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之确定:以意思表示瑕疵为角度

合集下载

民法习题——第7章

民法习题——第7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无效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之前()A.仍有效B.可视为有效C.当然无效D.可有效,也可无效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A.另签协议后有效B.修改补充后有效C.仍有效D.当然无效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民事法律行为()A.开始无效B.效力终止C.开始生效D.继续有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D.自始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为其()A.行为人不合格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内容违法D.内容不可能6.甲与乙约定,如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A级标准,甲则予以包销。

该行为()A.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既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赵某因亲属患病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钱。

王某趁机索要高额利息,即赵某到期连本带利共还其所借钱的二倍,赵某无奈同意。

此借贷合同属于()的民事行为。

A.受胁迫B.显失公平C.乘人之危D.部分胁迫、部分乘人之危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A.任何时候B.行为成立时起6个月以内C.行为成立时起2年以内D.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9.以下不可作为民事行为形式的是()A.无法定或约定的沉默B.公证C.书面D.登记10.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A.乘人之危B.欺诈C.显失公平D.胁迫11.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A.无因行为B.无因管理C.有因行为D.主法律行为12.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称为()A.要因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实践性法律行为D.死因法律行为1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A.视为条件已成就B.视为条件不成就C.该民事行为无效D.可根据情况视为部分条件不成就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论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

论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

论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摘要: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变更、被撤销。

我国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与传统民法在立法模式、类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需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合同意思表示瑕疵合同效力完善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意思表示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完善对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规制的建议几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以期有利于司法实务。

一、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概述(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是德国民法制度中的基本概念,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

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1](P90)。

笔者认为,意思表示主要包括如下内涵:(1)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活动;(2)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欲达到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3)意思表示行为通过一定方式来开展;(4)对外表示要达到他人能知晓的程度。

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主观要件)和表示行为(客观要件)两部分构成:1、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是表示行为,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欲达到某种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从而使他人能够知晓其内心意思的活动。

如发送要约函、在合同书上签字等活动就是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因为只有内心意思而无外部表示行为,则不能将内心意思客观化,该内心意思根本无法为他人所知晓,也就无法构成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是内心意思,所谓内心意思,是指当事人追求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即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效果)的内心意志和思想。

什么是仲裁协议

什么是仲裁协议

什么是仲裁协议什么是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事项专门签署协议, 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

涉外仲裁协议一般应规定仲裁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也可以选择国外仲裁机构;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的法律, 也可以选择适用其它国家的法律, 但一般应选择自己了解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有些国家, 仲裁被规定为诉讼的先置程序, 如双方有仲裁协议, 起诉后法官会要求先进行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 一般应直接进行仲裁, 以免延误进展。

仲裁协议的格式是怎样的【2】仲裁协议1.格式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甲方:xxx(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乙方:xxx(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甲乙双方就xxx(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如果双方在履行xx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 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xxx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签字、盖章)乙方:xxx(签字、盖章)年月日2.说明仲裁是指由仲裁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公断, 它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途径之一。

我国《仲裁法》规定, 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而且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明确的仲裁组织, 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因此, 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才是合法有效的。

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三是应有明确的仲裁机构。

如果协议中明确两个仲裁机构, 则该协议是无效的, 当事人应重新约定;如果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仲裁组织, 则该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

因此,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前提,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提供。

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3篇)

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核心要素,它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关键事项。

然而,仲裁协议并非一成不变,其效力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失效。

本文将探讨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仲裁程序的终止、仲裁裁决的无效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等方面。

二、仲裁协议失效的原因1. 仲裁协议的订立无效(1)主体资格不合法: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仲裁协议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3)内容不合法: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协议的变更或解除(1)仲裁协议的变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但未得到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导致仲裁协议失效。

(2)仲裁协议的解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仲裁协议,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或仲裁机构裁定解除。

3. 仲裁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仲裁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仲裁协议,导致仲裁协议失效。

4. 仲裁协议的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失效。

三、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1. 仲裁程序的终止仲裁协议失效后,仲裁程序将自动终止。

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得受理该案件。

2. 仲裁裁决的无效仲裁协议失效后,已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因仲裁协议的失效而无效。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3.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1)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新的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

(2)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将受到仲裁协议失效前已发生法律事实的影响。

四、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约定因合同纠纷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的俩种类型

仲裁协议的俩种类型

仲裁协议的俩种类型引导语: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

关于仲裁协议,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平时大家所关注的点,让大家更深刻了解仲裁协议中应该注意的地方,欢迎阅读! 仲裁协议的俩种类型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类。

1、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

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到成都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如:合同仲裁条款第__条,凡因本合同(或协议,下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的仲裁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以及当事人来往的属于合同组成部份的信件、电报、电传中订有协议仲裁的条款,这些都属于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签订的发生纠纷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书可以在纠纷发生前订立,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签订。

 仲裁协议能否排除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如何认定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一项完整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三方面内容,缺一不可。

但有的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不够规范。

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要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是有效的:1、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

只要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即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中的任何一家申请仲裁,法院没有管辖权。

