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优先承租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原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承租同一房屋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和《租赁合同条例》对优先承租权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却引发了诸多争议。
本文将就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性质优先承租权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权利,其存在以原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为前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租赁关系的协议。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原有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1. 优先承租权的享有在原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原有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具体表现为:(1)同等条件下,原有承租人有权优先承租原租赁物;(2)在同等条件下,原有承租人有权优先选择租赁物的用途;(3)在同等条件下,原有承租人有权优先选择租赁期限。
2. 优先承租权的限制尽管原有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在以下情况下,优先承租权可能受到限制:(1)出租人合理理由解除租赁合同:如出租人因房屋维修、改造等原因需要收回房屋时,原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可能受到限制;(2)原租赁合同到期:当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自然消失;(3)原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若原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原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也随之消失。
3.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救济当原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措施:(1)协商解决:原有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争取恢复其优先承租权;(2)请求仲裁:原有承租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保护其优先承租权;(3)提起诉讼:原有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优先承租权。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某甲承租某乙的房屋。
合同到期后,某甲要求续租,但某乙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拒绝。
某甲认为其享有优先承租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优先承租条款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对于原租赁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具有优先于其他任何人租
赁的权利。
这种权利通常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 租赁期满后,如果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原承租人可以优先租赁。
2. 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
3. 如果出租人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而该他人仍然想将房屋出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租赁。
但是,这种优先承租权是有一定限制的。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原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或违反了合同规定,出租人可以拒绝给予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此外,如果出租人决定将房屋以更高的租金出租给其他人,原承租人也不能要求优先承租。
总之,优先承租权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权利,可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但是,这种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行使。
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不应享有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不应享有优先承租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竞价招租市场变得越来越活跃,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不应享有优先承租权的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从多个角度解析为什么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不应享有优先承租权。
首先,优先承租权制度容易滋生腐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在竞价招租中,房主需要尽快找到一个能够出高价的承租人,否则可能会使房子空置导致损失。
如果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就会导致中间商或关系户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优先承租权,而不是通过价格竞争获取租房资格。
这将导致许多有意愿且有实力的承租人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扭曲市场租金价格。
优先承租权制度一旦滋生,可能会导致政治和经济的混乱,从而使社会治理难度更大。
其次,优先承租权制度不利于承租人的利益实现。
一些承租人会认为自己享有优先承租权会使自己更容易拿到心仪的租房资格,但实际上,优先承租权实际上是给承租人增加了就业法律定制的负担。
一些承租人并不具备足够的实力达到一定的租金标准,他们期望房东给予优待,从而能够拿到租房资格,但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竞争,因此,他们不能轻易的期望获得优先权。
此外,优先承租权制度也不利于推动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承租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优先权,其背后的竞价将被强制下降,导致价格虚假,进而导致市场秩序失衡。
优先承租权制度也将增加房东的经济负担,因为房东需要承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而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这将导致房东退缩,不愿意出租房屋,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将无法推动。
最后,优先承租权制度也将增加房东的风险。
如果承租人失去能力支付租金,房东将不得不将租房资格拍卖给第二位承租人。
但是,这时候优先承租权制度将导致第一位承租人具备优先权,无法得到更多的机会,这将导致竞拍结果的偏差性。
因此,优先承租权制度的长期沉淀将使房东有更大的风险,进而使市场租金产生更大的波动和不稳定性。
