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17〕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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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个人、企业)所得税要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个人、企业)所得税要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所得税要点一、关于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下,激励对象认购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解锁时就解锁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所得=(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公式中当日市价均指收盘价。

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计税价格为(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

如2016年1月1日以10元每股的价格认购10000股,当日收盘价15元;2017年1月1日解锁5000股,当日收盘价20元,则:应税所得=(20+15)/2*5000-10*10000*(5000/10000)=37500元。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限制性股票下规定月份数为授予日至解锁日的时间,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承上例规定月份数为12:37500/12=3125元(不扣除3500元的费用标准),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应纳税额=(3125*10%-105)*12=2697.5元。

另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操作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2号。

日后激励对象再转让股票的,适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文,会计核算上在等待期间直线分摊计提确认的费用不得扣除,作纳税调增。

于解禁日税法允许扣除,作纳税调减,税法扣除金额根据解禁日公允价格(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

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 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 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股权激励也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吸引人才和提高企业绩效的有效手段。

为了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证监会出台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人才的引进和留用成为各企业争夺的焦点。

而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手段,可以通过给予员工股票等股权激励方式,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将公司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然而,在实践中,股权激励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业不平衡、制度不完善、规则不清晰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证监会制定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股权激励行为,提高激励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股票上市公司,包括境内和境外上市的公司。

2. 目的和原则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激励股东增强公司价值和盈利能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其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和透明。

3. 股权激励的方式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增持、股票期权激励基金和股票期权激励子公司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4. 激励对象和激励期限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的员工,激励期限不得少于3年。

5.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

并应当有较为明确的股权激励实施期限和条件。

6. 股权激励的限制和退出机制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该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和退出机制,例如限制员工减持股票的时间和比例,并规定了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况。

三、意义与影响《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首先,该办法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能力。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引言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向员工发放股权作为激励手段,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提高公司业绩和价值。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股权激励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股权激励可采取以下形式之一:1. 股票期权:即向员工授予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允许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指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2. 股票奖励:即向员工直接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拥有所获股票的所有权。

3. 股票限制性激励:即向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或处置所获股票。

三、激励对象及比例1. 董事:董事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2.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3. 员工: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与审核1. 公司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组织进行审核和批准。

2. 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激励对象、激励形式、激励比例、激励条件、激励期限等内容。

3. 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应符合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五、激励条件与限制1.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应确定一定的激励条件,例如业绩指标、服务年限等。

2. 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期限内,应履行相关约束和限制,例如离职期间无权行使股权、不可转让等。

六、股权激励的实施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股权激励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和管理。

2. 公司应及时向员工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解答员工关于股权激励的疑问。

2016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6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㊁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㊂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㊁股票期权及法律㊁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㊂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㊁行政法规㊁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㊂上市公司的董事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㊂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㊂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㊁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㊁准确㊁完整㊂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㊂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㊂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㊁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㊂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㊂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㊂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㊂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㊂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㊁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㊂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㊂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㊂本条第一款㊁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㊂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㊁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㊁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㊁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㊁授权日㊁可行权日㊁标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㊁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㊁标的股票数量㊁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㊁合并㊁分立㊁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㊁离职㊁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㊁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㊂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㊂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㊂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㊂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㊂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㊁禁售期限㊂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㊂第四章 股票期权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㊂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㊂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㊁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㊂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㊂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㊂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㊂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㊂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㊂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㊂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㊂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㊁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㊂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㊂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㊁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㊂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㊂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㊂第五章摇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㊂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㊂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㊁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㊁独立董事意见㊂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㊁第(十二)项的内容㊂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㊂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㊁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㊂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㊁股东权益的影响;(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㊂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股权激励计划;(三)法律意见书;(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㊂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㊂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㊂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㊂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㊂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和数量;(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㊁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㊁标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㊁行权的条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㊁标的股票数量㊁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㊁终止;(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㊂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㊂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㊂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㊂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㊂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㊂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㊂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㊂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㊁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五)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㊁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㊂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㊂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㊂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㊂第六章摇监管和处罚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㊂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㊂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㊂第四十九条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㊁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㊂第五十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㊁出具警示函㊁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㊁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㊂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㊁副经理㊁财务负责人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㊂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㊂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㊁股票期权㊂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㊂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㊂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㊂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㊂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㊂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㊁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㊂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㊁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㊂本办法所称的 超过”㊁ 少于”不含本数㊂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㊂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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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3、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4、外部董事: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
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5、独立董事: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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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2008年)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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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上市公司为了吸引、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业绩,常常会采用股权激励这一策略。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给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的股权或股权相关的权益,使员工能够分享公司的成长和收益,从而激励员工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努力工作的制度安排。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股权激励的定义和形式股权激励,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常见的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期权购买股票,但也可以选择放弃。

