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及法律救济

合集下载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报告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报告

一,承租人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承租人优先购置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我国也于 1999 年正
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
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
先购置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
三,承租人享有优先购置权的逻辑原理
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是一种对世权,也就是承租人相对于其他所有买受人而言,对自己 所租赁的物具有优先购置的权利,而承租人为什么会享有这种优先购置权呢?传统民法理论 一般认为,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9].当租赁物上存在租赁权时,其所有人出卖该租赁物时, 所有人的处分权能要受到租赁权的限制。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租赁权这种他物权是要优 先于其他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这种债权的,所以,承租人会享有
.
z
-
先地位,有利于维护既存的财产占有关系,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效用。物上优先权主要表现 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物权破除债权;二是优先受偿权;三是优先购置权。因此,承租人的优 先购置权实际上是承租人基于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这种他物权的优先效力,对租赁 物享有的较之于其他买受人的一种优先权,属于物上优先权的一种。
-
承租人优先购置权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承租人优先购置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我国也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 230 条正式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房屋承 租人的优先购置权,但该条较之于以往的法律规定并未有所进步,对于该项权利的法律性质、 实现程序及救济方法等均没有明确界定,因此,该项法定权利是存在制度缺陷的,从而导致 了在理论界中,各派法学家对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的法律性质等方面的问题众说纷纭,在司 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出租人违背老实信用原则,毫不顾及承租人利益,擅自出卖租赁物,而 承租人明明享有法定权利,却不知如何合法、简便的实现自己的优先购置权,当他最终实现 了自己的优先购置权时,往往已经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收益与本钱相比往往得不偿失, 承租人往往对该项权利望而却步。所以说,法制的不成熟与不完备会降低法律的社会功能。 本文将从承租人优先购置权的概念和性质、历史开展、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优先购置权的逻 辑原理、所有人优先购置权与承租人优先购置权竞合、承租人如何实现自己对租赁物的优先 购置权等相关问题作较为全面的分析与论证,以期通过逻辑上的正本清源弥补我国现有法律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置权规定的制度缺陷,缓解司法实践中的种种矛盾,最大效益地发挥这项 法律制度的社会功能。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浅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58-02摘要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该解释第21条至24条对房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效力以及限制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旨在维护弱势群体了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但限制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对当事人关乎重大,本文即在此基础上联系我国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对其予以分析。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所有权租赁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述优先购买权(先买权)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

其中,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先买权的一种,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第三人时,承租人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一)我国相关立法历程无论是1952 年颁布的《解答关于处理房户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件发生疑义问题的函》、 1983 年国务院于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的《意见》、1999 年颁布的《合同法》、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都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定,或为概括性的规定,或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一次次的立法中,相关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了较为系统和具体的规定,解决了很多司法审判中的不确定性,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审判,维护了法律权威。

(二)立法意图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的此项优先购买权在赋予承租人先买权的同时,无疑限制和牺牲了房屋所有人及第三人的权利,尤其是对于善意第三人。

《民通意见》118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条款废除原因及后果分析

《民通意见》118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条款废除原因及后果分析

《民通意见》118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条款废除原因及后果分析《民通意见》118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条款废除原因及后果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了《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第118第也在废止之列。

《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此条即在理论届颇有争议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条款。

按照一般观点,所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即指“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给第三人时,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最早规定于1983年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57条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

"在最高院的《民通意见》颁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了规定,该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在理论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当前国内主要存在期待权说、形成权说、请求权说、物权或准物权说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期待权说认为,出租人在将租赁物出卖前,承租人的先买权尚未现实化,其性质只能取决于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的法律性质。

附条件的形成权说认为,只有当承租人条件成就时(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与第三人),才得以一方之意思,形成以与义务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契约,而无须义务人的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tangsen12348:日期:2009-11-29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

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方式——评《合同法》230条的矛盾性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方式——评《合同法》230条的矛盾性

第 三人形成标 的物买 卖关 系的可能性 ,而径直形 成 了 租
人 与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之 问 的 标 的 买 卖 关 系 。 由于 这 种 形 成 权
加损害于他人 为 目的 。”…1 9 0 7 年《 瑞士 民法典 》第 2 条第
2 款规定 : “ 权利之 然 滥用 ,不受法律保护 。” 1 9 4 7 年日
的通 过