总的来说,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不应享有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8篇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8篇第1篇示例: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租赁房屋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并签署的文件。
在租赁市场中,常常会出现多个潜在承租人竞争同一套房屋的情况。
为了保障原有承租人的利益,房屋租赁合同中通常会包含关于优先承租权的条款。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承租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原承租人享有优先选择续租的权利。
这种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原承租人的居住权益,避免其因房屋换租而带来的不便和额外费用。
下面将就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优先承租权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优先承租权范围。
通常情况下,优先承租权仅适用于承租方,而非他人或第三方。
原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拥有优先选择续租的权利。
优先承租权还可能适用于其他相关情况,比如房东有多套房屋时,原承租人可以有机会优先选择其他房屋续租。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承租权也是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
一般来说,原承租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通知房东,表明自己愿意续租的意愿。
如果原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续租意向,则房东有权将房屋出租给其他潜在承租人。
在合同中明确定义承租人持有优先承租权的有效期限和行使方式十分重要。
合同中也会规定原承租人在行使优先承租权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比如在续租新合可能会要求原承租人符合一定的经济状况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这样可以确保新合同的签订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同时保护房东的利益。
优先承租权条款也可能涉及到租金的调整和其他相关事项。
在房屋租赁市场中,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化,房租可能会有所涨幅。
在续租新合原承租人可能需要接受新合同中的租金调整。
双方也可以就其他租赁条件进行重新谈判,并在新合同中作出相应的约定。
优先承租权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可以有效保护原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并防止因房屋换租而带来的不便和额外费用。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有关优先承租权的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希望本文的介绍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某公司总经理。
2005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张三承租李四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处商业用房,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约定,张三在租赁期满后,享有优先承租权。
2008年,租赁期限届满,张三提出希望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但李四以房屋需要改造为由拒绝续租。
张三认为,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自己享有优先承租权,李四无权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以及李四是否有权拒绝续租。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同意。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三享有优先承租权,因此,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张三有权要求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
关于李四以房屋需要改造为由拒绝续租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房屋改造可能对张三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但李四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房屋可能需要改造,且合同中并未对房屋改造作出限制性约定。
因此,李四以房屋需要改造为由拒绝续租,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四应当同意张三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租赁期限自原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续至三年。
四、法律分析1.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这是法律对承租人权益的一种保护,旨在保障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的稳定性。
2.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租赁期限届满;(2)承租人提出续租要求;(3)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3. 优先承租权的限制尽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在以下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拒绝续租:(1)房屋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2)房屋需要改造,且改造期间无法满足承租人使用需求;(3)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房屋损坏或者影响他人合法权益。
优先承租权的若干问题

优先承租权的若干问题[摘要]优先承租权是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承租的权利,但该权利的内涵、外延等却并不是十分明确的问题,笔者就该权利的性质、行使的方式及同等条件的理解和侵害该优先权的后果等方面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以供参考。
[关健词]优先承租权;性质;行使方式;后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租赁关系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民事关系。
而在租赁关系尤其是房屋租赁关系中优先承租权被越来越多的人提及,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各地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办案人员甚至同一办案人员在不同时期所作出的判决并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出现如此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
如何处理涉及优先承租权的租赁合同纠纷,既保护租赁关系的平稳,又能促进经济发展,成为现今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本文就优先承租权的若干问题谈一下笔者的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同仁。
一、优先承租权的性质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