限制性股票则是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激励对象并不实际拥有股票,而是在期末根据股票价格的上涨幅度获得相应的现金收益。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1、吸引和留住人才:在人才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股权激励能够为公司吸引到具有优秀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人才,并留住公司内部的核心员工,减少人才流失。

2、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紧密结合,激励员工为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而努力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激励可以促使管理层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利益,减少短视行为,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4、提升公司价值:通过激励员工的努力工作,提高公司的业绩和竞争力,进而提升公司的股票价值,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激励对象的范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通常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对公司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人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6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股权激励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第十一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 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十二条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 年.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第十六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第十九条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协议中,就前述义务向激励对象作出特别提示.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办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第二十一条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第三章限制性股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第二十四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第二十五条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原因;(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第四章股票期权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第三十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第三十一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 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第五章实施程序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第四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第四十七条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第四十八条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第四十九条分次授出权益的,在每次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首次授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当次授予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未授予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第五十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一)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二)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文档一: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促进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激励员工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公司绩效。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

第二节: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内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

第二章:股权激励的类型和对象第一节:股票期权激励1. 股票期权激励是指公司赋予员工一定期限内购买股票的权利。

2.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

第二节:股票奖励1. 股票奖励是指公司将一部份股票或者股权以奖励的形式授予员工。

2. 股票奖励对象为优秀的员工,如科研团队、销售精英等。

第三章: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第一节:股票期权激励实施方式1. 按照公司业绩进行分配。

2. 按照员工绩效进行分配。

3. 按照员工岗位层级进行分配。

第二节:股票奖励实施方式1. 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2. 鼓励员工持股一定期限。

第四章: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和执行第一节: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程序1. 执行方案的准备。

2. 提交方案给董事会审议。

3. 经过董事会审议后,向股东大会提交方案。

第二节: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1. 签订股权激励协议。

2. 组织实施方案。

3. 进行跟踪和评估。

附件:股权激励协议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上市公司规范行为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准则。

文档二:股权激励管理指南第一章:背景与目的第一节:背景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管理结构,提高企业的长期竞争力,激励公司员工积极创业,我国明确推行股权激励机制,实行员工与公司利益共享。

第二节: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为上市公司提供详细的股权激励管理方案,公司合理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促进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股权激励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公平原则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要坚持公平原则,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成为激励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长期发展。

二、定义和目的2.1 定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指通过股票等股权形式的激励手段,来激发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归属感。

2.2 目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企业价值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强上市公司和员工之间的长期利益共同体意识平衡公司资本与人力资源之间的关系三、股权激励的形式和实施方式3.1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最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之一,可以通过给予员工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力,从而使员工对公司的股票产生购买兴趣,并以提高公司绩效为目标。

3.2 股票奖励股票奖励是将公司的股票作为奖励发放给员工,以鼓励他们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增长做出贡献。

这种形式的股权激励通常采用激励计划,规定了员工获得股票的条件和限制。

3.3 股权期权股权期权是指根据员工的贡献和业绩,授予他们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这种股权可以在一定时间后或者满足特定条件后行使。

四、股权激励的实施流程4.1 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应当制定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和员工能力特点的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应当明确股权激励的目标、对象、方式、规则、权限等关键信息。

4.2 全面调查和评估上市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贡献等情况,为制定具体的股权激励方案提供依据。

4.3 通知员工和签订协议上市公司应当向受益员工发出通知,并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明确股权激励的内容、权益享受方式、授予条件等相关事项。

