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次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冲突

合集下载

房产公开竞争招租中优先承租权问题研究

房产公开竞争招租中优先承租权问题研究

房产公开竞争招租中优先承租权问题研究作者:伍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7期【摘要】优先承租权是租赁双方约定的一项合同权利。

在符合相应条件、期限的情况下,承租人主张的优先承租权应该得到保障,这是出租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文章对优先承租权的概念、性质、行使条件、期限、法律后果进行阐述,并对公开竞租与优先承租权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二者存在一定冲突,但公开竞租不能天然排除优先承租权,文章最后提出了解决二者之间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公开竞租今年,重庆某公司因房产租赁引发一起案件。

为提高房产使用效率,促进保值增值,在租赁期限届满1个月前,该公司对房屋采取公开竞租。

在原承租人拒绝参与新的招标竞价的前提下,通过招标竞价方式确定了新的中标人,此时原承租人提出享有优先承租权而不愿意退房,并主张以中标人的同等条件续租房屋,否则该公司需赔偿其装修等经济损失。

本案争论的核心在于公开竞租与优先承租权的相互关系,表现到本案中即:如果原承租人不参加出租方组织的新一轮公开招标竞价是否会必然丧失优先承租权。

关于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从优先承租权的概念人手了解其中法律关系。

一、优先承租权的概念及法律分析(一)优先承租权概念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出租人再次出租房屋时,原承租人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此项权利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保障原承租人利益,同时也限制了出租人对房屋自由支配权的行使。

(二)优先承租权性质我国法律层面目前尚无关于“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只零星见于个别地方性法规,优先承租权的产生大多按照合同缔约自由的原则由双方约定。

我国法院判例也有认可租赁合同中“优先承租权”之约定的效力的情况。

优先承租权类似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者均属民事优先权,不过优先承租权属于债权,是一项议定的权利,或者说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双方的先期约定是此项权利得以主张的重要条件,明确优先承租权的这一性质是解决关于优行承租权相关问题的一个必要前提。

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在外租房的我们有可能会遇到房东将租赁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这时我们会想⾃⼰能不能继续住下去,或者能不能购买该套房屋。

实际上,承租⼈对租赁的房屋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那么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租⼈对租赁的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或者出租⼈将房屋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承租⼈收到通知后⼗五⽇内未明确表⽰购买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未参加拍卖的也视为放弃。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出卖⼈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条 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履⾏通知义务后,承租⼈在⼗五⽇内未明确表⽰购买的,视为承租⼈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七条 出租⼈委托拍卖⼈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前通知承租⼈。

承租⼈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条 出租⼈未通知承租⼈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可以请求出租⼈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与第三⼈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不受影响。

⼆、承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注意事项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2、出租⼈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3、出租⼈侵害承租⼈优先权的,承租⼈可主张赔偿损失;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与承租⼈都有优先购买权,⼆者发⽣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出租⼈出卖房屋的,承租⼈对该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如果房屋的按份共有⼈⾏使了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将房屋卖给近亲属,承租⼈就失去了该项权利。

实用的租赁合同锦集5篇

实用的租赁合同锦集5篇

实用的租赁合同锦集5篇租赁合同篇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财产即为租赁物,租金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使用租赁物的代价。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存在于房屋租赁中。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形成权承租人以同样条件声明承租者,出租人有出租之义务,即优先承租人依其一方的意思,无须义务人(出租人)的承诺即可形成与原协议条件相同的租赁内容之契约。

附限制条件的物权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应享有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但在优先承租权存在的情况下,所有权人行使权力反受没有所有权人的承租人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保护弱势群体承租方的利益。

优先条件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按照房屋优先购买权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法定优先购买权和意定优先购买权两类。

前者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仅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之人才能够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后者则是指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而设定的优先购买权。

准此以观,中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显然是一种法定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篇2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将甲方__租给乙方作为车辆停放使用,并签订如下车位租赁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续租权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续租权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续租权规定一、租赁合同中优先续租权的概念优先续租权,是指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于其他人再次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权利。

优先续租权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使用权,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延续。

