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各区社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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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社保工伤电话

天津滨海社保工伤电话

天津滨海社保工伤电话
天津滨海地区社保工伤电话是用于咨询、申诉和报案的联系方式。

社保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意外或职业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健康状况的变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保险形式。

天津滨海地区社保工伤电话为:12333。

社保工伤电话是一个专门提供给社保缴费参保人员和雇主使用的热线电话,通过此电话可直接连接相关部门的客服人员,咨询有关社保工伤的政策、申请流程和办理事宜。

社保工伤电话的开通,方便了社保参保人员和雇主之间的沟通,提高了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使用社保工伤电话时,需要提供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和工作单位信息,以便核对身份和查询社保记录。

同时,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也可以拨打社保工伤电话进行报案和申请理赔。

通过社保工伤电话,可以咨询以下问题:
1. 社保工伤保险的政策和流程。

2. 社保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和申请条件。

3. 社保工伤保险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

4. 社保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

5. 社保工伤保险的异议处理和申诉途径。

在咨询和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持良好的沟通态度,准确提供个人信息和工作单位信息,遵守社保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如有需要,也可以通过社保工伤电话咨询相关的法律和
劳动保障问题。

最后,作为参保人员或雇主,应当加强对社保工伤保险政策的了解和认知,主动关注个人的社保权益,及时咨询社保工伤电话,更好地享受社保工伤保险的权益和服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津人社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1〕1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9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7号),建立覆盖全市的引进人才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服务专员)队伍,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对一的全程服务,各区县、行业系统要抓紧在所属单位设立服务专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行业系统所属用人单位要按照两个《通知》的要求,确定1名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业务骨干担任服务专员。

服务专员需先培训后上岗。

培训颁证工作由各区县、委办局、集团公司、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培训内容包括人才引进方面的政策、业务知识等,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内容和各区县、行业系统自定内容两部分组成。

其中,市人力社保局指定内容的教材(电子版)可从天津市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totis/)下载或索取。

三、培训授课教师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委办局(集团公司)、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服务专员资格的人员担任,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领导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教学任务。

四、培训结束后,培训组织部门应安排参训人员进行考试。

考试试题由培训组织部门自行命制,考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考试合格的颁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培训并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由派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替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178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7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属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人力社保部和我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和双向流动实施办法,对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作出明确规定。

近期,我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再次重申了上述政策规定,更好地营造了引才聚才、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有关文件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请各单位结合国家和我市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双向流动的政策规定,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单位每季度据实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连同《天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见附件2)复印件一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事业管理处。

联系人:姜懿婧联系电话:83218376、23328919(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天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附件:2.天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2018年6月26日。

天津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咨询服务电话

天津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咨询服务电话

天津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咨询服务电话
单位部门投诉电话邮政编码和平区27218174和平区沈阳道66号300020河西区28131016河西区黄埔南路9号300201河东区24130995河东区津塘公路27号、八纬路207号300171河北区26242836河北区五马路72号300142南开区27483312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300193红桥区86516661红桥区勤俭道208号300131东丽区24390107东丽区张贵庄荣成路13号300300西青区27393715西青区西青道351号300380津南区28391671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91号300350北辰区26390370北辰区果园东路2号300400塘沽区66300580塘沽区杭州道1400号300451汉沽区25694727汉沽区河西一经路七号300480大港区63109023大港区世纪大道68号300270蓟县82862113蓟县兴华大街41号301900宁河县69592447宁河县芦台镇金翠路(党校旁)301500静海县28942063静海县静海镇胜利大街36号301600宝坻区29232544宝坻区城关镇苑北路39号301800武清区29341610武清区杨村镇新华南路301700开发区25204025开发区第二大街九号B区4楼300457保税区25763836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300461
产业园区23709315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A座一楼300384。

天津市各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地址电话

天津市各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地址电话
津塘公路四号桥
汤海燕
300300
8
东丽区
军粮城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军粮城镇政府院内
李国兰
300301
9
东丽区
么六桥回族乡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么六桥乡政府门前
齐莉莉
300300
中心名称
地址
电话
负责人
邮编
1
河北区
建昌道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桥园里建设银行对面
籍荣
300240
2
河北区
王串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清水园小区
王有海
300150
3
河北区
光复道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胜利路盈月公寓3门201
庞俊泉
300010
4
河北区
鸿顺里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宿纬路8号院内
纪执艳
300141
5
河北区
望海楼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金钟路62号楼联合办公
张国玉
300143
6
河北区
月牙河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义江道36号
于连江
300251
7
河北区
铁东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宜白路华宜理15号楼
陈淑荣
300402
8
河北区
宁园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中纺前街办事处院内建
周意芬
300241
9
河北区
江都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江都路28号增2号
冯玲
300250
300134
8
红桥区
西沽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桥北大街三江里后街8号
王志明
300132
9
红桥区
邵公庄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天津市各区县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很重要!

