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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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的起

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

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

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

做到审慎、宽缓。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

刑。

(3)礼治思想(“岀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

不上大夫”原则)

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 )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的统称。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

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

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

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

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

心内容。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

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

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大辟:即死刑。

(3)契约制:债务契约: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官府是否受理债务诉讼的前提条件,

也是官府处理债务纠纷、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

买卖契约:又称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

租赁契约

( 4 )书状:

(5)五听:辞听(言辞)、色听(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

神)

三、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1)儒: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 2 )墨:兼爱;尚同;尚贤

( 3 )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4)法: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君主掌握权势,

公开或暗中制驭臣下的策略和手段)、势(权势)

2.立法活动:(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魏国李悝制定《法经》:

①内容: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前四篇为第一一

部分,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杂法》(第二部分,主

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具法》(第三部分,

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

②特点及历史地位:

a.从名称看改刑为法,初步确定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

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

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b.从体例结构看,首次

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后世各代封建法

典的编纂体例提供了蓝本。

C.从内容看,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和原则。

d.从立法宗旨看,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的产物,其目的就

是为了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关系。

e.总之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

四、秦朝法律制度

1.法律形式:

(1)律: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是秦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令:皇帝代表国家或政府针对一时之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是律的重

要补充形式。

(3)程: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4)式: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由国家

统一颁布或认可。

(5)法律答问: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条文、术语、立法意图、诉讼程序等所

作的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6)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五、汉朝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演变:无为而治转为有为而治

2.法律形式:

(1)律: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使用的普遍性。

(2)令: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的又一

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3)科: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事条”或“科条”。

(4) 比:又称“决事比”,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 断罪量刑,

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

( 1)文帝废肉刑: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外有轻 刑之名,内实杀人。

局限性:并未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的肉刑。 意义:首先,顺应了历史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其 次,结束了奴隶制残酷的肉刑制度,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 蛮开始走向文明;最后,徒刑和笞刑代替肉刑成为刑罚体系的主 要刑种,从而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2) 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①髡钳城旦舂,刑期五年② 完城旦舂,刑期四年③鬼薪、白粲,刑期三年④司寇,作如司寇,刑 期两年⑤罚作、复作,刑期一年⑥隶臣妾,刑期一年 (3) 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谷等赎刑罚。①金赎②女徒顾山 ( 4)上请原则:指官僚贵族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 断,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 即根据犯罪者的地位高低、 功劳大小及其同皇室的亲疏关系, 决定给予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 ( 5)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 证。 ( 1)录囚:指皇帝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 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 ( 2)春秋决狱: 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 直接引用《春秋》中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 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论心定罪) ( 3)秋冬行刑: 指除谋反、 大逆等 “决不待时 ”者外, 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之后、 冬至之前执行,以示所谓的 “顺天行诛 ”。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 1)魏律:以汉《九章律》为基础。在篇目上,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在 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 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在体例上,更加科学化,将《具律》改 为《刑名》,由律文的第六篇,改列于全律之首,

真正起到刑法 “总则

的作用。在具体内容上,有增有减。

(2)晋律:由张斐、杜预作注释,故又称张杜律。增加篇目,完善条例。增加律疏

注释,明确立法意图。引礼入法,礼律并重。

3)北齐律 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3.刑法制度: 4.司法制度:

六、三国两

1.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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