义务D. 当事人要求适用外国法【】4.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A.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B. 冲突规范来实现的C. 国际民事诉讼规范来实现的D.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来实现的【】5.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是A. 国际统一实体法B. 冲突法C. 程序法D. 自然法【】答案:1.B 2.B 3.AB 4.A 5.BC二、问答题1.如何理解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答案提示:涉外性三方面表现;广义理解;国际性。

2.Conflict of Laws 及其产生原因?答案提示:法律冲突定义;各国法律差异;域内外效力冲突;一国承认外国法律域外效力。

第二章国际私法渊源练习题:【】一、选择题(含多选和单选)1.国际私法如果表现为国内立法,其内容可以包括A.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 冲突规范C. 统一实体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2.国际私法条约包括下列哪些规范A. 统一冲突规范B.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C. 统一实体规范D. 有关诉讼与仲裁的程序规范【】3.学说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A. 是国际私法的早期法律渊源B. 选法依据C. 当代英美国家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D. 是美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4.中国明文国际私法渊源表现为A. 国内立法B. 国际条约C. 国际惯例D. 一般法律原则E. 学说和理论F. 判例【】答案:1.ABDE 2.ABCD 3.ABCD 4.ABC二、问答题1.学说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答案提示:法律渊源之一(早期和现代);历史基础;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核心。

涉外关系适用法

涉外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涉外婚姻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英文对照版)

涉外婚姻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英文对照版)

涉外婚姻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英文对照版)1. 背景涉外婚姻关系涉及两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关系。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婚姻关系和离婚的认可以及处理方式存在着差异,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2. 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为了处理涉外婚姻关系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签署了国际公约,并通过国内法律来规定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旨在确保涉外婚姻关系的公正处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通常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3.1. 国籍原则根据国籍原则,涉外婚姻关系适用当事人的国籍法律。

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中国,另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美国,涉外婚姻关系可能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3.2. 居所原则根据居所原则,涉外婚姻关系适用当事人居住地的法律。

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居住在中国,另一方当事人居住在美国,涉外婚姻关系可能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3.3. 协议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双方可以在婚前协议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

在双方协议确定的情况下,涉外婚姻关系将适用协议规定的法律。

3.4. 公共秩序原则如果适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违背公共秩序,该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可能不予适用该法律。

公共秩序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和价值观。

4. 法律争议解决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可能导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冲突。

当法律冲突发生时,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法律争议:- 协商和调解- 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提起诉讼并提交给相应的法院5. 结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的问题。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公约要求对涉外婚姻关系进行公正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当涉外婚姻关系涉及法律争议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15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第15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四、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
的一般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以及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了以“原告就被 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2.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特殊原则。 3.几类特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1)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2)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3)在外留学人员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综观各国的立法,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 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确定管辖权。 2.按照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 3.兼采住所地和国籍两种标准确定管辖权。
二、离婚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一)离婚的法律冲突
1.离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各国有关离婚实质 要件的立法形式以及衡量感情是否破裂的具体标 准各不相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
2.对于涉外婚姻中外国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二)我国有关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制度 我国立法与有关文件对于不同类型的涉外结婚的
形式要件有不同的要求。 1.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 2.中国境内外国人之间结婚。 (1)民事登记方式。 (2)领事婚姻方式。 (3)宗教婚姻方式。 3.中国境外中国人之间以及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
1.分别规定不同类型扶养关系的准据法。 2.笼统规定扶养关系的准据法,或只规定一种或
两种扶养关系的准据法。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 对于扶养关系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2)扶养人的属人法。有些国家以扶养是扶养制度 的本体为由,主张以扶养人的属人法为准据法。 (3)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共同的属人法。由于法律规 定的亲属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相互承担扶养 义务,因此这种扶养义务是双向的。 3.在国内立法中直接规定扶养关系适用或类推适 用有关国际公约。

国际婚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国际婚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国际婚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因为世界各国对国际婚姻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以下仅为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法律。

以下为国际婚姻法法律规定中的一般性参考,具体情况请详询律所。

一、婚姻家庭法法条中有关涉外的条文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对于离婚,世界各国确定离婚案件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不尽相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部门登记离婚。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法的冲突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因此,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里的抚养,包括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赔养、扶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员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4、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婚姻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含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关于婚姻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要紧有以下几种主张: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是最古老也是最流行的原则。

依此原则,凡婚姻举行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地点都有效;凡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在其他地点也无效。

适用这一原则尽管简便易行,而且也尊重了缔结地的风俗适应等公共秩序,而且还能够依“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来说明。

然而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无疑为当事人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会,因而会显现大量的“迁徙婚姻”(或称“移住婚姻”)。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这要紧是考虑到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通常适用属人法。

婚姻关系适用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减少“移住婚姻”的现象,但适用属人法也有一些现实的问题无法解决,如是适用夫君的属人法,依旧适用妻子的属人法。

