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级机关工作管理制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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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制度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制度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保障机关工作高效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X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

厅机关内设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编制外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在厅属事业单位编制外,经厅党组研究确定由厅属事业单位聘用并需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和后勤服务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聘用或招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人员请示并填写《X编制外聘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与X处提交厅党组研究确定正式聘用。

第五条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的聘用人员,由人事与X处在《X编制外聘用人员登记表》上盖章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办公室。

按照法人隶属关系,采取谁用人、谁与聘用人员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直接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X授权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聘用岗位应当为专业技术性和服务性较强的岗位。

专业技术性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具备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首次聘用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0周岁;服务性岗位聘用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聘用人员年龄男、女性不超过35周岁。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个聘用期限为3至5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续签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事与X处备案。

第八条编制外聘用人员因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聘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编外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编外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编外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单位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合同形式,聘用外部个人或者机构为单位工作,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范围,不具有用人单位的组织关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编外聘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提供工作条件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向编外聘用人员发出聘用邀约时,应当明确聘用的条件和职责,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在接受用人单位的聘用邀约时,应当符合用人单位的职位要求和管理规定,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的业务情况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聘用编外聘用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其工作内容、聘期、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其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明确其工作目标和完成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成果应当进行评估,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确定进一步的工作安排和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记录和资料管理工作,及时归档、保存工作记录和资料。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编外聘用人员有享受与其工作内容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局编外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局编外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编外人员的人事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所有编外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

第二章编外人员管理职责第四条局人事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解聘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核评价、奖惩等。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编外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岗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体检、录用通知等环节。

第八条招聘录用编外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的人员。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九条局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编外人员的岗前培训,确保其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局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编外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编外人员,局人事部门应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其发展。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三条对考核优秀的编外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或解聘。

第六章人员流动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可申请调动或辞职。

第十五条编外人员调动或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局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章保障与待遇第十六条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局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七条编外人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编外人员的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编外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平台,共同推动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第三条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招聘录用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招聘条件(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用人单
位的管理责任,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非编制内预算
范围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专家、顾问、外聘教师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
定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计划和职位设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
和要求,按照程序招聘合适的人员,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解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相关的人
身意外险和工作责任险,保障其权益。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要求,服从领导安排,恪尽职守。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编
外聘用人员的职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绩
效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机关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外聘人员的管理,规范用人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单位聘请的劳务派遣人员、临时性劳务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等外聘人员。

第三条外聘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操作、注重实效。

第二章外聘人员类型及聘用条件第四条外聘人员类型:1.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本机关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至本机关单位工作。

2. 临时性劳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的人员。

3. 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返聘至本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4. 实习人员:经批准在本机关单位实习的人员。

第五条外聘人员聘用条件:1.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 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4. 具备与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或学历。

第三章外聘人员聘用程序第六条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人员需求,报请单位领导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进行招聘、选拔、录用等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外聘人员的入职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

第四章外聘人员管理第十条外聘人员应遵守本机关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外聘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本机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五章外聘人员待遇第十四条外聘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本机关单位对外聘人员的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先批后用。

从严从紧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限制总量,严控增量,清理存量。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用工。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先批后用”的要求,在核定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使用。

编外用工的工作岗位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后勤保障类、行政事务类、技术辅助类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使用编外用工的其他岗位。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用工要及时清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编制、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编外用工管理负主体责任。

(一)市委编办根据市委编委会决定确定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对单位报送的编外用工申请进行审核,下达编外用工使用指标;(二)市人社局负责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日常运行管理,负责编外用工的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对编外用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编外用工的人事或劳务代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预算审核,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人社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四)用工单位负责申报编外用工指标和经费预算,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做好编外人员的招聘、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工作,完善台账管理,按编外用工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人员信息的更新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编外用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管理;(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外用工指标进行审核,对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招聘、使用、培训、考核等进行监督管理;(六)市审计部门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审计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优化人员配置,激发人才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外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来源和条件1. 招聘条件(1)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2)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3)身体健康,符合担任相关工作的要求;(4)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 招聘程序(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审批;(2)编外聘用人员招聘方式灵活多样,可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确定人选;(3)招聘过程中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 人员登记(1)新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入职登记表,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2)离职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离职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2. 人员任职(1)编外聘用人员调入单位后,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待遇、权利义务等;(2)编外聘用人员应服从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3)单位应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3. 人员考核(1)编外聘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单位的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等级;(2)根据绩效等级,单位可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编外聘用人员,调整待遇。

