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2009-6-16【收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一)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二)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三)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四)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一)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二)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三)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四)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五)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六)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七)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民爆常用新标准及规定目录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车 现场混装粒状铵油炸药车 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 现场混装炸药车 移动式地面辅助设施 现场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
69
WJ/T 9069--2012
工业炸药药卷自动 包装机技术条件
70
GB 14371-2005
危险货物运输 爆炸品认可、分项程序及装配要求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77
WJ/J 9070--2012
工业电雷管运输车 使用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安全
要求
78
GA 837—2009
民用爆 炸物品储存库治安 防范要求
其它
79
WJ/J 9048--2010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 安全评价导则
80
WJ/J 9063--2010
民 用爆 炸物 品生 产专 用设备 安全 使用 年限 管理规
71
GB/T 14372-2005
危险货物运输 爆炸品认可、分项试验方法和判据
72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73
GB 14493-2003
工业炸药包装
74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75
J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76
JT 618-2004
安全卫生
10
GB 18218-2009
11
GB 6722-2003
12
GB 12158-2006
13
GB 28263-2012
14
WJ 9048-2010
工业炸药
15
GB12437-2000
16
关于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增补2)的通知
关于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
(增补2)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经审定,同意北京星宇惠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奥博科技有限公司2家企业的5类设备补充纳入《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
现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
设备目录》(增补2)予以发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增补2) 1 工业炸药生产专用设备
1.1 乳化炸药
1.1.1 粗乳器
1.1.2 精乳器
1.1.3 敏化器(敞开式)
1.1.4装药机
1.1.5乳化炸药现场混装炸药车
1.2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车
1.3现场混装重铵油车。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生产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
一、合法合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所有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对老化、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同时,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三、原辅材料采购和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辅材料采购和质量管理制度。
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质量检验。
对不合格的原辅材料,要及时进行整改或退货处理。
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生产工艺控制和操作规范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控制和操作规范。
工艺控制要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进行适时更新和修订。
操作规范要包括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五、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整洁、有序的作业场所。
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设计,确保作业场所通风、照明、防火防爆设施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良好运行。
同时,要制定和落实各项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六、职业卫生保护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保护制度。
要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评价,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生产操作和作业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同时,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
七、应急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
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要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含增补目录1 工业炸药生产专用设备 (1)1.1 乳化炸药 (1)1.1.1 精乳器 (1)1.1.2 螺杆泵 (3)1.1.3 敏化器(敞开式) (3)1.1.4 冷却器(敞开式) (5)1.1.5装药机 (6)1.1.6 乳化炸药现场混装炸药车 (7)1.1.7乳化炸药移动式地面站 (8)1.2 粉状乳化炸药 (8)1.2.1 乳化器 (8)1.2.2 三流式雾化器 (9)1.2.3 制粉塔出料器 (10)1.2.4旋风分离器 (10)1.2.5 流化床冷却器 (10)1.2.6 装药机 (11)1.2.7螺杆泵 (12)1.3 膨化炸药 (12)1.3.1 膨化结晶机 (12)1.3.2膨化硝铵粉碎机 (13)1.3.3 三料混药器 (14)1.3.4 物料输送螺旋 (15)1.3.5装药机 (17)1.3.6筛药机 (18)1.3.7 凉药机 (19)1.4 改性铵油炸药 (19)1.4.1 改性炸药球磨混凉药机 (19)1.4.2 空心浆叶混凉药机 (20)1.4.3 物料输送螺旋 (20)1.4.4 筛药机 (22)1.4. 5 装药机 (23)1.5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车 (24)1.6 现场混装重铵油车 (24)2 工业雷管生产专用设备 (25)2.1 药剂制造 (25)2.1.1 化合器 (25)2.1.2 抽滤器 (26)2.1.3 起爆药混药机 (27)2.1.4 炸药筛药机 (27)2.2 延期药(体)制造设备 (28)2.2.1 氯酸盐、高氯酸盐球磨机 (28)2.2.2 造粒机 (29)2.2.3 筛药机 (30)2.2.4 装药机 (30)2.2.5 球磨混药机 (31)2.3 雷管装配 (32)2.3.1 单质炸药装药机 (32)2.3.2 起爆药装药机 (34)2.3.3退模机 (35)3 导爆索生产线 (36)3.1 混合机 (36)4 工业导爆管生产线 (37)4.1 粉碎机(干混) (37)4.2 混合机 (37)4.3 筛药机 (38)5 震源药柱生产线 (38)5.1 TNT球磨机 (38)5.2装药机 (39)5.3 封口机 (40)6 起爆具生产线 (40)6.1 熔化机 (40)6.2 装药机 (41)6.3混合机 (41)增补2-增补11…………………………………………………………….1 工业炸药生产专用设备1.1 乳化炸药1.1.1 精乳器1.1.2 螺杆泵1.1.3 敏化器(敞开式)1.1.4 冷却器(敞开式)1.1.5装药机1.1.6 乳化炸药现场混装炸药车1.1.7乳化炸药移动式地面站1.2 粉状乳化炸药1.2.1 乳化器1.2.2 三流式雾化器1.2.3 制粉塔出料器1.2.4旋风分离器1.2.5 流化床冷却器1.2.6 装药机1.2.7螺杆泵1.3 膨化炸药1.3.1 膨化结晶机1.3.2膨化硝铵粉碎机1.3.3 三料混药器1.3.4 物料输送螺旋1.3.5装药机1.3.6筛药机1.3.7 凉药机1.4 改性铵油炸药1.4.1 改性炸药球磨混凉药机1.4.2 空心浆叶混凉药机1.4.3 物料输送螺旋1.4.4 筛药机1.4. 