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
国土资源知识100题
国土资源知识100题1、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提交资料①、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②、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④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转让采矿权应具备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满一年;②、采矿权无争议;③、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如何计算?如何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4、什么叫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如何征收?是指采矿权人向国家交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5、“三率考核”中的“三率”是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
6、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7、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8、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高者为竞得人。
9、基本农田实行的“五不准”是什么?①、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②、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③、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④、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⑤、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10、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督职责时,依法享有哪些权力?①、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②、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③、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④、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⑤、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
1、简述《环境保护法》对污染者的责任问题的规定。
答:《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环境者的责任问题规定为: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超过或者地规定的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依照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2、简述环境大气质量地标准的制定。
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大气环境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于排放标准,但是都要报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排放标准。
由于机动车船在全国围通行,理应适用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个别地确有特殊需要指定机动车船地排放标准的,应特别慎重。
法律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当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排放标准于排放标准的,须报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备案。
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和上海就制定实施了于标准的地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3、简述法律对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
答:队危险化学品实行经营可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计划分配的危险化学品,按计划供应;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危险化学品,按合同供应;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危险化学品,须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著名品种、数量用途)采购;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克或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危险化学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4、简述海洋生物养护、开发和利用的法律管制体系。
答:迄今,除了《联合海洋公约》等一般性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全面的关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开发利用的国际法律体制,开发法律管制体制,主要与以下几个:(1)《联合国海关法公约关于养护和管理高度洄游鱼种的协定》和相关国际文件。
(2)《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1946年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ICRW)是世界上养护和利用鲸类资源的法律规体系。
(3)《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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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1、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_________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1.占用补偿2.占多少,补多少3.有偿使用4.占用着负责开垦2、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下列哪个部门的规定___ 。
1.国务院2.国务院公安部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4.国务院建设部3、在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对于地方标准中未涉及的,而国家标准中已有的项目,应当______。
1..制定地方标准2.执行国家标准3.同时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4.以上都不对4、环保部门据发各种环保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其他法定应该履行的职责,这种行为属于______1.侵权行为之诉2.司法审查之诉3.请求履行职责之诉4.不作为之诉5、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_________。
1.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方针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4.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执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6、构成环境的环境要素是_________。
1.社会制度2.社会治安3.城市交通4.生物7、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是( )1.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2.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3.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4.环境标准8、以下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是()1.家养的猫2.自然保护区里的水鸟3.太阳4.农田里的水稻9、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为( )1.原生环境问题2.次生环境问题3.第一环境问题4.继发环境问题10、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1.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2.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3.室内环境、村内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4.大气环境、水环境、土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等11、以下属于无限资源的是( )1.土壤2.淡水3.动植物4.太阳能12、人类环境的中心事物是()1.人类2.人类和其他生物3.人类、其他生物、无生命物质4.人类、其他生物、无生命物质和外部空间13、《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于( )的污染防治1.E. 湖泊2.F. .海洋3.水库4.内陆地下水14、征收排污费制度的目的在于()1.A. .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2.B. 使企业承担污染防止费用3.C. 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4.D. 对排污企业进行处罚多项选择题15、渔业资源的特点包括——。
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引言耕地资源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为了加强耕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重点介绍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耕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耕地资源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安全。
2. 可持续利用原则:耕地资源的利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耕地资源的长期稳定。
3. 依法管理原则: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依法进行,严格规范各类土地用途,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公众参与原则: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耕地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2. 土地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耕地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耕地资源的保护原则、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耕地保护责任制度等。
3. 农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修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4. 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对耕地资源进行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5. 水资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耕地水资源保护提出了要求,确保农业灌溉用水。
6. 矿产资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耕地资源保护提出了要求,防止矿产资源开采对耕地资源的破坏。
四、耕地资源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1.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
2. 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3.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当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或者购入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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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题 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总称。
