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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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与合规风险

投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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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措施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确保投资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
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
清晰界定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现不相容职务分离,形成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强化信息沟通与报告机制
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各类风险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 递和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高风险、高收益;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管 理;投资策略灵活多样等。
私募股权市场现状
全球私募股权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活跃度逐 01 年提升。
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全球第二大 02 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不断拓展,涵盖了互联网、新 03 能源、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
制定书面的合规风险管理政策,明确合规风险管 理的原则、方法、程序和要求。
合规风险管理流程设计
风险识别
通过定期自查、外部审计 等方式,及时发现私募股 权投资业务中可能存在的 合规风险。
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进行 评估,确定风险的大小、 发生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 失。
风险应对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 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如 改进业务流程、加强内部 控制等。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对投资对象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尽职 调查,确保投资对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已获得合法授权 。
案例三:某私募机构劳动用工争议事件
事件概述
某私募机构因劳动用工问 题引发员工不满和诉讼, 涉及劳动合同、薪酬福利 等多个方面。
法律风险
私募机构未依法与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 薪酬福利等,违反了劳动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风险监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操作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操作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现代营销中旬刊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注册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先后诞生,扩大了企业融资渠道、融资规模和融资速度,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多投资资金、充裕投资项目和稳定的退出渠道。

同时,国家不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鼓励境外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进入新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在5—8年,除了个别母基金或政府基金外,多数基金可以划分为“募、投、管、退”四个阶段。

在实际运营操作中每个阶段都存在风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要制定有利于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有效防范运营中的风险,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最大化提高投资人和自身的收益。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内涵(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合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以非公开的形式向特定的对象发起募集设立的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通过被投项目上市、股权转让、并购重组及分红等途径获利。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特点1.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早期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有企业机构和高净值人群,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日益成熟,出资人还包括大型金融机构、保险基金、证券基金、社保基金等。

投资范围、覆盖范围逐渐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日渐多元化,有利于我国资金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促进经济产业转型升级。

2.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通过股权退出获得收益。

一方面,多数非成熟性企业要经过多年的经济活动才会获得营利,投资人短则需要几年、长则需要十几年才能得到收益,投资周期极长。

另一方面,因为被投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资金匮乏、技术研发难度大、团队不稳定、宏观市场和政策变动等风险,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被同行业或新型行业的“洪流”所吞噬,给投资人带来巨大亏损。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方式融资的设立运作与法律风险和规避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方式融资的设立运作与法律风险和规避

募投管退
1、为建立良好信誉、长久发展,发起人应遵循有限合伙企业优先退出的原则。 2、有限合伙企业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投资项目清算:投资项目建成销售后,基金根据投资比例收回投资成本并分配利润。 (2)原股东承诺回购:基金有限合伙人在投资之初即和原股东签订协议,确定回购方式(譬如回购 时间和回购价格),这是有限合伙退出项目常见的一种形式。 (3)股权转让:转让给第三方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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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设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合伙人数: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和1名以上有限 合伙人(以下简称“LP”)。GP是发起人,合伙事务执行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是 企业或个人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完成募集需要一个 过程,发起人可以先成立合伙企业,然后根据募集进度一次性或分批工商登记变更。
3、LP的安全港规则:LP作为有限合伙人,其对GP有一定的监督权。但在房地产投资有限合伙设置LP投资咨询委员会时, 应就其职权范围作谨慎规定,不宜规定相关重大投资由该委员会决定,以免导致参与决策的LP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若确需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可以规定该委员会可就相关重大投资项目向GP提出咨询意见。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地产私募基金,都是房地产公司主动做为发起人设立并投资于自身的项目,实际 操作的私募基金来看,都是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如万科、金地、华润、复地、绿城、德信等百强地产, 以及很大部分快速发展起来的房地产企业都在以有限合伙私募方式为其项目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有限 合伙制私募房地产基金已经成为现今房地产投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摘要】本文旨在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在将介绍该主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进入首先对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概述,然后讨论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策略、风险监测以及风险防范措施。

在强调风险识别与控制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方向。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特点,以及如何有效识别和控制这些风险,从而提高投资的成功率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策略、风险监测、风险防范措施、重要性、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兴起为房地产行业带来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对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至关重要。