5 装药机1.5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车1.6 现场混装重铵油车2 工业雷管生产专用设备2.1 药剂制造2.1.1 化合器2.1.2 抽滤器2.1.3 起爆药混药机2.1.4 炸药筛药机2.2 延期药(体)制造设备2.2.1 氯酸盐、高氯酸盐球磨机2.2.2 造粒机2.2.3 筛药机2.2.4 装药机2.3.3退模机3 导爆索生产线3.1 混合机4 工业导爆管生产线4.1 粉碎机(干混)4.2 混合机4.3 筛药机5 震源药柱生产线5.1 TNT球磨机5.2装药机5.3 封口机6 起爆具生产线6.1 熔化机6.2 装药机6.3混合机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增补2) 1.工业炸药生产专用设备1.1 乳化炸药1.1.1 粗乳器1.1.2 精乳器1.1.3 敏化器(敞开式)1.1.4装药机1.1.5 乳化炸药现场混装炸药车1.2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车1.3 现场混装重铵油车《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增补3)1 工业炸药生产专用设备1.1 粉状乳化炸药1.1.1 乳化器2 工业雷管生产专用设备2.1 雷管装配2.3.1 单质炸药装药机2.3.2 起爆药装药机2.3.3起爆药压药机。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1. 导言爆炸物品在民用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如烟花爆竹、焰火等。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效率,必须使用专用的生产设备。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以帮助用户选择合适的设备。
2. 原材料处理设备原材料处理是制造爆炸物品的第一步。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原材料处理设备:•搅拌机:用于将原材料均匀混合,保证制造过程中成分的均一性。
•粉碎机:将原材料粉碎成适合进一步加工的颗粒。
•过滤设备:用于去除原材料中的杂质,保证产品的纯净度。
•干燥机:用于去除原材料中的水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3. 制造设备制造设备是制造爆炸物品的核心部分。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制造设备:•压片机:用于将原材料压制成片状或其他形状,以便后续操作。
•涂敷设备:用于将化学药品涂敷在爆炸物品的表面,以达到特定的效果。
•烘干设备:用于干燥刚制造的爆炸物品,以提高产品的稳定性。
•包装机:用于将制造好的爆炸物品包装成合适的包装盒或袋子,以便储存和运输。
4. 检测设备制造好的爆炸物品需要经过严格的检测,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检测设备:•X射线检测机:利用X射线技术检测爆炸物品内部的缺陷和杂质。
•火花检测器:用于检测爆炸物品中是否存在火花,以避免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振动检测仪:用于检测爆炸物品的机械强度和稳定性。
•化学检测仪:用于检测爆炸物品中的化学成分,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5. 包装和储存设备制造好的爆炸物品需要进行适当的包装和储存,以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包装和储存设备:•密封包装机:将爆炸物品密封在包装盒或袋子中,以防止外界湿气和杂质的进入。
•储存柜:用于存放制造好的爆炸物品,以确保其安全和防火。
•防爆柜:特殊设计的储存柜,能够在爆炸事故发生时减少火势的蔓延和损害。
•运输工具:适用于运输爆炸物品的专用工具,如运输车辆和集装箱。
6. 安全设备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过程中,必须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doc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民爆生产环节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 9063)界定的0、Ⅰ、Ⅱ类专用设备,以及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炸药生产地面站等实施目录管理,不定期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爆专用设备,该设备生产企业可提出将其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一)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畴的;(二)通过我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或进口设备通过我部组织的安全评估)的;(三)为合法设备生产企业,有满足设备产品标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申报材料:(一)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1);(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进口设备的安全评估证书);(三)该专用设备的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原理示意图及外形图片;(四)达到批准试产量的用户证明;(五)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证明;(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年检证明(首次申报需提供原件);(七)其他需要证明的文件。
第五条申报程序:(一)凡具备申报条件的,由设备生产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二)经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我部;(三)我部组织民爆行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四)专家审查意见经我部核审后,在网上公示二十天。
(五)符合条件的,由我部予以公告。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专用设备目录》:(一)申报资料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因设备固有缺陷原因发生过燃爆事故的,或生产过程中出现过严重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的;(三)设备技术性能低于行业技术指标列入行业淘汰的;(四)被执法部门裁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爆炸物品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的物质,如果没有妥善管理和控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和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展开讨论,从法律法规、责任制、安全控制、风险评估和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支持。
国家应制定、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范围、权限和责任等。
政府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具体的规范。
二、责任制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是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政府部门应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岗位和职责,并进行岗位培训,确保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业绩评价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安全控制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过程中,安全控制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准入制度,对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认证和执照审批,严格控制准入门槛。
其次,要加强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涉及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体户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另外,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货运和仓储环节的安全控制,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四、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是制定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基础。
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爆炸物品,需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确定其危险等级和管理要求。
同时,要对可能遭受爆炸物品威胁的区域和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加强对这些区域和场所的监测和警戒。