权利的性质决定权利的内容、行使方式、救济途径等问题,因此对以下问题是必须先行明确的问题:(一)优先承租权是法定的权利还是约定才能享有的权利。
对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约定了优先承租权,则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承租方当然享有优先承租权,这是没有争议的。
对于双方没有约定优先承租权,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目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没有优先承租权。
理由是,优先承租权无法律根据,保护了其优先承租权是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害与限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对世权原则,租赁合同到期后,有权自主选择承租人;另一种观点是享有优先承租权,理由是,第一,应将《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作类推解释。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的这一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其享有租赁权在先的事实,租赁权在本质上是承租人依房屋租赁合同所享有的一种法定请求权,具有债权的性质,但法律却赋予租赁权物权化性质。
优先承租权的合同3篇

优先承租权的合同3篇篇1优先承租权的合同一、合同双方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房东:(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住址:________。
承租人:(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住址:________。
二、租赁房屋信息租赁房屋地址:________(具体地址),房屋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______,租赁价格:____元/月。
三、优先承租权声明1.房东声明如下:作为本房屋的房东,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将在未来房屋空置的情况下,给予承租人优先承租的权利。
即在未来出租的时候,承租人有权拥有该房屋的首要承租权。
2.承租人声明如下:承租人接受本合同并且同意在未来该房屋空置的时候,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承租人承诺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承租该房屋。
四、优先承租权行使程序1.房东在房屋空置时,应向承租人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房屋详细信息、租金标准以及承租期限。
2.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东回复是否愿意承租该房屋。
3.如承租人同意承租,双方应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五、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房屋出租时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两份,房东承租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为本次优先承租权的合同内容。
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合同规定,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篇2优先承租权的合同是指在租赁物业出现空置或者续签租约的情况下,租户拥有优先选择权,即可在其他租户之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商业租赁市场,比如商场、办公楼等地产领域。
优先承租权的合同对租户有很大的保护作用,确保他们可以继续享有原有的租赁条件,避免因为房东与其他租户达成更有利的合同而被迫搬离原有场所。
在商业租赁市场,合同期限通常较长,对租户来说,维持现有的经营环境和稳定的经营成本非常重要。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及优先购买权相关司法解释

承租⼈优先承租权及优先购买权相关司法解释在当代社会,我们会遇见很多关于承租⽅⾯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就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订⽴的租赁合同⽆效。
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对于承租⼈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更多司法解释,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承租⼈优先承租权及优先购买权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其规定。
当事⼈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产⽣的纠纷案件,不适⽤本解释。
第⼆条出租⼈就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订⽴的租赁合同⽆效。
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订⽴的租赁合同⽆效。
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期限,超过部分⽆效。
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当事⼈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续为房屋租赁合同⽣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效,当事⼈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标准⽀付房屋占有使⽤费的,⼈民法院⼀般应予⽀持。
当事⼈请求赔偿因合同⽆效受到的损失,⼈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中优先承租权问题初探

其 次 , 先 承 租 权 存 在 重 大 的 制度 缺 陷 。从 出租 人 的 角 度 优 看, 在承租人行 使优先承租权 的情况下 , 出租人完全 丧失拒绝 续 租 , 更 具 清 偿 能 力 之新 承 租 人 合作 的机 会 。从 第 三 人 角 度 与 看, 由于优先承 租权 的存在 , 三人 寻求中意商铺 的努力可能 第 付之东流。除此之外 , 优先承租权 的规定极易诱发出租人 与第 三人订立虚假租约 , 以骗取不合理加租或者阻碍优先承租权行 使的道德风险 。
一
、
同, 承租人在经营过程投入的 巨额装修 费用 和培育的客户 资源 将化为乌有。 笔者觉得法律应 当对承租人 ( 次承租人 ) 的权利保 护做一定的安排 , 以防止出租人滥用权利 , 维护社 会经 济秩序 的稳定 , 减少不必要 的资源浪费和损耗。 通过翻查资料 笔者发现欧洲的一些国家如英国 、爱尔兰 、 法国 、 比利 时 、 荷兰 、 意大利 等已经通过法律赋予 了商事租赁的 承租 人 在 租 期 届满 时 请 求续 展 租 约 的权 利 , 优 先 承 租 权 。 作 即 为对商业承租人利益保护最 有力的国家 , 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 战结束前 , 并没有对商业承租人进行特别的保护。一战结束后 的不动产危机促使法国政府 开始关注商业承租人的利益 保护 ,
房屋租赁合 同中优先承租权 问题初探
王 燕 军
( 州 市 广播 电视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 东 广 州 50 9 ) 广 广 10 1
【 摘 要 】 特定物业资源的稀缺性决定 了出租人的强势地位 ,因此建 立优 先承租权制度对干 防止 出租人滥用权 利, 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文章由案例引 出了优先承租权 问题, 并就优先承租权制度是否应 当存在做 了 分析与讨论。然后文章阐述 了优先承租权 的构成要件和次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问题, 最后提 出了几点立法上的建议。
优先承租权的立法定位及其法律规制

