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引言股权分配1. 股权分配原则公司股权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2. 股权分配方式(1)初始股权分配:公司创立初期,初始股权分配应根据创始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增资扩股:公司发起增资扩股时,可以根据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并向新投资者开放部分股权。
3. 股东权益保护(1)确保股东平等权益:股东在股权分配和收益分配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权益,不得歧视或损害某个股东的权益。
(2)保护小股东利益:公司应设立必要的制度,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
股权流转1. 股权转让(1)公司内部转让:股东可以在公司内部进行股权转让,但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并满足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行交易的股权必须真实合法。
2. 股权质押(1)股东可以将其股权进行质押,但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并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2)质押股权的抵押物、期限等事项需明确约定,并记录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登记簿上。
3. 股权继承与转让(1)股东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或转让给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
(2)股东的继承和转让需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股权管理1. 股东权益平台公司应建立股东权益平台,为股东提供便捷的股权查询、股利分配等服务,确保股东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股权变动登记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股权变动登记制度,及时记录股权变动情况,并及时通知相关股东。
3. 股东大会(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并征求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2)特别股东大会: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及时解决重要事务,并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
结论。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管理,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股权包括股份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法定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股权的转让和变更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股权的性质、来源、数额、比例、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股权的性质、来源和数额第五条公司股份是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具有所有权和出资权。
第六条公司股份的来源可以是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也可以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获取。
第七条公司积极发展股权激励计划,吸引优秀人才,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股东名册,标明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比例等信息。
第三章股权的转让和变更第九条公司股份可以自行转让,也可以在有关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条股东在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之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手续和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收到股东申请后,及时向所有股东公告,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意见,确认股东转让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股份价格进行评估,确定有效价格,完成股份转让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股权变更的事项,及时通知、告知相关方。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按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十五条股东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权利,以及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投票、决策时应当考虑公司的长远利益。
第十七条股东不得干涉公司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第五章股权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设立股权管理机构,负责股权的登记、转让、变更等事项。
第十九条股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股权登记、转让、变更的安全可靠、及时准确。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公司名称]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的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股权管理行为,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注册登记的股权范围内涉及的股权管理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述“股权”系指股份、股票、股权证、赠股、分红、红利等权益性证券。
第四条总则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构建多元化股权结构,维护股东权益,保证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股权管理方式第五条股权发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有限定条件、发售新股、配股等方式发行股权。
第六条股权交易股权交易是指股东对股权的买卖。
公司鼓励股东通过股权交易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但须符合国家股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第七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有或部分股权出售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八条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通过公开征集收购、竞价收购、协议收购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或控制权的行为。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保障参与股权收购的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股权管理程序第九条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并审议股东大会议题。
第十条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行政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组成,对公司日常管理、决策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董事会行为、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第四章股权保护第十二条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应当尽可能为股东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受益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优先权股东援引了应当优先采用收购权等方法对其股权进行价值维护和增值行为,但如需对限制变更、解散、合并等内容进行约定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相应程序和合同制定。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股权登记管理工作,保障股东权益,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一条股权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场所;(三)股东大会选举或者董事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构;(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二条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为股东、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公正、准确、及时、全面的股份登记服务。
第三章股权登记第三条限售股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委等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
