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20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1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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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202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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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最新202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疫情防控【政策要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务,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要点】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三)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要点】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203、204号—零基预算、弹性预算、作业预算》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203、204号—零基预算、弹性预算、作业预算》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203、204号—零基预算、弹性预算、作业预算》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按消耗对象不同,作业可分为()。

A.主要作业和次要作业B.复杂作业和简单作业C.直接作业和间接作业D.重要作业和辅助作业A B C D答案解析:按消耗对象不同,作业可分为主要作业和次要作业。

2.不适用于作业预算方法的企业类型是()。

A.具有作业类型较多且作业链较长B.生产过程多样化程度较高C.间接或辅助资源费用所占比重较大等特点的企业D.作业类型较少且作业链较短A B C D答案解析:作业预算主要适用于具有作业类型较多且作业链较长、管理层对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要求较高、生产过程多样化程度较高,以及间接或辅助资源费用所占比重较大等特点的企业。

3.企业在分析业务量与预算项目之间数量依存关系的基础上,分别确定不同业务量及其相应预算项目所消耗资源的预算编制方法。

指的是()。

A.弹性预算法B.定期预算法C.滚动预算法D.固定预算法A B C D4.管理层对每一个项目的所需费用和所得收益进行比较分析,权衡轻重,区分层次,划出等级,挑出先后。

基层预算单位的业务项目第一层次一般是()。

A.需要项目B.必要项目C.改善工作条件的项目D.紧急项目A B C D5.产量级作业需求量的计算公式是()。

A.Σ各产品(或服务)预测的产出量(或服务量)×该产品(或服务)作业消耗率B.Σ各产品(或服务)预测的批次数×该批次作业消耗率C.Σ预测的每类特定客户数×该类客户作业消耗率D.Σ各产品(或服务)预测的品种类别数×该品种类别作业消耗率A B C D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成本对象,是指企业追溯或分配资源费用、计算成本的对象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1906练兵比武个人所得税试卷1

201906练兵比武个人所得税试卷1

一、单项选择题1.小李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

其扣除方式是()。

(1.5分)A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B在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C在接受教育的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D在接受教育的期间,按照每月500元定额扣除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关于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起止时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5分)A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B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年初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C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D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年初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下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的是()。

(1.5分)A子女教育B住房贷款利息C赡养老人D大病医疗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关于纳税人应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5分)A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一年B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二年C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三年D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考后回忆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考后回忆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考后回忆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2015年甲公司出资4000万元投资M公司,取得其40%的股权,2019年甲公司从M公司撤资,取得收入9000万元,撤资时从M公司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甲撤资应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万元。

A.3000B.5000C.6000D.3800【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应纳税所得额=9000-4000-3000×40%=3800(万元)【出题角度】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处理【难易度】★★★【点评】本题考核“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处理”,该题目所涉及知识点在下列()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辅导中均有体现:杨军老师【高效实验班】教材精讲第一章第12讲;徐伟老师【超值精品班】教材精讲第一章第13讲;考试中心开通的预测试题(三)单项选择题第15题。

杨军老师2019年税务师税法(Ⅱ)《应试指南》第309页例题2;徐伟老师2019年税务师税法(Ⅱ)《经典题解》第22页表1-8其他类别收入的确认。

【VIP】乔贵涛老师逐章精讲第一章一般收入的确认知识点;专属模拟试题(二)单项选择题第15题。

2.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下列所得税表述正确()。

A.酒类制造企业的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B.医药销售企业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C.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D.签订广告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计算税前可扣除的广告费只能在关联企业之间扣除【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AB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选项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2012]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原创新个税下,非居民纳税人如何纳税?

原创新个税下,非居民纳税人如何纳税?