稳 定 既 存 的 社 会 经 济关 系 的 相对的

但 法 律 对 承 租 人 权 利 的 保护


是 我 国 民 事法 律 制 度 建 设 中 的


座里程碑


总体
即 对 m 租 人 权 利 的 限制 并 不 是 无 限 的

绝对的

而是有限
而言 《 合 同 法 》的制 度 设 计 是 科 学 的
合理 的

充 分 体现
从逻 辑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的设 立 恰 恰 体 现 了 法 律 对

了 现 代 市场 经 济 的 普 遍 要 求 和 中 国 特 色
《 合 同 法 》第 2 3 0

}十 5租 人 与 承 租 人 之 间利 益 的平 衡 权 的核心
条所 规 定 的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并 未 明 确 救 济 方 式
上 分析

出租人 对 租赁标的物享有 的是 所有权


所有权是财产


是存在 3 种 救 济方 式 的


它 既 包 括 对 物 的 占有


使用

收益

民商法中先买权的法律性质界定、形式要件及法律顺位

民商法中先买权的法律性质界定、形式要件及法律顺位

民商法中先买权的法律性质界定、形式要件及法律顺位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一项有着悠久历史的民事法律制度。

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在外国都有各种各样的优先购买权。

这些优先购买权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善良风俗,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成为一项在人们心里具有相当法理依据和独特价值的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俗的变迁,优先购买权制度也日臻完善,但是其中仍然有很多问题存在争一议,比如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以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问题等都函待我们去探讨和研究,以便更好地完善优先购买权制度,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生活。

一、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的界定(一)优先购买权性质问题的实质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优先购买权问题中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学者们各执一词,没有统一的意见。

对于优先购买权性质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深刻理解优先购买权,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所谓性质,就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木质属性,是事物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对于性质的研究往往需要确定一个参照物,比如对人的性质的研究是相对于其他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性质。

川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也需要一个界定的范围。

对于优先购买权来说,应该是将优先购买权归人到一定的类别之中,然后再从优先购买权的自身为出发点,明确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特征和实践表现,进而明确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因此,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研究的前提是将优先购买权归人到什么类型的权利之中。

确定优先购买权的类型归类之后,才能结合优先购买权的木身进行自身的性质研究。

(二)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学说争议对于其性质的界定历来众说纷纭,主要集中为以下集中观占1.期待权说。

该说认为标的物所有权人(即共有人、出租人等)米将标的物出卖,则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尚米现实化,只处于期待权状态。

通说认为期待权乃指具备权利成立之部分要件,但尚米具备全部要件的权利状态,与既得权(成立要件全部具备的权利)相对称。

据此看来,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之前仅仅是建立了基础法律关系并没有取得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要件。

房屋拍卖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拍卖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拍卖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拍卖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依法享有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

在此我们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其行使的前提是以同等条件依法排除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可能,这同等条件主要指出价条件,包括价格、交付房款期限、方式等。

我国以往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有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再次予以了明确。

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本身是价高者得的公开竞价程序。

当正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被拍卖时,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与承租人于同等条件优先购得的权利就出现了冲突,由此就将出现一个悖论:拍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以槌落为成交标志的诺成性合同。

在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如果承租人不参加拍卖,拍卖师在宣布成交后还必须询问承租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愿意以与最高竞价者相同价格买下房屋标的物,如愿意则最高兑价者必须再次出价的话,则拍卖师的槌落成交的标志便形同虚设,拍卖就不成为拍卖;而如果承租人参加拍卖,宣布承租人与最高兑价者出价相同时房屋标的物由承租人购得的话,无疑影响了拍卖程序的公正,摧毁了拍卖行为价高者得的基础准则,使其他竞买人失去了参加竞买的意义,实质上是剥夺了所有权人以拍卖方式处理标的物的权利。

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是以“价高者得”为原则,并无“同等条件”可言。

在拍卖场合,优先购买权应该不得行使。

但为保护承租人利益,出租人应将拍卖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承租人,以便其决定是否参加竞买。

