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自愿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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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婚前检查成为自愿行为

让婚前检查成为自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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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婚前检查成为自愿行为
作者:钟辉晨
来源:《大众健康》1999年第11期
目前的婚检工作包括三个方面: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和医学检查。

婚前检查的重点是医学检查,通过全面体检及必要的辅助检查,筛查出对婚育有影响的疾病。

包括:1.指定传染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它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的遗传性疾病。

此类遗传性疾病患者不应生育。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它重型精神病。

医生根据身体检查的结果作出决定男女能否顺利结婚的结论,一般有4种结果:婚检合格、暂缓结婚(一方有传染病或精神病,治愈后可以结婚)、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可以结婚但暂缓生育。

据了解,自愿参加婚前检查的人并不多,相当多的人抱着无可奈何的心态接受婚检,甚至还有人想方设法逃避婚检。

婚前检查无疑会暴露被检查者的隐私,而一些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差的医生可能会有意无意地泄露被检查者的隐私,致使一些婚前有过性行为的女青年逃避婚前检查。

还有人把性科学当成一种禁忌,认为接受生殖系统的检查是一件令人羞愧的事,因此有的青年明知自己有某一方面的生殖缺陷,也不愿接受婚前检查。

法律知识:没有结婚证可以做婚检吗?

法律知识:没有结婚证可以做婚检吗?

法律知识:没有结婚证可以做婚检吗?以前我国是强制婚前检查的,婚前检查有助于检查出男女一方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利于我国的优生优育,但强制婚前检查已经取消了,那么没有结婚证能不能做婚检?没有结婚证可以做婚检吗目前我国对婚前检查采取自愿的形式,所以没有结婚证也可以到医院做婚前的检查,如果不检查的也不影响正常的结婚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结婚的条件有哪些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2、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

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公共管理学(龚翔荣)案例4强制还是自愿——婚检争论的政策分析

公共管理学(龚翔荣)案例4强制还是自愿——婚检争论的政策分析

四、强制还是自愿——婚检争论的政策分析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检作为结婚登记必要条件的规定。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或鉴定证明。

如此一来,强制婚检的尴尬可想而知。

2005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了省卫生厅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保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

此举使该省成为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

之后黑龙江省婚姻登记处明确表示,将继续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强制婚检,将不会被婚姻登记部门采纳为登记结婚的前置条件。

这个态度将黑龙江省人大也置于一个尴尬的位置。

尽管如此,黑龙江的这一“突破”还是引起了其他省份卫生部门的关注。

赞同者认为,婚检自愿会损害下一代的健康,改为强制体现了社会对婚检重要性的反省和认识上的深化。

反对者认为,结婚是公民的一项私权利,婚检自愿体现了民主和以人为本。

法学界则从法律冲突角度进行分析,建议修改《母婴保健法》,取消强制婚检。

⒛05年7月,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牵头,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就这一争论给出答复: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

婚检首先针对的是遗传病。

其次还能检出许多常见的传染病及性病,如艾滋病、各种肝炎等。

在医生指导下,先治病,再做出对男女双方和下一代都有利的决定,减少和避免不适当的婚配,从而降低新生儿缺陷率。

但是,婚检跟新生婴儿缺陷率并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

我国每年至少有80万~100万婴儿有出生缺陷,也就是说,每30~40秒钟就有1个缺陷婴儿降生。

在一直实行强制性婚检的国度里,还有如此庞大的婴儿缺陷率比例,不免让人对婚检效果生疑。

婚前检查的工作制度

婚前检查的工作制度

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在结婚登记前,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一系列医学检查,以诊断双方是否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

婚前医学检查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健康和谐,提高人口素质,预防遗传性疾病和传染病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原则1. 自愿原则:婚前医学检查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2. 保密原则: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3. 科学原则: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公正原则: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工作内容1. 检查项目: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科、精神科等方面的检查,以及相关的化验和影像学检查。

2. 检查时间: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完成。

具体时间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安排,但最迟不得晚于结婚登记前一个月。

3. 检查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应当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具有婚前医学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4. 检查结果: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检查结果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给予适当的医学建议。

四、工作流程1. 当事人自行选择具有婚前医学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2. 医疗机构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

3. 当事人持检查结果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4.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予以登记结婚。

五、工作要求1.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婚前医学检查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当事人的自我保健意识。

2. 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检查质量和服务水平。

3. 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的保密管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4. 加大对婚前医学检查的财政投入,减轻当事人负担。

