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按以下规定分档:

1、凡单台(套)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仪器设备同时参照《z 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

2、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3、凡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均为学校的低值设备。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1、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管理。按教学、科研、行政等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购置、验收、分配、维修、调拨、报废、调剂等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固定资产的分类帐、分户帐、固定资产卡片及低值设备帐;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2、院、系(所)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分管本院、系(所)仪器设备或实验室工作,指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完成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护、修理、计量、调拨、报废等日常工作,承担帐、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增添与计划申报

第四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的购置与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院、系(所)应紧密结合教学与科研任务,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与科研项目经费,提出申请计划(包括仪器设备订购计划、国外引进设备计划、自制设备计划等)。

第五条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使用方向设备的采购,按批准后的计划归口资产管理处执行。使用单位与采购人员应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好采购任务,资产管理处定期向各单位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条在办理申请计划填报设备请购卡时,必须填清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及用途,不能独立作用的部件,必须注明主机名称和部件用途。

第七条凡购买价值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实行招投标管理,按照《z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及各院、系(所)等单位分别是学校教学设备经费、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专项经费与自筹经费的计划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学科发展与科研和日常行政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资金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计划或项目;各基层申报单位除认真填报计划或立项报告送交计划主管部门外,应同时向资产管理处填报“仪器、设备申请卡”。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计划或立项报告,在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汇编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项目申报表,资产管理处根据计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或项目审批表审定“仪器设备申请卡”一式两联,资产管理处与单位各执一联,并据此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九条凡购置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和湖南省科委增补的十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作专门论证,立项报告内容和审批程序按《z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报单位确需调整计划,须提供计划变更报告,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领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凭发票、托运单、装箱单,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照实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进行检查,确认无错发、无损坏、无缺件后,再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卡。

第十二条仪器管理人在仪器设备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帐、建卡手续,并在固定资产保管卡上签章和办理分配手续。

第十三条用自筹经费或其他来源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办理请购手续,填写请购单,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验收、建卡、建帐、分配手续。不执行上述规定,擅自采购的,学校不予验收报帐。

第十四条属于自制设备,有关单位在提出申请计划时,必须对方案与图纸进行论证和审核;全部制造完成后,由院、系组织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技术性能指标达到要求,再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建帐(计算仪器设备价值)、建卡手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回仪器设备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质量检查,无论是在库房或使用单位验收时发现问题,都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协调提出解决办法,在保修期内及时进行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六条领用不能独立使用的配件、备件时,领用人应持主机固定资产红卡到资产管理处调整计算机帐与红黑卡附件一栏,才能办理领用手续。对领用200元以上的维修更换部件,须将不能用的部件交资产管理处仓库,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各单位办理领用手续后,由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分配单,分别建立固定资产与低值设备帐。资产管理处根据黑色固定资产保管卡建立固定资产计算机帐,根据分配单建立低值设备计算机帐,并检查是否有漏卡现象,发现漏卡

项目,要及时补卡补帐。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管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动用。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自己管理的仪器设备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并做好使用、维护记录。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爆等工作。须定标的仪器,应按照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如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本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一般常规仪器修理不出院、系。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解决的,送校维修中心维修修理。学校不能修理,经维修中心签署意见后,方能送外单位修理。

第二十一条要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在保证计划内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借用、调剂、拆改、报废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依据赔偿金管理办法,酌情收取仪器折旧费和管理费,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归还时,实验室应严格检查仪器

的技术性能,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除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需要的计算器、万用表、外语系教师教学用的收录机、摄影课教学实验用的照相机外,仪器设备不准拿出本单位使用,更不准拿出学校使用。若确系教学、科研需要,必须先征得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办理出校手续,才能携带出校使用。

第二十四条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鼓励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剂使用。非大型精密仪器的校内调剂,由有关单位协商决定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校外调剂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以上调剂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转帐转卡手续,调入、调出凭调拨单建帐、销帐。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闲置、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处理。对暂时调剂不出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开具调拨单,调入设备仓库,设备仓库根据调拨单组织回收,并单独建帐。调出单位凭调拨单转卡、销帐。