只有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才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基金的稳健运作。

本文将从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述出发,探讨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策略、风险监测和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旨在深入探讨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问题,为相关投资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识别和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房地产市场波动频繁,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因素层出不穷,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更多挑战和风险。

对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深入探讨不同风险因素的来源和特点,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风险的本质及其对投资的影响,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稳健性。

探讨风险控制策略和防范措施,有助于投资者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降低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回报。

对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投资者把握投资机遇,提高投资收益,也有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2. 正文2.1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运营、收购等活动的一种投资工具。

房地产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房地产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房地产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房地产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在此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了解和有效管理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房地产投资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合同风险房地产投资中的合同风险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认真审查每个条款,并确保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合同中的条款必须合法有效,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防范合同风险,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与有信誉和经验的房地产开发商、经纪人或律师合作,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委托专业人士审核合同:聘请专业的房地产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帮助审核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遵守合同约定:投资者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定期进行合同履行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双方按照约定执行合同。

二、产权纠纷房地产投资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是产权纠纷。

投资者需要确保所购买的房产具有清晰的产权,并能够在法律上获得保护。

以下是防范产权纠纷的建议:1. 谨慎选择房产:在购买房产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房产的产权状况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

2. 验证证件和手续:核实卖方所提供的产权证件和相关手续的真实性,确保其合法有效。

3. 要求法律支持:在购买房产前,聘请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确保所购买的房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法律法规变化房地产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常常发生变化,投资者需要时刻关注并了解最新的法规要求。

以下是防范法律法规变化风险的方法:1. 定期更新法律知识:投资者应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关注,并定期了解最新的法律变化。

2. 寻求专业咨询: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投资者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房地产顾问,以了解如何适应和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

四、税务风险房地产投资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投资者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税务风险。

以下是一些防范税务风险的建议:1. 深入了解税法: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的税法规定,合理利用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并遵守税务申报和缴纳的法律义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

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

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一)法律地位风险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

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之初就应十分明确。

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防范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防范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防范措施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方式,通过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来获取投资回报。

与公开市场的股票交易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具有更高的风险和回报。

因此,投资者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资者应该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可以帮助投资者评估投资的风险和回报。

投资者可以聘请专业的尽职调查机构或者律师团队来协助进行调查,以确保获取准确的信息。

其次,投资者应该选择有经验和信誉良好的投资机构合作。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有许多专业的投资机构,它们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投资服务。

与这些机构合作,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投资者可以通过参考机构的投资业绩、客户评价等方面的信息来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此外,投资者还应该关注投资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投资合同是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关于投资回报、退出机制、风险分担等方面的条款。

如果对合同的条款有任何疑问,投资者可以咨询律师或者专业的投资顾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投资者还应该关注投资项目的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是指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将投资变现的方式和条件。

私募股权投资是长期投资,投资者通常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获得回报。

因此,投资者应该在投资前了解清楚退出机制,并确保自己有合适的退出计划。

一般来说,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股权转让、上市或者并购等方式实现投资的退出。

最后,投资者还应该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要时刻关注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投资者可以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与管理层保持沟通等方式来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只有保持密切的监督和参与,投资者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房地产投资中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

房地产投资中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

房地产投资中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房地产投资是一项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的行业。

在进行房地产投资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讨论房地产投资中的法律合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合规性认知房地产投资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土地法、建筑法、物权法、合同法等。

投资者应对这些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并确保在投资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

他们应该了解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概念和制度。

此外,了解建筑规范和环保法规也是必要的。

二、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投资中,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投资者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和使用期限等法律规定。

他们应该查阅土地出让合同,了解土地的使用权,确保投资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权益合法有效。

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是房地产投资中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概念。

投资者应了解房屋所有权的获取方式,如购买、继承、赠与等,并确保从合法渠道获得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在房地产交易中,产权转让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文件,投资者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合同约定在房地产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与多方签订合同,如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销售合同等。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特别是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投资者应了解相关市场价格,避免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合同。

五、税收合规房地产投资涉及多个税收问题,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投资者应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缴纳税款。

