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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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在外租房的我们有可能会遇到房东将租赁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这时我们会想⾃⼰能不能继续住下去,或者能不能购买该套房屋。

实际上,承租⼈对租赁的房屋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那么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租⼈对租赁的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或者出租⼈将房屋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承租⼈收到通知后⼗五⽇内未明确表⽰购买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未参加拍卖的也视为放弃。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出卖⼈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条 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履⾏通知义务后,承租⼈在⼗五⽇内未明确表⽰购买的,视为承租⼈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七条 出租⼈委托拍卖⼈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前通知承租⼈。

承租⼈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条 出租⼈未通知承租⼈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可以请求出租⼈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与第三⼈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不受影响。

⼆、承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注意事项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2、出租⼈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3、出租⼈侵害承租⼈优先权的,承租⼈可主张赔偿损失;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与承租⼈都有优先购买权,⼆者发⽣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出租⼈出卖房屋的,承租⼈对该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如果房屋的按份共有⼈⾏使了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将房屋卖给近亲属,承租⼈就失去了该项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报告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报告

一,承租人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承租人优先购置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我国也于 1999 年正
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
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
先购置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
三,承租人享有优先购置权的逻辑原理
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是一种对世权,也就是承租人相对于其他所有买受人而言,对自己 所租赁的物具有优先购置的权利,而承租人为什么会享有这种优先购置权呢?传统民法理论 一般认为,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9].当租赁物上存在租赁权时,其所有人出卖该租赁物时, 所有人的处分权能要受到租赁权的限制。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租赁权这种他物权是要优 先于其他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这种债权的,所以,承租人会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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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地位,有利于维护既存的财产占有关系,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效用。物上优先权主要表现 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物权破除债权;二是优先受偿权;三是优先购置权。因此,承租人的优 先购置权实际上是承租人基于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这种他物权的优先效力,对租赁 物享有的较之于其他买受人的一种优先权,属于物上优先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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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置权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承租人优先购置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我国也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 230 条正式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房屋承 租人的优先购置权,但该条较之于以往的法律规定并未有所进步,对于该项权利的法律性质、 实现程序及救济方法等均没有明确界定,因此,该项法定权利是存在制度缺陷的,从而导致 了在理论界中,各派法学家对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的法律性质等方面的问题众说纷纭,在司 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出租人违背老实信用原则,毫不顾及承租人利益,擅自出卖租赁物,而 承租人明明享有法定权利,却不知如何合法、简便的实现自己的优先购置权,当他最终实现 了自己的优先购置权时,往往已经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收益与本钱相比往往得不偿失, 承租人往往对该项权利望而却步。所以说,法制的不成熟与不完备会降低法律的社会功能。 本文将从承租人优先购置权的概念和性质、历史开展、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优先购置权的逻 辑原理、所有人优先购置权与承租人优先购置权竞合、承租人如何实现自己对租赁物的优先 购置权等相关问题作较为全面的分析与论证,以期通过逻辑上的正本清源弥补我国现有法律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置权规定的制度缺陷,缓解司法实践中的种种矛盾,最大效益地发挥这项 法律制度的社会功能。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摘要】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文首先引言介绍了这一议题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我们概述了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

强调了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包括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和投资利益等方面。

通过案例分析来具体说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际应用和重要性。

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强调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保障承租人权益和维护租赁市场稳定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议题。

【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具体操作、意义、案例分析、总结1. 引言1.1 引言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存在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避免他们因房屋出售而被迫搬离。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房东在出售房屋时优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他们购买的机会。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通知房屋承租人、确定购买价等。

这些具体操作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承租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时也给予房东合理的出售权利。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于社会稳定和居住环境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可以有效减少搬迁带来的不便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制定和执行优先购买权规定对于社会和居民都是有益的。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进一步概述,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操作及其意义,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愿意了解更多详情的读者请继续阅读下文。

2. 正文2.1 概述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护承租人的权益,避免因房屋转让而导致承租人无家可归的情况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都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确保承租人在房屋转让时能够继续居住在原居住地。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1. 简介在房地产租赁市场中,有一项常见的条款是“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这项条款已经成为了许多租赁合同中的标准内容,其作用是为了保障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后有权利购买租赁房屋。

本文将探讨此项条款的含义、适用范围、使用原则等内容。

2. 含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的含义是,在同等出价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房屋业主打算出售租赁房屋,承租人有权以与其他竞买者同等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这种权利通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以保障承租人的利益。