笔者不能赞成这种简单地否定承租人在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观点。

这种观点主要是从实务操作的可行性方面考虑,但由此而剥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于法无据。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由法律赋予的,应以法条规定的精神来衡量决定。

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权利

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权利

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权利商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商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我国,商铺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对于保护租赁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着重探讨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承租人)的权利。

一、商铺租赁合同乙方的基本权利1. 租赁权: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租赁商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商铺。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商铺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知情权:承租人有权了解商铺的实际情况,包括商铺的位置、面积、结构、设施等情况。

出租人应当如实告知承租人商铺的实际情况。

3. 安全保障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安全的商铺环境,确保商铺在租赁期间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

出租人应当确保商铺的安全,并对商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 维修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对商铺进行维修。

维修范围包括租赁物本身及租赁物内部的设施设备。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履行维修义务,确保商铺的正常使用。

5. 合同解除权:承租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下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铺、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到承租人的经营等。

6. 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出售商铺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优先购买商铺。

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利益。

7. 索赔权: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商铺损失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租赁物的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

二、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权利的保障1. 合同约定:商铺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租金、用途、维修责任等。

合同约定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政府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铺租赁市场的监管,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3. 法律救济:当承租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承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1. 引言1.1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国有资产转让时,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

国有资产转让是国家将原属于国有单位的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过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资产转让时,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比其他购买者优先购买该资产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现,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避免他们在租赁期满后丧失租赁权益的情况。

这一权利可以帮助承租人维持原有的生产经营秩序,避免因资产转让而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损失。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体现了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有利于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权利也容易引发一些冲突和纠纷,需要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加强规范和解决机制的建立,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保障。

1.2 冲突的来源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国有资产转让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在于权利的对立。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转让涉及到国家和个人、企业之间的权利转移,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则是对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保障。

当国有资产转让时,如果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就会产生权利冲突,需要权利履行方和权利享有方之间进行协调。

冲突的来源还在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之间的不一致。

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对于国有资产转让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并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发生冲突和争议。

有些地方在执行法律时可能存在不统一或不规范的情况,给冲突的发生埋下隐患。

冲突的来源还可能涉及到市场需求和政府政策之间的矛盾。

在国有资产转让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践中,政府的政策调整和市场的需求变化可能会造成双方利益的冲突。

政府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需要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承租人则更加关注自身利益和权益保障,因此双方在利益诉求上可能产生冲突。

2. 正文2.1 国有资产转让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界定国有资产转让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界定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和承租人的购买权利。

优先购买权法律后果(3篇)

优先购买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优先购买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特定财产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优先购买权主要存在于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领域。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即优先购买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法律实践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一)概念优先购买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特定财产的权利。

在我国,优先购买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2. 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3. 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时的优先购买权;4.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权利时的优先购买权。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权利时,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一)主体条件1.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房屋共有人、法定继承人;2. 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公司其他股东;3. 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时的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4.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权利时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二)时间条件1.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在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之前;2. 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3. 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时的优先购买权:在转让合同签订之前;4.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权利时的优先购买权:在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权利之前。

优先购买权人法律规定(3篇)

优先购买权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优先购买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主体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

在我国,优先购买权广泛应用于房地产、股权、债权等领域,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优先购买权人的法律规定,包括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条件、法律效力等。

二、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主体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

在我国,优先购买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房地产优先购买权:指在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中,原房屋产权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等特定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主体购买或租赁该房屋的权利。

2. 股权优先购买权:指在股权交易中,原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主体购买该公司的股权的权利。

3. 债权优先购买权:指在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等交易中,债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主体购买该债权或债务的权利。

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转让财产的,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保证人、出质人、出让人、承租人、抵押人、出质人、留置权人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1. 合同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首先需要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等。

2. 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是指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与普通购买人相同的购买条件,包括购买价格、付款方式、交易时间等。

3. 行使期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一般由合同约定。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经典案例解读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经典案例解读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经典案例解读更多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第二,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

第三,形成权抑或订立合同请求权之争。

一是认为,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二是认为,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

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

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一般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

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民通意见》第118条以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都规定为三个月。

但是,司法实践中亦有争议,《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不一定是三个月(人民法院案例选61辑第94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书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优先权问题

