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补偿制度、农用地开发
耕地保护制度
三、土地开发与复垦
• (一)土地开发
• • • • • • • • 1、土地开发的概念: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2、土地开发的原则 (1)符合总体规划; (2)保护生态环境; (3)农用地优先开发; (4)保护开发者利益。 3、开垦的范围和程序:可开垦的区域内 论证和评估;审批。
(二)土地复垦
• 2、房屋所有权的种类: • 六种情况
(二)房屋共有
• • • • • • 1、房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两个以上的主体——〉同一房屋 2、房屋共有的形式 (1)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 (三)土地所有权(略)
二、土地使用权
• (一)概念、内容和特征 • 1、概念: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 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 • 2、内容: • 使用权 • 收益权 • 处分权
3、划拨方式取得建设土地 的审批程序
• • • • 1、选址申请=〉选址意见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计划部门 3、申请建设用地:土地管理部门 4、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出让/国有土地划拨 决定书 • 5、申请土地登记
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 (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法律特征: • 征用主体的唯一性。 • 征地行为的行政性。 • 征地条件的补偿性。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权属关系
• • • • • 一、房地产所有权(重点掌握) 二、土地使用权(重点掌握)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掌握) 四、住房部分产权(一般了解) 五、房地产相邻权(重点掌握)
一、房地产所有权
• (一)房屋所有权 • 1、房屋所有权的概念
•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 用地
• (一)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用地 •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 •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四)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和抵押
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但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全程监管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以下简称“补、备、核、用、考”)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
监督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
(二)补充耕地项目备案。
监督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单位,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要求,及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报部备案。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掌握市县验收的项目报备情况。
(三)补充耕地项目核实。
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项目立项、验收和补充耕地等报备信息;部对省级核实的报备项目和省级直接报备的项目进行复核。
(四)补充耕地挂钩使用。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报批建设用地时,按照占补平衡要求,将占用耕地项目与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部对补充耕地挂钩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五)耕地占补平衡考核。
每年部对各省(区、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备案、核实、占补挂钩等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奖惩。
二、落实补充耕地项目(一)先行补充耕地。
各地要按照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规定要求,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本着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的原则,安排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补充耕地资金,引导企业或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先行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储备补充耕地。
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耕地保护制度?
(1)地用途管制制度。
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
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同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按照《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要求,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作者:谭荣郧文聚来源:《人民论坛》2024年第10期【关键词】耕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大占补” 以补定占【中图分类号】F323.211 【文献标识码】A《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經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指出:“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将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
”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占”,不仅包括建设占用耕地,也包括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还包括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补”即补充新耕地的内涵也要做相应完善调整。
耕地占补平衡意味着耕地数量不因城镇化、工业化等建设占用而减少。
同时,耕地占补平衡的内涵也随着管理实践的发展而越来越丰富完善。
从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至今,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就一直是我国保护耕地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政策,在确保耕地总量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现阶段经济发展、城镇化、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绿化等仍不可避免地要占用耕地,加上耕地后备资源愈发稀缺,实践中满足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的平衡的压力越来越大。
压力的增加不仅威胁到粮食安全,还有可能会影响我国整体的或局部地区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只有进一步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扩大并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的范畴,才能真正稳住耕地总量、优化耕地布局以及压实地方保护责任等,进而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作为国土空间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念和方法等都在发生深刻变革。
虽然从发展历程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已经经历了很多变化,比如,从关注数量平衡到同时关注质量平衡,再到进一步重视生态平衡,但一直以来该项制度主要是围绕建设占用耕地而制定补偿目标和举措。
在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的指引下,耕地保护需要跳出单一资源的保护理念和管理模式,将其置于各类自然资源共同构成的自然系统和国土空间中去保护和管理。
耕地保护制度
呼和木独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耕地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所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五、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耕地占用补偿标准
耕地占用补偿标准耕地占用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对于因城市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而占用耕地的行为所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而城市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往往需要占用大量的耕地,因此耕地占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耕地占用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耕地的肥力、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
不同地区的耕地肥力和地理位置存在差异,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充分反映耕地的实际价值。
其次,耕地占用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市场价格相挂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市场价格不断上涨,因此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市场价格动态挂钩,以确保补偿能够与土地市场价格相适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耕地占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而低估耕地的实际价值,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耕地占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长远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供给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占用耕地,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耕地占用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耕地的实际价值、与土地市场价格的挂钩、公平公正和长远发展等因素,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耕地占用补偿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为我国的农业生产和城市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完整文件
