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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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补平衡知识

占补平衡知识

土地整治问答一、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答: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的耕地各项开支。

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6)占补平衡原则是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二、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占补平衡政策?答:占补平衡政策作用:坚守耕地红线有力举措就是占补平衡制度,这是对建设占用耕地的补救措施,也是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倒逼,同时更是守住耕地红线的关键之举,也是落实补充耕地挂钩制度,破解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难题的具体举措。

目前国家实行占补平衡政策基于以下四个方面原因:(一)国家粮食安全必然选择。

中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38亩,中国以占世界百分之七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百分之二十一的人口,因此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压力非常巨大,实行占补平衡政策是现实需要。

(二)国家可持续发展必然选择。

在现代化、信息化、工业化和城镇化(新四化)时代背景之下,粮食安全所需耕地与工业、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为了国家可经济持续发展,必须实行占补平衡政策。

(三)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我国14亿人口从温饱到小康,从食物结构变化对粮食需求,所需最低耕地面积要求,必须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必须实行占补平衡政策。

(四)实现中国梦的资源基础。

2017年中央4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占补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指国家对耕地的占用和补偿进行统一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依据和相关参考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耕地占用补偿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耕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原则,明确了占用耕地必须进行补偿的原则,并具体规定了补偿标准和程序。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依据之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和政策,规划了各类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用地需求,明确了耕地占用和补偿的原则和要求。

3.耕地质量等级划定标准为了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国家编制了耕地质量等级划定标准。

这些标准根据土壤肥力、地形地貌、水资源等因素,将耕地划分为不同的质量等级,为耕地补偿提供了依据。

4.科学耕地占补指标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依据了科学耕地占补指标。

国家制定了科学耕地占补指标,根据不同地区和农作物品种的需求,确定了耕地占用和补偿的指标和方式,保证了占用和补偿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5.耕地利用评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依据了耕地利用评估结果。

根据国家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必须进行耕地利用评估,对占用的耕地进行评估和补偿,确保耕地的农业功能不受损害。

6.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依据之一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占用或者补偿耕地必须经过农民同意,确保了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利益保障。

7.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依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耕地占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国家规定了耕地占用补偿的限制和要求,推动耕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利用。

综上所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质量等级划定标准、科学耕地占补指标、耕地利用评估结果、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耕地占补平衡与进出平衡农业管理的考点

耕地占补平衡与进出平衡农业管理的考点

耕地占补平衡与进出平衡农业管理的考点以耕地占补平衡与进出平衡农业管理为主题,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耕地占补平衡的意义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应的重要资源。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在占用和补充耕地之间实现平衡,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1. 保护耕地资源。

占用耕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违法占用耕地。

补充耕地要充分考虑土地质量和生产潜力,选择适宜的土地进行开垦。

2. 强化补偿机制。

对于占用耕地的行为要进行补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补充耕地的开垦者也应得到相应的激励和支持,以激发其积极性。

3.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降低耕地占用率,实现占补平衡。

发展现代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提高农业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三、耕地占补平衡的措施1.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

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的红线和补充的底线,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得以实现。

2.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

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和流转权的制度,加强对土地占用和补充的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3. 推进农业现代化。

通过发展现代农业技术和设施,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土地利用率,降低对耕地的占用。

4.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

合理规划和利用水资源,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耕地的灌溉效率和利用率。

5. 加强农业资源保护。

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农田土壤保护,减少农业生产对土地的污染和破坏,保持耕地的肥沃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四、进出平衡农业管理的意义进出平衡农业管理是指在农业生产中,农产品的进出口之间实现平衡,以实现农产品供需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这对于保障国内市场的供应稳定和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五、进出平衡农业管理的原则1. 坚持市场导向。

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作者:谭荣郧文聚来源:《人民论坛》2024年第10期【关键词】耕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大占补” 以补定占【中图分类号】F323.211 【文献标识码】A《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經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指出:“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将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