五、技术支持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过程中,科技的应用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爆炸物品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民爆三项管理规定解读
民爆三项管理规定解读你知道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央政府是如何进行解读的吗?有看过相关新闻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爆管理三项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爆三项管理规定解读如下主持人: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检验、建设项目验收及科技管理有关工作程序,提高质量、科技、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国防科工委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已于2月26日颁布实施。
为使公众对三个办法有更多的了解,国防科工委组织了“民爆三办法解读及行业调整重组政策宣讲”在线访谈。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亲临访谈现场指导。
孙勤:为进一步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委制定了科技、质量、项目建设三项管理办法,这三项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有关工作程序,提升行业科技、质量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今天的在线访谈首先要对三项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并解答办法实施中遇到的相关实际问题。
自2006年7月起,民爆行业进行了调整重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民爆行业“小、散、低”的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工作成效明显。
下一步,民爆行业还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调整重组工作,我委也将相应地出台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本次在线访谈还将宣讲下一步改革调整的思路和政策。
主持人: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了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局长林菊生作客访谈,就民爆三项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及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同时,我们了解到,自去年七月份以来,民爆行业进行了调整重组,行业的整体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今天,也请林局长就行业调整重组一年来的成效以及下一步改革调整的政策措施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国防科工委制定三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林菊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民爆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及建设项目验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该条例实施后,国防科工委在这些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能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需要制定配套的管理文件予以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增补9)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
录》(增补9)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工信安函[2013]3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增补9)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经审定,同意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峰源科技有限公司的3类设备补充纳入《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现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增补9)予以发布。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增补9)
1 工业炸药生产专用设备
1.1 乳化炸药
1.1.1 乳化器
序号生产企业
规格型
号
性能参数
危
险
类
别
1湖南金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AE-
HLC-Ⅲ
生产能力:6~10t/h(商品型), 6~15t/h(散装
型);
功率:22kw;转速:960~980r/min;线速度:
∠15m/s;
产能功率比:454Kg/kw;单边径向间隙:4.5mm;轴向
间隙:8mm;物料出口面积:≮75mm*180mm。
1.1.2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车。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一、引言爆破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能力的物质,其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任务及目标1.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爆破物品安全使用的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四、管理主体1.生产企业: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单位: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
3.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
4.销售单位: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
5.使用单位: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五、安全要求1.生产安全: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储存安全: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禁止在无关场所和设施存放爆破物品。
3.运输安全: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严禁超载、超速和违规操作。
4.销售安全: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严禁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销售爆破物品。
5.使用安全: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爆破物品。
六、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以下简称民爆 专用设备)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民爆生产环节的本质安全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 管理规定》(WJ 9063)界定的 0、Ⅰ、Ⅱ类专用设备,以及现场 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炸药生产地面站等实施目录管理,不定期发 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目 录》)。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爆专用设备,该设备生产企业可 提出将其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一)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畴的; (二)通过我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或进口设备通过我部 组织的安全评估)的; (三)为合法设备生产企业,有满足设备产品标准要求的质 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1);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进口设备的安全评估证书);(三)该专用设备的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原理示意图及 外形图片;(四)达到批准试产量的用户证明;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证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年检证明(首次申报需提供原 件); (七)其他需要证明的文件。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凡具备申报条件的,由设备生产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 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并附 相关材料; (二)经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我部; (三)我部组织民爆行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专家审查意见经我部核审后,在网上公示二十天。