《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地复垦费征收使⽤办法》完整⽂件《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地复垦费征收使⽤办法》完整⽂件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云南省国⼟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民银⾏昆明中⼼⽀⾏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的通知云国⼟资〔2012〕49号各州、市⼈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经省⼈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云南省国⼟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民银⾏昆明中⼼⽀⾏⼆○⼀⼆年三⽉⼆⼗⼆⽇《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第⼀条为加强坝区优质耕地的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有效提⾼耕地质量,实现全省耕地整体占补平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基本农⽥保护条例》、《云南省⼟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资源部令第33号)、《云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是指⾯积在1平⽅公⾥(含1平⽅公⾥)以上,平均海拔在2500⽶以下坝区内的耕地和园地。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是指⾮农建设占⽤坝区耕地的⽤地者,除按“占⼀补⼀,先补后占”的要求完成占补平衡任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为提⾼耕地质量,应当再缴纳的费⽤。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收范围执⾏。
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地,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第三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各县(市、区)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收标准的20倍确定,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批准农⽤地转⽤的省、州(市)⼈民政府同级国⼟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农⽤地转⽤审批⼿续时征收,列⼊⼟地供应成本,不得在其它环节重复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
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为了兼顾建设占用和耕地保护双重任务,我国设立了耕地占一补一,即“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的核心制度,自设立以来,经过逐步完善,从规划、计划上严控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提高了建设占用耕地成本,逐步设立了补充耕地储备和先补后占制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制度、补充耕地项目备案和全程监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制度,以及异地占补和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办法。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虽然未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行修改,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进占补平衡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在今后的耕地保护工作中,要一以贯之地贯彻和执行。
一、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面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增建设用地大幅增长,人地矛盾凸显的同时,土地管理上尚未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由此出现了土地管理城乡分立、部门多头分管等问题。
有的省份一年减少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有的城镇郊区农民几乎已无地可种,为了遏制耕地急剧减少的势头蔓延,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同时落实新菜地。
”该项规定凸显了“占一补一”的理念。
1986年6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土地管理法》,正式将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1992—1993年,伴随着经济社会改革深化,全国掀起了以“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形式出现的“圈地炒地热”,再次出现了建设占用大量耕地,闲置土地严重、耕地保有量锐减的境况,面对存在的问题,现有管理制度显现了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对土地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制和手段、对土地征用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且比较分散等。
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对耕地的刚性占用,另一方面是严峻的耕地保护形势,如何有效解决两难,成为必须要解决的急迫问题。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0.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深化耕地占补平衡改革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加强管理政策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围绕《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考虑、具体细化措施、耕地“占优补优”、贯彻落实要求等问题,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记者:《通知》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非农建设占用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我们主要通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弥补耕地流失。
这项制度实施20多年来,有效弥补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倒逼了各类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耕地减少的原因日趋多元,特别是近年来,耕地与其他农用地之间转换的平衡格局被打破,造林种树和种果种茶等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耕地占用与保护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持续开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一些地方接近枯竭,加之保护生态的刚性约束,通过开垦宜耕未利用地补充耕地难度越来越大。
此外,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偏走样,出现了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甚至弄虚作假等情况。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改革来解决。
对此,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确,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
耕地补偿标准
耕地补偿标准
耕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因建设项目需要征用的耕地进行补偿
时所执行的标准。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征用耕地会对农业
生产和农民的生计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合理的耕地补偿标准对于保
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生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耕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耕地的等级和质量。
不同等级的耕地其产出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根据耕地的等级和质量进行合理的评估
和补偿。
其次,需要考虑耕地的面积。
征用的耕地面积越大,对农
民的影响也就越大,因此补偿标准也需要相应提高。
再次,需要考
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
民对耕地的依赖性较大,因此补偿标准可能需要适当提高,以保障
农民的基本生活。
最后,还需要考虑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充分
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在制定耕地补偿标准时,还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
耕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征用耕地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环
境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补偿标准中需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适当增加生态补偿费用,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耕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需求。
只有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耕地补偿标准,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政策解读
• 补充耕地数量与质 量相当的耕地
• 农民自发 • 耕地保护专项规划、
新一轮全国耕地后 备资源调查:应符 合第三次全国土壤 普查土壤农业适宜 性评价。
改革内容
二、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
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出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 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
2、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确保补充耕地不造成生 态破坏,质量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实现可长期稳定利用。 3、严格按照标准验收审查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 于占用耕地的补充。 4、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落实补充耕地主体培肥管 护责任。
• 2024年9月《自然 资源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2024年度全国 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的通知》(自然资 办发〔2024〕44 号)
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
✓ 下列新增耕地,应现场询问当地群众实际耕种情况或耕种计划,如实填写相应的种植属性 (不得填写“休耕”或“未耕种”),并在“备注”字段标注“2024未种植”。部将对此 类新增耕地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提供已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 准农作物的证明信息或变更为其他地类为止,再去除“2024未种植”备注字段信息。
• 年度耕保督查 • 审计
(2)对耕地保护任务缺口省份收取经济补偿,对多承担耕地保护目标任
务的省份给予经济奖励。
2、各省结合实际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
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将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
依法占用永农的按照当地耕开费两倍执行。
3、强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