法律对婚检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对婚检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对婚检是怎么规定的在结婚之前⼀般都是建议进⾏婚检的,这样⼦可以让双⽅看到对⽅的实际健康状况,这个婚检在法律中⼀般是如何进⾏规定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对婚检是怎么规定的在实⾏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双⽅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婚前医学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禁⽌:(⼀)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依据是《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如下:第⼋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双⽅应当暂缓结婚。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准备结婚的男⼥双⽅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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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免费婚检实施方案

自愿免费婚检实施方案

自愿免费婚检实施方案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前婚检是保障婚姻质量和家庭幸福的重要一环。

为了让更
多的新人了解婚姻医学知识,提高婚姻质量,我国决定推行自愿免费婚检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婚前医学检查,促进夫妻双方了解自身健康状况,预防遗传疾病,减少婚姻中的健康风险,保障家庭和谐幸福。

首先,实施方案的目标是普及婚前医学检查知识,提高婚姻质量。

通过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引导新人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增强家庭幸福感和婚姻稳定性。

同时,通过专业医生的指导,帮助夫妻双方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潜在健康风险,做好预防和治疗工作。

其次,实施方案将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政府将投入资金,建立婚前医
学检查基地,提供免费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包括遗传病筛查、传染病检测、妇科检查、男科检查等项目。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减轻新人的经济负担,还能够让更多的人愿意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姻质量。

另外,实施方案还将建立健全的婚前医学检查档案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统一的
婚前医学检查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夫妻双方的健康状况和医学检查结果,为今后的医疗保健工作提供依据。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方便医生对夫妻双方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还能够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的健康风险,保障家庭和谐幸福。

总之,自愿免费婚检实施方案的推行,将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和谐
幸福。

希望广大新人能够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了解自身健康状况,预防婚姻中的健康风险,共同建设健康和谐的家庭。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我国婚姻医学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国婚前健康检查方面的相关法律

我国婚前健康检查方面的相关法律

谈我国婚前健康检查方面的相关法律第一部分背景与现况一我国婚检法律的规定及变迁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初, 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检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

婚检变为一项强制推行的制度肇始于1986 年。

当时, 为了配合《婚姻登记办法》有关“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规定的实施, 卫生部和民政部于1986 年9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 婚前健康检查的目的是诊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 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的检查证明。

从此, 强制婚检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来。

如果说这一时期强制婚检制度的法律依据还仅仅是规范性文件的话,那么1994 年2 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则使强制婚检第一次写入行政法规之中。

根据《条例》第9 条的规定,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事实上, 婚检所要求的医疗条件并不高, 一般乡镇卫生院即可进行, 因而我国绝大多数省市旋即依据该条例建立了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紧接着, 1995 年6 月《母婴保健法》正式实施。

根据该法第12 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上述证明。

这一规定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宣告并进一步强化了强制婚检制度。

至此, 强制婚检成为国家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

进入新的世纪之后,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加快和公民自由意识的兴起, 公权力逐渐从大量的私人领域退出。

在这一背景之下, 2001 年4月新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贯彻了婚姻自由原则。

尽管该法也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禁止结婚”规定, 但并没有同时明文规定这些疾病的具体种类。

鉴于未婚先孕现象的增加, 特别是流于形式的婚检制度对预防出生缺陷的作用极其有限,国务院于2003 年8 月公布了主要依据婚姻法而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 不再将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 从而在事实上取消了实施多年的强制婚检制度, 进一步放宽了对公民结婚登记的限制。

民法典领结婚证必须要婚检吗

民法典领结婚证必须要婚检吗

民法典领结婚证必须要婚检吗我们领取结婚证是在民政局领取的,现在我们领取结婚证是需要先到医疗机构去做婚前检查,然后才可以到民政局去办理结婚登记,现在我们的婚姻法已经归⼊到民法典⾥⾯了,那么在民法典领结婚证必须要婚检吗?下⾯店铺⼩编就给⼤家具体的介绍⼀下。

⼀、民法典领结婚证必须要婚检吗领结婚证不需要婚检,我国⽬前登记结婚已经取消强制婚检了,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

⼆、领结婚证进⾏婚检会收取吗不收费三、民法典领结婚证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章 结婚第⼀千零四⼗六条 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加以⼲涉。

第⼀千零四⼗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不得早于⼆⼗周岁第⼀千零四⼗⼋条 直系⾎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禁⽌结婚。