3. 适用范围“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适用于房屋租赁市场。

当租期结束时,如果房屋业主打算出售租赁房屋,此项条款将产生影响,租户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此外,此项条款同样适用于商业租赁领域。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存在一定的限制。

为保障房屋业主的利益,该条款通常会设置一些限制条件,如出售价格、时间限制等。

因此,在实际使用中,需要注意该条款的具体约定内容。

4. 使用原则“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是租户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租赁合同中,业主应当明确将此项条款包含在内,并明确该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条件。

同时,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应当在同等出价条件下进行,以保证公平性。

2.通知原则:房屋业主在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机会。

3.等价原则:承租人的购买价格应与其他竞买者一致,不能因其是原租户而给予优惠。

4.合法原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5. 总结“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障租户的权益而产生的一项条款。

在实际使用中,该条款存在一定的限制,但仍然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租户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条款,并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注意相关的原则和限制条件。

共有人、承租人、近亲属之优先购买权竞合或者冲突时的处理

共有人、承租人、近亲属之优先购买权竞合或者冲突时的处理

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哪个更优先?优先购买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但是该特定对象在不同的环境下是不同的,那么,近亲属、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哪个更优先呢?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关系,本质上仍属债权性质,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因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有很大区别,故本条确认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亦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一、本文概述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权利,在房地产市场和租赁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一权利的存在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面临房屋转让时拥有一定的购买优势。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其定义、性质、适用范围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系统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以便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将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行明确的定义,阐述其法律依据和性质。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其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情况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这一权利的具体行使条件和限制。

我们将重点关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问题。

这包括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以及当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时承租人的救济途径等。

我们将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我们将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发展趋势和前景进行展望。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将探讨如何在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促进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视角,以更好地理解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并为实际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一权利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厚的法律基础。

这一权利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承租人的法律保护。

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出租人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这一权利也是民法中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

在房屋交易中,承租人作为房屋的长期使用者,对房屋有着深厚的感情和依赖,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确保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罗媛媛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03)002
【摘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它是承租人的-项具有物权性质的法定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行使购买权而不能以优于第三人的条件购买租赁物.同时,承租人与抵押权人并存时,谁的购买力优先的问题应引起人们法律上的思考.
【总页数】3页(P55-57)
【作者】罗媛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2
【相关文献】
1.房屋承租人无权以优先购买权主张撤销房屋转移登记--兼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 [J], 孙金昌;刘鹏
2.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权利冲突及解决 [J], 曹艳芝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 [J], 王记恒
4.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兼议非法转租中次承租人之利益保护 [J], 王旖辰
5.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存 [J], 马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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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性质疑》范文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性质疑》范文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性质疑》篇一一、引言在当前的租赁市场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项常见的法律规定。

然而,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却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和质疑。

本文旨在分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性质疑,探讨其是否可能带来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现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即在租赁期满或房屋出售时,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承租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租赁期内的稳定居住或经营环境。

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往往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如市场价格、房屋价值评估、买卖双方的协商等。

三、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性的质疑尽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但我们也应看到其可能带来的问题。

首先,这一权利可能干扰市场的自由竞争。

在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应基于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自由交易,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可能打破这一平衡,使得某些承租人通过行使该权利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其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可能带来复杂的法律纠纷。

在实际情况中,承租人往往无法准确评估房屋的实际价值,也可能无法承担房屋的转让费用。

因此,在买卖双方就价格和交易条件无法达成一致时,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此外,当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可能导致其利益受损。

最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可能对房地产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一方面,过多的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市场上的房源减少,从而推高房价;另一方面,由于承租人往往无法准确评估房屋价值,可能导致市场价格失真。

四、可能的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以减少法律纠纷和滥用权利的可能性。

2. 引入市场机制:在保障承租人基本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如通过竞拍等方式确定房屋的出售价格和条件。

3.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1. 引言1.1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国有资产转让时,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

国有资产转让是国家将原属于国有单位的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过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资产转让时,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比其他购买者优先购买该资产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现,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避免他们在租赁期满后丧失租赁权益的情况。

这一权利可以帮助承租人维持原有的生产经营秩序,避免因资产转让而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损失。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体现了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有利于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权利也容易引发一些冲突和纠纷,需要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加强规范和解决机制的建立,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保障。

