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1.21•【文号】财教[2006]243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06年11月21日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和特殊教育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兼顾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制定一个时期的支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支持,避免资金分散,效益低下。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字号】合财行[2013]548号•【施行日期】201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行〔2013〕548号2013年6月)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民委重新修订了《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依据:1.国家和省民族政策;2.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规划;3.少数民族人口数;4.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状况;5.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状况;6.资金使用效益;7.其他。
第五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1.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民族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建设农村能源,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危陋房等;2.少数民族群众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适用生产管理技术的推广等;3.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及产业等;第六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机构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4.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5. 大中型基建项目;6.其他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渝财行政〔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族宗教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鄂民宗规[2010]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民宗规〔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更加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按照《全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发〔2005〕28号)和《湖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农发〔2006〕52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是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由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经费。
第四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使用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接受省民宗委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资金种类和使用范围第六条适用本办法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种类:(一)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省少数民族补助款。
(四)省少数民族工作经费。
(五)省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费。
(六)省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
(七)省电脑农业工作经费。
(八)省“双民双赢”工作经费。
(九)省民族文化事业费。
(十)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经费。
(十一)省民族文化搜集整理弘扬专项资金。
(十二)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十三)省民族村发展资金。
第七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等。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苏财农〔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6〕5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民委2016年6月23日附件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年第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项目主要以民族聚居地方为主,兼顾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发展需求。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一)改善少数民族乡(镇)、村组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便桥等基础设施;(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安置少数民族群众就业等;(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传统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服务业等;(四)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生产生活功能较为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明显的特色村镇建设。
第五条按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要求,相关地区在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时应当与其他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进行衔接,统筹使用各项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政府专项拨款。
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向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专户拨款。
2. 相关项目收益。
对于相关项目取得的收益,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专户。
3. 其他合法收入。
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纳入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专户。
三、资金管理1. 专户管理。
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 严格审核。
所有项目申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经过严格审核后方可拨款。
3. 资金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资金使用1. 支持民族文化传承。
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语言、艺术等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2. 促进民族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项目,推动少数民族地区产业升级和就业创业。
3. 保障少数民族权益。
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少数民族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善,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4. 支持民族团结。
专项资金可用于开展各种促进民族团结的活动和项目,加强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交流。
五、资金管理1. 项目管理。
对于专项资金用于项目支持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得当。
2. 绩效考核。
对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3. 资金使用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监督和责任1. 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 责任追究。
对于专项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江西省民宗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民宗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赣民宗字【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江西省民宗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赣民宗字【2016】2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宗局:近些年来,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使用得当发挥了积极作用,绝大部分项目建成发挥了好的效益。
但在2015年年底省委第二巡视组对省局开展巡视过程中,发现个别地方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违纪甚至违法问题。
随着我省五年决战脱贫攻坚战略的全面实施,还会有更多资金、更多项目落实到民族地区。
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其他扶持民族地区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干干净净做造福民族地区的事业,现通知如下。
一、下放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从2016年起,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原则上直接分配安排到县(市、区),各县(市、区)财政、民宗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到民族乡、村、组具体项目上。
各设区市要及时做好县(市、区)安排项目备案、监督工作,并及时将本市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情况、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省民宗局备案。
年度安排的精准扶贫项目要备注说明。
二、切实搞好民族地区发展资金项目库建设以设区市、省直管县为单位,结合全省和各地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抓好以精准扶贫项目为重点的民族地区发展资金项目库建设,以项目建设促进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
项目库项目要符合国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以对民族地区实现精准脱贫、全面小康有支撑作用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和产业扶贫项目为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项目建设进行补助、奖励。
项目库项目由民族乡、村、组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脱贫攻坚实际需要提出申报,县级民宗局筛选、评审、建立项目库,设区市民宗局负责汇总、备案并报省局备案。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少数民族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4号)、《关于加大力度继续支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资金分配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二)根据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保障重点,统筹平衡;(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修建少数民族乡村水、电、路等设施;(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农村现代服务业、民族创意产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四)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重点支持特色民居保护和建设,与民族村寨旅游相关的标志性村级民族文化公共建筑建设、新民居外观民族建筑元素改造;(五)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主要是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的重要性以及所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关注度日益增加,资金项目的有效管理成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能够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