第⼀千零四⼗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千零五⼗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双⽅约定,⼥⽅可以成为男⽅家庭的成员,男⽅可以成为⼥⽅家庭的成员。

第⼀千零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重婚;(⼆)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千零五⼗⼆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第⼀千零五⼗三条 ⼀⽅患有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不如实告知的,另⼀⽅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提出。

第⼀千零五⼗四条 ⽆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始没有法律约束⼒,当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照顾⽆过错⽅的原则判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婚姻相关案例总结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婚姻相关案例总结

案例1:婚姻签订过程中的强制性婚检事实经过:某某与甲甲在一年前经过相亲认识,并且发展出一段感情。

双方非常相爱,于是决定走进婚姻的殿堂。

他们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在准备签订婚姻登记协议的过程中,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了他们需要进行强制性婚检。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的,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婚姻检查。

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强制性婚检。

建议:1.某某和甲甲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抗议,要求撤销强制性婚检的要求。

2.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坚持要求强制性婚检,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确认强制性婚检违法。

案例2:婚姻中对配偶财务状况的调查事实经过:某某发现丈夫甲甲在过去几个月里的花销异常大,决定调查丈夫的财务状况。

她找到了一些其他人提供的线索,怀疑甲甲在外面和别的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并且怀疑他正在挥霍家庭的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的。

夫妻双方应该相互保持家庭财务状况的透明度,但没有法定要求对配偶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

建议:1.某某可以与甲甲进行诚实而坦诚的对话,互相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2.如果甲甲不愿意透露财务状况,或者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3:丈夫家庭暴力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事实经过:某某与甲甲结婚后不久,发现甲甲经常对她进行体罚和侮辱,使她感到非常害怕和痛苦。

无论她怎样改变自己以及努力挽救婚姻,甲甲仍然不停地施暴。

某某最终选择离开甲甲,决定寻求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如果某某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她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并寻求法律保护。

建议:1.某某可以拨打家庭暴力报警电话,寻求公安机关的援助和保护。

2.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分割财产、给予抚养子女的权利等。

案例4: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事实经过:某某发现丈夫甲甲和另一名女性乙乙有不正当的婚外情,这导致他们的夫妻关系破裂。

我国婚检制度变迁的法律社会学透视

我国婚检制度变迁的法律社会学透视

目多、 收费高等 问题 。另外 , 在实施过程中导致了权力寻租现象 的发
生 实行强制婚检, 事实上人为地造成 了资源稀缺, 这种稀缺就意味
布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次明确提出婚检制度 。该条例第九 条 着 权力寻租的存在 。正是强制婚检这些设计上的先天不足和在实施
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 必须到指 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 健康检查证明。第十条 ,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 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 查 制度。 实旅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 围,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 民 政府 的民政部门 、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 。。 19 94年 l O月 2 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 过, 9 5年 6月 1日起生效的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社会制度 的产生 与确立 是人类对变化 的环境 的一种积 极回应 与 调试 、 是人类 社会 生活 自主 管理 与协调 的重要媒介和工 具。 人具有能 动作用 , 能积极地推 动着制 度的变迁 , 并进而影响和带动相 关社会 生 活领 域的变 化,因此 一方面, 社会 不是以法律为基 础的。那是法学 “ 家们的幻想。相反地, 法律应该以社会 为基础 。 社会 的变迁对法律
者变成主动的实现者 。 面对新出现的社会 问题, 我们应该找出法律 的 理论依据 与文化背景, 找出法律制度变迁 的社会大环境才 能理解新法 律制 度在产生初期出现的反常现象 , 从而提出相应的对 策, 为新制度 的实行 扫清障碍。