2、约定“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作者:乔中龙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则丧失了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仲裁机构,则具有了受理特定争议案件的依据;对法院,则排除了其对特定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三章专章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无效以及异议程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自《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实施至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问题所作司法解释、文件和复函共有16则。其中,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就达7则。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贯彻《仲裁法》的有关文件, 也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在此,笔者结合仲裁实践情况,根据《仲裁法》的基本规定精神和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谈几点认识并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作出个人评判。
(一)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当事人只对仲裁协议效力单独提出异议,而不涉及仲裁事项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规定仲裁机构优先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其决定有最终效力,法院不再受理。
(二)只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仲裁机构已经立案受理了仲裁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要求起诉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
其次,通过仲裁协议中的“地点”可以明确仲裁机构。
第一,争议当事人在同一行政区域。设当事人同为南京市a区、b区或c县,约定的仲裁条款,表述为在“南京市”或“南京市a区”或“南京市c县”中的任一个“地点”仲裁。 而南京只有一个南京仲裁委员会,并且区、县都属于南京管辖,但又不设仲裁机构,应当确认该地点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即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因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仅存在而且是明确的,应当有效。相反,如果认为这种情况下,由于区、县没有仲裁机构,所以,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必须再就仲裁机构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显然,违背情理。即使该仲裁协议是在《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委员会组建前签订,那么,该地点的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建后,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何以不能享有管辖权呢?显然,要求当事人重新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缺少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摘要: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具有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但这样一种较于法庭诉讼更加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法律途径却由于我国在仲裁法及其相关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而使得仲裁的优越性难以彰显,因此,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这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仲裁和仲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正文: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由于其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并活跃于法庭诉讼之外。

但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除了使得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不为广大公民熟知了解之外,还导致仲裁优越性难以彰显,在实际运用和案例中屡屡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财产保全问题、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制度的设置上。

因此,在这里,我将要展开论述的,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述。

一、仲裁和仲裁协议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正义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

仲裁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区别:(1)仲裁具有自愿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灵活性;(4)仲裁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效率性;(6)仲裁具有经济性;(7)仲裁具有独立性。

以上这些与诉讼的区别,正是仲裁所具有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具备了简单、快捷、经济等优越性。

而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分关键,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仲裁自愿性的特点。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2]。

因此当事人只有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才能将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思表示。

按其外在形态和订立时间可以分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独立的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内容按照仲裁法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协议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内容。

该仲裁的意愿确定无误,如果协议写“发生争议既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

指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

为便于争议全部彻底解决。

仲裁事项应该尽可能宽泛,具有包容性,如写“因合同引起和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仲裁事项过窄(如合同部分纠纷),可能使同一案件须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审理,增加了诉累和扯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由于新组建仲裁机构一律为地名加“仲裁委员会”字样,因此,当事人签订仲裁机构名称时,一定将名称写准确,不要随意添、减字,变更名称。

如将名称写成“北京仲裁委员会”或“* * * 仲裁机关”等等。

否则,将引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轻则拖延仲裁审理,重则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

4.其他内容。

如果争议具有涉外性质,仲裁协议还应明确下列内容:(1)仲裁地点。

一般讲,在合同或仲裁协议没有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地点是仲裁庭考虑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个国家仲裁,就容易适用该国法律。

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引起不同的裁决结果。

对当事人来讲。

仲裁地点最好选择我国境内。

仲裁地点,也涉及仲裁成本。

如果仲裁机构在国外,当事人的旅差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将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

一般讲仲裁协议约定在哪个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

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则。

当事人要想排除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最好写明适用的仲裁规则。

(3)仲裁的效力。

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有无约束力。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

但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上诉。

论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论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后达成的请求仲裁 的协议 。 这与《 约公约》 ” 纽 的规
定相一 致 。
商事仲裁还是普通的 国内仲裁 , 仲裁协议均处于至 关 重要 的 中心地 位 , 整 个 仲 裁 制 度 的基 石 。尽 管 是
世界各 国的法律界迄今对 于仲裁 的性 质仍众说纷
收稿 日期 :0 6—1 — l 20 1 0
得 的管辖 权不 受 影 响 。 目前 , 裁协 议 的独 立 性 已 仲
信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协议须采 用 书面形 式 的要 求 是 15 9 8年 《 约 公 约 》 出 来 纽 提
的 。该 公 约第 2条第 1 款要 求每 一缔 约 国必 须承 认 书 面仲裁 协议 , 从此 消除 了各 国 国 内法关 于 仲裁 协 议形 式 的分歧 。 同时 ,纽 约公 约 》 2条 第 2款 还 《 第 明确 规定 了书 面仲 裁 协议 的定 义 , 将 书 面 仲裁 协 并 议分 为两 种形式 : 一 种是 经 双方 当事 人 签署 的 订 第
被世界很多国家的国内法所明确规定。《 联合 国国 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 第 6条第 1款规定 : 仲裁庭 “ 可 以对它 自己的管辖 权包 括 对仲裁 协议 的存 在或效 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 定。为此 目的, 构成合同一部 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 同条款以外 的一 项协议。仲裁庭作 出关于合同无效 的决定, 不应在 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 我国《 ” 仲裁法》 l 第 9 条规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 “ 合同的变更 、 解除 、 终 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 的效力。仲裁庭有权 确认合 同的效力 。 在整个仲裁制度 中, ” 无论是 国际
的有效性问题 直接关系到仲裁庭作 出的裁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 。仲 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并必须 采用 书 面形式 , 其在特 定情 况 下对 未签署人 产 生约 束力 。