在房地产交易中,逃税行为是严重违法的,投资者应保持合规,避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六、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降低法律风险,房地产投资者可以采取一些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他们应该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其次,他们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投资项目的背景和潜在风险。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减少不可预见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七、市场监管在房地产投资中,政府的市场监管和法律执行是非常重要的。

浅议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浅议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浅议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摘要: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已成为投资界的主要投资方式之一,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募资、注资到退出等各个阶段都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规制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现基于自己的实践经验及相关文献,对该投资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简要进行如下阐述,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投资行为,涉及募资、注资及退出三个基本阶段。

在一个基金的存续周期中,这三个阶段一般会重复出现。

私募股权投资行为所涉及的主要主体包括投资人、管理人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

在募资阶段,由管理人向潜在的投资人发出设立要约,投资人向管理人作出投资承诺,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之后投资人履行注资义务,待基金募集到位后,基金便告成立;在随后的注资阶段,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日常运作,并通过基金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投资协议,对基金及目标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安排;最后是退出阶段,是指按照与目标企业之间的上述协议,基金通过变现股权投资退出目标企业,在基金内部返还投资的本金及分配收益。

在整个过程中,上述三个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分别为:一、募资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规避非法集资行为;路演过程中注意与商业银行沟通和交流,拓宽募资渠道;另外与银行的托管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未经投资人及管理人双方签字,不得将基金进行划转,以确保基金安全;1、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是一种具有金融中介属性的企业。

作为金融中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中为目标企业和投资人提供了投融资桥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人数限制及投资金额方面,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或合伙人人数均为50人以下;若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资人不得超过200人。

房地产投资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房地产投资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房地产投资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近年来,房地产投资成为了众多投资者关注的热点,然而,随着市场变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房地产投资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详细讨论房地产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合同风险房地产投资过程中,签订合同不规范或缺乏合同会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买卖合同来说,风险主要包括无效或违约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投资者应当注重以下几点:1. 确定清晰的合同条款,包括价格、权益和风险分担等内容,同时要特别关注风险提示条款;2. 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购房合同是否经过权威机构认证等;3. 着重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4. 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合同中的风险和义务应事先了解清楚。

二、知识产权风险在房地产投资过程中,涉及到的建筑设计、土地使用权等都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

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来防范知识产权风险:1. 在购房交易前,确保建筑设计方、开发商等拥有正当的知识产权;2. 在购买房产过程中,特别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 涉及到建筑设计等专利权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提供专利证明文件,并通过法律专业机构进行相关专利权评估。

三、环境污染风险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污染风险也成为房地产投资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风险之一。

投资者在购买房产时应关注以下几点:1. 对房地产的土地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进行调查,确保土地的环境质量;2. 可以委托专业的环境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防止环境质量不达标造成的风险;3. 学习掌握相关环境法规和政策,以确保在购房过程中遵循环保要求。

四、合规风险投资者在房地产投资过程中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合规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投资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 熟悉和掌握有关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规定;2. 定期了解和掌握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3. 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对投资合规性进行评估,并接受专业意见。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投资者较为看好的投资方式之一。

然而,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于传统的股票投资,其风险也相对较大,需要投资者在选择项目前充分了解其风险特征,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变动所引起的风险,包括宏观经济和政策风险以及行业和市场风险等。

在房地产行业,市场波动较大,受政策调控影响也较大,因此市场风险需要投资者高度重视。

投资者应了解所投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市场供需情况、政策环境等因素,分析其潜在风险。

同时,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政策风险,如政府限购政策、房价调控政策等,这些政策变动将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和房价。

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方或其他相关机构违约,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借款或获得应有的利息或收益的风险。

这种问题在房地产市场中很常见,因此投资者必须认真评估投资方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投资前,投资者应收集相关方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等级,并要求相关方提供足够的担保以降低风险。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投资者自身管理、操作不当或因外在因素造成的投资失误所引起的风险。

在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者的操作风险尤其需要关注,因为大多数投资者缺乏经验或专业技能。

为减少操作风险,投资者应做足充分的调研工作,并根据投资目标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和管理方案。

同时,投资者应配备专业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和监督,降低操作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需求、利率变动等因素,投资者无法如期或如愿变现投资的风险。

在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流动性风险是一个长期而且较严重的问题,投资者需要做好应对措施。

