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ucp600认识及其使用
关于新版_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_UCP600_的几点认识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1933年所制定的,之后经过1951年、1961年、1974年、1983年、1993年几次修订。
1993年的修订本作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球实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处理信用证业务的最主要国际惯例,它未经任何国家以国内立法方式加以承认,所以并非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同意适用本惯例,就必须在信用证内记载受其约束的文句,本惯例才对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为了配合银行、运输和保险等行业的发展,也为了排除该惯例含糊、累赘的不恰当内容,新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6年通过,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UCP600在UCP500共49条条款的基础上,删除了:第5条信用证开证/修改之指示,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12条不完全或不明确的指示,第30条运输承揽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第38条其他单据;新增了:第2条常用名词的定义,第3条常用名词的解释,第15条符合提示;合并了部分相关的内容,并且重新编排次序,形成39条条款。
UCP600与UCP500条款的对照如下页表。
二、关于新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几点认识(一) 明确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UCP600第2条定义中重新定义了信关于新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几点认识袁亚丽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用证: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符合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第3条解释中也指出: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而UCP500第6条规定信用证形式上分为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与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关于新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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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I C C ) t 9 3 3 年 所 制 定 的 之 后 经 过 1 9 5 1 年 19 6 1 年 19 7 4 年 19 8 3 年 19 9 3 年 几 次 修 订 1 9 9 3 年 的 修订 本 作 为 国 际 商 会 第 5 0 0 号 出 版物 简称 U C P 5 0 0 于 1 9 9 4 年 1 月 1 日起 在 全 球 实 行 《 单信用证统 跟 惯例》 是处理 信用 证 业 务 的 最 主要 国 际 惯 例 它未 经 任 何 国 家 以 国 内立 法 方 式 加 以 承 认 所 以 并 非 对 所 有 当 事 人 都具 有 约 束 力 但 是 如 果 当事 人 同 意 适 用 本惯 例 就 必 须 在 信 用 证 内记 载 受 其 约 束 的 文 句 本惯 例 才 对 所 有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为 了配 合 银 行 运 输 和 保 险 等行 业 的 发 展 也 为 了排 除 该 惯 例 含糊 累赘 的 不 恰 当 内容 新 版 《 单 信 用 证 统 惯 例 》 跟 (U C P 6 0 0 )于 2 0 0 6 年 通 过 2 0 0 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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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UCP600信用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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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证行(Issuing Bank)- The Bank that issues the Credit;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nd/or amendmen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All instructions for the issuance of a Credit and the Credit itself and, where applicable, all instructions for an amendment thereto and the amendment itself, must state precisely the documents against which payment, acceptance or negotiation is to be made”
201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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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redit may be advised to a Beneficiary through another bank (the “Advising Bank”) without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e Advising Bank, but that bank, if it elects to advise the Credit, shall take reasonable care to check the apparent authenticity of the Credit it advises”
2019-8-18
UCP600虚拟机床建模及应用
UCP600虚拟机床建模及应用摘要:介绍了虚拟机床建模方法,根据UCP600机床实际参数及VERICUT虚拟机床建模流程,对五轴机床UCP600完成建模,并应用此虚拟机床对叶轮加工数控程序进行了仿真校验,通过与实际切削加工比较两者结果一致,从而证实运用此种方法可以准确地仿真加工过程。
该方法具有良好的通用性,可以作为其它零件加工仿真的参考。
通过此种方法可以消除试切中的干涉现象,免去试切的危险,降低生产成本,缩短制造周期。
该技术在现代制造业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关键词:虚拟机床建模叶轮随着现代制造业的发展,零件的复杂程度、精度要求越来越高,叶轮、叶片等复杂曲面体零件,由于其制造工艺复杂,只能在五轴联动数控机床上加工。
这种复杂曲面体加工是当今机械加工技术中的尖端技术,是涉及到多学科的一项综合工程技术[1]。
在实际加工中,既使很有经验的工程师也需要使用易切削的材料(如:蜡模、木模、尼龙等)来进行多次试切,通过试切检验加工程序正确与否;这样不仅造成了人力、时间、能源和材料的浪费且效率低下。
考虑到高昂的加工成本,为了提高加工成功率,引入了数控加工仿真技术。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加工仿真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数控加工可以从切削仿真做到机床仿真,不但可以模拟刀具的切削轨迹,还可以模拟机床的运动、被加工工件的切削过程等。
通过对加工仿真技术的研究可以大大的缩短叶片加工的准备时间,优化加工程序,同时起到对机床、刀具及工件的保护作用[2]。
虚拟制造技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的先进制造技术。
在实际加工过程前,对加工过程进行仿真、预测,可预先发现和改进实际加工中的问题,以更完善的加工工艺投入生产[3]。
而虚拟机床技术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虚拟制造的发展而提出的一项新技术,它为虚拟制造建立一个真实的加工环境,用于仿真和评估各加工过程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是进行数控加工仿真的基础[4]。
通过其进行模拟加工,在不消耗材料、能源,不占用机加工时间的情况下得到合理的加工程序,从而缩短产品的开发周期,提高机床设备的利用率。
UCP600..