1.2 冲突的来源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国有资产转让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在于权利的对立。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转让涉及到国家和个人、企业之间的权利转移,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则是对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保障。

当国有资产转让时,如果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就会产生权利冲突,需要权利履行方和权利享有方之间进行协调。

冲突的来源还在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之间的不一致。

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对于国有资产转让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并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发生冲突和争议。

有些地方在执行法律时可能存在不统一或不规范的情况,给冲突的发生埋下隐患。

冲突的来源还可能涉及到市场需求和政府政策之间的矛盾。

在国有资产转让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践中,政府的政策调整和市场的需求变化可能会造成双方利益的冲突。

政府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需要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承租人则更加关注自身利益和权益保障,因此双方在利益诉求上可能产生冲突。

2. 正文2.1 国有资产转让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界定国有资产转让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界定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和承租人的购买权利。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它们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冲突。

在很多情况下,共有人和承租人都有购买房产的权利,但是他们之间的优先性是不同的。

解决这种冲突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双方关系,最终达到协调和平衡。

一、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产交易时,如果一方共有人想要出售自己所持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这种权利通常在法律文件中规定清楚。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产出售时,如果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房屋承租人享有与其他潜在买家同等的优先购买权。

这种权利通常在租赁协议中规定清楚。

二、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的冲突如果一个物业有多个所有人的话,这些所有人之间会存在矛盾,因为他们都有权力在出售时要求买家给他们优先购买权。

同样,如果房屋出售时还存在承租人,这个承租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没有认真处理这些利益冲突,就会导致激烈的纠纷,困扰买家和卖家很长一段时间。

三、冲突处理与案例分析(一)平衡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在解决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需要平衡他们的利益。

例如某个物业有四个所有人,其中三个希望保持物业,而另外一个想出售。

这时如果没有规定,很可能会导致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争议。

因此,在同等清晰的法律框架下,可以考虑以维护好物业为前提,让物业保持三分之三,而剩下的三分之一出售,这可以达到一个平衡。

(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些共有人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而不想购买他人所持有的产权。

这时,共有人可以签署一份书面声明,表示不会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这样有利于提高其他共有人及买家的成交效率,防止因期限过长而导致失去购买机会。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即使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也有可能出现无力购买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对此种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

例如,当承租人有意购买该物业时,应当在一个设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卖家提出购买要求,而在此期限内未行使购买权的话,则视为放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性质疑》范文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性质疑》范文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性质疑》篇一一、引言在租赁法律体系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项常见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承租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租赁期满或房东出售物业时享有优先购买的机会。

然而,这一权利的合理性质疑却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旨在探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性质疑,分析其潜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背景与现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赁期内,当房东决定出售租赁物业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潜在买家的购买权。

这一规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实施,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租赁期满或房东出售物业时能够继续居住或经营。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这一权利的合理性质疑逐渐浮现。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性质疑(一)公平性问题有人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其他潜在买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在竞争激烈的房地产市场,这一权利可能使承租人以不合理的价格获得物业,从而损害其他买家的利益。

此外,如果承租人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或需求来购买物业,这一权利的赋予也显得不够公平。

(二)实际操作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能面临实际操作困难。

例如,当承租人与房东就价格、交易条件等方面存在分歧时,如何协调双方利益成为一大难题。

此外,如果承租人在购买过程中出现资金不足、贷款困难等问题,也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对市场效率的影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能对市场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一方面,这一权利可能阻碍物业的流通和交易速度,降低市场活跃度。

另一方面,如果承租人无法有效行使这一权利,可能导致其成为一种“空置”的权利,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与挑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

同时,应加强对承租人和房东的监管与约束,确保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二)建立公平的交易机制在实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应建立公平的交易机制,确保双方在平等、公正的环境下进行交易。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重要的保障租房者权益的制度。

它获取了承租人在房屋被出售时的优先购买权。

在很多情况下,很多房东都想卖掉其房产,但是承租人有可能需要继续居住在这个房子里,这个时候这一制度就非常的有必要。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优点在于,它保障了承租者的租赁权益,特别是长期租赁者;同时,这种制度也对房屋出售市场产生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它需要先考虑租赁关系,然后再考虑出售问题。