投资者应在投资前评估所投项目的流动性,了解资金回收周期、退出机制等,做好获利目标的预期和计划。

同时,投资者应在投资时注重资产配置,避免因单只投资项目的失败导致整个投资组合不稳定。

私募基金合规指南了解私募基金合规要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私募基金合规指南了解私募基金合规要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私募基金合规指南了解私募基金合规要点与法律风险防范私募基金合规指南:了解私募基金合规要点与法律风险防范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相对较高的风险与专业性要求,私募基金的合规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讨私募基金合规的要点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了解私募基金合规要点1. 私募基金的定义与分类私募基金是指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公开发行,实施集中投资管理的基金。

根据不同投资策略与投资对象,私募基金可分为股权类、债权类、商品类、房地产类等多种类型。

2. 私募基金合规的重要性合规是私募基金运作的基础,关系到基金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仅有充分的合规措施,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 私募基金合规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产品合规、募集合规、投资合规和运营合规。

其中,产品合规要求基金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合规要求基金经理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与备案;投资合规要求基金按照投资范围与比例进行投资;运营合规要求基金公司依法进行内部风控管理和信息披露等。

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作,确保合规性。

包括准确披露信息、尊重投资者权益等。

2. 加强内部合规控制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控制体系,对基金产品的募集、投资、运营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包括人员管理、风险控制、运作程序等。

3. 强化风险管理积极识别、评估和管理投资风险。

包括对项目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措施的建立与执行等。

4.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基金的信息,确保投资者充分获知相关风险与收益,并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5.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因素,合理评估投资者的适当性,防范投资者因风险承受能力不足而导致的损失。

6. 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与审计及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与审计,保持合规运作,并积极配合改进工作。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假设干法律问题分析华运钰一、私募及非法集资的区别: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聚集有限人群资金,通过股权并购的形式参及房地产工程运作,获得房地产开发超额利润的投资形式;而吸收公众存款那么是一种面向不特定全社会公众群体的公募投资形式。

前者属于私募投资类型,投资者多属有资本、有投资经历、可以进展风险甄别、有效的开展自我保护的人士。

而后者那么多为自我风险防范能力较弱、且个体资本实力也不强的普罗群众,一旦出现问题非常容易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

所以,法律对于私募的管制与门槛设置要宽一些,而对于公募那么严加规制及标准。

作为私募领域的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之所以会出现越界到公募领域从而触犯非法集资之担忧,本质上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最多只能有50个合伙人,除去一个必要的普通合伙人,实质上能够提供资金的有限合伙人最多不超过49人。

虽然私募股权基金所拉的“熟人〞都是一些有钱人,但是这49个有钱人的出资却未必能够满足一个特定工程的融资需求。

于是,为了到达聚集更多资金的目的,实践中便出现多层有限合伙形式的架构,即一个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本身就是一个有限合伙基金,这样的架构可以做很多层,直到募集到足额的资金。

但是这样也就突破了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人数的限制,触碰到了公募及私募之间的界限,从而出现了非法集资的嫌疑。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平安,房地产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复杂的合约安排实际上取得了保底收益。

大局部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这种安排已经是接近于类似利息的固定收益。

因此,我们便可以根据实际出资人数与收益方式,划分出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的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对于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第四条第二款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及吸收公众存款性质一样的活动。

房地产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房地产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房地产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管理在现代社会,房地产业一直是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为了满足资金需求和推动项目发展,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开始采取私募股权融资的方式。

然而,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风险。

本文将就房地产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并给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一、合同风险私募股权融资的核心是签订融资协议,但合同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

首先,由于融资方和投资方往往存在着经济实力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合同条款的编写需要明确规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时间节点和支付安排,以避免因默认导致的法律纠纷。

因此,在房地产私募股权融资中,应该借鉴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风险房地产私募股权融资牵涉到多个监管主体的规定和监管措施。

例如,私募股权融资可能需要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还可能涉及到房地产行业的监管规定。

在遵守各项监管要求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合理规划融资结构,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三、合规风险如何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合规操作是一个需要引起企业重视的问题。

