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合集下载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使用的能够产生爆炸效果的物质或装置。

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本制度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各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生产、购买、储存、使用和销售爆炸物品。

3. 管理机构3.1 管理机构的组织与职责: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3.2 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能够胜任管理工作。

4. 爆炸物品的分类与控制4.1 爆炸物品的分类:将爆炸物品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根据其危险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进行分类。

4.2 爆炸物品的控制:对不同类别的爆炸物品设置不同的控制措施,包括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等。

5. 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5.1 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5.2 生产过程监控: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监控制度,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5.3 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出的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5.4 产品追溯: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查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去向。

6. 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6.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单位必须选择安全合理的场所进行存放,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和防爆要求。

6.2 储存条件控制:储存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影响物品的安全性。

6.3 安全设施设置: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墙、防爆门等。

6.4 日常巡检:储存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留巡检记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保障公众安全。

第四条中国国务院应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履行相应的生产手续,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工艺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销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严格实施销售记录和客户信息登记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合法取得储存许可证,按照规定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根据爆炸物品的特性,分类储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加强对储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储存记录制度,确保储存过程的可控和可追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仓储场所、运输单位、使用单位。

三、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管理措施。

3.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和追责,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4. 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活动。

2.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销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产品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识,告知用户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地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销售场所安全。

五、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和设施,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分区分类储存,根据爆炸性质、危险等级进行区分,严格遵守国家的储存规定。

3. 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无泄漏、无损坏、无混装的情况发生。

4. 储存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储存环境和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储存安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活动。

2. 运输单位必须对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

3. 运输单位必须根据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等级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载运输。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产品,包括炸药、雷管、火工药品等。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六条民爆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通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全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和材料,保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岗位安全教育,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销售环节管理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取得相关许可,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民爆物品。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要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严格核验和登记,确保购买者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在销售前应对民爆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及时掌握销售记录和配送情况。

第四章运输环节管理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要保证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确保民爆物品不发生泄露、倾斜、损坏等情况。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运输工作,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停靠地点。

第五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储存许可证,并建立合格的储存设施。

第二十条储存单位要加强对储存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无防火隐患。

第二十一条储存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储存民爆物品,不得超过允许的储存量。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销售、储存、使用和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用于民用目的的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火焰发射器等。

三、销售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任何爆炸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保留销售记录备查。

3.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已经损坏的爆炸物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4.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销售和咨询,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

四、储存管理1.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库房,并按照爆炸物品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储存量进行分区划分和防火隔离。

3. 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

五、使用管理1. 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获取使用许可证,并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4. 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滥用或非法使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载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容器封闭、抗压防漏、固定稳定等。

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载物品的安全性,避免与易燃物、易爆物等放置在一起。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民、财产和环境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第四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中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强化风险管理,落实责任制,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和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

第八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的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生产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经营的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存货的安全和合规。

第十六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落实购买者的身份验证制度,不得向无购买资格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购买者出售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七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包括爆炸物品的研究、实验、开发、试验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质、用于民用领域的物品,包括炸药、炸药原材料、雷管、火药、爆竹、烟花、焰火、烟火器材等。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分类、分级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分级和许可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分级第六条爆炸物品按其危险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以A、B、C表示。

一级爆炸物品(A类):具有逐级加大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最大。

二级爆炸物品(B类):具有一定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适中。

三级爆炸物品(C类):具有较小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较小。

第七条带有“爆炸物品”标志的爆炸物品包装盒、容器和外包装上,应当标明其危险性和等级。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八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第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1、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爆炸物品造成事故,影响财产和生命安全,防止爆炸物品外流,特制定本制度。

2、品的采购与押运:2.1、材料必须事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2、中要派专车,由押运员押运,司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途中不得随意停留,以免发生意外。

2.3、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4、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5、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6、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7必须分别运输。

2.8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9、员在装车时,负责清点查验爆炸器材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0、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动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

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装卸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吸烟、用火。

3、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3.1物品必须由专门仓库保管,并建有严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

库房要远离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3.2、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3.3、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

检查消防、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除军用和专用爆炸物品外,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爆炸性能、燃烧性能、以及剧毒、腐蚀性能等危险性的物品。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自觉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规定。