优先权问题

1、从权利属性上讲,承租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虽然法律赋予了租赁权一定的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债权的性质。

共有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共有权是一种物权。

按照民法原理,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物权的效力应优于债权。

2、从权利设置目的及救济上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护共有人的财产而设立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设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也可以通过“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实现。

因此,即使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租赁权仍然能够得到保护,但如果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权利则难以获得其他保护。

3、从物价值的综合利用上讲,共有人作为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其财产与争议财产的利害关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密切,让其享有优先购买权更能让财产归于整体和一个产权人,更有利于物权的行使和更有效地利用物的价值,同时法律上共有人对争议的共有财产比承租人负有更多的义务,让其优先行使购买权,更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2016-10-06阅读原文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程序及限制史凯贤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行使优先购买权不限于“出卖”租赁房屋《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该条文中使用的词语是“出卖”租赁房屋,《民通意见》第132条、第134条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也均使用“出卖”、“卖给”等词语,但现实生活中,导致租赁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原因众多,除出卖之外还有以房抵债、折价变卖、权利人行使抵押权、房屋被查封拍卖等等。

除“出卖”之外的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发生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针对此,《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可见,在以房抵债、折价变卖的情况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至于权利人行使抵押权、房屋被查封拍卖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情况,权利人通常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组织拍卖租赁物,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用“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的表述,以及《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所用“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前通知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等表述,可以作出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解释。

针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曾在“北京恒祥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中认为,“因《合同法》仅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浅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

浅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

三 人基 于对物 权登 记 的信赖 而与 出租人 签 订的房 屋买卖 合 同有 时要 求 保护其 承租 人优 先购 买权不 会给 第三 人带 来太大 的经济 效, 承租 人不能 以侵犯 其优 先购买 权而主 张合 同无效 , 但可 以请 损害 , 为如果 承租人优 先购 买权 成立 , 三人 仍就可 以就房屋 因 第 求 出租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笔者 认 为, 出卖 人未履 行通知 义务 , 擅 所有 人与 第三 人签 订的房 屋 买卖合 同为 依据 要求房 屋所 有人承 自将标 的物卖 给第三人 , 出卖 人与第三 人订立 的合 同认 定为无 担违约 责任 。 将 效 , 利于保护 无过错 方 当事人 的利益 , 不 其弊大 于利 。市场 交易 在 城市化 日趋扩 大 的今天 , 租赁之 风 已经是 势不可挡 , 租赁
定且 房屋 已经办理 了过户手 续的 , 人 民法 院不应 以承 租人 同意 则
买权仅 作为一般 债权 进行保 护 。
笔者认 为, 承租 人优先 购买权 是是法律创 设的一 项财产请求 按 同等 条件购 买承 租房屋 为 前提来 断 定支持 其请求 撤销 购买合
权, 它是基于 租赁关 系而产 生 的优先权 利 , 于债权 。但 当它受 同的 诉讼请 求 。但是 如果 出租人 与第 三人 虽非 恶意购 买房屋 而 属 但 到侵 害时 , 它仍 能举 起法律 的利 剑来彰 显 自己的存 在 。《 高人 侵 害 了承 租人 的优先购 买权 , 是承租人 在提起诉 讼时该 房屋并 最
在最高人 民法院制 定的 《 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 赁合 同纠纷案 为 简单 以赔 偿损 失来 作为 处理方 式不 妥 。侵 害优 先购 买权应 区 关 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尚未 出台之 前对于 承租人优 先 分 善意与 恶意 , 并应 当看房 屋是否 已经 办理 了房屋过 户手续 。 出

房屋承租权法律规定(3篇)

房屋承租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屋承租权是指承租人依法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房屋承租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房屋承租权的法律规定。

二、房屋承租权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房屋承租权是指承租人依法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使用、收益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 特征(1)民事权利:房屋承租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

(2)债权性:房屋承租权是一种债权,承租人享有请求出租人交付房屋、保证房屋质量等权利。

(3)期限性:房屋承租权具有期限性,承租人只能在租赁期限内享有权利。

(4)可转让性:在特定条件下,房屋承租权可以依法转让。

三、房屋承租权的取得1. 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取得房屋承租权的首要条件是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房屋用途、修缮责任等内容。

