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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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检验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医学检验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医学检验中心设置标准国家医学检验中心(National Medical Laboratory Center,NMLC)是国家级医学检测实验室,致力于提高医学检测技术水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为了确保NMLC能够正常运作和有效发挥作用,其设置和管理必须遵守相应的标准。

一、设施标准1.建筑和房间:NMLC的建筑和房间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规定,包括建筑结构、消防、卫生、环境等方面。

建筑面积、房间布局以及实验室的设备、仪器等应当能够满足检测需要。

2.维护:NMLC应当制定规范的维护计划,定期对设备、仪器和房间进行检查、维护和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并有记录可查。

3.安全防护:NMLC应该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给予员工安全培训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二、人员标准1.实验室监督员:NMLC应当具备1名或以上实验室监督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医学检测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验。

2.检验人员:NMLC应当依据检验项目需要,配备有临床检验工作者、临床检验技师、临床检验助理、技术员等,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和实验室经验,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3.管理人员:NMLC应当有充足的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和采购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维护和保养:对设备和仪器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性和可靠性。

3.校准和检验:对设备和仪器的校准和检验应该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并有记录保留。

四、文件标准1.实验室应该拥有完整、规范的文件记录,包括建档、检验、质控等方面,记录精确、详细,便于整理和查阅。

2.文件保存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备份这些文件。

五、质控标准1.制定实验室内质量控制指南,并严格执行。

2.参加行业内质量控制项目,定期进行比对、验证和认证。

(完整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可编辑修改word版)

(完整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可编辑修改word版)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73号【发布日期】2006-02-27【生效日期】2006-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5•【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卫医发〔2006〕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
位,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社区卫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三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日期:2006年11月01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1日(中央法规)。

关于成立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的请示报告

关于成立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的请示报告

关于成立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的请示报告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医疗体系不断完善,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不断更新。

然而,临床检验质控工作在一些地区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影响了临床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加强对临床检验质控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向上级部门请示,成立临床检验质控中心。

二、意义1. 提高医院临床检验工作的质量,加强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监管,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 通过建设临床检验质控中心,可以对医院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减少设备停机维修时间,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使用成本。

3. 促进医疗信息化建设,推动临床检验质控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4. 为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推动医院的科研工作和临床诊疗质量的提升。

三、成立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的具体措施1. 人员配备:成立专门的临床检验质控中心,需配备专业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中心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能够胜任工作。

2. 设备投入: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确保中心的检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 制定管理办法:制定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4. 建立质控体系:建立质控体系,包括标本采集、实验室检验、数据分析和报告等各个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质控标准。

5. 数据采集和分析:建立临床检验质控数据库,对检验结果进行持续分析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置。

6. 宣传和推广:加强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的宣传与推广工作,提高医院全体员工对质控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预期效果1. 提高临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为临床诊断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支持。

2. 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 促进医院的科研工作,推动医院的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4. 提高医院的临床诊疗质量和声誉,吸引更多的患者。

五、建议鉴于临床医学检验质控工作对于医院及患者的重要性,建议尽快成立临床检验质控中心,并给予必要的经费和人力支持。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80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80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9〕80号)
贵州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卫函〔2008〕26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地域名称的,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应当能够覆盖地域名称所包含的区域范围。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的地域名。

医疗机构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医疗机构名称中原则上只核准一个地域名称。

三、根据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女子、女性”等词语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四、对已批准的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予以清理,并重新核定名称。

此复。

——结束——。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是卫生部直属的专业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临床检验工作。

作为国家级机构,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团队,致力于提高临床检验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健康。

一、背景2008年成立的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是为了强化临床检验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健康而设立的。

中心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标准化操作流程,确保了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职责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修订临床检验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2.组织开展临床检验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活动;3.协调各地临床检验机构,推动临床检验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4.开展临床检验技术研究和科研项目,促进临床检验技术的创新和发展;5.接受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咨询和合作,不断提升国内临床检验水平。

三、工作重点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临床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技术培训:开展临床检验技术培训,提高临床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3.规范操作:推动临床检验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4.科研创新:开展临床检验技术研究和科研项目,促进临床检验技术的创新和发展;5.国际合作:接受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咨询和合作,促进国内临床检验水平的提升。

四、成果展望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将继续致力于提高临床检验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推动临床检验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保障人民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中心将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优秀实践,促进国内临床检验水平的不断提升,为构建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结语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作为卫生部直属的专业机构,将继续致力于提高临床检验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健康。

中心将坚持质量第一、科研创新、规范操作、国际合作的宗旨,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推动国内临床检验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6•【文号】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05号(医疗体育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05号(医疗体育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05号(医疗体育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05号(医疗体育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将第三方医检行业规范化建设列入后疫情时代公共医疗卫生建设重点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又称独立医学实验室,一般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专业从事医学检验的医疗机构。