由个案看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由个案看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有效 , 当事人才能将 争议事 项提交 仲裁 机构 处理 , 实 协议 。而 时装 公 司则 向澳 门一 家 仲裁 机 构 申请 仲 裁 , 被受理 。 并 现其 以仲裁方式 处理争议 的意愿 。
然 而 , 实践 中 , 管有 仲 裁协 议 , 外经 济 合 在 尽 涉 案例二 : 市一 国际经济技 术投 资有限公 司 ( 某 以 与韩 国一 株 式 会社 ( 以下 简称 株 同的当事人在 纠纷 出现 时 , 往会 就争 议 是否 应 该 下简 称投 资公 司 ) 往
l 案情 简 介
所谓仲裁 协议 , 指 当事 人 自愿将 其 争议 事 项 是 提交 仲裁机构解 决而达成 的书 面协议 。 仲裁协 议包
括合 同 中订立 的仲裁 条款和 以其 他 书面方 式在 纠纷 发生 前或者 纠纷 发生 后 达成 的请 求 仲 裁 的协 议 。

签有 一份经 济合 同, 同 中有如 下 条款 :本 协 议是 合 “ 依 照澳 门特 别行 政 区商 业法 例 , 在 澳 门特 别 行政 并 区签订 。因履行 本协 议 所 产生 的一 切争 议 , 方 应 双 首先 协商解 决 , 协商 不成时 , 应提交 澳 门特别行 政 区
签订 了一份分期 交货 的国际货 物销售 合 同 , 提交 仲裁 而产 生争 执 , 这就 必 然 涉及 涉 外 仲裁 协 议 式会社 ) “ lds t i o nci i p s o h 的效力 的确定 问题 。若 仲 裁协 议 有 效 , 当事 人 只能 合 同 中有 如 下 约定 : Al i ue ncn et nwt
相关 仲裁机 构依 其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事 后 , ” 双方 在合 同履行 过程 中发 生纠纷 , 经多 次协 商未果 , 该服 装公 司准备 到法 院起 诉 , 因 为合 同中有 上 述 仲裁 但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三章 仲裁协议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趁热打铁
1、《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________作出决定或者请求______作出决定。
2、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 仲裁机关仲裁。后甲厂违约,乙厂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接受了申请并立案,向甲厂发出了通 知书。甲厂拒绝接受仲裁,向本地法院起诉。则该合同纠纷 应由谁解决? A.仲裁机关 B.人民法院 C.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 D.双方协商解决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第三章 仲裁协议
二、约定内容: 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仲裁的具体程序 仲裁费用的负担 „„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趁热打铁
1、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包括( A、仲裁事项 B、仲裁费用的负担 C、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下列属于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的是( A、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B、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C、仲裁费用的负担 D、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第三章 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表现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即丧失了就特定争议向法 院起诉的权利,而承担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 的义务。 (二)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效力 ★ 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的依据; ★ 限制了仲裁的范围; ★ 制约了仲裁权的行使方式。 (三)对法院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第三章 仲裁协议
四、仲裁协议的类型: (一)仲裁条款 是仲裁协议最常见的形式。 订立于纠纷发生前,一般比较简短,也易达成。 (二)仲裁协议书 形式上是独立的契约,内容较为详尽,可能签订于争议 发生前,也可能签订于争议发生后 。 当事人若想通过仲裁来解决非契约性纠纷,签订仲裁协 议书是最佳方式。

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二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通过介绍仲裁协议的形式效力要件和实质效力要件,希望能够使仲裁协议的效力得以认定。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仲裁协议要件是指仲裁协议具有约束力或可执行性的要素。

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石[1],只有全面符合法定效力要件才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其决定了仲裁程序能否启动,仲裁裁决能否被承认和执行的关键问题。

仲裁协议效力要件包括形式效力要件和实质效力要件。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效力要件即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在相关国际公约立法中,1958年的《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所做的界定是,”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因当时通信技术有限,此后,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时俱进,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做出了更为宽泛的规定[2]。

我国《仲裁法》在第16 条第1 款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这规定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相符。

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也对其进行了肯定,该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而且对于无异议答辩这种默示形式的非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法司法解释》同样是给予肯定的。

二、仲裁协议的实质效力要件(一)、有关于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能力订立仲裁协议能力是指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资格,具体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现代社会中的当事人可以被分成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及国营企业等所谓的公法法人三大类。