2. 房屋权属合法出租人应当对房屋享有合法权属,包括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

若出租人无权出租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3. 租赁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登记是承租人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法律依据。

四、房屋承租权的行使1. 占有使用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有权占有、使用房屋。

出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

2. 收益权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对房屋进行合法经营,获得收益。

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合法经营。

3. 修缮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对房屋进行修缮,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

出租人应当及时对房屋进行修缮,确保房屋安全。

4. 抵押权在特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进行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行使抵押权。

五、房屋承租权的限制1. 法律限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新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新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隧圈蓬翟圈雹遴江鎏耋竺竺型圭!,.f叁塑!圭垒全新论承租人的优先购奚杈皮立城赵诗琪摘要本文论述了优先购买权的概念、行使和救济以及几个特殊问题的问题,旨在阐述优先购买权制度和它的不足,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助益。

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68-01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卖房屋给第三人时,承租人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1.承租人只能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主张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时就无所谓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基础已经没有了。

2.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关于什么是同等条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同等条件的不同理解亦已经成为适用优先购买权的难点。

关于同等条件的判断标准有三种学说。

一是绝对权说。

该说认为承租人认购的条件应与其他买受人绝对相同或完全一致。

二是相对同等说。

该说认为承租人购买条件与其他买受人的条件大致相同即视为在同等条件下。

三是认为同等条件是指价格的同一。

四是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同等条件即为同等价格。

13.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关于合理期限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没有规定。

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出租租赁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全面的规定,只规定了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以及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购买的即丧失优先购买权。

关于通知的形式,法律也没有规定。

为了更好的保障出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最好是书面形式。

但是口头形式未尝不可,只要尽到通知义务,即将购买条件顺利告知承租人即可。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绪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和客体•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实践问题•完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建议•结论01绪论1研究背景和意义2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屋租赁和买卖市场日益活跃,涉及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也逐渐增多。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研究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问题和现实问题,对保护承租人的居住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探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权利范围、行使条件、效力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研究目的如何界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地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共有人、其他购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是什么?研究问题研究目的和问题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案例分析和文献综述等方法,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框架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包括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权利范围、行使条件、效力及法律责任等。

同时,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研究方法和框架02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特定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权利。

承租人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租赁合同的期限、通知义务和合理期限内的行使等。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0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渐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和沿用。

民法典中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民法典中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民法典中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摘要: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但理论界对该权利性质尚存在争议,实践中对于行使要件之一的“同等条件”认识亦不统一。

特别是在商事租赁中,如何平衡保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应予以关注。

本文希望通过对优先承租权性质及行使条件的分析,为准确把握优先承租权制度适用规则、妥善处理相关司法案件提供思路。

关键词:优先承租权;商事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一、优先承租权的立法革沿及实践困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该条规定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在民法典实施前,优先承租权多分散地规定在各地房屋租赁领域地方性法规中[1]。

囿于效力等级限制,各地缺乏统一的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适用规则,造成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尽相同。

民法典颁布后,第734条第2款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了是否以事先约定作为优先承租权行使前提条件等争议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利益,稳定既有租赁关系和租赁物使用状态。

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法院援引该条进行裁判时仍遇到许多新的困惑,特别是不同租赁类型有其自身独特性,民法典及配套解释中并未就优先承租权的行使作进一步细化规定。

如何准确把握优先承租权行使中“同等条件”,在个案中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优先承租权的权力性质界定优先承租权属于房屋租赁权的范畴。

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观点,主要争论有以下三种:一是债权说,承租人所享有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完全是基于租赁物的交付而取得的一种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并不具备对标的物独立支配的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

二是物权说,认为房屋租赁权就是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一定程度的处分权,本质上属于物权的范畴。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承租⼈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出租⼈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请求出租⼈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院要应予⽀持。

那么承租⼈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下⽂店铺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于所有⼈出卖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该权利性质乃形成权,即优先购买⼈得依⼀⽅的意思表⽰,优先签订出卖⼈与第三⼈同等条件的买卖契约,⽆需义务⼈承诺。

依据最⾼⼈民法院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侵害承租⼈的优先购买权已经确定为侵害债权,因此,承租⼈享有的是债权的请求权⽽不是物权的请求权。

