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汇总
北京市盲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研制的探索与思考
北京市盲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研制的探索与思考司占树;张秋兰;赵瑜【期刊名称】《中国现代教育装备》【年(卷),期】2015(000)024【总页数】3页(P4-6)【作者】司占树;张秋兰;赵瑜【作者单位】北京市盲人学校,100097;北京市盲人学校,100097;北京市盲人学校,100097【正文语种】中文盲校是我国视障学生教育教学的主要场所,是现有特殊教育学校中的重要类型之一。
建设好盲校是视障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重要保障。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七部委联合签署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明确将“加强条件保障,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今后我国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北京市作为全国“首善之区”,一直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各项政策法规,大力推进全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多个文件中对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做出了明确要求。
2013年8月,北京市教委等10部门颁布了《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简称《标准》)。
《标准》的出台为规范盲校建设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然而它只是规定了实施的一些基本原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又涉及一些具体问题有待解决。
因此,需要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北京地区视障教育发展现状的《北京市盲校办学条件标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从而对基本原则加以解释说明,补充完善。
1. 近几年生源的变化北京市盲人学校是北京市唯一一所为视障儿童青少年提供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专门学校。
随着融合教育的不断推广,越来越多的单纯视力障碍儿童(低视力生和盲生)已经进入普通义务教育学校接受教育,而越来越多的兼有其他残疾类型(比如情绪与行为障碍、智力障碍、语言障碍、自闭症)的视障儿童进入盲校接受教育。
这种现象在北京市盲人学校近几年的招生中已经很明显的显现出来了。
2001年北京盲校建立了专门为多重残疾学生服务的特需班,招生6人。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序号项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相同备注1 办学规模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均为:9班、18班、27班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综合学校均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十二年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12-24班相同《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下称《条件标准》)的总办学规模与《建标156-2011》相符,在此基础上更具体地考虑了学制和规模的弹性。
《条件标准》也考虑到了包括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特殊儿童教育的综合特殊教育学校的情况。
2 班额盲校:12人/班聋校:12人/班培智学校:8人/班盲校:6-8人/班多重残疾≤6人/班聋校:8-10人/班培智学校:轻中度≤8人/班重度≤6人/班综合学校:根据三类校确定不同《条件标准》的班额略小于《建标156-2011》,主要是考虑到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招生情况。
目前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所招收的特殊学生残疾程度比较重,其多合并其他不利于教育的健康状况,例如自闭症、儿童精神病等。
因此,《条件标准》将班额标准适当降低,以期保证每个学生得到最适宜的教育资源。
3 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大于0.8 不宜大于0.8 相同参照《建标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4 体育活动用地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各设1片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
聋校、培智学校:9班加设1片篮球场,18班加设2片篮球场,27班加设39-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5-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应增设1-2个球类场地不同参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考虑了盲校学生体育活动的需求。
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致序号项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相同备注片篮球场5 集中绿化用地不应少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不应少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0% 相同参照《建标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北京盲人学校招生标准
北京盲人学校招生标准
北京盲人学校是一所专门为盲人学生提供教育和培训的学校,其招生标准旨在
确保学校能够为盲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生活条件。
以下是北京盲人学校的招生标准:
1. 年龄要求,学校接受6岁至18岁的盲人学生申请入学。
年龄在这个范围内
的盲人学生均可申请入学,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
2. 视力条件,学校招收完全失明或视力极低的盲人学生。
学生的视力状况将通
过专业的眼科医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学生符合学校的入学条件。
3. 教育背景,学校不对学生的教育背景做特定要求,无论学生是否曾接受过正
规教育,均可申请入学。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4. 家庭情况,学校将考虑学生的家庭情况,但不以此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
学
校将根据学生的个人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的教育和生活支持。
5. 其他特殊情况,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盲人学生,如多重残障或其他特殊需求,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审核,确保能够为这些学生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教育。
北京盲人学校的招生标准旨在为盲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
校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够得到个性化的教育和关怀。
希望符合条件的盲人学生能够积极申请入学,学校将竭诚欢迎并全力支持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
页眉内容页脚内容《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序号项目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56-2011) 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 相同备注1办学规模 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均为:9班、18班、27班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综合学校均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十二年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12-24班相同 《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下称《条件标准》)的总办学规模与《建标 156-2011》相符,在此基础上更具体地考虑了学制和规模的弹性。
《条件标准》也考虑到了包括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特殊儿童教育的综合特殊教育学校的情况。
