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双政办文〔2017〕7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双政办文〔20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9日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件分级1.4工作原则1.5适用范围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2组织机构与职责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1.1指挥部组成2.1.2成员单位职责2.1.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级别及发布3.2.1预警分级3.2.2预警分级标准3.2.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一级)3.2.2.2重大环境事件(二级)3.2.2.3较大环境事件(三级)3.2.2.4一般环境事件(四级)3.2.3预警信息发布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机制4.2紧急状态4.3信息发布4.4应急结束4.5调查与总结5保障措施5.1通信保障5.2救援装备保障5.3资金保障5.4物资保障5.5医疗卫生保障5.6交通运输保障5.7治安保障5.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5.9对外联络保障5.10奖励与责任5.10.1奖励5.10.2责任追究6预案管理6.1宣传、培训和演练6.1.1宣传6.1.2培训6.1.3演练6.2预案更新6.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污染事故发生后迅速将水体污染危害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控制到最小,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环境,减少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由此造成的国际、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双鸭山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双鸭山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双政办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流程再造和窗口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组的通知双政办发〔2018〕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窗口服务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流程再造,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最多跑一次”,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强力推进市、县(区)、中省直单位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成立流程再造和窗口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组。
一、组织机构组长:辛敏超副组长:楼中梁王长泰成员: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审批中心及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党组成员、调研员张义刚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编委办副主任齐慧武、市政府办调研员李振宇、市发改委总经济师聂洪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骆忠波、市行政审批中心副主任张坤担任。
二、任务分工(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再造。
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工作,集中开展流程再造审核,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减少材料。
(市政府办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承办单位配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二)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1.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升级改造,按照“应上尽上”原则,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网上办理,先行重点推进与企业经营、群众民生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年底前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率达到50%的任务目标。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双政办发[2016]62号【发布部门】双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8【实施日期】2016.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6〕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8日双鸭山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4号)精神,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构建规则统一、运转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整合、统一规范。
全面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场外无交易。
2.坚持管办分离、理顺职能。
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统筹推进机构。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综合整治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双政办发[2014]3号【发布部门】双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18【实施日期】2014.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双政办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日前,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通报2012年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结果的函》(黑环函〔2013〕405号),对我市4个市区饮用水水源(岭东区定国山水库、市第二水源、宝山区水源、四方台区水源)及4个县共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环境管理状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要求我市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为提高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让群众喝上放心水,现就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完成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薄弱,基础设施不完善。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均未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
由于保护区边界不清,致使保护区处于无人监管或开放式管理状态,严重威胁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各辖区政府应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中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定位坐标点完成全部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设置,标志设置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目前,饶河县、宝清县、岭东区、市第二水源、宝山区、四方台区完成了部分界标、警示标志的设置工作,友谊县、集贤县尚未开展此项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住建局要积极行动,确保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设置。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双政办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6〕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5日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省政府《关于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省深入实施“五大规划”和全力打造现代煤电化钢产业示范区、绿色有机食品产业聚集区、黑土湿地旅游核心区和对外贸易服务区等四大产业区战略,以建设生态双鸭山为统揽,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不断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为建设生态双鸭山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稳中趋好,主要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列入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4个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5%以上。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双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5〕49号岭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8日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寒葱沟水库是我市的主要供水水源,其水质状况关系着市中心区及岭东区居民的饮水安全。
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寒葱沟水库生态保持良好、水质稳定达标,但其保护区范围内也存在着煤井和居民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以及交通运输风险等隐患。
为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制订本方案。
一、综合整治目标取缔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彻底清理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寒葱沟水库上游准保护区内的煤井生产废水经治理后达标排放;完善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全面控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持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二、综合整治任务(一)加强监管,控制交通运输风险。
双桦公路穿越寒葱沟水库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对库区水质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水源地管理部门应对进入保护区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建立饮用水水源交通运输风险源目录,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以及其它威胁饮用水安全的物质。
禁止超载运输车辆通行,所有通过车辆应做好防漏撒挡护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办规〔2019〕2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办规〔20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双鸭山市水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双鸭山市水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水权改革决策部署,鼓励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双鸭山市水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双政办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有效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建立双鸭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督促和指导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及目标。