而双方的属人都给予考虑,那么假如双方的属人法不一样如何处理。

一样认为能够适用各自的属人法。

假如当事人一方的国籍或住宅在法院国,有的国家主张能够适用法院地法。

混合制在采纳混合制的国家中,以婚姻举行地、当事人住宅地和国籍作为连结点,或以婚姻举行地为主,兼采当事人住宅地法或本国法,或以当事人住宅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作选择或重叠适用。

这一原则由于较为灵活,因而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而在实践中采纳。

结婚的形式方面,目前要紧存在民事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形式等四种制度。

对其法律适用,要紧有以下的实践: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长期以来该原则一直为各国广为同意。

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即使本国公民或住宅在本国的人即使在外国结婚,也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

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假如一味地强调结婚的形式要件必须依缔结地法(行为地法)方为有效,那么就可能显现当事人在外国依当地的要求缔结的婚姻回到国内反而变得无效,也确实是显现了“跛脚婚姻”的情形。

浅析《适用法》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浅析《适用法》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浅析《适用法》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发表时间:2012-07-11T14:39:05.900Z 来源:《学术研究》2012年第4期供稿作者:张彩云[导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人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跨国婚姻家庭关系大量产生。

摘要:《适用法》专设一章对于婚姻家庭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采用了以经常居所地为主要联结点的属人法,并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了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对于父母子女关系、扶养及监护的法律适用充分体现出了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

《适用法》彰显的上述特色,弥补了原来立法的不足,但比较国际立法的具体状况,仍有不尽人意微处,本文对此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适用法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12)04-0099-0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人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跨国婚姻家庭关系大量产生。

婚姻家庭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各国都非常重视其法律调整,因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成为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受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的影响,其法律冲突日益突出,解决冲突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由冲突规范予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生效实施。

《适用法》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专设第三章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弥补了原来立法不系统、不全面、不具体、不明确、不科学之不足,并且彰显突出特色。

但比较各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结合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状况,仍有微小不尽人意之处。

本文浅知拙见如下: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概述涉外家庭关系,即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摘要:在理论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涉外家庭关系。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扶养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

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用专章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其结构安排和内容仍值得进一步探讨。

未来立法应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借鉴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一般认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其中,涉外离婚及亲子关系案件是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类型。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笼统规定,内容不够全面,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五不”现象:即不系统、不全面、不具体、不明确、不科学。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最重要、最根本、最可行的途径就是加快制定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

目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已经启动,草案正在酝酿之中。

(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正在讨论的草案由“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附则”等八章组成。

其中,第六章“婚姻家庭”包括10个条款(第6170条),涉及结婚的条件和效力、离婚的条件和效力、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扶养、监护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阅读次数3722 字体大小 [ 大中小 ]双击滚屏by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一) 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二) 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 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一国国界;(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其标的物以及履行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不得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第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的民商事实体法,而非冲突法,但对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关系,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律,而依照该国冲突法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示方式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该涉外民事关系的争议事项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分类和定性,以法院所在地法律为依据,也可以该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

第六条对于连结点的认定,除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外,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七条适用法律的解释,依照该法律所属国的解释规则解释。

第八条对于涉外民事争议的先决问题,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的自身性质确定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九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某国法律,而该国的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当根据该国关于调整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所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区域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

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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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关于涉外亲权关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准据法尚无 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的扶养适 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一冲 突规范同样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以及父 母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的关系。 这表明对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我国要求重叠 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 律。


四、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 的一般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以及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了以“原告就被 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2.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特殊原则。 3.几类特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1)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2)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3)在外留学人员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三、中国有关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有关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制度 1.对于涉外婚姻中中方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2.对于涉外婚姻中外国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二)我国有关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制度 我国立法与有关文件对于不同类型的涉外结婚的 形式要件有不同的要求。 1.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 2.中国境内外国人之间结婚。 (1)民事登记方式。 (2)领事婚姻方式。 (3)宗教婚姻方式。 3.中国境外中国人之间以及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


二、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婚姻形式要件概述 婚姻形式要件是指成立合法婚姻的方式,各国立 法有关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互有歧异,归纳起来 主要有下列四种: 1.民事登记方式。 2.宗教婚姻方式。 3.领事婚姻方式。 4.普通法婚姻方式。

(二)婚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具体地说,各国解决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的准 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相结合。采用这 一原则的国家大体上有以下两种模式: (1)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这 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



一、婚生子女身份的法律适用 婚生子女是指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所生 的子女。各国立法通常都承认合法的婚姻关系存 续过程中怀孕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但如何推 定婚生,各国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有关父母与婚 生子女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父母属人法。采用父母属人法国家的具体规定 不尽一致,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2.子女属人法。以子女的本国法为准据法在实践 中有时难以奏效。 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4.有利于确定子女婚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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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冲突法所调整的涉外夫妻关系是指不同国籍的婚 姻当事人缔结的婚姻或同一国籍的婚姻当事人在 国外缔结的婚姻所产生的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与财 产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各国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各具特点,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夫妻本国法。 2.夫妻住所地法。 3.法院地法。 4.夫妻属人法为主,兼采与夫妻联系最密切法律。