4.4 股权激励的行使和管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激励的行使和管理机制,对员工的股权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激励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提高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依法开展股权激励计划,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建立第四条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提出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并征得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激励对象和范围;(二)激励措施和方式;(三)激励期限和解除条件。

第三章股权激励对象第六条股权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等。

第八条核心技术人员包括公司关键技术研发、生产操作、销售等相关职务人员。

第四章股权激励措施与方式第九条股权激励措施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奖励和股票份额。

第十条股票期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激励对象享有购买或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

第十一条股票奖励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作为奖励。

第十二条股票份额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定比例的股权份额。

第五章股权激励期限和解除条件第十三条股权激励期限应明确规定,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或解除股权激励。

第十四条解除条件包括激励对象离职、违反公司规定等情况。

第十五条在解除条件发生时,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包括以下内容:附件一: 股权激励计划报备表格附件二: 股权激励方案模板附件三: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申请表格附件一: 股权激励计划报备表格附件详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备表格》。

附件二: 股权激励方案模板附件详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模板》。

附件三: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申请表格附件详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申请表格》。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指中国证监会设立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和权力等。

2021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标准版)

2021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标准版)

2021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标准版) 2021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标准版)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成为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促进公司长期发展,激励员工创新创业,提高公司竞争力。

二、激励对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对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三、激励方式1. 股票期权:公司可以给予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以市场价格行权。

2. 股份兑换:公司可以将一定数量的股份兑换为现金或其他激励物品。

3. 限制性股票: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表现进行解锁。

4. 业绩股权:公司可以根据激励对象所在部门或公司整体的业绩情况,给予相应的股权激励。

四、激励计划1. 制定方案: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股权激励计划。

2. 公开透明:公司应将股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提前告知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和风险。

3. 过程公正:公司应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公正公平,不得有任何损害激励对象利益的行为。

4. 风险控制:公司应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减少激励计划可能带来的风险。

五、激励效果评估1. 评估指标: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激励效果评估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激励对象个人贡献等方面。

2.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激励计划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

3. 公正公平:评估过程应公正公平,充分考虑激励对象个人能力和外部环境因素。

六、违规处理1. 处罚措施: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相关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2. 维权渠道:激励对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七、监管机构责任1. 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监管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优化投资者回报的相关要求,结合实践发展及市场需求,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激励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主要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原则2005年底,证监会发布了《激励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要求、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内容。

此后,根据股权激励监管的实际需要,证监会又陆续发布了3个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备忘录和2个问答,进一步完善并公开了股权激励备案标准。

近年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股权激励在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体、调动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效果,但实践中也暴露出现行股权激励制度的不足,例如事前备案影响激励效率,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目前已取消);股权激励条件过于刚性,上市公司自主灵活性不强;市场剧烈变化时,行权价格倒挂致使激励对象无法行权;现行的股权激励规则包括规章、备忘录、监管问答等,体系不统一等等。

有必要根据实施情况和市场发展状况对《激励办法》作出一些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落实“宽进严管”的监管转型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在总结近几年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的基础上,对《激励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其上升为部门规章。

关于备忘录及问答的主要内容,在进行评价和完善后,将其中制度性的规定增加至《激励办法》,一些细节性的内容及披露方面的具体规定则拟要求交易所制定配套信息披露指引,此前发布的备忘录、问答将在《激励办法》修订发布后予以废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的发展,维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股市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利用股票激励行为,实施股权激励管理,保护股权激励实施人、接受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上市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股市经济稳定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

四、定义1、股权激励:指上市公司根据其职权和业务发展需要,向指定的关键员工或其它特殊人士提供股权或其他现金股利,以激励其在推进公司业务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行为。

2、激励实施人:激励实施人是指上市公司委托董事会或监事会根据其职权或经股东大会决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行为的人员。

3、接受人:接受人是指激励实施人指定的,向其实施股权激励行为的指定股东、关键员工或其它特殊人士。

五、设置激励项目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项目应有明确的激励目的,具体项目内容可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根据激励目的、目标人群、激励经费等因素确定。

2、股权激励实施人应结合激励目的,实施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向特殊人士提供股权激励,并界定接受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设立形式、股权发放额度、接受人人数、接受股份数量等具体内容。