二、优先续租权的行使条件1.租赁期限届满。

只有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才能行使优先续租权。

如果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续租权。

2.承租人具有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人对租赁物具有相同的购买意愿、支付能力、租赁价格等条件,且符合出租人的要求。

如果承租人没有具有同等条件,则不能行使优先续租权。

3.承租人必须为出租人提供必要的保证。

承租人在行使优先续租权时,必须为出租人提供必要的保证,如保证租赁物的安全、卫生、整洁等,以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三、优先续租权的实现方式1.书面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行使优先续租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出租人,说明自己的意愿,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前往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2.与出租人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如果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续租意愿表示同意,双方应当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事项。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1.违约责任:承租人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者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优先续租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权解除原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解决方式: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在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注意事项1.房屋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将优先续租权条款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并告知承租人该条款的内容和含义。

2.房屋出租人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将租赁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承租人,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

房屋租赁的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呢?

房屋租赁的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呢?

房屋租赁的次承租⼈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呢?【案件导读】本案涉及的是在转租当中次承租⼈是否享有优先租赁权问题。

我国法律没有明⽂规定,承租⼈是否享有优先租赁权,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有优先租赁权。

下⾯由正觉律师通过⼀个真实案例的介绍来和⼤家探讨这⼀问题。

⼀、案情简介2011年2⽉12⽇,杜某与⼴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签订了⼀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海珠区xx路3号、8号店⾯经营,租赁期限⾃2010年2⽉15⽇⾄2013年2⽉15⽇⽌。

期间,欧某向杜某租赁该3号店⾯经营便利店,杜某则与马某在第8号店⾯合伙开了餐饮店。

2012年01⽉31⽇,杜某妻⼦汤某与马某签订了⼀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原先共同经营的餐饮店转让给马某,转让费为50000元,转让物品包括店内现所有物品及资产,⾃2012年2⽉15⽇杜某不再参与餐饮店经营。

杜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其没有再续签租赁合同。

2012年10⽉15⽇,欧某与物业公司就上述两店⾯签订了⼀份租赁合同,租赁期从2013年2⽉16⽇⾄2014年2⽉15⽇,并交纳了租⾦。

但在2013年2⽉15⽇后,马某拒绝从8号店⾯迁出,认为其对8号店⾯享有优先租赁权。

欧某与马某⼏次协商⽆果后,欧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合法权益。

⼆、宏⼒律师代理意见及代理结果1、欧某寻求宏⼒律师帮助欧某携带所有资料亲临宏⼒律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并决定委托宏⼒律师代理诉讼。

宏⼒律师分析后,代理欧某将马某诉⾄法院,请求判令马某⽴即停⽌侵权,归还欧某租赁的店⾯,赔偿欧某经济损失6万元。

2、宏⼒律师代理意见就本案⽽⾔,8号店⾯实际上存在两个租赁关系:⼀个是出租⼈物业公司与承租⼈杜某的关系,⼀个是承租⼈杜某与次承租⼈马某的租赁关系。

在提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我们律师认为承租⼈杜某并没有将租赁权让与给马某,⽽只是将8号店⾯转租给马某,这属于经营权的转让⽽⾮租赁权。

依据杜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杜某才是8号店⾯的承租⼈,合同期满后,应是杜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tangsen12348:日期:2009-11-29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

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房东再转租权的案例

三房东再转租权的案例

三房东再转租权的案例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

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则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

对解除两个租赁合同的后果处理,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租赁的房屋外,对违约责任及装潢损失的赔偿,则根据两个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转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的,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

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

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

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条文的内容理解本条分两款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承租人转租;二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三是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为督促当事人及时保护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第一款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承租人的优先权

承租人的优先权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
承租人的优先权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10.01.05)
案例速递:
张某在我市某路有一楼房,建筑面积94.2平方米。

2007年7月8日,张某将该房出租给吴某居住,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租金为每月400元。

后张某因琐事与吴某发生矛盾。

2008年2月,张某决定将该房出卖。

经人介绍,2008年3月10日,张某与第三人李某达成以13万元的价格买卖该房的协议。

双方于次日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租赁期届满后,张某遂通知吴某租赁房屋已经出卖,要求其立即腾房。