首先,企业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确保知情权和合法性。

其次,企业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披露内幕信息或参与市场操纵行为。

最后,合规风险还包括合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相关税务问题。

因此,在进行房地产私募股权融资时,必须认真对待合规风险,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四、纠纷解决风险房地产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这些纠纷可以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也可以是投资收益分配问题等。

为了降低纠纷风险,企业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妥善处理各方的权益关系,明确划分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并制定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此外,在纠纷出现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和专业解决方案也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房地产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企业在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时,应当注重合同风险、监管风险、合规风险和纠纷解决风险的管理。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募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金融工具,是房地产行业中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由于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其投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风险识别与控制的角度来探讨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一)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城市规划、土地供应等。

市场波动对房地产项目的盈利能力有直接影响。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导致项目价值下跌,进而影响投资回报。

(二)政策风险政府的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直接影响。

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从而对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产生影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关注政策风险对投资项目带来的潜在影响,并及时进行预警和调整。

(三)管理风险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包括市场营销风险、工程施工风险、资金筹集风险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对潜在的管理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投资项目在风险管理上做到位。

(四)合规风险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法律法规、土地规划、房产证状况等方面的合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合规情况,确保投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合规风险管理措施。

二、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一)风险分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通过投资组合的多元化来分散风险。

即通过投资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不同地区的项目、不同规模的项目等方式来分散投资风险,降低整体风险水平。

(二)尽职调查在进行投资决策之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投资项目的市场情况、土地情况、业主权益、规划情况等,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三)风险预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识别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以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私募基金(PE)是指向少数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以非公开的要约形式募集的基金,简单来说,就是无须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私下集资的证券发行方式,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基金,其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投资标的企业或项目。

由于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多样化,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方式融资也日益频繁起来,有些房地产企业不仅利用私募方式进行融资,还主动发起设立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比如说金地地产、复地集团、绿城地产等等,在此,对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的情况进行简单介绍,并提出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设立业务简介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业务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主动做为发起人以普通合伙人(GP)的名义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将私募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自己项目的开发,这些企业多见于大型房企,目前大型房地产企业都参与了其中,包括万科、金地、华润、复地等知名开发商均已试水房地产私募基金,此外,包括世茂股份在内的有意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地产巨头也不在少数。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地产私募基金,都是房地产公司设立并投资于自身的项目。

以智盈投资2010年募集的第一只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复地景业基金”为例,该基金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其中单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门槛就为8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11月,万通地产引入股权融资的项目为北京万通中心D座项目。

公司拟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名为深圳市万通核心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规模为3.726亿元。

其中,万通地产出资186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基金;华润信托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3.5亿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基金。

根据公告,万通地产全资子公司和华润深国投信托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各为50%。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首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

市场风险是指房地产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可能导致房地产项目的流动性降低或
资产贬值。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或投资者因为各种原因(如经营不善、欺诈行为等)
无法按时履约的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例如政府
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变化或税收政策的调整等。

其次,投资者需要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降低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风险。

针对市场风险,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
目的和期限等进行投资组合调整,以分散风险;二是要对目标投资区域进行深入调研,了
解当地的宏观经济状况、政策规定、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从而准确定位投资机会;三
是要严格控制投资门槛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

针对信用风险,投资者应该对基金管理人或投资者的信用情况进行仔细评估,选择信
誉好、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同时,要对基金的投向、流程、监管等进行全面审查,消除盲目性和不透明性,确保基金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针对政策风险,投资者应该关注政策变化的动向,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地方政策等的
调整,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影响。