第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安全。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评估,及时修复和更新设备。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生产中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024年爆破物品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爆破物品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爆破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铁建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安全第一、管理从严为指导思想,确保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特制定本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爆炸物品的安全所有负总责,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

第三条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员档案。

库房看守员和保管员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无烟酒嗜好的人员担任。

爆破员、安全员、仓管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工作。

第四条严格清退库制度,对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送回库房存储;严禁私自藏匿、买卖或做其他用途,一旦发现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库房要按规定建设,配备防护、消防、防盗报警器材,安装防雷和避雷设施,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爆炸物品;库房严禁超标准存放、严禁闲杂人员逗留玩耍。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六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杜绝爆炸物品丢失,消灭一切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七条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安全管理规定,项目建立了安全组织机构,成立以第一管理者为组长的爆炸物品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八条项目经理职责1、对本项目的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2、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业主、监理和项目部制定的各项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本项目爆炸物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

4、对本项目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经常了解本项目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第九条项目副经理职责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销售以及其他与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四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计划,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爆炸物品生产记录、质量检测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九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经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制定销售计划,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示。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资质,产品质量可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模版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性能的危险物品,其管理对于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推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给出一个模版供参考。

一、法律法规依据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管理机构和责任1. 管理机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的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应该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责任划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环节都需要有明确的责任划分。

相关生产企业应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销售商应负责确保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性;储存单位应负责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应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管理机构应对各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生产环节管理1. 资质和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

管理机构应对生产企业的资质和许可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2. 生产过程安全控制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科学、标准的生产工艺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措施、工艺装备的安全性、原材料的安全性等。

3. 产品质量监控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监控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管理机构应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和检测,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四、销售环节管理1. 销售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商家应获得相关的销售许可。

管理机构应对销售商的销售许可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2. 产品安全标识销售商应确保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都附带相应的产品安全标识,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安全信息。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运输等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火药、炸药、烟火剂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

第四条国家将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设立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和记录。

第七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质量档案和追溯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和档案。

第八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加强对生产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建立配送和销售记录,明确产品的来源和去向。

第十三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加强对购买者的登记管理,限制未成年人购买和使用爆炸物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

第十六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库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设有防火、防爆和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盗窃、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清点库存,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许可,严格按照使用规范进行使用。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本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存放、运输和销售民爆物品时,必须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1. 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爆物品的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民爆物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强执法力度。

2. 地方政府负责监管民爆物品的存储和销售场所的安全,加强对民爆物品运输环节的管理,制定本地区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措施。

3.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生产民爆物品,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4. 民爆物品流通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三、民爆物品的许可与管理1. 民爆物品生产许可1.1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条件,并通过公安机关的技术、设备审核。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民爆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1.3 未经生产许可证的民爆物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2. 民爆物品运输许可2.1 进行民爆物品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和驾驶员,保证运输安全。

2.2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爆物品运输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2.3 违规运输民爆物品的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民爆物品的存放与销售1. 存放场所1.1 存放民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公安机关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 存放场所必须设有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保障民爆物品的安全。

2. 销售场所2.1 销售民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公安机关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2 销售场所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并保留相关购买记录。

五、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1. 民众应当依法和合理使用民爆物品,不能擅自组织使用爆竹、烟花等爆炸物品,严禁在人群密集的场所使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20篇范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20篇范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20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报告、合同协议、心得体会、演讲致辞、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计划书、祝福语、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such as work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insight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job responsibilities, operating procedures, plans, blessings, and other sample text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20篇范文)【第1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用途的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爆炸现象的物品。

第四条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性能提升和应用范围拓宽。

第五条科学合理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活动的监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生产销售过程中不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产品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三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经营范围开展销售活动。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销售环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销售单位应对所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销售单位应对销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应提供明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八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