1 强制婚检本身无法克服的 内在矛盾。首先强制性婚检在制度 . 设计上存在缺 陷, 在婚检制度 实施过程中, 由于婚姻法规定的“ 医学上

有关于中国婚检制度的思考

有关于中国婚检制度的思考
侵犯了人民的婚姻缔结权 ,婚检结果可以否决婚检男女的结婚权 疾病的传播与遗传的可能l 生大大增加 。

结婚作为公 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 , 除法律明确禁止的情 形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其结婚 自由的权利。 而赞成 I复强制婚检的人认为 ,由于取消强制婚检 ,将有可 灰 能导致新生儿健康状况下降。 Ⅸ 母婴保健法》中明确规定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 ,应 当
关键词 :强制婚检 ;婚检 制度 。
中图分类号 :D 2 .2 4 2 6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 - 16( 0 9 3() 0 0 0 09 9 6 20 )0 2C一08 — l
婚前健康检查 自18 年起在我国强制实施。有关婚检的内容 于婚姻之上 , 96 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就婚检制度而言 ,法律不能 及其强制性在 19 年6 日实施 的 ( 95 月1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 简单地因为结婚可能引发疾病传播就剥夺 当事人 自由缔结婚姻的
政法规,按照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理应是 婚姻登记 法律法规应当为人们设定一个模式,最初规定强制婚检 ,使人们 条例》让位于 《 母婴保健法) )。而且 ,与 《 母婴保健法 属同等 通过法律对行为的正确规范和积极引导而确立一种观念 :婚检不 效力的 ( ( 婚姻法) )并未 明文规定强制 婚检 ,这是法律规范的空 仅仅是对 自己配偶 、家庭 、后代的负责 ,更是对 国家利益和社会 白。这样的现状势必造成法律法规适用的混乱。
法 中以法律的形式被 固定。但18 ̄ ( 90 ( 婚姻法》与20年 《 0 1 婚 权利 。但是 ,对于有疾病传播或遗传可能的当事人来说 ,缔结婚
姻法 均未明确规定强制婚检。而2 o年 1月1 0 3 0 日出台的 中华 姻的条件应是双方知情并 自愿。我个人认为,法律规定强制婚检

浅析婚检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婚检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婚检制度的必要性内容提要:我国最早关于强制婚检的制度源于《母婴保健法》,取消强制婚检存在较大的现实危害性。

当前我国婚检率低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当初修改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性婚检,取消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其出发点在于保障人的个性自由与解放,对人的隐私权和自由选择权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保护,这无疑是婚姻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革命。

至于恢复强制性婚检后,诸如乱收费、程度复杂、不尊重个人隐私等问题是不是会卷土重来,不过是个简单的技术操作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规范婚检程序、改进服务设施和检测手段来实施。

关键词:婚检、婚姻法、强制婚检制度、新生儿缺陷、乱收费一、婚检制度的变迁我国最早关于强制婚检的制度源于《母婴保健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2003年10月,《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不能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

婚检不再作为强制规定,宣告了我国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

取消强制婚检,把是否婚检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这是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但不再强制并不等同于婚检不重要。

二、目前我国婚检形势严峻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虽然立法本意是善良的,但却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

事实上,国家不再实行强制性婚检后,婚检人数骤减。

据统计,2006年江苏省如皋市妇幼保健所共接待了1002位婚检的新人,这个数字仅相当于2003年以前婚检的月平均数量。

卫生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2005年全国婚检率已不到9%,个别地方不足1%。

与此相应的是病残新生婴儿、夫妻相互传染疾病等情况急剧增多,因而导致家庭失和、婚姻破裂的悲剧屡见不鲜。

强制婚检与新生儿缺陷率之间是有联系的,这一点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民间都没有争议,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呈现怎样的动态关系,即便是专家,目前也拿不出有说服力的标准。

事实上,强制婚检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取消,到今天还不到一年半的时间,每年新增缺陷儿童1000多名的数字统计显然缺少统计学意义上的示范和标本作用,这个数字甚至单薄到不能证明强制婚检的取消已经导致或必然导致新生儿缺陷率的上升。

婚前保健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前保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婚姻观念逐渐多元化,婚前保健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婚前保健是指为了保障婚姻双方及后代的健康,预防和减少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发生,提高婚姻质量,婚前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和咨询。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服务质量不高等原因,婚前保健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婚前保健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婚前保健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2019年10月登记结婚。

婚前,双方均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被告李某检查结果显示患有乙肝大三阳。

原告张某在婚前并未进行婚检,但在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自己感染了乙肝病毒。

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前隐瞒了患有乙肝的事实,侵犯了其知情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婚前保健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 婚前隐瞒病情是否构成侵权;3. 婚前隐瞒病情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婚前保健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前,应当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婚姻双方健康状况的初步了解,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发生,提高婚姻质量。

婚前保健具有以下法律地位和作用:1. 保护婚姻双方及后代的健康:婚前保健有助于发现潜在的疾病,避免因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等导致家庭破裂和社会问题。

