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应设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五条仪器设备采购应根据教学、科研需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采购仪器设备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
以下是具体的采购与验收流程:一、采购申请1. 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教学、科研需求,向学院提出仪器设备采购申请。
2. 学院对申请进行审核,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二、采购实施1. 审批通过后,学院组织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采购人员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验收与报销1. 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室负责人组织验收,确保设备质量、数量符合采购要求。
2. 验收合格后,实验室负责人填写验收报告,报学院审批。
3. 学院审批通过后,实验室负责人办理报销手续。
4. 报销完成后,仪器设备正式列入学院固定资产。
第七条仪器设备验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质量、数量符合合同规定。
第八条验收合格后,实验室负责人应将验收报告、发票等资料整理归档,以便日后查阅。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仪器设备使用前,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以下是具体的使用与维护措施:一、使用管理1. 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使用、维护、维修等责任。
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人才强校、学术兴校战略的顺利实施,加强仪器设备和家具科学配置、规范管理,提升仪器设备和家具完好率及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包括:单位价值IOOO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家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IoOO元,但一次性批量购置总价值2 万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各自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家具。
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规划论证,科学配置,共享共用,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以下简称“资实部”)是全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和家具的论证、配置、使用、维修、处置及考评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定期与财务部对账并开展资产盘点。
青岛校区和威海校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各项具体职能与资实部相同,并接受资实部业务指导。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及相关单据的归档。
第五条各院(系、所、中心)、部(处)以及其他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益负管理责任。
须指定本单位分管负责人,设立资产管理员,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工作规程制定、业务审核与监管、大型仪器设备和家具的论证与验收,落实资产盘点、上报数据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效益考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入相关工作,提出未来有收藏价值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清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仪器设备,是各类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装备,是我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支柱物质基础,它是构成学科能力的重要因素,对提高科学质量、科研水平以及对社会的技术服务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搞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协作与共享,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原则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合理配置、发展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统一管理原则,要坚持当前需要和长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统筹规划,避免重复购置。
视工作量大小,能通过协作解决的,一般不予购置;凡国内产品技术指标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一般不进口国外产品。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第六条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必须配备相应技术层次的管理人员,且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的界定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
(一)教育部或教育厅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人民币40万元及其以上、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科技部明确规定管理的23种仪器设备。
(二)学校自行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虽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 .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4 .进口仪器设备单价在2万美元以上或单价虽不足2万美元,但总价超过2万美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四章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根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研及学位点建设等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充分调查研究,确认具备购置条件。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精神,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仪器设备,杜绝损坏仪器设备的不良行为。
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
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各院系应有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在设备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各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帐、物移交工作,手续不全或帐目不清,接收人可拒绝接收。
三、适用范围第六条凡单价在800元 (含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凡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管理范围。
其中单价在300元(含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
单价在3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由院系自行管理。
第八条基建项目中购置的可以计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的(如网络设备等)也应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九条无论何种经费来源、何种渠道(包括教研课题、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自筹经费、各种基金或其他途径)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汇总、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通用设备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一般性设备,如服务器、台式机、防火墙、软件等计算机及软件,交通工具以及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等。
4.专用设备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如学校的教学仪器、科研单位的科研设备、医院的医疗器械等。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分类,以2000年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计价1.计价(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教研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制度、管用结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
1、设备处代表学院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配合验收、维修、调拨、调剂、报损(失)、报废等工作;管理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资产的账务工作;检查、监督仪器设备的利用状况,保证其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
2、各系部的中心主任是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
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管、维护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
各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及时与设备处核对账物,确保账物相符。
3、各单位人员须严格自觉地遵守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尊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职权。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如下:1、单价,5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2、属捐赠、无偿调拨且符合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仪器设备;3、单价2500元或成批购置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4、单价N5000元的各类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况的处理方式:1、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亦纳入管理范围,其价值包含在主机的总价值中;2、对已纳入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发生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有主机一部分等情况,视为主机原价值的增减;3、各类计算机软件,80OW单价<5000元时,作为主机附件入帐;4、单价在500元以下或不构成批量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按附件入帐;5、为主机所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修理费,不计入主机价值内。
第五条单价210万元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账务管理和报废(损)处置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方面管理按《***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学校建设发展的硬件基础。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非经营性单位(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的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用具、装具。
第三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科研资金等学校所有的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置计划、技术论证、采购、使用、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仪器设备实物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相关规定,严禁公物私化和私自处置公物。
第二章仪器设备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所、中心、部、处)两级管理。
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国有资产,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全校仪器设备;二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批准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整理和汇总学校国有资产情况和信息,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国有资产委员员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3.组织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的定期核对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实时动态管理。
4.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
5.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变动情况报学校审批并按规定报教育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6.组织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评价和考核。
第九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为了加强XXX的设备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以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实基地,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并从事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2.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的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财务的可能,由学院提出购置仪器设备计划。
教务处将其汇总,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3.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依据,报帐填写设备验收单时应认真填写。
单价大于5万元以上的设备,应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卡”,实现仪器设备的现代化管理。
4.实验室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
5.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工程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
