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9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 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 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 - 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 但在一定条件 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 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2019 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4- 73) 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
亦
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 棚等 ) 。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x农厅办发〔2019〕号)精神,精心组织开展我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提高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和淘汰治理老旧农业机械为重点任务,减少秸秆焚烧和农业机械废气排放污染,提升我市空气质量。
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到2020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1.推动秸秆农用产业发展(1)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利用。
规范技术工艺流程,推进农机装备、农业技术、农业信息化在秸秆还田中的集成应用。
科学采用粉碎还田、深翻深耕轮作等方式,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利用效果,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还田耕地深翻作业。
鼓励生产秸秆腐熟剂和秸秆生物质有机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加快推进以秸秆覆盖、少免耕播种为核心的保护性耕作技术。
因地制宜推广使用联合收割机加装粉碎装置、秸秆灭茬机、秸秆掩埋深翻犁等秸秆还田适用机械装备和大型少免耕直播设备。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管理科;责任单位: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2)推广秸秆基料化利用。
实施以食用菌栽培为重点的秸秆基料化利用,重点推广平菇、双孢蘑菇、草菇等能够充分消耗农作物秸秆的种植模式。
扶持食用菌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粮菜种植大户,充分利用当地稻草、桑枝等秸秆,采用设施栽培、露地大田、房屋前后等多种栽培方式,周年示范种植。
同时,鼓励有机肥厂收购食用菌废料,生产有机肥实现循环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产科;责任单位: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3)推广秸秆饲料化利用。
结合肉牛、奶水牛、肉羊等产业发展,优先扶持新建规模养殖场购置与养殖规模匹配的铡草机械及氨化膜、尿素等氨化处理物资。
推广秸秆窖(池)青贮,鼓励在大中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种植基地或与农户建立订单生产关系,促进全株青贮专业化种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2.27•【文号】环办大气〔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大气〔201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我部编制了《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
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
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
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
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豫发改办环资〔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的通知豫发改办环资〔2019〕28号委机关各处(室、局):现将我委《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16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确保完成涉及我委的各项任务,根据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一)强化煤炭消费总量管控。
全面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2019年力争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1亿吨以内,同比下降5%左右。
对2018年空气质量排序后三位的驻马店、周口、许昌3个地市严格耗煤项目节能审查,新上非电行业耗煤项目实行2倍减量替代。
组织实施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考核工作。
制定实施《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作为重点企业节能考核的重要内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未完成的企业,年度节能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信用联合惩戒等措施,引导重点企业在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约束下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强化煤炭消费总量预警约谈机制,分解下达2019年各省辖市及重点企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按月发布各省辖市煤炭消费总量目标监测预警情况;对区域煤炭消费月度监测2次为红色预警的,约谈当地政府分管减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第3次出现红色预警的,约谈当地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时对被约谈的地方采取区域项目限批(涉及民生和环保的除外)、停止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项目等处罚措施;约谈省辖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后,不采取有力措施、目标进度仍然滞后的,列入污染防治攻坚重点督办事项,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某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民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民乐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2日为扎实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9〕2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重点整治大气污染突出问题,采取精准措施,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pm10、pm2.5年均浓度达到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浓度值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9)二级标准限值以内。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实施燃煤锅炉整治,严控烟尘污染。
1.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辖区内在用燃煤锅炉整治任务。
积极做好燃煤锅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清查工作,按用途规模、排放现状、使用登记证信息建立清单台账,对城区内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要求的燃煤锅炉要予以淘汰关闭。
对城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应予以拆并,对城区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燃煤锅炉、若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清洁能源。
在“小散远”等偏远地区、由于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不具备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达标治理的燃煤锅炉,可采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配合单位:县供热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2.严禁新建燃煤锅炉。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域内其它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工商质监局实施时间:全年3.加强执法检查,对不正常使用消烟脱硫除尘设施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按照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正文:----------------------------------------------------------------------------------------------------------------------------------------------------上海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本市区域内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告》和本通告实施后的企业,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
二、《公告》实施前的企业,除火电(不含燃煤电厂)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外,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生态环境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991号建议的答复-
生态环境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991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991号建议的答复李海鹰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推动PM2.5与O3协同减排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办理。
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诚如您所言,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移动源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根据相关研究显示,机动车等移动源排放氮氧化物(NOX)已经占到全国NOX排放总量的60%左右,挥发性有机物占23%左右,这些污染物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主要来源。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PM2.5源解析结果显示,机动车等移动源已经成为我国大中城市PM2.5污染的重要来源,且其对污染的贡献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移动源污染治理将是“十四五”期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和难点。