4. 人员待遇(1)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五、聘用人员的解聘1. 聘用期满(1)聘用期满的编外聘用人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2)继续聘用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新的工作内容、待遇等。

2. 解聘处理(1)编外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经济形势发生严重变化或单位工作需要调整时,单位可依法解除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工作,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编外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兼职人员等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维护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做好日常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编外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编外人员提供合法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领导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录用与解聘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聘适量的编外人员,严格按照招聘程序和条件进行录用。

第八条编外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经过面试、考核等程序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九条编外人员的解聘应当经过正式程序,不得随意解聘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单位在解聘编外人员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编外人员享有与正式编制人员相同的劳动权利,包括工作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得因私而公,损害单位利益。

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应当保护单位的财产和设施,不得私自挪用单位的财物或利用单位资源谋取私利。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工作考核,根据工作表现、能力和态度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对于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编外人员,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和激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对于工作不力、表现差劲的编外人员,单位可以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聘等惩罚措施,保证单位的正常运转。

编外用工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编外用工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

第三条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在编人员之外,经单位批准,按照规定程序招聘、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人员。

第二章编外用工人员招聘与使用第四条编外用工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编外用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等;(三)无违法违纪记录;(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编外用工人员的招聘程序:(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岗位、职责、待遇等;(二)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三)组织面试、考核、体检等环节,择优录用;(四)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编外用工人员的使用:(一)编外用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二)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用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三)编外用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编外用工人员管理与考核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考核标准等。

第九条编外用工人员的考核:(一)单位应当对编外用工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二)考核结果作为编外用工人员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条编外用工人员的解聘:(一)编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2.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4. 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编外用工人员的解聘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外的用工管理,确保用人单位和用工人员的权益,提高用工管理效率与规范性。

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范用工,加强对编外用工的管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良好发展。

一、编外用工的定义所谓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任务或项目需要聘请非编制人员,按需支付工资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的用工形式。

编外用工的范围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零时工等,但不包括正式的编制岗位人员。

二、编外用工的条件1. 严格遵守招聘程序,确定用工需要并制定明确的用工计划;2. 依法提供用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用工人员权益;3. 根据用工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与用工人员协商一致,保障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4. 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为编外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5. 保障用工人员的工作条件与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保障。

三、编外用工的管理制度1. 建立完善的编外用工库,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对用工需求和用工情况定期进行评估;2. 设立专门的用工管理岗位,负责编外用工的招聘、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相关工作;3. 制定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约束用工人员的行为,保障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4. 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编外用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奖惩措施,促进用工单位的稳定与发展。

四、编外用工的监督与检查1.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用工监督制度,对编外用工的招聘、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确保用工单位和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用工行为,保障用工人员的权益,提高用工效率,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

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

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依照《劳动合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编外人员,是指由我局按《劳动合同法》招聘,依法订立《用工合同》,承担出入境证照制作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工资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等权利。

第四条编外人员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履行用工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聘用及管理第五条聘用编制外人员遵循因事设岗的原则。

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

对拟聘用的人员,由用人部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报局班子研究决定。

1.对拟聘用的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和拟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考试、面试。

考试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分管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考试、面试。

考试内容:岗位要求部分由用人科室负责,其他内容,参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考试内容,由综合科负责。

招聘人员原则上按1:3比例考试,择优录取。

2.对招聘的文职人员要进行严格政审和履行相应的手续。

一是聘用本人须向综合科提交政审或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二是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复印件,查原件,交复印件;三是已婚的,提交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是提交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等级证明复印件,查原件,交复印件。

五是本人工作履历,从事文秘工作的,还须提供本人撰写的文字材料等;五是提交体检健康报告。

六是已婚女性需提供原籍地的婚育证明。

3.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各用人科室负责。

各部门自用工之日起,或聘用人员发生变化、变更要及时向综合科通报。

4.凡经局班子研究聘用的人员,须建立订立书面用工合同。

根据规定,编外人员在试用期满后均要填写《临时工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审核同意并与我局订立书面用工合同,方可继续使用。

局系统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局系统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局系统编外用工管理规定市××局系统编外用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局系统编外用工的管理,提高编外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编外用工是指不占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招用在辅助性岗位或环保协管员、以及少量因编制紧缺而招用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招用编外用工人员,应本着精简、实用和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编外用工指标由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变化,每年12月份上报次年用工申报表,经市人事局核准后方可使用;环保协管员根据专项指标使用。

