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公司企业制度 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修订)
1.目的为规范公司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际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公司临时出国(含去港、澳、台)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均按本规定执行。
2.适用范围及费用定义:2.1 集团本部,各二级集团、直属公司。
2.2 境外差旅费定义:指公司员工因办理公务事项、参加公司组织的大型活动、参加会议或接受培训等原因,离开常驻工作地点被派往海外的行为。
大陆员工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差视为境外出差;公司安排的海外会议和培训,具体以会议和培训通知为准。
出差费用中只允许报销往返飞机(火车)费、交通费、住宿费、改签费、行李超重费、打包费、订(退)票费、差旅补助等,其他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境外出差时,因公办理签证、签注、护照、保险,体检、疫苗,意外险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据实报销。
往返机票时间为集团办公室签字确定为准,以此计算实际出差天数。
3.内容3.1借款审批3.1.1集团对出国经费实行预算控制,原则上出国费用不得超过预算。
出国人员名单经集团总裁批准后,应按财务管理本部规定的预算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管理本部审定,以便实施控制。
3.1.2出国人员借款,必须出具经批准的出国审批表,并在借款单上注明:出国事由、线路、预计时间、预借款额,并由部门领导与财务总监审核,由总裁签字。
财务管理本部按出差预计天数及标准核定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确定借款金额,不得多借,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借款时,应注明合理理由。
3.2 费用报销3.2.1 回国后一周内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3.2.2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币种、外币金额、人民币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附件中有传真纸样的单据要将复印件附后,并将《出国审批表》及《出国任务完成确认书》附后。
如果实际出差时间与申请单时间不一致时,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在出差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实际出差天数。
3.3 报销标准3.3.1 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财行[2013]51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附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浙江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文拟稿单标题: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外事办浙财外字[200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职员因公出国期间的费用开支作出有关规定。
第一、各部门因公需要出国的人员,应向总经理申报,并按国家有关外事出国的审批手续报批,报批相关费用经总经理批准后按实列支。
第二、临时出国人员的外汇开支由公司根据本次出国的地点、时间、路线及工作要求由财务部门估算用汇限额,报总经理批准后预支。
但临时出国人员必须并严格遵守公司规定可开支的费用规定标准用汇,如超标用汇超过部份由出国人员自行承担或按公司换汇价上浮10%结算人民币。
第三、临时出国人员必须选择最经济、最合理的往返路线,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不得随意中途停留,绕道和延长在外时间。
如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行动的,不予报销开支费用。
第四、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后必须在10天内填好“浙江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人员费用报销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送资财部审核再由总经理签批报销。
第五、临时出国人员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减少费用支出,出国机票可买往返机票,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其他职员可乘座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外,其他人员均乘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六、出国前国内段的差旅费按公司国内出差有关规定报销。
第七、出国人员的国外时间,按离抵境之日计算自然(日历)天数。
第八、出国人员的国外开支费用指: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邮电费、办公用费及经公司批准的送礼费。
第九、出国人员的开支费用除交通费、送礼费经公司批准凭票据按实报销外,其他开支费用实行个人包干使用。
超支不补,节约归已。
第十、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不宜个人包干的多人组团,其开支费用可以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全文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全文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73号颁布时间:-7-20发文单位:财政部外交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是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司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二条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计财部审定,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第三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四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由事务部报预算、计财部审核,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各国家和地区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见附表)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92]财外字第110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92.11.01【实施日期】1992.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
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新《规定》对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管理办法有所改革,即允许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选择包干办法或按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办法。
目的是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简化财务手续。
各派出单位和代表团、组的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出国人员应从全局考虑,以工作为重,合理安排各项开支,避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三、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和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点或绕道旅行。
四、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五、附表中未列入的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中央部门经财政部同意,地方各单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同意,可比照费用水平相近的毗邻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
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法规
【发文字号】粤财外[2001]12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10.31
【实施日期】2001.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时出国人员
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粤财外[2001]122号2001年10月31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针对各单位、各部门执行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文之日(2001年8月26日)起,取消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费补助。