同时,投资者还可以选择与政府合作或与政府保持良好
合作关系,以保证投资项目的稳定性并减少政策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运作及法律风险防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运作及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服务方案
股东回购或管理层回购方 案、收购/并购/回购意向 书、收购/并购/回购协议、
股权转让合同
上市准备及公司架构重组
为上市做准备,对公司的 构架进行重组
协助企业选择上市方式, 制定改制方案,并协助办 理相关审批、变更等手续
保密协议、尽职调查清单 /报告、有限责任公司以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议案 、股票发行 上市意见书、招股说明书
三、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服务
(二)运作阶段(项目投资)的律师服务方案
分类
项目内容
服务内容
涉及的法律文书/协议
项目初审
对项目进行书面初审和现场初审; 审阅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和初步调研
企业目前基本状况
该阶段工作以投资经理为主导, 律师为辅助。主要以电话咨询的 方式给予一些特别问题的初步解 答。当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律师时,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二)特征
(1)投资目的单一(财务投资非战略投资) (2)募集方式非公开 (3)投资对象为未上市成长企业 (4)投资期限较长(5+2或3+2) (5)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股转债) (6)运作理念“因退而进,为卖而买”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三)分类 1. 根据资金市场投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涉及的法律文书/协议
组织形态
提供组织形态方案的法律建议,准备普通的公 发起人协议/有限合伙协议、章程、入伙申
司设立文件,并根据管理人拟定的组织形态起 明书、股权代持协议、出资确认书、资本
草有关文件。
认缴承诺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书。
基金募集
为基金的募集提供法律支持,起草和审阅法律 文件
向特定投资人提供的路演材料、基金募集 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投资意向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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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以非公开的要约形式募集的基金, 须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私下集资的证券发行方式, 为一种投资基金,其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投资标的企 业或项目。

由于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多样化,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方式融资也日益 频繁起来, 有些房地产企业不仅利用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还主动发起设立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比如说金地地产、复地集团、绿城地产等等,在此,对房地产企 业参与私募基金的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并提出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的法律风 险。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设立业务简介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业务的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主动做为发起人以普通合伙人(GP 的名义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将私募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自己项目的 开发,这些企业多见于大型房企, 目前大型房地产企业都参与了其中, 金地、华润、复地等知名开发商均已试水房地产私募基金,此外,包括世茂股份在内的有意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地产巨头也不在少数。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地产 私募基金, 都是房地产公司设立并投资于自身的项目。

以智盈投资 2010年募集的 第一只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 “复地景业基金” 为例,该基金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其中单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门槛就为 8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11月, 万通地产引入股权融资的项目为北京万通中心 D 座项目。

公司拟与华润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名为深圳市万通核心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 限合伙)的基金,规模为3.726亿元。

其中,万通地产出资 1860万元,作为有限合 伙人加入基金;华润信托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 3.5 亿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 基金。

根据公告,万通地产全资子公司和华润深国投信托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各 为50%。

从房地产企业参与房地产私募基金设立来评说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基 金的法律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目前的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存在形式主要为有 限合伙形式,下面法律风险的讨论主要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这一形式为基础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形式的法律风险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 其中,实际操作的私募基金来看,是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在此,比较一下两种形 式的法律风险及优劣:在 2007年 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即有限合伙形 式出现之前,国内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点主要在于: 其设立简单便捷, 且治理结构较为明 确。

但是公司制的缺点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私募经理人的激励不足。

由于公司制的分配方式一般是以股权的多少来决定最终的盈利分配。

p 日是指向少数的 简单来说, 就是无 私募股权基金作包括万科、而实际进行决策的人往往是一些私募经理人,其在公司的股权份额不多。

所以虽然其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很大,但获得的回报往往有些不对称,这就会对一些经理人的投资积极性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的发展。

2、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公司本身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与此同时股东作为自然人主体在分取红利时还要缴纳一笔个人所得税。

其税收成本较高,虽然可以通过改变公司注册地的方式来规避双重征税的问题(例如将公司设立在开曼、 BVI 等免税地区),但终究比较繁琐。

2007年6月1日,随着新的《合伙企业法》的正式实施,有限合伙这一新的合伙形式随着产生,也正因为如此,新的《合伙企业法》的实施被认为是对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一次重大推动。

有限合伙形式具有以下优点: 1、组织形式优势。

有限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仅负责出资而不负责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而普通合伙人则具体负责整个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对外投资,其所承担的仍然是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组织形式的优点就在于普通合伙人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其对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这就使得私募经理人不敢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在做投资决策时务必尽到谨慎义务。

同时,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避免后顾之忧。

2、税负较轻。

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但是,有限合伙制亦有不足之处,一是法律空白较多,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不多,相关的法规规定较少,很多要在实践中完善,比如说其税收问题、管理机构问题、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分权问题等等,这些只有私募基金公司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多做沟通,并且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并且在实践中会遇到政策因人变化、因地不同问题,这是私募基金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运作的法律风险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架构下,通常需明确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几乎全部的经营管理事项和相关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仅作为投资人而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性,该等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就是从事相关目标企业的股权投资,对被投资项目的投资、处置、分红、退出等决策均被要求严格掌握在普通合伙人手中。