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一直是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政府会通过多种方式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以开展各类项目。
然而,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给资金项目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分布不均,地理环境复杂多样。
不同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差异性较大,需要针对性地制定项目计划和管理策略,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各地发展需求,并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其次,由于历史和文化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基础相对较弱,技术水平相对较低。
这就对资金项目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注重项目目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效率和效果。
此外,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环境与主流社会存在差异,传统观念和文化习惯也会对项目管理产生影响。
因此,在项目管理中,需要充分尊重和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特点,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灵活的策略,才能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接下来的章节将详细探讨资金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点: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进行讨论,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论。
1. 引言部分将首先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进行概述,介绍该领域的背景和意义。
通过引入相关的背景信息和统计数据,旨在引起读者对该主题的关注和兴趣。
接着,文章还将介绍本文的结构安排,以及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
最后,引言部分将明确本文的目的,即探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面临的挑战。
安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安徽财政厅
安徽省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少数民族补助资金(含民族企业生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十三五”期间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民族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补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包括两部分,一是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生产补助资金,二是少数民族补助资金。
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生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等3类企业发展.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突出民族工作重点任务与项目带动效益,坚持公开透明、分配规范、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监督问效,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主体应具备条件(一)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生产补助资金具有安徽省民族企业资格;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营运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自有流动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热心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积极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就业,热心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主动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社会公益事业和扶贫帮困.(二)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民族乡人民政府或享受民族乡待遇的街道办事处(农场),民族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少数民族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族学校,民族文化体育社会团体,清真餐饮服务企业.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生产补助资金1。
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补贴。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发〔2016〕81号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发〔2016〕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6年6月28日吉林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市财[2011]3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由市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困难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主要用于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解决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
(二)公开透明。
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项目管理,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充分体现补助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一)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二)支持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三)民族医疗、卫生建设;(四)民族语言、民族古籍专项研究整理;(五)民族政策宣传及民族重要活动;(六)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七)扶持少数民族特困户生产生活补助;(八)用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方面的开支;(九)用于处理解决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和敏感性问题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开支;(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民族事务方面的开支。
202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方案
202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方案《202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方案》
2024年,我国将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为了有效实施资金,制定了《202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方案》,以下为具体内容:
一、资金分配原则
1. 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区的发展资金分配比例。
2. 依据少数民族地区实际需求和政策支持措施,制定资金使用范围和限额。
二、资金使用领域
1. 优先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通讯、水利等项目,提高基础设施覆盖面和质量。
2. 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等生产领域的资金支持,推动当地产业发展,增加居民收入。
3. 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增加教育资源投入。
4. 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健康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
5.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保护和传承当地民族文化。
三、资金管理机制
1.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加强资金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和有效。
2. 辅助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效果监测。
《202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助于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实现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
民族资金使用方案
民族资金使用方案1. 背景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理、历史、文化等原因,导致了经济发展落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向少数民族地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被称为“民族资金”。
然而,长期以来,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在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导致了资金流失、浪费等现象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利用民族资金,加强财政预算的监管,制定科学、规范、透明的民族资金使用方案至关重要。
2. 目的本文拟就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资金的使用范围、数量、管理方式等方面制定具体方案,以达到科学、规范、透明、高效地使用民族资金的目的。
3. 民族资金使用范围民族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条件,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和自我发展的动力,例如:•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桥梁、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族文化保护:如文化遗产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如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就业创业支持:如培训、创业资金支持等。
4. 民族资金使用数量各级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地区投入足够的民族资金,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持续发展。
具体资金投入数量应根据资源禀赋、经济条件、人口规模等情况而定,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民族资金管理方式为了保证民族资金的专项性和规范性,需要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机制,包括:•资金使用主体:民族资金使用主体应当为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民间组织,使用资金的项目应当与民族发展相关。
同时,需要设立专门的民族资金监管机构,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使用方案应当经过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资金使用公示和监督:民族资金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公示和监督,保证透明度和公开性。
6. 结论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民族资金使用方案,有利于提高民族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发展。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所属类别]:财政会计[生效日期]:2006-03-31[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文号]:财农〔2006〕18号[是否有效]: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章)二○○六年三月十日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机构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修建楼、堂、馆、所;(四)大中型基建项目;(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流程汇报(初)
30%
20% 改善小型公益性
生产生活设施条件
➢ 省民委对各市上年 度民族工作绩效评 价结果为依据