2班额盲校:12人/班 聋校:12人/班 培智学校:8人/班盲校:6-8人/班 多重残疾≤6人/班聋校:8-10人/班培智学校:轻中度≤8人/班 重度≤6人/班综合学校:根据三类校确定 不同《条件标准》的班额略小于《建标 156-2011》,主要是考虑到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招生情况。
目前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所招收的特殊学生残疾程度比较重,其多合并其他不利于教育的健康状况,例如自闭症、儿童精神病等。
因此,《条件标准》将班额标准适当降低,以期保证每个学生得到最适宜的教育资源。
3学校建筑容积率 不大于0.8 不宜大于0.8相同参照《建标 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4体育活动用地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各设1片2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
聋校、培智学校:9班加设1片篮球场,18班加设2片篮球场,27班加设39-12班,应设置200m 环形跑道及5-6股的100m 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应增设1-2个球类场地不同参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考虑了盲校学生体育活动的需求。
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致序号项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相同备注片篮球场5 集中绿化用地不应少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不应少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0% 相同参照《建标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教育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
现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主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特殊需要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在实施中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委制定细则,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级相关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办学条件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改建学校应达到《标准》要求。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中小学,应结合学校和残疾学生实际需求,以本《标准》作为办学参考。
二、学校选址、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选址1.新建、改建学校应注重安全因素,选址应避开地震地段、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没有栏杆的河湖边以及水坝泄洪区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障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的机构,其办学标准至关重要。
办学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未来。
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体系。
这包括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根据学生的残障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教学辅导。
其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学校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如残障学生辅助设备、多媒体教室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另外,特殊教育学校还应当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能力。
最后,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与家长和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学校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情况,制定更加贴近学生实际情况的教育方案。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和交流活动,增强社会对特殊教育的理解和支持,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障学生的权益,提高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体系、教育教学环境、学生个性发展和与家长社会的互动等方面,做到规范、科学、人性化,为残障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完整word)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九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特殊教育学校市规标准
校园布局、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分别酌扣2-5分。盲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为强制性指标,不符合要求酌扣2-5分。
C2、学校独立设置,规模不少于9个班。班额:盲、聋校不大于14人/班,培智学校不大于12人/班。生均占地面积:盲校9个班不低于85㎡、18个班不低于70㎡,聋校9个班不低于90㎡、18个班不低于65㎡,培智学校9个班不低于83㎡、18个班不低于65㎡。绿地面积:生均不低于3㎡,新建学校绿化面积不低于35%。
20
每缺一室扣10分,每室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扣3-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4
办公
用房
及
设施
40分
C18、办公室:应设有校长室、校务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文印室、会计室、档案室等行政办公室,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84㎡,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22㎡。教师办公室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44㎡,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288㎡。9个班规模的学校,行政处室的办公室可以适当兼用、合用。教学楼的每个楼层都应设有教师办公室,每间办公室都应配齐办公桌椅、电脑和其他基础设施。
C11、多功能活动室:可作文娱活动、雨天体育活动、观摩教学及全校性集会等使用的大型用房,也可兼作舞蹈、音乐室或盲生门球室。地面为木质地板,固定设备的埋件不应高出地面,门窗玻璃灯光均应设置护网或护罩,并应配置能进行相关活动的设施。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20㎡,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80㎡。
10
无多功能活动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3-5分。
C22、其他生活用房:学校必须按照《特教标准》要求在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分别设置厕所、锅炉房、开水间、车库、杂物贮藏室等用房。
10
每少一间扣3分;每有一间面积不符合要求、设施不全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了满足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而设立的教育机构。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对于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至关重要。
以下是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场地和建筑。
特殊教育学校的场地和建筑应当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教室数量、活动场地、无障碍设施等。
校园环境应当安全、整洁,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教学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配备适合特殊教育需求的教学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艺术工作室等。
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并且具有良好的可达性和可使用性。