UCP600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越来越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为了使信用证操作更加规范、简便、安全,国际商会自1933年第一版发布以来,
不断修订并推广普遍适用的国际标准惯例,也就是信用证普遍规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
2007年,国际商会再次调整修订规则,推出了最新的UCP版本,即UCP600。
UCP600代替了之前的UCP500版本,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并成为全球信
用证市场的重要法规。
UCP600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必须对文件质量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2.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应的文件。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未提交文件,则该
信用证将不会更改;
3.明确了证明条款的使用,并鼓励银行使用基于电子方式的证明条款;
4.对电子文档的管理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部分的要求受到了万国电子商
务法(UNCITRAL Model Law,简称草案)的影响;
5.在相关的条款中明确了不能包含的内容,如保险、战争、罢工等。
UCP600将信用证操作标准化,并使得信用证操作更加安全、规范和透明。
同时,当银行间发生交易纠纷时,UCP规则也能够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因此,全
球金融行业广泛地应用UCP规则,使得交易更加流畅安全。
UCP600已经成为国际上信用证操作的主要规则,带来了更为简便、高效、安全、透明的信用证操作方式。
UCP600的学习心得
UCP600的学习心得以下是自己写的一些心得,其实未必准确的,而且有一些规则也是在UCP500中适用的。
一、启用时间1、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启用UCP600。
2、2007年修订版UCP600明确指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一套规则(rule),如果信用证中条款有与UCP600不一致的,则称为对规则的修改。
该规则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一、基本概念的明确1、advising bank(通知行):引入了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即收到经第一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
2、applicant(申请人):提出了party的概念,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3、banking day(银行工作日):仅指受理单据业务的工作日,并不是按照储蓄经营时间来计算。
4、honor(承付):这是UCP600引入的新概念,包括: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付款。
因此指定银行有以下付款行为,承付(honor)和议付(negotiation)。
5、issuing bank(开证行):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6、negotiation(议付):只要在相符交单下,指定银行在获得偿付之日或之前购买汇票的行为,都视同议付。
7、presenter(交单人):包括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其他人(other party)。
8、UCP600中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不必在单复数上纠缠。
9、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是不可撤销的,并不因为其未如此表明而更改。
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概念。
10、当有‘first class’、‘well known’、‘qualified’、‘independent’、‘official’、‘competent’、‘local’等字样时,只要出单人不是受益人即可。
11、‘on or about’只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包括事件发生日、起讫计算日期,一共应是11天。
交通银行UCP600培训共1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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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承兑
对于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及时进行付款或承兑操作。
通知行操作流程
接收信用证
从开证行或其他指定银 行接收信用证。
审核信用证
对信用证进行表面真实 性审核,确保信用证内
容完整、清晰。
通知受益人
将审核无误的信用证及 时通知受益人,并留存
副本备查。
处理不符点
如发现信用证存在不符 点,及时通知开证行和 受益人,并协助双方协
商解决。
议付行操作流程
接收单据
从受益人处接收单据,并进行 初步审核。
审核单据
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单据进行详 细审核,确保单单相符、单证 相符。
议付货款
对于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向受益人议付货款,并扣除相 应手续费和利息。
寄送单据
将议付后的单据寄送给开证行 或指定银行进行索偿。
受益人操作流程
准备单据
成功处理单据不符风险。在审核单据过程中发现不符点,及时与客户联
系并取得谅解,同时要求客户修改单据或提供补充资料,最终顺利完成
了交易。
持续改进方向和目标设定
加强风险防范制度建设
强化员工培训和考核
不断完善风险防范制度,提高风险防范的 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员工 风险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