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统一核拨。

第五条编外用工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1.思想素质好,热爱环保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乐于奉献、身体健康、五官端正;2.编外用工人员一般要求高中以上学历,技术岗位的编外用工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证书;年龄一般要求男在55周岁以下,女在48周岁以下;优先使用有《××市就业援助证》人员。

环保协管员应优先招用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环保相关专业的人员;3.编外用工人员原则上要求××市区户籍。

第五条编外用工人员招用程序1.编外用工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核准指标委托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招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招用;2.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技术岗位的应提交相关上岗证明;3.编外用工人员的招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编外用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2个月。

第六条编外用工人员的权责1.工资待遇。

工资按市财政局核准的标准执行,享受《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和休假等权利。

2.享有参加本单位各种集体会议、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团体活动的权利。

局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局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局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外聘人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聘人员的招聘、薪酬、绩效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外聘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管理。

外聘人员的工作表现将影响公司对其发展机会和薪酬晋升。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人员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既保证公司权益,也尊重外聘人员的权益。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外聘人员的权益,提高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公司对外聘人员的招聘应合法合规,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地域等原因对外聘人员进行歧视。

第七条公司对外聘人员进行面试时,应根据应聘人员的岗位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面试流程和评估标准,确保选聘到合适的人才。

第八条公司应为新入职的外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公司的规章制度、职业操守、工作技能等内容,帮助外聘人员尽快适应公司的工作环境。

第九条公司可以根据外聘人员的工作表现和需要,为其提供进阶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激励外聘人员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薪酬与福利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外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经验、绩效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外聘人员的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外聘人员进行定期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外聘人员的薪酬福利。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为外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根据外聘人员的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其薪酬福利待遇,确保外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外聘人员应按时上班、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服从领导的管理,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擅自离岗。

第十五条公司外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推诿扯皮,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公司外聘人员应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资料,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活动。

局级机关工作管理制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局级机关工作管理制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外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xxx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本局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聘用原则及条件第三条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合理配备现有人员,尽量减少聘用人员,尽力降低行政成本,确需聘用时,应向急需的重点工作岗位倾斜。

第四条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

凡需聘请聘用人员,必须按程序进行,严格把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办公室应综合各股室用人需求,提前向局长办公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用理由、人数、条件、专业要求、所聘岗位等。

局长办公会在30日内研究,作出是否准予聘用的决定。

经局长办公会同意聘用的,按相关规定公开招聘。

第四章聘期管理第七条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两年一签或三年一签,试用期为2个月。

在合同期内,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在社会上发生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其本人承担。

第八条对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考核工作由本局办公室会同用人股室组织实施,考核时间、程序与本局在编人员同步进行,实行局领导考核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评先评优。

临聘人员年终评优的程序、比例和奖励标准参照本局在编人员的考核办法进行,同时鼓励和支持聘用人员参加有关评先评优活动。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临聘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临聘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临聘人员,当年给予批评教育,如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给予解聘及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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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编外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xxx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本局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合理配备现有人员,尽量减少聘用人员,尽力降低行政成本,确需聘用时,应向急需的重点工作岗位倾斜。

第四条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

凡需聘请聘用人员,必须按程序进行,严格把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六条办公室应综合各股室用人需求,提前向局长办公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用理由、人数、条件、专业要求、所聘岗位等。

局长办公会在30日内研究,作出是
否准予聘用的决定。

经局长办公会同意聘用的,按相关规定公开招聘。

第四章聘期管理
第七条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两年一签或三年一签,试用期为2个月。

在合同期内,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在社会上发生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其本人承担。

第八条对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考核工作由本局办公室会同用人股室组织实施,考核时间、程序与本局在编人员同步进行,实行局领导考核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评先评优。

临聘人员年终评优的程序、比例和奖励标准参照本局在编人员的考核办法进行,同时鼓励和支持聘用人员参加有关评先评优活动。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临聘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临聘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临聘人员,当年给予批评教育,如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给予解聘及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工资待遇
第十条聘用人员享受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局实际情况确定,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工资基本构成:基础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

(二)补助:四大节补助、交通补助、住房维修补贴。

(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本局按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xxx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比例承担。

(四)休假:聘用人员带薪年休假、病假、丧假、产假、婚假、事假和探亲假等参照在编工作人员按照本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慰问:参照本局《机关工会慰问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纪律或本局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四)聘用人员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聘用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本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或者额外支付当事人1个月工资后,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xxx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本局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局机构改革发生机构变动的;
(四)其它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xxx期内的;
(二)女性临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在本局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聘期内发生劳动争议,聘用人员可向本局申请调解,也可依据规定于1年内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而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如上级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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