三、教学资源。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教材、教具、教育技术设备等。
这些资源应当能够支持教师的教学活动,帮助学生进行个性化学习,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四、教育人员。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教育教师、心理辅导人员、康复治疗师等。
他们应当能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五、教育管理。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学生管理、教学评估等。
学校应当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六、家校合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家校合作,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教育。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家长会、家访等活动,促进家校合作,共同为学生的发展努力。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重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让他们在温暖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特殊教育学校等级评价标准7.28
A等:劳技与职业技术教室个数、面积均达到《标准》要求,设施完善。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劳技室个数不足,或每间使用面积不足,但不低于47㎡;
A等:完全达到标准要求。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部分设施档次较低,或不十分完善。
C等:基本达到B等条件,但有以下情况之一:
1.无障碍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有较明显缺陷;2.电子监控未能覆盖主要场所;3.电教、信息网络系统和灾害广播系统未能较好的结合残疾人特点。
D等:缺少无障碍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或其他低于C等标准的。
D等:次于B等情况,或C等情况未整改。
C7弱电机房(网管室):使用面积不低于30㎡;建有校园局域网,覆盖所有办公、教学场所,配齐网络设备以及视听文件制作设备;专用教室根据需要配备多媒体设备。
A等:有符合要求的弱电机房(网管室),建有校园网,覆盖所有办公、教学场所,配齐相关设备和相关专用教室多媒体设备。
2.盲校未配备盲文、视听及低视力阅览室的。
D等:无图书阅览室,或其他次于C等情况的。
C15体育康复训练室:设置适合不同残疾类型学生使用的较大型的运动器械和健身器具设备,能进行训练和活动;内墙1.2米以下采用软性材料包装;使用面积盲、聋、培智学校9个班规模的分别不低于122、61、61㎡,18个班规模的分别不低于183、122、122㎡。
A等:校园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划分明,使用方便,利于疏散;有两类及以上残疾学生的,校舍分类设区,相对独立;共用部分不冲突且有相应的措施。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各功能区有穿插、重叠现象。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是对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规范和要求,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保障学生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质量。
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北京市教育局的要求,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师资力量。
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教育局规定的师资力量,包括教师的数量和专业素质。
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任务。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队伍的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二、教学设施。
学校应当具备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状态,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求。
同时,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其长期有效使用。
三、学校环境。
学校应当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包括校园环境、食宿条件等。
学校应当保持校园的整洁和安全,提供优质的食宿条件,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此外,学校还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教育教学资源。
学校应当提供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包括教材、课件、图书、多媒体设备等。
这些资源应当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
学校还应当注重信息化教育建设,推动教育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提高教学效果。
五、学校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管理应当科学规范,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加强家校合作,形成良好的育人氛围。
总之,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努力提高办学水平,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学校办学条件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
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是为了满足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而设立的学校,其招生标准相对
于普通学校可能会有所不同。
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标准主要包括学生的资格条件、入学测试和评估、家长意愿等方面。
首先,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标准会对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要求。
通常情况下,
特殊教育学校会接收那些确诊为智力障碍、自闭症、多动症、学习障碍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
学生需要提供相关的诊断证明或评估报告,以便学校能够更好地了解学生的特殊需求和情况。
其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标准还包括入学测试和评估。
学校会根据学生的特
殊需求,进行入学测试和评估,以确定学生的学习能力、行为特点和个性特征,从而为学生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和教学目标。
这些测试和评估通常由学校的特殊教育专家和心理学家进行,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此外,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标准还会考虑家长的意愿。
学校会与家长进行沟通,了解他们对学校的期望和对孩子的教育需求,以便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对于学生的特殊教育非常重要,因此学校会重视家长的意愿,并与他们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
总的来说,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标准是为了确保学校能够更好地满足特殊教育
需求的学生,并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学校会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和家长的意愿,制定相应的招生标准和入学流程,以确保学生能够得到最合适的教育资源和支持。