”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占”,不仅包括建设占用耕地,也包括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还包括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补”即补充新耕地的内涵也要做相应完善调整。

耕地占补平衡意味着耕地数量不因城镇化、工业化等建设占用而减少。

同时,耕地占补平衡的内涵也随着管理实践的发展而越来越丰富完善。

从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至今,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就一直是我国保护耕地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政策,在确保耕地总量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现阶段经济发展、城镇化、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绿化等仍不可避免地要占用耕地,加上耕地后备资源愈发稀缺,实践中满足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的平衡的压力越来越大。

压力的增加不仅威胁到粮食安全,还有可能会影响我国整体的或局部地区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只有进一步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扩大并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的范畴,才能真正稳住耕地总量、优化耕地布局以及压实地方保护责任等,进而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作为国土空间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念和方法等都在发生深刻变革。

虽然从发展历程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已经经历了很多变化,比如,从关注数量平衡到同时关注质量平衡,再到进一步重视生态平衡,但一直以来该项制度主要是围绕建设占用耕地而制定补偿目标和举措。

在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的指引下,耕地保护需要跳出单一资源的保护理念和管理模式,将其置于各类自然资源共同构成的自然系统和国土空间中去保护和管理。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理解及认识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理解及认识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理解及认识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具体介绍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背景和基本概念。

下面是对概述部分的一种可能的内容编写:1.1 概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是指在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用地工程建设中,为补偿被占用的农田,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合理规划和开发一定面积的新耕地的项目。

在我国,由于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推动,土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应运而生。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和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耕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变得尤为重要。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作为一种新型的耕地保护方式,对于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定义和背景出发,对其实施和管理进行详细探讨,旨在加深我们对这一重要农业政策的理解和认识,进而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展望。

通过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审视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将详细介绍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定义和背景,以及其实施和管理的相关内容。

在结论部分,将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总结与展望,探讨其未来发展的潜力和可能的挑战。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包含若干小节,具体结构如下:1. 引言部分1.1 概述本小节主要介绍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概念和背景,概述文章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小节主要说明文章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1.3 目的本小节阐明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指出阐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目标和对项目的认识。

2. 正文部分2.1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定义和背景本小节详细介绍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定义,解释项目的背景,包括项目的发展起源、管理发展演变等。

2.2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本小节主要阐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管理方法,包括项目的规划、评估、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对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对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城市和区域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用途、布局、形态等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旨在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用地。

建设用地指标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建设用地规模:规定城市或区域建设用地的总体规模,以确保城市发展需要得到满足,并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土地资源。

2.建设用地布局: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区位布局,以实现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城市的可达性和效益。

3.建设用地用途:划定不同类型的建设用地的主要功能和服务范围,如住宅、商业、工业等,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各类生活需求。

4.建设用地形态:规定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容积率等方面的指标,以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人居环境的质量。

建设用地指标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土地资源的供求状况、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因素,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在实施建设用地指标时,还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以适应城市的发展变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

占补平衡制度是指在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过程中,要求在占用农用地等耕地时进行相应的补偿和保护措施,以保证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同时实现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目标。

占补平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占地补偿:在占用或变更农用地等耕地时,要按照一定比例提供等质量、等面积的农用地作为补偿,以保证农业生产和耕地总量不减少。

2.生态补偿:在占用或破坏生态环境时,要进行相应的生态环境补偿,如植树造林、湿地保护等,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3.效益补偿:在占用或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和利益时,要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并加强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浅谈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与完善

浅谈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与完善

浅谈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摘要:耕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人口增加的加速推进,耕地资源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不被过度占用和破坏,我国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该制度要求在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的同时,要对同等面积的非农用地进行配套补充,以实现耕地资源的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目标。

本文将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概述、存在问题及原因、优化措施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为其落实与完善提供参考和思路。

关键词: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土地保护制度之一,旨在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确保粮食生产和农村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与完善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积极落实与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重要性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保护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与经济发展的不断加速,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使得土地资源的紧缺问题日益严重,占用耕地程序和标准不完善、执法不力也会增加耕地过度占用和非法占用的风险,进一步恶化了生态环境和粮食安全问题。