您提出的加严新车排放标准、淘汰老旧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强化油品质量监管以及加快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建议,措施明确、针对性强,对于移动源环境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于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推动PM2.5与臭氧协同减排,近年来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持续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一是积极推进车辆排放标准升级。
为全面推进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先后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提出标准实施时间和相关要求。
目前,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已在全国全面实施,与国一排放标准相比污染物排放降低95%以上。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津静海政办发〔2019〕 25 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静海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已经2019年6月14日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6日静海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津视察的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部署要求,加快静海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明显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根据《天津市2019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划》,制定静海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9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一年,形势不容乐观,要全面完成市今年下达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目标,实现全区PM2.5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任务依然艰巨。
2019年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优良天数比例要达到61%,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5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4%。
二、主要任务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控煤、控车、控尘、控污、控新建项目“五控”为重点,继续推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全面打好八大战役。
一是燃煤污染治理战役;二是产业结构调整战役;三是工业污染治理战役;四是施工扬尘污染管控战役;五是道路扬尘污染管控战役;六是面源污染管控战役;七是移动源污染管控战役;八是重污染天气应对战役。
2024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24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旨在加强污染治理,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健康。
以下是该工作要点的内容总结:一、坚定不移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和实施超低排放国家标准,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
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
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监控,提高监管水平,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二、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治理。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推动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提高绿色车辆比例,推广清洁能源使用。
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公开,提高群众参与度,促进环保宣传教育。
三、加强大气污染监督检查。
加强环境执法监察,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和地区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执法合作,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执法震慑力。
四、加强大气污染应急管理。
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系统,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完善应急预警机制,确保应急处理及时有效。
加强污染物溯源与责任追究,健全事故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五、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科技创新。
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科研攻关,加大对大气污染监测技术和治理技术的研究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提高大气污染治理效果。
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国内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综上所述,2024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政策,是中国政府持续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举措。
通过实施这些要点,有望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大气污染对人民健康的影响,推动全面建设美丽中国的进程。
希望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响应政策,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大气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关于推进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的防控重点包括()。
A.重点污染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B.重点污染物、重点行业、重点地区C.重点污染物、重点企业、重点问题D.重点污染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问题【答案】 D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A.新建B.改建C.改扩建D.新建、扩建【答案】 D3、2017-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B.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C.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D.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组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答案】 D4、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规划中,需要进行影响评价的规划是( )。
A.国家经济区规划B.某县的公共交通规划C.某县的矿产资源勘查规划D.某直辖市“十三五”发展规划【答案】 A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
A.准保护区B.一级保护区C.二级保护区D.重点保护区【答案】 A6、(2016年真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下列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时限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后三至五年内开展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三至五年内开展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三至五年内开展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答案】 C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活动有关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无特殊情况,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B.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C.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需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D.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答案】 C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权批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是()。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一、总体目标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源管控工作,落实减排专项行动计划。
全年アパート等级及优良天数比2018年分别增长5%和10%。
二、重点工作1. 压实减排责任。
各单位按照降低排放指标,严格履行减排任务。
2. 加强工业源减排。
重点行业完成污染物排放标准升级和技术改造。
3. 加强交通源控制。
推行轻量化汽油和电动汽车,建这里有一份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内容示例: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规划,牢固树立“蓝天”意识,持续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以提高空气质量为重要突出口,加强城镇空气污染治理,促进实现今年国家重要空气质量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1. 加强工业源头控制。
进一步规范限排限放政策执行,强化高污染行业应急准备工作,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2. 倡导低碳生活。
研究推行低碳出行政策措施,提倡低碳绿色消费理念。
3. 扶持清洁能源。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和公共交通,推广清洁用。
4. 加强监测预警。
健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响应机制。
5. 强化公众参与。
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自律能力。
6. 推进区域合作。
与周边地区加强空气质量联防联控合作机制。
7. 提高执法监管。
严格执法监管,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充实监测预警设施,健全执法队伍建设等,为有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撑。
以上工作计划将贯穿于全年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部署执行。
