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投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与合规风险

05
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措施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确保投资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
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
清晰界定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现不相容职务分离,形成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强化信息沟通与报告机制
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各类风险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 递和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高风险、高收益;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管 理;投资策略灵活多样等。
私募股权市场现状
全球私募股权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活跃度逐 01 年提升。
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全球第二大 02 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不断拓展,涵盖了互联网、新 03 能源、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
制定书面的合规风险管理政策,明确合规风险管 理的原则、方法、程序和要求。
合规风险管理流程设计
风险识别
通过定期自查、外部审计 等方式,及时发现私募股 权投资业务中可能存在的 合规风险。
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进行 评估,确定风险的大小、 发生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 失。
风险应对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 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如 改进业务流程、加强内部 控制等。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对投资对象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尽职 调查,确保投资对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已获得合法授权 。
案例三:某私募机构劳动用工争议事件
事件概述
某私募机构因劳动用工问 题引发员工不满和诉讼, 涉及劳动合同、薪酬福利 等多个方面。
法律风险
私募机构未依法与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 薪酬福利等,违反了劳动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风险监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操作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现代营销中旬刊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注册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先后诞生,扩大了企业融资渠道、融资规模和融资速度,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多投资资金、充裕投资项目和稳定的退出渠道。
同时,国家不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鼓励境外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进入新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在5—8年,除了个别母基金或政府基金外,多数基金可以划分为“募、投、管、退”四个阶段。
在实际运营操作中每个阶段都存在风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要制定有利于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有效防范运营中的风险,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最大化提高投资人和自身的收益。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内涵(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合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以非公开的形式向特定的对象发起募集设立的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通过被投项目上市、股权转让、并购重组及分红等途径获利。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特点1.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早期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有企业机构和高净值人群,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日益成熟,出资人还包括大型金融机构、保险基金、证券基金、社保基金等。
投资范围、覆盖范围逐渐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日渐多元化,有利于我国资金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促进经济产业转型升级。
2.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通过股权退出获得收益。
一方面,多数非成熟性企业要经过多年的经济活动才会获得营利,投资人短则需要几年、长则需要十几年才能得到收益,投资周期极长。
另一方面,因为被投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资金匮乏、技术研发难度大、团队不稳定、宏观市场和政策变动等风险,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被同行业或新型行业的“洪流”所吞噬,给投资人带来巨大亏损。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方式融资的设立运作与法律风险和规避

募投管退
1、为建立良好信誉、长久发展,发起人应遵循有限合伙企业优先退出的原则。 2、有限合伙企业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投资项目清算:投资项目建成销售后,基金根据投资比例收回投资成本并分配利润。 (2)原股东承诺回购:基金有限合伙人在投资之初即和原股东签订协议,确定回购方式(譬如回购 时间和回购价格),这是有限合伙退出项目常见的一种形式。 (3)股权转让:转让给第三方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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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设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合伙人数: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和1名以上有限 合伙人(以下简称“LP”)。GP是发起人,合伙事务执行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是 企业或个人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完成募集需要一个 过程,发起人可以先成立合伙企业,然后根据募集进度一次性或分批工商登记变更。
3、LP的安全港规则:LP作为有限合伙人,其对GP有一定的监督权。但在房地产投资有限合伙设置LP投资咨询委员会时, 应就其职权范围作谨慎规定,不宜规定相关重大投资由该委员会决定,以免导致参与决策的LP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若确需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可以规定该委员会可就相关重大投资项目向GP提出咨询意见。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地产私募基金,都是房地产公司主动做为发起人设立并投资于自身的项目,实际 操作的私募基金来看,都是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如万科、金地、华润、复地、绿城、德信等百强地产, 以及很大部分快速发展起来的房地产企业都在以有限合伙私募方式为其项目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有限 合伙制私募房地产基金已经成为现今房地产投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摘要】本文旨在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在将介绍该主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进入首先对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概述,然后讨论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策略、风险监测以及风险防范措施。
在强调风险识别与控制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方向。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特点,以及如何有效识别和控制这些风险,从而提高投资的成功率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策略、风险监测、风险防范措施、重要性、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兴起为房地产行业带来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对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至关重要。