⼆、起诉理由从便于诉讼的⾓度,特别是考虑到举证原则的不同,以违约之诉提起诉讼则更有利于保证承租⼈的合法权益。

违约之债提起诉讼,承租⼈只需证明存在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即可,即房屋已经出售即可,⽆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履⾏了保证承租⼈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才能够免责,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之诉,承租⼈不仅要证明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同时还需证明出租⼈没有履⾏保证其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显然,让承租⼈证明出租⼈没有履⾏通知义务给承租⼈加重了承租⼈不合理的举证负担。

因此,以违约之诉追究出租⼈的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承租⼈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出租⼈侵害承租⼈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问题,可以考虑以下⼏个⽅⾯:1、搬家损失,即⽆法⾏使优先购买权⽽被迫搬家所⽀出的必要费⽤;2、租⾦损失,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在租赁房屋出卖时点承租⼈⾏使优先购买权后,则在购买后,租赁合同到期⽇前的租赁期间内,承租⼈将⽆需⽀付房屋,减少该部分租⾦的⽀出;3、差价损失,即履⾏利益的损失,侵害承租⼈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赔偿承租⼈买房出卖时所定的价格与该房屋现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

就具体司法实践⽽⾔,应区分两种情况,其⼀,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则以合同到期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的房屋差价损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及法律救济杜灵燕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民法所普遍确立的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

我国法律亦确立了该制度。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1该权利应为形成权,即优先购买权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形成以义务人和第三人买卖合同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所有权人或出卖人)的承诺,不过此项权利附停止条件,须待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才能行使。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确立有效的保护了承租人的利益,减少了交易成本,亦能充分发挥租赁房屋的使用价值。

但该项权利的行使限制了出租人自由处分的权利,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故承租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受合理限制以兼顾出租人的利益。

同时,考虑到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毕竟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当优先购买权在行使中受到侵害时法律应给予合理的救济方式以维护承租人的利益。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具体表现在当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出卖时,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因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不免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终究有所不同,出租人在出售时在对出售的条件的确定难免要受身份关系的限制,故承租人无法基于1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13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50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同等条件”行使。

《德国民法典》第470条亦明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法定继承人的,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而当政府因公用目的而对租赁房屋进行征收、征用时,因依照公法手段实现租赁房屋的物权变动,应认为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故原承租人不应继续享有租赁权,其优先购买权也不得行使。

当然在出租人以房屋抵债的情况下,因其目的乃是通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代替金钱的给付,从此角度而言,与房屋买卖并无不同,应当允许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关于优先购买权是否能转让、继承的问题。

从国外立法来看,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专属权,不能转让,如《德国民法典》第473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先买权是不可转让的,且不转移给权利人的继承人”。

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优先购买权的专属性来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转让亦不能继承。

因为法律对优先购买权人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特殊主体的利益,如果优先购买权人转让优先购买权,由于购买人不是法律保护的特殊对象,从而使优先购买权丧失其存在的意义。

3在房屋以互易的形式进行交换时,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互易作为古老的以物易物交易方式在现代的延续,互易虽然为法律所允许准用关于买卖的规定,但其与买卖仍有较大的不同。

通过互易,出租人获得的是非代替物,这就使得承租人无法行使先买权。

另外,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比较单纯地注重利益的交换,而互易则注重在3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778页。

特定物的交换。

买卖的双方往往都是希望通过物的交换获得其在市场中不容易买到的特定物。

在不动产领域中尤为如此。

对于互易情况下的处理,有学者认为,互易为特定物与特定物之交换,买卖则为金钱与特定物之交换,二者性质有异,原无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余地。

但是,如对待给付为代替物,先买权人亦能提出者,仍得行使先买权。

4据此,若出租人进行房屋产权交换,因出租人之目的在于获得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而第三人所提供的房屋,就其大小、位置、环境等综合情况衡量,无疑是独一无二的,不会存在“同等条件”,所以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如果第三人所提供交换的并不是房屋,而是其他具有替代性的物品,那么只要承租人能够提供同样内容的给付,则仍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5在因赠与、遗赠、继承而使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而遗赠、赠与和继承均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根本没有价额可言,出租人没有因此获得意外利益的可能,因此,出租人欲以设定赠与、遗赠或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的,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当然,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赠与掩盖买卖,规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的,则赠与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承租人可就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的租赁房屋,主张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混合赠与的方式,即兼有买卖与赠与的因素。