吴某认为张某在卖房前既未通知又未征求其是否购房的意见,侵犯了其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张某与第三人李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律师说法: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张某在将出租房屋出卖前未通知承租人吴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李某,侵犯了吴某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本案
中被告张某虽然与第三人李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由于该行为剥夺了吴某的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所以买卖关系也就被宣告无效。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案例(3篇)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某公司总经理。

2005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张三承租李四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处商业用房,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约定,张三在租赁期满后,享有优先承租权。

2008年,租赁期限届满,张三提出希望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但李四以房屋需要改造为由拒绝续租。

张三认为,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自己享有优先承租权,李四无权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以及李四是否有权拒绝续租。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同意。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三享有优先承租权,因此,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张三有权要求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

关于李四以房屋需要改造为由拒绝续租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房屋改造可能对张三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但李四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房屋可能需要改造,且合同中并未对房屋改造作出限制性约定。

因此,李四以房屋需要改造为由拒绝续租,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四应当同意张三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租赁期限自原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续至三年。

四、法律分析1.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这是法律对承租人权益的一种保护,旨在保障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的稳定性。

2.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租赁期限届满;(2)承租人提出续租要求;(3)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3. 优先承租权的限制尽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在以下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拒绝续租:(1)房屋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2)房屋需要改造,且改造期间无法满足承租人使用需求;(3)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房屋损坏或者影响他人合法权益。

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问题之探讨

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问题之探讨
维普资讯
广 西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 2 第 4期 1卷 20 0 6年 7月
J OURNAL GUANGXI 0F ADMI SI NI RATI VE
C D RE NS TUTE I TI OF 0L TI SAND W P I C L气
系于 转 和 人和 赁 权 的稳 定性 , 对 于善 意 的 次承 租 人 不 利 。 这
在 出租人 出卖租赁 房屋 时, 应赋 予 次承租人 先 买权 。且次 承租 人 的 先 买 权 应 优 先 于承 租 人 的 先 买 权 。从 立 法 上 应 赋
予 次 承租 人 先 买权 形 成 权 的 效 力 。


刘某 , 刘某也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 、 赵 罗之间的买卖 关 系未侵 犯 胡 某 的优 先 购 买 权 , 驳 回胡 某 的请 应 求。 通过对案例 的分析 , 问题 的关键在于 , 转租法 律关 系 中 , 承租人 的优先 购买 权是 否 因为 次承租 人 而免 除? 出租人 与承 租人 订立 租 赁合 同 , 承租人 与 次承租人 订 立 了转 租 合 同 , 份 合 同相互 独 立 , 两 出 租人 与次 承租 人 并 无 合 同 法 上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出租人 同意转 租不 使其 增加 合 同法上 的义务 , 原租 赁合同不受影响, 而仅使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成为有 权 占有 。承 租 人 和 次 承 租人 的法 律 关 系 共 存 于一 个标 的物 上 。如此 便 引发一 个 问题 , 如果 出 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 , 能否简单地适用《 合同法》 第 20 , 3 条 优先购买权仅仅为承租人享有?如此适用 是 否公允 ?这样 的制度设 计 在逻 辑 上顺理 成 章 , 然 而却 使得无 过错 的次承 租人 之利 益欠 保 障 , 尤其 是 房屋租 赁这样 涉 及 次 承 租人 安 身 立命 的重 大利 益 的情形 , 更有 必要 予 以检讨 。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01 承租人经营范围不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某实业公司诉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实业公司承租某厂的厂房用于贵金属设计及生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履行中,租赁厂房所在产业园区被政府纳入当地新兴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定位发展半导体。

某厂就此两次函告某实业公司,因园区整体规划调整及发展需要,租赁期限届满后将不再续签合同。

合同到期后,某厂与从事半导体生产研发的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某实业公司以其优先承租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请求某厂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及搬迁损失。

裁判结果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租赁物的用途直接关系租赁物的价值维持,是同等条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地方政府将租赁厂房所在园区的发展方向定位为“半导体”,某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贵金属”,不符合园区整体发展规划,故认定某实业公司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地方政府基于区域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全盘考虑,确定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定位。

出租人对入驻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确保产业园区发展符合政府发展纲要、租赁物保值增值,既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符合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特征。