建立使用技术档案,从购置报告到报废处理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应成为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6.实验室建设组责任教师组织有关实验技术人员,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使用情况,进行经济和技术状况分析,做到对设备的合理使用,适时更新。
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降级使用或调往其他单位。
7.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
长期没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查明原因,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处理。
有积压和浪费的,要追查责任,并进行处理。
仪器设备属国家的财产,对资产的有偿调拨、处理等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
二、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校内教学、科研实验对所用低值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以下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1.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价格在500元以下)且不属于材料和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件用品等,均归类为低值品。
2.实验室建设组责任教师根据需要和实验经费的可能提出低值品的年度购置计划。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生产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学校实验设备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评估考核;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第五条仪器设备实行计划管理,由实验设备处组织需求单位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六条编制购置计划应采取“规划优先、立项拨款、重点投资、效益评估”的方式,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可能以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和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设备处审批,其中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同时提交论证报告。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至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实验设备处审核,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和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
第九条每年进行一到两次仪器设备申报立项,临时需要增加的购置计划项目从严按照以上程序予以论证立项。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十条实验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
大学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XXXX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按学校有关要求,到学校仪器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二、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经由主管院长确认后,在校级管理部门建账后,方可到学校财务部门报销。
三、学院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账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对,保持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一、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使用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二、要积极充分发挥学院仪器设备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服务。
三、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经学院批准方可进行。
四、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确保其应有的性能。
五、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
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确保安全。
六、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院(系)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
七、其他事项,请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按以下规定分档:
1、凡单台(套)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仪器设备同时参照《z 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
2、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3、凡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均为学校的低值设备。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1、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按教学、科研、行政等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购置、验收、分配、维修、调拨、报废、调剂等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固定资产的分类帐、分户帐、固定资产卡片及低值设备帐;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2、院、系(所)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分管本院、系(所)仪器设备或实验室工作,指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完成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护、修理、计量、调拨、报废等日常工作,承担帐、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增添与计划申报
第四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的购置与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各院、系(所)应紧密结合教学与科研任务,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与科研项目经费,提出申请计划(包括仪器设备订购计划、国外引进设备计划、自制设备计划等)。
第五条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使用方向设备的采购,按批准后的计划归口资产管理处执行。
使用单位与采购人员应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好采购任务,资产管理处定期向各单位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条在办理申请计划填报设备请购卡时,必须填清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及用途,不能独立作用的部件,必须注明主机名称和部件用途。
第七条凡购买价值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实行招投标管理,按照《z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及各院、系(所)等单位分别是学校教学设备经费、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专项经费与自筹经费的计划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学科发展与科研和日常行政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资金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计划或项目;各基层申报单位除认真填报计划或立项报告送交计划主管部门外,应同时向资产管理处填报“仪器、设备申请卡”。
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计划或立项报告,在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汇编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项目申报表,资产管理处根据计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或项目审批表审定“仪器设备申请卡”一式两联,资产管理处与单位各执一联,并据此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九条凡购置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和湖南省科委增补的十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作专门论证,立项报告内容和审批程序按《z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报单位确需调整计划,须提供计划变更报告,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领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凭发票、托运单、装箱单,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照实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进行检查,确认无错发、无损坏、无缺件后,再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卡。
第十二条仪器管理人在仪器设备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帐、建卡手续,并在固定资产保管卡上签章和办理分配手续。
第十三条用自筹经费或其他来源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办理请购手续,填写请购单,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验收、建卡、建帐、分配手续。
不执行上述规定,擅自采购的,学校不予验收报帐。
第十四条属于自制设备,有关单位在提出申请计划时,必须对方案与图纸进行论证和审核;全部制造完成后,由院、系组织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技术性能指标达到要求,再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建帐(计算仪器设备价值)、建卡手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回仪器设备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质量检查,无论是在库房或使用单位验收时发现问题,都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协调提出解决办法,在保修期内及时进行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六条领用不能独立使用的配件、备件时,领用人应持主机固定资产红卡到资产管理处调整计算机帐与红黑卡附件一栏,才能办理领用手续。
对领用200元以上的维修更换部件,须将不能用的部件交资产管理处仓库,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各单位办理领用手续后,由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分配单,分别建立固定资产与低值设备帐。
资产管理处根据黑色固定资产保管卡建立固定资产计算机帐,根据分配单建立低值设备计算机帐,并检查是否有漏卡现象,发现漏卡
项目,要及时补卡补帐。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管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
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动用。
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自己管理的仪器设备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并做好使用、维护记录。
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爆等工作。
须定标的仪器,应按照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如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本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
一般常规仪器修理不出院、系。
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解决的,送校维修中心维修修理。
学校不能修理,经维修中心签署意见后,方能送外单位修理。
第二十一条要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
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
在保证计划内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借用、调剂、拆改、报废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
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依据赔偿金管理办法,酌情收取仪器折旧费和管理费,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归还时,实验室应严格检查仪器
的技术性能,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除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需要的计算器、万用表、外语系教师教学用的收录机、摄影课教学实验用的照相机外,仪器设备不准拿出本单位使用,更不准拿出学校使用。
若确系教学、科研需要,必须先征得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办理出校手续,才能携带出校使用。
第二十四条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鼓励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剂使用。
非大型精密仪器的校内调剂,由有关单位协商决定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校外调剂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
以上调剂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转帐转卡手续,调入、调出凭调拨单建帐、销帐。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闲置、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处理。
对暂时调剂不出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开具调拨单,调入设备仓库,设备仓库根据调拨单组织回收,并单独建帐。
调出单位凭调拨单转卡、销帐。
第二十六条从外单位计价调入我校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办理建帐建卡手续。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不准任意拆改,若确已不能适应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使用要求,在拆改后尚能使用的,须论证拆改方案,报资产管理处批准。
大型精密仪器还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
完成拆改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验收合格后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帐、卡调整。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的报废、丢失、损坏,按照《z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丢失)及赔偿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