第二十六条从外单位计价调入我校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办理建帐建卡手续。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不准任意拆改,若确已不能适应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使用要求,在拆改后尚能使用的,须论证拆改方案,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大型精密仪器还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完成拆改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验收合格后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帐、卡调整。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的报废、丢失、损坏,按照《z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丢失)及赔偿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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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实施说明 第一条为有利于实施《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合同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 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视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 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其他横向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所签订的、与其专业相关的、完成专项任务的合同。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商签技术合同时应当了解的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对方登记注册的必要信息以及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因合同审批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条技术合同可以采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也可以经协商一致后 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技术合同以及对外订立委托 加工、转委托部分研发任务等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审批表。 因履行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而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租 赁合同等应当由各二级单位审批签章或经学校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签 ^章O 第六条合同的审批流程见附件。

第七条合同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由学校所属的院(所、中心)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与外单位联合建立研究院(中心)合同等合同必须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八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所称的重大风险是指现有履约能力不足 存在的技术困难容易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作为开发标的的新技术可能在合同届期之前被他人公开等等。 重大赔偿责任特指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超过合同总金额。 第九条技术合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一般不得约定技术秘密或知识 产权仅归属于对方当事人,尤其不得限制学校教学、科研的使用和其他教师、科研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条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课题组以 外教师、科研人员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中不得承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缔约能力”是指未经授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内部机构、无(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权代理人。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禁止性规定和与合同效力有关的义务性规定。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费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20 万元。 第十五条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负责先行评估,预付评估费用。评估费用从学校收取的专利权转让费中按规定扣除。 第十六条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发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商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十七条因专利无效、侵权、提前终止产生的法律责任或专利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发明人承担。 第十八条凡属《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校 科字( 2008 )1 号】第一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增值税发票或需

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重点学科代表高校的办学特色、学科优势和科研水平。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的主要力量。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巩固与发展已有重点学科的优势,进一步发挥临床学科的优势,加强生命科学中前沿学科的建设,努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争取更多的学科跻身国家级重点学科的行列或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的水平。 二、重点学科的主要任务 学科自身建设要办出特色,强调学科交叉协作,带动相邻学科的发展,逐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提高我校总体学术水平。 (一)科学研究:力争多渠道承担国家和省级的重大科研项目,解决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 (二)人才培养:抓好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尤其要培养我省和国家中医药事业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和利用学科优势,为医药保健事业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实验室的建设:努力建设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科技部、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全国性行业主管重点实验室等。三、重点学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国家重点学科按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条件执行。 (二)申请省部级、厅局级重点学科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条件执行。 (三)申请校级重点学科,按照下列条件进行。 1.原则上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学科内择优选择。 2.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3.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以及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合理的学术梯队。 4.已承担省部级项目,有较好的实验设备和教学科研设施。 四、重点学科的申请与确定 (一)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重点学科按上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 (二)校级重点学科申报 根据学校申报重点学科的通知要求,填写《重点学科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上报科研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五、重点学科的日常工作管理 (一)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各重点学科必须制定明确的学科建设规划,提出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科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发展目标,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各级重点学科申请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应编制经费预算。申请下年度经费时,必须通过重点学科上年度检查。 (三)学科年报表的填报。各级重点学科必须认真填报学科年度报表。(四)各学科因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需对经费使用方向进行相应调整时,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重点学科设立二级管理。 1.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各学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01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凡达到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仪器设备就属大型精密仪器,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含10万元)。 2、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一个完整的系统价格在十万元以上的设备。 3、国家科委指定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见附件) 第二章计划、论证、审购和验收 根据我院建设规划、发展方向、技术条件和经费可能,必须配备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各系和院设备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逐年实施,以提高我院的教学、科研水平。 院各教研室(组)、研究室在学院下达的经费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添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事先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采购。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低、中档大型精密仪器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精密仪器;凡能购买重要部件装配的,不要进口。整机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不再进口。 必须建立验收制度,任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经验收不得正式投入使用,从批准申购开始,就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教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及设备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进口设备验收与安装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的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是从货物到港、站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前三十天通知商检部门出证,送订货主管部门办理索赔事宜。 第三章常规管理 必须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审购设备审批表、论证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及附件、进口免税批件、商检报告、验收记录报告,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技术开发记录、使用维修记录以及添置的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等有关资料。技术档案由实验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建立,分别保管。