二、持多次前往港、澳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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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财行[2001]7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1.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3.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4.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5.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5.10.24•【文号】[85]财外字第571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5]财外字第571号)国务院各部、委、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群众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文件关于“对出国经费和用汇额度,要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
不论经费和外汇来源如何,均需向财政部门单独编报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
中央部门报财政部,地方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银行要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和用汇总额内严格掌握,不得突破计划指标。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并监督执行”的批示精神,我部拟定了《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同意。
现在印发执行。
附件: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精神,为了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出国经费和外汇(包括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不论外汇来源如何,各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向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报年度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
(经贸部负责本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用汇计划,在京外的直属单位,临时出国用汇计划,向当地财政厅(局)编报。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财行[2013]51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附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全文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横琴柯力妙加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1]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公司各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公司各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公司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公司组团和派出人员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部门管理人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公司高层管理审批人批复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其它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 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
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财政部颁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外字第500号
财政部颁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颁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年8月21日<93>财外字第500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总会,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颁发以后,对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从执行情况看,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现做补充规定如下:一、临时出国人员在境外伙食费包干实行按时间分段计算的办法,境外出差时间在60天(含60天)以内的,按文件规定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执行;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伙食费按“包干标准”的80%执行。
二、根据物价和汇率变动等因素,对卡塔尔等14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调整如下:<font size=+1>┌─┬─────┬───┬────────────┬────┬────┐│序│项目│币别│每人每天伙食费│每人每天│每人每天││号││├────┬───────┤住宿费│公杂费│││国家和地区││包干标准│按实报销标准│标准│标准│├─┼─────┼───┼────┼───────┼────┼────┤│01│卡塔尔│美元│30 │37 │50 │10│├─┼─────┼───┼────┼───────┼────┼────┤│02│巴林│美元│28 │35 │35 │12 │├─┼─────┼───┼────┼───────┼────┼────┤│03│台湾│美元│32│40 │60 │12 │├─┼─────┼───┼────┼───────┼────┼────┤│04│肯尼亚│美元│13 │16 │40 │10 │├─┼─────┼───┼────┼───────┼────┼────┤│05│毛里塔尼亚│美元│24 │30 │50 │10 │├─┼─────┼───┼────┼───────┼────┼────┤│06│津巴布伟│美元│16 │20 │25 │10 │├─┼─────┼───┼────┼───────┼────┼────┤│07│加蓬│法国│140│180 │190│50 ││││法郎│││││├─┼─────┼───┼────┼───────┼────┼────┤│08│科特迪瓦│法国│130│160 │170│50 ││││法郎│││││├─┼─────┼───┼────┼───────┼────┼────┤│09│波兰│美元│16 │20 │40 │10 │├─┼─────┼───┼────┼───────┼────┼────┤│10│葡萄牙│美元│22 │28 │50 │10 │├─┼─────┼───┼────┼───────┼────┼────┤│11│意大利│美元│28 │35 │45 │10 │├─┼─────┼───┼────┼───────┼────┼────┤│12│瑞士│瑞士│50 │63 │80 │20 ││││法郎│││││├─┼─────┼───┼────┼───────┼────┼────┤│13│墨西哥│美元│24 │30 │40 │10 │├─┼─────┼───┼────┼───────┼────┼────┤│14│乌拉圭│美元│24 │30 │50 │10 │└─┴─────┴───┴────┴───────┴────┴────┘</font>——结束——。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及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 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 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美元
55
20
13
147 阿根廷
美元
70
25
13
153 古巴
美元
45
25
13
五、 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
169 澳大利亚 170 新西兰
美元
60
25
13
美元
60
30
13
13 13 10 10
10 20 20 15
121 比利时 122 奥地利 123 希腊 124 法国 139 英国 四、
美洲
欧元
95
35
15
欧元
85
35
15
欧元
70
35
15
欧元
85
35
20
英镑
70
25
12
140 美国
美元
80
30
15
141 加拿大
美元
50
28
15
142 墨西哥
美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0
30
13
143 巴西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 返机票。 2、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 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 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 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3、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 (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4、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 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 ,按以下办法执行: 1、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 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 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 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综发[2001]49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9.04
【实施日期】2001.09.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
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汇综发[2001]49号2001年9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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