股权转让时,股票上所载持有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出转让申请。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登记机构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查股东的申请。
如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情况,应当予以退回。
第五条股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向登记机构申报股权变更和股份转让。
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发证,及时反馈注册的资本状况和股权变更信息。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股东信息数据库,记录股东的基本信息、持股数量和持股情况。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安排股东大会选举的监票工作,提供监票、计票服务,确保股东大会选举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应当在选举结束后第二日内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参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处理。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股份制改革:是指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由单一的公有制改成股份制的全面改革。
这一制度改革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而发展起来的。
2. 限售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特定期间内不能交易的股份,是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等发行股票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发行条件规定而对发行人、发行人股东,策略投资者等特定股份实行限定流通的股份。
3. 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依法组成的企业决策机构。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制订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股权关系,保障公司持续稳定运营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股东及相关股权管理事宜。
二、股权登记管理2.1 股权登记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股东登记簿,记录每位股东的持股比例及变动情况。
股东需定期向公司提供最新的股权持有情况,公司应及时更新登记簿。
2.2 股权转让股东如需转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审批并遵循相关程序合法进行。
公司应保证股权转让程序的公平、合理、透明,并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三、股东权利和义务3.1 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有表决权和收益分配权。
依法保护自己的股权和股东权益。
获取公开信息和公司经营状况报告。
3.2 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守信经营,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维护公司声誉,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四、股权转让限制4.1 股权转让限制公司股东如需转让股权,应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或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
公司内部转让股权的价格应公正合理,避免不当转让影响公司稳定发展。
五、增减资管理5.1 股权增减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股东应及时认购或放弃。
5.2 股权溢价若公司进行增资,溢价部分应依法处理,不得违规占用或挪用。
六、违约处理6.1 违约行为股东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有权视情况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股权冻结、处分或其他法律后果。
七、其他规定7.1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公司拥有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任何外部因素变化,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但需及时告知所有股东。
以上即为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股权关系,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请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旨在规范股东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1.2 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坚持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保护公司利益。
1.3 公司董事会负责股权管理,定期对股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秉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公司整体利益。
二、股东权利和义务2.1 股东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股东会,并行使股权表决权。
2.2 股东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执行公司决策,按期缴纳股东应缴纳的出资额,在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等方面积极参与。
2.3 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时,应根据公司利益综合考虑,不得因个人利益而做出不利于公司的决策。
2.4 股东有义务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协助公司探索新的商业机会和发展方向。
三、股东持股和转让3.1 股东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交清应缴纳的出资额,缴纳后方可享有相应的股权。
3.2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进行转让,但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进行。
转让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的股份数量与价格。
3.3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利益及规定程序拒绝或批准股份转让,申请人应在收到董事会决定后十五日内履行转让手续。
3.4 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公司证券登记处相关手续。
四、股东会和表决权4.1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召开股东会,公告会议内容和时间,使所有股东有机会参加。
4.2 股东会议应有明确议程,会议顺序应按照章程规定进行,会议纪要应及时起草并报公告。
4.3 股东会议决议的执行应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履行决议。
4.4 会议表决的股份应按照股东持股情况进行,股东表决权应全面承认和尊重。
五、违规处罚5.1 对于违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股东,公司董事会有权进行纠正和处理。
股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第三条公司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公司股权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公司股权管理应公平、公正地处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权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司股权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股东和员工的监督。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股权管理应诚实信用,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股权结构第四条公司股权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
第五条国家股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持有。
第六条法人股由境内外的法人单位持有。
第七条社会公众股由境内外的社会公众持有。
第八条内部职工股由公司内部职工持有。
第三章股权登记与变更第九条公司设立股权登记簿,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数量;(三)股东出资额;(四)股东出资方式;(五)股东持股比例;(六)股东变更情况;(七)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十条股东股权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一)提交股东身份证明;(二)提交股权变更证明文件;(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收到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权激励第十三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第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三)公开透明原则;(四)合法合规原则。
