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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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云建保〔2017〕1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探索改善公租房管理中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的运营和管理,破解服务不到位、管理效率不高的难题,不断提高全市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力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政府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作为公租房分配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结合实际、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完善机制”的思路,将公租房管理中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不断提高公租房分配效率及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公租房后续管理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准确把握公租房后续管理工作需求
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注重当地社会力量发展情况与公租房后续管理服务需求相适应,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大胆试点,稳步推进,科学组织实施本地区购买服务工作。
(三)公开透明,择优竞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四)鼓励创新,完善机制。鼓励承接主体完善管理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为建立完善的购买服务制度体系打下基础。
三、职责分工
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本实施方案,对各县区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实施;审计监察等部门组织监督。各县区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发挥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购买服务的试点工作。
四、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是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二)承接主体
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指由购买主体通过市场机制,将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等系列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承担的社会力量,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承接主体应满足如下条件: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或有资质要求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取得了相应资质的企业、机构等,以及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事业单位。
2、承接主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2)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备履行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服务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的;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
他条件。其他具体资质条件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五、购买内容
购买主体可根据各地项目实际,自主选择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纳入购买服务,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项目的宣传策划等前期工作;
(二)公租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收件、户型确认、摇号配租、档案管理、入户调查、以及入住后的动态监管及清退等;
(三)公租房物业管理(公租房的日常维护维修、公租房小区的保安保洁等)及公租房物业管理的绩效评价;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物业管理的公租房小区,不得再向公租房租户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四)分配管理运营信息化平台建设维护;
(五)公租房项目配套设施(属于新增加项目)的维护、管理;
(六)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调查及研究报告撰写。
六、实施程序
(一)制定计划。购买主体应结合当地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实际,在每年8月底前制定下年度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目标、项目、内容、期限、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科学评估购买服务经费需求并编制预算。2017
年度确需开展购买服务的,由各县区按照新增预算程序报各县区政府批准执行。
(二)财政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购买服务经费预算审核。
(三)公开信息。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服务预算批复,编制具体的购买服务计划和规划,及时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四)选择承接。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特点,科学制定购买服务的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五)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价格、质量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在政府采购网等公告,并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工作,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需求帮助承接主体做好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