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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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运(2009)号 38号

铁路动态轨道衡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动态轨道衡运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动态轨道衡(以下简称轨道衡)是称量货物重量、实现货车满载和防止货车超载的重要计量设备,是列入国家强制检定工作目录的计量器具。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轨道衡的运用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车站的轨道衡运用管理工作。地方铁路、合资铁路的轨道衡运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轨道衡运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主管负责,逐级负责,专业管理,预防为主,联网监控,注重实效,确保货运安全和路收完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轨道衡运用管理工作,组织制、修订轨道衡检修、运用相关技术条件

和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轨道衡计量技术管理。

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负责铁道部服务器硬件和系统软件的维护,同时负责协调铁道部与铁路局之间的通道维护。

第六条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货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轨道衡的配置规划、选点、选型、安装、运用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轨道衡的运用管理工作,掌握轨道衡技术状态、监控网络运行状态和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统计、分析计量数据,切实提高装车质量。

铁路局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轨道衡的检定管理、计量监督和技术管理工作,参与轨道衡的选点、选型、安装和调试相关工作。

铁路局运输、调度部门负责安排轨道衡安装、检修、检定、期间核查等施工和维修计划,以及牵引检衡车列、机车等相关工作。

铁路局机务部门负责按规定速度牵引检衡车列。

铁路局工务部门负责轨道衡安装处所的线路养护维修、钢轨更换等工作。

铁路局电务部门负责钢轨绝缘测试工作。

铁路局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监控网络服务器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传输通道维护和系统软件、防病毒软件的安装与调试,定期进行查毒杀毒,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工作。

第七条配置轨道衡的车站(以下简称车站)日常使用和管理

工作的规定:

1.设专(兼)职轨道衡监控人员,实时监控通过车辆及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并负责日常维护;

2.负责车站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承担车站服务器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的安装、调试和升级工作,定期查杀病毒;负责轨道衡测点工控机至车站服务器之间的通道维护工作;

3.建立技术档案及其保管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和作业细则,明确车站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联系制度、作业流程、作业标准、应急预案及质量报告制度等内容,并将有关内容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和《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4.提供满足检定所需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人员配合等相关条件。

第八条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的主要职责:

1.对铁路局上传的计量检测数据进行24小时监控,保证正常使用,同时,做好日常轨道衡运用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2.监督、指导铁路局检修单位对轨道衡设备的技术管理和故障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对铁路局检修单位监控人员及轨道衡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对轨道衡进行型式评价、检定、性能稳定性测试、软件系统的安全性评估等工作;

4.指导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开展轨道衡期间核查工作,对铁路局轨道衡检修单位的检修能力进行考核评估。

第九条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的主要职责:承担轨道衡的期间核查,配合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做好轨道衡检定工作。

第十条铁路局检修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实时监控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运用状态,保证正常使用;按日、旬、月、半年、年统计、分析铁路局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的运用状态信息和计量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承担轨道衡的调试、维护和定期检修及状态检测,指导轨道衡的日常维护工作;

3.对轨道衡和监控网络相关软、硬件装置进行不定期检查、维护,定期对车站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应用软件研发和维护单位的主要职责:

1.设专人24小时在线实时监控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运行状态;

2.负责应用软件维护、升级以及技术支持;

3.负责铁道部、铁路局、车站数据库的监控,及时掌握应用软件的运行情况;

4.在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前提下,随时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和维护,必要时进行现场维护;

5.负责提出相关接口标准;

6.负责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轨道衡生产厂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设备安装和计量检测点数据到车站服务器的传输、接口文件的生成软件安装与调试,确保接口文件格式的准确性,同时配合做好轨道衡检定有关工作。

第三章设备配置与安装

第十三条轨道衡配置目标是自动计量、自动判定、卡控源头、网络监控,实现货车满载,保证超载车辆不上线运行。

第十四条轨道衡应优先配置下列地点:

1.年运量50万吨及以上的车站;

2.行包行邮专列装车站、集装箱专办站;

3.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接轨站;

4.新建和改扩建的货场;

5.办理路企直通运输的直通线场;

6.战略装车点(装车线)。

第十五条新安装轨道衡应符合《自动轨道衡》(GB/T11885)、《铁路轨道衡技术条件》和《轨道衡测报数据传输与交换接口约定》等有关技术标准和部颁技术条件,不得配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轨道衡。既有轨道衡应按照上述技术条件进行改造。

轨道衡应配置可靠供电电源和8小时UPS电源。

轨道衡计量检测数据应在车站货运室复示。

第十六条铁路局应按照“提前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实现集中、全覆盖计量”的原则,正确选择设备安装地点,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效率的需要,保证形成网络检测,提高计量监控效能。

计量检测工作量较大的车站,根据需要可设置轨道衡线。

第四章问题车处理

第十七条配置轨道衡的装车站要重点做好易超载货物的装车计量检测工作,对过衡确认超载的,必须进行卸载处理,复衡确认货物重量不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后,方可挂运;对过衡亏吨且具备满载条件的货物,补装后应复衡确认,保证装车后货物重量不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

第十八条超偏载检测站对预警超载货车应按照《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复衡处理。

到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货车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对问题车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车站和责任人,应按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货运安全质量考核。

第二十条发生计量纠纷时,可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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