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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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

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是失业保险正常运作、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失业保险发挥保障作用的前提条件,它始终是失业保险工作永久不变的主要课题。

目前,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比较复杂的客观环境,制约着失业保险的发展和保障作用的发挥,必须以新的模式、新的思维方式来解决。

一、当前失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分析

1、法制力度对参保个人影响比较弱

目前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对应参保单位不登记、不申报的制约性规定,主要是对企业法人的制裁措施,对职工个人的影响基本没有。同时,失业保险的管理也是相对落后,只是管理到参保单位,没有管理到参保职工。对不登记、不申报、不缴费的处罚由有处罚权利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而不登记、不申报、不缴费的收缴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处罚的主体不是收缴主体,时效性就很不好,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没有由法制得到充分的保障。

2、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参保失业保险的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要求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扩面确实是解决目前失业保险基金困

难,完善失业保险的有力举措。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运作也不尽理想。由于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是按完全财政拨款、部分财政拨款、自收自支性事业单位来划分的。这样,就将事业单位的缴费能力基本划为二类:一类是财政拨款单位,其性质类似政府行政部门;一类是不完全性的,非财政拨款,其性质似企业。前一类受当地财政的影响,当地财政部门有钱,则缴纳失业保险费,无钱就不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费。在事业单位人员尚未完全市场配置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的情况下,这样的事业单位人员从自身的角度比照政府行政部门,在思想、观念上还没有转变过来,如医院的医护人员、学校的教师等,是不完全自愿缴费的。后一类的事业单位如同非公有企业一样,更为复杂。其复杂的主要因素是,目前的失业保险在法律制度上是属于强制性的,应当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作法则。然而,目前我国可以说是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这一时期,即有市场经济的一面,也有计划经济(主要是思维方式,思想观念)的一面。在失业保险实际工作中,失业保险基金的自身利益趋动作用尚不显现,主要是企业在缴纳失业保险费后,不同于养老、医疗保险,企业职工个人能够得到一定的利益。例如养老保险,是职工退休后能够得到,也是由原企业支付退休金转变为社会统筹支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转移支付”。而失业保险就不同,当企业有缴费能力时,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是法制力度作用的结果,不影响企业和所在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当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时,是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也不影响企业和在职职工的利益。这样的失业保险,

加重企业负担,推卸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社会责任。部分从业人员只顾眼前利益,存在侥幸心理,参保积极性不高。尤其在目前就业难的背景下,由于维权跟不上,担心“上了保险,丢了饭碗”,不敢对社会保险有所“奢求”。

7、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服务工作欠缺,有关部门的配合不够

一些社会保险意识较强的劳动者,会主动地到有关部门缴纳保险费,但在咨询、缴费直到发放和享受待遇等过程中却遇到重重障碍,从而打击其参保积极性。另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不参加失业保险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等处罚力度不够,工商税务部门也不愿意参与强制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这些因素都给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增加了难度。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的困难在于:一是法制力度没有触及参保职工个人利益。对不参保不缴费的制裁相对弱化。二是失业保险的管理方面,存在着政策不细致、不连贯。缺少可操作性。管理没有到个人,基数难以确定。三是参保单位,如事业单位、银行金融单位的人员市场化配置推进不彻底,落后于失业保险扩面的要求。四是失业保险的改革没有紧跟参保单位的改革。如企业改制后,失业保险如何应付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

二、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的几点建议

1、按统计数据进行征缴

具体方法是: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计算

出人均工资总额,再按人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一年确定一次。其理由是:(1)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失业保险收缴指标是如此确定的,省对市县也是如此。(2)按照目前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缴费的多少不影响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影响失业保险待遇的只是缴费年限。(3)符合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可以做到谁缴费谁受益。(4)便于掌握扩面的实际进度,适应企业类型多样化、劳动用工多样化的要求,使失业保险的管理从参保单位变为参保职工。(5)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在进行失业金的发放时,便于对申领失业金人员进行审核。(6)失业保险数据简单,也便于管理。实行这样的管理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失业保险的管理必须实行微机管理,方能管理到人。

2、加大财政部门对失业保险的投入

对原固定工转为失业职工的,由于失业保险开展前的劳动都上缴计划经济时的国家财政,此时失业,国家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补助,可以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应领取失业金的比例进行补助。

3、加大宣传力度,为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连续、持久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政策,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压力,使失业保险知识深入人心,大力宣传失业保险对建立公正、公平社会,优化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使企业经营者懂得参加失业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应尽的社

会责任,使更多的劳动者认识到参加失业保险是自己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从而极大地提高他们自觉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加大失业保险的法制力度

重点是完善失业保险政策,强化对不参保不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的制裁,尤其是变收缴主体和处罚主体为一个机构。同时,加大社会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失业意识和失业保险意识,使失业保险成为现代文明社会和社会主义调拨经济的普遍法则。

总之,从失业保险的自身运作优势到失业保险的管理,从失业保险法制建设到舆论宣传,从参保单位劳动力的市场配置改革和失业保险的相互适应等不同方面共同推进,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经济改革状况和劳动力流动状况,符合我国国情的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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