根据信用证条款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应的单 据给议付行或指定银行。
接收货款
从议付行或指定银行处接收货款,并确认收 款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一致。
审核单据
在提交单据前,对单据进行自查,确保单单 相符、单证相符。
处理不符点
如被告知单据存在不符点,及时与开证行和 申请人协商解决,以避免拒付风险。
根据ucp600规定
根据ucp600规定UCP600是国际商会在2006年发布的一套供国际贸易支付专用的规则,旨在统一全球贸易中的信用证业务操作并消除不确定性。
下面是对该规范的一篇700字的解读。
UCP600是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信用证规则之一,它确立了在信用证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操作规范。
UCP600规定了信用证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信用证的开立、议付和承兑。
根据规则,信用证的开立是指出口商和进口商在银行之间建立的一种支付保证,通过信用证可以确保进口商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支付货款。
规则还确定了信用证的种类,包括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等。
这些信用证种类的选择将根据双方的需求和情况来确定。
另外,UCP600规定了信用证的文件要求和文件的审查程序。
根据规则,出口商在准备信用证文件时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并将这些文件提交给指定的银行进行审查。
银行会根据信用证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文件完整、合法和符合信用证要求,以便进行约定的支付。
UCP600还对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和纠纷进行了规定。
例如, UCPl600规定了关于延期要求、金额计算、货物装运和运输等事项的规则,以及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在UCP600规则下,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一个重要的要素。
规则规定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付款期限,以确保进口商能够及时付款并遵守合同。
总之,UCP600规则的发布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靠性。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以减少误解、纠纷和不确定性。
因此,遵守UCP600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双方当事人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贸易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有关方面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操作过程中也应根据UCP600的规定行事,以确保贸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交通银行UCP600培训教程
交通银行UCP600培训教程1. 什么是UCP600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一种关于跨国贸易中信用证操作和处理的全球性标准。
UCP600于2007年生效,是对之前版本UCP500的修订和更新。
UCP600旨在提供统一的规则和指导,以确保信用证交易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它涵盖了信用证的各个方面,包括开证、议付、付款、承兑等环节。
交通银行作为一家全球化的银行机构,积极参与并支持国际贸易活动。
为了提高客户的信用证操作能力和规范操作流程,交通银行开展了UCP600培训教程,以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和应用UCP600的各项规则和要求。
2. UCP600培训教程内容交通银行的UCP600培训教程分为多个模块,涵盖了开证、议付、付款、承兑等信用证操作的各个环节。
教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开证阶段•开证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开证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开证行责任与义务•开证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2.2 面议阶段•面议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面议申请书的填写要求•面议行的角色与责任•面议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2.3 付款与承兑•付款和承兑的含义和要求•付款行和承兑行的职责和义务•付款和承兑的操作流程•付款和承兑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2.4 UCP600的补充条款•票据的使用和要求•票据的签发和背书•港口文件和保险单的规定•其他相关条款和规定交通银行UCP600培训教程以理论讲解和实际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训人员将通过教程的学习和模拟练习,掌握UCP600的关键要点和操作技巧。
3. UCP600培训教程的收益参加交通银行UCP600培训教程,对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的收益和意义。
首先,UCP600是国际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和规则,掌握UCP600将帮助个人在跨国贸易领域中具备竞争力,提高信用证操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 解读与例证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一种国际标准文件信用规则。