(五)符合条件的,由我部予以公告。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专用设备目录》: (一)申报资料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因设备固有缺陷原因发生过燃爆事故的,或生产过 程中出现过严重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设备技术性能低于行业技术指标列入行业淘汰的; (四)被执法部门裁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本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存放、运输和销售民爆物品时,必须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1. 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爆物品的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民爆物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强执法力度。
2. 地方政府负责监管民爆物品的存储和销售场所的安全,加强对民爆物品运输环节的管理,制定本地区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措施。
3.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生产民爆物品,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4. 民爆物品流通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三、民爆物品的许可与管理1. 民爆物品生产许可1.1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条件,并通过公安机关的技术、设备审核。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民爆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1.3 未经生产许可证的民爆物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2. 民爆物品运输许可2.1 进行民爆物品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和驾驶员,保证运输安全。
2.2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爆物品运输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2.3 违规运输民爆物品的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民爆物品的存放与销售1. 存放场所1.1 存放民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公安机关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 存放场所必须设有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保障民爆物品的安全。
2. 销售场所2.1 销售民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公安机关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2 销售场所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并保留相关购买记录。
五、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1. 民众应当依法和合理使用民爆物品,不能擅自组织使用爆竹、烟花等爆炸物品,严禁在人群密集的场所使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GB2826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830-20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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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粉碎机是用于将原材料破碎成粉末状的设备。
在制作民用爆炸物品时,原材料常常需要粉碎成细小的粉末,以便后续的混合和加工。
粉碎机通常采用高速旋转的刀片或锤头,能够将原材料迅速破碎成所需的粉末。
2. 混合机混合机是用于将粉末状的原材料进行混合的设备。
在制作民用爆炸物品时,不同种类的原材料需要进行精确的比例混合,以确保最终产品的性能和特性。
混合机通常采用旋转或搅拌的方式,能够将原材料均匀混合在一起。
3. 压片机压片机是用于将混合后的粉末原料进行压制成块状或片状的设备。
在制作民用爆炸物品时,需要将混合好的原材料进行压片,以便后续的加工和包装。
压片机通常采用液压或机械压力,能够将原材料压制成所需的形状和密度。
4. 包装机包装机是用于将压制好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包装的设备。
在制作民用爆炸物品时,需要将最终产品进行包装,以确保其安全运输和存储。
包装机通常采用自动化的方式,能够将产品进行封装和标识。
5. 检测设备检测设备是用于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测的设备。
在制作民用爆炸物品时,需要对最终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测,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检测设备通常包括X射线检测机、金属探测机等,能够对产品进行透视和扫描检测。
6. 其他辅助设备除了以上列举的主要生产设备外,制造民用爆炸物品还需要一系列辅助设备来辅助生产和提高效率。
例如,物料输送设备用于将原材料从仓库输送到生产线上,提供了高效的生产流程;干燥设备用于将粉末原料进行干燥处理,提高了原料的稳定性和保存期限;除尘设备用于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和处理,保障了生产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这些辅助设备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7. 设备自动化和智能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生产设备实现了自动化和智能化。
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自动化和智能化的设备能够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
例如,自动化的包装机能够实现产品的自动包装和封装,大大减少了人力成本和包装错误;智能化的检测设备能够实现对产品的高效准确的检测和筛选,减少了人为操作带来的误差。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模版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定义1. 民爆物品:指能够产生爆炸、燃烧或者放射能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炸药、烟火、爆竹等。
2. 相关单位:指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
3. 相关个人:指从事民爆物品使用、携带等活动的个人。
三、民爆物品生产管理1.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2. 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严禁使用超过规定保质期的原材料。
3.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民爆物品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严禁向未取得合法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民爆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销售人员,对购买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告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民爆物品。
五、民爆物品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拥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场所,严禁在居民区、火灾易发区等地储存民爆物品。
2. 储存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储存管理制度,包括物品分类、储存方式、储存期限等。
3. 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必须设有防火、防爆措施,保持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六、民爆物品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许可证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方式运输民爆物品。
2. 运输过程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严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民爆物品。