政策规定:(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所得税执⾏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外籍个⼈以⾮现⾦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补贴、搬迁费、洗⾐费;(⼆)外籍个⼈取得的探亲费、语⾔训练费、⼦⼥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新个税下居民纳税⼈的个税计算⽅法,请查看:案例为您解析:取得综合所得如何汇缴个⼈所得税?外籍⼈员如何进⾏筹划?1、外籍⼈员在2019年度⽆法确定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份的处理办法:根据⾮居民个⼈在⼀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认为:暂不能确定纳税⼈为居民个⼈或者⾮居民个⼈的,应当按照⾮居民个⼈缴纳税款,年度终了确定纳税⼈为居民个⼈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2、外籍⼈员在新个税法下,如何应对?下⾯以⼀个案例来说明:【案例】刘先⽣,已移民国外办理了某国绿卡,其在中国企业,获得⼯资及分红收⼊,国外有投资及其他所得,每⽉都要往返国内外,其中每⽉在国外的时间为10-12天。

请问:如今个税法修改后将对他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刘先⽣该如何应对与之相应的变化?【分析】1、新个税法修改后将对他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按照新个税法,刘先⽣每⽉都要往返国内外,其中每⽉在国外的时间为10-12天,在国内的时间为20-18天,⼀年下来,在国内的时间超过了183天,是会被界定为居民纳税⼈;如果被界定为居民纳税⼈,其个税征税所得由原来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变成了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即:不仅中国国内所得要征收个税,还包括可能远在天涯海⾓的国外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扣纳双方的影响及应对——基于扣缴人义务及纳税人行为视角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扣纳双方的影响及应对——基于扣缴人义务及纳税人行为视角

税务与经济Taxation and EconomyNo.2,2021 (Serial No.235)2021年第2期(总第235期)新个人所得税法对扣纳双方的影响及应对——基于扣缴人义务及纳税人行为视角付春(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会计金融学院,江西南昌330099)[摘要]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取决于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耦合作用。

一方面,作为联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桥梁,扣缴人在个税预扣预缴及汇算清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税制结构变化与缴税申报模式转变对纳税人影响深远。

在新个人所得稅下,扣缴人的扣缴清缴合规、沟通保密及判定审查等义务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拓展或提升。

而纳税人的缴税申报、现金管理及税收规避等行为更易于引致税务管控及稽查。

落实应对建议有助于促使扣纳双方在税务合规的框架内发挥正向合力作用,凭借税收法治助力个税财政收入的实现。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外籍纳税人;税务合规[中图分类号J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21)02-0042-06一、引言新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实施近一年多,对于调节收入分配、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效应日益凸显。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统计显示,2019年个税财政收入10388亿元,同比下降25.1%0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个税纳税人迎来首次年度汇算清缴,2020全年个税最终的“答卷成绩”如何,这取决于征纳双方在其中的耦合作用。

一方面,撇去作为征管方的税务机关不谈,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在个税征管中亦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被新个税法赋予了更为重要的职责和义务。

作为联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中介与桥梁,扣缴人在宣讲个税政策新规、提升纳税人对于缴税申报认知、制定税款扣缴流程及办理汇算清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处于被征管方地位的纳税人,面临着个税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及征管方式由传统的“代扣代缴”模式向国际通行的“自行申报+汇算清缴”模式转变的现状⑷,这些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纳税人的“税行为”产生深远影响。

2023年终奖税率和工资税率一样吗

2023年终奖税率和工资税率一样吗

2023年终奖税率和工资税率一样吗年终奖税率和工资税率一样吗?年终奖计税方式为单独计税。

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将个税的起征点确定为5000元。

2018年12月27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该通知明确,个人年终奖在2021年12月31之前仍然可以选择两种计税方式,一种叫单独计税,一种叫合并综合所得计税。

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只能选择合并综合所得计税一种。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该公告规定,年终奖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年终奖计税方式为单独计税。

年终奖怎么算个税那么如何进行单独计税?如何进行合并综合所得计税?二者之间的税收优惠差在哪里呢?1、单独计税应纳税额=(年终奖金额除以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这个公式里的适用税率是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税率,年终奖除以12个月后,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000元到12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超过12000元到2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超过超过25000元到3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比如,小张2020年底发放年终奖为3万元,那么按照单独计税方式,3万除以12个月等于0.25万元,刚好在3000元以内,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那么小张的年终奖纳税金额为2500元×3%×12=900元。

税后年终奖为29100元。

2、合并综合所得计税第二种方法就是将年终奖并入年度工资,然后按照下表中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

比如,前文那么例子当中的小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年终奖为3万元。

保险佣金收入个税扣除标准

保险佣金收入个税扣除标准

保险佣金收入个税扣除标准如下:一般规定: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首先可扣除 40% 的展业成本以及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后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标准来确定应税所得额。

具体扣除标准:
余额不超过4000元:扣除40% 的展业成本和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其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乘以 20% 的税率为应纳所得税额。