因此,积极落实与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于解决当前耕地资源短缺和保障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一)保护耕地资源耕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重要性。

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从而保护耕地资源。

(二)维护农业生产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可以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障农民的生产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可以保障粮食生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1]。

(四)促进乡村振兴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相连。

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

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

简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为了兼顾建设占用和耕地保护双重任务,我国设立了耕地占一补一,即“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的核心制度,自设立以来,经过逐步完善,从规划、计划上严控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提高了建设占用耕地成本,逐步设立了补充耕地储备和先补后占制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制度、补充耕地项目备案和全程监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制度,以及异地占补和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办法。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虽然未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行修改,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进占补平衡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在今后的耕地保护工作中,要一以贯之地贯彻和执行。

一、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面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增建设用地大幅增长,人地矛盾凸显的同时,土地管理上尚未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由此出现了土地管理城乡分立、部门多头分管等问题。

有的省份一年减少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有的城镇郊区农民几乎已无地可种,为了遏制耕地急剧减少的势头蔓延,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同时落实新菜地。

”该项规定凸显了“占一补一”的理念。

1986年6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土地管理法》,正式将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1992—1993年,伴随着经济社会改革深化,全国掀起了以“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形式出现的“圈地炒地热”,再次出现了建设占用大量耕地,闲置土地严重、耕地保有量锐减的境况,面对存在的问题,现有管理制度显现了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对土地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制和手段、对土地征用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且比较分散等。

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对耕地的刚性占用,另一方面是严峻的耕地保护形势,如何有效解决两难,成为必须要解决的急迫问题。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0.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深化耕地占补平衡改革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加强管理政策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围绕《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考虑、具体细化措施、耕地“占优补优”、贯彻落实要求等问题,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记者:《通知》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非农建设占用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我们主要通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弥补耕地流失。

这项制度实施20多年来,有效弥补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倒逼了各类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耕地减少的原因日趋多元,特别是近年来,耕地与其他农用地之间转换的平衡格局被打破,造林种树和种果种茶等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耕地占用与保护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持续开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一些地方接近枯竭,加之保护生态的刚性约束,通过开垦宜耕未利用地补充耕地难度越来越大。

此外,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偏走样,出现了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甚至弄虚作假等情况。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改革来解决。

对此,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确,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相关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耕地占补平衡相关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耕地占补平衡相关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摘要: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各项工程的开展,一些耕地不可避免地要被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是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保证粮食产能的重要方法。

但是实践工作中也存在耕地占补平衡的整体性不足、实际效果不尽理想等问题。

耕地占补平衡是我国为保障耕地资源安全作出的应急性的补救式战略安排,因此,耕地占补平衡应当遵循国土资源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加强用地置换的必要性评估,在此基础上选取最优方案。

关键词:耕地占补平衡;存在问题;制度优化;措施引言在城镇化及生态建设过程中,时常会涉及对耕地的占用,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实行相应的耕地占用补偿。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于1997年正式出台,随即推动了“耕地保护”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独立成章,这是我国耕地保护的重要工具,也是落实“藏粮于地”、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方略。

耕地占补平衡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工业化建设无序占用耕地,保障了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倒逼了存量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布局优化,从而支撑了国家粮食安全。

所以,有效反馈占补平衡制度实施成效、系统优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耕地农田占补平衡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众多,对农田的合理开发和使用直接关系粮食产能。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涉及对耕地的占用,例如城镇住宅项目、水利项目等,都有可能途径耕地,因而必须综合考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开发、生态环境建设的需求。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指出,国土空间规划要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

2019年《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也提出要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用地结构和布局,从而使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保证粮食产能。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是⼈类赖以⽣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

进⼊21世纪,⼈⼝不断增多,耕地逐渐减少,⼈民⽣活⽔平不断提⾼,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先要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指⾮农业建设经批准占⽤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于开垦新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耕地单位和个⼈的法定义务。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内容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任何建设占⽤耕地都必须履⾏开垦耕地的义务,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耕地的单位。