1 项规定 :如果 法律 或者租赁合同没有 不同规定 . 当履行 “ 适 了 自己义务的承租人 , 在合 同期 限届满时 , 享有在相 同的条 件 下优 先于其他人续签 租赁合同的权利 ……” 蒙古 国民法 《
典 》 2 4条规定 :合 同期满后 , 当履行 了其 依租赁合 同 第 3 “ 适
、
法定权利说及其评析
大多数国家( 如德 、 英 、 日、 美等 ) 并未将 优先 承租权定位
为承租人 的一项法定权利 . 只有 少数国家这样处 理 , 比较典
型 的是俄 罗斯 和蒙古 。 俄罗斯 民法典》 6 1 第 2 条第 1 款第
承租权 ;2 优先承租权的存在并不会损害 出租人的利益。 ()
承担之义务的承租人 , 享有优先就此等财产订立新的财产租 赁合 同的权利……” 租赁期间届满后 ,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 间的租赁关系归于 消灭 , 依据合 同 自由原则 , 出租人有权决定将 自己的财产 出
称之为 “ 立法 留自说” 该说认 为 , , 优先 承租权并非 承租、 如何行使该权利 。 这些问
① 参见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 究课 题组 : 中国民法典 草案建议 稿》 法律 出版社 2 1 年版 , 2 0页; 国栋主 编:绿 色民 《 , 01 第 0 徐 《
法典草案》社会科 学文献 出版社 20 年版 , 5556页; 东主编 :合 同法精要 与依据指 引》北京大学 出 , 0 4 第 6—6 刘有 《 , 版社 2 1 年 01
了“ 立法留白说 ” 当前学界 的主流观 点。 是
③ 与其他 国家相 比, 国的做 法比较特 别。一方面, 国在《 同法》 我 我 合 等法律 中并未规定优先承租权 ; 另一反面 , 一些地 方
2023版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2023版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
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
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XX)第四十二条:“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
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
我们先看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誉恒*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司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
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
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
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
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司与被告清水河*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效。
租房到期租客不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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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出租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且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无损归还于出租人,那么租房到期租客不搬怎么办?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如果合同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该房屋的权利。
如果出租人将该房屋另作他用,不再进行出租的话,出租人有权要求与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搬离该出租房,并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达到约定的状态。
如果承租人拒不搬离该房,则出租人可以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
如果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而出租人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此时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近日张女士向我咨询说她将空余的房屋出租给陈某居住两年,但是两年期满后陈某以难找房为由拒绝腾房,张女士问她该怎么办?
律师认为陈某提出的理由是不合理的,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后除非双方续签合同或者双方继续实际履行租房协议,否则陈某应该在合同到期后迁出房屋。
如果陈某拒绝腾房,张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腾房请求以及期间房屋占用费),在判决生效后如果陈某仍不履行的话法院可以对陈某做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陈某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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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案例一: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售房屋案例描述:张先生租住李女士的房屋已有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
某日,李女士决定出售该房屋,但未通知张先生。
后李女士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张先生得知后,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权,遂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李女士未通知张先生出售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
张先生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女士与赵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优先购买该房屋。
法院可能会支持张先生的诉求,判决李女士与赵先生的买卖合同无效,并给张先生一个合理的期限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案例描述:王小姐租住陈先生的房屋,双方关系良好。
某日,陈先生告知王小姐打算出售房屋,并提供了详细的房屋信息和出售条件。
王小姐考虑后,决定不购买该房屋,并书面通知陈先生放弃优先购买权。
陈先生随后与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出售房屋的通知后,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王小姐在接到通知后,经过考虑决定不购买,并书面通知了陈先生,这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王小姐已经书面放弃了优先购买权,陈先生有权将房屋出售给孙先生。
王小姐不能事后反悔或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三: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案例描述:高先生租住周女士的房屋,双方租赁关系稳定。
某日,周女士决定出售房屋,并通知了高先生。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里关于租赁合同的五项新规定是什么针对日常生活中租赁合同的运行出现的问题,《民法典》对于租赁合同增加了五项新规定:1、对于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再出租给其他人;2、对于非法转租,出租人应该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3、房屋所有权出现争议或被查封,承租人可以及时退租;4、租期到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5、近亲属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出租之前,没有任何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因为法律还没有规定。