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储存环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以及爆炸物品相关行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可能在爆炸、燃烧、变化的过程中释放大量能量、产生较高的温度和压力,并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居民区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储存爆炸物品。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应急演练,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的场所、设备和工艺,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二)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获得有关资格证书;(三)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材料采购和使用规范、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等;(四)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采取措施防止毒性气体、废水废弃物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第三章销售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应的经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爆炸物品销售和管理工作,并经过相应的培训;(三)建立爆炸物品销售与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产品的销售、交付和售后服务等环节;(四)维护与供应商和生产企业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得有关的产品信息和质量监控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存储、运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烈性易爆、燃烧性、气体压缩或液化等物质,主要用于爆破、炸药制造、焊接、起爆等相关行业。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的消防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消防安全、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责任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存储、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管理体系。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应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查,并确保销售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十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消防设施设备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存储、运输、销售单位应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单位应设置有效的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货物特性,配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应设置灭火器、消防器材,并确保设备正常可用。

第四章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单位应定期对存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应对销售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保证场所的安全。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民爆物品管理。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其他危险性物质,包括炸药、火药、雷管以及与其相关的产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五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民爆物品。

第六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销售。

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禁止向未获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售卖民爆物品。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对产品进行标识,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商等信息。

标识必须清晰可见,不得易擦除。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库存管理等。

对于重要的文档必须加密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三章使用和储存第十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派遣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确保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演示和培训,确保使用人员理解和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处置预案,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执法。

3. 术语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民用爆炸物品:指用于民用领域的可爆炸物质或物品,包括炸药、火药、雷管、烟火等。

(2) 生产者:指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

(3) 经营者:指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

(4) 用户:指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

(5) 监管部门:指负责监管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6) 执法部门:指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的有关机关。

二、生产管理4. 环境与设施要求(1) 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生产区域,禁止在非生产区域存放爆炸物品。

(2) 生产区域应采取适当的安全隔离措施,确保工作区域的安全和防火。

(3) 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动火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和灭火措施。

(4) 生产企业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生产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5. 原材料管理(1) 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2) 原材料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应按照安全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3) 原材料的配制应按照工艺规程进行,并留有相应的记录。

(4) 原材料的剩余量、批次等信息应及时记录,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和管理。

6. 生产过程管理(1) 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

(2) 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4) 生产企业应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和副产品,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储存管理7. 储存场所选择与布局(1) 储存场所应远离居民区、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部编号:AN-QP-HT676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编辑: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通用范本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通用范本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单位或物资部门要指派具备押运资格证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

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

两台车同行时,安全行车距离必须大于200米。

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

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车厢与爆炸物品之间必须辅设软垫。

包装要牢固、严密,车辆要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

不准同时运载无关人员或其他货物。

装卸及运输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非押运人员严禁乘坐。

运输中行进速度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斜坡道上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禁止紧急刹车。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

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第十八条领取爆炸物品,首先由施工队核准当日用量,再到工地主管部门审批,由物资部门按审批量办理领用手续,到仓库领取。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须对使用爆炸物品的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及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有关人员应身份明确,统一管理。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保管第二十一条爆炸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室,使用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及专职管理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许可手续,投入使用前应报当地公安机关,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必须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分包单位或个人保存。

起爆器材与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存放,回收或过期失效的要另存另放。

库存量与品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容量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需临时少量存放爆炸物品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向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一)库房的设计、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安全措施、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完善可靠;防火、防潮、通风、防爆、避雷、防盗、防止小动物入内设施必须完善有效。

(二)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三)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与批准的种类和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携带火种及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的通讯设备。

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五)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期前至少检测一次,其安全值应在规定范围内。

(六)库房保管人员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七)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在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六章爆炸物品的使用与退库第二十五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持说明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

爆破员所在单位要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资格。

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要在安全边界设置警戒哨和警戒标志。

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才能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严禁夜间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第二十八条施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二十九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退库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施工队负责人、安全人员、技术负责人批准,本人签字,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班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保存、使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二条从事地下(隧洞)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远离仓库,运输不便时,经领导同意,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可在地下(隧洞)设置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必须选择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应具备防火、防潮、通风、防盗、整洁等条件,并有专人保管。

存放点应设置警示标志,建立爆炸物品存放、使用、退库流水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七章惩处第三十三条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报废爆炸物品中违反本办法,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在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分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可在此位置输入公司或组织名字You Can Enter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Her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