考虑到混合赠与虽有买卖和赠与的因素,但其实质还是过多的考虑到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与单纯的买卖不同,是以赠与的性质为主的,所以遇到此种情形时承租人亦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1页。

5戴孟勇:《房屋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对于以拍卖等强制执行的方式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最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

”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强制拍卖方式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因房屋拍卖亦是房屋买卖的方式之一,符合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定义,且房屋承租人对出卖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无论是在当事人的自主交易活动还是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予以保护,不能随意剥夺。

至于租赁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情况下,应根据出租人出卖目的不同区分而论。

若出租人招标出卖标的物的目的仅在获取高价,则应允许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最后定标的权利仍掌握在出卖人手中,优先购买权人自得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是,通常情况下采取招标方式出卖标的物时,出卖人所考虑的往往不只是价格因素,还会兼有其他技术要求甚至是社会利益的考虑,而优先购买权人则未必能完全满足这些要求,这种情况下,不应允许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若承租人在招标之前,具备招标资格,出卖人仍有义务通知其参加投标。

另外,作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客体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应当限制在住宅用途,商业用房的承租人不应享有该项权利。

在立法例上,《德国民法典》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中,没有将商业用途的房屋列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而指明为住房。

基于设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本义,是为了体现对社会特定群体的人道关怀,这与商业上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相距甚远。

而且,由于商业用途房屋的价值巨大,仍允许承租人坐享出租人与第三人的谈判成果,并以优惠条件购买,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上应作出一定的目的性限缩解释,即作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客体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应当限制在住宅用途,商业用途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该项权利。

对于城市低收入者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场所的,可以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在营业待遇上给予一定优惠。

当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更好的发挥租赁房屋的使用价值,若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对租赁的商业用房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准许。

除此之外,在实践中,承租人违约情况下能否赋予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放弃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1、承租人违约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承租人违约的情形,出租人就会以此来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张。

对此,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

一种处理方法是维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认为承租人之违约,恰说明了其租赁契约的有效性对于无效契约是谈不上违反,而租赁契约既然有效存在,承租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不得以之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张,法院也不得擅自剥夺承租人之权利,只能另行追究其违约责任。

另一种处理方法则从设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本意出发,认为承租人的违约有违诚信原则,已无法维护交易安全,且扰乱了经济秩序的稳定,故应当认定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

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效力来看,在承租人违约情况下,承租人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只能将承租人违约的情形作为一种抗辩理由。

因承租人虽违约,但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还是有效存在,承租人依据该租赁合同当然享有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但租赁合同有效成立后,承租人出现法定及约定的违约情形的,出租人还是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据此,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因双方之间的合同尚未解除,出租人需另行诉讼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若法院认为承租人违约的情形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的,则承租人因丧失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效的基础条件,其优先购买权当然也随之丧失。

若法院对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出租人不另行诉讼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的,因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存在,承租人当然还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附条件的形成权,承租人在具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时,当然也可以放弃行使该权利。

至于放弃的方式,我国现行法中无明确规定,《瑞士民法典》规定应采取书面形式。

笔者建议,为减少纠纷,亦应采用书面形式为宜。

但承租人的放弃表示只能针对某一具体的交易来进行,不能包括该次交易后的其他交易情形。

例如,在承租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后,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故被解除或者被撤销的,嗣后出租人再次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又如,在承租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后,第三人通过买卖合同的履行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在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继续有效,当第三人作为新所有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仍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能否事先抛弃的问题。

《德国民法典》第469条第二款规定:“先买权只能到受领通知后经过两个月时为止行使之”。

6《瑞士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b(2)规定:“先买情况成就后,先买权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放弃行使法定先买权”。

7由此可见,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不得事先抛弃,只能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成就之后再放弃。

此符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6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第2版)第161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第18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优先购买权人如何来行使权利以获得法律救济的问题,《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最为详尽。

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只规定了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但并未赋予承租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

但《若干意见》第 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