本案明确了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要件,界定了“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对培育新质生产力、优化市场结构、护航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2 超出国家电价标准违法收取的电费应予退还——某发展公司诉某市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承租人某发展公司与出租人某市场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商铺水电费按商业用途计价,由某发展公司支付。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它们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冲突。

在很多情况下,共有人和承租人都有购买房产的权利,但是他们之间的优先性是不同的。

解决这种冲突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双方关系,最终达到协调和平衡。

一、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产交易时,如果一方共有人想要出售自己所持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这种权利通常在法律文件中规定清楚。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产出售时,如果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房屋承租人享有与其他潜在买家同等的优先购买权。

这种权利通常在租赁协议中规定清楚。

二、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的冲突如果一个物业有多个所有人的话,这些所有人之间会存在矛盾,因为他们都有权力在出售时要求买家给他们优先购买权。

同样,如果房屋出售时还存在承租人,这个承租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没有认真处理这些利益冲突,就会导致激烈的纠纷,困扰买家和卖家很长一段时间。

三、冲突处理与案例分析(一)平衡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在解决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需要平衡他们的利益。

例如某个物业有四个所有人,其中三个希望保持物业,而另外一个想出售。

这时如果没有规定,很可能会导致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争议。

因此,在同等清晰的法律框架下,可以考虑以维护好物业为前提,让物业保持三分之三,而剩下的三分之一出售,这可以达到一个平衡。

(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些共有人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而不想购买他人所持有的产权。

这时,共有人可以签署一份书面声明,表示不会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这样有利于提高其他共有人及买家的成交效率,防止因期限过长而导致失去购买机会。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即使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也有可能出现无力购买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对此种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

例如,当承租人有意购买该物业时,应当在一个设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卖家提出购买要求,而在此期限内未行使购买权的话,则视为放弃。

房屋转租中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

房屋转租中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

房屋转租中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1、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为基础。

在转租合同关系中,存在出租人与承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两个租赁合同关系,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

因而次承租人不能直接享有优先购买权。

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才能存在。

2、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承租人不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为前提。

法律直接规定了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次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转租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原租赁合同关系为基础,原租赁合同解除转租合同应当解除,如果转租合同的次承租人与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都均等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就丧失了承租的基础地位。

因此,只有在承租人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次承租人才能间接的主张优先购买权。

3、转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超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范围。

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基础的,没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就不能产生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以不超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范围为原则。

4、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受一定的限制。

由于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次承租人不能直接向出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在先例优先购买权时,应通过承租人来行使,即由次承租人向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出租人主张该权利。

5、通知义务的承担。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下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通知义务由出租人承担。

在转租合同关系中,通知义务该由谁承担,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由于出租人与转租合同中,承租人作为出租人出租其所承租的房屋,因此,原合同的承租人应对次租人承担通知义务。

如果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应与出租人对承租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国家条的规定,出租人不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浅析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

浅析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

未经房主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是否有效?发布时间: 2009-04-01 08:30:26 浏览量:681【案例】: 2006年10月,朱某将一套商铺出租给周某,租期为两年。

双方约定:周某不得转租,否则朱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007年9月,周某将该商铺转租给杨某,租期为一年,并约定期满可以续签。

2008年2月,杨某被房主朱某告知将收回该商铺,杨某认为周某隐瞒真相,擅自将商铺转租给自己,导致自己无法继续承租。

于是杨某将周某告上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有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该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转租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规定说明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且出租人与承租人曾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因而承租人擅自转租系无权处分行为。

周某与杨某的转租合同无效,杨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租合同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仅仅赋予了出租人在未经其同意下的对原合同的解除权,并未涉及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合同的效力。

从维护合同稳定性及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所签转租合同未出现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转租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

【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在未征得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的前提下,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效力问题。

对于租赁中的转租问题,我国《合同法》仅在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中优先承租权适用浅析

房屋租赁中优先承租权适用浅析

房屋租赁中优先承租权适用浅析《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优先承租权作为承租人的法定权利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该条款对承租人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笔者试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对优先承租权的具体适用,尤其是商业用途房屋租赁中的适用进行分析。