希望通过学校和家长的共同努力,每一个特殊教育学生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实现自身的发展和成长。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条⽂说明)⼀九九四年七⽉北京⽬录第⼀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篇盲校建设标准第⼀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章校园⽤地⾯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筑⾯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第三篇聋校建设标准第⼀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章校园⽤地⾯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筑⾯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第四篇弱智学校建设标准第⼀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章校园⽤地⾯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筑⾯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第⼀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条《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地⽅各级⼈民政府为视⼒、听⼒、语⾔和智⼒残疾⼉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狡。
《中华⼈民共和国残疾⼈保障法》指出国家保障残疾⼈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加速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科学地、合理地制定校舍建设标准,以便能够创造适合视⼒、听⼒、语⾔和智⼒残疾⼉童和少年需要的、有利于补偿其⽣理缺陷,便他们受到全⾯的基础教育,并在德智体诸⽅⾯得到⽣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的校园环境,同时也使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有所遵循,这是制订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的。
第⼆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建设必须⽴⾜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乎,充分考虑残疾⼉童和少年的特点,创造适宜的教学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政办公和⽣活⽤房及场地设施。
并在规划中预留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房和勤⼯俭学⽤房的基地。
各地在新、扩、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时均应按本标准做好校舍建设规划。
并可根据经济条件⼀次建成或分期分批建设。
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尚可根据需要,报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部分⽤房和⽤地。
第三条国家教委规定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学制为九年。
班级学额:盲校、聋校每班为12-14⼈,弱智学校为12⼈。
本标准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配置各种教学⽤房、设施和场地。
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中的有关规范和法规制定学校选址与规划及建筑标准等有关条⽂。
第四条本标准是新建、扩建、建改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盲校,聋校和弱智学校的建设标准,不作为评估现有学校办学条件使⽤。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附件: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年七⽉⽬录⼀、总则⼆、学校设置与规划(⼀)学校设置与规模(⼆)学校选址(三)学校规划三、学校建设⽤地标准(⼀)学校建设⽤地组成(⼆)学校⽤地⾯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校舍建筑组成(⼆)校舍建筑⾯积(三)校舍⽤房⾯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装备条件标准(⼀)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三)图书馆设备(四)办公、⽣活及安全防护设备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基本建设要求(⼆)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七、师资配备标准⼋、经费保障附件:1.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房⾯积表2.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园玩教具配备⽬录3.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录⼀、总则为了贯彻执⾏《中华⼈民国教育法》、《中华⼈民务教育法》、《中华⼈民国残疾⼈保障法》、《残疾⼈教育条例》、《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事业“⼗⼆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案(试⾏)》,按照视⼒、听⼒和智⼒等残疾⼉童及青少年⾝⼼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化建设,⾼⽔平、⾼质量实施特殊教育。
特制定《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园的资源教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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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教育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
现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主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特殊需要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在实施中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委制定细则,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级相关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办学条件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改建学校应达到《标准》要求。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中小学,应结合学校和残疾学生实际需求,以本《标准》作为办学参考。
二、学校选址、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选址1.新建、改建学校应注重安全因素,选址应避开地震地段、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没有栏杆的河湖边以及水坝泄洪区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
学校校门不能直接设置在交通繁忙的城市主干道和公路两侧。
2.学校选址应避开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选址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选择交通便利,相对繁华、不闭塞的区域设置学校,方便学生接触社会。
4.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土地利用为原则,并结合残疾学生生活、教育的需要,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选址尽量符合社区化原则,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二)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特殊教育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
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表1 学校适宜规模学校类型学制适宜规模班额盲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12人聋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12人培智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8人综合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根据三类校确定(三)校地面积与规划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行。
(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设计、建筑、环保、安全等规范,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同时应特别考虑到在紧急意外情况出现时师生避险、疏散的需要。