在这一制度中,承租人虽然有优先购买权,但房东也可以选择不卖房子或者将房子卖给其他人。

在实际应用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

以下是三个案例:案例一:纽约纽约市在1974年制定了一条法律,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根据该法律,房东在打算把房产转让时,必须先告知承租人。

承租人有 60 天的时间来表示自己的兴趣并决定是否购买,这帮助了许多长期租房者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英国英国也制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过它的实现方式不同于美国。

特别是在购买集体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获得真正的体现。

在此种情况下,一旦业主申请出售,所有的承租人都拥有权利购买房屋。

英国的这一规定帮助了很多人实现了从租房向房产所有权的转换。

案例三:中国深圳深圳也制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以保障承租人权益。

深圳的这一制度非常有效,它不仅有利于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租房者的长期居住。

作为一个新兴的城市,深圳不断完善自己的住房管理制度,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深圳不时通过法规进行调整和升级。

因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深圳住房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案。

而随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将有助于更加完善和规范深圳的房地产市场,从而推动整个城市发展。

总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为房地产市场的平衡发展、租房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下,这一制度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并通过实践证实其在保护租房者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承租⼈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出租⼈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请求出租⼈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院要应予⽀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和第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的,⼈民法院则不予⽀持。

⼀、承租⼈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出租⼈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请求出租⼈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院要应予⽀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和第三⼈签订的⽆效的,⼈民法院则不予⽀持。

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承租⼈主张优先购屋的,⼈民法院不予⽀持:(⼀)房屋共有⼈⾏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的;(三)出租⼈履⾏通知义务后,承租⼈在⼗五⽇内未明确表⽰购买的;(四)第三⼈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续的。

《》(⾃2021年1⽉1⽇起施⾏)第三百⼀⼗⼀条规定:⽆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在《民法典》(⾃2021年1⽉1⽇起施⾏)与相关司法解释当中有关于承租⼈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具体内容⼩编已经在上⽂中进⾏详细阐述了。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出租⼈将租赁房屋出售给⾃⼰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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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王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蓬勃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关于房屋问题的纠纷也日益突显出来了,其中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越来越得到学界的广泛重视。

长久以来,虽然我国一直对优先购买权有所规定,并且是很早就确立的一项民事权利,但是内容十分的模糊,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造成许多混乱和麻烦。

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公布,9月1日实施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其中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本文通过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性质的界定,来对我国有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提出构想。

【关键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租赁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同等条件【作者简介】王律,河北大学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界定(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在我国尚无统一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今世界各国的说法也是不尽相同。

通说认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如今,各国基本都确立了此项制度,并且日趋成熟,因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则不言而喻。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1.物权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

承租人对标的房屋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即对物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因此,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以承租人对房屋的直接占有和支配为基础,体现了物权的效力。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对先买权相知尚未明文规定,但是从各国的立法趋势来看,先买权物权说还是占主导地位的。

2.债权说。

主张先买权具有债权性质的学者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仅仅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附随关系,不具有物权性质,而是属于债权。

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租 赁物优 先购 买 权简要 分 析
平、 公正 的分配 。
( 一) 优 先购 买权 内涵及部 分承租 人 概念
2 . 提 高租 赁物 的经济 效益 租赁 物 因为具 有优 先权 而促 进 了价值 提升 。 由于承 租人拥
承 租人 优先 购买 权指 : 租 赁合 同合 法 有效 , 房 屋 的承租 人在
关键 词 房屋租 赁 承租 人 优 先购 买权
作者简介: 姚震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 陈洁, 广州市南沙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科 员。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3 .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O l 4 ) 1 . 0 2 5 . 0 2

种侵 犯债 权 的行 为, 得对 此主 张侵权 损 害赔 偿 。
( 二) 对 同等条件的进一步解读
根 据合 同的相对 性 , 次 承租人 只能 向承 租人 主张权利 不能 向
本 生存 权得 到 了保 护 , 该 权利 具有 人身属 性 , 且义 务主体 是不 特 出租人 主张 。 这 个观 点受 到我 国台湾地 区相 关法 律 的影 响, 主要
( 一) 行 使优 先 购 买权 的 法律依据 合 同法 对 该权利 做 了原则 性规 定 : 出租 人 出售租 赁物 , 必 须
事人 不 需要在合 同中对此进 行约 定 , 也 说明该 权利 不能被 当事人 在 出卖 之 前 的合理 时 间 内将 此信 息通 知承 租人 。此 后 司法解 释 的约定 排除 ; 同时 它也 是专属 于承 租人 的 , 不 能通 过继 承或 者转 就行 使优 先购 买权 及如 何进 行救济 做 了渐进 式 的不 同规 定 。第 让转 移 至他 人 , 具有 人 身依 附性 ; 同时它 还是 一种 附条件 的 形成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有机会在房屋转让时优先购买,避免因房东意欲出售房屋而导致他们居住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发生。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房屋租赁市场的不断壮大,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我国,虽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必须的制度,但在某些地区和特定情况下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施。