优先承租权的性质由于法律对优先承租权并未作更多详尽规定,理论界对于优先承租权的分析主要参考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进行分析,可概括为“请求权说”“物权说”(“准物权说”)“形成权说”三种观点。

在我国,理论上“形成权说”为通说,但司法实务中,在《民法典》施行前对于优先承租权法院多采“请求权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虽然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该权利为强制缔约请求权而非形成权或物权性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优先承租权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之上对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利的强化,一般是指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未与承租人续租,却与第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

那么在相同的条件下,承租人可以直接与出租人成立一个相同的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直接将房子继续出租给自己。

其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或经营权利,减少如装修费、中介费等交易成本。

因此,如果将优先承租权看作是请求权,出租人可以拒绝订约,显然不利于对承租人的保护。

“物权说”(“准物权说”)赋予优先承租权物权效力,在缺乏公示方法的情况下使其可以对抗第三人,导致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对第三人权利影响过大。

且《民法典》中对“第三人代为清偿”“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规定,对承租人进行体系性保护,再赋予优先承租权物权效力势必会形成过度保护,导致承租人与出租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失衡。

相比之下,“形成权说”既能有效保护承租人利益,又能兼顾出租人及第三人的权利,更契合优先承租权的立法目的。

以案为例对优先承租权适用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贾某承租某商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所整体承租、开展整体招商运营管理的某商场内的商铺,用于经营其自创烘焙品牌。

房屋租赁合同中优先承租权问题初探

房屋租赁合同中优先承租权问题初探

其 次 , 先 承 租 权 存 在 重 大 的 制度 缺 陷 。从 出租 人 的 角 度 优 看, 在承租人行 使优先承租权 的情况下 , 出租人完全 丧失拒绝 续 租 , 更 具 清 偿 能 力 之新 承 租 人 合作 的机 会 。从 第 三 人 角 度 与 看, 由于优先承 租权 的存在 , 三人 寻求中意商铺 的努力可能 第 付之东流。除此之外 , 优先承租权 的规定极易诱发出租人 与第 三人订立虚假租约 , 以骗取不合理加租或者阻碍优先承租权行 使的道德风险 。


同, 承租人在经营过程投入的 巨额装修 费用 和培育的客户 资源 将化为乌有。 笔者觉得法律应 当对承租人 ( 次承租人 ) 的权利保 护做一定的安排 , 以防止出租人滥用权利 , 维护社 会经 济秩序 的稳定 , 减少不必要 的资源浪费和损耗。 通过翻查资料 笔者发现欧洲的一些国家如英国 、爱尔兰 、 法国 、 比利 时 、 荷兰 、 意大利 等已经通过法律赋予 了商事租赁的 承租 人 在 租 期 届满 时 请 求续 展 租 约 的权 利 , 优 先 承 租 权 。 作 即 为对商业承租人利益保护最 有力的国家 , 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 战结束前 , 并没有对商业承租人进行特别的保护。一战结束后 的不动产危机促使法国政府 开始关注商业承租人的利益 保护 ,
房屋租赁合 同中优先承租权 问题初探
王 燕 军
( 州 市 广播 电视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 东 广 州 50 9 ) 广 广 10 1
【 摘 要 】 特定物业资源的稀缺性决定 了出租人的强势地位 ,因此建 立优 先承租权制度对干 防止 出租人滥用权 利, 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文章由案例引 出了优先承租权 问题, 并就优先承租权制度是否应 当存在做 了 分析与讨论。然后文章阐述 了优先承租权 的构成要件和次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问题, 最后提 出了几点立法上的建议。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适用——《物权法》第101条的解释与完善(1)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适用——《物权法》第101条的解释与完善(1)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适用——《物权法》第101条的解释与完善(1) 关键词:《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解释与完善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第101条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约,存在诸多适用上的争议。

作为制度分析的起点,应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形成权,从而以避免理论上的缺陷。

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可通过民法解释学的方法阐明《物权法》第101条前段的“转让”和“份额”的含义。