该规则是由国际贸易银行间组织(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的,于2007年开始生效,取代了旧版的UCP500。
UCP600的目的是为了使国际贸易中的文件信用交易更加透明、公平和可靠。
通过规范信用证的开立、议付、支付和承兑等环节,UCP600确保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明确的准则来处理相关事务。
UCP600的重要特点包括:1.文字的准确定义:UCP600明确定义了文件信用各方的权责,例如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等,确保了在交易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2.证明文件的要求:UCP600规定了信用证所需的所有文件的具体要求,包括格式、内容、数量和提交时间等。
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3.鉴定文件的责任:UCP600明确了银行的鉴定文件的责任,银行在议付或承兑时需验证和确认收到的文件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这样可以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交货期限和支付要求:UCP600规定了信用证中关于交货期限和支付方式的具体规定,确保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例如,信用证可以要求付款以特定的方式进行或指定特定的支付期限。
5.纠纷解决机制:如果在交易中出现纠纷,UCP600提供了一套明确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争议解决的流程和程序。
这样可以帮助交易双方在有争议时迅速解决问题。
UCP600的实施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靠的交易环境。
通过统一规则的制定,其可以防止因文化、地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和争议,从而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作为UCP600的例证,我们可以分析一个具体的交易案例。
假设有一家中国的进口商需要从美国的一家出口商那里购买一批商品。
国际贸易专业【UCP600第10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启示】
国际贸易专业【UCP600第10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启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三大传统支付方式之一。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情况。
UCP600第10条就针对信用证的修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拟从实际案例着手,就信用证修改导致的一些问题展开讨论,并寻求灵活应用UCP600第10条的规定解决问题并总结从中得到的一些启示。
一、信用证修改书的效力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单方承诺。
开证行单方面修改信用证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修改并不当然发生效力,其效力取决于受益人是否同意其修改。
因此,信用证的修改有其独特的规则。
UCP600第10条a款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的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第10条b 款规定: “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所发出修改的约束。
”;第10条c款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 __。
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经作出接受修改 __,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 UCP600第10条f款还有如下的规定:“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在实际业务中,如何判断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还是拒绝了呢?(一)案例中国思惠公司与韩国H.L.S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成交条件为CIF PUSAN、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xx年9月20日,H.L.S 公司向友利银行(本案例中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张以思惠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47A有一附加条款“SHIPMENT BY INTERGROUP SHIPPING (ASIA) LTD. ”,同时信用证标明接受UCP600约束。
学习《UCP600》教学内容
“The Applicant bears the risk of any ambiguity in its instructions to issue or amend a Credit”
- 《ISBP》 Paragraph 2 -
(2)开证行(Issuing Bank)- The Bank that issues the Credit;
学习《UCP600》
一。什么是《UCP》?
《UCP》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的缩 写。中文译作《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简称“统一惯例”。 《UCP》是国际商会出版的一份关于跟单 信用证业务的惯例条文,是指导、规范、 制约跟单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
信用详细的定义.