4、新增“间作套种”耕地种植属性。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 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外的耕地图斑,全面核实梳理,实地确 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耕 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间作套种”。 5、耕地种植属性为“未耕种”或“休耕”的变化情况持续跟 踪监测工作(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举证“已耕种”或 变为其他地类为止)。
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合集
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合集
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是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偿,以激励他们积极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以下是一些关于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内容:
1.补偿对象:补偿对象主要包括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地方政府因保
护耕地而放弃本地区开发建设获取更高经济收益的机会。
2.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应该根据耕地保护任务的重要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粮食产量
和粮食商品率等因素来确定。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3.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资金补偿、政策优惠等多种形式。
资金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
可以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和费、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来筹集资金。
此外,还可以采取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农业保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支持来鼓励农民积极保护耕地。
4.监督管理:为了确保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所有的耕地可
以依法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承包人需要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并接受监督。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用于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方面。
总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激励农民和地方政府积极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补偿方式的多元化和有效性以及监督管理的严格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知识测试卷及答案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知识测试卷及答案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___ 、质量___。
(答案请用逗号隔开)(答案:平衡,相当)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审批。
(答案:分级)3.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
(答案:国务院)4.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答案请用逗号隔开)(答案:占多少,垦多少,耕地开垦费)5.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答案:农用地转用)6.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答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7.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确定。
(答案:区片综合地价)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和。
(答案请用逗号隔开)(答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9.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
(答案:永久性建筑物)10.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审核批准。
(答案:乡(镇)人民政府)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11.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对(正确答案)错12.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对(正确答案)错13. 耕地的承包期最长为三十年。
错(正确答案)14.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对(正确答案)错15.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对(正确答案)错16. 城市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错(正确答案)17.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一)严禁乱占滥用耕地。
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经依法批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上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
(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相关内容。
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县、市、省三级备案,备案工作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收缴。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
土地政策考点总结
1.中国耕地保护政策体系p35中国现行耕地保护政策主要包括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耕地保护法律责任等。
大致可以归并为法律政策、行政审批政策、行政责任政策、税收政策四个方面。
1.法律政策(1)耕地保护法律责任中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道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溃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单处罚金。
”(2)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 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精市的规定载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走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拗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行政审批政策(1)土地用途普制《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但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全程监管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以下简称“补、备、核、用、考”)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
监督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
(二)补充耕地项目备案。
监督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单位,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要求,及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报部备案。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掌握市县验收的项目报备情况。
(三)补充耕地项目核实。
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项目立项、验收和补充耕地等报备信息;部对省级核实的报备项目和省级直接报备的项目进行复核。
保护耕地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破坏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与原则第七条国家耕地保护目标:(一)保持耕地总量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二)提高耕地质量,增强耕地生产能力;(三)优化耕地布局,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耕地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依法管理,民主决策;(三)科技支撑,创新驱动;(四)综合整治,持续发展。
第三章耕地保护责任制第九条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耕地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第四章耕地保护规划与实施第十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第十四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耕地总量和结构;(二)耕地质量等级和分布;(三)耕地保护措施和项目;(四)耕地保护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分等定级制度,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实施差别化保护。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第五章耕地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9•【字号】闽政办[2002]95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2]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要集中财力保重点。
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投资项目的配套投入和省级示范项目、重点项目的补助和省级滩涂围垦项目的投资。
全省耕地的占补平衡应以土地整理为主,有计划有步骤按产业化机制进行滩涂围垦减少山地开发。
列入省级示范项目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要达到5000亩以上。
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300亩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
省级示范项目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安排1个,省级重点项目原则上每个县(市)每年安排1个,示范项目已安排在该县的则不再安排重点项目。
省级重点项目原则上是所在县(市、区)当年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最多或土地整理面积最大的项目。
市、县当年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省级示范、重点项目必须通过验收,数量和质量都达到标准后,才能安排新的省级示范、重点项目。
省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省级示范、重点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资金补助和竣工验收。
市、县主要负责组织省级示范、重点项目的设计、招投标、监理工作以及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列入市、县级年度项目计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同级政府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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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必须附补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D.1:10000
