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责任抗辩 侵权责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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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之分类
• 各国民法或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并不完全相同 •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被普遍认为抗辩的正当理
由 • 自助则不被普遍认为一种抗辩理由
二、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概述
•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包括社会公共) 的合法权益,对现实违法的攻击(或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
第六章 责任抗辩
重点问题
• 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 • 侵权责任能力的含义 • 正当理由抗辩的种类 •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紧急避险的效力 • 不可抗力的范围和作为抗辩事由的效果
第一节 责任抗辩概述
一、责任抗辩的概念和意义 • 概念: • 广义的责任抗辩,是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
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 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比如不符合构成要件等) •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 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 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除构成要件之外的 法定抗辩理由) • 广义的责任抗辩包括狭义的责任抗辩。
比如:故意派遣不具有从业资格 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案例:
• 1.李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已经从原单位病退,由其弟 弟李某某作为监护人。某日,李某途经居民小区便利店门 口,突然发病,将到便利店购物的马某推倒在地,造成马 某软组织挫伤。马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200元。后马某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的监护人李某某赔偿马某医疗 费、交通费等损失共5000元。鉴于李某本人有个人存款 3000元,赔偿费用从李某的个人财产中支付3000元,其 余2000元由李某某负担。
• 2.某劳动服务公司通过人才市场招用了王某,与王某签订 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500元。因某科技公司需 要用人,该劳动服务公司将王某派遣进入该科技公司,担 任该科技公司所住大楼的保安。某日,该科技公司的客户 刘某到大楼办理业务,因没有出入证,王某不让其进入, 双方产生争议。刘某辱骂王某是农民工,素质低,王某不 堪其辱骂,拿起其手中的警棍将刘某打伤,花去医疗费 5648元。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赔偿医疗费。该 科技公司认为应由劳动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 王某在3年前曾遭遇车祸,脑部受到较大的创伤,导致王 某存在轻微的精神疾病。
3. 《侵权责任法》第32条、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责任能力
• 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 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二)抗辩事由的分类
➢ 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 正当理由属于违法阻却,外来原因属于不具有因
果关系。 ➢ 2、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 ➢ 3、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 ➢ 4、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
(一)侵权责任能力的概念
侵权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 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能力(资格)。
认定财产是被监护人的: 压岁钱、继承或遗赠、受赠、小孩演唱会的收入等
这条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侵权责任能力”的理论
• 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 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Fra Baidu bibliotek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请问: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第二节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一、 正当理由抗辩事由概述 (一)正当理由抗辩事由之含义与特征 • 含义: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
为又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而行为人可以以这 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 • 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客 观上致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行 为具有合法性;(3)法律对各种正当的抗辩事由一般具 有明确的规定,或是可以从立法精神及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中揭示出来。
能力的法范围,
均要承担不利的
法律后果
是决定主体是否 自己承担侵权责 任的根据
(二)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1. 原则上,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无责任能力。造 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2. 学者认为:侵权责任能力之判断,应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 (识别能力)为断,亦即须就其各个具体的行为,审查其有 无识别能力,以决定其责任。
(三)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于他的代表人和其 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 依据该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
• 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三项要件: • 第一,须有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 • 第二,侵权行为是企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所
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 同样的资格。其区别在于:
目的不同
性质不同。 效力不同。
行为能力
主体可以按自己的意 具体的,超出行 是决定行为是否
思以自己的行为追求 为能力范围的行 有效的根据
自身利益
为无效
侵权责任能 力
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 抽象的,行为无
究侵权责任,
论是否超出行为
为; • 第三,侵权行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
• 对法人,我国立法及理论上均认为有责任能力。
• 《侵权责任法》第34条所指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 机关、国家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私有企业。
不是执行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执行工作任务时的个人行为用人单位也不承担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 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各因执行工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 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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