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体结构开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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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结构开孔原则
船体室编制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体结构开孔(含开口、切口)及管子、电缆在船体结构上开孔的
规则和补强形式。
本标准适用于船长≥65m的钢质海船,其它类型的船舶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扬帆集团所有分公司
2.引用规范或标准
引用了中 国 船 级 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中规定的条款;
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中国造船质量标准》〔2005〕中规定的条款;
本文参照并引用了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Q/SWS 52-014-2003《船体强力构件开
孔及补强》的企业标准;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施工情况编制而成。
上列规范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文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文的条文。本文出
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但所有规范和标准都会被修订,因此在使用本文时,
各方应探讨使用上列规范和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开孔的类型
在船体结构上常开有以下类型的孔:
流水孔、透气孔、止漏孔、贯穿切口(或称贯穿孔)、人孔、减轻孔、过焊孔、止
裂孔、工艺孔、舱口开孔、塞焊孔、锚穴孔、海底门开孔、电缆孔、管子孔
4.结构类型
在船体中,船体结构可以分为三类:次要类,主要类,特殊类,在主要类与特殊类结
构上开孔需要注意, 且尽量少开孔.
次要类
⑴ 纵舱壁板,除主要类要求者外
⑵ 露天甲板板,除主要类和特殊类要求者外
⑶ 舷侧板
次要构件: 一般是指板的扶强构件, 如肋骨、纵骨、横梁、舱壁扶强材、组合肋板的骨材等
主要类
⑴ 船底板,包括平板龙骨
⑵ 强力甲板板,不包括特殊类要求的甲板板
⑶ 强力甲板以上的纵向连续构件,不包括舱口围板
⑷ 纵舱壁最上一列板
⑸ 垂直列板( 舱口纵桁) 和顶边舱的最上一列斜板
主要构件: 船体的主要支撑构件称为主要构件, 如强肋骨、舷侧纵桁、强横梁、甲板纵桁、实肋板、船底桁材、舱壁桁材等。
特殊类
⑴ 强力甲板处的舷侧顶列板
⑵ 强力甲板处的甲板边板
⑶ 在纵舱壁处的甲板列板(不包括双壳船在内壳纵舱壁处的甲板板)
⑷ 集装箱船和其他有类似舱口的船舶在货舱口角隅处与舷侧之间的强力
甲板板
⑸ 散货船、矿砂船、兼用船及其他有类似舱口的船舶在货舱口角隅处的
强力甲板板
⑹ 舭列板
⑺ 长度超过0.15L 的纵向舱口围板
(8) 纵向货舱舱口围板的端肘板和甲板室过渡
5.开孔原则
5.1 所有结构上的开口应尽量避开应力集中区域,如无法避开时应作相应的补
偿,开口的角隅处均应有良好的圆角。
5.2 所有开孔应有光滑的边缘和足够大的圆角,圆角半径为开孔短轴的1/10,
且不小于30mm。开孔应远离切口和肘板趾部;
高应力区禁止开孔或避免开孔;
高强度钢构件(主要类与特殊类结构)尽量少开孔,若开孔应采用圆形或椭圆
形;
图1
5.4 凡船体结构上的开孔,都会影响船体结构的强度,因此尽可能不开孔。若要
在构件上开设超过规定的孔或在特殊部位(特殊类开孔,应事先与有关专业人员或船级社协商开孔位置,并应采取补强措施。
5.5 塞焊孔的长度应不小于90mm, 孔的宽度应不小于板厚的2 倍, 孔的端部呈
半圆形, 孔的间距应不大于150mm 。
5.6 当船体构件采用挖孔间断焊时, 孔的两端应呈圆弧形, 并应光滑。但在下列
位置处, 不准开孔:
(1) 在肘板趾端的应力集中区域内;
(2) 与主支承构件相交时, 其主肋骨、纵骨及扶强材等的相交处两侧至少各
230mm 区域内。
5.7 干舷甲板以下的防撞舱壁和货船干舷甲板以下的防撞舱壁,不应设置门、人
孔、通风管道或其他开口(管子开孔与电缆开孔数量也受限制)。
5.8 船体各区域开孔的规定与要求.
5.8.1 外板开孔
5.8.1.1在船中部0.5L 区域内, 舭列板弯曲部分应尽量避免开口, 必需开口时,
应开成长轴沿船长方向布置的椭圆形开口。
5.8.1.2 舷顶列板上的圆形孔, 如避开舷缘和舱口边线外的任何甲板开口, 且此
孔的高度不超过舷顶列板高度的20% 或380mm( 以较小者为准) 时, 则
一般不必补偿。此项圆形孔应充分避开上层建筑端点。圆弧形舷缘上不
允许开口。
5.8.1.3舷顶列板与甲板边板的连接采用焊接时, 舷顶列板上缘应平整, 在船中
部0.5L 范围内应避免焊接其他装置; 在此范围内或上层建筑间断处, 如
舷顶列板高出甲板, 则在舷顶列板的甲板以上部分不应开流水孔。
5.8.1.4外板上的窗、舷窗、锚链孔、泄水孔和通海阀等开口,其角隅应有足够
大的圆角。对于船长L=65m或以下的船舶,如开口的宽度超过500mm,
或对于船长L超过65m的船舶,如开口的宽度超过700mm,则开口的四
周应用加强筋、加厚板予以加强。
5.8.1.5 舷门等开口角隅应采用足够大的圆角, 而且要避开上层建筑端点和货舱
口边线外的甲板开口。在船中部0.5L 范围内, 应完全补偿, 补偿可用
加厚板或复板, 在船长方向应有足够长度。
5.8.1.6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mm或夏季载重水线以上小于600mm的范围内设
泄水孔和排水管时,均应设置止回阀。
5.8.1.7所有开口的布置应尽可能使肋骨、纵骨、舭龙骨的不连续性减至最小;
5.8.1.8 外板开口的上述规定, 一般也适用于首、尾端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