2. 保障婚姻自由:婚前保健有助于消除婚姻双方因疾病而造成的顾虑,促进婚姻自由。

3. 维护社会稳定:婚前保健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因疾病引发的婚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婚前隐瞒病情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婚前隐瞒了患有乙肝的事实,侵犯了原告张某的知情权。

因此,婚前隐瞒病情构成侵权。

(三)婚前隐瞒病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婚前隐瞒病情的法律责任包括:1. 民事责任:被告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因疾病所遭受的损失。

婚检医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

婚检医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

婚检医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一、婚检医学检查的法律依据婚检医学检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登记前,应当接受婚检医学检查。

对于发现有不适于结婚的情形,应当劝阻其结婚,对于需治疗的情形,应当及时治疗。

二、婚检医学检查的对象婚检医学检查的对象主要是计划结婚的男女。

特别是对于有一方或双方有遗传病史或其他相关疾病的情况,更应进行婚检医学检查,以免遗传给下一代。

对于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应当接受婚检医学检查,以确保他们在合适的年龄时进行结婚。

三、婚检医学检查的内容婚检医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胸围、腰围等指标的测量,以及皮肤、头部、颈部、四肢等部位的检查。

2. 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等生化指标的检查。

3. 遗传咨询:对于有遗传疾病史的夫妻,应当接受遗传咨询,了解遗传风险,做好遗传检测和辅助生殖技术的选择。

4. 婚前健康教育:对于结婚的男女,应当进行婚前健康教育,包括性健康、生殖健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知识。

四、婚检医学检查的程序婚检医学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预约婚检:结婚登记前,先到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预约婚检时间。

2. 婚检医学检查:按照预约时间到医院进行婚检医学检查。

3. 结果报告:医院会及时将婚检结果报告送交给当事人,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项目的结果。

4. 诊断建议:根据婚检结果,医生会给出健康建议和治疗方案,对于需要治疗的情况,应当及时接受治疗。

五、婚检医学检查的保密制度婚检医学检查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隐私,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隐私得到保护。

六、婚检医学检查的质量控制婚检医学检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婚检工作的效果,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机制,包括医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婚检流程的规范管理等方面,确保婚检医学检查的质量和安全。

婚检从强制到自愿引发的思考

婚检从强制到自愿引发的思考

婚检从强制到自愿引发的思考作者:江鹏飞刘亚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期摘要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婚检制度从强制变为自愿,这一改变受到了人们的欢迎,体现了对公民私权利的尊重。

随着自愿婚检的实施,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引发了人们对自愿婚检制度的思考。

本文对自愿婚检制度进行分析,采取相关措施,完善我国的自愿婚检制度。

关键词强制婚检自愿婚检私权利公共利益作者简介:江鹏飞、刘亚平,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81-02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为了配合《婚姻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政府在2003年颁发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最受瞩目的焦点就是以自愿婚检取代强制婚检,这一规定赢得了人们的普遍欢迎。

认为是公权力逐步从私权利退出的表现,体现了人文关怀。

但随着新制度的实施,新的问题也浮出水面,在这一制度实施几年以后,我们可以更理性、冷静的看待这一制度。

一、婚检制度的变革我国的强制婚检起源于1986年卫生部、民政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婚姻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于婚前健康检查做出的具体规定。

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婚检制度,该条例第九条: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1995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强化了婚检制度。

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取而代之的是婚姻当事人的自愿婚检。

由强制婚检变迁到自愿婚检的原因大体包括:(一)强制婚检自身功能的丧失法律之所以规定强制婚检,是本着优生优育的原则,避免将一些具有传染性、遗传性疾病传给下一代,希望通过婚检,让结婚双方了解到什么情况下不宜结婚,什么情况下可以结婚但不可以生孩子,以免对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影响,起到稳定婚姻家庭、社会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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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自愿的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0-00
摘要:婚检是结婚前的一个重要环节,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这是婚姻登记制度的一次被受关注的变革,现从法律角度谈谈自己粗浅看法。

关键词:婚检法律分析
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公民的切身利益和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增强了婚姻登记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可谓是婚姻登记制度的一次全新的变革。

条例中出现了不少新鲜的问题,如婚姻登记无须单位和居委会开具介绍信、当即出具结婚证、取消了强制婚检、增加了胁迫结婚可申请颁证机关撤销、结婚离婚当即就办。

最受关注的焦点不过是取消了婚检。

一、我国婚姻登记中的婚检制度
我国最早的婚姻登记办法是由民政部制定的在1980年,1986年修改一次,在1994年民政部将这一办法进行重新修改,即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一直使用到至今。