仲裁法一体化考试参考答案

仲裁法一体化考试参考答案

仲裁法y 过程性评测 1判断题:20道,每道2分,总分401.我国颁布仲裁法以来,仲裁的性质已由民间性向行政性过渡; 错2.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主要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原则;对3.仲裁中回避的方式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对4.仲裁委员会性质上应为民间性组织,它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 对5.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对6.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 对7.早在公元前6世纪的时候,古希腊、古罗马就开始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城邦国家之间的纠纷; 对8.经济合同仲裁是国内仲裁制度中最主要的部分,也是其中历史最长、制度最完善的一项制度; 对9.我国仲裁法适用于婚姻、继承纠纷; 错10.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国家,我国存在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制度,但立法和实践表明,我国现存在临时仲裁错; 错11.最早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从建立区域性国际公约开始的; 对12.独立仲裁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错13.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 对14.依仲裁法我国仲裁员的选定采用聘任制; 对15.我国仲裁法适用于劳动争议和行政纠纷; 错16.我国的仲裁法指的是广义的仲裁法; 对17.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自行决定; 错18.劳动争议仲裁是国内仲裁制度中最主要的部分,也是其中历史最长、制度最完善的一项制度; 错19.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程序开始和进行的基础; 对20.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对1.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有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审制度、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对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事公断处章程是我国历史记载的第一个关于仲裁的专门规定; 对8.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对14.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对19.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错3.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对单选题:10道,每道3分,总分301.以仲裁审理模式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D、传统仲裁与网上仲裁;2.建国后,我国首先建立的仲裁制度是C、涉外仲裁制度;3.以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地位和性质不同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D、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4.我国仲裁员的聘用期间为A、3年年;5.以仲裁是否有常设机构进行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A、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6.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7.在我国,狭义的仲裁法是指A、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8.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其可分为D、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9.以作出裁决的依据不同为标准,仲裁可以分为C、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10.以争议内容是否含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B、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10.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其分为C、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多选题:10道,每道3分,总分30多选题:10道,每道3分,总分301.经济合同仲裁经历的发展阶段有A、或裁或审阶段B、只裁不审阶段 C、一裁两审阶段;2.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予以认可 A、某仲裁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C、某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某仲裁员曾做过对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现在某一高校任教3.我国的仲裁法包括A、仲裁法 B、民事诉讼法中的仲裁规定 D、国际公约中的仲裁规定ABD4.下列哪些是仲裁法的基本原则B、自愿D、独立仲裁;5.我国的仲裁委员会属于A、常设仲裁机构B、国家仲裁机构;6.香港A公司与B公司因合资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李某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请求回避,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李某实行回避;王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A、A公司可以请求以前进行过的审理重新进行 B、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的全部审理或部分审理重新进行 D、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不重新进行7.现在,我国的仲裁制度有A、常设仲裁B、合法仲裁 D、民间仲裁;8.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建立的仲裁制度包括A、涉外仲裁 B、经济合同仲裁 C、技术合同仲裁 D、劳动争议仲裁;9.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充分表明仲裁体现当事人自愿性的是哪些A、是否提交仲裁 B、采取独任制审判方式 D、某审判员应回避10.我国仲裁法适用于A、合同纠纷D、其他财产权益纠纷;5.关于仲裁的性质,有代表性的观点有A、司法权说 B、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 C、仲裁具有司法和契约双重性质 D、自治说;9.不公开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A、绝大多数案件的仲裁不公开进行 B、当事人可协议公开D、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仲裁;1.下列哪些是仲裁法的基本制度C、不公开审理D、一裁终局;4.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A、与本案有利害关系B、当事人的近亲属 D、代理人的近亲属8.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仲裁员 B、在法院工作了10年的审判员 C、某高校的法律系教授 D、法学硕士仲裁法y 过程性评测 2判断题:20道,每道2分,总分401.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消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对2.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对3.在特殊情况下,证人证言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证言必须由证人签字或盖章; 对4.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包括对仲裁机构的的效力; 错5.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的的效力; 错6.书证中的历史档案证明效力最强,一般来说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书证; 对7.仲裁中的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对8.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对9.仲裁过程中实际支出的案件处理费应当由当事人负担; 对10.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两大类; 错11.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包括对当事人的效力; 错12.仲裁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对13.根据仲裁时效适用范围的不同,仲裁时效可以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 对14.证据已提交仲裁庭,或由仲裁员依法定程序自行收集上来,但未经当事人质证和仲裁庭认证的,从严格意义上说,仅为证据材料,而非证据; 对15.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对16.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对17.我国仲裁法不承认默视仲裁协议,也不承认口头仲裁协议; 对18.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事实,既包括案件事实,也包括证据事实; 对19.我国仲裁法只承认书面方式的、明示的仲裁协议; 对20.在仲裁程序中,证据是仲裁员认识案件事实的唯一途径; 对7.仲裁协议的内容分两类:一为法定内容;二为约定内容; 对8.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对12.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两大类; 对13.仲裁期间以谁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错15.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活动及相关活动时,仲裁委员会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对14.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两类; 对8.书面仲裁协议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包含于合同中仲裁条款;二为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 对18.实践中,仲裁协议以三种形态存在:典型规范的书面的仲裁协议;存在于函电中的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引用型的书面仲裁协议; 对单选题:10道,每道3分,总分301.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机关仲裁;后甲厂违约,乙厂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接受了申请并立案,向甲厂发出了通知书;甲厂拒绝接受仲裁,向本地法院起诉;则该合同纠纷应由谁解决A、仲裁机关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C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A;B、D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应当怎么办 D、向C市或D市法院起诉3.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达成仲裁协议,约定一旦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对此乙公司没有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开庭审理中,甲公司举出充分证据,乙公司败诉几成定局,于是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法院审查后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此时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4.仲裁程序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正确程序是什么 B、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5.关于仲裁费用的负担,原则上由C、败诉的当事人承担;6.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D、5日内,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7.案件受理费应当由仲裁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B、15日内预交;8.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下列哪个仲裁机构管辖 D、仲裁协议选定的9.上海市兴隆公司与宁波市西宁公司在东台市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温州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东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兴隆公司与西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兴隆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东台市未设仲裁委员会,但上海、宁波、温州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请问:兴隆公司应当怎么办 D、向宁波市或温州市的法院起诉10.甲、乙两公司于l994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套水处理设备;甲公司于l994年12月自行派车运回了全套设备,当即安装调试,虽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于1995年6月按期交付了货款;1997年8月甲公司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要求退货;下列何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D、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经审理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B、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3.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消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C、6个月内提出多选题:10道,每道3分,总分30多选题:10道,每道3分,总分301.证明对象包括哪些内容 A、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事实 B、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事实 C、证据事实 D、其他事实2.根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其可分为A、事先仲裁协议B、事后仲裁协议;3.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事实有哪些 A、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仲裁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B、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C、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D、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4.根据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方式,仲裁协议可以分为C、明示仲裁协议D、默视仲裁协议;5.根据仲裁实践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仲裁活动中,送达一般有以下方式A、直接送达C、留置送达 D、邮寄送达;6.仲裁期间以谁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A、法定期间B、指定期间 C、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7.当事人双方订立仲裁协议,遇有下列哪些情形该协议无效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B、一方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C、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8.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包括A、仲裁事项C、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9.