3. 运输单位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和运输安全检查,确保民爆物品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七、民爆物品使用管理1.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严禁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民爆物品。
2. 使用民爆物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严禁未成年人接触和使用民爆物品。
3. 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使用。
八、民爆物品事故应急管理1.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设备分类管理制度
设备分类管理制度7.1 适用范围设备分类以《民爆爆炸物品生产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的规定》(WJ9063-2010)、《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含增补)为依据与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及办法相结合制定。
公司设备分为三类:关键设备、重点设备、通用设备,并结合各类设备运行特性及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类设备管理工作。
7.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7.2.1 O、Ⅰ、Ⅱ、Ⅲ类民爆专用设备O 类民爆专用设备是指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易发生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设备。
Ⅰ类民爆专用设备指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危险性大的设备。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指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危险性较小的设备。
Ⅲ类民爆专用设备指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接触危险品的设备。
0类、Ⅰ类、Ⅱ类设备应选用已列入《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名录》的设备,Ⅲ类设备应已经通过科技成果鉴定。
7.2.2 关键设备的具备条件7.2.2.1 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含增补)中属于O 、Ⅰ类民爆专用设备。
7.2.2.2 承担产品关键工艺、关键工序生产的设备,具有唯一不可替代特性。
7.2.2.3 发生故障会严重影响人身安全和环境污染的设备。
7.2.2.4 一旦发生故障可导致全线停产1小时以上者,且无法转换其它品种组织生产。
7.2.3 重点设备的具备条件7.2.3.1 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含增补)中属于Ⅱ、Ⅲ类民爆专用设备。
7.2.3.2重点承担安全生产且与成品危险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具有唯一不可替代特性。
7.2.3.3发生故障会较大影响人身安全和环境污染的设备。
7.2.4 通用设备的具备条件7.2.4.1 未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含增补)中,一般指非专业的、各专业都可通用的常用设备。
7.2.4.2 辅助或配合承担安全生产,不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
7.2.4.3 发生故障对人身安全和环境污染影响较小或无影响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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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民爆生产环节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 9063)界定的0、Ⅰ、Ⅱ类专用设备,以及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炸药生产地面站等实施目录管理,不定期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目录》)。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进口设备的安全评估证书);
(三)该专用设备的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原理示意图及外形图片;
(四)达到批准试产量的用户证明;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证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年检证明(首次申报需提供原件);
(七)其他需要证明的文件。
第五条申报程序:
(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经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我部;
(三)我部组织民爆行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专家审查意见经我部核审后,在网上公示二十天。
(五)符合条件的,由我部予以公告。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专用设备目录》:
(一)申报资料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因设备固有缺陷原因发生过燃爆事故的,或生产过程中出现过严重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设备技术性能低于行业技术指标列入行业淘汰的;
(四)被执法部门裁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第七条对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民爆专用设备,我部在网上公示二十天;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第六条规定,每年三月底之前对辖区内已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管理的设备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复查,提出复查意见(见附件2),我部对复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进口民爆专用设备的引进推广企业在本办法中视同设备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表
2、民爆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年度复查表
附件1申 请 表填表时间:
专用设备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企业主要负责人
电话
专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性能参数
安评时间及单位
鉴定时间及组织单位
外委外协单位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签发人: 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八条因第六条(一)、(二)情形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生产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全部召回在用的已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专用生产设备;对不及时召回的,暂停使用该设备的民爆产品生产线的生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设备生产企业承担。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设备生产企业已上《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目录资格,并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爆专用设备,该设备生产企业可提出将其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
(一)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畴的;
(二)通过我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或进口设备通过我部组织的安全评估)的;
(三)为合法设备生产企业,有满足设备产品标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销售应纳入《专用设备目录》管理而没有上《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
(二)将其设备销售给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
(三)冒用已上《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名义,销售其它设备的。
第十条已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的民爆专用设备在核心结构、控制方式、主要性能指标方面等出现重大变化的,设备生产企业应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