只有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才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基金的稳健运作。
本文将从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述出发,探讨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策略、风险监测和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旨在深入探讨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问题,为相关投资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识别和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房地产市场波动频繁,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因素层出不穷,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更多挑战和风险。
对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深入探讨不同风险因素的来源和特点,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风险的本质及其对投资的影响,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稳健性。
探讨风险控制策略和防范措施,有助于投资者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降低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回报。
对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投资者把握投资机遇,提高投资收益,也有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2. 正文2.1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运营、收购等活动的一种投资工具。
房地产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房地产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房地产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在此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了解和有效管理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房地产投资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合同风险房地产投资中的合同风险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认真审查每个条款,并确保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合同中的条款必须合法有效,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防范合同风险,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与有信誉和经验的房地产开发商、经纪人或律师合作,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委托专业人士审核合同:聘请专业的房地产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帮助审核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遵守合同约定:投资者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定期进行合同履行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双方按照约定执行合同。
二、产权纠纷房地产投资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是产权纠纷。
投资者需要确保所购买的房产具有清晰的产权,并能够在法律上获得保护。
以下是防范产权纠纷的建议:1. 谨慎选择房产:在购买房产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房产的产权状况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
2. 验证证件和手续:核实卖方所提供的产权证件和相关手续的真实性,确保其合法有效。
3. 要求法律支持:在购买房产前,聘请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确保所购买的房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法律法规变化房地产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常常发生变化,投资者需要时刻关注并了解最新的法规要求。
以下是防范法律法规变化风险的方法:1. 定期更新法律知识:投资者应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关注,并定期了解最新的法律变化。
2. 寻求专业咨询: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投资者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房地产顾问,以了解如何适应和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
四、税务风险房地产投资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投资者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税务风险。
以下是一些防范税务风险的建议:1. 深入了解税法: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的税法规定,合理利用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并遵守税务申报和缴纳的法律义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
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
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一)法律地位风险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
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之初就应十分明确。
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防范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防范措施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方式,通过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来获取投资回报。
与公开市场的股票交易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具有更高的风险和回报。
因此,投资者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资者应该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可以帮助投资者评估投资的风险和回报。
投资者可以聘请专业的尽职调查机构或者律师团队来协助进行调查,以确保获取准确的信息。
其次,投资者应该选择有经验和信誉良好的投资机构合作。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有许多专业的投资机构,它们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投资服务。
与这些机构合作,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投资者可以通过参考机构的投资业绩、客户评价等方面的信息来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此外,投资者还应该关注投资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投资合同是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关于投资回报、退出机制、风险分担等方面的条款。
如果对合同的条款有任何疑问,投资者可以咨询律师或者专业的投资顾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投资者还应该关注投资项目的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是指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将投资变现的方式和条件。
私募股权投资是长期投资,投资者通常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获得回报。
因此,投资者应该在投资前了解清楚退出机制,并确保自己有合适的退出计划。
一般来说,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股权转让、上市或者并购等方式实现投资的退出。
最后,投资者还应该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要时刻关注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投资者可以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与管理层保持沟通等方式来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只有保持密切的监督和参与,投资者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房地产投资中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