合同管理办法格式

合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合同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与其他法人或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公司参股、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应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Q/GDCF A101.001-2003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 Q/GDCF A202.002-2003 《采购管理控制程序》 4 职责 4.1 合同管理实行业务管理原则和法律归口管理的原则,公司范围内各种经济活动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均应签订经济合同。 4.2 物资部、综合管理部以及计划部是合同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商务谈判、起草合同、组织评审及提交公司领导签订合同等。 4.3 工程部或生产准备部负责提出或审核有关合同中工程技术质量要求、设备的规格型号和质量要求以及工程及物资的验收标准等。 4.4 计划部对合同经济条款进行审核。 4.5 财务部可参与重要合同的商务谈判,并进行财务审核。 4.6 综合管理部(审计)或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公司经济合同条款等进行审计。 4.7 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或委托法律顾问对合同与协议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计划部、物资部以及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合同的范围: 5.1.1 物资部负责承办的合同,包括: ——设备、原辅材料购销合同; ——生产性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 ——非标设备加工承揽合同; ——货物仓储保管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保险合同; ——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的货物采购合同。 5.1.2 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的合同,包括: ——劳动合同; ——专业技术培训合同; ——法律咨询合同; ——审计事务采购合同; ——广告、宣传合同; ——后勤管理合同; ——绿化维护合同; ——行政管理涉及的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的货物采购合同。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医院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国家、省、厅(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点学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专科妇幼保健院。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 1、医院将按照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省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 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5、重点建设学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学科建设规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学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 第八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由科教科根据医院总体规划,制订医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评审、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巩固和发展医院已有重点学科优势,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在市、省内有影响、有优势的学科。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的技术合同,有效维护学校和发 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吉林大学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就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等科技活动而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经学校授权并以吉林大学名义从事科技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学校科技人员因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研究开发任务而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的课题(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管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术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大类。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技术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五条技术合同实行技术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负责制。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利用技术合同损害学校声誉、造成学校技术权益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以吉林大学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未经学校科 技管理部门同意,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第九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的格式及内容一般以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并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为准。以协议形 式订立技术合同的,协议应具备示范合同文本所要求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研 究开发成果的归属。 实施转化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参照技术开发合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第二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和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推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校级重点学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其建设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培育新的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其它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等重点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发挥各类校级重点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鼓励各学科整合多渠道资源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条校级重点学科以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为建设对象进行建设。 第五条所在一级学科含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已被确定为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的,不再列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评估验收的组织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研究生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申报、遴选、建设、评估、验收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级重点学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资源,并负责具体落实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各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应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与遴选

第九条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第十条申报学科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学科基础较好,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不少于3 名。 (三)近五年至少获1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或2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5 项省部级科研、教学教改项目;或主持2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填写《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申报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三)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议结果,评选出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 (四)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 第四章建设 第十二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凝练学科方向,构建学科发展平台,力争学科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打造学科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科自我发展的能 力。 (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力争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分档资助,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各校级重点学科要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定《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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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xx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xx大学/xx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大学/xx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是加强医院建设,促进医、教、研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更好地形成专科优势,促进重点学科更快、更好的发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内容: 1、围绕专科发展方向开展临床及科研工作,提高专科科研及临床医疗水平。 2、专科梯队建设,专科后备人员培养及专科相关人才培养,专科相关专业设备购置。 3、加强学术建设,扩大知名度,提高专科在本专业的学术影响力。重点学科的管理: 1、分管院长负责,医院科教科协调指导重点专科建设有关的问题。 2、各重点专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制定专科三年、五年发展规划, 3、确定专科建设目标;科主任负责重点专科的经费使用及科研活动。3、各级重点专科确定后,在建设周期内应按照目标责任书的年度规划、有计划的实施专科建设,年终进行考核。 4、确保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论文发表在国内各级期刊上,鼓励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积极举办全国性及省级学术会议,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通过与国内外的交流,促进科学的发展。 5、医院专门设立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每建设周期5-10万,用于重点专科建设和科研课题的启动。