但是从开始,大量房屋将可能设置居住权,这样的房屋将被视为租房雷区,千万不能去碰,因为法律不允许出租。
法律风险提示:租房人应当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该房屋没有设立居住权,且在租赁期间也不得新设居住权。
否则出租人应承担****元违约金。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租人发现房屋被转租应及时提异议,提异议时间为6个月现在有不少二房东,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自己收取租金差价。
但是二房东这种转租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这种转租是可以被解除的。
这就导致实践中很多租赁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你租赁的房屋是转租的,则随时有可能被人赶出去的风险。
所以这次法律新增规定,如果出资人知道承租人进行转租的,6个月不提异议,就视为同意转租。
法律风险提示:实际租房人应当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该房屋属于出租人所有,不是转租的房屋。
”并查验房产证,这样切实保障自己的权利。
如果知道房屋是转租的,则要求出租人出具转租的函。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民法典中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民法典中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摘要: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但理论界对该权利性质尚存在争议,实践中对于行使要件之一的“同等条件”认识亦不统一。
特别是在商事租赁中,如何平衡保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应予以关注。
本文希望通过对优先承租权性质及行使条件的分析,为准确把握优先承租权制度适用规则、妥善处理相关司法案件提供思路。
关键词:优先承租权;商事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一、优先承租权的立法革沿及实践困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该条规定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在民法典实施前,优先承租权多分散地规定在各地房屋租赁领域地方性法规中[1]。
囿于效力等级限制,各地缺乏统一的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适用规则,造成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尽相同。
民法典颁布后,第734条第2款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了是否以事先约定作为优先承租权行使前提条件等争议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利益,稳定既有租赁关系和租赁物使用状态。
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法院援引该条进行裁判时仍遇到许多新的困惑,特别是不同租赁类型有其自身独特性,民法典及配套解释中并未就优先承租权的行使作进一步细化规定。
如何准确把握优先承租权行使中“同等条件”,在个案中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优先承租权的权力性质界定优先承租权属于房屋租赁权的范畴。
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观点,主要争论有以下三种:一是债权说,承租人所享有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完全是基于租赁物的交付而取得的一种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并不具备对标的物独立支配的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
二是物权说,认为房屋租赁权就是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一定程度的处分权,本质上属于物权的范畴。
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条款

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条款甲方(出租人):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现就优先承租权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优先承租权的授予1.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 本条所称"同等条件"是指乙方提出的承租条件与第三方提出的承租条件相同或更优。
3. 甲方承诺,在考虑第三方承租条件时,将真实、完整地告知乙方,不得隐瞒或歪曲任何重要信息。
4. 优先承租权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租赁期满后的6个月内。
超过此期限,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优先承租权自动失效。
5. 乙方在租赁期内的表现将作为甲方考虑是否同意其行使优先承租权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条优先承租权的行使1. 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90日书面通知乙方是否继续出租该房屋。
如继续出租,应同时告知拟定的租赁条件。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
3. 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书面表示,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4.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行使优先承租权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答复。
如甲方同意续租,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 如甲方在租赁期满后6个月内未出租房屋,但之后决定出租时,应优先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
第三条优先承租权的限制1. 如乙方在租赁期间存在下列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优先承租权:(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2)拖欠租金累计超过30日;(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他人使用;(4)故意损坏房屋或其设施设备;(5)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 如甲方因下列原因需收回房屋,可不受乙方优先承租权的限制:(1)甲方自用或其直系亲属居住需要;(2)房屋需要进行重大修缮或改建;(3)其他正当理由。
3. 发生第三条第2款情形时,甲方应至少提前9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适当补偿。
房屋租赁期满后怎么交接

房屋租赁期满后怎么交接
房屋租赁是有⼀定期限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租赁期超过六个⽉的要签订书⾯的合同,⽽在实践中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不搬⾛的情形是⽐较多的,那么房屋租赁期满后如何交接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房屋租赁期满后怎么交接
⼀、进⾏⽔电煤⽓抄表,并计算⾦额。