在实践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往往可以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租房者与业主之间的平等交易和合作。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并倡导这一制度的普及和完善。

对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找到更好地保障租房者权益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路径和策略。

1.2 问题提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住房屋。

随着租约结束或房东出售房屋的情况频繁发生,承租人常常面临被迫搬离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是否应该赋予他们优先购买权成为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尚未设立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来规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具体适用条件、实施方式以及效果与影响也存在诸多争议。

通过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适用条件,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对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条件、实施方式以及效果与影响进行分析和比较,旨在揭示其对保护承租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从未来发展趋势出发,探讨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领域的发展前景和可能的改进方向,以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展望,为完善我国房地产交易制度、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 、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性 质 承
对 于承 租人优 先购买 权 的性质 , 国学 者历 来 聚讼盈庭 , 衷一 是 。也 正是 对 承租 人优 先 购买权 我 莫 性质 的不 同认 识 , 导致 了对优 先购买 权 的行 使及 其效 力 的争 议 。 因此 , 细 梳理 对 承租 人优 先 购买权 仔 性质 的不 同观点 , 而 明确其性 质 , 从 是解决 承租人 优先 购买权 争议 问题 的前 提 。
所谓 承租人 的优 先购买 权 , 指 当 出租人 转 让房 屋 时 , 租人 在 同等条 件 下 , 法 享 有 优先 于其 是 承 依 他人 而购 买该房 屋 的权 利 。 [ ]我 国现 行 法共 计 有三 个 条 文对 其 进行 规 范 : 是 《 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2 0条规 定 : 出租人 出卖租 赁房屋 的 , 当在 出卖之 前 合理 的期 限 内通 知 承租 人 , 租人 享 第 3 “ 应 承
屋 时取得 优先 购 买权 , 于物权 的 支配 力 , 买权人 可 以排 斥他 人 而优 先 购 买标 的物 , 出租 人擅 自 基 先 在
向他人 出卖房屋 并过 户登 记 时 , 若租 赁合 同 已经登 记使得 优 先购 买权 取得 公 示公 信 的效 力 , 利人 可 权 以向 法院请 求 宣告其 物权 变动行 为 无 效 , 而 实现 自己的 先 买权 。第 三人 只得 依 据 其 与 出 卖人 订 立 从
人 的优先 购买权 与善 意取得 制度 相 冲 突时 , 优先 保 护承 租 人还 是 善 意第 三人 ?承租 人 可 否诉 请 法 应 院直 接实现 其优 先购买 权 ?上述法 条 显然 未 能对 这 些 问题 给 予合 理 的解 答 , 由此 也导 致 了理 论 和 实