各相关部门需结合自身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任务质量顺利完成。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9〕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晋城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山西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2019年,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持续改善。
各县(市、区)大气约束性指标另行下达。
二、重点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这一个核心,进一步加快调整“两个结构”(产业结构、运输结构),开展“八大行动”(清洁取暖行动、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行动、VOCs 综合治理行动、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工业炉窑整治行动、城市精细化管控行动、清废行动、秋冬季攻坚行动)。
坚持“长远调结构、近期抓管控”的总体思路,在加快推进市区周边污染企业关停搬迁或退城入园的同时,依托企业标准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快实施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或提标改造。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1.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晋城市金万盛精密铸业有限公司、泽州县昶泰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铸造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加快推进晋城市健牛工贸有限公司、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市太行钙品有限公司、晋城市白马纳米材料厂等4家企业的搬迁改造进度。
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2019.6.26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现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区域范围2.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3.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4.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5.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检查要点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26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问题(一)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研究表明,VOCs是现阶段重点区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是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
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
(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
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
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
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
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环发[2002]16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环发[2002]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按期达到目标要求。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附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规定,现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
一、重点城市在对2000年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划定一批“十五”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共计113个(名单附后)。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规定,将43个城市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二)通过对全国有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338个城市综合经济能力及环境污染现状的分析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同意2005年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承诺,重点选择经济特区城市、《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要求2005年达标的地级城市、目前大气环境质量超标但有望在2005年达标的城市和一些急需加强保护的文化、旅游城市,合计70个城市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二、防治目标在拟划定的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中,目前有39个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已经达到国家环境大气质量标准,有74个城市尚未达到标准。
环保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会” 神 , 精 努力 完成 全 国环 境保 护工 作会议 确定 的各
项 工 作任 务 , 们研 究 制 定 了( o 1年 全 国 污染 防 我 ( l 2 治工 作要 点》 。现 印发给 你们 , 认 真贯彻 执行 。 请
二 。一一 年 四月十二 H
2 1 年全 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0 1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 。 三 、 编 制 重 点 流 域 海 域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促 进 江 河 湖 海 休 养 生 息 ( ) 重 点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 一 五 ” 划 实 施 五 对 十 规
管理 。各 地应将 铅锌 冶炼 、再 生铅 和铅酸 蓄 电池行
业 作 为 重 点 , 面 摸 排 辖 区 内 生 产 企 业 . 立 管 理 全 建
治 工作 要重 点 围绕 水 、空气 和 土壤 三 大 环境 要 素 , 突 出 重 金 属 、 学 品 和 危 险 废 物 三 类 污 染 物 , 流 化 在
属 污染 物排 放削 减量 和 重点 项 目 ,0 1年度 的实 施 21 计划 应 于 2 1 年 1 01 0月 1日前 报送 环境 保 护部 。环
境保 护 部 将 制 定 并 出 台《 金 属 污 染综 合 防治 “ 重 十
二 五 ” 划 实 施 情 况 考 核 办 法 》 加 大 处 罚力 度 , 规 , 严 格 责任追 究 。 ( ) 强 对 重 金 属 排 放 重 点 行 业 、 点 企 业 的 二 加 重
水 源 环 境 状 况 评 估 ,逐 步 向 地 级 以下 城 市 推 进 。 建
立 健全 集 中式饮 用水 水 源地 环境 评估 工 作机 制 。 ( ) 展地 下水 环境 保 护工 作 。制定 地下 水 基 四 开 础 环境状 况 调查 评估 规 范 。组织 开展 全 国地 下水 基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方案(征求意见范文)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范文)根据《XX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和《XX 县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当前实际,制定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9年,县城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4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持续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全县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达到省市控制目标。
二、主要任务1.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优化产业布局,协助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加快区域产业调整,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
实施分类处置,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新(改、扩)建项目全面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建立管理台账。
对各类工业集聚区进行集中整治,大幅淘汰落后产能,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
2、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继续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工作,逐步提升替代规模,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分行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完成省市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指标任务。
继续稳步推进安徽XX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作。
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强劣质煤、散煤管控,制定散煤治理实施方案。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扩大地热能和空气能利用。
3、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大力推进铁水联运。
充分利用既有铁路运输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
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环大气〔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现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区域范围2.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3.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4.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5.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检查要点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26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问题(一)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 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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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我部编制了《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
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
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
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