余额超过4000元:扣除40%的展业成本和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其余额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后为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为应纳所得税额.
加成征收:一次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 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特殊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 20% 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 25% 计算。

案例说明:
假设保险营销员小李每月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为15000 元,无其他扣除项目,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收入额 = 15000×(1-20%)=12000元
展业成本 = 12000×25%=3000元
应税所得额 = 12000-3000=9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9000-5000)×3%=120 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

法规·解读RegulationsIII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问:《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问:《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答: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新个税年终奖无效区间和低效区间的筹划

新个税年终奖无效区间和低效区间的筹划

新个税年终奖无效区间和低效区间的筹划作者:张昌贵方大凤加锁锁来源:《现代企业》2019年第08期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叫年終奖,但不限于年终发放,可以是一年发放一次的综合性奖金。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

随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年终奖按照新的月度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由于年终奖税率表的变动,年终奖的筹划点及无效区间和低效区间也相应的进行变动,需要进行新的年终奖筹划。

依据政策,年终奖既可以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那么,如何合理筹划年终奖,掌握薪酬筹划策略,让年终奖更多的发放到员工手里,这是薪酬管理人员需要掌握的实际技能。

一、年终奖个税的纳税临界点的产生原因为什么年终奖存在纳税临界点?依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如果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情况下,年终奖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年终奖按月换算后的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为年终奖个税按阶梯级次缴纳。

又因为实际操作中,为了简便采用了数算扣除数,就出现了常说的年终奖的“坑”或“雷区”。

即年终奖在临界点存在“发得越多,拿得越少”的现象。

例如:年终奖分别是36,000元,36,001元;分别应纳税36,000×3%-0=1,080元,36,001×10%-210=3,390元,前后相差了2,310元。

如果按阶梯个税税率计算36,001元年终奖个税=(36,001- 36,000)×10%+1,080=1080.1元。

外籍人员充分利用各项优惠的纳税筹划

外籍人员充分利用各项优惠的纳税筹划

外籍人员充分利用各项优惠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思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根据非居民个人适用税率表(见表2-2)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表2-2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境外个人在境外的税负比较轻,在条件允许时,可以将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控制在90天以内,从而享受部分所得免于在中国纳税的优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对于短期来华人员,如果每年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则应充分利用短期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在第六年一次离境达到31天即可永远保持短期居民个人的身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7条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关键字税政司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信息>政策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税字〔1994〕021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37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2011〕10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税〔2015〕1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减税降费政策汇总

减税降费政策汇总

减税降费政策汇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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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10、《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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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98号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2018年9月11日 星期二 关键字税政司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信息>政策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的问题解析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的问题解析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的问题解析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明确了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之前,很多会员都打电话咨询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是否会取消,这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给大家吃了颗定心丸,不用再担心了,并且给纳税人选择权,即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下面来具体分一下利弊。

例1:假设老王的2019年的工资每月是5000元,2018年年终奖是30000元,在2019年2月发放。

不考虑其他因素。

1、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照上述财税〔2018〕164号规定,单独来计算应纳税额:30000÷12=2500 ,查询月度税率表,适用税率3%年终金应纳税额=30000×3%-0=900元全年综合所得=5000×12=60000元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60000-60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900+0=900元2、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全年综合所得=5000×12+30000=90000元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90000-60000=3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30000×3%-0=900元从全年来看,总体应纳税额没有差异。

个税费用申请报告

个税费用申请报告

尊敬的财务部领导:您好!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将我司员工个人所得税费用申请情况报告如下,请予以审批。

一、申请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断完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在逐渐减轻。

为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我司决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费用。

二、申请范围本次个人所得税费用申请范围包括以下人员:1. 公司全体员工;2.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外籍员工;3.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

三、申请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4.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5.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6. 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

四、申请内容1.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进行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我司员工符合条件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3.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预扣预缴。

4.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确保纳税准确。

五、申请金额根据上述申请内容,本次个人所得税费用申请金额如下:1.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X万元;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XX万元;3.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XX万元;4.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XX万元。

六、申请程序1. 各部门负责人对员工个人所得税费用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 财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编制个人所得税费用申请报告;3. 财务部门将申请报告提交给财务部领导审批;4. 财务部领导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费用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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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
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
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三条;
(四)《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7日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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