在《物权法》第101条相关规定阙如的情形下,应通过比较法和规范意旨之分析,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行使的效力和权利冲突等具体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两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涉及许多细节问题,而上述条文的规定却过于简约,如不作进一步的解释,在下列情形下将产生适用上的争议:第一,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那么,该条文规定的“转让”应包括哪些情形?由于《物权法》并未规定“转让”的含义,那么可否参照上述《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后段,将其解释为“出卖”?此外,该“转让”是否包括在执行法院判决、破产、法人合并、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产生的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份额的情形?第二,《物权法》第101条仅规定在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如果按份共有人并非转让其份额,而是依《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物整体,其他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在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的情形时,其他共有人能否依《物权法》第101条之规定主张优先购买权?第三,《物权法》第101条并未具体规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为填补此等法律漏洞,在民法解释学上可否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第四,在按份共有人履行买卖合同并移转其共有份额的所有权给第三人之情形下,其他共有人能否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或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撤销该所有权的变动并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第五,在司法实践中,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还将衍生其他一系列细节问题,比如在受让共有份额的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下,是否有《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的适用?数个按份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并存时应如何处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能否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由此可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甚为复杂,而我国《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却过于简单,对于上述司法实践中的细节问题,难以提供直接的适用依据。

论次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二三○条之适用方法

论次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二三○条之适用方法

面的要素,即事物本质结构和法伦理原则。依此方法,通过法 律解释以判断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就需要从事物的 本质结构即转租的结构特征及法伦理原则即优先购买权的确 立依据这两方面进行。
三、事物的本质结构角度:转租的结构特征分析 从法律的规范内涵不难看出,转租就是指承租人立于出 租人的地位,将租赁物租于第三人,而与第三人成立租赁关系 的法律行为。 在转租的债权结构方面,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租赁 合同,二者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同时,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 间的合同关系并没有消灭,而根据债的关系的相对性原则,次 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并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物权结构方 面,此时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者却变成了次承租人,原承租人 则退出了物的直接占有和使用关系。也就是说当出租人出卖 房屋时,次承租人如若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唯一的可能根据就 是这一物的占有使用关系,那么实际占有使用关系在优先购 买权制度的确立重视何种地位直接决定了此承租人可否也享 有优先购买权。这一事物的本质结构的分析对判断次承租人 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奠定了前提性要件。 四、法伦理原则角度:优先购买权的确立依据 所谓 优先购 买权,学者 一般认为 是指依法 律规定 或者 当事 人约定 特定人在 出卖人出 卖标的物 于第三 人时,享有 在 同等条 件下 优先 购买 的权利 。③立法 者规 定优 先购买 权 的立 法目的可以 从其制度的 历史源流和现 实的制度价 值两 方面 考察。 (一 )历 史源 流 优先购买权制度有比较悠久的历史,其产生于罗马法永 佃权中的赎回权。在优士丁尼时代,永佃户对权利实行转让 时,应当通知所有主请求其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转让 给所有主。④后来随着永佃权扩大适用至房屋,永佃权赎回权 演变为永租权赎回权,永租权人可以任意处分其永租权,但不
度着 手尝 试解 决这 一问 题。 本文 真正 目的 在于 通过 解决 这一 小问 题而 为司 法实 践中 类似 问题 的解 决提 供律解释

2023版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2023版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2023版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

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

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XX)第四十二条:“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

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

我们先看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誉恒*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司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

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

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

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

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司与被告清水河*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效。

民法典中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民法典中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民法典中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摘要: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但理论界对该权利性质尚存在争议,实践中对于行使要件之一的“同等条件”认识亦不统一。

特别是在商事租赁中,如何平衡保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应予以关注。

本文希望通过对优先承租权性质及行使条件的分析,为准确把握优先承租权制度适用规则、妥善处理相关司法案件提供思路。

关键词:优先承租权;商事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一、优先承租权的立法革沿及实践困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该条规定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在民法典实施前,优先承租权多分散地规定在各地房屋租赁领域地方性法规中[1]。

囿于效力等级限制,各地缺乏统一的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适用规则,造成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尽相同。

民法典颁布后,第734条第2款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了是否以事先约定作为优先承租权行使前提条件等争议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利益,稳定既有租赁关系和租赁物使用状态。