医院科研管理制度及奖励办法 一、开展科学研究 1、科研课题的申请立项、成果鉴定及申请奖励规定 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成果鉴定及奖励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进行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鉴定、请奖工作。 ⑴、申请科研课题立项: 按照医院安排的时间,课题组必须有相关的课题检索资料,并写出开题报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课题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列出详细的实施计划及经费概算,报科教信息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核后决定报省或市科技计划,按要求填写科技计划申请表,由医院统一上报科技主管部门。 ⑵、课题的实施 根据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文件,由列入计划立项负责人与医院签订科研合同书,科教信息科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计划实施情况,并及时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学术委员会及科教信息科汇报课题进展情况,以保证研究的正常进行。 ⑶、科技成果的鉴定及申请奖励 按课题计划进度要求,课题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鉴定。按成果鉴定要求,由课题组将本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整理成完整的技术材料交科教信息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后,向有关部门申请

贵州大学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项目完成后,应将合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其他完成证明送交科研处,该证明出具时间视为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或完成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科研合同项目,可分阶段执行、分阶段验收和分阶段结算。但是合同书中必须明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是学校组织结构中的基本骨架和核心,是产生创新性成果和培养高水平人才的基地,学科建设是我校总体规划要始终贯彻的主线。为了规范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学科建设项目中各级的责任,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和评审作用,确保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学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及部门专项资金或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由我校组织实施的用于提升学科水平或改善学科条件的项目,包括学科建设专项、“211工程”、“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等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学科建设项目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 第四条学科建设项目可分为重点投资项目、一般投资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三种。 重点投资项目应面向国家或国防战略需求,并与我校的性质定位和总体发展目标密切相关,具有明显提升重点学科或学科群的整体水平及其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的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主要用于改善和提高某个学科及其相关学科的基础研究条件,用于支持跨学科的创新群体或有特色的新兴研究方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改善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整体促进或带动作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平台和系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科建设项目(简称项目)的管理采取三级管理体制,即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院(系)、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目标、规划和投资计划;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的目标和规划,确定专项资金的投资原则;审批立项和确定项目经费,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科办)负责起草立项指南和申请要求,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评审,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组织项目验收,以及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承担学科建设项目的院(系)必须将学科建设任务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落实项目所需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总结全面负责。项目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2)落实项目自筹资金,保证自筹资金按时到位; (3)组织项目实施,控制经费支出,确保投资效益、建设进度和质量; (4)向校学科办和所在院(系)汇报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年度进展报告,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5)做好项目的总结和材料归档,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 重点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一般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院(系)或其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并须经所在学术分委会或学科群建设核心小组审核通过。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总则 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 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组织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配"管理的原则,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一、各院系、各单位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由专人进行审 二、购置单价≤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南京大学器材申购卡" 三、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南京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 四、"南京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单价5-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20-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实 五、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包括申请急需向国外直接零星采购试剂)、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各 六、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商品,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实验室 七、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仪器设备的购置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设置与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体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为根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基本方针,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是:着力构建国家、省、校三级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实施5年一个周期对专业的校内专业评估。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组织增设与调整专业的评审与申报;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组织校内专业评估等。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需求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坚持一致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的要求相一致。 (三)坚持效益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四)坚持协调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与已有学科专业群的发展相协调。

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验中心严格执行《东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各实验室的实际情况,针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资产。 第三条实验中心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情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四条学院实验中心所属实验室负责本部门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负责低值易耗设备的全面管理。一般设备做到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 ,500元以下的低值品帐物相符率达到90% 以上,200元以下的不许有帐外物。 第五条学院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实验中心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仪器设备在完成本中心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需开展校内、外的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对管理不善,使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实验中心有权进行中心内部调拨。 第六条实验中心内部教学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适当收取机时费。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费用应由院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七条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发生损坏、故障,不在维修范围内的,需填写《东北大学仪器设备报修报告单》,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报学院实验中心安排维修。对违章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填写东北大学仪器设备事故单,并对当事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报废,由各实验室设备分管人或资产管理员填写《东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遗失、损坏、维修申报单》写明报废原因,经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实验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查,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报废的仪器设备,到资产处办理销帐、卡手续。 第九条各实验室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帐、物、卡管理。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使用、转借和调换仪器设备。设备管理员要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盘点,保证帐、物、卡相符。管理员的变更需要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在不影响实验教学的情况下,教师个人或者各实验室之间可以互借仪器设备,但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审批,各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变更,需经资产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私人或与学校无关的公司、团体占用或变相占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校内其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学院实验中心同意,相关实验室主任签字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一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仪器设备遗失的需要填写设备遗失报告单,报资产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用途等按规定进行折算赔偿金额。由当事人和负责人进行现金赔偿。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与《东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冲突,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参照《东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东北大学机械工程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二OO三年十月 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目录 1.东北大学关于推进实验室体制改革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2.东北大学实验教学管理细则 3.关于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的原则意见 4.东北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及实验课试讲制度(试行) 5.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6.东北大学实验室开放有关规定 7.东北大学本科教学研制改造实验装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8.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9.学生实验守则