国际商会还曾提到了一个简单的定义:
“Letter of Credit is a conditional Bank undertaking of payment”
“…… they (documents)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nd/or amendmen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A Credit may be advised to a Beneficiary through another bank (the “Advising Bank”) without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e Advising Bank, but that bank, if it elects to advise the Credit, shall take reasonable care to check the apparent authenticity of the Credit it advises”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的第600版。
它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信用证规则,旨在确保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安全和可靠。
UCP600的解读和例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信用证申请人:UCP600明确了信用证的申请人义务,包括提供准确的文件要求、支付相应费用,并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
2. 开证行:UCP600对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核实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检查文件的合规性以及在符合要求时向受益人付款。
3. 受益人:UCP600规定了受益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包括货运单据、发票、保险单等,并强调了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文件审查:UCP600规定了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开证行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并要求受益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5. 不符点处理: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接受、拒绝或要求修改文件。
同时,它也规定了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不符点,并向受益人提供详细的说明。
6. 争议解决:UCP600对信用证交易中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指导,包括仲裁和诉讼等途径。
UCP600的例证是根据该规则进行的实际案例分析,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UCP600的规定。
这些例证可能涉及各种情况,如信用证的开立、文件的审查、不符点的处理等,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人们掌握UCP600的运作机制和操作要点。
1。
UCP600--中文版
U C P600第一条U C 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 C 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第三条解释就本惯例而言�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诸如单据须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类似要求�可由单据上任何看似满足该要求的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来满足。
UCP600 讲解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有人或许会担心新的规定导致环节增多,特别 是在我国很多第一受益人只是贸易代理或拥有 进出口权的母公司的情况下,反而会引起不便, 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现实业务中,如果第一受益人要求全额转让, 不需支取差价的话,可以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 证时排除此条款,或在要求转让行进行转让时, 明确告知开证行第一受益人放弃换单权利。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 益人利益,剥夺了不当作为的第一受益 人赚取差价的权利。此次UCP600吸纳了 这个条款,也就明确了此类业务的处理 方法,需要引起各方的特别注意。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UCP600第38条(I)款:if the invoices presented by the first beneficiary create discrepancies that did not exist in the presentation made by the second beneficiary and the first beneficiary fails to correct them on first demand,the transferring bank has the right to present the docs as received from the second beneficiary to the issuing bank,without further responsibility to the first beneficiary.
UCP600 的变化
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 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Data in a document must not conflict with data: In that document Any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 The credit
学习UCP600
受益人
付 款
交通 单知
通知、议付、索汇行 开证
偿 付
索 汇
议付寄单
偿付行
开证申请人
申 请
开证行
行借
帐记
授
户开
权
证
偿
付
“An Issuing Bank shall not be relieved from any of its obligations to provide reimbursement if and when reimbursement is not received by the Claiming Bank from the Reimburs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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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ructions for the issuance of a Credit, the Credit itself, instructions for an amendment thereto, and the amendment itself, must be complete and precise”
对信用证的简单理解
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付款保证文件,因而它属 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独立于交易和合约之外; 银行向受益人承诺付款; 付款的依据是单据,单据表面必须符合信用证 条款,单单之间必须一致;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承担着第一性付款 责任,单证相符银行必须付款,单证不符银行 有权拒付。