( ) 本题答案: 2、填空题 仲裁裁决自(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题答案: 3、填空题 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本题答案: 4、判断题 计税依据是税法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在质的方面对征税对象进行的具体化,反映的是征税的范围和广度。
( ) 本题答案: 5、判断题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 ) 本题答案: 6、判断题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为兼营行为。
( )本题答案:7、填空题对于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经初审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 )个月内予以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
本题答案:8、判断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其他法律对相关合同另有规定,应优先适用其规定,而不是适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
( )本题答案:9、问答题如何理解我国的林业建设方针?本题答案:10、填空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应自申请之日起( )日内结束。
侵占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和其他耕地。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抵押耕地。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耕地:(一)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三)推广节地技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四)严格审批耕地占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五)加大对侵占耕地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第二章耕地占用审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审批。
第七条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一)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占用一般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申请占用耕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说明书;(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占用耕地的补偿方案。
第九条占用耕地的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人民政府批准;(四)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条占用耕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符合耕地保护要求;(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耕地补偿与安置第十一条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占用耕地的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三)安置方式;(四)安置补助费的使用。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耕地补充管理,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
第三条耕地补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二)实行占补平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三)优先考虑耕地质量,提高补充耕地的生产力;(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耕地补充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耕地补充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耕地补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耕地占用审批与补充第五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先实施耕地补充。
第六条耕地补充的方式包括:(一)开垦未利用土地;(二)整理农村建设用地;(三)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补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补充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占用耕地。
第三章耕地补充标准与质量要求第八条补充的耕地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土壤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二)灌溉条件良好,具备一定的抗旱能力;(三)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四)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耕地补充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补充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补充质量。
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耕地补充或者补充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在耕地上临时占用用于建设、设施、修复等非农业生产活动
的行为。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我国对临时占用耕地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和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临时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保障耕地资源的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首先,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执
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等法律法规,临时占用耕地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土地的等级、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耕地的利用价值等因素,以保证补偿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其次,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需要遵循程序和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临时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评估,并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耕地的面积、土地的肥力、耕地的类型等因素,以确定补偿费用的具体金额。
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对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规定,确保补偿费用的及时支付和合理使用。
最后,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
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费用的合理支付和使用。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临时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的范围和时间,避免对耕地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总之,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是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举措,对于
保障农业生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补偿费用的合理支付和使用,促进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什么是耕地占补1)“耕地占补”是“占用耕地补偿”的简称,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耕地占补制度的要求一一耕地占补平衡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 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每个建设用地项目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是⼈类赖以⽣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
进⼊21世纪,⼈⼝不断增多,耕地逐渐减少,⼈民⽣活⽔平不断提⾼,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先要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指⾮农业建设经批准占⽤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于开垦新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耕地单位和个⼈的法定义务。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内容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任何建设占⽤耕地都必须履⾏开垦耕地的义务,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耕地的单位。
具体的责任者是:①城市建设⽤地区统⼀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民政府,造地的费⽤可以打⼊建设⽤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民政府承担;②城市建设⽤地区外的建设项⽬⽤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③村庄、集镇建设占⽤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民政府⼟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同时规定,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政府⼟地管理部门履⾏造地义务。
2.省级⼈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省级⼈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包括制定耕地开垦计划、对建设单位和县、市⼈民政府开垦耕地进⾏监督和组织开垦耕地。
3.补充耕地⽅案的编制与审核补充耕地⽅案编制的主体⼀般是县级⼈民政府⼟地主管部门。
直辖市或省辖市⼈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地占⽤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补充耕地⽅案的内容包括建设⽤地名称、被占⽤耕地⾯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地块的位置、⾯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
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也就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其具体含义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者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如果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 系统内容有关法律有关法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耕地有偿使用制度。
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尽量开垦的原则,负责开垦与被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同的耕地;如果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土地复垦费用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专项资金应使用的开垦新的耕地。
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复垦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或开垦耕地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