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学校设计和建设应充分考虑到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新建、改建学校应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标准要求,学校各类设施应全面考虑各类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方便残疾学生出入学校、教室以及生活活动区域。
盲校在新建、改建中应根据实际推广触感标示、触感盲道和声音提示等设施。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情景教室、多功能教室等。
培智学校专用教室包括:语言治疗室、康复训练室、音乐教室(音乐活动室)、美工教室、感统训练室、家政教室、劳技教室、计算机教室、物理治疗室、职业治疗室、心理咨询室、教具辅具室、游戏活动室、多感官功能教室、律动教室、个训室等。
盲校专用教室包括:音乐教室(音乐活动室)、视功能训练室、感统训练室、教具辅具室、律动舞蹈室、器乐室、家政教室、劳技教室、计算机教室、各学科实验室、琴房、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定向行走训练室、美工教室、游戏活动室等。
聋校专用教室包括:个别训练室、听力检测室、言语评估室、律动教室、美术教室、美工教室、家政教室、职劳教室、计算机教室、各学科实验室、心理咨询室、感统训练室、模型教室、教具辅具室等。
2.图书资料设施特殊教育学校图书资料用房及图书资料设施的建设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行。
3.体育运动设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运动设施的建设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行。
4.办公及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包括教学办公室及准备室、行政办公室、演播厅、网控中心、档案室、卫生保健室、团队办公室、警务室、总务、维修、仓库用房等,以能满足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管理需要为配置原则。
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厕所等,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配备卫生间的宿舍、浴室,单身教工宿舍及其他生活用房等,应以满足师生基本生活为原则。
生活用房应注重节能环保,有条件的学校应采用太阳能热水设施。
学校还应视情况设置配电室、车库、水房、锅炉房、调压站等用房,以能满足学校正常运行需要为配置原则。
三、教学、康复、办公及生活设备学校教学、办公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各类残疾学生康复,适应社会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要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康复训练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和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合理配置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专用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设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各类残疾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
课桌椅、多功能橱柜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并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一定比例供轮椅学生使用的可升降课桌椅,以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电子白板等教师使用的常规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应教学的实际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湿度调节、照明、通风换气、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教育条件和环境,并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二)分科教学(训练)领域专用教学设备1.文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文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在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实用性,便于各类残疾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实际应用,能够体现师生互动。
应配置能够满足学校进行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含语言训练)、写字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模型、实物、玩具、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与之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2.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理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适应理科教学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操作性等特点,便于学生参与知识产生过程,掌握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以及便于师生互动。
应配置能够满足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六年级(含)以下进行数学、科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能满足盲校、聋校七年级(含)以上进行化学、生物、物理、数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通用仪器、测量仪器、专用仪器、模型、标本、挂图和图片、演示器、玻片、实验安全保护用品等设备。
3.艺术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艺术科学习专用教学设备,应适应艺术教学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与感悟,满足教师多种形式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的需要。
配置音乐教学设备,在满足残疾学生音乐活动需求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兼顾师生开展舞蹈、戏剧表演等其他艺术活动的需求。
主要包括:钢琴、无固定音高的打击乐器等乐器类设备,视听设备、多媒体设备、音乐软件、五线谱电教板、电子节拍器等电教设备,音乐课教学挂图等传统教学设备。
学校若设置专门舞蹈教室,其教学设备应主要包括:钢琴或电子琴、把杆、照身镜、木质地板、磁性黑板、音像设备、教具、道具等。
配置美术教学的设备,主要包括:进行国画、版画、雕刻、手工制作等教学所用的多种教学设备及材料;灯光器材、画架画板、写生台及各种写生用具;视听设备、投影设备及多媒体计算机系统;配设储备教具、工具、材料的橱柜以及展示学生美术作品的展板、展示立体作品的橱柜等。
4.体育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体育教学设备,应以规范、安全、耐用为原则,其主要设备包括:能满足开展体操、田径、球类、武术等课程教学所需要的运动器械和设施以及测量和计时工具、体育挂图和软件、辅助设备等。
应有标准的200米及以上的环形跑道;根据学生人数配置篮排球场(地面平整,雨后可以及时使用)。
应有1个乒乓球场地、1个安装室外运动器械的场地、1个跳高跳远用的沙坑、1间体育器材室(设置于靠近操场的1楼,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9个班级以下的学校可以降低到20平方米)及一定数量的体育器材架。
5.其他专用教学设备配置其他各类专用教学设备应以实用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为原则,能够满足学校开展康复训练活动、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研究型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便于教师灵活组织教学和训练。
其主要教学设备如下:家政室:应有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培养与劳动技术教育的专用教室,配备相关器材,满足学校生活指导和劳动技术课程的需要。
劳动与职业技术教室:包括陶艺和木工、种植和养殖、手工、电子制作、金工、家具维修、缝纫、烹饪等教学活动所需要的相应设备。
多功能活动室:应有1间可作文娱活动、雨天体育活动、观摩教学及全校性集会等使用的大型用房,并应配置能进行相关活动的设施和设备。
体育康复训练室:设置适合残疾学生使用的较大型的运动器械和健身器具设备,能进行训练和活动。
内墙1.2米以下采用软性材料包装。
个别语训室:选择安静的教室,墙壁及天花板装修吸音板材,配置相应的语言训练材料和设备,方便学生进行个别化语言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