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
(四)强化监督督察。
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区域大气环境问题,加强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继续组织全国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开展强化监督。
三、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重点区域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六)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
印发《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快农药、家具制造、人造板、印刷、日用玻璃、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加强与相应配套监测方法标准的衔接。
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提标改造。
推进西部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制定实施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建立管理清单,实施分类治理。
(八)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技术方案,明确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治理要求。
重点区域在2019年内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国家标准。
(九)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
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完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
指导各地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地方保护臭氧层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做好2019年ODS数据统计工作。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举办保护臭氧层日纪念活动。
四、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十一)重点地区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管理办法。
指导各地加快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十二)稳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
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散煤治理力度,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区域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十三)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五、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十四)全面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
全面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
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
(十五)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
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实现重点车型全覆盖。
加快出台非道路国四排放标准,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统一编码登记;重点区域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严格执法监管。
(十六)大力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推动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
(十七)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加快解决铁路接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八)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移动源排放监控体系,推动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运输通道建设遥测点位、工程机械安装排放监控系统,构建全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
制定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技术规范。
加强基层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
六、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十九)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
完善通报工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指导各地特别是东北地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
(二十)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评估。
重点区域城市各区县开展降尘量监测,每月通报各城市降尘情况及变化情况。
七、扎实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二十一)部署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组织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作小组)办公室会议。
制定实施重点区域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抓好重点时段污染治理。
指导成渝、武汉城市群、北部湾、珠三角等地区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切实做好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二十二)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起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研究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大气污染监管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
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细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运行规则并组织实施。
扎实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
(二十三)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涉VOCs重点行业加严排放控制,推进区域统一控制要求。
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
制定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方案,所有港口实施二阶段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深化“岸电应用试点港区”;建立区域执法互督互学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超级站数据长期共享,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更新机制。
(二十四)加快完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快速应急响应和协作检查机制。
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
制定实施2019年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加快台塬阶地和丘陵地区散煤治理。
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开展“黑加油站点”联合治理攻坚行动。
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二十五)切实提高区域预测预报能力。
六大区域预报中心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指导汾渭平原、东北地区、成渝地区、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乌昌石城市群等提升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长三角和西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分别建立区域内、区域间定期会商机制,及时通报预警提示信息。
(二十六)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指导各地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指导重点区域80个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新一轮修订工作,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推动辽宁、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6省(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
九、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二十七)完善环境监测网络。
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
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
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指导全国93个城市开展PM2.5组分监测、78个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例行监测。
(二十八)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研究推动高架源、VOCs 排放重点源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督促企业依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安装任务。
(二十九)持续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
深入分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持续开展区域源解析业务化试点工作,深化“2+26”城市驻点跟踪研究。
指导做好汾渭平原城市驻点研究工作。
(三十)组织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指导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各城市编制完成2018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城市完成排放清单更新,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清单编制工作。
十、积极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三十一)做好环境噪声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声功能区调整和划定工作。
(三十二)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对重大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做好修法前期工作,积极探索将环境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