被占用单位按照占垦原则,负责开垦与其所占用的基本农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当的耕地;如果不能胜任复垦耕地或填海土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依照本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政府和专项资金应使用的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耕地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2]2基本概念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即耕地占用与补偿平衡制度。
其含义是: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经批准后,由占用人按照“占与补”的原则,负责开垦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同的耕地。
不具备复垦条件或者复垦土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当地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和新开垦耕地专项资金。
土地管理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土地管理法考试试题及答案(满分100分)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 ______A国家所有制B私有制C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D以上均不正确2.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_____所有。
A 使用者B 集体C 个人D 国家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_____.A 征用B 征收或征用C 收购D 购买4.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_____、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A 农用地B 耕地C 农业建设用地D 农田水利用地5.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_____代表国家行使。
A 基层人民政府 B 国务院 C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 国土资源部6.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 A 30年 B 40年 C 50年 D 60年7._______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A 县级以上 B 县级 C 乡(镇) D 县级和乡(镇)8.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_____”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当的耕地。
A谁占用、谁开垦 B谁开垦、谁受益 C占多少、垦多少 D谁占用、谁负责 - 2 —9.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________机构批准。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C.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0.征收下列土地的,哪项无须国务院批准?( ) A.基本农田 B。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公顷 C.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40公顷 D.其他土地80公顷二、多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2分)。
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
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1.耕地占补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含义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占用者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所占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如果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土地不符合要求的,则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来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补充耕地储备制度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指县(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安排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先行开发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
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补充时,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从而实现先补后占。
3.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我们将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在储备库中登记管理起来,用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这个储备是在哪里储备,就是将新增加的耕地用指标的形式储备在“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登记表中,这个表就是我们所说的“储备库”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第48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根据该条款,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非农业用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用。
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
1. 对于非农业用地被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不低于该地块所在地的非农业用地市场价格3倍的数额。
2. 对于农用地被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不低于该地块所在地的农用地市场价格的15倍的数额。
3. 对于自建房屋和乌改房屋被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照该房屋所在地的非农业用地市场价格的3倍的数额予以补偿。
4. 对于影响到被征收人生产和生活的附属设施等其他设备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需要根据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农村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
《农村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农业法(狭义):2、农村土地:3、草原载畜量:4、人生权:5、开垦土地: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8分)1、如何减轻农民负担?2、如何解决农村人地矛盾的问题?3、简述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4、捕捞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两种?5、简述共有的特征。
6、义务教育实施的保障措施是什么?三、论述题(每小题16分,共32分)1、如何理解我国的林业建设方针?2、试论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狭义的农业法,指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尸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莲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
4.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
5.开垦土地,是指以垦殖为目的开发土地,即开垦荒地为耕地用于农作物的种植。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8分)1、如何减轻农民负担(1)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2)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3〉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4〉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5〉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6〉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
2、如何解决农村人地矛盾的问题?答:(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这是我国保护耕地的基本方法。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新增加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措施。
(4分)(2)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不减少,是指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的综合措施,保证我国现有的耕地的总面积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具体办法包括保持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实行省级政府负责制等。
复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耕地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用地的扩张,部分耕地被闲置或废弃,导致耕地面积减少,耕地质量下降。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对闲置、废弃耕地进行复耕。
本文将对我国复耕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耕地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耕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耕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第10条规定:“国家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耕地,禁止非法占用耕地,禁止破坏耕地。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耕地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耕地保护的原则、责任和措施。
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3. 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耕地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禁止非法占用耕地,禁止破坏耕地。
”4.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耕地保护提出了要求。
该法第15条规定:“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我国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法规,其中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该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二、复耕的法律规定复耕是指将闲置、废弃的耕地重新耕种,恢复其生产能力。
以下是对我国复耕的法律规定进行的具体阐述。
1. 复耕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下列耕地应当进行复耕:(1)依法被征收、征用后闲置的耕地;(2)依法收回的土地;(3)依法退出的土地;(4)其他闲置、废弃的耕地。
2. 复耕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有复耕责任:(1)土地所有者;(2)土地使用者;(3)依法收回土地的单位;(4)依法退出的土地使用者;(5)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非耕地整改的奖补资金方案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非耕地整改的奖补资金方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重要的资源保护对象,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促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国一直实行了非耕地整改政策。
本文将从非耕地整改的目的、范围、奖补资金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耕地整改的目的和意义非耕地整改是指对国家农业用地外的非农业用地进行整合利用或恢复为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过程。
