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话费统付协议2016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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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话费统付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促进甲乙双方的发展,经充分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项目
1、乙方是甲方的集团客户,乙方同意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内部个人话费由集团指定账户预缴全额或部分通信费用。
2、乙方以统一帐户□预付费□后付费的方式代缴集团成员通信费用,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通信费作为集团内成员移动电话的通信费。
3、甲方为乙方提供集团话费统付服务业务;乙方可按□月□年付费,享受的话费优惠,预存和赠送话费均返还至集团账户上。
第二条:付费、付款方式
1、甲方为其名下名员工的通信费用进行支付,统付方式为:
□预付费:甲方对其相关人员的每月话费进行定额统付,由甲方通过附件对统付人员及统付标准进行确认盖章。统付期限为月,统付金额共计(大写)(小写)元,付费方式为次缴付,每月日前统付后月日的费用。每月超出部分由甲方员工自行缴费支付。
□后付费:甲方对其相关人员的每月话费进行定额(全额)统付,由甲方通过附件对统付人员进行确认盖章:
□定额统付:统付期限为月,统付金额共计(大写)(小写)元,付费方式为次缴付,每月日前为统前月的费用进行缴付。每月超出部分由甲方员工自行缴费支付。
□全额统付:统付期限为月,付费方式每月日前根据乙方提供统付成员账单,为统前月的费用进行缴付。
2、付款方式:□电汇□汇票□现金一次性统一缴话费;
3、甲方根据本协议成员清单为乙方集团成员进行转账,集团成员每次转账金额以乙方盖章的确认表为准;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
2、甲方承诺在协议期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通信支持和
客户服务;
3、专职客户经理负责制:甲方指派专职客户经理负责处理乙方客户的移动通信服务需求,及时解决乙方对中国移动的网络、服务、计费等方面的问题;
4、保证通信畅通:甲方保证乙方统一付费成员号码通信畅通,对于乙方统一付费成员号码不存在过错情况下造成的停机,在得到信息后分钟内开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的视为违约;
5、优先办理各项业务:甲方为乙方提供上门代收话费、免费补卡、报停业务、申请紧急停开机、免收预存款开通国际漫游、国际长途等业务;
6、甲方定期上门为乙方演示最新推出的移动业务,让乙方客户优先了解和使用甲方推出的最新业务;
7、甲方对乙方因工作性质而对通信的需求接到乙方通知后小时内回馈,并优先进行解决;
8、甲方向乙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甲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小时内回复;
9、在协议期间,甲方次月日前向乙方提供统一付费成员号码的上月话费清单、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17%);
10、甲方有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11、甲方为乙方提供集团客户优质服务;设立集团客户服务电话;
12、甲方应及时解决通信中存在的问题。
13甲方根据乙方对统一付费成员号的统付额度,提供相应的信用额度,确保用户统付额度内不停机。
14、对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通信费,甲方将根据乙方要求,用作支付乙方提供手机号码月度通信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
2、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交纳费用;
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其统一付费成员号码清单,以作为甲方提供服务和乙方享受服务及承担义务的依据;
4、乙方的统一付费成员号码,因工作变动,需退出本单位时,应由乙方联络员电话通知甲方办理退出统一付费成员号码业务;
5、乙方新增统一付费成员号码时,应由乙方联络员电话通知甲方办理手续。
6、乙方有义务将话费统付的情况告知各统付成员。对于因机主不之情,造成的投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解释及处理工作。
7、乙方享受的甲方统付优惠与甲方现有其他优惠(财务担保拿机、存费送费、存费送礼等)不
相冲突,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月通信费用(统付方式为后付费),应付费日期到期后,乙方个工作日内没有将欠费缴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逾期交纳的通信费加收日3‰的滞纳金;个工作日内没有缴清统付欠费,甲方有权停止服务并向乙方追缴所欠费用,取消所属成员信用额度;如因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统一付费成员号码话费清单及发票,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支付费用的,甲方承担责任;遇法定节假日自行延期。
2、甲方保证乙方签约号码通信畅通,对于乙方签约用户不存在过错情况下造成停机的,在得到乙方通知信息后分钟内开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甲方承担乙方统一付费总话费的 3% 违约金;
3、乙方统一付费成员号码话删除手续办理完后,因甲方导致删除的成员号码继续分摊话费或乙方统一付费成员号码话新增加手续办理完后,因甲方导致新增加的成员号码未能及时分摊话费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
第六条: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甲方对乙方集团内签约用户的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对本协议之内容相互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双方不得向其它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之内容;
2、甲方收集、使用乙方集团内签约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乙方可以通过营业厅、网站等渠道,对其集团内签约用户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3、甲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乙方集团内签约用户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4.双方签订优惠协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再向乙方用户发送本协议以外的促销信息,不能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第七条:协议解除与终止
1、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台风、战争)等因素和政府行为及政府行为导致甲方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本协议所述业务,甲方退还剩余话费;
2、本协议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3、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如果期满后需要续签协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新的协议书;
4、如遇下列情况出现时,本协议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4.1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