天津市各区县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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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塘沽区 汉沽区 汉沽区 汉沽区 汉沽区 汉沽区 汉沽区 汉沽区 大港区 大港区 大港区 大港区 大港区 大港区 大港区 大港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武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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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蓟县
大沽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三槐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向阳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解放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杭州道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北塘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渤海石油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胡家园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新城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寨上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汉沽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西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营城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茶淀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杨家泊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海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迎宾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胜利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古林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港西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太平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中塘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小王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下伍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北屯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良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崔黄口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碱厂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黄堡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曹子里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上马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梅厂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徐官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杨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东蒲洼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津人社办发[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11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2013年10月29日天津市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为适应我市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护理员的整体素质,加快培养养老服务行业技能人才,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2013年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安排》(津人社办发〔2013〕88号),将在全市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组织机构天津市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共同主办;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今晚报社、中老年时报承办;由市养老机构协会、市家政服务协会协办。

成立天津市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名单详见附件1),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成立宣传组、赛务组、裁判组、仲裁组、后勤保障组等。

二、竞赛职业养老护理。

三、竞赛形式分为区(县)级选拔赛和市级决赛两个阶段进行,采取逐级淘汰制。

竞赛形式包括个人赛和团体赛两部分:(一)个人赛:由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个人职业才艺技能展示三部分组成,其中理论知识占20%、操作技能占70%、个人职业才艺技能展示占10%。

(二)团体赛:包括营养配餐、老年护理、康复护理等养老护理相关职业的技能竞赛。

每个代表队由3名选手组成。

采用现场模拟情景设计的方式进行。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要求,妥善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确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不见面”缴费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应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天津税务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天津税务APP、银联“云闪付”、微信及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采取“不见面”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用人单位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参保登记,避免人群聚集。

二、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一)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后,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37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7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精神和我市“一制三化”改革部署要求,为切实提升工伤保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现就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下放市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市人社局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老工伤纳入统筹审核事项,以及原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伤残等级再次鉴定除外)全部下放,由区人社局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2019年1月1日前,已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老工伤纳入统筹审核的,仍按原管辖规定执行;已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本次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的各类鉴定(除伤残等级再次鉴定外)由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切实减少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协同办理的要求,切实减证便民,凡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一律取消;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或者已经在上一个环节提交的,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重复提交。

取消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身份证明,取消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取消工伤待遇办理需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市、区两级人社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抄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结论,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认定和鉴定信息。

天津社保劳务合同查询

天津社保劳务合同查询

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社保权益。

在天津,社保劳务合同的查询变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企业的社会责任。

以下是天津社保劳务合同查询的详细指南,帮助您了解查询途径和注意事项。

一、天津社保劳务合同查询途径1. 网上查询(1)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入“个人服务”板块。

(2)选择“社保查询”功能,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密码进行登录。

(3)在查询页面,选择“劳务合同查询”,即可查看相关信息。

2. 窗口查询(1)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

(2)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申请查询劳务合同。

3. 电话查询拨打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电话:022-12333,按照语音提示操作,即可查询劳务合同。

二、查询注意事项1. 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查询结果。

2. 若查询结果显示劳务合同信息不存在,可能是以下原因:(1)未签订劳务合同。

(2)劳务合同已解除。

(3)劳务合同信息未及时更新。

3. 如发现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核实。

4. 查询过程中,请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泄露。

三、其他途径1. 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关注“天津人力社保”公众号,点击菜单栏中的“社保查询”功能,即可查询劳务合同。

2. 下载天津人力社保APP,注册登录后,点击“个人权益查询”,即可查看劳务合同。

总之,天津社保劳务合同查询有多种途径,市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查询方式。

在查询过程中,请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确保查询结果准确无误。

如有疑问,可随时咨询相关部门。

医疗保险温馨提示

医疗保险温馨提示

医疗保险温馨提示(一)开发区各参保单位: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以及《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文件精神,按照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医疗保险与天津市并轨的要求,结合开发区目前没有医疗保险卡的特点,现将有关业务变更办理细则提示如下:一、住院登记1、提供材料:(1)《医疗保险证》原件;(2)《住院证》(需加盖医院医保专用章);(3)上次住院未与结算中心结算的,需提供住院费用证明(注明上次住院发生金额、自费、增负、拒付金额、申报金额,并盖医院医保专用章);(4)外伤住院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外伤详细经过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时间(1)普通住院当日或住院前2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登记。

(特殊情况限5日内补办,超5日不再补办)(2)海河医院、结核病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铁路结核防治疗养院的传染病患者由专科医院直接与分中心联系登记。

市内住院登记办理地点: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1607室。

特别提示:由分中心开具的《住院资格确认书》需于开具当日交至所住医院医保科。

3、政策说明(1)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级医院为在职90%、退休95%、建国前老工人97%;二、三级医院为在职85%、退休90%、建国前老工人和市级以上退休劳模95%);(2)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2008年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800元、1100元、1700元。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2008年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70元、350元、500元;(3)上次住院交费不足起付标准,下次住院要将上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补齐并与本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4)住院治疗的结算期一次最长为90天。

不足90天的按实际天数结算。

超过90天,应办理一次出院手续,从第91天,即视为第二次住院,参保人员须重新办理住院手续;(5)报销方法:已办理资格确认书的住院人员由市医疗结算中心与医院进行结算。

天津五险一金查询方式是怎样的?

