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级机关工作管理制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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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编外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xxx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本局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配备现有人员,尽量减少聘用人员,尽力降低行政成本,确需聘用时,应向急需的重点工作岗位倾斜。

第四条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凡需聘请聘用人员,必须按程序进行,严格把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六条办公室应综合各股室用人需求,提前向局长办公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用理由、人数、条件、专业要求、所聘岗位等。局长办公会在30日内研究,作出是

否准予聘用的决定。经局长办公会同意聘用的,按相关规定公开招聘。

第四章聘期管理

第七条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两年一签或三年一签,试用期为2个月。在合同期内,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在社会上发生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其本人承担。

第八条对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由本局办公室会同用人股室组织实施,考核时间、程序与本局在编人员同步进行,实行局领导考核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评先评优。临聘人员年终评优的程序、比例和奖励标准参照本局在编人员的考核办法进行,同时鼓励和支持聘用人员参加有关评先评优活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临聘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临聘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临聘人员,当年给予批评教育,如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给予解聘及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工资待遇

第十条聘用人员享受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局实际情况确定,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工资基本构成:基础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

(二)补助:四大节补助、交通补助、住房维修补贴。

(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本局按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xxx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比例承担。

(四)休假:聘用人员带薪年休假、病假、丧假、产假、婚假、事假和探亲假等参照在编工作人员按照本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慰问:参照本局《机关工会慰问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纪律或本局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四)聘用人员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聘用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本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或者额外支付当事人1个月工资后,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xxx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本局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局机构改革发生机构变动的;

(四)其它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xxx期内的;

(二)女性临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在本局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聘期内发生劳动争议,聘用人员可向本局申请调解,也可依据规定于1年内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而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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