增强少数民族贫困人口
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
险能力
第四 部分
第四部分 资金及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资金及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资金管理使用流程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的项 目实行20市%县建设项目30库%和省 级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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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委对各市上年 度民族工作绩效评 价结果为依据
资金及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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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委对各市上年 度民族工作绩效评 价结果为依据
资金及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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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省民委对各市上年 度民族工作绩效评 价结果为依据
资金及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各县根据市批复的项目库
少数民族 扶贫开发因素
20%
➢ 贫困县 ➢ 少数民族聚居贫
困村 ➢ 建档立卡少数民
族人口数量等
少数民族和 民族地区因素
重点民族 工作因素
绩效考核 因素
30%
30%
20%
➢ 农村少数民族人口 ➢ 少数民族自治县 ➢ 民族乡
➢ 民族聚居村数量
➢ 边境少数民族县 ➢ 少数民族特色村镇 ➢ 人口较少民族聚居
民族资金使用方案
民族资金使用方案什么是民族资金?民族资金是指专门为少数民族发展而设立的一种资金,由相关政府部门划拨资金用于推动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
民族资金使用的目的民族资金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谐。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民族资金通常会用于以下方面:1.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2.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产业发展,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旅游业等;3.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包括支持少数民族学校的建设和办学经费等;4.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包括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开展文化活动等;5.支持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事业,包括支持少数民族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培养医疗人才等。
民族资金使用的原则为了确保民族资金的正确使用,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
民族资金必须使用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2.真实有效。
民族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实际需要,对于民族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有显著的推动作用;3.严格监管。
民族资金使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4.多元支持。
民族资金使用应该支持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发展,确保民族资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
民族资金使用的范围民族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2.支持少数民族产业发展。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旅游业等,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现代化,带动地方经济发展;3.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包括支持少数民族学校的建设和办学经费等,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水平;4.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包括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开展文化活动等,提高少数民族文化素质;5.支持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事业。
包括支持少数民族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培养医疗人才等,提高少数民族医疗卫生水平。
民族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民族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是确保民族资金正确使用、维护资金安全、杜绝经费浪费的关键。
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少数民族地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包括中央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本级财政资金以及其他特定资金。
第三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依法对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少数民族,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具有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权力和地位的民族群体。
第二章资金的获取和分配第五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编制本级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批准。
第六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合理确定本级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预算规模和构成,保证少数民族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预算在年度内合理执行,不得违法挪用、截留资金。
第八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根据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需要,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
第九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合理设定和调整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的比例,确保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资金支出。
第十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依法审核和批准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申请,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本级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年度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确保财政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建立健全本级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各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推动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化和优化。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保障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需求,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资金使用。
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机构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修建楼、堂、馆、所;(四)大中型基建项目;(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 1 -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六条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
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哈尔滨市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哈财行[2007]143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哈尔滨市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07年6月15日发布哈财行[2007]14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地字[1998]155号)、财政部《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83号)和省财政厅、省民委关于《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要坚持事前申报、事中论证、事后监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方针政策进行分配,确保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三条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以及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包括:乡村道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农村照明等设施建设;民族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需要。
第四条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方面:(1)行政事业的单位开支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5)部门实体开支或经费;(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7)修建大中型基建项目;(8)购置办公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9)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规定范围相违背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各区、县(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财政审核,并共同对拟上报的项目开展实地踏查,经论证后联合形成申请报告,加盖区、县(市)财政局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公章(如为工程项目,报告要附工程预算或决算书),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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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规
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属类别 ]:财政会计
[ 生效日期 ]:2006-03-31
[ 发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 ]:财农〔2006〕18号
[ 是否有效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 .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章)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章)
二○○六年三月十日附件: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六条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
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八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央财政每年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配给地方使用。
管理费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县级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示公告、资金报账管理等方面开支。
省以下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不得再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31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