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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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申请书
法院调解申请书一:
在填写下面的申请表前,本人保证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东莞市人民法院庭外和解制度告知书》的内容,并对自己的申请承担责任。
我申请第种和解方式(
(1)、法官助理庭前调解;
(2)、特邀调解员调解;
(3)、商会调解;
(4)、律师和解;
(5)、保险公司和解)。
申请人:年月日
法院调解申请书二:
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
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法院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法院调解申请书三: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xx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xx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x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
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xx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xx)江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xx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
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xx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
31日前给付5000元,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