第十五条股权激励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激励对象;(二)激励条件;(三)激励方式;(四)激励期限;(五)激励考核指标;(六)激励资金的来源及支付方式;(七)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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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农资集团金泰贸易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员工股权管理,规范员工持股(出资,下同)的增加、减少、退出、处置等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持股员工主体及持股形式
1、持股员工原则上主要为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的经营班子成员和经营管理骨干。
2、持股形式分为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和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两种。
直接持股的员工即实名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独立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间接持股的员工以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投入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二、股权分配
1、公司主要通过增资扩股、预留股分配、股权转受让的形式分配股权。
2、公司于每次增资扩股或预留股分配前通知符合认购条件的员工,按认购自愿原则,由员工提出申请认购额度报公司审批,认股额
度由公司经营班子研究后确定。
逾期未认购的,由员工持股平台先行作为预留股。
认购价格按每年经股东会通过后公布的价格执行。
三、员工的股权转让
1、员工持有的股权在职期间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转让。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有的股权不予保留,均应全部转让,以办完离职手续日作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点;未办完离职手续但已实际离岗,且按公司相关人事制度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离职或予以辞退的,以实际离岗日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点。
①因协商一致提前与公司或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变更到子公司的除外);
②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的;
③自动离职、辞职的;
④因被公司辞退、除名、开除而与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或因病提前退休的,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其所持股权可在退休后三年内分批退出(包括该部分股权后续相应的转增或送股),每年至少退出三分之一。
法定退休日或因病提前退休批准日在6月30日前的,第一年应退出的三分之一股权以其正常退休或因病退休的当年公司股东会召开日作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点,第二年和第三年应退出的各三
分之一股权以其正常退休或因病退休的次年公司股东会召开日作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点。
法定退休日或因病提前退休批准日在7月1日后的,第一年应退出的三分之一股权以其正常退休或因病退休的次年公司股东会召开日作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点,第二年和第三年应退出的各三分之一股权以其正常退休或因病退休的第三年和第四年公司股东会召开日作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点。
担任公司经营班子满10年,退休时仍担任经营班子职务的股东(或担任经营班子满10年,并在经营班子任上正常退下来的股东)退休后,其所持股权可在退休后五年内分批退出(包括该部分股权后续相应的转增或送股),每年至少退出五分之一。
4、员工在股权持有期间身故的,其所持股权,按其遗产继承人自愿原则,该股权可在身故后两年内分批退出(包括该部分股权后续相应的转增或送股),每年至少退出二分之一。
身故日在公司股东会召开日之前的,第一年应退出的50%股权以身故当年公司股东会召开日作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点,第二年应退出的50%股权以身故次年公司股东会召开日作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点。
身故日在公司股东会召开日之后的,第一年应退出的50%股权以身故次年公司股东会召开日作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点,第二年应退出的50%股权以身故第三年公司股东会召开日作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点。
遗产继承人不愿意继续持有股权
的,按上述时间点一次性转让。
公司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另有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时间点的,则按有关约定办理。
四、增资扩股原则规定
公司增资扩股时,原则上自然人股东按照本人实际持股比例的50%增资,剩余的50%作为新引进人才或岗位职务晋升人员,或作为公司预留股权作奖励员工用。
五、股权价格的确定
1、员工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时的公司股权价格转让。
2、公司股权价格一年一定,按公司上年底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盈余分配后)减“四项”扣除后定价,以此作为增资扩股和股权转受让价格依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项”扣除是指:①原公益金转入部分;②国家扶持资金(含减免税);③企业创新发展基金或风险金;④股东会确认应扣除部分。
员工工转让股权的,应补交该数额股份入股时公司账面净资产扣除四项应扣部分后计算的每股价格与实际入股时的每股价格的差价。
但员工在公司(或子公司)工作满10年(含)的可以免交。
3、公司通过PE投资部分股权上市,上市后公司股权价格原则上参照中农立华股票的评估原则确定。
即按照估值对象在股价基准日进
行公平正常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利用期权估价模型评估测算,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可。
六、股权转受让时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
1、员工因个人离职或辞职、或因被公司或子公司辞退、除名或开除而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或与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个人任期(在岗)期间转让股权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时间点办理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时间点在6月30日前(含)的,其所持股权不享受转让当年收益或承担亏损;股权转让时间点在12月31日前(含)的,其所持股权享受转让当年50%收益或承担50%亏损。
2、股权转让当年分红方案确定该部分股权有送股或转增的,则送股或转增部分也按上述计算分红的方法,送股或转增部分将不再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当年度股东会确定的股权价格转让,送股或转增部分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转让人员。
七、股权转让办理程序及期限规定
1、股权转让时间点在6月30日前(含)的,公司在当年召开的股东会确定股权价格后30日内,通知员工至公司结清并领取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时间点在6月30日后(不含)的,公司在次年召开的股东会确定股权价格后30日内,通知员工至公司结清并领取股权转让款。
该员工因离职、离岗审计或有其他公司未了事项的,须待
审计完成或事项了结后办理支付手续。
2、股权转让人需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前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转受让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股权转让人逾期不来办理或不按股权管理办法规定转让的,公司有权在股权转让通知规定期限期满之日起30天内,直接办理该员工相应股权的转让手续,无需该持股员工另行委托。
3、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员工承担的经济责任赔款等,在办理转让交割手续时一并由公司扣除。
4、员工股权转受让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八、赔偿责任
1、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离职、离岗审计,确定其个人是否应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股权转让款须在审计完毕后先用于赔偿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才可将剩余的股权转让款退还给该员工,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员工在公司规定期限内用现金补足。
2、若退还股权款后员工有新的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以前有遗漏的对公司或子公司的侵害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其他事项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股东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的修订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