天津五险一金查询方式是怎样的?

Mistakes occur in the details, and success depends on the system.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天津五险一金查询方式是怎样的?1、网上在线查询,您可以通过登录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五险一金查询。

2、电话查询,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571)12333。

3、上门咨询,您也可以通过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上门查询。

五险一金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所推出的保障性福利,国家规定每一家企业都必须为所在员工购买五险,而公积金可以任意购买。

今天,的就一天津为例为大家分析一下天津五险一金查询信息有异议以及社保基数的相关问题。

一、天津社保查询登录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属社会保险分中心的触摸屏进行查询,也可拨打12333社保电话查询热线,提供身份证号和医保卡或社保卡号,即可查询。

如对所查询信息存有异议,请联系所在单位负责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进行数据信息核实,属于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请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进行数据信息核实。

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数据按月更新,当月领取社保卡须次月办理注册查询。

二、天津住房公积金查询(1)电话查询。

拨打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12329,同时可以咨询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

(2)上门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查询。

(3)网上查询。

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天津社保基数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

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发布《关于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并于1月1日执行。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530元和12780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328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2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4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天津市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加强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是贯彻落实中央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总体要求的重大举措,是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落实内控要求、控制风险增量、减少风险存量、遏制社保基金大案要案发生,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保基金征收、管理、支付各环节的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以及社保基金中长期的运行风险,充分认识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加强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把风险防控意识贯穿到政策制定、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和管理监督各环节,保障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不断完善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各单位和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意见》工作措施的具体要求,落实工作职责,压实工作任务,不断完善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风险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政策制定部门要把好政策制定风险防控关口,确保政策的严格贯彻执行,并及时进行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纠偏工作。

经办部门要全面统筹业务、财务、信息、档案风险防控工作,业务上要注重严格执行规程和实施岗位间相互制约,财务上要切实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行为,信息系统建设上要不断优化管理监控功能,档案管理要做到全面、准确和规范。

天津市各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地址电话

天津市各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地址电话
隆昌路与津河交口
周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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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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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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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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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中心名称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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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

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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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蓟县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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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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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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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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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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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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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杨村镇新华南路
301700
022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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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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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5
宝坻区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宝坻分中心
征缴科
2586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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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20108
汉沽区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汉沽分中心

天津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方法

天津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方法

天津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方法天津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方法天津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的方法如下:1、天津社保查询个人账户电话查询:参保市民只需拨打12333,按照一定的程序,即可查询到自己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到帐及天津个人社保缴费查询等信息。

为了使咨询者更加方便快捷地进行信息查询,12333给您以下三点温馨提示:一、带齐证件查信息欲查询个人社保信息的市民拨打12333选择人工服务后,须向咨询员提供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核准信息后,再进行密码验证,通过上述两个程序的咨询者方可进行查询。

所以,在查询社保信息之前,提醒市民一定要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否则12333就无法为您提供查询。

二、避开高峰再查询新的'查询服务功能开通后,12333的受话总量必然激增,大规模的并发查询将会影响咨询服务系统的性能和查询速度,市民选择人工服务后,会按照程序进入到咨询服务系统中排队等候,如果等候时间超过软件设定的3分钟,电话将自动挂断。

在此,建议市民在选择人工服务后请耐心等待,或避开高峰期再进行查询。

三、数据按月来更新为了保证社会保险数据的完整性,提供查询的数据为截至到上个结算月的最新业务数据。

如果市民在查询过程中对信息存有异议,请联系所在单位负责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进行数据信息核实,属于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请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进行数据信息核实。

2、天津社保查询个人账户网上查询:天津社保查询的网站(全称: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保个人使用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系统须注册登录信息,包括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卡卡号或医保卡号,注册信息同时设定登录密码。

如有忘记密码,可重新进行注册。

无社会保障卡亦无医保卡的参保人员暂不能提供查询。

3、天津社保查询个人账户现场查询: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天津各社保服务网点办理查询业务。

天津社保卡查询余额的功能介绍:目前,我市社保卡已实现的主要功能包括:①持卡看病就医结算;②垫付医药费报销;③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的委扣;④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发放;⑤老年人补贴发放;⑥军转人员补贴发放;⑦民政低保待遇等补贴的发放等功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分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禁止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408号)要求,我市各类中介机构应自2007年1月1日彻底停止经办社会保险费业务,并应在2007年3月15日前将代收但尚未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入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转移、挪用、滞留。

但据市审计局审计发现截至2007年末,仍有部分中介机构存在应退未退代收社会保险费余额问题。

为了严格执行4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维护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缴费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凡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行业和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人才交流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在2007年以前年度经办社会保险代收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业务,均属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方式和时限(一)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各类中介机构要按照4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代收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认真纠正违规问题。

要把应退未退的代收社会保险费余额作为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抓实抓细,并做好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抽查和有关部门全面审计检查的准备。

(二)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切实保护参保缴费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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