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今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发布的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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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最新关于最新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最新关于最新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最新关于最新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4日建办市[2014]3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9月30日建法〔2018〕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建办市[2014]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一)严格许可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

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

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三)加大公开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沉井封底前自沉速率应小于()。

A.10mm/8hB.15mm/8hC.20mm/8hD.25mm/8h【答案】 A2、关于定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B.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C.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5%D.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答案】 C3、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A.直接要求设计单位改正B.自行改正C.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D.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答案】 D4、除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答案】 C5、(2021年真题第2批)关于建设工程债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的债B.在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中,材料设备的买方只能是施工企业C.在施工合同中,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施工企业是债权人,建设单位是债务人D.在施工合同中,对于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答案】 A6、(2016年真题)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B.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C.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出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D.出租人应当履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答案】 B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A. 12小时B. 36小时C. 48小时D. 24小时【答案】 D8、下列建设工程不良行为中,属于施工企业资质不良行为的是()。

A.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B.以他人名义骗取中标的C.施工中偷工减料的D.将工程转包的【答案】 A9、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字第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字第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建标字第219号文发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使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内容能够得到及时的修订,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

第三条现行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

第四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必须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五条标准的局部修订计划,应当由标准的管理单位,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标准局部修订的工作报告和修订内容的建议方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主管部门。

其中,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业标准的局修订工作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下达。

第六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应适当简化。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2.《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

3.在《安全成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7.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

10.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1.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12.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13.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保险费。

17.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06]2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06]2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06]2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申请表2.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九月四日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

经备案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复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复审是指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一般在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建设法规(第二版)课件

建设法规(第二版)课件
工程管理建设法规
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造价师、咨询(投资)工程师、招标师
• 课程名称:建设法规 • 授课对象:本科生 • 参考书目《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 何佰洲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3.5 • 《建设法规概论》刘文锋主编 隋海波副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7 及相关建设法规的案 例。 • 学时:48学时
• 3.甲、乙都是某建筑工地分包商技术负责人。 乙的现场办公用房因使用电炉着火,甲为防止 乙的火蔓延而去扑火,结果被烧伤,花去医疗 费1000元,则以下叙述正确的是( )。 • A.甲、乙之间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 • B.甲、乙之间构成了无因管理之债 • C.甲、乙之间构成了合同之债 • D.甲、乙之问没有形成债的关系 • 答案:B
• 1.下列情况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 )。 • A.施工单位向工人支付工资 • B.施工单位为工人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 C.施工单位为工人发放降温费 D.施工单位计算错误多付给张某三天工 钱 • 答案 D
• • • • • •
2.下列法律事实中,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船工张某冒险救人而损坏了船浆 B.村民赵某及时发现并且扑灭了邻居家的火灾 C.警察钱某勇往直前,生擒了小偷 D.消防队员孙某舍生忘死从火场救出婴儿 E.台风将至,市民李某拿自家物料加固朋友程施工合同约定,2004年1月1日 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但却没有 支付,2004年12月1日承包商确认权利 被侵害并就此向法院起诉。由于承包商 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将可至( )。 • A.2005年1月1日 B.2006年2月1日 • C.2006年8月1日 D.2006年12月1日 • 答案:D
• 2.甲不慎掉入闹市街口的一个正在施工的井里 受伤。一年零五个月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施工 单位赔偿其损失。对此案法院( )。 • A.不予受理,因为已过了诉讼时效 • B.在甲补充了有关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后 才可以受理 • C.应当受理 • D.不应当受理,因为本案过错难以分清 • 答案:A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4]6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4]6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4]6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5月5日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2]27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2]27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的通知(2002年12月27日建标[2002]27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关于编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导则〉的通知》(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已经交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由交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结束——。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2003(第二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2003(第二版)

SG—031单位工程混凝土试块强度汇总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一份。

SG—031填写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混凝土试块强度汇总用表。

二、顺汇总表中应准确填写:取样日期、试验单编号、试验单位、设计强度、养护龄期、抗压强度及施工层段部位等内容。

三、评定结果由施工单位填写和审核,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SG—032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注:由施工单位填写,报建设单位。