具体的责任者是:①城市建设⽤地区统⼀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民政府,造地的费⽤可以打⼊建设⽤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民政府承担;②城市建设⽤地区外的建设项⽬⽤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③村庄、集镇建设占⽤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民政府⼟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同时规定,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政府⼟地管理部门履⾏造地义务。

2.省级⼈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省级⼈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包括制定耕地开垦计划、对建设单位和县、市⼈民政府开垦耕地进⾏监督和组织开垦耕地。

3.补充耕地⽅案的编制与审核补充耕地⽅案编制的主体⼀般是县级⼈民政府⼟地主管部门。

直辖市或省辖市⼈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地占⽤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补充耕地⽅案的内容包括建设⽤地名称、被占⽤耕地⾯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地块的位置、⾯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一种国家经济政策,旨在通过灵活的耕地调整,在保护农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实现耕地占用和补偿的平衡,推动城乡改革和一体化发展。

耕地占用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社会发展目标而将耕地利用于其他用途,以及新建、拆迁、开发和整治工程等占用耕地。

为了保护农业稳定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以保证土地利用得到有效控制,避免耕地资源的浪费。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涉及多个环节,包括耕地占用审批、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支付和耕地建设投入等。

国家和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完善的利用管理机制,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确保农业稳定发展。

首先,耕地的占用应事先经过合法审批,实行充分的公开和平等参与,遵循依法审批、合理审批的原则,确保依法程序进行。

其次,补偿标准要结合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公开,保证补偿支付的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规范可控。

同时,耕地建设投入也要符合制度的要求,比如在建设投入的安排中,老百姓要参与,耕地不得因建设而影响正常耕作和农业生产。

此外,要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当地政府还要配合有效实施,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加强耕地占用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耕地财产管理制度,督促政府各部门及时执行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一些地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促进了农业稳定发展,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然而,由于各地实施的不一致性,缺乏统一的指导和要求,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也出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失效的现象。

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补充,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以保护农业稳定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方面,国家应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程序,完善补偿标准。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加强耕地占用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耕地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实施。

只有把这一制度完善起来,才能真正保护农业发展,实现科学可持续的城乡发展。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方案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方案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制度内容1. 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遵循“先占先补、量额相抵、质量等效、功能相补”的原则,确保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充耕地。

2. 耕地占补的管理机构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耕地占补管理机构,负责耕地占补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占补平衡制度的顺利实施。

3. 耕地占用的审批程序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前,必须向当地耕地占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充耕地。

4. 耕地占补的奖惩措施对于违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于补充耕地不到位的,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确保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5. 耕地占补的监督和评估地方政府将建立健全耕地占补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实施方案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占用耕地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规范补充耕地的程序和标准,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顺利实施。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视程度,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3.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占补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耕地占补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实施。

4. 加强监督和评估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耕地占补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总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占补平衡工作制度

占补平衡工作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制度是我国为了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在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时,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以下是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意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核心,对于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可以有效遏制耕地数量的减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现象日益严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有助于平衡占用与保护耕地的关系,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其次,该制度可以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通过补充耕地,可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再次,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

补充耕地项目通常会对占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主要内容1. 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原则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占多少,补多少”。

即在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时,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 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是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该单位应当承担补充耕地的责任,确保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得到有效替代。

在实际操作中,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可以是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

3. 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机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施:(1)规划与计划: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耕地保护目标,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规划和计划,明确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规模、布局和质量要求。

(2)审批与管理:占用耕地的项目需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相关部门要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3)补偿激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根据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用于耕地保护和农业发展。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一、什么是耕地占补1)“耕地占补”是“占用耕地补偿”的简称,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二、耕地占补制度的要求——耕地占补平衡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每个建设用地项目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自然资发〔2024〕204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落实补充责任(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