二、组成人员总召集人:董高峰市政府副市长召集人:王树春市政府正处级督查专员张海燕市环保局局长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于国洺宝山区副区长于学斌市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马相力市金融服务中心主任王景权市公安局副局长车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尹茂盛市工信委副主任卢晓明市检察院副书记、副检察长付新尖山区副区长仝晓宇市环保局副局长刘俊市煤管局副局长刘凤春市卫计委副主任刘庆义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刘若胜市财政局副局长关忠市教育局副局长许友明友谊县副县长孙久政龙煤双矿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李臣市湿地局副局长李侃市水务局副局长时永辉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张子宏市物价监管局副局长张洪林市统计局副局长张敬献市安监局副局长邵长旺四方台区副区长郑安福市商务局副局长郑昌宝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副局长郑铁刚市监察局副局长官兵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考评办主任孟庆智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赵忠庆市规划局副局长胡凤霞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侯良文市新农村办副主任侯凯英岭东区副区长聂建辉集贤县副县长商国文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梁树才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隋冬梅市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董玉慧市农委副主任韩荣宝清县副县长韩凤军市科技局副局长谢永玉双鸭山林业局副局长熊祖庆市水产总站站长魏志合饶河县中俄互市贸易区主任三、工作机构及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张海燕兼任。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发〔2015〕19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双鸭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市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
支持节约用水技术和节水产品的研发、示范和推广。
对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项目给予财政补贴。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综合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节水型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用水计划,经市发展和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及年度计划。
市政府在制定我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权责清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权责清单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双政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权责清单管理规定》的通知双政办发〔202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双鸭山市权责清单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0日双鸭山市权责清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7〕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双鸭山市市本级权责清单调整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含政府行政权力承办部门)依法行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职权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权部门、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
责任清单,是指行权部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责任事项、责任边界、责任分工及相关依据。
第四条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权责清单梳理规范、编制清理、动态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核。
行权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权责清单。
第五条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原则。
第六条行权部门应对依法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其他等十三类,分类进行梳理,明确权责设定依据,汇总形成行政权责清单。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2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0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市政府副市级领导、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正处级督查专员,市政府组成部门、四县四区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2次。
二、主要任务(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意见;(二)学习政府系统专业知识(含政策解读);(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题提交(一)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有关部门认真准备,按照程序经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议题一般分为学习类、通报类和审议类。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9•【字号】双政办文〔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双政办文〔201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双鸭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9日双鸭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预案适用范围1.5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2组织机构与职责2.1成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2.3工作组及职责2.3.1综合协调组2.3.2应急处置组2.3.3安全保卫组2.3.4医疗救护组2.3.5后勤保障组2.3.6舆论宣传组2.3.7社会稳定组2.3.8专家技术组3监测与预警3.1城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3.1.1监测频次3.1.2监测数据的报告3.2预警3.2.1预警分级3.2.2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3.2.3预警信息的内容3.2.4预警的解除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4.1先期处置4.1.1分级负责制4.1.2响应程序4.1.3县区政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4.2信息报送与处理4.2.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4.2.2报告内容与方式4.3信息报告4.4应急处置4.4.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4.4.2先期处置4.4.3应急行动准备4.4.4现场控制与处置4.4.5应急监测4.5资金和物资保障4.6技术保障4.7信息发布4.8安全防护4.8.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4.8.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4.9扩大应急或请示增援4.10应急结束5恢复与重建6监督管理6.1预案管理6.2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6.3责任与奖惩6.4预案制订与解释6.5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应对双鸭山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保证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因遭受突发环境事件引起供水困难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控制、保护、处置和善后处理等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轻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04
•【字号】双政办发〔2020〕21号
•【施行日期】2020.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双政办发〔202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24号)和我市其他改革任务要求,我市对2020年9月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修改2件、废止67件(未列入保留、修改、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并自本文公布之日起一律失效)。
修改目录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要在2021年1月31日前修改完毕,逾期未修改的,文件自动废止。
废止文件自本文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消防水源建设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消防水源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双政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消防水源建设的通知双政办发〔2014〕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规模的扩大,大型居住社区、商业综合体的出现,市政消防水源的基础建设,已明显不能满足灭火救援工作需要。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消防水鹤设置原则:按照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每平方公里设置1处,各县(市)建成区内每2平方公里设置1处,其他乡镇每3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标准,全市各县区应建设消防上水鹤72处。
截至2013年12月19日,全市完成消防上水鹤建设73处,建设总数已达到要求,但按照建成区面积计算,部分县区仍存在消防上水鹤欠账问题,区域建成区面积与消防水源建设不成比例。
各县、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公共消防水源建设,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城区住宅小区、工业基地、城市主干道路建设项目,建设防寒型消防上水鹤,其中尖山区应建21个,实有20个,应增建1个;宝山区应建8个,实有7个,应增建1个;四方台区应建9个,实有7个,应增建2个;岭东区应建14个,实有5个,应增建9个。
2014年年底前,尖山区、宝山区、四方台区要完成增建任务;岭东区要按照每年解决消防水源欠账30%以上任务完成。
同时,根据现有消防上水鹤设置和完好情况进行改建,对设置不合理的进行迁址改建,确保消防上水鹤的完好率达到100%。
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依据。
特此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6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双政办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双政办发〔202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双鸭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0日双鸭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黑土地保护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践行“十六字”治水思路,大力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系统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黑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的方式为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进行考评。
第三条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系统全面、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为主。