普通合伙人也会基于其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角色,为有限合伙企业组建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投资顾问委员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投资决策或顾问。

此外,普通合伙人也将负责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存续期限 ( 包括投资期和退出期 ) 、投资领域及策略、投资组合的搭配、是否需进行杠杆融资、管理费比例、收益分配机制、后续投资、份额转让、入伙及退伙等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制度的构建。

就收益分配制度而言,虽然普通合伙人的资本性投入较少,但基于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 《合伙企业法》允许在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比例,这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机制能够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得以平衡 , 体现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才能及有限合伙人的资本优势。

以开发商主导基金为例,开发商作为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设立和募集的基金通常会投资于开发商自己的项目,并且管理人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后以一定价格回购,既确保了有限合伙人可获得的收益,也使得开发商在市场行情高涨的阶段独享项目资产升值的高溢价。

通常这类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回报率较低,的投资风险也但相应小,本质上系开发商的一种融资工具,此类基金需要注意普通合伙人同业竞争的法律问题。

即便是开发商为主导的私募基金,也不乏专业资产管理人运作的情况,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为独立的资产管理运营团队,其按照市场准则挑选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并且依照市场需求实现项目退出。

通常此类基金在管理人不承诺一定回报的情况下,可以达到较高的水准,但投资人也需相应地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房地产私募基金运作中,其运作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实际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有效分权,直接将《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各自的权限分配好,既要保证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又要保证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受到干涉,特别是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主导的私募基金,其募集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自己开发的项目,操作基金的公司与使用基金的公司为同一集团公司下的各个运营主体,在其天然的关联关系条件下,如何向投资人解释一些交易的公平合理性是法律上和道义上都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要解决外聘管理团队的专业问题。

有些房地产企业主导的私募基金也有外聘专业管理团队的,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本身的专业性,外部管理团队对这一行为可能理解不深,在具体项目操作中会有不同的理解,比如说销售节点的理解, 竣工赶时间的确认等等,这些都需要房地产项目公司与私募基金的管理团队进行长期的磨合和沟通才能更好的处理投资中的一些细节问题。

三、私募股权基金与关联企业交易的法律风险以房地产企业为主导的房地产基金,一般其融资的私募资金是投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这就会构成法律上的关联交易,在这一关系交易过程中,从客观上讲是难以平衡私募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使用资金的项目公司的利益的,特别是在私募基金完全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控制,并没有相对独立管理团队情况下,平衡各方利益会变的更难。

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时间不久,市场尚未培育出独立第三方监管机构,来为投资者提供独立性判断和专业性服务。

由于关联交易的客观存在,在私募基金运作的整个过程中,都会存在利益平衡之难,比如说在选定投资项目后,如何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如何披露项目的基本情况都存在关联交易的风险。

再比如说在退出项目时,如何合理计算项目公司的开发成本,如果从项目公司的盈利中分配利润,并不是容易解决的问题。

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由专业律师起草较为缜密的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要求,确定项目收益分成的原则,在“融、投、管、退”四个阶段都要充分考虑的关联交易的存在,保证私募基金运作中各方的利益;二是加强与第三方合作,通过第三方有效介入来减少投资人的疑虑,这些第三方包括托管的金融机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等,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充分发挥他们监管、配合、评估等作用;三是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各个环节本身的透明度,在保证项目公司合理利润的基础上,也要保护私募投资人的利益。

4、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政策“空白”法律风险关于私募基金的最高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 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实际上就是私募基金的规定,其有些规定解决了私募基金的中的一些原则问题,比如说其规定最高投资人数不得超过 200人,基金合同的基本内容,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等等,但是,由于私募基金本身的复杂性,从国家层面而言,至今没有一个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效力级别的文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出明确和完整的规定,更没有一部关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在私募基金运作中,主要是还是国家发改委或证券管理部门的一些红头文件,比如说2011年1 月31日,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 )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1]253),一方面对试点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六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和投资运作进行规范和指导,促进试点地区股权投资市场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另一方面就满足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程序作出规定,使现行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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