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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7月5日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配租、租赁、运营、退出和管理,以及租赁补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6个月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三)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的基础上,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本地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安置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 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 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人口持续增长,城市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我国提出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以各种形式出资兴建或购买的,专门面向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的租赁住房。

其实施方案如下: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应当包括立法、规划、财政、用地、建设等多个方面。

要通过政策的整合和协调,形成统一的政策体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政府引导和支持。

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土地供应、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和住房租赁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建立健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包括租金管理、入住资格审核、租赁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投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度,提高住房供给水平。

五、保障公共租赁住房质量。

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维护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六、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建立健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宣传和教育。

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认识和支持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总之,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缓解城市住房问题,改善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的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切实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作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问题,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限定套型面积,并以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由省政府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实行层级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13]1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13]1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13〕1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月26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5日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及资金筹集、分配、运营、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拟定相关政策,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

各城区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其设立的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事务。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9〕12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9〕12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8日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出租或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退出、上市交易和监督等管理,不包括教师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市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税务、审计、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日七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及房源筹集第三章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五章申请资料及审核程序第六章配租管理第七章使用维修及退出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11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中心城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东府〔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轮候与配租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批、分配及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公积金、税务、银保监、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24.11.12•【字号】襄阳市市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7年4月26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4年11月12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腾退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医保、行政审批、税务、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购买商品住房、改造存量住房、长期租赁社会房源以及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六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时,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配建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等事项。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引进的专业人才、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安、统计、税务、金融、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明。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发布平台] 珠海市住房保障网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公安、民政、社保、房地产登记、金融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网逐步建立共享渠道。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六条[住房保障需求申报审核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公示制度。

第七条[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日期:20XX-12-02 20:27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XX〕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XX〕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乡镇(以下简称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历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类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从开工建设到分配入住以3年为一个周期,高层建筑可适当延期,期末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单个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1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2 —第二章支持政策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临政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五章使用和退出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审计、行政审批、税务、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1〕6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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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云建保〔2017〕1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探索改善公租房管理中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的运营和管理,破解服务不到位、管理效率不高的难题,不断提高全市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和服务水平。

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力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政府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作为公租房分配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

按照“结合实际、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完善机制”的思路,将公租房管理中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

不断提高公租房分配效率及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公租房后续管理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准确把握公租房后续管理工作需求
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注重当地社会力量发展情况与公租房后续管理服务需求相适应,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大胆试点,稳步推进,科学组织实施本地区购买服务工作。

(三)公开透明,择优竞争。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

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四)鼓励创新,完善机制。

鼓励承接主体完善管理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

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为建立完善的购买服务制度体系打下基础。

三、职责分工
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本实施方案,对各县区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实施;审计监察等部门组织监督。

各县区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发挥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购买服务的试点工作。

四、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是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二)承接主体
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指由购买主体通过市场机制,将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等系列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承担的社会力量,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承接主体应满足如下条件: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或有资质要求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取得了相应资质的企业、机构等,以及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事业单位。

2、承接主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2)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备履行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服务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的;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
他条件。

其他具体资质条件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五、购买内容
购买主体可根据各地项目实际,自主选择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纳入购买服务,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项目的宣传策划等前期工作;
(二)公租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收件、户型确认、摇号配租、档案管理、入户调查、以及入住后的动态监管及清退等;
(三)公租房物业管理(公租房的日常维护维修、公租房小区的保安保洁等)及公租房物业管理的绩效评价;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物业管理的公租房小区,不得再向公租房租户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四)分配管理运营信息化平台建设维护;
(五)公租房项目配套设施(属于新增加项目)的维护、管理;
(六)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调查及研究报告撰写。

六、实施程序
(一)制定计划。

购买主体应结合当地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实际,在每年8月底前制定下年度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目标、项目、内容、期限、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科学评估购买服务经费需求并编制预算。

2017
年度确需开展购买服务的,由各县区按照新增预算程序报各县区政府批准执行。

(二)财政审核。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购买服务经费预算审核。

(三)公开信息。

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服务预算批复,编制具体的购买服务计划和规划,及时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四)选择承接。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特点,科学制定购买服务的方式。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五)签订合同。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价格、质量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在政府采购网等公告,并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履约管理。

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工作,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需求帮助承接主体做好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
的对接、协调工作;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确保服务项目任务按时完成,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七)资金支付。

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购买主体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支付流程及时支付。

(八)绩效评价。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情况,并纳入绩效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积极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细化评价标准,对合同履行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达成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对项目绩效评估合格和监督检查结果合格的,可与承接主体继续开展购买服务合作。

对项目绩效评估或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整改合格后承接主体可继续履行购买服务合同或参与承接下一个购买服务事项;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购买主体应取消承接主体继续承接购买服务的事项,并依法追究承接主体有关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主管
部门负责,职能部门协助,财政部门保障,纪检部门监督”的工作联动机制。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考虑、有序推进,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确定项目、公开信息、选择承接、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

(三)统筹兼顾,积极创新。

认真研究解决购买服务的整体思路、重点任务、先后顺序、实施步骤、政策措施等,兼顾与协调各方社会关系、利益诉求,统筹考虑历史现状与发展方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大胆创新又不急于求成。

要充分了解社会组织和企业发展情况,建立承接载体库,积极培育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力量充分竞争。

增强规则意识,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同时要注意在各项具体工作中,坚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保持现行公租房后续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四)强化保障,严格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支持保障。

要加强监督,加强过程跟踪,重点监督承接主体资格、服务人员资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资金支付等内容,严禁层层转包和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理。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注重总结。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对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群众满意度以及购买资金来源、支出数量、资金缺口等进行认真统计分析,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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