合同管理办法范本

合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预防纠纷,避免损失,维护长庆事业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长庆事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长庆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对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合同:测井技术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 1.3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事业部的合法权益。 2.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1市场部为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事业部合同管理工作。 2.2合同管理职责是: 2.2.1统一管理事业部合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事业部下属各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2.2.2制定和修改事业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2.3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和合同的合法性; 2.2.4指导事业部承办人员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审查合同签订,监督合同履行,审查合同结算; 2.2.5指导事业部承办人员办理合同鉴证、公证,处理合同纠纷; 2.2.6主持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和签订工作; 2.2.7主持事业部招标工作和负责事业部投标事宜; 2.2.8对事业部代理人进行资格许可管理,组织业务培训,颁发《签订合同资格证书》; 2.2.9对事业部承办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签订合同资格证书》进行年度考核注册; 2.2.10统一管理和正确使用“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长庆1)(长庆2)”、“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事业部合同审查章”、《签订合同委托代理证书》、《合同审查审批表》、《合同评审会签记录》(CQCJ/JL7.2-03)、《合同结算通知单》和合同示范文本; 2.2.11健全合同管理基础资料,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资料; 2.2.12整理合同文本和合同管理基础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 3.职能部门业务审查范围 3.1市场部审查范围及适用合同: 3.1.1审查合同项目是否有计划、是否有资金预算。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 行政服务中心- 中国科学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实施。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和职能,分别授权以下单位为合同归口部门: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及其管理事务内容的合同;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涉及人力资源与人事管理等内容的合同; (三)研究生院负责涉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以及其他高端培训的合同; (四)科学技术处负责涉及科学技术研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合同; (五)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涉及物资设备及劳务采购、

租赁、实物赠与、处分无形资产等内容的合同,负责涉及后勤服务保障内容的合同; (六)校园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涉及基本建设新建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 以上各项未列举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部门的业务或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归口部门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决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刻制合同专用章,由各归口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同时遵守学校关于印章的管理规定。校内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需要使用学校法人印章签订合同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八条 各归口部门根据其业务内容和管理职能,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授权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为代理人的,应当有特别规定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对我校构建国家和地方自主创新体系,增强江苏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两个率先”,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努力建成若干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最前列、部分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一批总体水平处于行业或省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国内领先的部省重点学科,同时积极建设一批校级重点学科,提升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能力,力争实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大突破,为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我校的重点学科分为国家重点学科、部省重点学科(含江苏省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校级重点学科三个层次。 二、重点学科的建设 第五条各级重点学科应根据《苏州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作用,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六条各级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

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合作。 第七条对于立项建设的各级重点学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与其订立相应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八条学校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并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任务书》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任务书》在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重点学科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2、组建本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有关院(部)或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3、聘任各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有关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建设是学校事业发展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任务,关系到学校的办学层次、整体实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规范和加强学科建设管理,提高学科发展水平,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强优、拓新、入主流、求卓越”的建设思路,面向国家能源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注重内涵发展,加强协同创新。加快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交叉融合,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学科体系。 第三条学科建设一般应以一级学科为口径,以2011年国家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学科设置 第四条一级学科是学校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口径和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由学校依据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范围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一级学科的设置、调整或撤销要着眼于学校发展的长远目标,优化学科布局,调整学科结构,由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或通知执行。 第六条原则上不增设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确需设置或调整的,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符合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要有利于人才培

养,有利于形成学科特色,有利于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增设与撤销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培养需求、培养条件和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提出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交研究生院审查; 2.研究生院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学校在当年9月30日前,将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根据公示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做出是否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决定; 5. 根据人才需求和培养条件的变化,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直接撤销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 6.学校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更名或撤销的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学科建设体系 第八条分层次进行学科建设,构建由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组成的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实施攀登计划,加快石油石化主干学科世界一流学科建设步伐;实施培育计划,加强新兴交叉学科建设;实施提升计划,促进支撑学科和基础学科融入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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