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当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用后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其中,对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占用耕地行为,各地应依法严格审查审核,采取规划管控、经济调剂等手段进行科学引导。

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根据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明确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落实要求;根据占用耕地区位、类型和质量等级,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用地指标:解析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

用地指标:解析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

用地指标:解析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用地指标系列:解析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在4月22日《用地指标系列:解析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一文中说到,从宏观层面来讲,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不代表建设用地比例的“净”增加,是因为在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变的前提下,我国实施严格的占补平衡制度,即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要补充相应面积与质量的耕地。

下面我们主要来解析占补平衡以及作为其实施方式的补充耕地制度。

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这就是说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同面积和同质量的耕地。

这就是通常说的“占多少,补多少”的占补平衡制度。

在占补平衡具体操作中,我国在县(市、区)层面建立了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和指标核销。

县(市、区)在申报建设占用耕地时,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应从本县、市储备库的补充耕地指标中进行核销。

那么,补充耕地从哪里来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补充耕地可以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来获得,亦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节余部分)等作为补充耕地的途径。

补充耕地完成占补平衡是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必要条件。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应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补充相应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补充耕地的能力与未来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相挂钩。

补充耕地指标的流转由于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衡,有的地方后备资源充分,有的地方十分紧缺。

这就造成有些地区因新增建设用地而缺少补充耕地的来源,而有些地区却有可能产生补充耕地节余指标的可能。

为调剂这种供需关系,国家支持“占补平衡或补充耕地指标”在地方层面进行有偿流转。

根据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规定,我国补充耕地任务,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为主题,探讨其深度和广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和撰写。

1. 引言部分:- 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的重要性进行介绍和解释。

- 引用相关数据和背景信息,说明耕地资源的紧缺性和保护的必要性。

2.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原则:- 解释并阐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保护耕地质量、合理设置补偿标准、控制总量和提高利用效率等。

- 据此解析该制度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耕地占用补偿标准:- 分析并解释耕地占用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和依据。

- 介绍国内外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案例,以提供更多实证依据。

- 分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补偿标准的差异性原因,并探讨其优缺点。

4. 耕地保护和利用效率:- 解释耕地保护和利用效率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占补平衡制度提高耕地的利用效率。

- 分析不同地区、不同政策和措施对耕地利用效率的影响,并提出优化建议。

5. 耕地质量保护:- 探讨耕地质量对于占补平衡制度的重要性。

- 介绍农业生产对耕地质量保护的要求。

- 分析耕地质量保护的难点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

6. 总结与展望:- 总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其对耕地保护和利用效率的影响。

- 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未来改进的方向。

- 分享个人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观点和理解。

按照上述指定的主题,在文章的各个部分中多次提及和引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这一词语,使文章更加扎实和有针对性。

通过逐步展开的结构,从引言到详细分析,最后完成一个统一的、有深度和广度的文章,使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该主题。

解释耕地保护和利用效率的关系非常关键。

耕地保护是指保护农业用地的可持续利用,以确保其长期的生产潜力和土壤肥力。

耕地利用效率则是指在耕地使用过程中,如何最大化地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生产效益。

两者在实践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耕地利用效率,许多地区都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措施。

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表

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表

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表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表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而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表是我们评估耕地资源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以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表为主题,分析其意义、途径和对农业发展的启示。

一、耕地占补平衡的意义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耕地面积的减少和增加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这种平衡可以通过计算和对比总耕地的减少和增加来实现。

耕地占补平衡的意义在于合理评估耕地资源利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耕地减少和增加的问题,保证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耕地资源是有限的,但人口和经济发展需求是无限的。

耕地减少可能导致粮食供应不足,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通过耕地占补平衡的分析,可以及时了解耕地面积的减少和增加情况,为农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从而平衡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

二、耕地占补平衡的途径耕地占补平衡的实现需要依靠科学的方法和手段。

下面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途径:1. 监测耕地面积:通过遥感和地理信息技术等手段,实时监测和测算耕地面积的变化情况。