房地产投资中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房地产投资是一项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的行业。
在进行房地产投资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讨论房地产投资中的法律合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合规性认知房地产投资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土地法、建筑法、物权法、合同法等。
投资者应对这些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并确保在投资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
他们应该了解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概念和制度。
此外,了解建筑规范和环保法规也是必要的。
二、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投资中,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投资者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和使用期限等法律规定。
他们应该查阅土地出让合同,了解土地的使用权,确保投资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权益合法有效。
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是房地产投资中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概念。
投资者应了解房屋所有权的获取方式,如购买、继承、赠与等,并确保从合法渠道获得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在房地产交易中,产权转让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文件,投资者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合同约定在房地产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与多方签订合同,如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销售合同等。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特别是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投资者应了解相关市场价格,避免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合同。
五、税收合规房地产投资涉及多个税收问题,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投资者应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缴纳税款。
在房地产交易中,逃税行为是严重违法的,投资者应保持合规,避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六、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降低法律风险,房地产投资者可以采取一些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他们应该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其次,他们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投资项目的背景和潜在风险。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减少不可预见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七、市场监管在房地产投资中,政府的市场监管和法律执行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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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以非公开的要约形式募集的基金, 须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私下集资的证券发行方式, 为一种投资基金,其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投资标的企 业或项目。
由于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多样化,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方式融资也日益 频繁起来, 有些房地产企业不仅利用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还主动发起设立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比如说金地地产、复地集团、绿城地产等等,在此,对房地产企 业参与私募基金的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并提出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的法律风 险。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设立业务简介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业务的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主动做为发起人以普通合伙人(GP 的名义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将私募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自己项目的 开发,这些企业多见于大型房企, 目前大型房地产企业都参与了其中, 金地、华润、复地等知名开发商均已试水房地产私募基金,此外,包括世茂股份在内的有意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地产巨头也不在少数。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地产 私募基金, 都是房地产公司设立并投资于自身的项目。
以智盈投资 2010年募集的 第一只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 “复地景业基金” 为例,该基金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其中单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门槛就为 8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11月, 万通地产引入股权融资的项目为北京万通中心 D 座项目。
公司拟与华润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名为深圳市万通核心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 限合伙)的基金,规模为3.726亿元。
其中,万通地产出资 1860万元,作为有限合 伙人加入基金;华润信托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 3.5 亿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 基金。
根据公告,万通地产全资子公司和华润深国投信托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各 为50%。
从房地产企业参与房地产私募基金设立来评说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基 金的法律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目前的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存在形式主要为有 限合伙形式,下面法律风险的讨论主要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这一形式为基础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形式的法律风险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 其中,实际操作的私募基金来看,是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在此,比较一下两种形 式的法律风险及优劣:在 2007年 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即有限合伙形 式出现之前,国内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点主要在于: 其设立简单便捷, 且治理结构较为明 确。
但是公司制的缺点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私募经理人的激励不足。
由于公司制的分配方式一般是以股权的多少来决定最终的盈利分配。
p 日是指向少数的 简单来说, 就是无 私募股权基金作包括万科、而实际进行决策的人往往是一些私募经理人,其在公司的股权份额不多。
所以虽然其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很大,但获得的回报往往有些不对称,这就会对一些经理人的投资积极性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的发展。
2、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公司本身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与此同时股东作为自然人主体在分取红利时还要缴纳一笔个人所得税。
其税收成本较高,虽然可以通过改变公司注册地的方式来规避双重征税的问题(例如将公司设立在开曼、 BVI 等免税地区),但终究比较繁琐。
2007年6月1日,随着新的《合伙企业法》的正式实施,有限合伙这一新的合伙形式随着产生,也正因为如此,新的《合伙企业法》的实施被认为是对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一次重大推动。
有限合伙形式具有以下优点: 1、组织形式优势。