下列属于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的是A、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B、仲裁裁决的效力C、仲裁费用的负担 D、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10.举证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合理分配; A、谁主张,谁举证 B、举证责任倒置5.仲裁中证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A、客观性 B、关联性 C、合法性仲裁法y 过程性评测 3判断题:20道,每道2分,总分401.受理是仲裁程序开始的标志; 对2.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先行调解;对3.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对4.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仲裁庭与合议制仲裁庭; 对5.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采取当事人选择为主,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辅的做法; 对6.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前提,但不必然引起仲裁程序的发生;对7.仲裁当事人包括原告与被告; 错8.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对9.仲裁裁决是整个仲裁活动的核心阶段,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案件能否得到正确解决的关键; 错10.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11.仲裁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在仲裁裁决前,为保证仲裁审理工作的顺利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性工作;错12.裁决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最终体现; 错13.以仲裁裁决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仲裁裁决划分为临时裁决和最终裁决; 对1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对15.以仲裁裁决是否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辩论的基础上作出为标准,仲裁裁决可以分为对席裁决和缺席裁决; 对16.仲裁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对17.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以及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二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对18.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对19.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对20.根据仲裁实践,仲裁书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几部分; 对4.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须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之前; 对10.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对14.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不设首席仲裁员; 错15.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仲裁代理人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 对17.裁决是仲裁庭经过评议后,对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解决的争议案件所作出的终局性裁决; 对19.仲裁审理是整个仲裁活动的核心阶段,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案件能否得到正确解决的关键; 对20.虽然仲裁审理采取以不公开审理为主的原则,但是,仲裁解决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对单选题:10道,每道3分,总分301.仲裁调解书与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C、同等;2.以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为标准,仲裁裁决可以分为C、先行裁决和最终裁决;3.以下情况,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是A、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到庭;4.仲裁裁决应当采用B、书面形式,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5.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与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的法律效力A、同等;6.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采取下列哪种做法 A、应及时进行仲裁7.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B、处分权的体现;8.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下列哪项原则C、少数服从多数9.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一合同争议案件,首席仲裁员某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某乙、某丙认为应裁决合同有效,但某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某丙认为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应如何作出裁决 A、按某甲的意见作出10.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C、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3.下列属于仲裁庭的权利的是D、开庭审理多选题:10道,每道3分,总分30多选题:10道,每道3分,总分30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作出时,可以选择的做法是下列哪几项 A、在仲裁书上签名 B、不在仲裁书上签名2.申请仲裁的条件有A、有仲裁协议 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D、申请仲裁的形式符合要求;3.仲裁庭审笔录要求由A、仲裁当事人 B、仲裁员 C、记录人员 D、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4.下列情况,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B、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D、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5.仲裁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A、仲裁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B、仲裁代理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C、仲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D、在同一案件的仲裁活动中,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6.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书应写明A、仲裁请求B、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C、裁决结果 D、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7.以下A、证人 B、仲裁当事人C、鉴定人 D、仲裁庭应当参与仲裁审理;8.宏远实业公司与天灵商贸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宏远实业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宏远实业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事后天灵商贸公司对和解协议表示反悔并不予履行;宏远实业公司这时具有哪些法律上的权利 A、根据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再次申请仲裁 B、与天灵商贸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据此申请仲裁9.仲裁机关在审理合同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定;下列属于保全措施的是哪些A、冻结银行存款 C、查封、扣押货物 D、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10.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A、制作调解书 C、及时、正确的审理并裁决案件;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如何作出 B、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 D、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5.某联营企业由两方投资,A方未按联营合同缴足出资;B方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主持调解,A方同意补缴出资,B方放弃仲裁请求;本案可选择的结案方式有哪些 A、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B、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6.仲裁当事人的特征是A、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程序 B、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C、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D、当事人之间必须发生了仲裁协议所约定事项的争议;7.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正确程序是什么A、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D、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9.下面哪些选项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B、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C、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诉的提出10.仲裁裁决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A、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B、对仲裁机构具有约束力 C、对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 D、对社会具有约束力方面;2.仲裁审理是由以下A、开庭准备 B、庭审调查 C、庭审辩论D、评议和裁决阶段所组成;3.根据仲裁法规定: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仲裁庭应补正裁决书内容;A、仲裁裁决书出现文字错误 B、仲裁裁决书出现计算错误 C、已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6.当事人可以请求延期开庭的情况有B、当事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提出回避申请C、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6.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A、仲裁规则 C、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仲裁法y 过程性评测4判断题:20道,每道2分,总分401.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 对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它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对3.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对4.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一直沿用至今; 对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两类仲案件,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香港地区内仲裁案件; 对6.美国仲裁协会采用名册的方式向当事人推荐仲裁员; 错7.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对8.仲裁庭适用实体法,通常采用两项规则:一是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愿;二是在当事人未选择时,适用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根据冲突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 对9.涉外仲裁规则确立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以保障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权行事的正当性;对10.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设立之初,主要是从事国内仲裁; 对11.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 对1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对13.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与抗辩须在答辩书中提出; 对14.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错15.各仲裁规则都规定仲裁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对。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不当性及立法建议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不当性及立法建议
收稿 日期 :0 6 8 0 2 0 —0 —2
裁法》 提出若干建议 的 , 仲裁协议无效。
从上述条 款可以看出 ,仲 裁法 》 当事 人对仲 裁机构 的 《 将 我国《 仲裁法》 1 第 6条规定, 仲裁协议 ( br i r — 约定 和约定 的明确性作为 仲裁协 议有效 的要 件 , 种规定 存 a iao a e r ttn g e 这 m n 是指在经 济商 事 交往 中 , 方 当事 人根 据意 思 自治 原 在 以下不 当之 处 : et ) 各
仲裁 协议 书独立 于合 同之 外 , 是双方 就解 决争议专 门 订 约》 。该公 约第 2 条规定 : 、 “ 当事人 以书面协定承允 彼此间 一 立 的仲裁协议。仲裁协 议 书可 以在 争议发 生前 订立 , 更多 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 一切或任 何争 议 , 但 如关 涉可 以仲裁解 决
维普资讯
第 2 卷第 6 2 期
2 0 年 l 月 06 2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E S HAN( I TE HERS 0OL EGE  ̄ U AC L
Vo . 2 1 2 No 6 . De , 2 0 c 0 6
效性的确认分析 , 发现我国《 仲裁法》 的规定确有一些不足之 处, 同时提 出了较合理 的建议。
关键词: 裁 ; 仲 仲裁协 议 ; 力 ;建议 效
中图分类号:95 7 D l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62—30 (0 60 —0 0 —0 17 602 0 )6 12 2
方采取胁迫手段 , 对方 订立仲裁 协议 的。 迫使 除此 以外 , 我 其保密 、 程序简便 、 成本低 廉及 结案迅 速等 优势 , 世界 范 围 国《 在 仲裁法》 1 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第 6 请求仲 内迅速发展 。由于我 国 19 9 5年仲裁 立法 时人们对 仲裁价 值 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且 仲裁协议必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 一) 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指《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 仲裁事项;(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也可有协议约定的内容,如:①仲裁机构运用的仲裁规则;②涉外仲裁中运用的实体法律;③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事人可协议排除就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审查的权利,从而赋予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④仲裁费用的负担。