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建立,对于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术能力强、质量有保证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有力的检测保障,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供了重要补充。

我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从规划引导、审批准入、人才支撑、质量提升等多方面入手,不断优化完善政策措施,推动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2016-2020)》《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分别提出,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等,支持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机构和影像机构,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机制。

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医学检验实验室数量居各类独立医疗设置机构首位,共计1109个,其中社会办医占比达88.1%。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加强监管,提升第三方医检行业整体水平。

为规范第三方检验机构发展,提升规范化、标准化水平,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6〕37号),明确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科室设置、人员设备、规章制度等内容,并对医学检验实验室机构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级临床检验中心设置标准

市级临床检验中心设置标准

市级临床检验中心设置标准
市级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室设置:至少应包括临床化学组、临床免疫组、临床微生物组、临床血液、体液组等科室。

2. 人员要求:至少应有12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应具有检验师(实习研究员、医师)以上职称,其中至少应有4名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3. 房屋要求: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4. 设备要求:应具备基本的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恒温箱、电冰箱、离心机、振荡器、1/10000分析天平、pH测定仪、稀释器(或加样器)、普通显微镜和干燥器等。

5.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应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此外,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认证和质量管理,以确保临床检验中心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查阅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了解详细信息。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正文:----------------------------------------------------------------------------------------------------------------------------------------------------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1988年6月22日)为了加强检验中心建设,为不断改进和提高临床检验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医、教、研服务,现对检验中心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1.体制和编制: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是直属卫生部的负责全国临床检验管理、业务指导和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床检验中心是直属卫生厅(局)的负责本省、自治区、市的临床检验管理、业务指导和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既为省会城市又为计划单列市的城市,原设有检验中心的(省检验中心或市检验中心)原则上不再新建检验中心。

各级检验中心均实行主任负责制。

检验中心业务人员的技术职称按科研人员和临床检验人员系列晋升。

各级临床检验中心设独立的事业编制,编制人数,应根据工作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报有关部门审定。

2.任务:(1)负责组织临床检验的质量评价和管理活动;(2)开展临床检验理论和方法学研究,开发、使用与推广新技术;(3)培训临床检验人员;(4)开展特殊检验项目,促进临床检验工作逐步社会化;(5)负责临床检验试剂及仪器的咨询工作,并协调生产管理;(6)组织学术活动及信息交流。

(7)为卫生主管部门提供临床检验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

3.经费:临床检验中心的经费纳入卫生事业费预算,由主管上级单位单独拨款。

在完成任务前提下,可开展面向社会的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

c27355--010202xxj——结束——。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国家检验医学中心是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的大型公共卫生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家公共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和标准制定等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做出贡献。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国家检验医学中心的建设标准,保证其科学性、规范化、系统化和统一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以下是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原则1. 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家级检验医学中心的设置,旨在规范其科研、教育、标准化、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建设。

2. 国家级检验医学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策划和规划,发挥其在监测、预警、分析、预防和应急等方面的作用。

3. 国家级检验医学中心要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和国际交流,确保专业化和学科领先性,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建设规模1. 国家级检验医学中心设立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分布范围和人口数量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建立合理的规划和目标。

2. 国家级检验医学中心应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现代化的科学设备,依据其建设规模和服务范围逐步提升其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专业设置1. 国家级检验医学中心设立应考虑其所在地区个性化需求和本领域新兴技术的发展方向,建立相应的专业设置和学科布局。

2. 国家级检验医学中心的主要专业应包括病原微生物学、免疫学、生化检验、药物检验、病理学、实验室质控和分子生物学等。

四、设施要求1. 国家级检验医学中心场地应符合相关标准,配备规范、现代化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满足各项实验条件和规范要求。

2. 国家级检验医学中心设有完备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便实现标本采集、检验、存储、查询、交换和质量管理的全过程数字化、智能化和安全化。

3. 国家级检验医学中心应设有相应的内外审计机构和质量保障机构,以确保实验室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人员队伍1. 国家级检验医学中心的员工队伍应该由优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博士、硕士等学历层次的人才组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内卫医字[2008]943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卫医字〔2008〕94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但是,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结果发现,个别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不遵循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的随意性审批、不按照权限范围的越权审批、不按法规规定审批和降低标准审批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做到程序合法、标准严格。

要制订、完善和落实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各项规定,严格医疗机构审批,注重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要依法设置审批,严格把握设置审批权限,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