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法院援引该条进行裁判时仍遇到许多新的困惑,特别是不同租赁类型有其自身独特性,民法典及配套解释中并未就优先承租权的行使作进一步细化规定。

如何准确把握优先承租权行使中“同等条件”,在个案中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优先承租权的权力性质界定优先承租权属于房屋租赁权的范畴。

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观点,主要争论有以下三种:一是债权说,承租人所享有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完全是基于租赁物的交付而取得的一种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并不具备对标的物独立支配的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

二是物权说,认为房屋租赁权就是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一定程度的处分权,本质上属于物权的范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与次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冲突(一)次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1],该第三人即次承租人。

房屋转租的情形下,次承租人是房屋的实际承租人。

在我国,法律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目前法律规定没有涉及,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另一种意见认为,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此问题应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在出租人明确授权、同意或事后追认承租人转租行为的情况下,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并非租赁权的让与。

在两个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与次承租人都享有承租人的身份,无论否认承租人还是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都与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不符。

因此,同等条件下合法转租房屋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均应享有优先于普通购买者的购买权。

其次,在转租时,次承租人对房屋已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对房屋的依赖性更强,且占有权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效力。

因此,从这一点考虑,也应赋予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再次,在非法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尚且不受法律保护,更何况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同样的,由于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只有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房屋转租,并且进一步确认了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其实质是赋予了出租人排除次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可能。

若出租人同意房屋转租,应认定出租人意识到了将来次承租人有可能行使优先承租权,并自愿承担该负担。

所以,笔者认为,在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均约定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同意转租且对转租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未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两者冲突的表现形式在合法的转租情况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都是合法的承租人,都应当享有优先承租权,所以,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矛盾也频繁出现。

2010年1月25日,陈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市A、B号店面经营,租赁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

[1]许云勇:《房屋租赁承租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载《中国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中国知网2010年版。

期间,陈某向毛某租赁该A店面经营KTV,陈某则与张某在B店面合伙开了一饭店。

2011年10月31日,陈某前妻吴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原先共同经营的饭店让给张某,转让费11000元,转让物品包括店内现所有物品及资产,自2011年11月1日陈某不再参与饭店经营。

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续签租赁合同。

2012年12月13日,王某与物业公司就上述两店面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并交纳了租金。

但在2013年1月1日后,张某拒绝从B店面迁出。

就B店面来说,实际上存在两个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物业公司与承租人陈某的关系,一个是承租人陈某与次承租人张某的租赁关系。

在本案中,承租人陈某并没有将租赁权让与给张某,而只是将B店面转租给张某。

在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物业公司与张某并无直接的租赁关系。

陈某自2011年11月之后对B店面并未实际使用,且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陈某在转租中没有牟利,因此,陈某向物业公司表示不再续租也符合常理。

在此情形下,王某与物业公司就B店面签订2013年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陈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陈某才是B店面的承租人,合同期满后,应是陈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张某最初是由于其与陈某合伙而取得了B店面的共同使用权,从陈某的前妻吴某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明确陈某退出合伙等内容来看,陈某转让的是饭店的经营权和店面内的物品及资产,双方并没有写明将陈某的租赁权让与给张某,应当认定陈某是将B店面转租给了张某。

张某是次承租人。

即使陈某与张某就共同租赁B店面达成了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该协议也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租赁权和物业公司的出租选择权的效力,也不具备对抗物业公司要求返还原物请求权及单方形成新合同关系的效力。

(三)两者冲突的解决途径关于转租后[2],承租人、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租赁权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我国现行立法对优先租赁权也没有明确的概念和规定。

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中,常见的优先权争议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规定。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也习惯从优先购买权的角度进行类推解释优先租赁权。

故,我们讨论的优先租赁权仍应认定为意定权[3],其对应的权利义务通过当事人约定[2]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韩蕊、才智:《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2012年。

而形成。

存在此类约定的,出租人若在租赁期间内或租赁期间届满后一定期限内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则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接到通知后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租赁权,出租人拒绝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的,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至于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租赁权,笔者主张,承租人与出租人如约定了优先租赁权,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在转租协议中也约定了承租人另转租的优先租赁权的话,当承租人到期后不主张优先租赁权的,次承租人可以依照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代位享有优先租赁权。

