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电大教育法制基础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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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第一节依法治教的意义
1.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拉开了改革开放时代中国依法治教的实施。
2.此后《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相继实施。特别是《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一、依法治教的目的
1.依法治教的一个首要要求是合法性。
2.要做到依法治教,首先要知法懂法,不知法为何物是在学校管理中出现违法行为的首要原因。
3.校纪是不是法律?
答:校纪即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属于行为规范,但不是法律。
①校纪一般只对本校的教职工和学生有约束力,对其它学校就无此约束力,其适用范围非常狭小,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就大得多。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而校纪只是根据自己情况而制定的,二者的机构是不同的。③校纪不是法律,而且它不能与法律相抵触。4.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它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以此为依据,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便不合法。
5.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
6.依法治教的意义①依法治教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基础。②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③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总之,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的手段。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要求有权创制教育法的国家机关尽快据教育发展和教育管理的实际需求,加强教育立法,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律体系。
2.要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其次是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要做正确行使权利,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别人的自由为代价,要严格履行义务,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一定要积极主动去做,要坚决执行教育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即法律规定禁止做的或不准做的坚决不做。
3.执法必严: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的执法活动都应坚持统一而贯的执法尺度。
4.违法必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指司法机关要加大力度,加快审理案件,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其他法律执行机关也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第二节教育法的本质
一、教育法的特征。
1.什么是教育法?
答:教育法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就是用来约
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教育
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规则,表现
为约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可
以行为),必须做哪些事情(必须行为)和禁
止做哪些事情(禁止行为)。
2.教育法的规范对象是人们的教育行为。
3.教育法的特征:
①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
志性,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意志。②教育法在调
整教育关系方面具有普遍折约束力。③教育法
具有强制性,教育法依据国家强制力来实施。
4.教育关系:是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而在国
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然人以及教育系
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由于开展教育
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的作用:
1.首先表现在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
质和方向上。
2.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重点是强化
教育普及,以教育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受教育
地位平等和受教育的机会均等)
3.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
率。
三、教育法的归属及表现形式:
(一)法的部门与教育法的归属
1.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构成的一
个有机的体系。
2.法的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法律
体系可以划分为若干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门。
3.法律体系包括:实体法:宪法、行政法、
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程序法。
4.实体法只有借助程序法才能得到正确的实
施,反过来,程序法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实体法
的基础上,否则不能发挥作用。
5.教育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行政法,
把教育法归属于行政法部门,不否认教育法的
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多样性。教育法在其内
容上和实施过程中对其他部门法律具有很强
折依赖性。
(二)教育法的表现形式和效力。
1.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①宪法中
有关教育的条款②教育基本法律③教育单行
法律④教育行政法规⑤部门规章⑥地方性教
育法规⑦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对教育性质、
目的、任务、教育结构和教育制度,公民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了原则性和纲领
性规定。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其
次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②教育基本法律(人大制定,国家主席颁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
1日实施后,制定其他单行法律均以《教育法》
为依据。
③教育单行法律:指针对某一方面的教育事物
进行规范,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位
条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一般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
大制定。
④教育行政法规:指是为加强某一类教育事物
和管理和规范,由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
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两类,效力相同:
A、国务院发布《教师资格条例》;
B、国务院
批准,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学校卫生工作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⑤部委教育规章:教育部或其他部委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
采用教育部令的形式发布1991年4月28日《教
育督导暂行规定》
⑥地方性教育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折
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并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
⑦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必须
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只在本行政区内有效。
2.教育法、教育法律、教育法规等概念的相
互关系:①教育法包括上述教育法折全部表现
形式。②教育法律的广义:等同教育法;狭义: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创立的有关教育规范
性文件,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③教育法规:广义:与教育法涵义相同;狭义:
指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的
规范性文件。
3.教育法效力:①从立法机关的地位上看,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②从立法时间看,后定法
的效力优于前定法。③从立法目的看,特别法
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4.特别法指适应于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特
定对象的法律。
5.一般法:指适用于全国区域,全体公民以
及非特定时期的法律。
(三)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
1.纵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表现为教育
法的形式结构,按照创制机关和效力等级可分
为六个层次,实法中有关教育条款、教育基本
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部门教
育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2.横向上以教育法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
育法的内容结构,分为:义务教育法、高等教
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
费法等。
第三节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规的涵义
1.涵义:教育法律规范指具有特定的内在逻
辑结构,并通过法律文件中折具体条文表现出
来的,用于调整人们教育行为折一般行为规
则。
2.掌握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及其内在逻辑结
构是正确适用教育法的前提。
3.教育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教育法律条文。教
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但并不是
说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教育法律规范。有的条
文不是教育法律规范。另外,有时一条法律条
文可能包含了多种教育法律规范,不一一对
应。同时教育法律规范也不等同于教育法律文
件,教育法律规范只是教育法律文件折腾主体
和核心内容。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涵义: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折各个要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