专科医院根据疾病谱和居民医疗服务需求设置,原则上同种疾病类型的专科医院每盟市只设置一所,旗县原则上不设专科医疗机构。

医院医疗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医院医疗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44
卫生部关于静脉采血进行隐性血栓检测属于诊疗活动的批复
(2008.12.1)
45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3.6)
46
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
(2009.7.2)
47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7.23)
48
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
医院医疗法律法规清单
2、传统文化对大学生饰品消费的影响医疗机构与人员
施行时间
1
一、消费者分析医疗机构
PS:消费者分析2
8、你是如何得志DIY手工艺制品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2.26)
3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飞跃发展,人们正从温饱型步入小康型,崇尚人性和时尚,不断塑造个性和魅力的现代文化价值观念,已成为人们的追求目标。因此,顺应时代的饰品文化显示出强大的发展势头和越来越广的市场,从事饰品销售是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2009.12.25)
19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2010.6.3)
20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2011.4.15)
21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2011.9.21)22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2012.5.29)
23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5.8.11)
36
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8.11)
37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12.19)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16)(2009-07-10 10:02:5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2008年04月29日‥‥‥(1)2、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2008〕127号) 2008年04月10日‥(2)3、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 2008年03月29日‥‥(3)4、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8〕68号) 2008年03月04日‥‥‥(4)5、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2007年06月07日(4)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7〕9号)2007年01月17日‥(5)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2006年12月26日(5)8、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02号)2006年12月26日(6)9、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6号)2006年12月26日(6)10、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年11月01日(7)11、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 2006年10月20日(8)1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 2006年06月28日(10)1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 2006年02月06日(10)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2006年01月20日(11)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2005年12月21日‥(12)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2005年12月09日(12)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432号)2005年11月10日‥‥‥‥‥‥‥‥‥(13)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2005年09月22日(14)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2005年11月10日(14)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2005年10月11日‥‥‥‥(15)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2005年09月05日(15)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2005年09月05日(16)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 2005年08月11日(17)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 2005年08月11日‥‥‥‥‥‥(17)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 2005年07月11日‥(18)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2005年05月30日‥‥(19)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 2005年04月30日‥(19)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2005年04月07日‥‥‥(20)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2005年03月31日(20)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 2005年03月09日(21)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9号)2005年02月28日(21)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 2005年02月20日(22)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2004年11月16日‥(23)3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 2004年11月11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 2004年09月17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 2004年07月07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2004年07月06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 2004年06月29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2004年06月25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年06月03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 2004年05月27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05月24日‥(31)43、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2004年04月14日‥(31)4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 2004年04月12日‥(33)45、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 2004年03月04日(34)4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 2004年11月29日(35)47、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4年11月07日‥(36)4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2002年05月29日(37)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 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 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 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 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5号【发布日期】2008-04-29【生效日期】2008-05-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临床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临床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临床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提高临床实验室工作效率、管理质量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临床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及创三甲有关条款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临床实验室统一设置原则临床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院临床检验工作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要结合医院实际,同时具有前瞻性建设发展意识,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临床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二、临床实验室设置标准及人员资质管理1、临床实验室按国家生物安全Ⅱ级标准建设。

检验科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2、临床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安全、合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划分明确;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到位,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工作流程安全、合理,符合医院感染制度的要求,并有生物危害标志;工作室通风,设施合理;温、湿度符合要求;有二级以上生物安全柜的配置(微生物与HIV初筛实验室,PCR实验室);各工作室有非手触式洗手装置。

有个人防护用具(工作服、手套、口罩、护目镜、洗眼装置等)。

3、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资质统一管理,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医务科进行督查,检验科应保存人员资质复印件。

积极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特别是五年制医学检验专业的本科生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途径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其它技术人员和大型检验设备操作人员均需获得相应的资质,应加强人员技术培训,确保依法执业。

三、全院临床实验室实行集中设置,统一管理1、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4•【文号】卫医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已被: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管理,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工作,医疗机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我部将择时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政司反映。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临床检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临床检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临床检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函[2016]167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25
【实施日期】2016.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临床检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临床检验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工作,满足临床医疗需求,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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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法律法规清单

医院医疗法律法规清单

1 医疗机构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5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修订)修订)施行时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生部等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急救站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合用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静脉采血进行隐性血栓检测属于诊疗活动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9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者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农村接生员和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修正)修订)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合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张安医疗事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合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护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注册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博士后人员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外科执业医师出具 B 超诊断报告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重庆市卫生局采供血机构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批复1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7 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特殊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特殊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医疗广告审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1 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封存有关问题的复函1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人类辅助繁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7 消毒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 (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用品定义范围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4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有关事项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台港澳居民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中身份证填写有关问题的批复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修正)修订)修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6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4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修订)修订)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床用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单采血浆站业务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单采血浆时间间隔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设备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有关问题的批复1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修订)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修订)修正)1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节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4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修订)修订)卫生部关于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学科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有关回避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朱伯梅与重庆市中山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判定医疗事故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争议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案件重新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学会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抽取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旁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争议处理申请移送等有关问题的批复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2行)(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伤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部等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修正)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一)(节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节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3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修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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