四川省建设厅制SG—032填写说明一、此表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请求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申请表。

该表由施工单位填写,经监理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二、本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据实填写,各项签名、盖章齐全,并按程序上报。

精品文档.SG—033(原SG—T122)沉降观测记录编号:工程名称:控制水准点:位置:高程: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一份。

四川省建设厅制SG—034商品混凝土施工记录注:每车混凝土均应测试塌落度。

四川省建设厅制SG—034填写说明一、该表适用于任何工程的商品混凝土施工。

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求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必须按表中有关项目提供相应资料。

三、混凝土入罐后,有加水情况的送料车及混凝土超过初凝时间或混凝土实测塌落度超设计上限值时,均应做退货处理。

此类混凝土不得入模浇注。

SG—035 现场拌制混凝土施工记录注:1、每个工作班次(8h),每台拌制机械检查应不少于8次。

2、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每100m3混凝土检查应不少于2次。

四川省建设厅制SG—035填写说明一、砂、石含水率测定原则:1、混凝土在拌制前应对现场砂、石的含水率进行测定,并调整水、砂、石的用量。

2、如混凝土拌制时遇到下雨,又不能停止施工时,应根据雨量的大小,对砂、石含水率进行补充测定,并调整沙、石、水的用量。

3、连续施工时,新补充的砂、石,应重新测定含水率。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17号令)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17号令)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17号令)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监督实务(第二版)公共知识题库

监督实务(第二版)公共知识题库

监督实务(第二版)公共知识题库第一章工程质量监督概述一、填空题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为主要监督内容。

2.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

3.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为每两年考核一次。

4.我省质量监督人员分为主任监督员、监督员、助理监督员级别。

5.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是完整性、开放性、准确性、适时性、使用性。

二、选择题1.《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县(市、区)监督机构具有监督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6)人。

A.3B.C.9D.122.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必须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

A.3B.5C.D.15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中对监督机构的考核(80-89)分为合格。

A.60-69B.70-79C.D.以上都不是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中对质量监督人员的年龄要求是不超过(60)周岁。

A.50B.55C.D.65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中规定每(1)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A.半B.C.2D.36.监督机构(不含市政工程的专业质量监督站)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A.1B.C.3D.47.质量监督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48)课时。

A.12B.24C.D.608.监督员可担任本专业(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

A.一B.C.三D.四9.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022年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27道(带答案解析)

2022年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27道(带答案解析)

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第 1题:单选题(本题1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时限是在()小时内。

A.6B.12C.24D.48【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新版教材P284页。

本题考察知识点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教材原文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所以答案选择C。

第 2题:多选题(本题2分)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勘察、设计的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给予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处罚有()A.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负责人给予纪检监察部门的行政、纪律处分B.对于项目负责人令停止执业,情况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C.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向社会公布曝光【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新版教材P272:《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A是单位的负责人。

所以错。

DE均不为行政处罚,因此排除法选BC。

第 3题:单选题(本题1分)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如对建筑材料、设备等无特殊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

A.放宽质量要求B.注明生产厂、供应商C.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D.注明规格、型号、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新版教材P280页。

教材原文为《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三盛宏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修)[中昌字(2001)119号2001年11月26日印发]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造价,加快开发进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设计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建设造价,加快项目开发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规划、设计单位的遴选;设计方案的筛选、评审;施工图设计业务的委托、施工图的审核等工作。

各单位总工程师(或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负责本单位开发项目设计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上海现代人居设计研究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及“设计委托书”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开发项目方案设计。

第六条,公司经管部和总工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司范围内各开发项目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总建筑师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图的技术评审管理工作。

第九条,鼓励在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以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第二章设计管理原则和基本要求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严格按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开展。

第十一条,开发项目的方案设计原则上由上海现代人居设计研究所完成。

若特殊情况,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设计方案的,经批准可以采取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但所选用的方案应由上海现代人居设计研究所根据公司开发理念调整、完善后方可采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必须委托给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8•【文号】建办建[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㈢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23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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