但具体到本案,出租人物业公司与承租人毛某虽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优先租赁权,但是作为次承租人的被告却没有和承租人毛某签订书面的转租协议,更没有约定承租人另转租的优先租赁权。

被告与毛某在共同经营水站期间,也没有明确两者共同租赁B店面经营水站。

因此,作为次承租人的被告在本案中无从谈起享有优先租赁权,也无从代为享有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

房屋转租后,因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地位并不因此丧失,承租人与次承租人都属于房屋合法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那么何者的权利优先呢?本文认为,从简化法律关系、减少纠纷、稳定经济生活秩序的目的出发,次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应优于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说明对于该转租房屋而言,次承租人的需求性更大,并且次承租人实际占有了该租赁房屋,基于占用的效力,次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理应顺序在先,只有当次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时,承租人才可以行使其优先承租权。

结语随着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为了更好地促进房屋租赁活动的开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也多倾向于保护租赁关系中的弱势方。

在现有法律中,已经有法条涉及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是随着房屋越来越紧张,选择就继续租赁房屋的人也越来越多,从而引发的承租人是否也享有优先承租权问题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如何从立法的角度规制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才可以更好地保障租赁双方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优先承租权为研究对象,首先围绕优先承租权的概念和特征展开研究,得出在房地产市场繁荣发展的时代中,优先承租权的存在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其次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先是分析了优先承租权应当属于法定权利,还是应当属于约定权利;再者也结合了相关案例,分析了“同等条件”和“权利时效”问题。

笔者对优先承租权的研究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要想真正落实该项权利必须从操作层面进行更多的实践探讨。

相信通过对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和提炼,我国可以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符合本国国情的优先承租权制度。

致谢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遇到了很多困难的问题,但都在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吴文俊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同学的耐心帮助下顺利解决了。

吴文俊老师说王晓雪是优秀学生,毕业论文可以抄袭,可以在淘宝上找代写。

为此,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吴文俊论文指导老师,这篇论文在吴文俊老师的指导下从一个毫无逻辑结构、干瘪的文章变得饱和、有逻辑性。

过程是艰辛的,从最初选题到最后定稿,吴老师给予了太多的关怀、包容与指导,在论文的指导过程中,我感受到吴老师的博学多才,严谨的治学态度,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

其次要感谢我的父母,是他们一直在我身后默默地给我支持、鼓励,无论我做什么决定他们都会无条件地支持,养育之恩,无以回报,只希望他们能够身体健康,就是我最大的心愿。

还要感谢我的同学们,在论文写作期间,我们互相讨论问题,查阅资料,提出意见,给予鼓励。

毕业之后我们会各奔东西,但这份友谊不会走散,是大学期间最美好的回忆。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的大学生涯即将画上句号,真的希望时光走的慢些,再慢些,希望能再多一点如此美好的时光。

在最后再次感谢所有曾经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和同学们,以及在论文中被我引用和参考的论著的作者。

参考文献著作类:[1]王利明:《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2]佟柔主编:《民法理论》,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3][美]普拉诺等编著,胡杰译:《政治学分析词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4]梁慧星:《物权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温世扬、宁立志:《房地产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李国光主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8]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戚兆岳:《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0]崔建远:《合同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论文类:[1]饶茜:《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中国知网2010年。

[2]冉克平:《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2010年。

[3]梁晓亮:《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保护》,中国知网2010年。

[4]刘有东:《合同法精要与依据指引》,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11年。

[5]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 , 2011年。

[6]司徒洁:《优先购买权之法律属性初探》,《法制与社会》, 2011年。

[7]杨成斌:《优先购买权制度思考》,《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2年。

[8]顾闻:《论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商品与质量》,2012年。

[9]韩蕊、才智:《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 2012年。

[10]薛鹏飞:《浅析实务中优先购买权的若干问题》,《商品与质量》, 2012年。

[11]龚国伟、李楠:《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2013年。

[12]林沛文:《论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2014年。

[13]臧洋:《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法制与经济》, 2014年。

[14]杨沐春:《浅论优先购买权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知识经济》, 2015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