⼆、办理有线电视的结算和更名⼿续。
三、办理维修基⾦、物业管理费的结算和更名⼿续。
四、办理相关户⼝转⼊转出⼿续。
五、交房交接书。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以上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未采⽤书⾯形式,⽆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及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房屋续租没签合同能按原合同走吗

房屋续租没签合同能按原合同⾛吗房屋租赁期限到期后,如果承租⼈续租房屋的,⼀般要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但有些出,出租⼈没有重新签订合同,那么房屋续租没签合同能按原合同⾛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房屋续租没签合同能按原合同⾛吗房屋续租后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是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途、租赁期限、租⾦及其⽀付期限和⽅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及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如何解除租赁合同(⼀)⼀⽅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合同所期望的⽬的,另⼀⽅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为。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合同,造成⽣效合同因⼀⽅的原因⽆法履⾏,致⼀⽅损失并继续扩⼤损失。
(三)因发现不可抗⼒致合同⽆法履⾏或部分⽆法履⾏,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当事⼈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过程中,发⽣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导致⼀⽅或双⽅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
(五)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当事⼈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房屋续租后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是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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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5月28号通过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民法典》该条款内容的确定,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原先一直散见于各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在5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对此还特别强调此举“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立法目的上看,该条款是顺应我国时代发展变化需要,借鉴有关立法和实践成功经验的结果,是一条广受赞誉的好规定。
理论上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中,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的,满足一定条件的承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该房屋的权利。
但对权利属于何种性质有的认为是一种请求权,属于债权;有的认为是该权利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缔约权;还有的认为是一种形成权。
笔者赞同该权利性质为形成权的说法。
参照《民法典》第726、727、728条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规定,关于优先承租权的具体行使,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主体。
主体仅限于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该“房屋”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第二条规定,“指土地上的
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因此,场地或其他动产租赁物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该房屋租赁类型既包括为居住使用为目的住宅租赁关系,也包括为生产经营使用为目的的商事租赁关系。
2.以存在合法有效的长期房屋租赁关系为客观前提条件。
不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或者只是不定期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比如违法转租中的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3.出租人继续出租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主观前提条件。
实践中须注意防止以下情况:出租人先借收回房屋不再出租之名,后过一定期限又继续出租给第三人从而损害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理论上出租人回收自用一定期限再出租并不能禁止,但多长期限内再出租他人会认定是损害到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需要有关部门具体明确。
4.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对“同等条件”通常是考虑租赁价格、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构成租赁合同的重要要素。
如原承租人只是承租一栋房屋中的一套或几套,现出租人拟将整栋房屋出租,则原承租人因不具备同等条件的要求而不具有优先承租权。
如果出租人采取招标、拍卖或其他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出租人只要通知了原承租人,原承租人未参与招标、拍卖或其他竞价的,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或者原承租人最终未中标的,也视为其不具有同等条件而丧失优先权。
5.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时间。
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只要对优先承租权及其行使期限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期限的长度可按照合同双方的约定。
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个期限
应以原租赁关系期满终止之次日起算且必须为合理长度。
出租人必须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若承租人表示不能按照第三人提出的条件继续租赁或不明确表示是否继续租赁原租赁物的意愿,则租赁合同期满后的一定期限届满,原租赁人的优先承租权即告消灭。
此外,要注意优先承租权的行使与原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的续期不同,也与《民法典》第734条第1款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此两种情况属于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的变更,其他合同条件不变,属于承租人的续租权。
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崔晓文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