答案:D。B
第五节 农用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
一、农用地开发管理
1.农用地开发的定义
农用地开发是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技术和经济手段,来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所进行的活动。
具体来讲,农用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未利用土地通过工程的、生物的或综合的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土地的过程。
例题:一般来说,土地整理包括( )。
A. .城市用地整理
审核补充耕地的目的是保证被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切实得到补充,被占用的基本农田也必须从一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中划出同等生产能力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
例题:判断题:补充耕地方案须提交的附图中,若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在同一图幅内表达,则只需要在《农用地转用方案》的附图中表明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即可,不必再附图。 ( R )
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例题:判断题:国家建设重点工程、城市建设,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但国务院批准免除的例外。(W)
(2)若补充耕地任务是由建设占地单位自选完成的,则上述附图必须是已经完成的补充耕地图及验收报告。若是用地单位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或建设用地单位自选负责开垦补充耕地的,但未开工或未完工的则必须缴纳或预缴耕地开垦费,同时提交以下三份材料:①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②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收款收据(复印件);③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协议,工程投资数额和具体的奖罚措施,双方规定的责权利等。
内容讲解
第四节 耕地补偿制度
一、耕地补偿制度的内容与要求
(一)耕地补偿制度的内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二、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中的职责
1.制定开垦耕地计划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占用耕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分解下达,计划要切实可行,要具体,易于操作,便于监督。
2.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监督的对象,一是县、市人民政府;二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督的内容是计划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达到标准等。
3.组织开垦耕地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是组织一些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等对一些重点地区进行开垦,特别是要解决一些跨县、市行政区的耕地的开垦,协调地方政府、土地所有者和开垦者之间的关系,保障耕地开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开垦出的耕地进行验收。
例题: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以( )形式填写。
A.文字
B.表格
C.文字与表格
D.口头汇报
答案:B
例题:补充耕地方案须提交的附图包括( )。
A.标明补充耕地方案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B.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则需附土地整理现状图和规划图
C.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附补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二、农用地整理管理
1.农用地整理的概念
农用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2.农用地整理的内容
3.农用地整理的具体要求
(1)应当对土地整理作出规划,使土地整理按规划进行,真正达到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目的。同时,土地整理还应与村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相结合,改善耕地的排灌条件。
(2)土地整理原则上应当由县、乡级人民政府组织。
4.农用地整理的管理
对农用地整理的管理,主要应管好七个环节:一是要管好用地整理的规划、计划。二是要管好农用整理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三是要管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四是要管好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五是要管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六是管好项目的验收。七是要管好整理土地的权属管理。
一般来说,土地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与非农用地整理。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整理一般集中在农用地整理上。目前我国农用地整理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综合整理,二是专项整理
一般说来,农用地整理有以下内容:平整耕地,改良土壤,归并零散地块,规范地块形状,改造中低产田,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适度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提高耕地质量,扩大有效耕地面积等。
例题: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补偿占用制度中的职责是( )。
A.制定开垦耕地计划
B.对建设单位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C.组织开垦土地
D.对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答案:A。B。C。D
三、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的利用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D.补充耕地所在图幅的地形图
答案:A。B。C例题: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农用地转用方案中,所附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比例尺为( );若补充耕地是新增耕地的,则需附比例尺为( )的土地整理现状图和规划图。
A.1:1000
B.1:2000
C.1:5000
(3)土地开发利用协议签订后,由批准开发的土地行政区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颁布土地开发利用许可证,并根据开发方案一次或分期划线定界。明确每一宗地的位置、四至、地号、面积和权属境界。
(4)土地利用开发工程完成以后,由开发单位和个人向批准机关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凡是符合开发协议条款标准的,发给土地开发者验收合格证书。
(二)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核
补充耕地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
(2)补充耕地地块位置、面积是否确定;
(3)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
(4)补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
(5)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则还必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合要求。
(5)开发单位和个人验收合格后,持协议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建立土地统计台账,做到图表资料齐全,为征收或减免税等政策提供依据。
(6)凡是土地开发利用的土地界址明确,无权属争议,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相符,面积计量一致,由批准开发的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7)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图、表、文件、数据等资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整理,专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作为权属管理的依据。
1.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补充耕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及必备材料
补充耕地的方案应当包括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将耕作层用于开垦耕地,要受到当地自然条件和开垦耕地的成本的影响
四、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保质足额补充建设用地所占用的耕地是农用地转用的必要条 件之一。因此,从农用地转用申请、受理、审查整个过程都必须附有补充耕地方案。只有在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时,不需要编制耕地补充方案。
(一)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
第二,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为前提。
第三,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其中适宜开发成耕地的首先应当开发成耕地,以达到增加耕地的目的。
3.农用地开发管理的程序
凡是开发国有荒地、荒山、滩涂、河滩以及其他废弃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同时,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河滩地。具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2004-土地估价师—第12讲
内容提要
第四节耕地补偿制度
第五节 农用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
第六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重点难点
耕地补偿制度、农用地开发、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概念,耕地补偿制度的内容与要求,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及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补偿制度中的职责等、农用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及有关规定
(1)开发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开发能力、现有资金情况、预计开发面积、开发方案和开发后的用途。
(2)开发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后,由土地开发者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利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8)对于开发利用的土地,凡是变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用途的,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调查核实和填写土地变更原始记录表,填写土地证的变更面积和更改地籍图,更改土地使用证书,以利全面反映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在变更登记时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等都具有法律效力,均应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