有限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仅负责出资而不负责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而普通合伙人则具体负责整个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对外投资,其所承担的仍然是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组织形式的优点就在于普通合伙人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其对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这就使得私募经理人不敢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在做投资决策时务必尽到谨慎义务。
同时,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避免后顾之忧。
2、税负较轻。
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但是,有限合伙制亦有不足之处,一是法律空白较多,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不多,相关的法规规定较少,很多要在实践中完善,比如说其税收问题、管理机构问题、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分权问题等等,这些只有私募基金公司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多做沟通,并且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并且在实践中会遇到政策因人变化、因地不同问题,这是私募基金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运作的法律风险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架构下,通常需明确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几乎全部的经营管理事项和相关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仅作为投资人而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性,该等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就是从事相关目标企业的股权投资,对被投资项目的投资、处置、分红、退出等决策均被要求严格掌握在普通合伙人手中。
普通合伙人也会基于其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角色,为有限合伙企业组建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投资顾问委员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投资决策或顾问。
此外,普通合伙人也将负责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存续期限 ( 包括投资期和退出期 ) 、投资领域及策略、投资组合的搭配、是否需进行杠杆融资、管理费比例、收益分配机制、后续投资、份额转让、入伙及退伙等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制度的构建。
就收益分配制度而言,虽然普通合伙人的资本性投入较少,但基于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 《合伙企业法》允许在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比例,这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机制能够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得以平衡 , 体现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才能及有限合伙人的资本优势。
以开发商主导基金为例,开发商作为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设立和募集的基金通常会投资于开发商自己的项目,并且管理人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后以一定价格回购,既确保了有限合伙人可获得的收益,也使得开发商在市场行情高涨的阶段独享项目资产升值的高溢价。
通常这类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回报率较低,的投资风险也但相应小,本质上系开发商的一种融资工具,此类基金需要注意普通合伙人同业竞争的法律问题。
即便是开发商为主导的私募基金,也不乏专业资产管理人运作的情况,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为独立的资产管理运营团队,其按照市场准则挑选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并且依照市场需求实现项目退出。
通常此类基金在管理人不承诺一定回报的情况下,可以达到较高的水准,但投资人也需相应地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房地产私募基金运作中,其运作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实际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有效分权,直接将《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各自的权限分配好,既要保证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又要保证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受到干涉,特别是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主导的私募基金,其募集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自己开发的项目,操作基金的公司与使用基金的公司为同一集团公司下的各个运营主体,在其天然的关联关系条件下,如何向投资人解释一些交易的公平合理性是法律上和道义上都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要解决外聘管理团队的专业问题。
有些房地产企业主导的私募基金也有外聘专业管理团队的,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本身的专业性,外部管理团队对这一行为可能理解不深,在具体项目操作中会有不同的理解,比如说销售节点的理解, 竣工赶时间的确认等等,这些都需要房地产项目公司与私募基金的管理团队进行长期的磨合和沟通才能更好的处理投资中的一些细节问题。
三、私募股权基金与关联企业交易的法律风险以房地产企业为主导的房地产基金,一般其融资的私募资金是投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这就会构成法律上的关联交易,在这一关系交易过程中,从客观上讲是难以平衡私募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使用资金的项目公司的利益的,特别是在私募基金完全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控制,并没有相对独立管理团队情况下,平衡各方利益会变的更难。
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时间不久,市场尚未培育出独立第三方监管机构,来为投资者提供独立性判断和专业性服务。
由于关联交易的客观存在,在私募基金运作的整个过程中,都会存在利益平衡之难,比如说在选定投资项目后,如何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如何披露项目的基本情况都存在关联交易的风险。
再比如说在退出项目时,如何合理计算项目公司的开发成本,如果从项目公司的盈利中分配利润,并不是容易解决的问题。
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由专业律师起草较为缜密的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要求,确定项目收益分成的原则,在“融、投、管、退”四个阶段都要充分考虑的关联交易的存在,保证私募基金运作中各方的利益;二是加强与第三方合作,通过第三方有效介入来减少投资人的疑虑,这些第三方包括托管的金融机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等,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充分发挥他们监管、配合、评估等作用;三是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各个环节本身的透明度,在保证项目公司合理利润的基础上,也要保护私募投资人的利益。
4、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政策“空白”法律风险关于私募基金的最高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 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实际上就是私募基金的规定,其有些规定解决了私募基金的中的一些原则问题,比如说其规定最高投资人数不得超过 200人,基金合同的基本内容,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等等,但是,由于私募基金本身的复杂性,从国家层面而言,至今没有一个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效力级别的文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出明确和完整的规定,更没有一部关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在私募基金运作中,主要是还是国家发改委或证券管理部门的一些红头文件,比如说2011年1 月31日,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 )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1]253),一方面对试点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六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和投资运作进行规范和指导,促进试点地区股权投资市场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另一方面就满足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程序作出规定,使现行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