这可以为耕地占补平衡提供实际数据依据。

2. 制定合理规划: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合理的土地规划和农田保护政策,保护好每一寸耕地资源,确保耕地利用的可持续性。

3. 加强农田管理:提高农田的效益和利用率,避免农田荒芜和浪费。

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提高土壤质量和耕地生态环境。

三、进出平衡表的意义进出平衡表(Land Use Balance Sheet)是衡量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工具。

通过进出平衡表,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在一定时间内耕地的总增加和总减少的情况,从而评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状况。

进出平衡表不仅包括耕地的减少和增加情况,还包括耕地功能的变化情况。

耕地改为农产品加工用地或发展农村旅游用地。

这些功能的变化也需要在进出平衡表中进行记录和对比,以便对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出建议。

占补平衡法律规定(3篇)

占补平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耕地资源的过度减少,我国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占补平衡”的原则。

以下是对占补平衡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占补平衡的定义占补平衡,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土地资源进行非农业建设或者基础设施建设时,必须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充耕地或者其他土地资源,以保持耕地总量不减少,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占补平衡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和安置制度,以及耕地保护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该法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税率、计税依据和征收管理等内容,旨在通过税收手段调节耕地占用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该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原则、措施和法律责任,要求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占补平衡的原则1. 依法保护耕地:占用耕地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

2. 总量控制:占用耕地必须进行补充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3. 质量相当:补充的耕地必须与被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不得降低耕地质量。

4. 生态保护:在补充耕地的过程中,必须注重生态保护,防止生态环境恶化。

四、占补平衡的具体规定1. 占用耕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等。

2. 补充耕地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定标准补充耕地。

补充耕地的土地质量、面积和生态功能必须与被占用的耕地相当。

3. 占补平衡实施程序: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补充耕地。

4. 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占补平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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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
一、什么是耕地占补?
1)“耕地占补”是“占用耕地补偿”的简称,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
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二、耕地占补制度的要求——耕地占补平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每个建设用地项目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3)建立耕地储备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用地报批以耕地补充为前提。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依法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含授权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在省(区、市)或市、县报批用地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用地时,要严格把关,按照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的要求,认真核对项目备案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建立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随时掌握耕地储备和占补挂钩情况,做好项目衔接,防止补充耕地重复计算,确保补充耕地真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耕地占补制度的衍生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1)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又称新增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整治项目,整理农用
地与未利用地,经验收合格增加的耕地面积。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初验合格后,经国土资源厅终验并颁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下简称《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且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农地转用审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通过市场有偿转让进行流转,实行易地占补。

“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资金参与补充耕地。

为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管理有关要求,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充耕地;耕地指标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以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进行。

补充耕地指标应优先在本市(州)的县(市、区)之间进行流转,能在本市(州)内调济解决的不得跨市(州)流转;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可跨市(州)进行有偿流转,但不得二次流转。


——《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
3)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用于土地报征时的耕地补充,以满足按项目实现耕地占
补平衡的要求。

“区(市)县政府根据年度计划,申请征收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土地,占用耕地的,必须持有同面积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批准征收后,其持有的同面积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注销。


——《成都市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流转情况
1)成都市域内的交易情况:近年来均价约3.5万/亩。

“2009年12月28日,蒲江县以亩均2.5万元的价格将1000亩指标交易给大邑县,成为我市首例成交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截至目前(2013年3月),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共交易16800亩,成交总价共计8.47亿元。

其中2011年8月17日,在崇州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中最高成交价达10.46万元/亩;2012年,蒲江县交易占补指标3000亩,成交价仅为每亩3.5万元。


——《成都市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做法与思考》
2)四川省域内的交易情况:巴中与成都市天府新区交易价格约1.5万/亩。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受巴中市人民政府委托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用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有偿使用协议顺利实施,已完成交易面积1.05万亩,成交金额1.6亿元。

这是全省首例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在全省率先实现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与挂钩周转指标的区别与联系
*报征前置条件:占用耕地需补充、农用地需转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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