“The Issuing Bank shall be responsible to the Claiming Bank for any loss of interest if reimbursement is not provided by the Reimbursing Bank on first demand …..” - UCP500 Article 19 –
UCP600规定的审单标准给我国银行和司法机关的启示
UCP600规定的审单标准给我国银行和司法机关的启示发布时间:2009-06-26 10:24:48----兼评笔者代理的一起信用证不符点纠纷案■深圳办公室薛义忠一、关于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英文名称为: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以下称“UCP 600”) 已经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国际商会(ICC)在此次修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过程中,全面地回顾UCP500实施(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其发布的各类出版物、意见及决定,吸收了其中的合理条款。
在结构上借鉴了ISP98的模式,改变了UCP500分类不科学,次序排列不足,语言繁杂欠精练等不足之处。
虽然UCP600(共39条)比UCP500减少了10条,但却比UCP500更加准确、清晰,更加易读易掌握,极大地丰富和影响了今后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实务操作和审核单据的标准。
二、信用证不符点纠纷已成为导致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运用呈下降趋势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银行介入国际贸易的产物,它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它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因此被视为可靠的国际结算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中,曾经占据国际结算主导地位达一个世纪之久。
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结算方式发生了剧变,信用证的使用率迅速下降(见图表)图表:信用证在各国和地区国际结算中的比例序号国家和地区比例序号国家和地区比例1 中东52% 5 欧盟外的欧洲国家20%2 非洲49% 6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7%3 亚洲46% 7 北美地区11%4 拉丁美洲27% 8 欧盟9%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运用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很多,包括成本费用过高等因素,但是审单标准的“模糊”导致信用证纠纷的增多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ucp600简介讲课稿
CP600比UCP500减少了10条,共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适用范围、定义、解释;信用证与合同、单据、货物、兑用方式、时间、地点;开证行、保兑行责任;信用证通知与修改;银行指定、银行偿付;单据审核标准、相符与不符交单的处理;有关单据:正、副本、发票、提单、保单;交单、分批、分期装运、不可抗力、免责等。
UCP600第一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
其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因为备用信用证的特殊性,所以有限的适用。
同时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和排除,以适应当事人的需要。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适用UCP600,能否适用呢?在这种情况下,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由审理案件的法院确定。
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虽然不是一项国际性的法律规定,但它现在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界和贸易界接受,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
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法院审理的信用证纠纷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将适用UCP600。
UCP600第二条是新增条款,对信用证业务的14个核心概念作了定义,部分内容在UCP500的不同条款中有过定义或介绍,对有关概念作了补充或修订。
对于信用证定义为不可撤销,改变了以前的定义,可撤销信用证现实中很少使用,本次定义中不再包括。
相符交单定义为“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明确了相符交单的三项依据。
增加了承付定义,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为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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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ucp600认识及其使用
为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及由此引发的货款支付问题,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于193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
商会第7次年会首次制定了信用证的完整标准条文,THE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简称UCP,
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此后,UCP在信用证领域发挥了巨大影响力,成为最权威的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同时,国际商会又多次对
其加以修订,最终形成的UCP600。
一、信用证的独立性UCP600第4条第1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
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
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目前,我国相当
部分的外贸企业在业务中,仍对信用证的独立性未能正确理解。
往往
根据合同条款的内容来决定合同的执行,而忽视了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一旦发生纠纷后,企业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禁止银行支付货款。
而我国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并不了解信用证此种支
付方式的性质和特点,往往漠视信用证的独立性,在此类诉讼中简单
地将基础合同与信用证交易相混合,而这种轻率的判决几乎毫无例外
的在国外引发诉讼,并对中国银行业和司法界的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由于我国现阶段并无对信用证的相关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通过司
法解释和公布的指导性判例来加以规范。