3、股权激励以“申请-审批-发放”的形式实施,其中申请文件应当包括激励目的、激励方案、激励人员细则以及激励资金来源等内容,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批后发放。

六、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人应当合理安排激励实施程序,保证股权激励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人应当实施监督检查,遵守《证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激励行为的公开透明,确保激励行为的正当性,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接受人进行风险考核,防止因股权激励而产生不良影响,保护股权激励实施人、接受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精简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精简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增加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提高公司绩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及其管理层、董事、监事、员工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有关术语解释如下:1. 股权激励:指公司通过向相关人员提供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绑定股权,激励其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2. 股权激励计划:指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战略目标,制定的给予相关人员股权激励的计划。

3. 公司治理:指公司内部机构和程序,以保障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和提高公司价值。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第四条制定股权激励计划1. 公司应根据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核。

2. 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形式、激励期限、激励条件等具体内容。

第五条激励对象1.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管理层、董事、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等。

2. 激励对象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和业绩表现。

第六条股权激励形式1. 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等。

2. 公司应根据激励对象的职务、业绩表现等因素,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形式。

第七条激励条件1. 激励条件应明确具体,包括激励对象在公司经营管理、业绩目标等方面的要求。

2. 公司应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确保激励对象达到激励条件。

第八条股权激励期限1. 股权激励期限应明确具体,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和激励对象的特点进行合理安排。

2. 公司应及时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激励效果的实现。

第三章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第九条公司治理原则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保障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透明度。

2. 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股东和投资者公开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避免损害公司长期发展的利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双份)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双份)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第三条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三)长期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激励对象;(二)激励方式;(三)激励数量;(四)激励条件;(五)激励期限;(六)激励价格的确定;(七)解锁条件;(八)行权安排;(九)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激励对象第六条激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二)在公司任职满一定年限;(三)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四)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激励方式第七条股权激励方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第八条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激励对象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但股票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

第九条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第五章激励数量第十条激励数量应根据公司规模、激励对象的贡献程度、公司股价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激励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第六章激励条件第十二条激励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业绩达到一定指标;(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合格;(三)公司股价达到一定水平。

第七章激励期限第十三条激励期限应根据激励对象职位、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章激励价格的确定第十四条激励价格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激励员工创造价值,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管理,并分为股权期权和股权奖励两种形式。

第三条公司股权激励的目标是通过激励员工持股或享有公司的期权,增加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关联,推动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绩效。

第四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该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合理设计目标、期限和激励方式,确保符合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理期望。

第五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并进行投票表决。

第六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制度,确保计划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股权期权第七条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员工根据特定条件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股权期权计划应该根据员工的职位、贡献、发展潜力等因素,确定授予对象和数量。

第九条投资者参与公司股权期权计划的员工应达到一定的连续工作期限,并符合相关的绩效考核要求。

第十条公司股权期权计划的有效期限应明确,并提前告知员工相关条件,计划一经规定即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员工行使股权期权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数量进行,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员工行使股权期权时,公司应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股票的交易或转让机会。

第十三条公司在员工行使股权期权时,应合理规划和控制市场对公司股票的影响,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股权奖励第十四条股权奖励是指公司向员工发放股票或以其他形式奖励员工持有公司股权。

第十五条公司股权奖励计划应该根据员工的职位、贡献、发展潜力等因素,确定奖励对象和数量。

第十六条公司股权奖励计划可以按照一次性发放或分期发放的方式进行,具体发放条件应提前明确。

第十七条公司股权奖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可以是公司自有股份、增发股份或回购股份等,但应满足相应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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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17〕151 号) 篇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7.1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 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 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 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下列 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 / 10(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 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 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 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 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 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 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 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 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 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 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 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相关指标应当 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上市公司可以公 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 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 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 3 家。

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 2 / 10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四条 上市 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

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 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 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非 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 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第十六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 不得行使权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 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 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 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 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九条 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 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协 议中,就前述义务向激励对象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办法 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第二十一条 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 / 10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 获得的 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 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 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 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 于 12 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

当期解除限 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 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 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 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篇二:股权激励法律规定汇总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汇总 2010-12-15 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0 一、一般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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