但在我国实行一终局制,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审清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 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员的选定。

指定方法也均由法律规定;再次, 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机构决定。

因此可见, 我国仲裁当事人所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有限。

另外, 不是所有的仲裁协议都能必然地启动仲裁程序, 而是只有有效成立的仲裁协议才能做到。

依我国《仲裁法》第26 条规定, 如果仲裁协议不能有效成立, 则该争议可以由法院管辖。

或即使已经启劝并进入了仲裁程序, 一旦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成立, 仲裁也不能进行下去或已作出的裁决不能得到执行。

因此, 协议时不能将法定范围外的争议做为仲裁事项。

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要具体且只能选择一个。

仲裁协议不得违反强行法。

(二)仲裁协议的消极要件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①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主行为能力。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③因内容不合格而无效。

内容要件为: 法定内容健全; 不违法; 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

④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在我国,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综上, 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法律效力, 就必须同时具备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形式诸要件。

合同的效力(二)_真题无答案-交互

合同的效力(二)_真题无答案-交互

合同的效力(二)(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实现合同目的关键在于______• A.合同成立• B.合同生效• C.要约生效• D.承诺生效SSS_SIMPLE_SINA B C D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进行的合同行为______•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撤销SSS_SIMPLE_SINA B C D3.甲今年11岁,到文具店买一盒彩笔。