1.分别规定不同类型扶养关系的准据法。 2.笼统规定扶养关系的准据法,或只规定一种或 两种扶养关系的准据法。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 对于扶养关系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2)扶养人的属人法。有些国家以扶养是扶养制度 的本体为由,主张以扶养人的属人法为准据法。 (3)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共同的属人法。由于法律规 定的亲属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相互承担扶养 义务,因此这种扶养义务是双向的。 3.在国内立法中直接规定扶养关系适用或类推适 用有关国际公约。


(三)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和 执行问题未作专门规定,所以应适用该法司法协 助的有关规定。 除了《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外,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一系列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对外国法院涉 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 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又无异议的,可以承认其对 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我国内执行 的,须由外国法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委托我国人民法院执行,或由当事人直接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综观各国的立法,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 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确定管辖权。 2.按照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 3.兼采住所地和国籍两种标准确定管辖权。




二、离婚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一)离婚的法律冲突 1.离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各国有关离婚实质 要件的立法形式以及衡量感情是否破裂的具体标 准各不相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 (1)对离婚理由仅作原则性的规定。 (2)对离婚理由作具体列举。即在有关法律中详尽 列举准予离婚的理由。 我国《婚姻法》同时采用这两种方式,首先夫妻 感情破裂是离婚理由的原则性规定,然后又做出 具体列举。
第十五章 涉外婚姻与亲权 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结婚的法律适 离婚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扶养与监护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的法律适




一、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婚姻实质要件概述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结婚时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的条 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婚姻当事人必备的实质要 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双方自愿。 2.法定婚龄。 3.禁止近亲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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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涉外父母子女关系 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指基于血缘关系或 收养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 务关系。 广义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以及父母与养子女的关 系三种。对于这三种父母子女关系的具体规定, 各国法律存在不少差别,在确定父母与子女权利、 义务的司法实践中如何选择准据法解决有关国家 之间的法律冲突极为重要。



4.禁止重婚。 5.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6.其他有关禁止性规定。 除上述五项规定外,有些国家还禁止异教徒之间、 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之间通婚。




(二)婚姻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1.婚姻举行地法。婚姻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 法是依据古老的“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根据 这一原则,凡在婚姻举行地有效的婚姻,在任何 其他地方都应视为有效。 2.当事人属人法。结婚涉及人的身份能力,并且 与婚姻当事人的习俗和信仰等问题密切相关,因 此不少国家主张用当事人属人法作为婚姻实质要 件的准据法。采用属人法的国家之中还有当事人 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之分。 3.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相结合。

三、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所谓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依照一 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涉外离 婚案件所作的终局性判决,使它具有与内国法院 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按照内国的执行程序予以 强制执行。这一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因不承 认法院地国的离婚判决而导致的“跛脚婚姻”现 象。为了使本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能在外国得以执 行,不少国家都与有关外国订立了相互承认对方 法院判决的国际协定。


二、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怀孕所生的子女,俗 称“私生子”。在历史上不少国家的立法都对非 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加以限制,使其处于非常悲 惨的境地。目前,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采取非婚生 子女“准正”(legitimation)的制度,使非婚生 子女取得准婚生的资格。 1.因“后继结婚”而准正的准据法。 2.因认领而准正的准据法。 3.因“国家行为”而准正的准据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来划分,夫妻财产制又有夫 妻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之分。共同财产制中 又有三种不同的形式,即完全共同财产制、获得 财产共有制和迟延的共同财产制。 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与财产关系本 身一样错综复杂,归纳起来,有关夫妻财产关系 的准据法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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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涉外扶养与监护的法律适用

一、扶养的法律适用 (一)扶养关系的准据法 扶养指一定亲属间为履行法定义务而在经济上相 互供养的法律制度。各国涉外婚姻与亲权制度中 所涉及的扶养关系可分为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 亲子之间的扶养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 间的扶养关系。各国有关扶养关系的准据法制度, 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模式:



三、收养的法律适用 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是一种通过收养这一法律制度 而创设的一种无血缘联系的父母与子女关系。所 谓收养是指通过法律程序领养他人子女的制度。 各国立法有关收养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收 养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存在着法 律冲突。解决这一领域法律冲突的准据法主要有 以下两类: 1.属人法。大多数国家以收养人的属人法作为准 据法。而前苏联等国从维护养子女的利益出发, 以被收养人的属人法作为准据法。 2.法院地法。在英美等国看来,收养是法院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发布收养命令完成的,因而应以法 院地法作为收养关系的准据法。


1.以夫妻意图适用的法律为主,兼采夫妻属人法。 2.夫妻本国法。 3.夫妻住所地法。美国及一部分拉美国家主张以 夫妻住所地法作为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尚无 专门规定,但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可适用《民法通 则》第148条关于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 联系的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 这一冲突规范中的“扶养”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 它当然包括夫妻间的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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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婚的管辖权序解除婚姻 关系的法律手段。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离 婚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效力,其处理结果对 有关的社会利益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将产生直接 影响。而有关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法律 适用问题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三位一体,贯 穿在各国解决涉外离婚争议的整个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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