非耕地整改的目的在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减少耕地占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通过非耕地整改,可以提高耕地资源的产出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非耕地整改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耕地资源:耕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保护耕地资源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非耕地整改,可以减少耕地占用,保护好现有的耕地资源。
2.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国耕地面积有限,但土地利用率相对较低。
通过非耕地整改,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耕地多元化利用,满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需求。
3. 促进农民增收:通过非耕地整改,可以增加农民的耕地面积,提高农民的耕地质量,改善农民的种粮条件,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4. 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非耕地整改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通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一步脱贫攻坚。
二、非耕地整改的范围和条件非耕地整改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工矿废弃地:指国家对工矿企业撤销、关闭或迁出后形成的废弃地,包括废弃矿山、废弃厂房、废弃堆放场等。
2. 交通设施建设用地:指国家、地方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建设过程中暂时闲置或不再需要的土地。
3.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闲置或不再需要的土地,包括城市扩张过程中的农田和农村宅基地。
4. 其他非农业用地:指非农业生产经营和居住用地,包括课题行研究用地、旅游用地等。
农村和农业工作主要政策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
农村和农业工作主要政策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农村和农业工作主要政策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农业:2、土地经营权互换:3、民事法律行为:4、土地整理:5、村民自治决策权: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2、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4、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5、简述民法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方式。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如何正确认识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2、简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内涵。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服务。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经过承包方之间自愿商一致,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行为。
4.土地整理,是以工程技术手段及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对土地利用环境的改善,对土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与治理,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的措施与手段。
5.村民自治决策权,就是村民会议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定权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1)为成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技术、业务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
〈4分)(2〉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3分)(3)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
〈3分〉2.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l)建立农业资源区划和监测制度〈2分)〈2〉保护耕地质量(2分)(3)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化土地(1分)〈4)保护森林资源。
(1分〉(5)保护草原资源。
(1分)(6〉保护渔业资源。
(1分)(7)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
(1分)(8)保护农业环境(1分〉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2分〉(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2分)(3〉流转的期限应当限定在承包期内(2分)(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2分〉(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2分)4.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占垦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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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
为了兼顾建设占用和耕地保护双重任务,我国设立了耕地占一补一,即“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的核心制度,自设立以来,经过逐步完善,从规划、计划上严控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提高了建设占用耕地成本,逐步设立了补充耕地储备和先补后占制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制度、补充耕地项目备案和全程监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制度,以及异地占补和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办法。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虽然未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行修改,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进占补平衡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在今后的耕地保护工作中,要一以贯之地贯彻和执行。
一、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面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增建设用地大幅增长,人地矛盾凸显的同时,土地管理上尚未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由此出现了土地管理城乡分立、部门多头分管等问题。
有的省份一年减少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有的城镇郊区农民几乎已无地可种,为了遏制耕地急剧减少的势头蔓延,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确需占用
的,必须同时落实新菜地。
”该项规定凸显了“占一补一”的理念。
1986年6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土地管理法》,正式将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1992—1993年,伴随着经济社会改革深化,全国掀起了以“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形式出现的“圈地炒地热”,再次出现了建设占用大量耕地,闲置土地严重、耕地保有量锐减的境况,面对存在的问题,现有管理制度显现了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对土地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制和手段、对土地征用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且比较分散等。
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对耕地的刚性占用,另一方面是严峻的耕地保护形势,如何有效解决两难,成为必须要解决的急迫问题。
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要求在“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础上,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首次提出了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1998年,为适应新的土地管理要求,第二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
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999年1月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做了进一步说明。
自此,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正式确立。
经过多年来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非农业建设占用与补充耕地的制度体系。
(一)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首次提出了建立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并明确了在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中必须注明补充耕地项目名称、范围和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以下简称374号文),进一步对挂钩制度进行了强调。
挂钩制度使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实现了桥连,是补充耕地制度的基础,具体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以项目形式实施。
按照市场要求,遵循项目管理规定,执行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有关要求。
二是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
随着“先补后占”政策推进,建设项目资金由先前的一对一转变为逐步向汇集资金做大项目方向发展。
三是在用地审查环节,对项目
挂钩制度严格把关。
随着备案制度完善,审查内容已简化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确认审查。
(二)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制度
台账制度是督促建设单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按建设项目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基础。
2001年下发的374号文规定,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分别设立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的登记台账。
台账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和补充耕地项目名称、编号、位置、补充耕地面积、地块图幅号、资金落实及项目进展情况等。
(三)补充耕地储备库制度和先补后占制度
储备库制度是指将区域内所有尚未挂钩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储备起来,具体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市、区)级四个级别。
2000年120号文首次提出了建立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不同层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2001年374号文对储备库制度进行了强调;2009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对不同资金来源补充耕地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了明确规范。
另外,先后制定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
发整理若干意见等对储备库管理要求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