浅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浅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租 赁合 同生 效之 前发 出, 但其 效力 至租赁 合 同生效 之后 。 二 、 国承租 人优 先购 买权 的历史沿 革 我 了承租 人 的优 先购 买权 。条 例第 l 条: 屋所有 人 出卖房 租 出 l 房 房屋, 须提 前 3 月通知 承租人 , 同等 条件下 , 个 在 承租 人有优 先购
购 买数 额相 等 。 指承租 人与 第三人 购买 房屋 的 出价 相等 , 为共有人 对于房 屋拥有 所有权 属于 物权 ; 承租 人与 出租人之 间 是 而 有 助于 维护 出租 人的 利益 。 是 租赁 关系 , 质上 属于债 权 。物权 优于 债权 , 本 共有 人 的优先购 而 承租 人与共 有人 购买 房 出租人之 房屋 出卖要约 需在租 赁合 同有 效期 内发 出, 或者 在 买 权应 优于承 租人 的优先 购 买权 。 且 ,
同等条件下维护承租人的利益.在学界, 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一直争议不断。而在实务中, 承租 行使优先购买权 时对
第 三人 的利益 也往 往会造 成侵 害 。 关键词 合 同法 优先 购 买权 中图分 类号 : 93 D 2. 2 优先 购买 权 的概念 请 求权
பைடு நூலகம்
文 献标 识码 : A
房 屋租赁 合 同无效 或者 可撤销 , 则承租 人不 具有 合法 地位 , 不得 权 的状 态 , 否则会 使承租 人 获得 优于 权利被 侵害 前 的地位 , 不符 行 使优先 购 买权 。
合法 律救济 的基 本原 则 。 从现有 的法律规 范而 言 , 先购 买权 且 优
2承 租人 只能在 同等 条件 下行使 优先购 买权 。《 同法 》 . 合 第 是在合 同法 中加 以规 定 , 见立法 者也 更多 的是从债 权方面加 以 可 20条中 的“ 3 同等条件 ” 在理 论上 一般解 释为“ 同等 价格 但 仅是 考虑 的。 , 价格 同等 则不 能准 确地体 现 出同等条 件的 含义 , 我们应 对 “ 同等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案例一: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售房屋案例描述:张先生租住李女士的房屋已有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

某日,李女士决定出售该房屋,但未通知张先生。

后李女士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张先生得知后,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权,遂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李女士未通知张先生出售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

张先生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女士与赵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优先购买该房屋。

法院可能会支持张先生的诉求,判决李女士与赵先生的买卖合同无效,并给张先生一个合理的期限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案例描述:王小姐租住陈先生的房屋,双方关系良好。

某日,陈先生告知王小姐打算出售房屋,并提供了详细的房屋信息和出售条件。

王小姐考虑后,决定不购买该房屋,并书面通知陈先生放弃优先购买权。

陈先生随后与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出售房屋的通知后,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王小姐在接到通知后,经过考虑决定不购买,并书面通知了陈先生,这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王小姐已经书面放弃了优先购买权,陈先生有权将房屋出售给孙先生。

王小姐不能事后反悔或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三: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案例描述:高先生租住周女士的房屋,双方租赁关系稳定。

某日,周女士决定出售房屋,并通知了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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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一)
内容提要]本文是介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有关法律问题,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它是承租人的一项具有物权性质的法定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行使购买权而不能以优于第三人的条件购买租赁物,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的买卖价格达不能协议时,出租人不得再以低于或等于承租人所能接受的价格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否则就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而且还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的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成立。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法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即只能由法律加以创设,而不能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1]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些规定都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因而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请求权。

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本身不是直接对租赁物享有权利,因而不具有物权性质,仅具有债权效
力,即承租人仅具有请求与出租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依同等条件声明购买的,出租人有承诺的义务。

如果出租人不通知承租人而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出卖租赁物,承租人只能对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优先购买租赁物。

另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质,属于物权范畴。

笔者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属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请求。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向社会显示,并能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予以展示,方能生效的法律原则。

首先,从近代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来看,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是成立要件主义,又称有效要件主义、形式主义。

德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此立法模式。

这种立法例把公示即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

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而无法定的公示方法,其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不仅不发生社会的公信力,且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是对抗要件主义。

法国、日本等国采此立法模式。

这种立法例认为,公示方法虽有社会的公信力,但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当事人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进行公示之前,不具有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当事人未公示为由,否认其物权变动的效果。

三是折衷主义。

这是兼采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的一种立法例,奥地利和前苏俄等国家采此立法模式。

但这些不同的国家在“兼采”的同时又有所偏重,或者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或者以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成立要件主义为例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
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这一规定内容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在物权公示立法上所采取的是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

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移转应进行登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亦应进行登记,这应看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所指:“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由于租赁权的物权性,基于租赁权而产生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自然具有物权性质。

其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不能直接对租赁物享有权利,但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且承租人只要在同等条件下就能依自己的行为使权利发生变动,这明显区别于设立、变更或消灭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来完成的债权。

最后,明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物权,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租人与第三人串通而以协议的形式任意更改法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侵害承租人的权利。

由于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如果不能从其外部察悉物权变动的征象,则会给第三人造成难认预测的损害,直接威胁交易安全。

确立物权公示制度,通过公示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公开透明,当事人及第三人直接从外部就可以知悉物权的存在及其现状,这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反之,如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其功能就会被削弱,优先购买权制度也会因此而形同虚设,显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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