甲与文具店之间的买卖合同______•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撤销SSS_SIMPLE_SINA B C D4.甲今年11岁,其舅舅打算赠与甲1万元的电脑一台。

甲与舅舅之间的赠与合同______•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撤销SSS_SIMPLE_SINA B C D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在其订立后,被批准或登记前,该合同______• A.未成立• B.生效• C.成立,但未生效• D.生效,但未成立SSS_SIMPLE_SINA B C D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合同不成立• B.合同生效• C.合同不生效• D.合同生效,物权转移SSS_SIMPLE_SINA B C D7.甲、乙协议,若甲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乙将房屋一套出租给甲。

后乙欲将该房屋出租给出价更高的第三人,便运用不当手段阻碍甲参加考试,致使甲因不能到考场参加考试而未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

据此,应认定甲乙之间的租赁关系______• A.不成立• B.成立• C.为附期限的民事关系• D.条件不成立SSS_SIMPLE_SINA B C D8.下列哪些合同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______• A.甲认为单位将分给自己一套房屋,因此就到商场购买了一些地毯,结果没有分到房屋,因此到商场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货• B.乙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一个供应牛奶的合同。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仲裁协议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模拟试卷1(题后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仲裁协议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模拟试卷1(题后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仲裁协议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应诉答辩。

在庭审过程中,乙方主张起诉前双方曾在信件往来中就该合同纠纷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提出了相应的证据。

这种情况下,请问: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A.裁定终结诉讼,由当事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裁定信件不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继续审理C.由于甲方起诉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乙方又应诉答辩,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继续审理D.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类型。

知识模块:仲裁协议2.下列哪种仲裁协议无效?(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甲、乙双方约定,将汽车购买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C.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同时约定仲裁规则D.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达成补充协议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内容。

由于仲裁协议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版)》(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4条,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仲裁规则,但当事人约定违反仲裁法强行规定的除外。

B项正确。

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无效,但经补充后仲裁协议有效。

知识模块:仲裁协议3.关于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约定了仲裁机构,由该仲裁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若约定了仲裁机构,由该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可由仲裁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可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仲裁协议效力之确定字数:2515来源:西江月·中旬2014年4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摘要】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的基础,没有仲裁协议就无法进行仲裁。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意思表示的瑕疵必然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所谓仲裁意思表示的瑕疵i不仅包括传统的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如受胁迫),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如欺诈),还应该包括意思表示的不确定。

文章对胁迫、欺诈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进行研究,探究这种瑕疵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更为深刻的是,文章结合新的理论对意思表示不确定的或审或裁条款之效力进行重新思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胁迫;欺诈;或审或裁我国仲裁法对于意思表示瑕疵导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情形中,只是规定胁迫情形才无效。

但是对于欺诈没有规定,欺诈导致的仲裁协议原则上也应该是无效的。

与此同时,对于或审或裁条款的效力,成文法通常认定无效。

但是这种仲裁协议由于具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不能一概否定其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

一、通过胁迫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当事人在受胁迫时订立的合同并不能反映其内心真实的意思,因此是无效的。

仲裁协议也是如此,它是双方当事人就仲裁解决纠纷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他必须反映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

一方当事人在受到对方当事人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仲裁协议,由于不能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因此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一方面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胁迫手段在仲裁协议中实际取得了利益,该利益已经明确体现在仲裁协议的条款中,例如,仲裁协议规定,发生争议,由卖(买)方选择其认为适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该仲裁协议由于直接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的权利,因此是无效的。

实践中,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胁迫是直接针对仲裁协议本身进行的,这时该胁迫已经明确体现在仲裁条款中。

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才是无效的。

二、通过欺诈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欺诈是指意在引诱表意人陷入错误,以便取得他的意思表示所施展的欺诈性活不诚实的手段。

ii 实践中,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与胁迫相比,欺诈也应该是引起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但我国《仲裁法》并没有对于欺诈所订立仲裁协议的效力做出直接的规定。

但《仲裁法》没有规范,并不意味着肯定了欺诈情况下订立仲裁协议效力,究其原因,在仲裁实践中,当合同因欺诈而被认定为无效时,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不必然无效。

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往往是针对仲裁条款实施的,其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或审或裁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所谓或裁或审条款,即仲裁协议中既约定可以申请仲裁也约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理上将这种条款视为终局性不能确定的约定,司法界依据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的基本制度较为一致认为其违反了这一基本制度,属于无效的仲裁协议。

不可否认这类仲裁协议首先肯定了双方当事人事前存在接受仲裁的明确且肯定的意思表示,应据此认为这类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有关部分是合法有效的。

该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的部分条款应确定为有效。

因此在司法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有的学者认为这类仲裁协议应属于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可由当事人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才无效。

iii 正如英国著名国际贸易法专家所言:“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

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作为私人裁判官的仲裁员或仲裁庭解决。

作为一项合同安排,仲裁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支配。

” iv对于“或审或裁”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同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态度截然不同。

(一)国内外对于或裁或审条款的态度或审或裁条款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较大的差别,英美法系由于侧重意思自治,因此会赋予当事人较大的自主权。

大陆法系则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不会轻易认定或审或裁条款的效力。

1.美、英对于或裁或审条款的态度英美国家大多规定,只要仲裁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并载明提请仲裁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