在这期间也出现不少问题,也是很多的社会人士、法学家研究的重点。

婚姻登记是每个公民都要接触到的,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所以婚姻登记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感受。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除此之外相关的婚育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这一条款取消,第五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

这就与旧管理条例有不同这处,民政部发言人在某新闻发布会上讲,新修订的条例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目前不能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虽然在新条例中没有明确说明是否需要婚检,但是至少说在登记时婚检证明已不是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了,那么既然不用提交材料那么婚检就自然不是强制性,是自愿的。

二、取消强制婚检的法律分析
1、从立法冲突上看,条例的规定有背法律之嫌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按照第八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
触的行政法规。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此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实施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国家法律,故在《母婴保健法》这一国家级法律没有修改、废止此条款之前,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登记双方履行婚检程序是不足为过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反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没有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结婚双方提供必要的婚检证明却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将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将会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被撤销。

这是行政违法性的体现。

所以由于我国法律的冲突婚检在现阶段是必须要进行的,至少说应该要求结婚双方提供必要的婚检证明,这不但不违反新条例,也不违反全国人大颁布的《母婴保健法》。

在国务院颁布了这一条例未实施之即,有些城市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从内容上肯定了仍必须进行婚检,即提供婚检证明的条款(这里婚检和提供婚检证明两者不能割裂看)这种规定客观的说在现阶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完全取消婚检的不利后果
第一、会引发某些社会问题。

婚姻对于登记双方是一件举足轻重的大事,是人生幸福的一件至关重要的经历,但是不乏有些登记当事人急于结婚、草率结婚,在结婚时只重感情,不重视健康、不考虑下一代,简化了的婚检以及婚姻登记制度给这些人带来了便捷,当然也不利于登记男女双方审慎婚姻和未来。

一方面新的登记条例对于结婚是当天颁证,准确的说是当时颁证,新条例实施之后会出现结婚登记的高潮,有些提前办理婚礼的人赶到新条例实施后登
记,有些感情基础不牢以及缺乏了解的人也赶着时髦登记。

不用婚检,登记手续简化,效率提高确实会带来婚姻登记制度的大变革,也会从另一个层面带来一些负面问题。

相反,本着对自己负责和对婚姻子女的负责,婚检制度的取消与否不会影响结婚登记男女进行婚检。

原来可能存在的为了应付了事草草婚检,甚至存在的花了钱盖了章本人都不亲自到场的形式婚检,可能变为完全自愿的严格婚检。

新条例实施后有些医院出现的婚检专科,会为更多的婚姻男女更加负责的做好婚前、生育医学检查。

第二、不利于登记操作。

从另一个方面看,新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其实第(五)项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予登记,这种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按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是指(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这三种情形。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结婚男女一方患有上述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是于法有据的。

这一点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与国家法律《母婴保健法》相一致。

事实上国务院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本意并没有完全取消婚检,虽然条例中取消了在登记时提交婚检证明的这一条款,但是并没有强调完全取消婚检制度,没有象旧条例一样规定进行强制不等于就完全废除了婚检程序。

从实际操作性和法律规定的本身综合分析,民政
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既然出现了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那么就必须依据登记双方的婚检进行评判,否则根本无法判断结婚登记的双方是否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完全取消婚检那么第六条不予登记的第五项即为纸上谈兵没有实际的意义了。

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总不能为了“明则保身”要求申请登记双方签字声明,不存在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存在后果自负这种机械式的程序。

我们的婚姻登记人员没有“火眼菁菁”能够判断哪位申请人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不宜于让申请登记的双方以书面签字声明的形式予以确认,同新条例第五条对于是否有配偶的签字声明适用上结果是完全不同。

书面声明的未婚,由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的婚姻登记网络系统可以从根本上控制,避免重婚状况的产生,但是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根本无法从社会的角度掌握的,这就无益于婚姻双方的切身利益、更不益于婚姻登记机关这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

原因在于签字认可后,虽然后果可以自负,那么对于一方不明知自己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隐瞒疾病的人,仍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无凝又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诉讼。

三、小结
对于现今的法律冲突,即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的冲突,会在一定时期予以解决。

婚姻登记条例本身对于婚检问题未明确的规定,会在条例实施后的相关国务院部委部门规章中予以明确,以配合新条例中“第六条第(五)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这一条款的具体操作。

强制变自愿如果运用措施得体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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