第四条县(区)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目标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市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工作组),研究指导考评工作,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市考核工作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六条考评内容包括目标和工作任务两部分。
其中,目标考评主要包括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及水土保持等相关规划确定的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任务主要包括组织领导、预防监督、综合监管、宣传教育及其他水土保持重要工作等。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双政办规〔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18〕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双鸭山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9日双鸭山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4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以及公共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十一次党代会工作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以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
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综合整治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综合整治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双政办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综合整治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2017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双鸭山市综合整治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双鸭山市综合整治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工作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针对我市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以加强综合整治为措施,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使违法建设(开发)、销售、监理、施工等现象得到有效遏止;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开工、围标串标、不按图纸施工、不执行强制标准、偷工减料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责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准入和清出机制和诚信体系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显著进展,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双政办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8〕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要求,制定《双鸭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1日双鸭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解决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强化我市饮用水环境安全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任务,确保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整改,进一步提高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工作任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识,排查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公路穿越和生活面源污染等问题。
四、工作进度2018年3月25日前,开展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摸底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
制定问题整改方案,每月将问题清单和整改进度进行“一网一报”公示,并将整改情况上报至省政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地表式集中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市消防上水鹤建设维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市消防上水鹤建设维护保养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双政办发[2014]13号
【发布部门】双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2
【实施日期】2014.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市消防上水鹤建设维护保养机制管理规
定》的通知
(双政办发〔201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城市消防上水鹤建设工作得到有效加强,全市城市消防上水鹤数量显著增加,有力地保障了全市灭火救援工作。
但在使用过程中,部分城市消防上水鹤不能保持完整好用状态。
为保障城市消防上水鹤有效运行,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城市消防上水鹤建设维护保养机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双鸭山市城市消防上水鹤建设维护保养机制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全市城市消防上水鹤管理工作,保证消防水源在灭火救援中保持完整好用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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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公共机构节水型
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双政办文[2017]1号
【发布部门】双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6
【实施日期】2017.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双政办文〔20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双鸭山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
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黑管联发〔2015〕5号)要求,在全市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为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水型单位为目标,以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保障,在全市公共机构中推行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
树立一批公共机构节水示范单位,引导公共机构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改造,带动全社会提高节水意识,以实际行动推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二、创建对象
市直和县、区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重点是教育、卫生系统所属各类医院和学校。
三、创建目标
到2017年8月底前,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必须完成50%的创建工作;县(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必须完成40%的创建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在今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按要求填写《双鸭山市节水单位创建申报表》
(见附件1),报送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二)组织实施。
创建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抓好各项创建内容的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创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创建内容。
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创建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申报程序报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
(三)验收评价。
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2017年年底前,联合组成评价验收组,对申报单位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申报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各申报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基础、投资成效等进行评比。
评比验收共分四等,90分为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分90分以上的节水型单位授予市“节水型单位”称号并授牌,并将申报相关材料(同时上报电子版)一式两份,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水利厅报送备案;对不能按时完成创建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并在2018年5月30日前确定并公布上一年度节水型单位名单。
五、具体要求
各级公共机构要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黑直管发〔2014〕10号)申报标准,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大用水设施节能改造力度,按创建目标要求完成创建申报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分工,明确责任,按照创建标准逐项落实到位。
重点用水公共机构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必须加强节水管理、推进节水技术应用,加强节水器具普及率、人均用水量、水表计量率等指标考核,推动单位加强用水管理,降低人均用水量,提升用水效率。
(一)完善公共机构节水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单位节水管理机构和队伍,明确节水管理主要领导职责、管理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
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制定并实施节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
(二)按照《双鸭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要求,发挥公共机构抓节水的示范作用,确保公共机构年人均用水量同比下降。
(三)加强人均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取(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指标,按照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指标对标达标,不断提升用水效率。
(四)各级公共机构要完善用水计量配备和管理。
依据GB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备用水计量器具,建立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建立日常巡查和检修制度,防止跑冒滴漏。
(五)加强节水器具改造,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器具、新设备,加快淘汰落后用水器具和设备。
加强水循环利用,建设雨水集蓄、再生水利用系统并有效利用,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六)提高干部职工节水意识。
定期组织开展节水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节水意识。
六、联系方式
市水务局节约用水办公室韩冰冰
电话:6121598
电子邮箱:syssjyysbgs@
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张秀丽
电话:6693277
电子邮箱:sysggjn@
附件1
双鸭山市节水型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是否公共机构: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