其中,尤其以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最重要的文件。
同时,最高法院近年也通过公布部分信用证案件的
判决来进一步对信用证领域的纠纷的裁决加以引导。
二、信用证独立
性所要求的单证相符信用证的独立性又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以何种
标准来判断受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了信用证的规定。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
行为”。
即银行在确定受益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尽义务时是以受益人提
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符合,则银行可接单;如不符,
则可拒绝接单。
UCP600规定了单据与信用证的相符作为银行是否接受
单据的标准,但在实际业务中对此标准的把握也存在困难,即:单据
与信用证相符到何种程度方为相符。
有人提出应为“实质性相符”,
只要主要条款相符即可,对于一些明显的笔误,如将“400M/T”写为“300M/T”或“400T”应予以认可。
但这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性:卖
方的确只装了300公吨的货物或只装了400短吨的货物,一旦如此,
如银行接单则对申请人是不公平的。
于是也有人奉行“严格相符”,
甚至“镜面相符”原则,一旦出现信用证与单据的不符点,则一概拒
绝接单。
对于此问题,国际商会并未明确应采用何种标准。
我国目前
在此问题上并未形成统一做法,在实际业务中,企业和银行做法各不
相同;而各地法院对此观点乃至判例也并不统一。
三、信用证欺诈例
外及欺诈例外的排除信用证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
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促进业务的开展;但同时由于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即银行只处理单据而非货物,使得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成为实际业务
中难以避免的问题。
国际上对于此问题的态度是:如果信用证的受益
人的确存在了欺诈行为,则付款银行可以拒付,开证申请人可以申请
法院禁止支付,即信用证欺诈例外。
美国是最早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
的国家,在美国纽约最高法院1941年审理的SZTEJN案中开创了法院
以欺诈为由下令禁止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付款的先河。
该案
原告(SZTEJN)与一印度客商签约购买一批猪鬃,买方请
J.HENRYSCHRODERBANKINGCORP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单据由印度的一家中间银行作为托收代理提交给开证行。
发票和提单
都注明货物是猪鬃,但买方发现卖方所装的是牛毛和其它废物。
买方
指控卖方欺诈,诉至法院请求宣告信用证无效,并签发信用证禁付令
阻止银行兑付货款。
法院准许了买方的请求。
在听证过程中,被告认
为银行只能关注单据是否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声称原告缺乏
诉因的抗辩。
该案的法官SHIENTAGJ首先肯定信用证的独立性:“如
果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在承兑之前有义务或允许深入到单据的背后,
并陷入到买卖双方有关交易货物质量的争议中去,这是对商业交易极
为不幸的干预。
”然后,他又指出:“我相信该案中呈现了不同的情形……在这里卖方已经有意识地不运送买方指定的货物。
卖方的欺诈
已引起了银行的注意,银行的信用证下的义务的独立性不应该延伸到
保护不道德(UNSCRUPULOUS)的卖方。
卖方违反承诺和主动的欺诈之间
的区别是应该被权威和理性所支持的。
”由此可看出,信用证欺诈例
外并非简单地否定信用证的独立性,其应用基础在于卖方的欺诈而非
双方之间一般的商业争议。
对于确实发生的欺诈,法院对申请人利益
进行保护。
但在认定“欺诈”时,国外法院有着很高的要求。
而在我国,由于对国际惯例的陌生,信用证欺诈所产生的问题尤为复杂。
我
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的时间普遍较短,不熟悉国际市场和相关国际惯例,缺乏开展国际业务的经验,很容易发生纠纷。
作为买方的中国企
业为保护自身利益及不了解信用证的特点,过于依赖信用证解决自身
困难,一旦发生纠纷后往往直接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
开证行在单证
相符的情况下限于自身的义务,也并不愿意随意的拒付。
于是企业就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发出禁付令。
由于我国相当部分的法官并
不了解信用证的性质与特点,以及对UCP600作为信用证业务领域最权
威国际惯例的影响力和UCP600内容的陌生,也往往将基础合同与信用
证交易视做同一笔交易,轻率的发出禁付令。
这就使得中国银行处于
两难的境地,因为此时受害的往往是国外的银行,而骗子早已在支付
后不知所踪,这完全与国际商会及外国法律的立场相异,这也对中国
银行业的信誉形成了重大损害。
因此,应银行业的呼吁,最高人民法
院在1989年的沿海工作会议上所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
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不
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轻易冻结中国银行所开信用证项下货款。
根据国际国内实践经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
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此种情况下,
人民法院可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在远期信用证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责任已变成票据
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
最高法院一方面
确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同时也排除了在特定情况下信用证欺
诈例外的适用。
这也与国际惯例相符合,即如果银行已对汇票的正当
持票人做出了承兑,则银行不能免除自身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欺诈例
外的使用和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排除对于我国的企业和法院有着重大的
理论和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企业往往易于将自身的商业风险转化为由
银行承担,而我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又由于种种原因轻率地发出
止付令。
这不但严重损害了中国银行业和司法界的声誉,并且也并不
能真正保证货款会被“止付”。
国内法院对禁付令的滥用,不但保护
不了中国企业的利益,反而损害了中国银行业的声誉和利益。
实际上
我国已有银行在国内由于法院的止付令拒绝付款后,在国外被起诉乃
至被裁决败诉。
因此,国内企业、银行和法院必须对信用证业务有着
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
目前,信用证业务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
比重为70%-80%,如何准确的理解与运用信用证,也应当,并且业已成为理论界、实务界和司法界共同探讨的问题。
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必将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相关国际惯例在我国的应用起到推动作用。
对ucp600认识及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