至于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成员,法院可以行使权力为当事人指定。

如《美国统一仲裁法(2000年)》第6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在记录上的将已经发生或者随后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是有效、可执行且不可撤销的,除非根据法律或者公平,存在可以撤销合同的理由。

v 也就是说,美国法规定,只要包含在记录上的提交仲裁的协议即为有效。

《英国1996年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系指将现在或者将来之争议(无论契约与否)提交仲裁的协议。

可见,在英美国家的仲裁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或审或裁”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vi2.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或裁或审条款的态度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得提请仲裁或者诉讼”的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不同的学说,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

持肯定说者认为,该种仲裁协议有效,在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争议发生时,有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若当事人双方各行采取仲裁程序与程序诉讼,产生竞合时,似应以系属先后为准。

持否定说者认为,仲裁契约欲发生一般效力,须其内容具备给付可能性、可确定性、妥当性及适法性等条件,该约定欠缺确定性而应属无效,于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除另定仲裁契约外,似不得径行申请仲裁。

vii 这两种观点虽然各有侧重,但是各有优势,宜两者结合。

对于或审或裁条款,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有选择权。

对于选择之后,仲裁或者诉讼能否确定(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真实存在)则另当别论。

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则可以推定有仲裁的意思表示。

3.我国大陆地区对于或裁或审条款的态度《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一方面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面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按照通常理解,由于仲裁协议未能排除法院管辖权,无法确定当事人有明确而肯定的仲裁意思表示,因此此类仲裁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7月22日发布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认为:这种仲裁条款实质上是给予提出请求一方当事人优先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即当事人首先选择了仲裁,则仲裁条款有效,反之诉讼条款有效。

如无法确定双方选择仲裁或者诉讼先后行为的,则可按照行为优先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然而《仲裁法解释》第7条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viii因此或审或裁的仲裁协议要想生效,只能具备以下条件: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未提出异议。

这也就意味着仲裁双方都未提出或审或裁仲裁协议的效力瑕疵,因此仲裁庭就获得了仲裁的权限。

这是成文法对于或审或裁条款的规定。

(二)对于国内态度的质疑和新型理论的提出大陆地区对于或审或裁条款多数情况下认定无效,没有区分不同的情况,值得商榷。

1.对于国内态度的质疑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很显然大多数或审或裁条款符合该条件,既然具备了仲裁的意思表示,那么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同时直接认定此类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认定某一合同(条款)无效,应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ix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无效仲裁协议的事由中,并未包括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情形。

《仲裁法》第18条也仅是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合同法也为将此类约定纳入无效的范围。

虽然在其后的仲裁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该类条款无效,但是这只是一种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属性。

直接将这类仲裁协议作无效认定,显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对于具体的“审判”和“仲裁”的界定,笔者有些许疑虑,例如:或审或裁条款如果约定的“审判”属于协议管辖的法院,该如何处理?或审或裁条款如果约定的协议管辖法院不是法定的五个管辖法院之一,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或审或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不存在,该仲裁协议是否还有效?总结以上问题,可以归结如下:或审或裁条款约定的法院不属于协议管辖法定范围或者法院根本不存在,此时的或审或裁条款在实质上只剩下仲裁的意思表示。

这种实质上只具备仲裁条件的或审或裁条款能否有效。

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只剩下约定的法院存在,又该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对于或审或裁条款的解释采用的是实质标准还是形式标准。

2.新理论的提出所谓实质标准就是表面上或审或裁条款,但是实质上只有仲裁。

例如甲乙约定或者在丙法院诉讼或者在丁地仲裁,丙地法院或者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协议管辖的范围,丁地符合仲裁的条件,实质上双方只是约定了仲裁(客观上只有仲裁)。

从实质标准来说,这种或审或裁条款是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内容。

所谓形式标准就是双方约定或审或裁条款,表面上看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仲裁和诉讼的意思表示,而不论实质内容如何。

按照这种标准,只要当事人约定了或审或裁条款,不管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是否存在,这种约定都是无效的。

这两种标准是笔者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分析的,并没有文献可供参考借鉴。

笔者秉着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于不同类型的或审或裁条款做出不同的分析,从而使用不同的标准解决问题。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或审或裁条款不能一概而论的否定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下面我们就依次剖析不同类型的或审或裁条款。

(三)新型理论下或审或裁条款的重新思考1.或审或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存在,约定的法院符合法定情况这种情况就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但是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仍然有效),无论从实质标准还是从形式标准来说这种条款都是无效的。

从形式标准来说,有两个互相冲突的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

从实质标准来说,存在两个真实有效客观的纠纷解决途径,并非是一个。

因此这种条款是无效的。

但是这种情形的仲裁条款,在笔者看来有个例外,那就是假如双方约定了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双方其实是在分配权利义务。

由一方来行使选择权不管是基于双方的妥协还是其他的因素,我们都不能干涉。

对于该选择性协议x,从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权的角度来看,应认定其有效,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选择权的主体,即争议发生后,由约定的选择者决定,他选择仲裁即由仲裁机构解决;他选择协议管辖,即由约定的法院管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